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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動火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動火管理制度1
加油站動火管理制度是確保加油站安全運營的重要規范,它涵蓋了動火作業的審批流程、安全措施、應急處理及責任分工等方面,旨在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人員和財產的安全。
內容概述:
1、動火作業審批:明確動火作業的.申請、審批程序,包括動火等級分類、審批權限和審批時限。
2、安全防護措施:規定動火前的安全檢查、動火過程中的監護人制度、滅火設備的配置及使用方法。
3、應急預案:制定火災應急預案,包括火警報警、疏散路線、初期滅火及外部救援的聯絡機制。
4、培訓與教育:定期對員工進行動火安全知識培訓,提高其應急反應能力。
5、責任追究:明確各級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在動火安全管理中的職責,建立違規行為的處罰機制。
動火管理制度2
1、審批:醫院區域及周圍需要動用電氣焊及明火作業的,動火單位(或公司)應事先上報監管部門,并提出申請,經總務部現場檢查確認安全,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簽批同意后,方可在規定時間、地點內進行施工。初次申請《動火作業許可證》需向總務部提供動火人員有效證書復印件,并與總務部及分管部門簽訂三方安全生產責任書。超過動火日期或更改動火地點,必須重新申請動火許可證。
2、要求
。1)資質:進行電氣焊作業的操作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才能上崗操作。
(2)安全措施:動火部門應負責動火作業前的安全措施。
、侔5m內可燃物和易燃物清理干凈。
、趪澜推、木工與電焊工上下、左右交叉作業。
、鄹咛庍M行明火作業時,事先要將下面的可燃物清潔干凈,并鋪設火花收擋板,做好高空作業的保險措施,如系好保險繩、戴好安全帽等。
④動火區域內必須有專人監護。
⑤動火區域須配備兩具以上滅火器,視需要酌情增加。
(3)總務部巡查人員每日2次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現場查看《動火作業許可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檢查現場的`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人員應接受檢查,不得拒絕。
。4)整改處理:施工過程中,總務部員工有權對施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各種不當(違紀)行為予以制止,出現以下嚴重情節的將責令停工并予以處罰。
①對使用不具備動火作業資質的人員并上崗作業的給予20xx元的經濟處罰。
、趯ξ撮_具動火許可證,私自在院區動用明火作業的給予20xx元的經濟處罰。
③對未開具動火作業期間、地點未配備滅火器材、未做好防火措施的給予20xx元的經濟處罰。
、軐Σ话匆幎ú僮鲗︶t院造成嚴重后果或影響的,將嚴格依照《消防法》等規定求,追究事故方的經濟和法律責任,對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人依法處理。
⑤施工人員在院區內禁止吸煙,違者將按照醫院禁煙規定給予200元經濟處罰。
3、范圍:以上規定適用于醫院各部門、物業公司、各外包單位、施工單位及人員。
動火管理制度3
動火作業制度是企業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針對涉及明火、熱源、電弧等可能引發火災的作業活動,旨在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人員安全和生產設施的完好。
內容概述:
1、動火作業的審批流程:明確動火作業前的申請、審批、現場勘查等步驟。
2、安全措施:規定動火作業的安全距離、防護設備、消防設施的配置和使用。
3、作業人員資質:規定作業人員需具備的'專業技能和安全培訓。
4、現場監護:強調動火期間必須有專人監護,隨時應對突發情況。
5、應急預案:制定火災應急響應計劃,確?焖儆行獙。
6、作業時間:設定動火作業的時間限制,避免在高風險時段進行。
7、作業后清理:規定作業結束后現場的清理和檢查工作。
動火管理制度4
臨時動火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能夠:
1. 預防火災事故:通過嚴格的審批和監控,減少因動火作業引發的火災可能性。
2. 保障員工安全:確保員工在動火作業時的生命安全,降低工傷風險。
3. 維護企業財產:防止因動火作業導致的`設備損壞和財產損失。
4. 符合法規要求:滿足國家和地方對于動火作業的法規標準,避免法律風險。
動火管理制度5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產區域動火作業分類、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等。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各單位所有生產區域的動火作業。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在標準發布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0016-20xx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hg 23012-1999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
hg 23014-1999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3、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動火作業
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3.2易燃易爆場所
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20xx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4、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特級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4.1特級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4.2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4.3二級動火作業
除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4.4凡廠、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三級動火作業管理。
4.5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五·一、國慶節)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5.1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
5.1.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的規定。
5.1.2廠區管網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級動火作業管理。
5.1.3凡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5.1.4凡在處于gb50016-20xx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5.1.5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5.1.6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0%。
5.1.8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的天氣,禁止露天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1.9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5.1.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5.1.11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于10m,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5.1.12在鐵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危險化學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5.1.13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水塔、水洗塔等內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5.1.14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5.2特級動火作業
特級動火作業在符合5.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5.2.1在下列情況下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5.2.1.1生產不穩定。
5.2.1.2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
5.2.2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方案和預案,進行危害辯識和風險評價,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動火作業時,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被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員、廠安全防火主管部門人員、主管廠長或專工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公司消防隊人員到現場監護。
5.2.3動火作業前,生產單位要通知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2.4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變化情況,使系統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壓。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壓力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2.5 動火作業現場通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6.1 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6.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提出。
6.3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動火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6.4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主管廠長或專工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6.5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6.6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6.6.1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6.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2%。
7、《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7.1《動火安全作業證》
《動火安全作業證》為兩聯,特級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分別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紅杠加以區分!秳踊鸢踩鳂I證》的格式見附表。
7.2《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安全要求。
7.2.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7.4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7.2.2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7.2.3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7.2.4《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7.2.5《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終審批準人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存查。
7.3《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7.3.1特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為8小時(含中途停歇時間)。
7.3.2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為24小時(含中途停歇時間)。
7.3.3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為72小時(含中途停歇時間)。
7.3.4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7.4《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
7.4.1特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復檢簽字后,報主管廠長或專工終審批準。
7.4.2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
7.4.3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8、職責要求
8.1動火項目負責人
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8.2動火人
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現場監護。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30min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長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經其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8.3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以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
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他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8.4動火部門負責人
被動火單位車間主任、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8.5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應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8.6安全員
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安全員必須到現場。
8.7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
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7.2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動火管理制度6
內容概述:
動火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動火審批:所有動火作業前必須獲得授權,審批流程應明確責任人,評估風險并制定相應安全措施。
2、安全距離:設定動火作業的安全距離,確保作業點周圍無易燃易爆物品,并采取隔離措施。
3、滅火設備:現場必須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如滅火器、消防水帶等,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
4、監護人員:動火作業期間需有專人監護,隨時監測火源,防止失控。
5、應急預案:制定并演練應急預案,以便在火災發生時迅速響應。
6、培訓教育:定期對員工進行動火安全知識培訓,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和應急能力。
7、記錄與審計:記錄每次動火作業的過程,定期審計制度執行情況,持續改進。
動火管理制度7
1.目的
通過對廠內防火防爆區域的嚴格劃分和動火管理,杜絕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內各部門。
3.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各部門、班組。為本制度的執行體。
4.內容與要求
4.1防火防爆區域劃分標準及區域劃分
4.1.1甲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4.1.1.1.閃點<28℃的液體;
4.1.1.2爆炸下限<10%的氣體;
4.1.1.3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即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1.1.4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4.1.1.5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4.1.1.6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4.1.1.7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等于或超過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4.1.2乙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4.1.2.1閃點≥28℃至閃點60℃的液體;
4.1.2.2爆炸下限≥10%的氣體;
4.1.2.3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
4.1.2.4不屬于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
4.1.2.5助燃氣體;
4.1.2.6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纖維、閃點≥60℃的液體霧滴。
4.1.3丙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4.1.3.1閃點≥60℃的液體;
4.1.3.2可燃固體。
4.2公司動火管理范圍
4.2.1在動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
4.2.2動火項目
4.2.2.1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
4.2.2.2噴燈、火爐、液化器爐、電爐等;
4.2.2.3.烘烤、熬瀝青、炒沙等;
4.2.2.4.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4.2.2.5生產裝置和缸罐區使用電動砂輪、風鎬等。
4.3動火作業區的劃分
4.3.1固定動火區:經審批確定后無須辦理動火手續的區域為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安環部門簽字,分管經理批準并備案。
4.3.2臨時動火區:新建、擴建、改建等各類施工場所,在有限的時間、范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區域為臨時動火區,臨時動火區由施工單位報公司安全環保部批準辦理動火證,非經批準的施工項目不得在該區域內進行作業。
4.4三級動火的范圍
4.4.1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4.4.2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
4.4.3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4.4.4凡一個單位或一個工序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級為二級動火管理。
4.4.5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的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4.4.6廠區管架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4.5生產裝置防火防爆要求
4.5.1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爆炸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其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等符合有關要求。
4.5.2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等裝置。
4.5.3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裝置等設施。
4.5.4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呼吸閥阻火器。
4.5.5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的靜電接地設施應安全可靠。
4.5.6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可能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向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4.5.7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但應在避雷裝置的保護范圍之內;放空管應有良好的接地。
4.6動火作業責任劃分
4.6.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動火安全注意事項。
4.6.2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場監護。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動火人應嚴格按動火規定進行作業,勞保用品穿戴齊全,動火作業時,動火證應隨身攜帶,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作業。
4.6.3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方法的人員擔當;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6.4動火作業點班長(值班長、組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銜接工作,并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認可,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4.6.5動火審批部門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審批程序是否完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4.6.6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4.7動火分析
4.7.1動火分析應由質監部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4.7.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由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7.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4.7.4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公司主管領導或工程師簽字同意,采取其他處理措施。
4.7.5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4.8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4.8.1如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4.8.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等于0.2%。
4.9動火審批權限
4.9.1特殊動火:由動火地點部門主管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并逐條落實后初審簽字,經電廠安全環保部復檢簽字后,報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4.9.2一級動火:由動火地點負責區域的部門主管領導落實安全措施并初審簽字后,經電廠安全環保部復檢簽字后終審批準。
4.9.3二級動火:由動火地點部門主管領導會同施工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措施可靠逐條落實后,報安全環保部簽發動火證,批準動火。
4.9.4公司各級領導和安全監督人員有權隨時對動火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發現違*火規定或動火危險時,可收回動火證停止動火,對于嚴重違*火規定的施工班組或個人將嚴肅處理。
4.10動火的安全管理規定
4.10.1凡在生產、貯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源并加盲板,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入孔通風換氣。
4.10.2在正常生產裝置上,凡能拆下來到安全地帶去動火,必須拆下轉移到安全地帶動火;節假日凡不影響正常運行的動火,一律禁止。
4.10.3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自到現場檢查,并監督落實安全措施,方可簽發動火證,一張動火證只限一處使用,如動火區域變更,應重新申請辦證。
4.10.4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應逐項審查各項措施落實情況,如果不符合動火要求,動火人有權拒絕動火,動火人在作業過程中,應隨身攜帶動火證,否則一經查處,將責令停止作業并進行培訓學習,經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崗作業。
4.10.5凡甲、乙類防爆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
4.10.6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10.7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10.8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10.9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證有效期均為24小時,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120小時。
4.10.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4.10.11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8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4.10.12停車或大修時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方能動火作業,動火作業降級為二級動火管理。
4.10.13所有動火作業必須按照動火程序進行,任何人不得違反。
方園環保建材有限公司
20xx年6月1日
動火管理制度8
酒店動火管理制度是保障酒店消防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明確動火審批流程
2、設定動火區域和時間限制
3、規范動火作業操作規程
4、建立動火監護制度
5、制定應急處理預案
6、定期進行消防培訓和演練
7、加強日常消防安全檢查
內容概述:
1、動火審批:任何動火作業前必須經過相關部門審批,確保安全措施到位。
2、區域劃分:根據酒店設施和風險等級,設定禁止動火、限制動火和允許動火的區域。
3、操作規程:詳細規定動火設備的使用、維護和存放要求,以及動火過程中的.安全操作步驟。
4、監護制度:動火作業時需有專人監護,隨時監控火源,防止意外發生。
5、應急預案:制定針對動火事故的快速響應機制,確保能迅速控制火勢。
6、培訓演練: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消防知識培訓和動火應急演練,提高員工應對能力。
7、檢查監督:通過日常巡查和專項檢查,確保動火管理制度的有效執行。
動火管理制度9
一、總則
1.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行業標準》sy/t5858-XX《石油工業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1.2工業動火實行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制度。申請報告書應詳細說明動火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交叉作業防范措施。
1.3動火作業申請報告書只在簽發的一個場所、一個作業班次有效。一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如在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應在交接班時重新確認,進行技術分析交底,并由接班人員簽字認可方持續有效。二級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二、管理辦法
2.1根據火災爆炸危險程度及影響范圍分,廠內動火分為三級:
2.1.1一級動火:在生產運行狀態下或開、停工過程中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進行的動火作業;
2.1.2二級動火:經認真吹掃處理并經化驗分析合格,停工檢修的生產裝置,系統管網。從易燃易爆及有毒裝置、系統上拆除,且運到安全地點,經吹掃處理且化驗合格的容器、管線;倉庫、車庫;
2.1.3三級動火:在生產區域內,除一、二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為三級動火。
2.2動火方案的規定:
2.2.1在進行動火作業前,要對動火項目進行風險識別和環境因素識別,識別項目和內容要全面;
2.2.2在一、二級動火作業前,要制定動火方案。動火方案要詳細、具體、有針對性,其中包括:置換、吹掃方案、盲板表、盲板圖、各項安全措施等。動火方案制定完成后,要組織工藝、設備、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會審,并簽字確認后,報送公司主管生產、技術、安全部門及公司主管領導進行審核、批準;
2.2.3動火方案實施時,公司有關部門、施工單位及審批部門要在動火作業前、按《動火作業檢查表》對動火的各項安全措施進行逐一檢查、確認。以上各項工作完成后,方可辦理《工業動火票》,進行動火作業。
2.3工業動火的審批程序及權限:
2.3.1一級動火前,必須由公司主管領導組織車間、動火作業單位有關技術、設備、安全人員深入現場調查、協商,按動火方案落實措施,由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審核并填寫用火票后,報安全質量與生產運行部審批;
2.3.2二級動火前,由本公司負責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協商,按方案落實動火措施,填寫用火票后,由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審核批準;
2.3.3三級動火前,由本廠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現場調查,按方案落實動火措施,由車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
2.4動火人職責:
2.4.1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2.4.2動火人必須持用火票作業;
2.4.3按用火票上規定的任務、地點、時間作業;
2.4.4動火前,應確認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2.4.5按規定擺放動火設備,穿戴勞動防護服裝、防護器具;
2.4.6熟悉應急預案,掌握應急處理方法;
2.4.7執行“四不動火”即無動火票、無動火監護人或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預防措施不落實、與用火票內容不符的動火。
2.5動火監護人職責:
2.5.1動火監護人有責任守護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
2.5.2了解動火區域和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2.5.3動火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2.5.4動火監護人必須持用火票;
2.5.5逐項落實防火措施,措施不落實有權停止作業;
2.5.6動火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及時采取措施;
2.5.7動火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2.6動火作業要求: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是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節假日非生產必須,一律禁止動火,非動火不可的,必須提前通知有關人員。
2.7動火作業隔離要求:
2.7.1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經檢測氣體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取樣時間與動火時間間隔超過1小時,應對氣體進行再次檢測,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2.7.2需動火施工的設備、設施和與動火直接有關閥門的控制安排專人操作,作業未完工前不得擅離崗位;
2.7.3清除距動火區域周圍5米之內的可燃物質或用阻燃物品隔離;
2.7.4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
2.7.5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可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2.8動火作業氣體測試要求:
2.8.1凡需動火的儲罐、容器、工藝管線等設備應進行內部和周圍環境氣體分析,氣體分析根據實際情況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檢測、氧氣濃度檢測分析;
2.8.2動火施工中,動火點及操作區域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為0lel%時方可動火。若采取強制通風措施,其風向應與自然風向一致;
2.8.3分析報告單附在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上。
2.9動火作業進入有限空間要求:
2.9.1進入設備、設施及容器內部動火應進行氣體檢測和復查,測試合格后方可入內;
2.9.2所有可能影響該有限空間的物料來源都應被切斷;
2.9.3有專人監護。
2.10高處動火作業要求:
2.10.1高處動火作業應具有有圍欄和扶手的固定作業平臺,并經專業人員確認,設立防落物設施,佩戴全身安全帶,使用自動鎖定連接,人造纖維繩;
2.10.2在架管線及腳手架上施工的人員應系安全帶;
2.10.3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大風不應進行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大風不應進行地面動火作業。
2.11動火作業動土作業要求:
2.11.1動土作業應完成以下作業危險分析:所有地下管道、電纜、光纜應確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應加以控制,進行必要的.支撐以防滑坡;
2.11.2埋地管線動火施工,操作坑大小應根據實際情況(如管徑、埋深等)來確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應方便施工和動火作業有員逃生;
2.11.3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2.12其它要求:
2.12.1動火作業時應將塔、罐、容器、機泵等設備、工藝管線內的易燃、可燃和有毒介質吹掃置換,化驗合格并加盲板與裝置隔絕;
2.12.2進設備內動火,必須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高空作業必須符合高空作業安全要求;
2.12.3遇有6級以上大風(含6級)不準動火,特殊情況必須動火時要進行圍隔并控制火花飛濺;
2.12.4用火票是動火依據,不得涂改,由作業人員本人簽字不得代簽,由相關人員保存一年;
2.12.5動火現場5米以內應無易燃物或用阻燃物隔離、無積水、無障礙物,便于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迅速撤離;
2.12.6四不動火即無用火票不動火、無監護人或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動火作業與動火審批報告內容不符不動火;
2.12.7在輕烴分餾裝置內承擔施工任務的外來單位,必須按動火等級報請安全質量環保部批準后,方可動火;
2.12.8用火票的各項內容必須填寫齊全,缺項或項目填寫不符合要求,該用火票無效。
三、附則
3.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本制度由生產辦負責解釋。
3.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動火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格管理公司內部在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動火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適用于本公司生產廠區。
第二章、術語和定義
第三條、動火作業是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第四條、易燃易爆場所包括原料罐區、裝置罐區、油庫、鍋爐房等生產區域及其附屬設施外緣兩側各5米范圍內。
第五條、固定動火區為機動車間三修庫房。
第六條、動火作業分級
。ㄒ唬┨厥鈩踊鹱鳂I是指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ǘ┮患墑踊鹱鳂I是指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ㄈ┒墑踊鹱鳂I是指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
。ㄋ模┯龉澣、假日或其他特殊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前應升級管理。
第三章、職責
第七條、動火作業負責人
。ㄒ唬┴撠熮k理《作業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ǘ⿷趧踊鹱鳂I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ㄈ┳鳂I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ㄋ模┺k理好《作業證》后,車間安全員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
第八條、動火人
(一)參與危害因識別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二)逐項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ㄋ模┌l現不具備安全條件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五)隨身攜帶《作業證》。
第九條、監護人
(一)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并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二)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ㄈ┌l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ㄋ模┰趧踊鹱鳂I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第十條、動火負責人
。ㄒ唬﹨⑴c危害因識別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ǘ┴撠熒a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三)在動火作業中,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第十一條、分析人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
。ǘ└鶕⻊踊瘘c所在車間現場情況,到現場取樣、檢測分析,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ㄈ┎坏糜煤细竦茸謽哟娣治鰯祿。
第十二條、審批人
(一)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二)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ㄈ┑浆F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四)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第十三條、二級動火作業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終簽,一級動火作業由安環部終簽,特殊動火作業由生產副總終簽。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動火安全作業證》管理
。ㄒ唬┨厥鈩踊、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作業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
(二)《作業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1、動火作業負責人負責辦理《作業證》,按《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
2、一個動火點實行一張《作業證》管理;
3、《作業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4、《作業證》一式三聯,二級動火由動火車間,動火人、動火點所在崗位各存留一份被查。一級動火和特級動火由安環部、動火車間、動火人各存留一份,《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5、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8 h。
6、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72h,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
7、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8、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ㄈ┌箔h部負責動火作業證的管理。
第十五條、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ㄒ唬┗疽
1、動火作業應辦理《作業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證和高處作業證;
2、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3、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易燃易爆場所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2規定執行;
4、凡處于易燃易爆場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5、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6、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7、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8、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9、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10、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ǘ┨厥鈩踊鹱鳂I的安全要求
1、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
。ㄒ唬┮幎ǖ耐瑫r,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2、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3、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4、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應通知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6、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ㄈ﹦踊鸱治黾昂细駱藴
1、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2、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 m;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4、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本制度自總經理簽發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安環部所有。
動火管理制度11
物業轄區臨時動火作業管理工作程序
1.在管理公司區域內因施工需動火的工程,原則上應報消防局審批,特殊情況下,在管理公司辦理動火手續,施工單位動火前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且管理公司派人監督其動火完畢后立刻清查現場。
2.在經批準的重點部位動火(變壓器室、配電房、汽車庫、發電機房、樓層等處),動火必須做到'七不、一清'。
3.動火前'七不':
a)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b)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c)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d)凡盛裝國油類等易燃的容器,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有的'油質不動火;
e)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未經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動火;
f)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的不動火;
g)未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4.動火后的一清'動火人員和現場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
然后離開現場。
5.相關記錄
1)《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
2)《消防演習記錄表》
動火管理制度12
加油站內嚴禁煙火。
上崗人員不準隨攜帶火柴、打火機、香煙等物品。
因設備檢修等情況必須動用明火時,要書面報告公司,獲得批準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用煤氣灶燒水做飯的加油站,要有專人對煤氣灶進行管理。
用鍋爐取暖,一定要按照有關規定安裝,要有專人負責檢查管理。
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變更用火位置和擴大用火范圍。
油站應從嚴控制危險區域內使用明火,電加溫器,電鉆,砂輪,風鎬,鋼鋸等非防爆電器,以及進行其他可能產生火花的用火作業。
加油站根據用火場所、部位的`危險程度,分為一級用火、二級用火、三級用火。在油罐罐體、加油機、油(氣)管道等儲輸油設備上的直接用火,為一級用火。在桶裝附油庫房、裝卸油作業區、加油區、閥組井、管溝等危險場所實施用火作業,為二級用火。在儲油區、作業區和加油站站區內除一級,二級用火范圍以外的用火,為三級用火。
加油站用火作業前,應當根據作業內容確定用火級別,向有關部門提出用火申請,說明用火理由、種類、地點、時間、項目、工作量、施工人員以及防火防護安全措施,填寫《加油站用火作業審批表》。
用火作業應當批報,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加油站內用火。
油站用火作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
用火作業期間,站領導必須親自組織,并指定現場用火安全監督員,屬于一、二級用火的,請求有關專家赴現場指導用火作業;
各類作業人員應當嚴守崗位,各司其職,嚴格按照用火作業方案和操作規程實施和監督用火作業,及時掌握用火安全情況,發現異常,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發生事故;
收發、測量和加注油料期間,禁止用火;
在輸油管道、油罐等設備上用火時,必須預先切斷油源,并采取騰空、清洗和通風等安全措施,待達到用火條件后方可用火;
爆炸危險場所可燃氣體濃度高于爆炸下限40%時,不得用火;
作業現場必須備足滅火器具;
施工結束,檢查余火,清理用火現場,確認無隱患后方可撤離。
動火管理制度13
一、對商場內部和商場外部(屋頂、距商場地面二米以上的高空、距商場外墻一米以內的區域)的一切動火、用火作業的審批要謹慎并從嚴控制。
二、特殊情況必須在上述范圍內進行動火、用火作業的,動火、用火作業的單位或個人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申請的主要內容有:動火、用火的時間,具體地點(范圍)、目的、燃燒成份,并提供作業人員的'有效特殊工種操作證及復印件。
三、有效特殊工種操作證及復印件申請必須經商場總經理簽字批準,并做好申請、審核及審批手續(含有效特殊工種操作證復印件)備案工作。
四、進場施工前須對動火、用火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動火前須清除作業現場(動火、用火部位周圍三米以內區域)的一切可燃、易燃物品;并制定書面防范措施,須在現場配備足量的水和滅火器材。
五、動火、用火中,須定人定點監護到位(監護人在作業點周圍三到五米范圍內不間斷看護),做好明火隔離及防焊渣濺落的防護,及時糾正并制止違章作業(現場監護人員有絕對權利勒令停工)。
六、動火、用火結束,及時清除現場一切用與動火、用火作業的設備和物資。
七、動火、用火結束后,定點監護人員必須認真進行不少于一個小時的清查、檢查,并作出監護及清查檢查書面記錄存檔備查:檢查作業現場周圍十米以內的區域和動火現場所在樓層的上一層及所有下一層的相對應部位(區域),特別注意有水、電、暖、風及其它管線穿越水平或豎直的墻而存在的孔洞周圍的區域,確認有無隱患等。
動火管理制度14
1、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較高的感度,在煙火、摩擦、撞擊、電火花、電流等作用下,極易引起爆炸。為防止外來作業的激發能量,對動火動焊、臨時用電、庫區維修施工等危險作業進行嚴格管制。
2、未經批準,倉庫區域內嚴禁動火、動焊,嚴禁使用臨時電氣線路,嚴禁進行維修、施工作業等有危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的危險作業。
3、倉庫因生產、儲存設施損壞需動火、動焊的,必須辦理動火動焊及危險作業審批表。
4、動火動焊及危險作業審批表由負責作業的單位提出申請,擬定采取防范措施,公司安全員對防范措施進行審查,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并指定現場監護人。
5、動火動焊及危險作業,須經現場監護人檢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進行;工作完畢后,應及時清理作業現場,經檢查確認無危險后,現場監護人員方可離開。
6、火動焊作業必須由專業的電氣焊工操作,需動焊的'建筑物或與電焊網線相聯的建筑物內,嚴禁儲存任何危險品。
7、動火動焊作業5m范圍內不得有可燃易燃物,動火動焊作業時應備好消防水。
8、臨時用電鋪設和拆除應由專業電工操作;用電結束后應及時拆除。
9、對庫房維修、庫區土建施工等作業人員必須進行登記,加強監控,嚴禁帶入火源火種,嚴禁他們接觸民用爆炸物品。
動火管理制度15
動火動焊管理制度旨在確保企業在進行此類作業時的安全,防止火災和其他潛在危險的發生。該制度涵蓋了動火動焊的`審批流程、安全操作規程、應急措施以及責任分配等多個方面。
內容概述:
1、審批流程:明確動火動焊作業前必須經過的審批步驟,包括申請、評估、審批和記錄等環節。
2、安全操作規程:規定動火動焊的具體操作要求,如作業環境、設備檢查、個人防護裝備的使用等。
3、風險評估:對作業區域進行風險評估,識別可能的火源、易燃物和安全隱患。
4、應急預案:制定詳細的應急預案,包括滅火器材的配置、疏散路線的設定以及緊急情況下的應對措施。
5、培訓與教育:定期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提高其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6、監督與檢查:設立動火動焊作業的監督機制,確保作業過程中遵守安全規定。
7、責任追究:明確各層級管理人員及作業人員的責任,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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