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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4-10-11 14:03:42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5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燃氣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5篇】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1

      (1)值班人員不準擅離值守。禁止在工作崗位上吸煙、飲酒、會客、睡覺等,禁止將火種帶入機房。

      (2)嚴禁交接班制度,認真辦理交接手續,對本班次設備出現的問題,要交代清楚,接班人驗收后,交班人方可離開。

      (3)當班期間應經常檢查儀表、設備是否正常,如發現問題立即解決,解決不了的.,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4)必須安裝安全報警裝置,配備專用維修工具,其照明、儀表設備要具有防爆性能,防止因燃氣泄漏引發爆炸事故。

      (5)經常對調壓站內、外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并上報有關部門。

      (6)值班人員應熟知單位報警程序及機房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嚴禁將消防器材挪做他用。

      (7)保證應急照明裝置正常運行。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2

      1.目標

      為規范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確保有關安全經費的專款專用,建立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維護公司、員工以及公共利益,結合本公司安全生產費用實際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各級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管理工作。

      3.管理職責

      公司領導:負責安全費用的審批和對重大安全投入進行決策。

      財務部:負責安全費用的預算、支出、結算及管理。

      總經理辦公部:負責對有關職業健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理。

      黨群工作部:負責對有關勞動保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安全技術部:負責對安全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4.具體規定

      4.1安全費用包括

      A安全培訓教育所需資金投入。

      B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及保健品的經費。

      C安全設施、安全連鎖、報警裝置、安全通訊設施、防觸電、防雷設施、防噪聲防塵設施等費用。

      D職業衛生改進、檢測費用,員工休息、洗浴設施費用。

      E應急設備投入和人員組織費用及應急演練費用

      F事故隱患整改費用。

      G安全生產技術研究和推廣費用。

      H其它為提高安全狀況所需費用。

      4.2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開展安全生產活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專款專用,列入當期成本費用。

      4.3公司計劃財務部應于當年年底和次年年初,分別造具安全生產費用的.“下一年預算”和“上一年度決算”。在上報董事會、總經理的同時,抄送工會和安全技術部。

      4.4如較大的安全項目或安全資金不足時,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研究,臨時追加安全資金,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費用。

      4.5各分公司、各管理項目須確保各項涉及安全事項的資金在年度預算中足額列支,投入及時、到位,嚴禁克扣、挪用。因特殊原因不能保障投入的,須報公司分管領導和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批準。

      4.6公司每一年度提取萬元作為安全獎勵基金,并將本年度安全考核中所罰款項并入,每年年底對年度安全管理指標進行考核,對完成指標的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現金獎勵總裁算中足額列支,投入及時、到位,嚴禁克扣、挪用。因特殊原因不能保障投入的,須報公司分管領導和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批準。

      4.6公司每一年度提取萬元作為安全獎勵基金,并將本年度安全考核中所罰款項并入,每年年底對年度安全管理指標進行考核,對完成指標的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現金獎勵。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3

      為規范燃氣鍋爐房的日常管理,確保大廈供暖設施設備的安全、正常運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燃氣鍋爐房時大廈的重要部位,由司爐值班人員負責管理。非專業人員或其他人員因工作需要進入機房時,值班人員須報請工程維修主管同意并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進入。

      2、值班人員進出鍋爐房時應做到隨手關門、人離門鎖。

      3、司爐工必須具有燃氣鍋爐操作上崗證,熟悉燃氣鍋爐的工作原理、技術參數、基本性能和操作方法。

      4、燃氣鍋爐屬重要供暖設備,需經管理處主任批準后方可啟動運行。

      5、嚴格按照燃氣鍋爐安全操作規程實施供暖操作,并認真做好運行記錄。

      6、燃氣鍋爐運行時,司爐值班人員應注意觀察風門、水、汽、風、燃氣、油、煙、泵、聲音和震動等是否,根據用水量定期清洗保養軟化裝置,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關機檢查。

      7、停爐期間,每年應對鍋爐進行二次全面保養,徹底清除水及雜質,對安全閥、轉動機構及附屬設備檢查。

      8、值班人員應保持機房室內和設備外表的清潔,每日做好設備的.巡查工作,如發現設備漏油、漏水、漏氣應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時處理。

      9、值班人員要經常對鍋爐房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發現火險隱患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火災的發生。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4

      為確保食堂燃氣使用安全,根據管理條例要求和使用規范,特別制定食堂燃氣使用管理制度:

      1、加強食堂燃氣管理的領導,成立燃氣安全檢查小組,隨時不定期檢查,并作登記。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2、食堂工作人員要高度重視安全使用燃氣的重要性,強化責任意識。

      3、非食堂人員不得開關燃氣閥門。

      4、食堂燃氣由專人負責開關閥門,開燃氣前必須檢查燃氣管道再開燃氣閥門,不用時、

      下班前必須關閉燃氣閥門,做到責任到人。

      5、負責開關燃氣責任人一定要嚴格把關并做好登記記錄工作。

      6、用氣場所應按照消防法規的'要求,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檢查維護。

      7.不隨意拆、添、移、改燃氣設備。

      8、經常檢查天然氣管道、設施、器具,發現漏汽應采取關閉、停氣、自然通風等措施,并立即向燃氣公司和相關部門報修。

      9、燃氣管道及其設施上不得懸掛雜物,以防管道連接處泄漏。

      10、嚴禁用明火試驗是否漏氣,可采用肥皂水或檢測儀器進行試漏。

      11、使用正規廠家出產的、資質齊全的燃氣罐。

      12、每次換燃氣罐時,請燃氣公司的工作人員幫助檢查學校的燃氣罐的連接和使用情況。

      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13、燃氣房內及周圍嚴禁明火、嚴禁吸煙、嚴禁堆放雜物。

      14、請食堂管道和設備設計公司的工作人員對食堂工作人員進行正確操作燃氣的相關培訓,請燃氣公司的工作人員對食堂工作人員進行正確操作燃氣罐的相關培訓。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5

      一、開機前的.準備工作

      1、檢查燃氣壓力是否正常,管道閥門有無泄漏,閥門開關是否到位。

      2、試驗燃氣報警系統工作是否正常可靠,按下試驗按鈕風機能否啟動。

      3、檢查軟化水系統是否正常,保證軟水器處于工作狀態,水箱水位正常。

      4、檢查鍋爐、除污器閥門開關是否正常。

      5、除氧器能正常運行

      6、軟化水設備能正常運行。軟化水應符合GB/576的標準,軟水箱內水位正常,水泵運行無故障。

      二、開機

      1、接通電控柜的電源總開關、檢查各部位是否正常,故障是否有信號。如果無信號應采取相應措施或檢查修理,排除故障。

      2、燃燒器進入自動清掃、點火,部分負荷、全負荷運行狀態。

      3、在升至一定壓力時,應進行定期排污一次,并檢查鍋爐房安全管理制度匯編爐內水位。

      三、運行中的巡查工作:

      1、開啟鍋爐電源,監視鍋爐正常點火運行,檢查火焰狀態,檢查各部件運轉聲響有無異常。

      2、巡視鍋爐升溫狀況,大小火轉換控制狀況是否正常。

      3、巡視天然氣壓力是否正常穩定,天然氣流量是否在正常范圍內,以判斷過濾器是否堵塞。

      4、巡視水泵壓力是否正常,有無異響。

      四、事故停爐

      1、當發現鍋爐本體產生異常現象,安全控制裝臵失靈,應按動緊急斷開鈕,停止鍋爐運行。

      2、鍋爐給水泵損壞,調解裝臵失靈,應按動緊急斷開按鈕,停止鍋爐運行

      3、當電力燃料方面出現問題時應采取按動緊急斷開按鈕

      4、當有危害鍋爐或者人身安全現象時均應采取緊急停爐措施

      五、臨時停電注意事項

      1、迅速關閉主蒸汽閥,防止鍋筒失水

      2、關閉電源總開關和天然氣

      3、關閉鍋爐連續排污閥門防止鍋爐出現其它故障

      4、關閉除氧氣供氣閥門

      5、按正常停爐順序,檢查鍋爐燃料、氣、水閥門是否符合停爐要求

      六、燃氣不足時注意事項

      1、迅速與化產風機房取得聯系,問清事故原因,并采取相應可行的措施

      2、報告上級有關部門及領導

      3、隨時觀察燃燒情況,火焰正常為麥黃色鍋爐房安全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6

      第一條為加強我院食堂用氣安全管理,排除各種用氣隱患,提高食堂生產效率和服務水平,預防火險火災事故及氣體爆炸等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燃氣管道由供氣單位專業人員進行安裝,各食堂不得私自改裝、新裝、拆裝天然氣管道。如使用過程中出現問題,應及時向供氣單位報修。新安裝的燃氣管道,應經試壓、試漏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條若發現天然氣泄漏等異常情況,要及時關閉氣源,通知燃氣公司進行處理,不得自行拆修。

      第四條用戶不可自行改動燃氣供氣設施,若需對管道及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拆除的,應提出申請,報燃氣公司處理。

      第五條燃具發生故障后,應請具有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不得自行更換維修。

      第六條連接灶具的膠管要使用燃氣專用膠管,經常檢查,定期調換。燃氣專用膠管應每兩年更換一次,膠管連接處應使用喉碼鎖緊,長度不應超過2米,嚴禁穿墻越室。發現膠管老化龜裂應及時更換。

      第七條學院在食堂安裝自動熄火保護裝置或燃氣泄漏報警裝置,產權歸屬學院,用戶(各食堂)應定期安排專人進行檢查,作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向餐飲中心管理人員匯報,委托廠家或燃氣公司等專業單位維護、檢測。

      第八條使用天然氣必須保持室內通風良好,燃氣管線、燃氣表等定期除塵清理。

      第九條燃氣管道不得作為負重支架或者電器設備的接地導線,以防管道連接處泄漏。

      第十條不得在燃氣計量儀表、閥門及燃氣蒸發器等燃氣設施周圍堆物、堆料及使用明火。

      第十一條用氣場所應按照消防法規的要求,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檢查維護。

      第十二條建立食堂燃氣使用及燃氣管道巡查制度。各食堂設專人負責定期組織對燃氣主管道及各支管道、閥門、燃具灶等設施設備完好情況進行巡查,發現隱患及時組織整改,并做好巡視、使用記錄,留存臺賬。

      第十三條每周至少兩次用肥皂水檢查全套天然氣管道、閥門接口,發現泄漏立即關好天然氣總閥,及時修復或向餐飲中心管理人員匯報,委托天然氣公司維修好后才能使用。作好安全檢查記錄備查。嚴禁使用明火檢查天然氣泄漏情況。

      第十四條廚房燃氣灶具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掌握安全操作氣灶的基本知識。

      第十五條無關人員不得動用灶具,發現問題應立即報告食堂管理人員,并及時關閉供氣總閥門。

      第十六條食堂從業人員,特別是燃氣爐灶操作人員應掌握必要的防火滅火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撲滅初期火災。

      第十七條各食堂應健全燃氣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與操作規程,加強人員教育、培訓,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演練。指定專人接受供氣單位的安全用氣知識培訓,操作維護人員應熟悉管道燃氣基本知識、操作方法和步驟,掌握燃氣泄漏的應急處理措施。

      第十八條每次操作前操作人員應檢查灶具的完好情況,有無漏氣情況。發現漏氣嚴禁進行操作,嚴禁開啟電器開關,開啟風機和鍋灶風機排除殘氣,應及時報相關部門或人員進行檢修。

      第十九條點火前操作人員應開啟抽氣風機和鍋灶風機,檢查是否正常運轉。員工進入廚房前應打開排風扇,以便清除積沉于室內的天然氣。

      第二十條點火時,必須執行“火等氣”的原則,不可“氣等火”,防止因爆燃產生危險,即先點燃引火源,再打開點火器具供氣開關,點燃點火器具后,將點器具靠近灶具燃燒器,最后打開燃燒器供氣開關,點燃燃燒器。

      第二十一條使用后應及時關閉流量表前總閥、用氣設施(含燃具)閥門,并確保泄漏報警器等工作正常。每天工作結束后責任人員要檢查廚房總供氣閥門是否關閉,各灶具閥門是否關閉,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二條當遇意外停氣時,必須及時關閉燃器具自身閥門和燃器具前閥門,待供氣恢復正常時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條各食堂管理人員經常督促相關責任人員做好灶具的清潔保養工作,及時清除煙罩內的油污,以便確保安全使用灶具。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7

      一、司爐工必須持證上崗,不準無證操作,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做好各項鍋爐運行記錄。

      二、堅守崗位,集中思想,嚴格操作,當班時,不看書,不看報,不打瞌睡,不準隨意離開工作崗位。

      三、接班前按規定巡視,檢查好各種設備,包括水位表,壓力表,鼓風機,給水系統,潤滑系統,冷卻水,進煤,出漬等裝臵運行情況,交班時要核對記錄,清點用具。

      四、努力學習專業知識,精通業務,鉆研技術,不斷提高技術水平,確保鍋爐安全經濟運行。

      五、對爐體及輔助設備定期檢查,做到文明生產。

      六、發現鍋爐有異常現象危及安全時,應采取緊急停爐措施,并及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七、服從鍋爐安全監察人員和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做好本職工作。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8

      1、 pe庭院燃氣管安全管理問題提出

      由于pe管與鋼管相比有許多優點,使其在我國許多城市燃氣工程中得以廣泛使用。與鋼管相比有許多優點:首先pe管使用壽命約為50年,而鋼管為一般為15~20年;其次,pe管有卓越的耐腐蝕性能,柔韌性強、抗地震能力強,其斷裂伸長率一般超過500%,對管基不均勻沉降的適應能力非常強,而且pe管可直埋敷設、蛇行敷設,焊接工藝簡單,管道質量輕,施工方便,減少了工程量,效率高,工程綜合造價低;此外,在搶修時,pe管可帶氣碰口作業,使用夾扁工具,快速夾扁帶氣pe管,能夠迅速恢復供氣,及時消除隱患。

      但是,pe管在施工及運行中也暴露了一些弱點:施工中如果出現縱向劃痕,堅硬物劃傷,可導致pe管道應力開裂:一旦具有腐蝕性有機化學物質附在pe管道上,投入運行后,耐環境應力開裂的性能有所降低;pe管抗紫外線能力差,敷土必須達到一定深度;另外pe管在焊接質量上不能有可靠的保證,因為現行的國家標準沒有具體規定,國內廠家也沒有相關的檢測設備,國外的檢測設備也還處于初級階段,而且價格昂貴。其焊接的質量,主要靠的是焊接設備性能的穩定性和操作人員的'責任心。然而,當他們的狀態處于低谷時,極易留下質量隱患。

      pe燃氣管遭受人為破壞的可能性較高,尤其是用作庭院管時,其破壞的可能性更高,因此,采取綜合措施加強pe庭院燃氣管道的管理安全,保證安全供氣這一問題非常重要。

      2、加強pe庭院燃氣管安全管理

      管道供氣設施的安全直接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安全,一旦出事,就會導致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失,由于部分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單位、用戶缺乏安全意識,不重視燃氣管線的安全,任意施工,不計后果,極易導致事故的發生。為保證pe庭院管的安全,減少人為破壞,加強pe庭院管安全管理,重點進行以下幾方面工作:

      2.1pe管施工時首先必須嚴格按照規范要求施工,使用合格焊接設備,施工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持上崗證,方能保證焊接質量;其次,隨pe管應敷設示蹤線,且在距管道不小于300mm處敷設警示帶,警示帶上應有醒目的標志,地面上的標志樁埋設應清晰,能夠準確體現管道鋪設位置,竣工圖要完整真實。

      2.2在建設單位辦理工程開工許可證時,需在供氣單位辦理施工現場燃氣管線確認手續,杜絕施工單位代替辦理,在工程建設初期,對燃氣管線的保護就有了直觀的認識,在整個燃氣工程建設過程中,從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簽定供氣合同,辦理供氣手續,每個環節都會體會到保護燃氣管線安全的重要性,從根本上提高了保護庭院pe管的意識。

      2.3為加強燃氣安全管理,維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整個小區燃氣開通前后,各物業管理人員應接受燃氣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考核,并接受燃氣經營單位的相關技術指導,供氣單位和用戶(特別是物業管理單位)之間必須簽定安全供氣協議,并且嚴格執行協議內容:

      (1)物業管理單位要擁有燃氣管道竣工圖紙,掌握本住宅區內燃氣管道及控制閥門的分布和運行狀況,加強對管轄范圍內的燃氣管道設施及用戶燃氣設施的巡視和監控,尤其在庭院裝修期間,燃氣用戶及相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檢查。

      (2)任何單位或個人在轄區內的燃氣管道及設施上和安全保護距離內挖坑取土等進行地下開挖作業時,應當向該區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危及、影響到燃氣管道及設施的施工作業通知燃氣經營單位共同指定保護監管措施或制止施工單位施工。

      (3)為滿足管道供氣安全及24小時緊急搶險、日常管道系統的巡檢、維修等要求,用戶必須無條件提供作業場所,正常供氣后,若有任何改動,必須首先經過管理處,通知供氣單位確認,保證庭院pe燃氣管道安全。

      2.4庭院pe管管理重點是巡查要到位:

      (1)管道安全距離內,有無因其他專業施工而造成損壞燃氣管道的情況,管道覆蓋層上有無土壤塌陷、滑坡、人工取土、堆積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管道上搭建建(構)筑物等,沿線有無燃氣異味、冒泡、樹草枯萎等異常現象或燃氣泄漏發出聲響等;

      (2)每半年用檢漏儀對地下管線及周邊雨(污)水井、電纜溝井、地下室等進行燃氣濃度檢測。

      (3)新投入運行的管道或漏氣搶修修復后的管道在投入運行24小時內,應加強巡查

      (4)庭院裝修期間,增加巡查密度,保證每天巡查到位,及時發現隱患和消除隱患。

      另外,工程竣工后、供氣前這段時間,燃氣工程管理非常關鍵,明確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單位的管理責任,為安全供氣提供保障。

      3、結束語

      燃氣pe管工程質量管理有其自身的特點,我們必須把燃氣pe管的使用特點、物理特性和燃氣工程施工規范有機地結合起來,建立實施系統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9

      一、目的

      天然氣管道及壓力管道,遵循國家《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列》為規范管道安全巡查人員的行為,以及巡查發現管道周圍存在的不安全行為及事故隱患能力及時有效的得到處理,按照巡線工作“早發現、早溝通、早預防”的原則,確保公司的天然氣管道安全運行,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輸氣管道和CNG母站內天然氣管道的'安全管理。

      三、職責與分工

      安全生產部負責本公司燃氣管道的安全管理,監督本制度的執行。CNG母站負責本單位燃氣管道的使用及維護保養管理。

      四、內容與要求

      1.天然氣管線在工程竣工后,需經總公司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天然氣工程竣工驗收由公司安全部組織,項目組、相關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有關單位、部門共同進行。

      2.對管線驗收后需立即投入帶氣運行的管線,投運前需專題研究,并建立管線交接制度,管線帶氣前由安全部組織管線的現場交接工作,管線的交接也可與管線的驗收同時進行。管線交接清楚后,由管道巡線隊進行帶氣之前的準備工作。

      3.天然氣管線的管理監護以管線通氣為分界點,管線帶氣前由安全生產部負責管理,管線帶氣后由管道巡線隊負責管理。

      4.安排專職管道安全巡線人員負責管道的日常巡查,發放宣傳資料,制止可能危害管道安全的施工,記錄并報告現場發現的問題;根據工作安排進行現場監護。

      5.專職管道安全巡查人員每天至少一次進行管道的安全巡查工作。專職管道安全巡查人員每天對管道巡查完畢后,應提交當天的巡查記錄(即:天然氣管道安全巡查記錄表),向站長報告巡查發現的問題,并獲取站長的指示。

      6.巡查準備。所有進行管道安全巡查的人員在進行管道安全巡查時,必須根據天氣狀況先穿戴好勞保用品,背上背包,通訊工具、記錄表格和圓珠筆等。

      7.在管線巡查過程中應做好危害識別,注意道路交通安全,并做好防雷擊、防中暑、防跌倒等預防措施。在下大暴雨時和發山洪時,應停止危險區域巡查工作,等大雨過后,應立即組織線路檢查。

      8.巡檢人員必須做到“五清、六無”。“五清”指管線走向清楚,管線埋深清楚,管線規格清楚,管線防腐情況清楚,管線周圍地形、地貌、地場清楚;“六無”指測試樁、標志樁、陰保樁、轉角柱、警示牌無缺損、丟失、傾倒,管線上方和五米內無取土,施工的場地、管線兩側五米內無深根植物,水土保護、護坡無垮塌。發現樁傾倒、被移位,應將其恢復位置并回填固定,發現樁體嚴重損壞或丟失,應記錄所在樁號并上報主管部門。

      9.檢查管道是否裸露、外防腐層破損:檢查管道安全范圍內是否有水土流失、沖溝、塌陷:檢查護坡、埂砍、過水面等水工保護設施是否塌陷、損毀、松動及被人為破壞。發現上述現象如能采取措施恢復應立即進行恢復,不能恢復應立即記錄其地點并上報公司

      領導。

      10.檢查管道周圍

      5米范圍內是否有取土、挖塘、修渠、修建養殖水場,排放腐蝕性物質,堆放大宗物資,采石、蓋房、建溫室、壘家畜棚圈、修筑其它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深根植物,發現上述現象應立即進行制止,并立即記錄其地點上報公司主管,在未制止之前不得離開現場。

      11.檢查管道中心線兩側各

      50米范圍內是否有爆破、開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構筑物工程,發現上述現象應立即進行制止,并立即記錄其地點上報公司主管,在未制止之前不得離開現場。

      12.檢查管道設施上方是否有重型施工車輛或其它機械碾壓,發現上述現象應立即進行提示或制止。

      13.檢查管道兩側

      100米范圍內是或否有即將影響管道安全的機械施工行為發生,發現上述現象應主動向施工方介紹管道走向及埋深情況,并提出管道保護要求。如果工程將與管道發生交叉,應督促其與公司主管提前聯系,以便采取對應措施。

      14.公司應派人到現場提前了解情況,做好如下工作:

      ①講清楚天然氣管道的潛在危害、后果及法律責任

      ②發放《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

      ③告知我方管道保護的要求

      ④交換相互的聯系方式和聯系人員

      15.檢查經批準的與管道交叉的第三方施工現場是否有影響管道安全的行為。巡查人員或現場監護人員應向施工單位了解施工進展,每天報告施工單位的進度情況及對管道的潛在影響,并在日報上反映上報,以便于公司制定措施。

      16.對于可能造成管道破裂泄露的嚴重違法行為,應立即報警“

      110”進行處理。

      17.檢查管道保護范圍內是否有可疑人員或車輛出現,管道上方、兩側是否有新近翻挖凍土跡象,對于新近翻挖凍土處要檢查管道是否遭受破壞。

      19.巡查人員檢查閥門井時,應緩慢打開井蓋,通風

      5分鐘,無天然氣氣味后(或用燃氣檢測儀測定井下天然氣濃度低于0.4%時)穿好防靜電服和鞋方可下井作業。進下面必須有人監護,閥井周圍不準吸煙,巡查人員不能帶火種下井,如發現閥井被埋、被壓或閥井漏氣嚴重,要及時報告領導。

      20.對于站室內裸管、閥門、匯管、過濾器、安全閥除每年請有關部門按時

      鑒定外,還應定期重刷防腐漆。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10

      燃氣鍋爐交接班制度

      1、接班司爐應提前15分鐘到崗,,并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如接班人員沒到崗,交接人員須堅守崗位,并報告有關領導,當鍋爐發生事故或正在處理,責任不清時,禁止交接。

      2、交接班時,司爐人員應檢查鍋爐設備是否完好,電源、水、氣、汽管路及輔助設備是否完好可靠。雙方共同按巡回檢查路線逐點逐項檢查。

      3、交接人員必須按要求項目填寫好交接記錄,并做到認真、準確,記錄本要保持干凈、整齊、無缺。交接者在交接紀錄中簽字后又發現了設備缺陷,應由接班者負責。

      4、交接時要交接工具,交接運行情況并注冊在記錄本上,交接班時,鍋爐房衛生,鍋爐本體衛生及輔機衛生良好。

      5、每天的記錄表上要注明用氣數量,交接雙方做到交的徹底,接的清楚認真,高度負責,一絲不茍。

      6、水處理人員在交接班前對水處理設備和化學儀器,藥品進行全面檢查,設備正常,各項軟化水指標合格,化驗儀器,玻璃儀器,藥品齊全完好,記錄填寫正確,合格后方能簽字交接班。

      7、交班人員應向接班人員介紹設備運行,水質化驗和鍋爐排污等方面有無異常問題,沒有辦理交接手續,交接人員不準離開工作崗位。

      8、接班人員按時到崗,交班時,如遇事故或重大異常現象,應待事故處理完畢后或異常現象排除后方可交接班。

      燃氣鍋爐設備維修保養制度

      1、為確保鍋爐安全運行,延長其使用壽命,必須堅持每天對鍋爐、管道和附屬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和檢修。

      2、鍋爐給水系統,逆止閥,平衡閥每月檢查清理一次,疏水裝置每兩個月清理一次,壓力表應校驗和清理沖洗,每天應對壓力表,溫度表進行檢查。

      3、發現鍋爐人孔、手孔、觀察孔漏水、漏氣,應及時緊固,損壞嚴重的應及時更換,更換時應將鍋爐水溫度降低在60℃左右進行。

      4、安全閥每月必須人工手動抬試一次,發現有不嚴密時,應多抬、快抬、速放。

      5、每天應檢查水泵是否滲漏,所有閥門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現象,發現問題應及時解決。

      6、鍋爐運行時保持爐體清潔,無污垢,無滲漏,無銹和外蝕,認真詳細地填寫設備維修保養記錄。

      燃氣鍋爐運行記錄制度

      1、每班必須填寫鍋爐運行,附屬設備,交接班、水處理,設備檢修保養和單位主管領導管理人員的檢查等各項記錄。

      2、定時填寫鍋爐壓力、溫度,燃氣數字,水位計水位,給水泵出口壓力,排煙溫度是否正常,并記錄沖洗水位計和排污的時間和壓力等。

      3、做好交接班記錄,對運行鍋爐情況做好記錄,對進行設備保養的同時填寫好各類設備的維修保養記錄。

      4、水質化驗由化驗員認真填寫軟化水,給水及鍋爐的監測數據,填寫好每天的化驗報告等。

      5、做好領導檢查或外來人員參觀時接待情況的記錄。

      6、發生事故時,應及時處理并及時填寫事故處理記錄,發現問題時,應及時處理,并向上級領導匯報。

      7、按規定時間認真填寫各種記錄并向接班人員交清本班運行期間所存在的問題和有關注意事項。

      鍋爐房安全和保衛制度

      1、鍋爐及附屬設備應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未經登記、檢驗、有嚴重缺陷或“三無”產品,不準私自投入運行。

      2、鍋爐房應繪制設備平面布置圖和系統管網圖,并張貼上墻。

      3、鍋爐房爐前、壓力表、溫度表、水泵、配電柜、控制柜、巡回檢查走道應有足夠的.照明。

      4、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鍋爐房要做好分工,由專人負責本鍋爐房的安全保衛工作。

      5、鍋爐房應地面平整,走道通暢,保持所有設備整齊清潔,不準在鍋爐房內搭晾衣物等。

      6、消防器材應合格有效,放在明顯處由專人管理,并定期檢查,保證其有效。

      7、備品備件堆放整齊,不得存放與鍋爐設備無關的物品。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

      8、鍋爐房內嚴禁吸煙、使用打火機等產生明火的行為。運行期間要嚴格執行動用明火報告制度,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9、鍋爐房門前應注明“鍋爐房重地,閑人免進”的字樣。除主管部門人員外,其他人員聯系工作時,須經當班負責人允許方可入內。運行期間,不準鎖住或封住通往室外的門。

      10、外來人員未經主管領導批準不準進入鍋爐房。學習參觀人員須由有關人員陪同,進行登記,不準亂動閥門和運行操作設備,不經允許不得測繪、攝影、抄錄等。

      11、外來人員在鍋爐房活動期間遇有特殊緊急情況,要聽從鍋爐值班人員的指揮.

      燃氣鍋爐巡回檢查制度

      1、為保證鍋爐安全運行,確保設備完好率達到百分之百,以代班為主,每半小時對設備進行巡檢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避免一切人為或自然事故發生。

      2、鍋爐設備及鍋爐附屬設備安全及天燃氣調壓站進行認真檢查。

      3、對運行和轉動設備,鍋爐的分汽缸、給水裝置、疏水裝置及所有閥門、壓力裝置、調節裝置每小時檢查一次,發現異常增加檢查次數。

      4、對鍋爐本體人孔、手孔、觀察孔進行檢查,,對轉動設備油位隨時檢查,,發現缺油及時加油。

      5、每班必須按正常操作順序沖洗水位表兩次,防止產生假水位和玻璃板粘連污垢,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匯報。

      6、檢查水箱進水閥門開度是否適宜,溫度是否正常,高低水位是否正確。

      7、檢查鍋筒壓力與電控柜,操作柜多功能顯示裝置是否正常,指示是否一致,有無超前或滯后現象,并注意觀察電器設備的運轉情況,及電源電壓等,應維持在380V±5%范圍。

      8、鍋爐運行中,應保持規定的正常壓力不得私自任意提高,嚴禁違章操作,檢查鍋爐房內所有照明是否完好,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9、巡回檢查線路:鍋爐控制盤,燃燒器,鍋爐壓力,燃氣壓力,鍋爐水位,鍋爐給水泵,自動排污,定期排污,水箱水位、溫度,分汽缸壓力,生水壓力,自動軟水器,鹽水罐,液位及鹽水濃度,水箱間軟化水水箱水位,天燃氣調壓站,天燃氣調壓器進出口壓力等。

      10、班長要經常詢問巡回檢查情況,察看巡回檢查記錄,并可對其工作進行抽查,以保證巡回檢查制度的實施。

      燃氣鍋爐水質化驗制度

      1、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持證上崗,做好軟水設備和水質化驗工作,嚴格執行國標GB1576-96低壓鍋爐水質處理標準,加強水質監督。鍋爐用水必須進行可靠的水處理,水質不合格,不準投入使用。

      2、要按規定做好爐水的檢查,并注意按規定濃度補充水處理藥液。

      3、分析化驗用的藥物應妥善保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藥劑要嚴格按規定保管使用。

      4、鍋爐的水處理藥品要使用指定的藥品。

      5、化驗室和水處理間應保持清潔衛生,做好水處理設備運行和水質化驗記錄,做好儀器設備的維護保養和食鹽的保管工作。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11

      為確保燃氣的安全使用,維護保障商場的正常經營秩序和利益,防止因燃氣使用不當發生火災,特制定本規定:

      1、氣使用部門定期對燃氣管道及燃氣具進行安全檢查,杜絕因設施及設備的損壞、帶故障運行造成的安全隱患,發現損壞、銹蝕立即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2、燃氣操作人員上崗前應由所在部門對其進行燃氣安全操作培訓,作到'二知三會'。

      一知:燃氣安全使用規定二知:燃氣具構造

      一會:燃氣安全操作使用二會:保養維護燃氣具

      三會:發現隱患,處理意外險情

      3、涉及使用燃氣的部門,須設有專職安全員,負責燃氣的`日常管理。

      4、燃氣具必須由專職操作人員使用,任何與燃氣操作無關或與之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燃氣操作間。

      5、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對燃氣管道、閥門、開關、計量表、灶具私自拆改,使用燃氣具嚴格按照先點火后開氣的順序進行操作。

      6、定期清洗燃氣操作間的排煙道,避免因排煙道積油、積污過多而引起的火災事故。

      7、燃氣操作間要保持良好的通風,發現燃氣外泄時,要采取應急措施,開窗、開排風扇,加大通風量,嚴禁吸煙、開燈、動火。

      8、每日班前、班后燃氣使用部門要對燃氣操作間進行安全檢查并要有文字記錄。

      9、對安保部門配置于燃氣使用區域內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不得挪做它用,對閑置燃氣灶具要經常進行安全檢查。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12

      第一條為強化我院食堂用氣安全管理,排解各種用氣隱患,提高食堂生產效率和服務水平,預防火險火災事故及氣體爆炸等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燃氣管道由供氣單位專業人員進行安裝,各食堂不得私自改裝、新裝、拆裝自然氣管道。如運用過程中顯現問題,應按時向供氣單位報修。新安裝的燃氣管道,應經試壓、試漏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運用。

      第三條若發現自然氣泄漏等異樣情況,要按時關閉氣源,通知燃氣公司進行處理,不得自行拆修。

      第四條用戶不行自行改動燃氣供氣設備,若需對管道及設備進行修理、更新、改造、撤除的,應提出申請,報燃氣公司處理。第五條燃具發生故障后,應請具有燃氣器具安裝修理資質的單位進行修理,不得自行更換修理。

      第六條聯結灶具的膠管要運用燃氣專用膠管,常常檢查,定期調換。燃氣專用膠管應每兩年更換一次,膠管聯結處應運用喉碼鎖緊,長度不應超過2米,嚴禁穿墻越室。發現膠管老化龜裂應按時更換。

      第七條學院在食堂安裝自動熄火愛護裝置或燃氣泄漏報警裝置,產權歸屬學院,用戶(各食堂)應定期布置專人進行檢查,作好記錄,發現問題按時向餐飲中心管理人員匯報,托付廠家或燃氣公司等專業單位維護、檢測。

      第八條運用自然氣必需保持室內通風良好,燃氣管線、燃氣表等定期除塵清理。

      第九條燃氣管道不得作為負重支架或者電器裝備的接地導線,以防管道聯結處泄漏。

      第十條不得在燃氣計量儀表、閥門及燃氣蒸發器等燃氣設備四周堆物、堆料及運用明火。

      第十一條用氣場所應根據消防法規的要求,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檢查維護。

      第十二條建立食堂燃氣運用及燃氣管道巡查制度。各食堂設專人負責定期組織對燃氣主管道及各支管道、閥門、燃具灶等設備裝備完好情況進行巡查,發現隱患按時組織整改,并做好巡察、運用記錄,留存臺賬。

      第十三條每周至少兩次用肥皂水檢查全套自然氣管道、閥門接口,發現泄漏立刻關好自然氣總閥,按時修復或向餐飲中心管理人員匯報,托付自然氣公司修理好后才能運用。作好安全檢查記錄備查。嚴禁運用明火檢查自然氣泄漏情況。

      第十四條廚房燃氣灶具操作人員必需經過專業培訓,把握安全操作氣灶的根本學問。

      第十五條無關人員不得動用灶具,發現問題應立刻報告食堂管理人員,并按時關閉供氣總閥門。

      第十六條食堂從業人員,特別是燃氣爐灶操作人員應把握必要的防火滅火學問和消防器材的運用方法,能正確運用消防器材撲滅初期火災。

      第十七條各食堂應健全燃氣運用安全管理制度與操作規程,強化人員教育、培訓,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演練。指定專人接受供氣單位的安全用氣學問培訓,操作維護人員應熟識管道燃氣根本學問、操作方法和步驟,把握燃氣泄漏的應急處理措施。

      第十八條每次操作前操作人員應檢查灶具的完好情況,有無漏氣情況。發現漏氣嚴禁進行操作,嚴禁開啟電器開關,開啟風機和鍋灶風機排解殘氣,應按時報相關部門或人員進行檢修。

      第十九條點火前操作人員應開啟抽氣風機和鍋灶風機,檢查是否正常運轉。員工進入廚房前應打開排風扇,以便去除積沉于室內的'自然氣。

      第二十條點火時,必需執行“火等氣”的原則,不行“氣等火”,防止因爆燃產生危險,即先點燃引火源,再打開點火器具供氣開關,點燃點火器具后,將點器具靠近灶具燃燒器,最終打開燃燒器供氣開關,點燃燃燒器。

      第二十一條運用后應按時關閉流量表前總閥、用氣設備(含燃具)閥門,并確保泄漏報警器等工作正常。每天工作結束后責任人員要檢查廚房總供氣閥門是否關閉,各灶具閥門是否關閉,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二條當遇意外停氣時,必需按時關閉燃器具自身閥門和燃器具前閥門,待供氣恢復正常時方可運用。

      第二十三條各食堂管理人員常常催促相關責任人員做好灶具的清潔保養工作,按時去除煙罩內的油污,以便確保安全運用灶具。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13

      1、為強化對食堂燃氣運用和燃氣裝備的管理,防止發生爆炸和火災事故,依據現行法規,特制定本安全操作規程。

      2、食堂要強化對燃氣設備和燃氣運用的管理,建立防火安全責任制,并將責任制落實到人。食堂班長為食堂燃氣運用安全管理人員,詳細負責燃氣的日常安全檢查。

      3、食堂燃氣運用人員必需懂得燃氣性質、火災危險性、防火措施及運用操作方法,把握防火、滅火學問及消防應急預案,并經過培訓合格;其他人員須熟識消防根本學問。

      4、運用燃氣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點燃氣時要按火等氣的原則,在打開總閥后先點火后開氣。燃氣灶等燃氣設備在運用中,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工作現場,以防外溢物或風吹造成熄火漏氣。下班前關閉總閥門,鎖好門前方可離去。

      5、對燃氣設備,每天都要進行漏氣檢查,每周用肥皂液或洗潔精等對接頭處進行檢漏;對運用的軟管到規定的時間(2年左右)和發現變硬開裂時都要按時更換;各種閘閥要確保有效。

      6、如發現燃氣泄露,應按時關閉總閥,并進行通風,嚴禁各種火種靠近,嚴禁開啟任何電氣裝備,防止產生電火花。燃氣散發后進行查漏處理。

      7、更換液化氣瓶時首先將液化氣罐閥門關閉,然后將罐體與限壓閥的螺紋聯結口按順時針方向旋轉,使液化氣罐與限壓閥別離,再把限壓閥螺紋聯結口和新罐聯結,按逆時針方向旋轉擰緊即可;液化氣瓶中有殘留燃氣時不得自行傾倒或排放。

      8、存在腐蝕、變形等異樣的液化氣瓶要嚴禁運用,發現液化氣瓶漏氣等無法處理情況時將液化氣瓶送專業檢測站處理;到期液化氣瓶要按時更新。

      9、對燃氣灶具等設備,要做好日常檢查和維護,每天對煙罩、煙道進行清理,不定期開展燃氣煙道等全方位清洗維護,按時消退安全隱患,并將檢查維護情況寫入檢查記錄。

      10、燃氣設備的'安裝必需由專業部門操作,嚴禁私自拆卸安裝。運用燃氣場所安裝電器裝備必需在斷氣情況下,根據國家標準安裝。在有燃氣設備的場所及附近施工要嚴格報批手續,在安全措施到位的情況下標準安裝。

      11、在燃氣設備四周及運用場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可燃雜物,嚴禁作為休息間、工作間、倉庫運用,嚴禁吸煙和其他明火作業;禁止安裝臨時用電裝備;禁止將電線纏繞在自然氣管道上;禁止在管道上懸掛任何物品。

      12、食堂及辦公室定期對燃氣運用情況進行安全檢查,檢查情況報公司主管部門,重大隱患報公司安全主管部門。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規范燃氣市場,保障燃氣的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燃氣工程的建設,燃氣的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燃氣設施的保護,燃氣器具的經營、安裝、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等城六區以外的區、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燃氣發展堅持統一規劃、協調發展、公平競爭、方便用戶的原則。

      燃氣經營堅持特許經營、安全第一、保障供應、誠信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 燃氣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編制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并征求建設、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等部門意見,按法定程序報批后實施。

      第六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燃氣管網、站點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

      經批準的燃氣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燃氣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與使用。

      第八條 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依法承攬燃氣工程。

      燃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確保燃氣工程質量。

      第九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氣工程驗收合格后二十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文件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整理燃氣工程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燃氣工程項目檔案,及時向市城建檔案館和有關部門移交燃氣工程項目檔案。

      第三章 燃氣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本市對燃氣特許經營權實行安全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取得西安市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站點設置符合燃氣管網、站點規劃;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規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四)有符合標準的儲存、輸配、充裝設施;

      (五)有具備國家規定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和設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必須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批準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燃氣特許經營權可以通過公開招投標、拍賣的方式取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需要延期的,應當于經營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五條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級,不得用可燃材料裝修,電器、照明設施按防爆要求設置;

      (二)瓶庫為相對獨立的非住宅建筑,與居民住宅的距離不少于十米,與重要公共建筑的距離不少于二十米;

      (三)瓶庫面積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風;

      (四)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締。

      第十六條 進行瓶裝燃氣充裝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充裝燃氣;

      (二)向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向超過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第十七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向用戶供氣。

      管道燃氣設施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降壓或者停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前通知用戶,并按規定的時間恢復供應;因突發事故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及時告知用戶。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六十日前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燃氣價格的確定與調整,應當實行聽證制度。

      第四章 燃氣設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條 燃氣計量表及計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產權所屬單位負責維護和更新,用戶應當給予配合;燃氣計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用戶負責維護和更新。

      第二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用戶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每兩年免費對燃氣計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書面通知用戶。

      第二十一條 用戶應當依照安全用氣規定使用用氣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燃氣經營企業發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見。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氣經營企業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采取暫停供氣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協商,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監督下施工。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燃氣經營企業制定施工方案,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接通輸氣管道,保障正常供氣,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在燃氣輸配管道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或者種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動用明火作業;

      (五)擅自打樁或者進行其他作業;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燃氣輸配管道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在本市經營的燃氣器具,必須經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抽樣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檢測結果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燃氣器具經營企業應當在燃氣器具的明顯位置標注氣源適配性檢測標志。

      在本市經營燃氣器具的,應當設立安裝、維修售后服務站點。

      第五章 燃氣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經營、使用、設施保護、消防安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同時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后,立即處理。

      第二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燃氣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備案。發生燃氣事故時,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采取相關的安全措施,及時組織搶修。

      第三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安全防護、維修保養、事故搶險、搶修等制度,有關的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燃氣設施存在事故隱患或者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排除,確保燃氣設施安全運行和正常供氣。

      第三十一條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并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本市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在安裝天然氣設施和設備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設備層等區域或者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并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確認上述場所安裝的'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氣。燃氣經營企業、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對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委托專業檢測機構定期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涂改燃氣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定,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二)進行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三)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四)加熱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五)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六)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層建筑、古建筑、文物保護單位以及人員密集的場所使用鋼瓶燃氣;(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未經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燃氣經營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降壓或者停氣時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時通知用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燃氣器具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物品,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消防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或者安裝后不能正常運行的,以及未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未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處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燃氣泄漏事故的,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對個人處5千元以上罰款,對燃氣經營企業處5萬元以上罰款、停止經營或者吊銷安全經營許可證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燃氣是指用于燃燒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和其他經批準使用的新型氣體燃料的總稱;

      (二)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和計量裝置;

      (三)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四)燃氣器具是指燃氣灶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和開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報警器具,液化石油氣鋼瓶及調壓閥和燃氣表等。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15

      第一條目的:加強燃氣生產、輸配、使用、防護及設備維護檢修的安全管理,杜絕燃氣泄漏、中毒、火災、爆炸等事故的發生,減少燃氣放散對環境的影響,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

      第二條適用范圍:公司區域內所有燃氣安全管理活動。

      第三條職責

      1、安全生產部

      1.1負責公司燃氣的安全監督管理。

      1.2負責公司煤氣防護及空氣呼吸器氣瓶的充裝工作.

      1.3負責轄管系統燃氣設備、設施的安全運行管理及日常檢查。

      2、相關單位

      負責所轄范圍內燃氣設備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及日常安全檢查。

      第四條定義

      1、燃氣:本程序中燃氣是指高爐煤氣、轉爐煤氣、高爐與轉爐混合煤氣。

      2、切斷裝置:凡在系統無異常狀況下,處于關閉、封止狀態,其承受介質壓力在設計允許范圍,具有煤氣不泄漏到被隔斷區域功能的裝置。

      第五條管理程序及要求

      1、各相關單位要嚴格依據GB6222-20xx《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制定本單位相關崗位的作業指導書,根據作業現場煤氣濃度和作業危險性對煤氣作業進行分級管理。

      2、從事燃氣生產、回收、輸送、使用以及設備設施檢修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3、煤氣危險區(如加壓站、熱風爐及各種煤氣發生設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濃度應定期測定,在關鍵部位應設置一氧化碳監測裝置。作業環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許濃度為30mg/m3(24ppm);從事煤氣作業的人員,進入煤氣區域需配戴便攜式煤氣報警儀。

      4、各有關燃氣生產和使用單位要根據《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制度》制定各自的燃氣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相應控制辦法;燃氣設備/的檢修應制定可靠的作業方案及安全措施,嚴格執行《工程、檢修項目安全管理制度》.

      5、需在燃氣設備、設施區域動火作業,須嚴格執行《消防管理制度》,檢修單位認真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防止燃氣中毒、著火和爆炸事故的發生.

      6、各單位要確保煤氣設施的完好,防止跑冒泄漏,增加煤氣回收量,減少放散和對大氣的污染,執行《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7、煤氣設施、管道應在其醒目位置標明名稱和流向,關鍵場所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8、各燃氣管理單位的空氣呼吸器、充填設備、蘇生器、固定式燃氣報警儀等防護器材要嚴格執行《安全環保設施管理制度》相應條款,確保儀器處于完好狀態。

      9、煉鋼廠、煉鐵廠、燒結車間、動力廠按《安全檢查、隱患整改管理制度》相應條款對燃氣的管理進行檢查。

      10、煤氣設施的檢修

      10.1煤氣設施停煤氣檢修時,應可靠地切斷煤氣來源并將內部煤氣吹凈。長期檢修或停用的煤氣設施,應打開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設施內部的自然通風。

      10.2進入煤氣設施內工作時,應檢測一氧化碳及氧氣含量。經檢測合格后,允許進入煤氣設施內工作時,應攜帶一氧化碳及氧氣監測裝置,并采取防護措施,設專職監護人.

      a。一氧化碳含量不超過30mg/m3(24ppm)時,可較長時間工作;

      b.一氧化碳含量不超過50mg/m3(40ppm)時,入內連續工作時間不應超過1小時;

      c.不超過100mg/m3(80ppm)時,入內連續工作時間不應超過半小時;

      d。在不超過200mg/m3(160ppm)時,入內連續工作時間不應超過15~20分鐘。

      E。作業人員每次進入設施內部工作的.時間間隔至少在2小時以上.

      10.3進入煤氣設備內部工作時,安全分析取樣時間不應早于動火或進塔(器)前半小時,檢修動火工作中每兩小時應重新分析。工作中斷后恢復工作前半小時,也應重新分析,取樣應有代表性,防止死角。

      10.4打開煤氣加壓機、脫硫、凈化和貯存等煤氣系統的設備和管道時,應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10.5帶煤氣作業或在煤氣設備上動火,應有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并應取得煤氣防護站或安全主管部門的書面批準。

      10.6帶煤氣作業如帶煤氣抽堵盲板、帶煤氣接管、高爐換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險工作,不應

      在雷雨天進行,不宜在夜間進行;作業時,應有煤氣防護站人員在場監護;操作人員應佩戴呼吸器或通風式防毒面具,并應遵守下列規定:

      a.工作場所應備有必要的聯系信號、煤氣壓力表及風向標志等;

      b。距工作場所40m內,不應有火源并應采取防止著火的措施,與工作無關人員應離開作業點40m以外;

      c。應使用不發火星的工具,如銅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層潤滑油脂的鐵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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