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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時間:2024-12-18 16:01:20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匯編[15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危險作業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匯編[15篇]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

      一、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生產務必安全,安全促進生產。

      二、各級領導在所屬職責范圍內,是安全第一職責人。

      三、定期進行安全大檢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針,確保無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進廠務必堅持進行安全知識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五、酒庫、酒成品倉庫、包裝材料倉庫,嚴禁使用明火燒焊,要有嚴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顯的禁火標志,室內要持續良好的'通風,降低空氣中的酒精濃度。

      六、發現機、電設備運轉聲音異常或有異味,務必立即關掉電源、掛牌、停機檢查、維修,不得帶病運轉操作,設備運轉部位都務必要安裝防護罩。

      七、車間內不準帶小孩、洗衣服。

      八、車間、倉庫內嚴禁吸煙、烤火、燒飯,非倉庫人員不得擅自入內。

      九、公司生產區域及倉庫各處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電器保險絲要適當,不準任意調大或調小,更不能用銅絲代替,不準用濕手濕布去擦電器設備。

      十一、特殊工種務必持有特殊工種上崗證方可上崗。

      十二、事故發生后“三不放過”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

      2、事故者及廣大職工不受教育不放過;

      3、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2

      1、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2℃以上的作業。

      2、各分廠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安全、勞動和工會等部門應制定計劃,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對防暑降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3、高溫作業應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4、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時檢測,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5、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盡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6、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7、發現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8、對熱輻射強度較大的高溫作業員工,應提供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如防護手套、鞋、護腿、圍裙、眼鏡、隔熱服裝、面罩等。

      9、相關部門職業危害管理人員,在暑期要深入生產一線,對生產車間、施工、檢修現場進行巡回醫療,發現情況及時診治并及時向公司生產與安全部門報告,同時報告上級衛生部門。

      10、作業人員的職責

      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3)遵守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清料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作業現場。

      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11 、監護人員的職責

      1)對清料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3)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4)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12、審批人員的職責

      12.1到現場了解具體情況。

      12.2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13、作業過程中涉及到其它特殊作業的按照相關作業管理制度執行。

      14、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集團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15、考核

      違反本規定者,按照安全管理考核相關制度執行。

      16、本制度由生產調度室負責解釋。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3

      1.總則

      1.1.為加強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防止發生各類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安全。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結合公司生產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2.本規定所稱危險作業項目,是指在安裝、生產、工作中具有較高危險性,可能對作業人員造成人身傷害和各類事故的作業或任務。如檢維修設備設施高處作業,易燃易爆場所動火、高壓帶電作業等。

      1.3.各單位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高度重視危險作業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分級管理,分線負責”的原則,對危險作業項目實施“全員參與,全面受控”的安全管理,創造良好的作業條件,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

      1.4.不得將危險作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企業或個人。

      1.5.危險作業項目,實行“誰組織生產,誰制定安全措施”、“誰批準方案實施,誰負責措施落實”的管理體制,并明確各方責任。

      1.6.重大危險作業項目的安全交底,應履行層層簽字后交底書應存檔備案。

      1.7.危險作業項目未經審批不得施工作業(特殊緊急情況除外)。

      1.8凡屬從事危險作業范圍內工作的單位,必須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一式二份(動火作業按《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規定》執行),由安全部門和相關部門審查和現場檢查符合要求后,主管廠長或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施工。

      1.9特殊情況無法履行審批手續時,現場應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并有具體的安全措施,在情況允許后立即到安全部補辦審批手續。

      1.10安全部及有關部門應及時對危險作業點進行現場全面檢查,作業中應布置安全人員和相關部門人員做重點監督監護。

      2.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1高處作業的定義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或者雖然在2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下面、四口、機械振動(轉動)、毒害物質及其他易傷害的物體等,應視為高處作業。

      2.1.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2.1.1.1高處作業高度在2-5米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2.1.1.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2.1.1.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2.1.1.4高處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2.1.2特殊高處作業

      2.1.2.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力風高處作業。

      2.1.2.2在高溫或低溫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2.1.2.3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2.1.2.4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成為雪天高處作業。

      2.1.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2.1.2.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2.1.2.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2.1.2.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2.2高處作業要求

      2.2.1、各單位在安裝、生產、工作中,需登高作業,必須提出《危險作業許可證》申請,經審批并落實相關安全措施后,方可登高作業。

      2.2.2、對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恐高癥、癲癇病、貧血病等禁忌癥人員以及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精力不集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2.2.3、高處作業人員嚴禁酒后作業,嚴禁赤腳及穿硬底鞋、拖鞋等易滑的鞋;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安全帶;按要求正確使用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2.2.4、登高所用的工具、器材及保護用品,必須建立登記,做到專人保管,定期檢查、檢驗、修理、報廢等工作。

      2.2.5、梯子確保牢固,有防滑措施。

      2.2.6、兩梯連接使用時,連接處必須綁扎牢固,嚴禁三梯連接。

      2.2.7、在自然光線不足,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應設置足夠的照明設備。

      2.2.8、高處作業地點應避開各種帶電線路,避開有煙霧、氣體排放處。

      2.2.9、梯子放置斜度,一般與地面成60-70度之間為宜,嚴禁一梯兩人操作。

      2.2.10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主管領導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2.2.11嚴禁上下垂直交叉作業;必要時應采取相應隔離安全措施。

      2.2.12高處作業所用工具材料等不得拋擲,工作完畢做到人走料凈場地清;防止落下傷人。

      2.2.13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米以上;避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低壓線路。

      2.2.14懸空作業一定要按規定選好吊拉繩,保持一定的安全系數;作業人員安全帶要栓掛牢靠;并設有監護人。

      2.2.15冬季及雨雪天氣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2.2.16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2.2.17在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石棉瓦、瓦楞鐵、塑料等危險屋頂工作時,必需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非生產(安裝、施工)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擦玻璃等需要登高的工作,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并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2.3高處作業審批程序

      2.3.1首先承擔作業任務的單位,應根據工作任務、作業現場、作業環境等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安全措施;然后按高處作業等級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審批手續。

      2.3.2遇有緊急情況或特殊情況,必須馬上登高處理時,單位領導親自監護(或指定專人負責);可事后補辦《危險作業許可證》。

      2.3.3作業高度在15米(含)及以下的一、二級高處作業項目,由安全部安全負責人審批。

      2.3.4作業高度在15-30米(含)的三級高處作業項目,由安全部和主管廠長審批。

      2.3.5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的特級高處作業項目,由公司總經理審批。

      2.3.6遇有特殊高處作業環境條件時:各級領導干部,都要親臨作業現場監督檢查,并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在審批手續上簽字。

      3.電氣高壓(1000v)以上帶電危險作業安全消防管理

      3.1嚴格執行國家《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選煤安全規程》及操作規程等相關規定標準執行。

      3.2作業前,制定相應安全措施,并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3.3《危險作業許可證》由設備部、安全部,主管廠長審批。

      3.4必須執行“工作票”制度和“掛牌”規定。

      4.動火(焊接)危險作業安全消防管理

      4.1嚴格執行《選煤安全規程》相關規定和操作規程。

      4.2嚴格執行公司《動火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并履行相關規定手續。

      5.設備檢維修的危險作業安全消防管理

      5.1嚴格執行《設備檢維修安全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并按規定要求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5.2嚴格執行《選煤安全規程》相關規定和操作規程。必須執行“掛牌”規定。

      6.其他

      6.1其他有較大危險可能導致重傷以上事故的危險作業,均按危險作業進行管理。

      6.2對于疑難無法認定作業項目,要及時上報公司安全部予以確定,確保作業安全。

      7.考核

      7.1各單位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罰。

      7.2違反本制度導致事故的單位及責任人,按相關規定從重處罰。

      7.3按《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規定執行。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4

      產品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好的產品是生產出來的,在生產過程中發現產品質量問題務必立即停產整頓,找出發生質量問題的`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將不合格產品消滅在萌芽狀態。

      一、發生下列狀況之一者為質量事故:

      1、產品理化指標不合格;

      2、產品外觀不合格(酒量有沉淀、酒質混濁、酒中有異物);

      3、外包裝不合格,或者裝錯包裝、貼錯標簽;

      4、未執行工藝操作規程,出現的不合格產品。

      二、當發生產品質量事故時,應立即停止生產,維護好現場(已發出產品應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產)。

      三、立即由分管質量的經理,組織質檢、車間等有關部門到現場調查處理。

      四、做好質量事故分析處理,找出產品質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善措施,并納入工藝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現質量故障。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5

      一、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避免或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公司所屬范圍內所有部門和員工,也適用于進入公司作業的外來單位和人員。

      三、規范性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四、術語和定義

      (一)危險作業

      危險作業是當生產任務緊急特殊,不適于執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后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作業。公司危險作業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1、高處作業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高處作業。

      2、動火作業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常見動火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3、臨時用電作業

      除按標準成套配置的,有插頭、連線、插座的專用接線排和接線盤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臨時性用電的電纜、電線、電氣開關、設備等組成的供電線路為非標準配置的臨時性用電線路,簡稱臨時用電線路。

      4、動土作業

      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5、有限空間作業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6

      一、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筒型儲存庫清庫相關人員的基本要求、清庫時機和方法選擇、清庫方法分類和操作要求、驗收要求、安全防護措施、環境保護與衛生防護措施、應急處理等。

      二、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各種物料的筒型儲存庫清庫作業。

      三、清庫人員的基本要求

      3.1經診斷,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癲癇、嚴重關節炎、美尼爾氏綜合癥、恐高癥、肢體殘疾、高度近視、反應遲鈍以及其他禁忌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清庫作業。

      3.2酒后或服用嗜睡、興奮等藥物者不得從事清庫工作。

      3.3參與清庫人員應熟悉并掌握高處作業操作技能,熟知所要清理儲存庫的內部基本結構,了解所要清理物料的基本特性。

      3.4清庫前,水泥廠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清庫操作規程、清庫方案的學習培訓,以及緊急救援和事故應急處理培訓,考核合格后方能從事清庫作業。

      四、清庫時機和方法選擇

      (一)清庫時機的選擇

      根據當地的氣候條件、庫內物料特性等情況,宜選擇庫內附著或堆積的物料已有一定厚度,但不會大面積自行脫落的時機進行清庫。

      1、清庫作業宜選擇白天進行,嚴禁夜間人工清庫。

      2、清庫宜確定一個周期。一旦周期確定,既應靈活掌握,又不宜隨意變更。靈活掌握是指根據入庫物料的數量及其含水量,特別是出料的難易程度,適當提前或推后清庫時間。不要隨意變更是指當主要影響出料因素(物料含水、氣候影響、庫的利用程度等)基本不變的情況下,清庫周期不變。不宜等到出料情況嚴重惡化時才清庫。

      (二)清庫方法的選擇

      1、清庫方法與步驟應根據儲存庫的類型、能力、儲存方式,所儲存物料的種類和性質,以及清庫要求和安全衛生的要求,經全面分析研究后確定。

      2、清庫方法的選擇原則:盡可能選擇機械清庫。

      3、清庫外包的要求:清庫工作如需要外包,必須選擇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高空懸掛作業一級資質、高空作業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清庫公司。清庫前,由清庫公司提交清庫方案與應急預案,報水泥廠書面批準,并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施工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職責。

      (三)清庫方法和操作要求

      1、清庫方法分為機械清庫與人工清庫。

      2、清庫前,必須查清庫內情況,制訂清庫具體實施方案與應急預案。

      3、清庫必須先清理庫壁掛料,所有庫壁掛料清理完畢,方可著手清理庫底部堆積物料。清理庫壁掛料和庫底部堆積物料都必須自上而下進行。

      A機械清庫

      1、機械清庫的設備主要有空氣泵、振動清庫器、空氣炮、真空車等。

      2、清庫操作應嚴格遵守相應設備的操作規定。

      B、人工清庫

      清庫作業前準備工作

      1將庫內料位放至最低限度(放不出料為止),關閉庫底卸料口與庫頂進料閘板,禁止放料和進料,掛牌作業。

      2打開庫頂人孔門,借助太陽燈照明,觀察庫壁掛料情況與庫底部堆積物料情況。

      3切斷儲存庫上、下游需要停運設備的電源。

      4清理安裝有空氣炮的儲存庫,必須切斷空氣炮氣源,關閉所有氣閥,放掉空氣炮供氣罐內的壓縮空氣,關閉空氣炮操作箱。

      4.1檢測庫內溫度,目測庫內能見度、含塵濃度,確定是否具備入庫條件。

      4.2庫內應保持有效的機械通風、適宜的溫度和足夠亮度的照明。

      5、嚴格控制入庫作業人員數量,清理庫壁掛料作業人員不得超過2人。

      6、嚴格控制庫內照明電壓,清理混凝土或磚混結構儲存庫時,庫內照明采用36V安全燈;清理金屬材質儲存庫時,庫內照明電壓不得超過12V。

      7、當庫底堆積物料高于庫側門或庫側門以上有庫壁掛料時,應從庫頂人孔進入。

      8、當庫底堆積物料低于庫側門且庫側門以上沒有庫壁掛料時,可以從庫側門進入儲存庫。

      9、清庫人員入庫前,系好安全帶,將安全繩的一端固定在庫頂或庫側門的鐵護欄、鋼管或鋼柱上,另一端系在入庫人員的安全帶上。再用一根安全繩,一端系在入庫人員腰間,另一端系在軟梯、吊籃或吊盤上,做到雙保險。繩索與庫頂人孔或庫側門接觸處加墊軟物,防止繩索被磨斷。

      如果安全繩固定在庫側門,當清庫人員離庫側門較遠時(≥3m),應把安全繩固定端從庫側門移到庫頂。

      10清庫人員從庫頂人孔進庫應使用軟梯、吊籃或吊盤,不宜使用庫內爬梯。庫外監護人員應根據入庫人員的下降速度,逐漸將安全繩放入,確保入庫人員的安全。

      11、清庫人員隨身攜帶的工具要握牢,以免掉落,不能隨身攜帶的工具由庫頂監護人員用φ12mm棕繩吊送入庫內,禁止往上或往下扔。

      12、當有兩人同時清理庫壁掛料時,一人不得在另一人垂直上方作業。

      13、清理完庫壁掛料,應先將庫內立腳處的松軟物料清理干凈,鋪好長木板或竹跳板后,方可離開軟梯、吊籃或吊盤,站在木板或竹跳板上清理庫底物料。

      14、從庫側門進入儲存庫內清理庫底堆積物料,如果將庫內清理的物料放到最低后,庫側門推不開時,則可割開庫側門放料。小心清理出安全平臺,并評估其處于穩定狀態后,在監護人員的指導下,從庫側門進入一人,腳下鋪墊木板后逐漸擴大安全平臺。

      15、可用鐵鍬、鎬、鋤等工具,逐個水平層面向下清理庫底堆積物料,每個層面作業高度不得超過50cm。在上一層面沒有清理完畢之前,嚴禁到下一層面工作。

      16、清庫人員操作時,注意腳下踩穩,并有可靠的退路;小心使用工具,避免傷人;注意觀察物料有無坍塌的危險。

      17、清理后的物料應通過下料口及時放出。放料時庫內操作人員必須撤離儲存庫。

      18、可采用鋼釬或高壓空氣將庫底下料口周圍物料清理疏通。如果儲存庫長時間運行導致庫底物料結塊,形成堵塞,可先將庫底下料口設備拆除,將下料口周圍的物料清除,以便庫內物料的放出。但下料口周圍必須拉警戒線,10m范圍內嚴禁站人,并懸掛警示標志。

      18、清庫作業必須做好監護工作,清庫作業人員必須始終保持精力集中,每次入庫作業時間不宜超過60 min。時刻保持安全意識,警惕庫內物料的滑落、塌陷。

      19、清庫作業過程中,始終必須實行統一指揮,專人負責。

      20、清庫作業完畢,及時清理現場,收好工器具,恢復設備、設施到正常狀態,關閉庫門。

      (四)安全防護措施

      4.1嚴格按照《危險作業管理制度》要求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單,大風、雷雨天氣禁止高空作業。

      4.2清庫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防塵口罩、防塵風鏡、手套,穿好防滑勞保鞋,攜帶呼吸器。入庫前檢查所有的安全防護用品、工具、設施,包括安全帶、安全繩、安全帽、軟梯、吊籃、吊盤等,不得出現焊接損壞、化學腐蝕、機械損傷等情況。

      4.3安全帶和安全帽應符合國家標準。安全帶要使用全身式安全帶,應高掛低用,嚴禁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或僅在腰部系扎。

      4.4清庫必須安排專人在庫外監護清庫作業,庫外監護、庫內作業及

      庫下卸料人員配備專用對講機聯絡;庫內操作人員攜帶報警器,遇到緊急情況立即報警;庫外指揮、監護與協助人員的總數應超過入庫人員數量的1倍以上,不得擅離職守。

      4.5遇到緊急情況,庫外監護人員應迅速拉拽安全繩和軟梯、吊籃或吊盤,將庫內操作人員拉出庫。

      4.6嚴禁人工清庫與高壓氣體、空氣炮、庫壁振動等同時作業。

      4.7嚴禁人工清庫操作和放料同時進行。

      4.8庫內作業時,庫頂人孔門必須打開,庫側門盡量打開;庫頂收塵器排風機打開,使庫內空氣處于微負壓流動狀態;庫頂收塵器排灰閥必須關閉,防止收塵灰排到庫內。

      (五)煤粉儲存庫清庫安全防護措施

      5.1清理煤粉儲存庫的工作人員安全防護用品參照4.2執行,但注意口罩應選擇防毒口罩,手套、服裝應為棉質,不得穿戴化纖類服裝、手套。

      5.2清理煤粉儲存庫前,把庫內煤粉盡量放出。進倉前開啟庫頂收塵器,同時打開庫頂人孔門和庫側人孔門,使倉內保持流通狀態,抽風一小時以上,并須進行庫內CO氣體測量,保證清庫人員入庫時CO濃度為0。

      5.3窯運轉時,將收塵器灰斗物料放凈。清庫之前,電動閥、袋式收塵器回轉閥、庫料位計斷電,關閉庫底助流空氣系統氣源。

      5.4進庫前先測量煤粉儲存庫內的溫度,確認庫內無煤粉自燃方可進庫。如停機后庫底部溫度超過80℃,或者庫頂殼壁溫度達85℃,表明煤粉已在庫內自燃,應禁止進庫。

      5.5嚴禁在煤粉儲存庫內或庫附近吸煙、點火或動火作業;禁止把火柴或易燃物品及其他非必需的物件帶進庫內。

      5.6如煤粉儲存庫底部周邊或四角有積煤需靠近鏟除時,應先放置跳板。跳板應有足夠的強度和寬度,并須放置牢固;照明橡皮線和燈頭絕緣應良好,照明燈不準埋入庫內積煤中;鏟除積煤應使用木質工具,防止產生火花,引發火災。

      5.7清庫過程中,如發現庫內殘留的煤出現自燃,清庫人員應立即撤到庫外,關閉庫頂袋式收塵器廢氣入口擋板及卸料閥,以保護袋收塵器。滅火措施有:

      (1)向庫內注入高壓蒸汽或二氧化碳。

      (2)向庫內注入N2,觀察其溫度、壓力變化,直到恢復正常為止。確認火源完全熄滅后,方可繼續進行清庫工作。

      5.8在清庫作業中,所有需要關閉的電器開關、設備、設施都要掛上安全標志牌,禁止任何人擅自動用與儲存庫相關的電器開關、設備、設施。

      5.9清庫完成后,操作人員離開儲存庫時,應注意庫內外環境差異導致的含氧量、冷暖變化。

      (六)環境保護與衛生防護措施

      6.1在清庫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噪聲及其他污染物的'防治與排放應貫徹執行國家現行的環境保護法規等有關規定。

      6.2清庫收集的物料應全部回收利用,不得拋棄和產生二次污染。

      6.3清庫操作過程應重視工業衛生,采取相應措施。衛生設施應考慮到清庫操作的順利進行,在有污染和危害之處懸掛標志。

      (七)應急處理

      7.1清庫期間,相關的指揮人員、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及生產骨干必須保持通訊暢通。

      7.2清庫現場配備適量的防暑降溫藥品;配備簡單的醫療救護用品。現場安全監護人員應具備簡單的救護常識,如人工呼吸等。

      7.3清庫期間,必須備用一輛救護用車,司機隨時待命。如超出工廠的救助能力,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消防部門、醫療機構發出救助請求。

      7.4現場救助完畢后,要保護好現場,以便事故分析和總結經驗教訓。

      (八)作業人員的職責

      8.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8.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8.3遵守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清料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8.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8.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作業現場。

      8.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九)監護人員的職責

      9.1對清料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9.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9.3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十)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10.1審批人員的職責

      1)審查《危險作業申請》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現場了解具體情況。

      3)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10.2作業過程中涉及到其它特殊作業的按照相關作業管理制度執行。 10.3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集團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十一)考核

      違反本規定者,按照安全管理考核相關制度執行。

      (十二)本制度解釋權歸生產調度室。

      附:內部清倉清庫危險作業申請單

      危險作業申請單(內部清倉清庫)級別B級

      危險作業申請單(內部清倉清庫)級別B級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7

      1、各單位務必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管理。

      2、危險作業務必編制嚴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并經審核批準后,方可組織施工。

      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并認真對作業場所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到位,安全裝置靈敏可靠。

      3、高空作業應衣著靈便,不得攀登腳手架、物料提升機或乘吊籃上下,工具材料嚴禁向下拋擲;交叉作業,要保證隔離防護棚牢固嚴密。

      4、深基礎、人工挖孔樁施工前務必進行現場勘察,摸清作業環境條件,要充分思考地下可能出現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氣體、塌方、漏電、斷繩、落物等諸多不安全因素,保證各類裝置完好、靈敏可靠,人工挖孔樁作業人員連續作業每班不得超過2小時。

      深基坑邊坡支護要經力學計算并經審核、審批。槽、坑、溝、井邊設圍護,1m以內不得堆土,1、5m以內不得存放材料、機具。

      5、臨時用電務必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其安裝、拆除、維修務必由專業電工完成,搬運、移動用電設備,務必切斷電源并做妥善處理后進行,停用的機械設備務必切斷電源并鎖好開關箱。非電工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設備。在潮濕、危險場所作業,務必使用安全電壓。

      6、嚴禁機械設備帶“病”運轉,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大型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頂升、加節等工作,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隊伍完成。

      7、各種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有防火、防爆、防曬、防劇烈震動措施,距離明火10m以上。

      8、現場動火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要指定專人監護。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圍易燃易爆物品,并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9、在強腐蝕、放射性場所作業時,務必持續防護設施的安全、有效;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維修作業時,務必加強通風。

      10、起重吊裝作業,務必充分做好準備,四周不得有障礙物,保證起重機械設備、吊具及安全裝置的靈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業前須經試吊檢驗。

      11、裝卸爆破器材要白天進行,性質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爆炸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和同庫存放。爆破前要設警戒線、發出信號,待危險區域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地點后,方可實施爆破作業,爆破完畢,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12、拆除作業,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嚴禁順序顛倒,不得傷及毗鄰,腳手架和模板拆除應按設計,遵循先搭后拆、后搭先拆、非承重先拆、承重后拆的'原則,嚴禁向下拋擲。

      13、吊架、挑架、掛架、模板支撐系統和高度15m以上落地腳手架的搭設,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有經過審核、批準的設計計算書、相應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

      14、現場各種腳手架、臨建、洞口臨邊防護、模板工程、基坑支護、臨時用電、物料提升機、施工升降機、塔式起重機及施工機具搭設安裝完成后,務必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單務必有量化的驗收資料,簽字手續齊全。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8

      1、目的

      為了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確保本單位生產工作安全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規定明確了危險作業許可的類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的策劃、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及關閉等要求。

      本規定適用于本單位各類危險作業許可的控制。

      3、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xx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3號

      《XX市安全生產條例》

      XX市第XX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XX次會議修訂

      4、術語和定義

      4.1危險作業

      a)臨時用電;

      b)動火作業

      c)有限空間作業

      d)高空作業

      e)吊裝作業

      5、職責

      5.1為危險作業許可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確定本單位危險作業許可類型;組織建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負責危險作業許可的監督。

      5.2危險作業部門負責危險作業安全生產方案、措施的編制和實施,并對危險作業實施檢查。

      6、管理程序

      6.1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

      6.1.1申報與審批

      6.1.1.1需要進行危險作業的班組應落實作業現場各項安全控制措施,編制作業方案,包括相應安全措施,報備審批。

      6.1.1.2審批負責人應到危險作業現場核實作業方案中安全措施的有關內容,在各項安全措施滿足要求的前提下予以批復。

      6.1.2危險作業的實施

      6.1.2.1作業班組接到經批復的作業方案并履行告知后,方可進行危險作業。應嚴格遵守安全措施有關要求,在規定的區域、時間內完成。嚴禁未經許可擅自實施危險作業、擴大危險作業區域或私自延長危險作業許可時間。

      6.1.2.2危險作業人員必須佩帶相應勞動防護用品,嚴禁作業時違反相關規章制度以及操作規程。

      6.1.3危險作業的`檢查和監督

      6.1.3.1危險作業時限一次不得超過七天,危險作業未關閉前,作業班組安全負責人每天負責檢查危險作業實施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發現違章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

      6.1.3.2危險作業轄區負責人負責監督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確定監督頻次、方式。監督中發現違反本規定或措施要求時,有權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并提出整改要求。

      6.1.4危險作業許可的關閉

      危險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清理作業現場,經所在班組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危險作業許可關閉,作業單位將作業記錄整理歸檔。

      6.2危險作業安全措施的策劃

      危險作業實施前,應制定安全措施,明確如下要求:

      a)實施作業許可的對象、范圍和類別;

      b)具體的安全作業措施;

      c)風險分析;

      d)風險消減措施及現場確認;

      e)作業過程的監督、監控;

      f)危險作業結束的關閉等。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9

      1.名稱:危險作業管理辦法

      2.目的:規范公司危險作業程序,防范事故,保證公司員工的生命及公司財產安全。

      3.范圍:適用于公司內各部門及外來施工單位的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4.名詞定義:

      4.1危險作業是指:任務緊急特殊,不適于執行一般性安全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且后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作業。危險作業包括:

      a)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無牢固欄桿、平臺,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包括但不限于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b)動火作業:在有可燃、易燃、易爆物品的禁煙火區,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c)動土作業: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d)帶電作業:接觸電壓超過36伏帶電部分的作業或用操作工具、設備或裝置在帶電區域的作業;e)吊裝作業:利用各種機具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f)受限空間作業:進入管道、容器、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的作業;

      g)其他符合危險作業定義的作業。

      5.參考文件/資料:

      無

      6.職責:

      6.1危險作業人員的職責

      a)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b)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于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c)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6.2監護人的職責

      a)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b)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c)在發生危險時采取緊急救援措施。

      d)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6.3安全責任人(作業負責人、安全管理員)的職責

      a)提出并督促落實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b)組織進行安全教育。

      c)加強對作業現場的檢查與指導。

      6.4審批人員的職責

      a)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b)檢查并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c)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7.內容:

      7.1危險作業管理的原則:對危險作業實行“分級負責,控制重點,及時申報,措施到位”的原則,也就是對各類危險作業要實行公司級、部門級兩級管理,并實行申報審批制。凡是危險作業,各部門必須按規定填報“危險作業審批單”,經相關部門同意后方可進行作業。

      7.2危險作業審批

      7.2.1危險作業部門在實施危險作業前,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制定安全措施,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需經安全技術論證,并報總經理審批。

      7.2.2危險作業由承包商(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實施的,則危險作業審批手續由公司發包部門負責辦理。

      7.2.3如情況特別緊急沒有時間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部門必須報公司安環部,經相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實施。

      7.2.4對危險作業進行審批時,重點對危險作業的安全措施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安全作業要求的就可批準作業。對于不能保證安全作業的,有權不批準。對于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必須召開專題會議,討論確定安全措施。

      3.5危險作業必須在“危險作業審批單”中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超過時間的,必須重新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

      7.3危險作業管理要求

      7.3.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在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作業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監護人、安全管理員的組織監護下,方可作業。

      7.3.2作業前,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7.3.3危險作業負責人為危險作業的安全第一責任人,且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或請求公司專職安全管理員,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7.3.4危險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負責人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7.3.5危險作業的負責人、監護人、安全管理人員、審批人應按職責要求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7.3.6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并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7.3.7危險作業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經特種設備檢驗部門檢驗登記,在有效期內;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

      7.3.8危險作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危險作業的負責人、監護人、安全管理人員、審批人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和停止不能保證安全的危險作業。

      7.3.9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相關安全管理要求,做到整潔,道路暢通,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清理。

      7.3.10應該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而沒有辦理就進行作業的,公司安全部門有權要求停止作業,并提請公司安委會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理。

      7.4危險作業安全要求

      7.4.1高空作業安全要求

      7.4.1.1凡在離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點進行的工作,都應視作高空作業。凡能在地面上預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須在地面上做,盡量減少高空作業。

      7.4.1.2擔任高空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患有精神病、癲癇病及經醫師鑒定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不宜從事高空作業病癥的人員,不準參加高空作業。凡發現工作人員有飲酒、精神不振時,禁止登高作業。

      7.4.1.3高空作業均須先搭建腳手架或采取防止墜落措施,方可進行。

      7.4.1.4在壩頂、陡坡、屋頂、懸崖、桿塔、吊橋以及其他危險的邊沿進行工作,臨空一面應裝設安全網或防護欄桿,否則,工作人員須使用安全帶。

      7.4.1.5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桿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m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7.4.1.6安全帶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并應定期(每隔6個月)進行靜荷重試驗;試驗荷重為225kg,試驗時間為5min,試驗后檢查是否有變形、破裂等情況,并做好試驗記錄。不合格的安全帶應及時處理。

      7.4.1.7安全帶的掛鉤或繩子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絲繩上,且應高掛低用。禁止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低掛高用或平掛用。

      7.4.1.8高空作業應一律使用工具袋,較大的工具應用繩拴在牢固的構件上,不準隨便亂放,以防止從高空墜落發生事故。

      7.4.1.9在進行高空工作時,除有關人員外,不準他人在工作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點下面應有圍欄或裝設其他保護裝置,防止落物傷人。如在格柵式的平臺上工作,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應鋪設木板。

      7.4.1.10不準將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擲,要用繩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傷下方工作人員或擊毀腳手架。

      7.4.1.11上下層同時進行工作時,中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板、罩棚或其他隔離設施。工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7.4.1.12冬季在低于零下十度進行露天高空工作,必要時應該在施工地區附近設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注意防火。

      7.4.1.13在6級及以上的大風以及暴雨、打雷、大霧等惡劣天氣,應停止露天高空作業。

      7.4.1.14禁止登在不堅固的結構上(如石棉瓦屋頂)進行工作。為了防止誤登,應在這種結構的必要地點掛上警告牌。

      7.4.2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7.4.2.1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7.4.2.2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7.4.2.11規定執行。

      7.4.2.3凡處于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7.4.2.4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7.4.2.5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7.4.2.6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應有確保安全的措施。

      7.4.2.7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7.4.2.8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7.4.2.9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7.4.2.10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7.4.2.11具有重大火災隱患的動火作業(特殊動火作業),應符合以下要求:

      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2)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3)動火作業前,通知公司應急救援小組,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7.4.2.12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2)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m。

      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4)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7.4.3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7.4.3.1動土作業前,相關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7.4.3.2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要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7.4.3.3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7.4.3.4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7.4.3.5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3)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溝邊沿0.8米,高度不得超過1.5米;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5)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6)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7)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7.4.3.6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7.4.3.7在化學危險場所動土時,要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學危害物質泄漏時,相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7.4.3.8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7.4.4帶電作業安全要求

      7.4.4.1通過人體的電流必須限制在安全電流1mA以下。

      7.4.4.2帶電作業人員必須參加嚴格的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電工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

      7.4.4.3對于比較復雜、難度較大的帶電作業,必須經過現場勘察,編制相應操作工藝方案和嚴格的操作程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技術組織措施。

      7.4.4.4帶電作業應在良好天氣下進行。

      7.4.4.5最小安全距離

      1)在配電線路上采用絕緣桿作業法(間接作業)時,人體與帶電體的最小安全距離不得小于0.4m(此距離不包括人體活動范圍)。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0

      為規范加油站內危險性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護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1、加油站內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動土作業等危險性作業必須辦理作業安全許可證。

      2、加油站需進行危險性作業時,站長負責向上一級部門提出作業申請,說明作業理由、地點等,由上一級部門委托專人負責進行危險性作業。

      3、各作業人員負責各自作業的具體實施,負責作業風險分析、許可證填寫、措施落實、作業許可證的存檔等。

      4、各作業人員在作業時須經站長簽字認可,否則不能進行作業。

      5、在危險性作業時,站長應安排專人負責對危險性作業的.現場監護,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以確保安全。

      6、危險性作業完成后,現場監護人員應按規定清理作業現場,在確認無隱患后撤除警戒標識,并及時向站長匯報作業完畢。

      7、專職安全員負責對危險性作業許可證的存檔管理。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1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凡屬于危險作業范圍的都必須經主管部門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特制定此制度:

      一、危險作業范圍:

      1、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桿、平臺且高于基準墜落面2M)

      2 、帶電作業

      3、禁煙火范圍內進行的明火或易燃作業

      4、有限空間作業(包括有危險和有中毒、窒息危險作業)

      5、設備(構件)吊裝拆卸作業

      6、上述以外其它有較危險可能導致重傷以上事故的作業

      二、審批手續與安全措施:

      1 、凡屬從事危險作業范圍內工作的單位,必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一式二份,交公司安保科審查和現場檢查后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規程,經公司主管副經理批準后方可施工。

      2、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專業人員施工。

      3 、現場應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進行現場統一指揮。

      4、公司安保科應及時對危險作業點進行現場調查,布置安全專(兼)職人員做好現場監督,設置作業現場的安全區域,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5 、各部門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理。

      三、作業人員條件與要求:

      1、年滿18周歲。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本工種作業所需的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并持有本工種作業有效期內的專業操作證。

      4、作業前、作業中不準喝酒,否則不準上崗。

      5、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并認真對作業場所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到位,安全裝置靈敏可靠。

      6、作業時要穿戴好防護用品,設備、輔件、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7、要嚴格遵守各類危險作業的專業安全規程及各項管理制度。

      8、作業區域內要整潔,道路要通暢,要有明顯標志和告示。

      9、作業完成后,要按規定做好現場整理和清點工作,確認安全后方可離去。

      10、高空作業應衣著靈便,不得攀登腳手架、物料提升機或乘吊籃上下,工具材料嚴禁向下拋擲;交叉作業,要保證隔離防護棚牢固嚴密。

      11、臨時用電必須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其安裝、拆除、維修必須由專業電工完成,搬運、移動用電設備,必須切斷電源并做妥善處理后進行,停用的機械設備必須切斷電源并鎖好開關箱。非電工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設備。在潮濕、危險場所作業,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12、嚴禁機械設備帶“病”運轉,起重機、物料提升機等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維護等工作,必須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隊伍完成。

      13、各種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有防火、防爆、防曬、防劇烈震動措施,距離明火10m以上。

      14、防火區動火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要指定專人監護。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圍易燃易爆物品,并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15、在強蝕、放射性場所作業時,必須保持防護設施的安全、有效;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維修作業時,必須加強通風。

      16、起重吊裝作業,必須充分做好準備,四周不得有障礙物,保證起重機械設備、吊具及安全裝置的靈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業前須經試吊檢驗。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根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單位組織實施的建設、檢維修、改造等項目中的動火作業、吊裝作業、高處作業、受限空間作業、動土作業、臨時用電作業、轉動設備檢維修作業等危險作業項目。

      第三條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原則,由項目實施部門負責。公司及所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根據實際對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作業前準備

      第四條項目實施部門應向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進行技術交底,提出安全組織、技術和管理要求,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嚴格貫徹落實。

      第五條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培訓,提高作業人員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培訓不合格的嚴禁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六條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向項目實施部門提出危險作業申請。項目實施部門應在對安全組織、技術和管理要求落實情況、施工現場進行核實基礎上進行審批,確保符合安全作業條件。涉及相關業務部門的,應事先征求業務部門意見。審批單應報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實行一處一審批,不應用一張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進行多處危險作業。

      第三章作業要求

      第八條動火作業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臨時性作業。

      (一)動火作業實行“三不動火”,即沒有經批準的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不動火、動火安全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不落實不動火。

      (二)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用火。

      (三)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應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作業申請重新審批。

      (四)在動火作業前應清除現場一切可燃物,并準備好消防器材。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米范圍內及下方不得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施工作業。

      (五)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其含量超過所在區域空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上注明。

      (六)作業人員要清楚工作內容,正確穿戴勞保用品。焊接和切割作業時,設置監護人員,設置警戒線或隔離,排凈易燃易爆介質,清除周圍可燃物質。

      (七)乙炔氣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應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垂直距離不應小于10米,并遠離熱源,嚴禁在烈日下暴曬。

      (八)電焊時保證接頭和線路完好,防止發生漏電。在高處焊接或切割時,清除下方所有可燃物,對地溝、窨井、電纜等進行遮蓋,放置接火盆,防止火花濺落。

      (八)不得擅自擴大動火范圍。

      (九)作業人員離開檢修現場時,應切斷施工電源,搞好現場清潔。

      第九條受限空間作業是指進入爐、罐、倉、管道、煙道、下水道、污水道等封閉、半封閉的設備、設施及場所的各類施工作業,也即進入一切通風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氣體積聚和缺氧的設備、設施和場所進行的作業活動。

      (一)作業單位應事先辨識有限空間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氧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合格才能作業。

      (二)作業單位應事先向作業人員告知防控措施和應急處理措施,穿戴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準備好應急救援物資,設置警示牌。

      (三)設置外部監護人員,監護人應由有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保持通信聯絡,發現異常情況立即中斷作業并撤離現場。

      (四)因密閉空間環境較差,作業人員連續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實行輪班制。

      (五)設備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應采用取下電源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需要用電時,應使用安全電壓。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

      (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具、材料須進行逐項登記;完成作業離開有限空間時,應清點作業工具、材料的數量并全部帶出,不準留在有限空間。

      (七)受限空間作業應保持有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在缺氧、有毒環境中作業,應佩帶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在易燃易爆環境中作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電器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穿戴防靜電等防護服裝;在酸堿等腐蝕性環境中作業,應穿戴好防腐蝕護具,穿防腐鞋。

      (八)帶有未加防護的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應在停機后切斷電源,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并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必要時派專人監護。

      (九)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時,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不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

      (十)作業完成,務必清點作業人數,確保作業人員全部撤離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同時拆除各種警示牌。

      第十條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垂直距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

      (一)不能上下同時垂直作業,高壓線下禁止作業。

      (二)大風、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天氣不能高處作業。

      (三)避免夜間高處作業,如需夜間高處作業要評估風險,制定安全措施,保證有充足的燈光照明。

      (四)進行高處作業時,應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五)指定現場安全監護人員,設置警戒線或圍欄。監護人員要加強監控和聯絡,出現異常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安全快速撤離現場。

      (六)高處作業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病癥、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休息。

      (七)高處作業人員應熟知工作內容,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八)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器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九)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備是否堅固牢靠。

      (十)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作業時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

      (十一)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完善。

      (十二)帶電高處作業、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應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使用絕緣工具或穿絕緣服。

      (十三)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剛瓦、石棉瓦、瓦棱板結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人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十四)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十五)發現高處作業時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第十一條吊裝作業是指在生產、檢修和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一)吊裝作業前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指派專人監護。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二)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

      (三)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四)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及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

      (五)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六)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七)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八)操作人員應服從指揮,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險情。

      (九)吊裝作業嚴禁下列行為

      1、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準進行起重操作。

      2、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3、嚴禁起吊易燃易爆物品。

      4、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5、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6、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7、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8、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9、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10、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11、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第十二條動土作業是指進行地面挖掘、鉆孔、打樁、爆破、建構筑物拆除等各項動土作業。

      (一)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合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按規定著裝和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二)指定現場監護人員,作業現場設置警示標志。

      (三)避免夜間作業,如需夜間作業要評估風險,制定安全措施,保證有充足的燈光照明。

      (四)動土作業前,作業單位應按照施工方案,逐條落實安全措施,并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后方可施工。動土作業涉及到電力、電信、地下供排水管線、生產工藝埋地管道等地下設施時,作業單位應設專人進行施工安全監督。

      (五)動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嚴防地面水滲入到作業層面,造成塌方。動土開挖,應防止鄰近建(構)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變形,必要時采取防護措施,加強觀測,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動土時應由上至下逐層挖掘,嚴禁采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在動土開挖過程中應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六)施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報告相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繼續進行施工:

      1、需要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的場地。

      2、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信等公共設施的。

      3、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4、需要進行爆破的。

      (七)施工過程中,如發現不能辨認物體時,不得敲擊、移動,應立即停止作業,報有關部門,查清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繼續施工。

      (八)雨期和解凍期在土方工程內作業時,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落土及支撐松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采取可靠措施檢查無問題后方可繼續施工。

      (九)動土開挖過程中,出現滑坡、塌方或其他險情時,應做到:

      1、立即停止作業。

      2、先撤出作業人員及設備。

      3、掛出明顯標志的警告牌,夜間設警示燈。

      4、劃出警戒區,設置警戒人員,日夜值勤。

      5、通知設計、監理和安全等有關部門,共同對險情進行調查處理。

      (十)作業結束后,應及時清理現場,確保車輛、人員等安全通行。

      第十三條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按標準成套配置的,有插頭、連線、插座的專用接線排和接線盤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臨時性用電的電纜、電線、電氣開關、設備等組成的供電線路進行的.作業。

      (一)有自備電源的施工和檢修隊伍,自備電源不應接入公用電網。

      (二)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電工作業證。

      (三)臨時線路施工必須在安全監護人監督下進行。

      (四)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并接地良好。

      (五)臨時線路必須沿墻或懸空按固定線路架設,必須采用絕緣良好的橡皮線,線路必須與負荷相匹配,必須設總開關控制,如有分路應設與負荷相匹配的熔斷器,露天作業的要有防雨措施。

      (六)臨時線路必須設有專人負責,實行安裝、使用、拆除全過程管理。

      (七)臨時線路上的作業,停送電等事宜均按固定線路規定進行,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勞保用品。

      (八)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危險區域,切斷與設備連接的電源,在開關箱或總閘上設置“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九)檢修設備和處理故障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調整保護和自動裝置的設定值。

      (十)項目實施部門每天應進行兩次巡回檢查,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緊急停電處理。

      (十一)作業單位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或私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

      第十四條轉動設備檢修作業是指有驅動機帶動的轉動設備,如泵、壓縮機、風機等檢修作業。

      (一)檢修帶電設備,先聯系相關人員切斷電源,在開關箱上設置“禁止合閘、有人工作”警示牌。

      (二)做接觸高溫物體的工作,應戴手套和穿專用的防護工作服,盡可能避免靠近和長時間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燙傷的地方。

      (三)拆除設備防護設施必須使用工具進行拆除,禁止用手錘直接擊打,防止金屬碎片飛出傷人。

      (四)對于正在運轉中的設備,不準裝卸和校正以及修理工作。

      (五)轉動機械檢修完畢后,工作負責人應清點人員和工具,確認無人員或工具留在機械內部后,方可啟動。

      (六)轉動機械檢修完畢后,轉動部分的防護罩應牢固地裝復,否則不準啟動。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具體實施危險作業單位應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作業現場管理,開展經常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發現安全隱患立即進行整改。

      第十五條公司及所屬單位項目實施部門對批準的危險作業應指定專人進行安全檢查,督促作業單位遵守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規程,發現安全隱患或違章行為,督促立即整改。

      第十六條公司及所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應將危險作業列入安全檢查計劃,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即督促整改,對存在重大隱患的掛牌督辦。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3

      為全面掌握csj04標段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數量、狀況及分布,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檢測、監控管理,建立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早期預控機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發生,實現安全生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1、為切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監督管理,駐地辦成立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監管領導小組,負責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監管工作。

      2、駐地監理代表必須加強對本標段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實施監管,對本標段的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富有安全監管領導責任;安全監理工程師具體實施本標段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3、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xx)標準規定,如實填報登記《重大危險源申報表》。組織開展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作業場所、設備、設施、系統以及生產過程中的工藝參數、危險物質進行實時檢測或定期檢測,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的日常管理系體系。落實安全治理整改對策措施。針對本標段存在的各類重大危險源情況,明確專門管理機構監管、配備專門人員檢測監控、健全完善管理制度、開展動態檢測監控、分析檢測監控參數、及時處理存在的安全隱患。

      4、駐地辦每天對重大危險源巡查一次,定期對危險作業場所進行檢查,掌握施工單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數量、狀況和分布情況,對存在缺陷和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要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整改,消除危險因素、確保安全生產。

      5、保證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檢測監控和隱患治理整改所需的資金投入,要組織制定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技術管理措施,逐級落實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責任制。

      6、組織制定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安全應急預案,根據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變化及時修訂完善;要對職工進行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安全應急預案宣傳教育、定期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讓職工了解、掌握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事故的應急救援程序、自救互救知識。

      7、嚴格按照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種類及其能量在意外狀態下可能發生的最嚴重后果,實行分級管理與監控: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別重大、特大事故的危險源,必須作為安全管理和檢測監控的重點對象;三級、四級重大危險源是可能造成重大、一般事故的危險源,也應加強管理和監控,不留死角。

      8、對各類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監控、治理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原則,要采用先進科技檢查監控手段和治理技術裝備,提高監控、治理的本質安全水平。

      9、各級監理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必須下達書面通知單責令施工單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必須責令有關單位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停止生產作業或停止使用運行,制定切實有效的防范、監控、整改措施后要限期整改完成。

      10、駐地監理代表及安全監理工程師必需加大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檢測監控、治理整改質量的跟蹤監督力度,對因重大危險源管理監控不到位、治理整改不及時、治理整改質量不好的,不論發生事故與否,均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整改不力、監管不力責任。

      11、駐地辦必須加強監理人員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檢測、監控、治理、防災、避災等知識的教育培訓,提高監理人員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事故的防控和管理能力。

      12、從事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檢測、監控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均必須具有安全培訓資質的機構進行專門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操作資格證后,方可從事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檢測、監控作業。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有效地防范各類危險作業造成重大

      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企業人身財產安全,促進生產經營有序進行,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章危險作業的定義

      第二條危險作業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受地理環境、工藝及其它有害

      因素的限制,帶有一定危險性的作業,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因此,必須建立嚴格的危險作業審批制度,從作業設計、作業程序、保護措施及現場管理等方面保證危險作業的安全。

      第三章危險作業的范圍

      第三條以下作業均屬危險作業:

      1、煤磨、油庫危險區域動火作業;

      2、入磨、入窯、入破碎機、入電收塵受限空間作業;

      3、高處作業;

      4、大型吊裝作業;

      5、預熱器清堵作業;

      6、篦冷機清大塊作業;

      7、水泥生產筒型庫清庫作業;

      8、交叉作業;

      9、高溫作業;

      10、其他危險作業。

      第四章危險作業組織要求

      第四條凡屬非突發性的危險作業均應有下達作業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作業任務部門共同制訂安全作業程序、防護措施,填寫《危險作業申請表》,按分級審批要求進行審批。

      第五條突發性的危險作業,是指在生產過程中遇到突發性的,為搶救人員或避免、減少公司重大財產損失的事件,可立即電話匯報公司領導、生產處,指定專人在現場指揮作業。危險作業過后,由生產處負責組織相關單位進行事件調查、原因分析等。

      第六條依據作業危險程度及影響范圍,實行非突發性危險作業的分級審批管理,共分為A、B、C、D四個等級

      1、A級:是指在作業過程中涉及多個作業組或專業共同作業,技術性強、要求高,并可能發生高溫、高壓、爆炸、帶電操作等影響人身安全的危險作業,必須由具體執行作業任務單位、涉及相關專業管理單位、生產處主要負責人會簽,報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批。

      2、B級:是指在作業過程中涉及單個作業組或專業作業,技術性強、要求高,并可能發生高溫、高壓、爆炸、帶電等影響人身安全的`危險作業。必須由具體執行作業任務單位、涉及相關專業管理單位、生產處主要負責人會簽,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

      3、C級:是指在作業過程中涉及多個作業組或專業作業,技術性要求一般,經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護措施就可以避免造成影響人身安全的危險作業。必須由具體執行作業任務單位安全員、主要負責人簽字,涉及電氣、機械專業報保全處審批,生產處備案;涉及其它專業的經生產處安全員審核,由生產處負責人審批。

      4、D級:是指在作業過程中涉及單個作業組或專業作業,技術性要求一般,經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護措施就可以避免造成影響人身安全的危險作業。必須由具體執行作業任務的負責人,所在單位安全員、主要負責人會簽,報生產處安全員審批并備案。

      第五章危險作業安全監護要求

      第七條施工前,施工單位要檢查現場,落實《危險作業申請單》制訂的各項安全措施,按作業程序,對參加作業的所有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中除專(兼)職安全員到現場外,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分管領導必須到現場監護。

      第八條根據分級審批,A級危險作業公司主要負責人必須到現場指揮作業,B級危險作業公司分管領導必須到現場指揮作業,C、D級危險作業審批人員必須到現場監護。

      第九條作業前要清理好現場,保持現場清潔整齊,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十條危險作業時,遇到通訊信號不清、霧大、暴雨、大風、大雪、夜間無照明等惡劣環境均不準作業。

      第十一條不執行危險作業審批制度,私自從事危險作業,任何人員都有權制止,并按違章論處,如發生傷亡、火災、爆炸等事故,或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等,應追查單位領導和操作者的責任。

      第十二條礦山分廠開采礦石爆破作業應嚴格按照爆破規程執行;其它礦區以外的任何爆破都必須執行本辦法規定進行報批。

      第六章危險作業審批及安全監護實施細則

      根據危險作業發生的情況分為突發性和非突發性(計劃檢修、臨停檢修、例檢)。

      突發性危險作業需部門領導到場,對危險情況進行確認后,根據危險程度(可參照非突發性危險作業等級),B級以上匯報生產安全處,由生產安全處根據危險等級進行上報并安排安全監控。B級以下由部門組織作業并安排安全監控。

      非突發性危險作業,實行分級審批和分級安全監護。非突發危險作業

      按項目審批,實行全程負責制,即一個項目審批一次,作業人員和安全負責人、監護人全程負責。但作業人員變動時必須重新申請審批。依據作業危險程度及影響范圍,共分為以下A、B、C、D四個等級:

      A級危險作業:

      一、作業范圍:

      1、設備內部爆破清堵;

      2、預熱器堵料清理。

      二、審批程序:

      作業負責人申請(停送電負責人簽字確認)→分廠領導審核→生產調度

      室審批→公司領導審定。

      三、安全管理要求:

      1、部門領導為作業安全負責人,且進行現場安全協調;

      2、由生產調度室指派安全員全程安全監護;

      3、生產調度室安全負責人、安全主管到現場安全檢查確認,方可作業,且進行現場安全指揮;

      4、公司領導到現場進行安全督查。

      B級危險作業:

      一、作業范圍:

      1、禁火區內進行動火作業(如煤磨系統設備內或油庫內、炸藥庫區內、加油車);

      2、有中毒或窒息或高溫危險的作業(煤磨、電收塵、篦冷機風室搶修作業);

      3、清倉清庫作業(內部);

      4、破碎機內部清堵;

      5、熟料破碎機清料和篦冷機清大塊;

      6、入窯檢查、作業。

      二、審批程序:

      作業負責人申請(停送電負責人簽字確認)→分廠領導審核→(禁火區內動火作業的由辦公室消防負責人簽字確認,有高壓設備內部的由保全處領導審核)→生產調度室審批→公司領導審定。

      三、安全管理要求:

      1、作業負責人為作業安全負責人,進行現場安全協調指揮;

      2、部門指派專人進行全程安全監護;

      3、部門領導到現場安全檢查確認,方可作業;

      4、生產調度室安全員必須到現場安全監護;

      5、生產調度室安全負責人或安全主管到現場進行安全督查。

      C級危險作業:

      一、作業范圍:

      1、高空作業;

      2、大型物件的吊裝作業(重量1t以上或體積大于2m3);

      3、立磨、水泥磨內部作業、篦冷機清料;

      4、余熱發電鍋爐內部作業;

      5、進預熱器內部作業(停窯檢修時);

      6、交叉作業;

      7、其他高溫作業。

      二、審批程序:

      作業負責人申請(停送電負責人簽字確認)→部門領導審核→生產調度室審批

      三、安全管理要求:

      1、作業負責人為安全負責人,進行現場安全協調指揮;

      2、部門指派專人進行全程安全監護;

      3、工段領導到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并進行現場安全協調指揮;

      4、部門領導、安全員到現場安全檢查確認,方可作業;并督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實。

      D級危險作業:

      一、作業范圍:

      1、清倉、清庫作業(外部);

      2、石膏破碎機清大塊、砂巖破碎機清堵、石灰石破碎機清料等(均指外部作業);

      3、硫化皮帶作業;

      4、其他危險作業。

      二、審批程序:

      作業負責人申請(停送電負責人簽字確認)→工段審核→部門審批→生產調度室備案

      三、安全管理要求:

      1、作業負責人為作業安全負責人,進行現場安全協調指揮和監護;

      2、工段管理人員現場檢查確認,方可作業;

      3、生產調度室安全員現場進行安全督察。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如有與國家或上級部門有關規定不符合之處,按國家或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北流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生產調度室起草,并負責歸口。

      各危險作業行為的具體作業規定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5

      根據《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也是保護建筑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建設部于20xx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20xx]107號),從九個方面對加強和規范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提出了較詳盡的規定,明確了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提供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同時,還對保險期限、金額、保費、投保方式、索賠、安全服務及行業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其內容如下:

      1·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范圍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提供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建筑意外傷害保險。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附加險要求。

      2·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3·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額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要能夠保障施工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施工企業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時,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此標準。

      4·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

      保險費應當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保險費應當由施工企業支付,施工企業不得向職工攤派。

      施工企業和保險公司雙方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提倡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差別費率可與工程規模、類型、工程項目風險程度和施工現場環境等因素掛鉤。浮動費率可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掛鉤。對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業績好的企業可采用下浮費率;對安全生產業績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業可采用上浮費率。通過浮動費率機制,激勵投保企業安全生產的積極性。

      5·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

      施工企業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辦理完投保手續。鑒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工藝流程中各工種調動頻繁、用工流動性大,投保應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工程項目中有分包單位的由總承包施工企業統一辦理,分包單位合理承擔投保費用。業主直接發包的工程項目由承包企業直接辦理。

      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項目開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情況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內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項目,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投保人辦理投保手續后,應將投保有關信息以布告形式張貼于施工現場,告之被保險人。

      6·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索賠

      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應規范和簡化索賠程序,搞好索賠服務。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引導投保企業在發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使施工傷亡人員能夠得到及時、足額的賠付。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置專門電話接受舉報,凡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企業和工程項目負責人隱瞞不報、不索賠的,要嚴肅查處。

      7·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安全服務

      施工企業應當選擇能提供建筑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務和有保險能力的保險公司,以保證事故后能及時補償與事故前能主動防范。目前還不能提供安全風險管理和事故預防的'保險公司,應通過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向施工企業提供與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相關的安全服務。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必須擁有一定數量、專業配套、具備建筑安全知識和管理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

      (十)、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報告制

      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并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務和儲存、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直接影響環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1·職責

      (1)項目組織成事故調查組,并對事故責任者作出處理決定。

      (2)部門主管及時通知或報告管轄范圍內發生本制度規定的各類事故;組織管轄范圍內的事故調查或如實反映事故情況,協助事故調查。

      (3)安全環保辦參與事故調查;制定、修訂本制度,協助行政部組織員工學習、培訓并熟悉木制度;建立事故檔案,綜合統計各類事故。

      (4)員工代表在事故的調查處理過程中,維護員工正當利益。

      (5)員工及時如實逐級通知或報告發生的各類事故,協助事故調查。

      2·工作程序

      (1)事故分類(包括因第三者責任造成的事故)

      (2)生產(工藝)事故:因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誤操作等造成物料損失或影響生產運行和停產的事故

      (3)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2小時以和修復費用達200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車輛因違反交通規則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5)傷亡事故:指公司雇傭員工在生產勞動和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體認定如下

      a)員工在企業生產活動場所涉及到的區域,由于生產存在的危險因素的影響而發生傷亡;

      b)員工在生產區域外,執行公司所交給的工作任務時,在其工作時問和工作地點內,由于企業設務或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傷亡。

      c)員工甲地赴乙地執行任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應負責的傷亡事故。

      d)經請示勞動部門確認的其它傷亡事故。

      (6)泄漏(環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違章作業、誤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氣事故。

      (7)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為火災事故。

      (8)爆炸事故:指發生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種原因,己構成發生事故條件,因及時發現處理,未造成后果的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級

      (1)一級事故

      a)人員死亡、重傷、急性中毒和輕傷休息超過105個工作日以上的;

      b)火災、爆炸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數);

      c)因物料泄漏對環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的;

      d)環境污染造成較人或嚴重危害和引起廠群沖突的;

      e)人群發生中毒癥狀或人員中毒死亡的;

      f)其他經濟損失10000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二級事故

      a)輕傷休息7個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數),105個工作日以下的;

      b)火災、爆炸造成直接經濟1000元以下的(含本數);

      c)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上的;

      d)發生中毒癥狀的;

      e)經濟損失1000元(不含本數)以上,10000元(含本數)以下的。

      5·三級事故

      a)輕傷休息在7個工作日(含本數)以下的;

      b)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下的‘

      c)其他損失在200元以上(不含本數)1000元(含本數)以下;

      6·事故報告

      (1)發生三級事故,當事人或發現者應立即向班組長、項目經理報告;部門經理在了解事故概況后,應在4小時內向安全環保辦報告,并在2日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表》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2)發生二級以上事故,必須保護好現場,所在部門經理應立即向公司報告,并通知安全環保辦,部門經理在3日之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表》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3)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按《應急計劃》報警。

      (4)發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7·事故調查

      (1)一、二級事故調查

      a)員工必須在3天內填寫《事故調查報告表》,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情況可叫其它人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后,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b)項目經理部指定由事故調查小組調查的事故,調查小組負責查明事故發生的過程、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或建議。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和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調查人員應與發生的事故無利害關系。

      (2)三級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門負責調查,員工必須在2天內填寫《事故調查報告表》,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情況可叫其它人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后,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3)需政府部門調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規對本公司事故調查組協助政府部門進行事故一調查。

      8·事故處理

      (1)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應按照《糾止預防措施控制程序》,采取相應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并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訓。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a)因未研究解決存在不安全隱患而造成事故的;

      b)因操作規程不健全,員工無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未按要求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或員下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即上崗作業,造成事故的;

      d)因設備超過檢修期限運行或設備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作業環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a)因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b)因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

      c)因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擅自啟動設備,造成事故的;

      d)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發生或減輕損失的;

      e)未按本制度及時報告事故的。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有關人員從重處罰:

      a)對發生的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b)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嫁禍于人的:

      c)事故發生后,因不負責任,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

      d)事故發生后,所在部門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未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e)濫用職權,擅白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5)對事故責任者視其情節輕重和責任大小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撤職、留用察看、辭退或開除等行政處分,可并處經濟處罰。

      (6)事故責任者觸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對于比較嚴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環保辦要發布通告,以便廣大員工吸取教訓。

      (8)事故處理結果及相應記錄交安全環保辦匯總保存,建立事故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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