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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章管理制度

    時間:2024-10-28 13:42:52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印章管理制度(實用15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印章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印章管理制度(實用15篇)

    印章管理制度1

      制度名稱印章管理制度受控狀態

      編號

      執行部門監督部門考證部門

      第一章總則

      第1條印章的使用范圍

      (1)董事會、監事會印章使用,根據企業章程規定的范圍及職權行使。

      (2)公章使用范圍

      ①發送正式公文、電函、傳真件等。

      ②報送或下達各類業務計劃、業務報表、財務報表等。

      ③授權委托書、人事任免、勞動合同、對外介紹等。

      ④簽訂重要業務合同、協議等。

      ⑤上崗證、先進集體和個人榮譽證書等。

      ⑥需要代表本企業加蓋行政公章的其他批件、文本、憑證、材料等。

      (3)各職能部門印章使用范圍

      ①在其職權范圍內,與企業內部對口業務部門的電文、通知、函件等工作聯系。

      ②用于對外工作介紹信和授權范圍內的工作函件等。

      第2條印章雕刻的申請、審核和批準

      印章雕刻的申請、審核和批準。由需刻印部門負責人據工作需要提出雕刻印章的申請,經集團總經理批準方可雕刻。

      第二章印章的使用規定

      第3條對企業經營權有重大關聯,涉及政策性問題或以企業名義對政府行政、稅務、金融等機構以企業名義的行文時,蓋企業章。

      第4條以企業名義對國家機關團體、企業核發的證明文件,及各類規章典范的核決等由總經理署名,蓋總經理職銜章。

      第5條以部門名義于授權范圍內對廠商、客戶及內部規章典范的核決行文由經理署名,蓋經理職銜簽字章。

      第6條各部門于經辦業務的權責范圍內對民營事業、民間機構、個人的.行文以及收發文件時,蓋部門章。

      第7條常規用印或需要再次用印的文件,如事先與印章主管人取得聯系或有文字證明者,可省去填寫《申請單》的手續。印章主管人應將文件名稱及制發文件人姓名留存以備查考。

      第8條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企業,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印章借用申請單》,注明事項,經集團總經理批準后方可由________級以上(含)人員攜帶使用。

      第9條印章蓋用

      (1)用印前,先填寫《用印申請單》,經主管核準后,連同經審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監印人用印。

      (2)監印人除于文件、文稿上用印外,并應于《用印申請單》上加蓋使用的印章存檔。

      第三章印章保管

      第10條企業印章的使用原則上由印章管理人掌握。印章管理人必須嚴格控制用印范圍和仔細檢查《用印申請單》上是否有批準人的印章。

      第11條代理實施用印的人要在事后將用印依據和《用印申請單》交印章管理人審查。同時用印依據及《用印申請單》上應用代理人印章。

      第12條印章遺失時除立即向上級報備外,還應依法公告作廢。

      編制日期審核日期批準日期

      修改標記修改處數修改日期

    印章管理制度2

      印章及證照管理制度對于企業而言至關重要,它們直接關系到企業的法律效力和信譽。不規范的印章使用可能導致合同糾紛、經濟損失,甚至觸犯法律;而證照的遺失或過期則可能影響企業的`正常運營,甚至面臨罰款或其他法律責任。因此,建立健全的印章及證照管理制度,能有效防范風險,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

    印章管理制度3

      印章證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視,它直接關系到企業的法律效力和經營安全。一方面,印章是企業對外簽署文件、合同的`法定標識,任何濫用或盜用都可能導致企業承擔法律責任;另一方面,證照是企業合法經營的基礎,未及時更新或遺失可能導致業務中斷甚至引發法律糾紛。因此,完善的印章證照管理制度是保障企業正常運營和合法權益的關鍵。

    印章管理制度4

      第 1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規范公司財務印章管理,減小因印章使用不當給公司帶來的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條 本制度適用于涉及使用印章的所有相關人員。

      第 2 章 印章的制作、保管、廢止

      第 3 條 公司財務相關方面的印章由公司指定的部門統一制作,相關人員嚴禁私自制作印章。

      第 4 條 經相關管理人員授權后由行政部負責制作財務方面的印章,印章具體分事項印章、財務專用章與人名章三類。

      第 5 條 公司財務方面相關的事項印章由財務部指定專人進行保管,人名章由本人自己保管或本人授權他人保存,財務專用章由財務總監負責保管,未經授權的人員一律不得接觸、使用印章。

      第 6 條 印章的保管人員一律不得將印章轉借他人,否則所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員負責。

      第 7 條 公司總裁可以使用公司的所有印章。

      第 8 條 印章保管人若管理不慎使印章遺失、被盜或損毀,需立即上報行政部,由行政部登記后申明作廢并制作新的印章。

      第 9 條 財務部制訂財務方面的印章登記薄,說明印章制作時間、內容、印章發放時間、保管人等。

      第 10 條 出納人員要將財務的有關印簽薄交予銀行,當印章變動時要及時與銀行聯系,更新印簽薄。

      第 3 章 印章的使用

      第 11 條 使用印章時,使用人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說明使用印章的`理由、起止時間、印章的種類、材質及申請人等。

      第 12 條 印章使用申請單經有關領導審批后,連同需用印蓋章的文件一同交予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 13 條 印章保管人要仔細審核印章使用申請單的事項和相關管理人員的批示,若認為不符合相關規定,可拒絕蓋章。

      第 14 條 經授權的印章代理人員使用完印章后,要將蓋章依據與印章使用申請單交予印章管理人進行審核。

      第 15 條 公司財務方面的印章原則上不允許帶出,確需帶出公司使用,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說明事由,經總裁批準后方可帶出,由兩人共同使用。

      第 16 條 印章使用申請單由各蓋章人員保存,每月月底匯總后交予公司指定部門存檔。

      第 17 章 印章保管人在使用完印章后,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薄,說明印章使用事由、使用對象、蓋章時間等并有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4 章 印章使用的其他規定

      第 18 條 印章保管人員離職或調動時,必須將保管的印章及相關文件交割,否則不允許離職或調動。

      第 19 條 公司中任何涉及財務印章的使用事項均需按本制度規定程序執行,嚴禁擅自使用印章。

      第 20 條 未經授權擅自使用公司財務方面印章所造成的后果由使用者與印章保管人共同承擔,后果嚴重者將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5 章 附則

      第 21 條 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制定、修訂及解釋,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執行。

    印章管理制度5

      1、公司印章、行政章、合同章由行政部辦公室統一管理,指定由主任負責保管,分管領導監管,專柜雙鎖存放。

      2、印章管理人員必須確保印章安全,不得外借。未經領導書面批準不得使用,否則產生的經濟、法律責任自負。

      3、使用印章必須按以下程序進行:

      (1)申請:印章使用單位或個人先提出申請,填寫《印章使用情況登記表》;

      (2)備份:印章使用單位或個人凡對外合同、文書、證明等都必須備份交公章管理人員存檔備查;

      (3)辦理:經領導審核批準后,印章管理人員使用印章,不得由申請人自行用印。

      4、使用印章審核批準人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5、'財務專用章'、'銷售專用章'分別由財務部經理、銷售分管領導保管,建筑公司公章應納入行政部統一管理。

      6、年終公司對印章使用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并督促其資料及時歸檔。

    印章管理制度6

      印章管理制度及流程是企業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它涵蓋了印章的申請、審批、使用、保管、廢止等一系列環節,旨在確保企業印章的有效管理和合規使用,防止潛在的風險和損失。

      內容概述:

      1、印章種類定義:明確企業各類印章的用途,如公章、財務章、合同章等。

      2、印章審批流程:規定印章的.申請、審批程序,確保印章使用的合法性。

      3、印章使用規定:設定印章使用時的權限、登記、監督等規則。

      4、印章保管措施:確定印章的存儲環境、保管人選及其職責。

      5、應急處理機制:針對印章丟失、被盜等情況,制定應急預案。

      6、印章廢止與銷毀:規定印章廢止的條件和銷毀方式。

    印章管理制度7

      (一)縣人民政府印章(含套印章、鋼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章xx縣長印章由秘書科專人管理和使用,確保管理安全、用印無誤。

      (二)使用印章要符合用印規范,不得隨意加蓋。除按辦文程序辦理的公文按規定加蓋外,使用縣人民政府的印章,必須經政府縣長批準;使用縣長的印章,必須經縣長本人同意;使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的'印章,必須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批準。用印必須及時登記,并留存領導簽字文稿原件。

      (三)開具縣政府介紹信,必須有下級政府xx縣直部門開出的證明,報經縣政府領導批準后方可辦理。特殊情況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可以辦理,事后必須及時向縣政府領導報告。

      (四)各類空白文書(含空白介紹信、空白獎狀、空白榮譽證書及空白紙張等),一律不得加蓋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印章。

      (五)印章不用時必須存入專用保險柜。未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批準,印章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代用。

    印章管理制度8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行政公章(含校長簽章)的管理,確保不發生行政印章使用責任事故,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通知如下:

      1、學校各職能處室和個人因工作需要須加蓋學校公章的`,必須經本室負責同志同意后,由工作人員負責蓋印。

      2、學校公章(簽章)原則上不得借離本室,確因特殊工作情況需要借出的,須到本室填寫“學校公章借用登記表”、簽訂有關責任書,經校長或分管校長批準后方可借出使用,但必須于當天上、下午下班前登記交還(如次日繼續使用必須重新登記、辦理續借手續)。嚴禁私自將公章滯留身邊延期歸還。

      3、本校教職員工因評職稱等工作需要須加蓋學校公章的,必須提供相應原始材料以及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否則不予加蓋。

      4、本校學生(含已畢業的往屆學生)開具在籍證明必須經教務處核查并簽署意見后,憑本人所在班級的班主任開具相關證明(每人限一張)到本室蓋章,對不符合規定的申請一律不予辦理。

      以上通知從即日起執行,希望各位老師能予以充分理解和配合,謝謝合作!

      校長辦公室

    印章管理制度9

      印章作為企業法定的代表符號,其使用直接關系到企業的法律效力和信譽。有效的印章管理制度能防止未經授權的使用,避免因印章濫用引發的經濟糾紛,保護企業資產不受損失。嚴格的管理也有助于提升企業內部的`規范性和透明度,增強員工的責任意識。

    印章管理制度10

      第一條為確保我市公務員網上辦公及公文傳輸的安全有效,規范電子公章的使用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市政府電子政務網絡平臺上使用電子公章的電子政務活動。

      第三條市政府辦公室電子政務科是全市電子政務活動中電子公章發放與管理的主管機構,負責全市政務網絡電子公章的規劃、規范、監管;負責全市政務網絡電子公章的申請、審核、制作、簽發、更新和管理;負責綜合協調、檢查督辦電子公章相關的工作;負責提供與電子公章相關的服務;負責承擔電子公章系統的運行和維護等工作。

      第四條各地各部門的電子公章由市政府授權市政府辦公室電子政務科統一制作、頒發,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制作、復制。

      第五條已具有規范實物公章的單位,憑介紹信到市政府電子政務科定制電子公章,領取電子公章加密卡、存儲介質,定制后銷毀紙質印模。

      第六條由于單位變更、撤銷等原因導致實物公章和電子公章作廢的',在向市政府交回實物公章的同時,一并向市政府辦公室電子政務科交回電子公章的加密卡、存儲介質并刪除全部印章信息。

      第七條由于操作失誤或其他原因導致電子公章損壞的,應持本地本單位介紹信到市政府辦公室電子政務科重新辦理制發電子公章手續。

      第八條各地各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電子公章,并在專用計算機上使用。

      第九條電子公章密碼要嚴格保密,并定期修改。

      第十條電子公章與實物公章等同管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電子政務科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印章管理制度11

      部門印章管理制度是對企業內部印章使用、保管、審批等環節進行規范的制度,旨在確保印章的安全性和使用合規性,防止因印章管理不當引發的風險。

      內容概述:

      1、印章的種類與用途:明確各部門印章的種類、形狀、大小以及對應的使用場景。

      2、印章的'制作與啟用:規定印章的制作流程、審批權限及啟用標準。

      3、印章的保管:詳細闡述印章的日常保管措施,包括責任人、存放地點及安全措施。

      4、印章的使用:設定印章使用的審批流程、使用記錄及簽批權限。

      5、印章的停用與銷毀:規定印章的廢棄、停用及銷毀程序。

      6、違規處理:設定對違反印章管理制度的處罰措施,以強化制度執行力。

    印章管理制度12

      1.0公司印章由辦公室指定專人管理。凡公司發出的文件、公函,憑公司領導簽發用印。

      2.0便函用印,需先由部門負責人審查,經分管副總簽字后,方可加蓋公司印章。

      3.0簽訂合同、協議、委托書等用印,須由部門負責人認真審核,經總經理同意并簽字后,方可用印。

      4.0公司報送有關單位的.報表、數據資料等,在符合規定手續的情況下,經分管副總或授權部門負責人簽字后,方可用印。

      5.0公司職工需要開具介紹信、證明或其它私人事項用印,須經辦公室負責人簽字后,方可用印。

      6.0為嚴格管理,確保用印規范、安全,由辦公室設置“用印登記冊”進行記載,所有用印均須登記。同時,用印人必須在登記冊上簽字。

      7.0公司業務人員出差或外出聯系業務需要攜帶合同章時,應持有公司總經理的授權委托書,到辦公室印章管理人員處辦理手續后,方可攜帶外出,攜帶合同章外出簽訂合同、協議的人員,使用權限一律不得超越授權委托書所規定的范圍,違者,將由攜印人承擔責任。

      8.0印章管理人員必須嚴格把好用印關,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一律不予用印。

    印章管理制度13

      印章管理的重要性不容忽視,它是企業內外部事務合法性的象征,直接關系到企業的法律責任和信譽。不當使用或管理疏漏可能導致偽造文件、欺詐行為,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和法律糾紛。因此,建立健全的.印章管理制度,能有效防范風險,維護企業利益。

    印章管理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刑事辯護工作程序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律師進行刑事辯護工作,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忠實于社會主義事業和人民的利益。秉公辦案,剛正不阿。

      第三條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律師參加刑事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活動,接受法院指定或當事人的委托,擔任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被害人的代理人;自訴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辯護人;申訴案件申訴人的代理人或辯護人。

      第二章收案

      第五條刑事案件收案范圍:

      一、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

      二、公訴案件被告人或其家屬委托的,被害人或其家屬委托的;

      三、自訴案件的原告人及其家屬委托的,被告人或其家屬委托的;

      四、申訴案件的申訴人及其家屬委托的。

      第六條刑事案件收案由律師事務所主任、副主任或各部部長審定。

      接辦外地案件,需經律師事務所主任、副主任同意。

      第七條確定收案后,應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定辯護委托書,一式二份,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委托書由承辦律師和委托人各持一份。承辦律師應將委托書附卷存檔,并將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的函送往法院。

      第八條當事人委托律師辯護,在符合法定情況下應接受委托,不得拒絕收案。特殊情況拒絕收案的需經所主任同意。對當事人指名委托某律師辦理的案件盡可能滿足其要求。對申訴案件是否收案由主任審查決定。

      第九條委托書簽訂后,由委托人按章繳納委托費。承辦案件時,可酌情向委托人收取辦案費,用于交通、通訊等開支。

      第十條收案手續辦完后,承辦律師應與委托人進行談話,了解與案情有關問題,講明律師辯護的職責和性質,并作談話記錄存卷。

      第三章閱卷

      第十一條律師接辦案件后應及時到法院查閱案卷材料,認真查看案件的全部材料。對閱卷中接觸到的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應嚴守秘密。

      第十二條通過閱卷要弄清指控被告人罪行的證據的可靠程序和證據的真偽;弄清被告人罪重、罪輕或無罪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查清案件從立案、預審到起訴各階段對被告人人身權利的限制和對其家庭搜查等訴訟活動是否合法,法律手續是否完備。共同犯罪的案件,還應了解各被告人,尤其是自己為其辯護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應負的責任。閱卷要注意起訴書是否有漏訴或重罪輕訴等情況。

      第十三條閱卷要摘錄,主要摘錄案件的關鍵情節,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輕和無罪的證據,被告人的供述與證言、書證、物證及鑒定的矛盾。摘錄切忌僅摘片言支語,應注意證據材料的聯貫性、完整性,使摘錄的材料保持其原意。

      第四章會見被告人

      第十四條律師會見被告人應憑本所會見被告人專用介紹信到看守所會見。會見時向被告人出示委托書,講明委托人及律師的姓名并征求被告人的意見,向被告人講明律師擔任辯護人的任務,并進行必要的法制教育。

      第十五條認真聽取被告人對其罪行的辯解。要著重查明案件不清楚和有關疑點的問題,被告人否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應讓其提出理由和證據,留待查證。

      第十六條作好會見被告人的筆錄。筆錄內容主要有:會見人、記錄人、被告人、會見的時間、地點及談話的主要內容,筆錄應由被告人簽名或按手印。

      第五章審閱起訴書

      第十七條律師根據閱卷和會見被告人的情況,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的罪責逐字逐條地進行審閱。

      第十八條審閱起訴書,主要注意查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認定被告人犯罪的證據是否確鑿;對被告人的犯罪定性是否得當;對被告人的罪行適用法律條款是否正確。

      第十九條律師辯護觀點在重大問題上與檢察人員有截然不同的分歧意見,可于開庭前與其交換意見,但不應隨意受其影響。

      第六章調查

      第二十條律師通過閱卷、會見被告人和審閱起訴書等工作,對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的問題,必須擬出調查提綱,認真地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調查結果要形成書面材料,需由出具證明材料的個人或單位簽名蓋章。

      第二十二條律師調查的人證、物證、書證及鑒定材料,需要移交法院的,律師可制作副本存檔,移交法院的證據,須辦理移交手續,存檔備查。

      第二十三條調查未成年人時,應請其監護人在場;被調查人系在校學生的,可請其教師在場;調查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的要嚴格保守秘密;涉及個人隱私的,應向被調查人聲明負責保密。

      第七章撰寫辯護詞

      第二十四條律師辯護前,要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為被告人辯護的意見,撰寫成辯護詞。

      第二十五條律師在辯護內提出的對被告人從輕、減輕、免除刑罰或無罪的理由要充分可靠,觀點要明確,論據要有力,語言要簡潔。

      第二十六條一般案件的辯護詞由律師所在部研究,重大或疑難案件的辯護詞由所集體研究,會議研究確定的主要論點應作出記錄附卷存查,律師根據研究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辯護詞,并經負責人簽署后,方可出庭辯護。

      第八章出庭辯護

      第二十七條律師出庭辯護如因案情復雜,開庭日期過急,可以申請法院延期審理。律師接到法院出庭通知書后,要作好如下準備:

      1.擬出向證人、簽定人和被告人發問的提綱;

      2.熟悉與案件有關法律、政策;

      3.就公訴人可能對辯護詞反駁的問題,擬出答辯提綱;

      4.準備好預備在法庭上宣讀出示和引用的證據。

      律師應按時出庭,服裝整潔,舉止大方,遵守法庭規則。

      第二十八條開庭時,認真聽取法庭調查、作好記錄。簡要記錄:在庭審調查中發現認定事實有新的矛盾點和疑問點;新的有關從輕處罰被告人的情節;公訴人的公訴詞主要觀點和反駁律師辯護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九條庭審中向被告人、證人等發問或需要傳喚新證人或提取新的證據時,須經審判長允許。

      第三十條法庭辯論時,主要的辯護意見講清講透,不糾纏技節問題,要文明辯護,以禮相待,以理服人、不爭高低。

      第三十一條律師對拒不陳述、不如實陳述案情的被告人經教育無效,可依法拒絕為其辯護。

      第三十二條開庭后,應將辯護詞打印或抄寫副本,交法院和檢察院存檔。

      第三十三條案件一審判決后,律師認為有必要可再次會見被告人或委托人聽取意見。如判決得當,而被告人不服,可教育被告人服從判決,認罪服法;如判決不當,可幫助被告人上訴。

      第九章立卷歸檔

      第三十四條辯護卷宗材料必須完整齊全,裝訂應按歸檔制度辦理。歸卷材料有:案件受理呈批表、委托書、起訴書、收費單據、閱卷筆錄、會見被告記錄、調查材料、研究記錄、庭審記錄、辯護詞、判決書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第三十五條案件材料小于標準材料紙的,應裱糊在標準材料紙上、大于材料紙的要折疊成標準材料紙一樣大小,力求卷宗整潔。

      第三十六條案卷裝訂后,按規定填寫卷皮,列清目錄按頁編號,然后交部內勤登記保管,每月底交所辦公室統一歸檔。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律師辦結一件案件,特別是地成功或失敗的典型案件,要及時寫出小結,以吸取經驗教訓,提高業務素質。

      第三十八條律師在辦案中發現公、檢、法機關在辦案中有違法行為,應書面提出律師意見,送往有關領導機關,建立查處。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適用于本所的兼職律師和特邀律師。

      第四十條本細則經所務委員會討論通過,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執行。

    印章管理制度15

      一、目的:印章與證照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為進一步規范公司所有印章、證照的安全使用及管理,維護印章與證照的嚴肅性,加強印章制發、使用、廢止及證照管理,提高各相關使用環節的工作效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與經營活動的正常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所有的印章和證照

      三、管理部門:綜合管理部

      四、職責范圍:

      (一)綜合管理部負責建立健全公司印章、證照管理制度,負責本制度的'制定與修改。

      (二)負責本制度的實施與監督。

      五、內容:

      (一)印章、證照分類:公司印章包括行政專用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業務專用章、部門章等。證照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副本、IC卡)、銀行開戶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等。

      (二)印章的刻制與注銷:凡因工作需要并符合規定配置或更換印章的部門,由申請部門填寫《刻制印章申請表》向綜合管理部提出申請,綜合管理部經理確認同意并批準后方可刻制或更換。印章刻制或新證照辦理或更換由綜合管理部統一負責,刻制標準或證照辦理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三)申請新辦的印章或證照須在綜合管理部進行登記,并做好印模采樣或證照掃描、復印工作,由綜合管理部進行存檔后,原件由使用部門簽收方可進行辦理。印章刻好后由綜合管理部辦理印章登記手續,填寫《印章管理登記表》,備案并留好印章樣圖。

      (四)印章、證照的管理:

      1、公司的所有印章、證照,均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登記、留樣與存檔,印章應注明啟用時間、廢止時間、廢止原因等,證照應注明年檢年審時間,均應明確相關保管人、經辦人。

      2、由于印章磨損而需要更換印章或證照年檢到期,統一由綜合管理部登記、留樣或辦理年檢年審手續。綜合管理部應對公司各類印章和證照保管明細進行匯總并定期更新,明細表包括印章證照名稱、主管部門、專管人、辦理日期、年檢年審日期等。

      3、所有印章或證照均由專人管理,不得轉借他人,如有遺失、損壞和作廢,必須及時向綜合管理部報告。

      4、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公司公章、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IC卡)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管理及使用。

      5、銀行開戶許可證、銀行支付U盤、法人印章、支票購買憑證由財務室出納員負責管理及使用。

      6、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由財務室會計負責管理及使用。

      7、綜合管理部專人保管《印章規范使用表》,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私章統一收歸公司財務專管。

      8、印章或證照丟失、損毀、被盜,要及時向綜合管理部書面報告,并與綜合管理部商量補救措施。

      9、各部門不得擅自刻制印章或辦理證照,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均由相關責任人承擔,并一并追究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的管理責任。

      10、印章因不慎遺失或損壞,可以按下述程序補刻:公司印章遺失應于發現當日登報掛失并報綜合管理部備案,然后憑掛失公告及工商部門開具的證明到公安局指定點刻制;若各部門使用的印章遺失或要求更換新的應向綜合管理部出具書面申請。

      (五)印章、證照的使用:所有涉及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的手續均要填寫《用印申請表》。按《用印申請表》內容填寫完整,且由申請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否則將不予審批。

      (六)介紹信管理:

      1、介紹信種類:存根介紹(法人授權書、法人證明書等)、信箋介紹、證明信。

      2、介紹信一般由綜合管理部負責歸檔保存。

      3、開具介紹信要按照印章使用程序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一般事宜由部門經理簽字后綜合管理部審核;重要事宜需由各級主管簽署意見后,由綜合管理部報總經理審批;使用存根介紹必須經總經理審批,如使用已由法人代表簽字的空白授權書,須報總經理或法人代表本人同意。

      4、因情況變化,介紹信領用人沒有使用介紹信,應及時退還。

      5、如若發現介紹信丟失,領用人應及時向綜合管理部反映,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公司不允許開具蓋有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紹信、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確需開具的,由申請人寫明原因(用途),并在審批表上注明為何需蓋空白資料,必須經總經理書面批準,公司綜合管理部做特別登記、追蹤管理。持空白介紹信外出工作歸來,向公司原開具處匯報登記其介紹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須交回。

      六、本制度自總經理批準之日起執行。

      七、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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