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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若干法律問題探討
文/楊帆 來源/廣州勞動網(引)近年來,住房公積金糾紛越來越多,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問題嚴重。以廣州市為例,截至2004年8月底全市歷年累計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僅有12755家,所占比率甚低。據了解,全國各地未繳、欠繳住房公積金的現象也相當普遍。另一方面,住房公積金問題像社會保險一樣,越來越受人們的關注,職工追討住房公積金的維權意識大大提高,導致作為主管部門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常因“不作為”而當上被告。本文就住房公積金幾個主要的法律問題作粗淺探討。
一、住房公積金的含義、性質和特點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推行住房保障制度下的一種稱謂,它實質上是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是歸屬職工個人所有的、專項用于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保障性資金。一般認為,住房公積金具有保障性、強制性、工資性、互助性的特點。
二、住房公積金的主要政策依據
國家相關的規定包括: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 [2002] 12號)、建設部《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辦法》(建金管 [2004] 34號)、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 [2005] 5號)、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責和內部授權管理的指導意見》(建金管 [2003] 70號)、建設部等十部委《關于完善住房公積金決策制度的意見》(建房改 [2002] 149號)、建設部《關于降低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的通知》(建房改電 [2002] 4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居民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賬戶日常銷戶結清時的利率適用和計結息方式的通知》(銀發 [2003] 122號),等等。
廣東、廣州本地的規定包括:廣東省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粵府[2002]3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府辦 [2002] 63號)、廣東省建設廳《關于加強我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建房字 [2004] 31號)、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通知》、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廣州市地稅局《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及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穗地稅發 [2004] 87號)、《廣州市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規定》(穗公積金管委會 [2004] 4號)、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公積金管委會 [2003] 1號)、廣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穗房改 [1998] 3號)、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做好200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工作的通知》(穗公積金中心 [2004] 8號),等等。
三、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問題
目前,不少人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是否具有強制性認識不一。一些用人單位認為住房公積金不如社會保險般具有強制性,因此可繳可不繳。還有的單位認為,他們已經提供了住房福利、住房補貼等,因此可以代替住房公積金。
這些觀點都是錯誤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規政策強制實行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都須承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住房公積金的性質不同于其它福利,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可以代替。
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相關配套文件,用人單位的義務具體包括兩個:
1、設立住房公積金帳戶。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后,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37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通知》第2條明也確規定:“凡未按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單位,請盡快到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再到銀行辦理賬戶設立手續。否則,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根據《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5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 第20條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第38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廣東省建設廳《關于加強我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條也明確規定:“對不按規定建立和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責令限期辦理和補繳;逾期不辦理和補繳的,要按照國務院《條例》規定進行處罰。” 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廣州市地稅局《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及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第1條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根據以上規定,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有違反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責令限期繳存乃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此外,職工個人也負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現實中,一些勞動者出于眼前利益考慮,不愿意從本人工資中掏錢繳存住房公積金,有的甚至要求將單位應繳部分以現金方式直接支付給自己。這些認識同樣不正確。雖然相關文件中沒有明確勞動者不繳住房公積金的法律責任,但是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第18條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 。第19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第8條則明確規定:“凡用人單位招聘職工,單位和職工個人都須承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可見,作為職工,也應當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有權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在實際操作中,各地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率、辦理手續以及工資基數上下限等的規定不盡相同,這里難以一一覆蓋。
用人單位和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后,符合條件的可以按規定提取、轉移、注銷以及申請貸款等。
四、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轉移、封存問題
現階段,由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力度不足,
用人單位和職工未繳、欠繳住房公積金的現象十分普遍,因此不少人對于其提取、轉移、封存等問題都缺乏認識。
1、住房公積金的提取。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是指職工按規定將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取出來的行為。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對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作了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以上是國家對職工使用、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統一性規定,但由于各地開展情況不一樣,因此各地也都相應出臺了更加具體、細化的規定。例如,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關于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了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10種情形:(一)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三)租房自住的;(四)離休、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六)出境定居的;(七)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八)戶口遷出本市,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九)下崗、失業人員,男性45歲(含45歲)、女性40歲(含40歲)以上,且連續下崗、失業12個月以上的;(十)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對照各地的住房公積金政策發現,不同省市在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條件、期限、額度、次數以及手續上均有所不同。
此外還應當注意,如職工離休、退休、死亡等情況的,在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同時注銷公積金賬戶;僅是用于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或建房、租房等情況的,提取公積金時需保留一定余額。
2、住房公積金的轉移。
住房公積金的轉移是指職工按規定將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從一家單位轉移到另一家單位的行為。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4、15條對住房公積金的轉移作了規定,簡單歸納主要兩個情形:(一)職工發生工作調動時;(二)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破產情形時。具體到各地,對住房公積金轉移的情形、程序、限制又有所不同,這里不一一贅述。
住房公積金按照規定轉移后,前后時間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合并計算。
3、住房公積金的封存。
住房公積金帳戶封存是指職工因失業、停薪留職等原因中斷住房公積金繳存,但不符合提取、無法轉移或注銷帳戶時所處的一種狀態。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住房公積金的封存沒有明確規定。參見各地住房公積金政策,住房公積金的封存主要有下列情形:(一)職工被判刑、勞教的;(二)職工勞動關系解除、終止后未在其它單位就業的;(三)職工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但中斷工資關系的;等等。
住房公積金封存后,符合條件的可以啟封、轉移、提取或注銷。
五、住房公積金的追討問題
針對當前用人單位未繳、欠繳住房公積金情況較為嚴重,勞動者如何追討的問題,經常有當事人向筆者咨詢,可以說是一個比較熱點的話題。
住房公積金制度開展以來,由于缺乏明確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勞動者無法通過司法程序向用人單位追討住房公積金(即不具有可訴性),而作為主管部門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執法力度卻又遠遠不夠。筆者認為,這兩點正是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未繳、欠繳情況嚴重的主要原因,它們折射了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一些不完善之處。具體來說:
1、目前各地勞動仲裁機構對因住房公積金引發的爭議不予受理。
主要原因是:(一)住房公積金糾紛不屬于《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明確規定的勞動仲裁受理范圍;(二)住房公積金問題屬建設部門管理監督的職能之一,而不屬于勞動部門管理范圍。因此,勞動者就住房公積金糾紛提起勞動仲裁時,勞動仲裁機構因為沒有依據,一般是不予受理的。
2、目前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住房公積金引發的爭議在理論界有很大爭議,各地司法實踐中也做法不一。
據了解,多數地方法院是不受理此類案件的,理由是既非勞動爭議也不屬民事訴訟,例如廣東省高院就在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發生的糾紛,不屬于《勞動法》第2條規定的勞動爭議,法院不予受理”;也有一些地方在出臺的住房公積金法規中規定“職工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如天津、河南。之所以出現迥異不一的情況,主要是缺乏統一、明確的法律依據。在勞動仲裁和訴訟都不予受理的情況下,勞動者的住房公積金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為了解決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續一)》(征求意見稿)第1條中規定:因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付勞動者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等福利待遇發生的糾紛,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如果最高院的這一規定得以實施,將完善、明確了住房公積金糾紛的法律救濟途徑,更好的保護職工權益。
3、目前勞動者解決住房公積金糾紛的途徑是以舉報投訴為主、行政訴訟為輔。
在最高院的相關解釋正式出臺前,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繳、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問題,只能采取如下途徑解決:
(一)先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處理。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等職責”。第38條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此外,建設部《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責和內部授權管理的指導意見》、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公積金決策制度的意見》和建設部《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辦法》等文件,也規定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用人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負有行政監管職能。因此,如用人單位不繳、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勞動者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要求進行處理。
(二)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雖然,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建設部《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責和內部授權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但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職能,屬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之一。因此,如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沒有履行職責,勞動者可以“行政不作為”為由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其督促、責令用人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完)
作者單位: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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