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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學學校管理制度

    時間:2024-09-28 13:50:25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中小學學校管理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中小學學校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中小學學校管理制度

    中小學學校管理制度1

      (一)84消毒液配比

      教室/宿舍/辦公室/餐廳:

      1:200有效氯含量250mg/L;75mL84原液兌水15L廁所/垃圾桶周邊;1:100有效氯含量500mg/L;150mL84原液兌水15L。

      (二)84消毒液消毒當心事項

      1、用法84消毒液必需佩戴手套、口罩、穿工作服。

      2、84消毒液具備揮發性,消毒后全部人員離開室內,關閉門窗30分鐘左右后打開門窗,保持通風狀態。

      3、門把手,樓梯扶手等處需用清水擦出來。

      4、不要把84消毒液與其他洗滌劑或消毒液摻和用法,由于這樣會加大空氣中氯氣的濃度而引起氯氣中毒。

      5、84消毒液宜現用現配,一次性用法,勿用50°以上熱水稀釋。

      6、84消毒液需25°以下避光保存。

    中小學學校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保障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人口增長相適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小學校,包括小學、初中、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

      第三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合理規劃、統籌建設、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組織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將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的組織實施工作。

      規劃行政部門負責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管理工作。

      國土行政部門負責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用地供給管理工作。

      住建行政部門負責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合并、分立、置換、搬遷等需要對用地進行調整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規劃、國土、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方案,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后實施。

      本市行政區域內大專院校因合并、分立、置換、搬遷后閑置的教育資源以及其他富余的公共資源

      應當優先改建成中小學校、幼兒園。

      第三章 建設

      第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和入學需求,提出中小學校、幼兒園年度建設計劃,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列入當年建設計劃。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城區范圍內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建設計劃的組織實施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計劃的組織實施工作。

      城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范圍內小學、初中、幼兒園建設計劃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十九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建筑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建設標準和規范,充分考慮教育教學需要以及中小學生和學齡前兒童使用特點,達到建筑工程質量、消防、抗震、防雷、環保、節能、衛生、安全等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條 毗鄰現有中小學校、幼兒園或者中小學校、幼兒園預留用地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間距、消防、安全和環保等要求,不得影響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的實施,不得妨礙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通風、采光和日照,不得危害學校環境和師生身心健康。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應當有良好的交通條件,與中小學校、幼兒園毗鄰的主干道應當設置適當的安全設施,保障中小學生和學齡前兒童安全通行。中小學校、幼兒園門前及周圍道路應當設置規范的警告、限速、禁鳴、讓行等交通標志、標線。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需要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服務性收費清單,并向社會公布。對國家和省規定予以減免的收費項目,應當依法減免;對屬于本市開征的收費項目,應當予以免征。

      第二十三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資金按照下列渠道籌措:

      (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財政撥款;

      (二)依法征收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出讓收益計提百分之十;

      (三)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捐資;

      (四)建設單位納入綜合開發計劃的建設資金;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渠道籌措的資金。

      第二十四條 支持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投資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

      支持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捐贈財產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

      社會組織和個人投資、捐贈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五條 開發建設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及城中村、棚戶區改造涉及的房屋建設等住宅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配建小學、初中和幼兒園。

      第二十六條 住宅建設項目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所需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中非營利性教育設施用地有關規定,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以劃撥方式供地;住宅建設項目配建營利性中小學校、幼兒園所需用地,以出讓方式供地。

      以劃撥方式供地的,由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教育機構,依法辦理相關用地手續。

      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建設單位自愿將其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無償移交政府舉辦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教育行政部門在辦理住宅建設項目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手續前簽訂協議,明確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性質、建設標準和建成后無償移交教育行政部門等內容。變更出讓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國土行政部門依法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 住宅建設項目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行政部門在出具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時,應當明確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占地面積、建筑面積等內容;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就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方案書面征求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和房屋銷售現場,公示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辦學性質、規模和標準、開工和竣工日期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 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時辦理規劃、土地、建設等審批手續,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分期建設的住宅建設項目,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與首期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十條 住宅建設項目不具備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條件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教育資源。

      第三十一條 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住宅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驗收組織單位應當通知教育行政部門及相關部門參加。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不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整改。

      對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不符合規劃條件、設計方案、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的,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配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建設單位與教育行政部門有簽訂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將校舍、場地和相關建設資料全部移交教育行政部門,并協助辦理不動產登記。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接管手續。

      配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移交產生的稅費,由同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移交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 住宅建設項目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移交前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維護,并承擔相應費用;移交后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維護,并承擔相應費用。

      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

      擔質量安全保證責任。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執行本條例情況進行監督,并將執行情況納入政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內容。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規劃、國土、住建、發展改革、房管等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簡化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的審批程序,明確審批條件、時限和責任,提高審批效率。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因城市建設、人口變化等因素影響學校布局、學生就學的情況進行評估,并及時將評估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實施本條例的有關情況進行專項督導。

      第三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住建、發展改革、房管等有關部門對中小學校、

      幼兒園規劃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教育、規劃、國土、住建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組織編制、調整或者擅自變更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

      (二)未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規劃建設的;

      (三)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用地、選址建設標準的;

      (四)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項目辦理規劃、建設許可、竣工驗收手續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擅自改變以劃撥方式取得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用途的,由國土行政部門責令交還土地,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配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規劃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違反約定未將配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校舍、場地及相關建設資料在規定期限內移交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作出限期移交決定;逾期不移交的,由教育行政

      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建設單位配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未移交教育行政部門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經教育行政部門與建設單位協商一致,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建設單位沒有按照規劃要求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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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切實做好“課后服務”工作,根據**省教育廳《關于做好中小學生課后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相關要求,特制訂本辦法。

      一、組織機構:

      組長:xxx

      副組長:xxx

      組員:xxx

      二、考核依據:

      根據《xx學校“課后延時服務”管理制度》進行考核,每月公示一次,學期末進行匯總。根據期末匯總成績按4:4:2確定優秀、良好、合格。(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優秀等次人數一般控制在參加該項考核人數的25%。)

      三、具體細則:

      (一)教師考勤(20分):

      1.值班教師按時到崗,不遲到、早退、中途離崗。遲到、早退一次扣2分,中途離崗一次扣5分。曠課一次扣20分。

      2.周一~周四,由最后一節課值班教師負責整好路隊,盤點學生數,護送出學校。周五由班主任負責護送路隊。未護送路隊一次扣5分。

      (二)教師紀律(20分):

      1.值班教師在服務過程中不得做與教學無關的事,不得玩手機,不得接打電話。發現在值班期間玩手機,接打電話一次扣2分。

      2.值班教師除批改作業或身體原因外不得坐著上課。發現一次坐著上課扣2分。

      3.不得將課后服務變相成為集體教學或補課。發現一次扣5分。

      4.不得謾罵、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發現一次扣5分。

      (三)學生紀律:(10分):

      1.值班老師必須全程關注每一位學生,保證學生安全有序地學習、活動。上課期間學生紀律差扣2分,極其混亂扣5分。

      (四)服務質量(20分):

      1.保證所以學生完成作業,有1名學生未完成作業扣1分,有非常之一以上學生未完成作業扣2分,有四分之一以上學生未完成作業扣3分,有二分之一以上學生未完成作業扣5分,全部學生都未完成作業扣10分。

      2.值班教師須對學生完成的作業進行批改,至少批改完三分之一以上的學生作業。未批改完三分之一以上學生作業的.扣2分。

      (五)教室衛生(10分):

      1.值班老師負責值班教室的環境衛生,保持教室桌椅整齊、地面干凈。第二節課值班教師負責組織學生打掃好教室衛生,整理課桌凳。教室衛生差,課桌凳擺放不整齊的當天第一節課值班教師扣1分,第二節課值班教師扣2分。

      (六)家長評論(20分):

      無家長不良反映。有家長不良反映,查實的一次扣2分。

      (七)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確定為不合格等次。

      四、考核結果應用:

      考核結果作為課后延時服務費的發放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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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負責學校資產的管理工作。

      2、負責校產的'建帳、建檔及存檔工作,負責組織檢查校產管理使用情況。

      3、年度初指定校產管理計劃,年度結束編制新增校產匯總表,及時歸集校產檔案資料。

      4、組織部門管理員管好,用好校產。

      5、在師生中組織宣傳愛護校產活動,搞好校產管理。

      6、參與班級目標管理相關內容考核,對損壞公物和賠償情況及時通報。

      7、負責組織對校產的維修維護工作。

      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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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縣中小學校物品采購管理,規范學校物品采購行為,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學校的建設與和諧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我縣各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縣公辦學校(以下簡稱采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物品,按本辦法辦理集中采購。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集中采購是指采購單位所需的教育教學用品和教育系統有專業技術特殊要求的項目采購活動。具體采購品種和限額標準參照*采購目錄,接受縣*采購中心的監督。

      第四條 設立縣教體局采購辦(設在教育會計核算中心),具體負責部門集中采購工作。其中,屬于教學儀器設備的由采購辦會同電教館負責辦理,其他辦公類用品由采購辦負責辦理。

      第二章 采購基本程序及采購方式

      第五條 根據局辦公會議要求,批量購置金額在20xx元以上或單件購置金額在500元以上的物品,應實行教育部門集中采購。各采購單位每月25日前將采購計劃分別報局會計中心和電教館審核、分管領導審批。其中一般類辦公用品報局采購辦審核匯總,教學儀器設備報電教館審核匯總后會同局采購辦確定相應的采購方式。

      第六條 大額辦公用品采用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采購方式的`,按縣*采購中心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縣*采購中心辦理。其他采購方式經縣*采購中心同意后,由局采購辦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七條 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確定采購小組成員、評標程序、談判內容、成交標準等事項,采購單位可派代表作為談判小組成員之一;談判小組負責擬定合同條款及技術附件,提出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條件、名單及選擇理由或公開征集、隨機確定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并與其進行談判;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談判小組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八條 采用詢價采購方式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單位和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條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3家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要求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可更改的價格,并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九條 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應當遵循下列基本程序:采購單位可派代表參與采購工作,采購辦負責擬定合同條款及技術附件,并對源頭供應商的資信、財務狀況、技術、服務和市場價格進行調查,直接與其就合同條款進行談判,按法定原則,在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和合理定價的基礎上確定成交的供應商。

      第十條 在采購過程中,縣教體局采購辦應當及時將采購活動進行詳實的記錄備案。同時,應當將每次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進行歸檔保存。

      第十一條 在采購過程中出現意外情況的,教體局采購辦應及時與采購單位進行溝通、協調。

      第十二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終止合同的,采購單位應與供應商協商一致,并將變更、終止合同的理由、變更內容和責任等以書面形式報教體局采購辦審核后方可執行。

      第十三條 中標或成交的供應商不得以轉包方式履行部門集中采購合同。合同約定可以分包的,應按合同規定的條件、內容及方式進行。項目主體部分或重要、關鍵設備,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十四條 采購結束后,由教體局采購辦、電教館、采購單位及相關人員共同按照采購合同的約定要求進行驗收,驗收結束,參加驗收的各成員應在合同所附《驗收結算單》上簽名并承擔相應責任。《驗收結算單》是支付采購資金的必備條件。

      第十五條 供應商、采購單位或教體局采購辦認為有必要,可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履約程度進行核驗,并作為交付或驗收的依據。

      第十六條 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采購單位可以直接通知供應商,也可以通過教體局采購辦通知供應商在限定時間內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超過限定時間仍未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作退貨處理。驗收結果與采購約定不完全符合,但不影響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變確有困難的,經供應商與采購單位及教體局采購辦協商后,可減價接受。

      第三章 采購資金的管理

      第十七條 部門集中采購資金支付由采購單位憑項目審批表、《驗收結算單》、發票到縣教體局會計核算中心報賬,審批后由縣教育會計核算中心將采購單位的采購資金匯入采購部門資金賬戶。

      第十八條 根據合同約定需要向供應商支付部門集中采購資金時,必須附采購合同、驗收證明、貨物發票等,經審核后將采購資金撥付給供應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教體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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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熟悉儀器的分類、型號、性能、用途并做到及時保養維修,保證開齊開全必修和選修實驗。

      2、做好儀器藥品的入庫、陳列、造冊登記及清點工作,做好儀器藥品的保管工作。

      3、接到實驗單后,及時認真的準備好教師的演示實驗,學生的`分組實驗及課外活動小組實驗。配合任課教師做好實驗的改革。

      4、做好儀器、藥品的防火、防潮、防腐等安全工作,保管好物理實驗準備室、實驗室的水、電。

      5、根據實驗儀器使用情況及時向領導提出購進建議,提倡自己動手制作和改進實驗儀器和裝置。。

      6、按時清掃衛生,保持門窗明亮、室內整潔、物品擺放整齊合理。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中小學學校管理制度7

      一、金計電算化崗位責任

      根據《會計電算化工作范》的規定,結含廣西中小學會計電算化工作實際,會計電化位和工作職責一般可劃分如下:

      (一)電算主管位:負責協調計算機及會計數件系統的運行工作;此崗要求具備會計和計算機知識以及相關的會計電算化組織管理的經驗。電算化主管可由會計主管兼任。采用中小型計算機和計算機網絡會計款件的單位應設立此崗位。

      (二)軟件操作崗位:負責輸入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等會計數據,輸出記賬憑證、會計賬簿、報表,進行部分會計數據處理工作;此崗要求具備會計軟件操作如識,達到會計電算化初段知識培訓的水平。各單位軟件作崗位的工作可由(并且應鼓勵)基本會計崗位的會計人員兼任。

      (三)審核記賬崗位:負責對輸入計算機的會計數據(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等)進行審核,操作會計軟件登記機內賬簿.對打印輸出的賬簿、報表進行確認;此崗要求具備會計和計算機知識,達到會計電算化初級知識培訓的水平。各單位審核記賬崗位的工作可由主管會計兼任。

      實施會計電算化過程中,各單位可根據內部牽制制度的要求和本單位的工作需要,參照上述對電算化會計崗位的劃分進行調整和設立必要的`工作崗位。基本會計崗位和電算化會計崗位,可在保證會計數據安全的前提下交叉設置,各位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規模小的中小學設立電算化會計崗位,應根據實際需要對上述給出的崗位進行適當合并。

      二、會計電算化作管理

      根據《會計電算化工作規范》的規定,各單位應建立會計電算化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

      (一)操作人員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權限。應明確規定上機操作人員對會計軟件的操作工作內容和權限,嚴格管理操作密碼,指定專人定期更換密碼,杜絕未經授權人員操作會計軟件;

      (二)預防已輸入計算機的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等會計數據未經審核而登記機內賬簿的措施(建議在會計核算軟件基本功能中設置此項功能);

      (三)操作人員離開機房前,應執行相應命令退出會計軟件;

      (四)必要的上機操作記錄制度。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由專人保存必要的上機操作記錄,記錄操作人、操作時間、操作內容、故障情況等內容。

      三、計算機硬件、軟件和數據管理

      根據《會計電算化工作規范》的規定,各單位應建立計算機硬件、軟件和數據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

      (一)保證機房設備安全和計算機正常運行的措施(如經常對有關設備進行保養,保持機房和設備的整潔,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等);

      (二)會計數據和會計核算軟件安全保密的措施(如防止對數據和軟件的非法修改和刪除;對磁性介質存放的數據要保存雙備份等);

      (三)修改會計核算軟件的審批和監督制度(如對正在使用的會計核算軟件進行修改、對通用會計軟件進行升版和計算機硬件設備進行更換等工作,應具備審批手續;在軟件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換過程中,如何保證實際會計數據的連續和安全,并應由有關人員進行監督等);

      (四)健全計算機硬件和軟件出現故障時進行排除的管理措施,保證會計數據的完整性;

      (五)健全必要的防治計算機病毒的措施。

      四、電算化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根據《會計電算化工作規范》的規定,各單位應建立電算化會計檔察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

      (一)電算化會計檔案,包括存儲在計算機硬盤中的會計數據(以其它磁性介質或光盤存的會計數據)和計算機打印出來的書面等形式的會計數據;會計數據是指記賬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包括報表格式和計算公式)等數據,以及會計軟件系統開發運行中編制的各種文檔程序和其他會計資料;

      (二)已經采用電子計算機替代手工記賬的,其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會計檔案保管期限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三)存儲在計算機硬盤中的會計數據(以其它磁性介質或光盤存儲的會計數據)是在會計電算化情況下新的會計檔案形式,在未打印成書面形式輸出之前,應妥善保管并留有副本,并都應視同會計資料或檔案進行保存;

      (四)對電算化會計檔案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塵工作,重要會計檔案應準備雙份,存放在兩個不同的地點;

      (五)采用磁性介質保存會計檔案,要定期進行檢查,定期進行復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質損壞而使會計檔案丟失;

      (六)會計電算化系統開發和使用的全套文檔資料以及會計軟件程序,視同會計檔案保管,保管期截止該軟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五年

      (七)電算化會計檔案使用規定

      1.各種會計資料包括打印出來的會計資料及存儲會計資料的軟盤、硬盒、計算機設備、光盤、微縮膠片等,未經單位領導同意,不得外借和拿出單位。

      2.借閱會計資料,應履行相應的借閱手續,經手人必須簽字記錄。存放在磁介質上的會計資料借閱歸還時還應認真檢查,防止感染病毒。

    中小學學校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職業中學、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幼兒園、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上述學校參照執行。

      第3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4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依法多渠道籌集事業資金。加強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對學校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

      第5條單獨設置財務機構的中小學校,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的體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不具備條件或不需要單獨設置財務機構的中小學校,實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體制。即在一定區域內,設置中心財務機構,統一管理區域內中小學校的財務活動。學校只設報賬員,在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統一向中心財務機構報賬。具體實行何種體制,由地方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6條中小學校財會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權限、技術職稱、任免獎罰,應嚴格按照〈會計法〉規定執行。

      第7條中小學校校辦產業、勤工儉學項目的財務活動,由學校財務機構統一領導。

      第三章單位預算管理

      第8條預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中小學校預算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第9條國家對中小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準根據中小學校特點、學校收支狀況、事業發展計劃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財力可能確定。

      第10條預算編制原則

      中小學校預算編制,堅持“量入為出、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收支平衡”的原則,學校應當自求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11條預算編制方法

      收入預算,應考慮學校維持正常運轉和發展的基本需要,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測算編制。

      支出預算,根據學校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在保證教學和行政管理人員工資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項支出。

      第12條預算編報審批程序

      中小學校預算由學校提出預算建議方案,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管理權限分別上報各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核定預算控制數。中小學校根據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各有關主管部門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13條預算執行和調整中小學校預算在執行過程中,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時,可以報請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調整預算。其余收入項目需要調增、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14條收入是指中小學校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15條中小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項事業經費,包括教育事業費、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費、公費醫療經費、住房改革經費等。上述財政補助收入,應當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不同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入,即中小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繳納的雜費。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繳納的學費。借讀學生繳納的借讀費。住宿學生繳納的住宿費。按照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的其他費用等。其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的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要及時足額上繳,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即中小學校在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中小學校附屬獨立核算的校辦產業和勤工儉學項目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社會捐贈,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16條中小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17條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18條中小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中小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事業支出的內容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

      (二)建設性支出,即中小學校用于建筑設施方面的支出,包括用專項資金和社會捐贈等新建、改擴建建筑設施發生的支出。

      (三)經營支出,即中小學校在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四)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中小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第19條中小學校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必須以不影響正常教學活動為前提。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經營支出應當與經濟收入配比。

      第20條中小學校從有關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報送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并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21條中小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主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習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22條中小學校要加強對支出的管理,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中小學學校管理制度9

      為了規范和加強學校財務管理,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度,正確反映和監督各項經濟活動,管好、用好各項資金,保護國家財產,維護財經紀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會計、出納人員崗位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財政法規、政策、制度,維護財經紀律,認真貫徹財務管理制度,辦理會計、出納業務,進行會計核算、會計監督。

      二、熱愛本質工作堅持原則,忠于職守,向一切貪污、盜竊、鋪張浪費、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等違法行為作斗爭。

      三、會計要認真做好計帳、算帳、報帳工作,認真審查各項收支業務。做到手續完備,符合制度;出納人員要嚴格審查各種收、付款憑證,對不合法、不合理、不合規定以及不按規定程序辦理的原始憑證不予報銷。

      四、堅持領導審批、會計審核、出納付款的報帳程序。

      五、各種原始憑證的報銷,經辦人必須簽字,說明報銷用途,經主要領導簽字后,方可報銷。

      第二條差旅費報銷

      一、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教職工培訓,必須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后,方可報銷差旅費。

      二、差旅費報銷,必須按現行差旅費規定標準執行,不得突破標準,超標準和繞道的費用由個人自理。

      第三條醫療費報銷

      一、凡在醫院門診看病、購藥者,醫療費自理。

      二、確需住院治療者,需本人提出申請(需持縣級以上醫院的檢查、診斷書),經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住院治療。報銷時,必須有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書、住院證明、發票,方可按規定報銷(納入“兩基”辦報)。

      第四條招待費報銷

      一、接待上級有關部門領導、一般工作人員或來賓時,經主要領導同意后,根據情況安排招待(接待標準不超15/元人次)接待原則上不安排酒水和飲料,確需用煙酒的,不使用名煙名酒,堅持節儉原則。

      二、不經主要領導批準,擅自請客或到外地請客的,一律不予報銷,費用自理。

      第五條借款制度

      一、出差或其他原因需向財務借款的,先由借款人注明用途,由主要領導簽字同意方可借出,但必須在出差回來3天內將借款還清,原則上,300元的借款必須經主要領導批,1000元以上的必須經會議討論通過。

      二、一般情況下,教職工一律不準借公款,因特殊情況需要借用公款的,借款人必須寫出還款計劃,經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借出。

      三、一律不允許將公款借給非本單位人員。

      四、凡欠款未還清者,不允許再借款。

      中小學校財務的管理制度5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保證中小學教育經費保障新機制的正常運行,規范學校的財務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經費的使用效益,促進學校各項工作健康、協調、持續發展,根據《教育法》、《會計法》、《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文件精神,結合單位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量入為出、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好教育事業發展和教育經費保障的關系。

      第三條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科學編制學校預算,合理使用教育經費,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為領導決策提供必要的財務數據資料;加強票據管理和資金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學校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范學校經濟秩序;對學校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

      第四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校長對學校的財務工作負法律責任。學校負責人要按照《會計法》的規定,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對本單位財務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負全部責任。必須保證財務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學校的一切經濟活動在校長的統一領導下,由新密市會計核算中心統一管理。學校所有的會計業務,必須納入新密市會計核算中心集中管理,嚴禁私設“帳外帳”、“小金庫”。

      第六條強化學校預算管理,堅持“量入為出,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學校事業的發展、招生情況和學校的長遠規劃以及年度收支增減等因素來通盤考慮,科學編制,自求平衡。學校預算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和變動,必須維護預算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做到“無預算不開支,有預算不超支”。因政策變化或事業發展規劃有較大調整等原因,當年確需調整預算項目的,經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調整。學校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不得遺漏,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坐支和挪用。

      第七條嚴格財務制度,加強支出管理

      1、規范公用經費開支范圍。中小學公用經費主要用于保證學校基本運轉,教學活動和后勤服務等方面的開支。具體開支范圍包括:教學業務與管理、教師培訓、實驗實習、文體活動、水電、取暖、交通差旅,郵電、儀器設備及圖書資料等購置,房屋、建筑物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嚴格控制非教學性支出和獎金福利的發放。

      2、實行學校經費支出校長“一支筆”審批制度。報銷票據必須合法、合規,具備支出事由、日期、單價、數量、金額、經手人簽字、校長簽字等要素。

      3、實行學校財務公開,民主理財制度。學校要認真執行財務公開的'規定,重要開支事項(如大額商品采購的商品規格、采購人員的確定、維修項目施工單位的選擇等),必須經校領導班子、教代會或全體教職工會討論通過,并要留有書面記錄。每所學校要成立3—5人左右的理財小組,由公道正派,群眾威信高的人員擔任,負責對學校支出情況進行監督。學校要每學期要向教職工公布財務收支明細賬目,接受教職工監督。

      4、實行學校大額支出審批制度。學校大額支出必須事先報上級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一律不準支出。原則上小學單項開支500元、中學單項開支1000元以上的,必須報中心校校長批準同意后方可開支。對弄虛作假者、隱瞞實情者、套取開支者按私分公款、貪污挪用論處,一律追究校長責任。

      5、嚴禁濫征訂、濫發復習資料。各學校不準以任何理由給學生征訂省、市、縣教育部門規定書目以外的學生學習資料以及各種測試題、復習題,切實減輕學生負擔。

      6、嚴格控制差旅費支出,嚴禁私人用車公款報銷。差旅費支出單據必須注明具體事由、來往路線、參與人員,否則領導不予簽字,財會人員不予報銷。

      7、嚴格控制招待費支出。

      第八條加強中小學資產管理。中小學校要加強資產日常管理工作,必須規范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健全資產的購置、驗收、保管、使用、交接、維修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定期組織資產清查,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中小學國有資產的出租、出借、出售、出讓、對外捐贈、抵押、擔保、報廢、報損等,應經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并報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嚴防國有資產流失。

      第九條嚴格執行上級文件規定,按照財經紀律和法規要求,對違反財務規定、財經紀律的人和事將依法依紀給予嚴肅處理。

    中小學學校管理制度10

      一、化學藥品保管室要陰涼、通風、干燥,有防火、防盜設施。禁止吸煙和使用明火,有火源(如電爐通電)時必須有人看守。

      二、化學藥品要有工作責任心強、有化學專業知識的人負責管理。

      三、化學藥品應按性質分類存放,并采用科學的保管方法。如受光易變質的應裝在避光容器內;易揮發、潮解的,要密封;長期不用的,應蠟封;裝堿的玻璃瓶不能用玻璃塞等。

      四、化學藥品應在容器外貼上標簽,并涂蠟保護。短時間裝藥的容器可不涂蠟。

      五、對危險藥品要嚴加管理:

      1.危險藥品必須存入專用倉庫或專柜,加雙鎖防范。

      2.互相發生化學作用的藥品應隔開存放。

      3.危險藥品都要嚴加密封,并定期檢查密封情況,高溫、潮濕季節尤應注意。

      4.對劇毒、強腐蝕性、易爆易燃藥品,學校要根據使用情況和庫存量制定具體領用辦法,并定期清點。

      5.危險藥品倉庫(或柜)周圍和內部嚴禁有火源。

      6.教學用不上的.危險藥品,應及時調出,變質失效的要及時銷毀,銷毀時要注意安全并不得污染環境。

      7.二氯化鋇、汞、苯胺、草酸、黃磷、鉀、鈉、碳化鈣、二硫化碳、苯、乙醚、發煙硫酸、乙酸、乙酯、甲苯、二甲苯正丁醇、過氧化鈉、硝酸鋇、硝酸鍶等非經常使用的危險藥品,同一年級,各教學班在做完同一實驗后,剩余部分應及時存入危險藥品庫(或柜);在各教學班做同一實驗的間歇時間,可暫存在化學藥品室。

      8.劇毒藥品,用后剩余部分應隨時存入危險藥品庫(或柜)。

      9.下列經常使用的危險藥品,化學藥品室可保存一瓶,重量不能超過規定限額,多余的應存放在危險藥品庫(或柜)內:無水乙醇100g,氯酸鉀、高錳酸鉀、硝酸鉀、硝酸鈉等各500g,溴100g,濃硫酸和濃硝酸各1000g,工業乙醇10kg。

      10.鎂粉、鎂帶、鋁粉、三氯化鋁、甲酸、鹽酸、氫氧化鉀、氫氧化鈉、重鉻酸鉀、五氯化二磷、亞硝酸鈉、硝酸汞、硝酸鋁、硝酸銅、硝酸鎘、酚、甲醛、丙三醇等危險藥品可存放在化學藥品室。

      11.以上未列出的其它危險藥品,學校根據危險程度,采用相應的管理措施。

      12.學校應主動爭取當地公安部門對危險藥品管理的指導與監督。

    中小學學校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職業中學、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幼兒園、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上述學校參照執行。

      第3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4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依法多渠道籌集事業資金;加強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對學校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

      第5條單獨設置財務機構的中小學校,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的體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不具備條件或不需要單獨設置財務機構的中小學校,實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體制。即在一定區域內,設置中心財務機構,統一管理區域內中小學校的財務活動。學校只設報賬員,在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統一向中心財務機構報賬。具體實行何種體制,由地方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6條中小學校財會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權限、技術職稱、任免獎罰,應嚴格按照《會計法》規定執行。

      第7條中小學校校辦產業、勤工儉學項目的財務活動,由學校財務機構統一領導。

      第三章單位預算管理

      第8條預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中小學校預算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第9條國家對中小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準根據中小學校特點、學校收支狀況、事業

      發展計劃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財力可能確定。

      第10條預算編制原則

      中小學校預算編制,堅持“量入為出、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收支平衡”的原則,學校應當自求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11條預算編制方法

      收入預算,應考慮學校維持正常運轉和發展的基本需要,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測算編制。

      支出預算,根據學校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在保證教學和行政管理人員工資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項支出。

      第12條預算編報審批程序

      中小學校預算由學校提出預算建議方案,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管理權限分別上報各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核定預算控制數。中小學校根據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各有關主管部門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13條預算執行和調整中小學校預算在執行過程中,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時,可以報請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調整預算。其余收入項目需要調增、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14條收入是指中小學校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15條中小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項事業經費,包括教育事業費、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費、公費醫療經費、住房改革經費等。上述財政補助收入,應當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不同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入,即中小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繳納的雜費;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繳納的學費;借讀學生繳納的借讀費;住宿學生繳納的住宿費;按照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的其他費用等。其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的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要及時足額上繳,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即中小學校在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中小學校附屬獨立核算的校辦產業和勤工儉學項目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社會捐贈,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16條中小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17條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18條中小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中小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事業支出的內容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

      (二)建設性支出,即中小學校用于建筑設施方面的支出,包括用專項資金和社會捐贈等新建、改擴建建筑設施發生的支出。

      (三)經營支出,即中小學校在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四)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中小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第19條中小學校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必須以不影響正常教學活動為前提。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經營支出應當與經濟收入配比。

      第20條中小學校從有關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報送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并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21條中小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主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習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22條中小學校要加強對支出的管理,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中小學校財務的管理制度8

      一、會計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熟悉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掌握本行業業務的有關知識。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鉆研業務。

      二、持證上崗,定期參加財政部門規定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業務技能。

      三、按照《會計法》和上級要求設立會計核算科目,建立帳冊,設立總帳和明細帳、銀行日記帳和現金日記帳。

      四、做好會計核算工作,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辦理。

      五、對本單位的收入、支出進行全面的預測,按照收支情況,編制年度預算計劃,并嚴格按照預算計劃執行。

      六、正確分清各類收支,按月向民主理財小組和校長匯報學校財務執行情況,協助校長做好學校財務管理工作。

      七、學校所有的收費項目按物價局規定辦理,亮證收費,所有收費全部入帳,不設帳外帳。

      八、對往來款項設立明細帳,及時清理。對應上繳的款項,不拖欠挪用,及時上繳。

      九、加強對學校資產的管理,確保學校資產不流失,按規定進行核算,固定資產的購入、使用、報廢清理手續完整,做到帳證相符、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十、做好年終決算工作,全部報表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口徑一致,帳帳、帳表相符,編報及時說明詳實。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十一、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妥善保管好會計憑證、帳冊、報表等資料,定期立卷歸檔。

      十二、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全部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并編制移交清冊。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中小學學校管理制度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固定資產管理,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和利用效益,根據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固定資產是學校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建設和發展的基本條件,是培養人才,保證教學、科研、行政辦公、生活后勤等項工作順利進行,辦好學校的物質基礎。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合理配備并節約有效使用固定資產,保證學校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固定資產的范圍和分類

      第三條一般設備單價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價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能夠立使用,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屬于固定資產。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標準,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處理。

      第四條學校各部門不論是通過何種經費購得設備(包括自籌、捐贈、自制等);均屬于學校財產,納入固定資產管理范圍。

      第五條固定資產按以下分類進行管理。

      1、土地。指學校所有的經營場地。

      2、房屋及建筑物類。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房屋包括教學和科研用房、行政辦公用房、職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鍋爐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圍墻、等;附屬設施包括房屋建筑內的電梯、通訊線路、輸電線路、供水設施道等;

      3、交通運輸設備。主要指學校的車輛。

      4、教學儀器設備類。指各種具有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包括各種儀器和機械設備、實訓室的設備。

      5、辦公電子設備類。指辦公和事務用的通用性電子設備;

      6、家具及其他類。指學生桌椅、床、辦公桌椅、柜、沙發、茶幾等;

      7、圖書文物類。指圖書館(室)、閱覽室、資料室的圖書資料等;

      8、文藝體育設備。

      9、公共設施。

      第三章固定資產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應堅持統一歸口管理。后勤處是學校固定資產管理的職能職權部門,其職責是:

      1、負責全校固定資產產權界定、資產評估、清產核資等項工作;

      2、負責制定固定資產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實施產權管理,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3、負責制定固定資產的配備使用標準、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落實;

      4、負責學校固定資產的'建檔建卡。

      5、負責學校固定資產的驗收、調撥、調出、丟失、損壞、報廢的審批及處理;

      6、對各部門的固定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各處室是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單位,在資產管理處授權范圍內,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行政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固定資產負有全面的管理責任。其職責是:

      1、認真貫徹執行學校固定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制定資產管理的實施細則,加強規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2、對本單位使用的固定資產,在學校規定的權限內有調配權,但需到后勤處備案,必須保證學校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3、配備專職和兼職固定資產管理人員,管理好本單位固定資產的賬、物,根據學校資產管理部門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清查,保證賬、物相符,認真做好有關資產管理的各種統計報表工作。

      第八條各單位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工作調動或離職時要實行嚴格的交接手續,賬、物清點無誤后,簽署交接文書,經資產管理處備案后方可調動或辦理離職手續。

      第四章固定資產的計價

      第九條固定資產計價標準

      1、購入、上級主管部門劃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調撥價以及運雜費、保險費等計賬;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賬;

      3、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按改建、擴建發生的凈增加值增繼定資產賬;

      4、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證記賬;

      5、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不能查明原價值的,按照估價入賬;

      6、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重置完全價值入賬;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驗收手續的固定資產,待確定實際價值后,再進行入賬;

      第十條固定資產不實行折舊,按原值入賬。

      第十一條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不得任意變動固定資產賬面原值: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進行重新估價的;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的;將固定資產一部分拆除的: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暫估價值的;發現原來記錄固定資產價值有誤的。

      第十二條固定資產的價值變動,由資產管理處負責辦理,并對固定資產有關賬目作相應調整。

      第五章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

      第十三條添置固定資產必須根據學校發展規模及學科設置情況,按照教學、科研、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方面的需要,全盤規劃,保證重點。貫徹勤儉辦學的方針,避免重復購置,積壓浪費。

      第十四條購入、調入和自制的固定資產,不分單位、不分經費來源,統一由資后勤處組織驗收(屬于技術設備的協同技術部門共同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后勤處根據驗收單等憑證入賬。

      第十五條接受捐贈或盤盈的固定資產,由資產管理處辦理接收和交接。并開具固定資產交接單、捐增協議、發票或固定資產盤盈報告單等憑證,資產管理處根據憑證,辦理入賬手續。

      第十六條新增固定資產一律持購貨憑證等相關證件(須有單位負責人、經辦員、領用人簽字)到資產管理處辦理驗收,登繼定資產編號、入固定資產賬;經驗收人員及主管負責人簽字之后,財務室方可辦理報銷手續。未經資產管理處辦理上述手續的,財務室一律不能辦理其它手續。

      第十七條固定資產的減少變動(變賣、盤虧、報廢、丟失、損壞)都必須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全校各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其產權歸學校所有,處置權歸后勤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固定資產報廢、變賣、串換或私分。固定資產處置的審批手續完備后,由資產管理處組織回收、處置或授權歸后勤處處置。

      第十八條對使用部門長期閑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資產,后勤處有權進行處置或調劑。拒絕處置、調劑的,資產管理處可建議學校對其進行相關的處理。

      第六章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十九條固定資產的購置、驗收、入庫、發放、使用、保管、維修保養及處置等項工作,都要有專人負責,建立嚴格的責任制度。

      第二十條建立固定資產賬目管理制度,做到賬物相符、賬賬相符。后勤處建立全校統一的固定資產一級賬。各部門也要建立所管固定資產明細賬,準確記錄所管范圍的固定資產的數量、價值增減變動情況。各處室每年十二月底前將所管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報給后勤處。

      第二十一條學校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學校固定資產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各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資產管理職責,切實管好、用好學校的固定資產。各使用單位要妥善維護和保養好自己所占用的固定資產,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和財產的完整。對使用情況要經常進行檢查,充分發揮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條對利用學校固定資產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未經許可擅自處理、變賣學校資產的收入,后勤處有權代表學校予以沒收,并對有關責任人按相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或建議學校給予紀律處分。

    中小學學校管理制度13

      (一)、校史室使用管理制度

      1、校史室是收藏與參觀并用的場所,任何人未經管理員許可不能進入室內。

      2、在室內參觀要保持安靜。

      3、愛護室內的物品和圖片,不準用手、物觸摸。

      4、要保持室內的清潔,不要在室內亂丟雜物。

      5、室內東西一般不能借出,若特殊需要,必須經管理人員同意,并辦好借出手續。

      6、管理人員要定時打掃室內衛生和洗刷室內物品,離開校史室要關好空調及門窗。

      7、管理人員必須把每次參觀作好記錄。

      (二)、校史室設備、物品保管制度

      1、注重收集整理校史資料,集中保管、分類管理。

      2、有防火、防盜、防蟲、防鼠、防潮、防塵、防光等設施,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所有設備、物品進行檢查,及時排除不安全因素,防患于未然確保安全。

      3、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校史檔案借閱制度,做好利用、簽定、收藏工作。

      4、原則上不外借校史室設備、物品,如因工作需要確需外借的,必須經分管領導批準,并辦理借還手續。

      5、遵循歷史文件材料的形成規律,保持文件之間的有機聯系,分類陳列,排列有序。

      6、管理好校史資料,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保管情況,作好記錄。

      7、管理員必須熟悉業務,工作認真負責,積極提供便利,熱情為師生服務。

      8、管理員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嚴格執行校史室管理工作制度,確保歷史資料安全。如因工作失誤造成損失,視其情節論處。

      (三)、心理咨詢室使用管理制度

      1、心理咨詢室的服務對象主要是在校需要心理幫助的教師、學生和家長;

      2、心理咨詢室由校級分管領導和心理咨詢老師共同管理;

      3、心理咨詢老師應按值班日程表值班,提前做好準備工作,營造舒適的咨詢環境;

      4、心理咨詢老師值班期間,應保持咨詢室安靜,禁止大聲喧嘩,并不得隨意私自動用咨詢室內物品。

      5、咨詢結束后,咨詢老師應及時并做好值班記錄,整理咨詢檔案,并分類存檔。

      6、咨詢檔案應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或泄漏,不得隨意帶出咨詢室;咨詢檔案實行咨詢員個人負責制,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隨意翻閱;

      7、咨詢測量用表不可外借、復印,由咨詢室統一管理使用;

      8、咨詢室所屬書籍借閱對象限于專兼職咨詢老師及本校學生,每人一次限借數量,定期歸還;

      9、咨詢室文件由專人管理,按類分好,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私自翻閱或帶走文件,咨詢老師使用完后放回原處,嚴禁隨意帶領無關人員進入咨詢室及翻閱咨詢檔案;

      10、每天開啟心理信箱,及時收取信件,收取后把信件分類整理好,記錄在案,并做好信箱的維護工作;

      11、咨詢室衛生由當日咨詢老師負責打掃,要求整潔舒適。

      12、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工作人員離開咨詢室應關好門窗,關閉電器電源,杜絕發生治安事故。

      13、愛護咨詢室的一切公物,保持咨詢室清潔,使用后必須做好清潔、整理工作,如果丟失或損壞咨詢室公共財產,需按學校規定進行賠償。

      (四)、心理咨詢室儀器、設備保管制度

      1、儀器設備管理科學合理

      儀器設備必須全部入櫥分類存放,合理排列,定櫥定位;并根據重下輕上、水平或豎直放置的原則作適當調整,特高特大儀器設專柜,做到科學合理、美觀大方、取用方便。

      2、確保櫥內儀器隨時處于可使用狀態

      各種儀器設備應定期保養,及時維修,并根據儀器不同要求做好通電、防塵、防銹、防腐蝕工作。保持儀器設備性能良好狀態,使用結束應對使用過的儀器進行必要的檢查,保養后入櫥。每年對現有儀器設備作一次常規保養,完好率100%。

      3、堅持填寫《儀器使用日記》

      注意積累資料,如電教儀器使用的優點和缺點及改進;測量儀器的使用情況及反饋意見;軟件的使用情況、改進與心得;工作計劃、會議記錄、總結。保證每次使用及借用及時的紀錄在案,紀錄方法參考咨詢員工作守則。

      4、室內必須要經常保持整潔,注意通風換氣,為來訪者、工作人員提供優雅的工作、咨詢環境。

      5、健全帳冊

      做好帳冊填寫工作,做到定期盤點,帳帳相符、帳物相符,帳、卡、物相符率達100%。

      (五)、少先隊隊室管理制度

      1、少先隊隊室是供輔導員及隊部進行大隊委例會、學習活動的場所,它也是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的最重要陣地。未經管理人員許可,其他人不得擅自入內。

      2、定期組織隊員參觀,向隊員講清各專題的意義和目的,使每一個隊員都受到深刻的教育。

      3、大隊委員輪流值日,明確責任。

      4、室內一切設施,未經許可,不準亂動。

      5、在室內不許大聲喧嘩,保持室內安靜,更不許吸煙、隨地吐痰、亂扔臟物,保持室內衛生。

      6、隊室使用完畢,值日人員一定要將室內打掃干凈,關好門窗。

      (六)、團隊活動室管理制度

      團隊活動室是學生會、團員開展活動的陣地,是學生學習團的知識和理論的園地。為了更好地發揮團會活動室的作用,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任何人、處室不得以任何非工作理由,占有活動室;

      2、因工作需要使用活動室需向團總支申請,由團總支統一安排;

      3、該活動室僅供團總支、學生會使用,除學校安排,不得另作他用。

      4、活動室物品由團總支統一保管,各處室、支部、個人使用相關物品需向團總支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使用,損壞或丟失要照價賠償;

      5、使用后要認真填寫使用記錄。

      6、團員、學生要自覺遵守團會活動室的各項規章制度,愛護設施保持衛生,不準吸煙。

      (七)、史地專用教室使用管理制度

      1、使用史地專用教室的教師必須掌握各種教學設備的教學用途、使用方法和簡單故障的排除方法,認真備課,明確師生需要使用的教學設備,提前做好準備工作。

      2、學生進入專用教室后,要保持安靜,聽從教師和管理人員的安排,定組定位,不得隨意換位。

      3、學生開始使用教學設備前,要根據教師和管理人員的要求,檢查核對所用設備是否齊全,名稱規格是否一致,如有不符及時報告老師。

      4、學生要按規定進行操作,仔細觀察,認真思考,不得隨意動用室內其它教學設備。

      5、教學過程中一定要保持良好的課堂秩序,有疑難時,應請老師幫助,遇有偶發事故時,應保持鎮定,迅 速報告老師處理。

      6、教學過程結束后,學生應仔細檢查教學設備,保證完好,并放歸原處,整理好活動臺面,保持專用教室整潔。不允許把教學設備帶出專用教室。

      7、教師和管理人員課后要仔細檢查教學設備,做好記錄。如有缺失、損壞,要及時查找當事人,查清責任,并按規定處理、賠償。

      (八)、史地專用教室設備管理制度

      1、史地專用教室教學設備要有明確責任人負責管理。

      2、教學設備的存放要分類、編號、定室、定櫥、定位,專用教室內要有防盜、防火、等安全措施,做好防潮、防塵和整潔工作。

      3、建立健全教學設備管理明細帳,定期核對,做到帳、卡、物相符。人員調動時要辦理嚴格的接交手續。

      4、教學設備的借用、報廢要辦理登記和審批手續。外借器材要及時收回,并做好接交手續。

      5、教學使用后應及時進行清潔、保養并歸櫥,同時要根據各類器材的特點,定期的、有計劃的進行維護與保養,使所有器材處于完好狀態。

      6、每學期結束前,對專用教室的全部財產進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對,處理好有關事項,及時完成各種統計工作,并按要求上報和存檔。

      (九)、體育場地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師生要重視、支持體育場地、器材的管理工作。

      2、師生要愛護體育場地、器材及設施。凡借用的器材如有遺失或人為損壞的要照價賠償,如有故意損壞的'除賠償外,還要上報校領導進行處理。

      3、班級上體育課所需器材,由任課老師在上課前指派體育委員根據需要辦理借用手續,上完課后歸還,課后要清點檢查,然后歸類放置,如有損壞和遺失,及時與保管員聯系。

      4、班級活動所需借用的器材由班主任或任課體育老師辦理,否則管理員拒絕借器材。

      5、師生借用的體育器材必須當天下課后歸還,如有特殊情況可以辦理續借手續。

      6、借用的體育器材只限在校園內使用。

      7、管理員應根據教學要求制定每周課外活動場地、器材安排表。

      8、保管員認真負責管理好器材。做到每天一檢查(當天器材點數歸類)一周一大查(清點與整理)每月一次整理修補并配齊器材,保證教學活動的正常進行。

      9、凡校外租用場地、器材的,除上述條件外,要經分管領導同意后使用。

      (十)、體育器材保管制度

      1、體育器材必需有專人管理。未經許可,外人不得擅自進入體育器材室。

      2、按配備標準和教學要求,及時申購器材及設備,保證教學正常進行。

      3、體育器材及設備入庫,要憑單據及時登記,做好帳冊管理,每年年底調整一次,做到帳物相符。

      4、體育器材及設備原則上不向校外出借。特殊情況必須經學校主管部門批準,辦理手續,并按時歸還。

      5、日常管理中,做好防潮、防霉、房銹等工作。

      6、做到定期保養、及時維修。如有損壞應及時填寫體育器材及設備損壞報告單,按有關規定報損。保持常用器材、設備完好無損。

      7、根據教學安排,及時做好準備工作。師生借用,做好借用記錄。

      8、保持室內整潔有序,不準存放其它無關物品。

      9、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定期檢查漏電保護器、等安全設備,下班前關閉水、電總開關和門窗。

      (十一)、衛生室管理制度

      1、樹立全心全意為師生服務的思想,堅守工作崗位,隨時處理師生的傷害及意外事故。

      2、做好教職工校內就醫工作,一般傷病不出校門。處理不了的病及時轉診。

      3、及時做好各種藥品的進出消耗登記,藥品存放通風、干燥、避光,堅決不進偽劣藥品。根據需要購進藥品,建立健全衛生室各種藥品器械檔案,做到合理使用,規范管理。

      4、凡遇學生意外傷害,小事故要采取應急措施,妥善解決,解決不了的要及時報請主管領導通知家長,并立即送往醫院就診。

      5、醫務室要保潔,保證室內一切設備干凈衛生,一切物品擺放有序,整齊。

      6、醫療器具嚴格消毒,不違章操作,器械要定期核查,發現損壞及時登記、修理,經常使用器械定期保養,以防發生醫療事故。

      7、醫務人員要加強業務學習,提高醫療水平,為師生排憂解難。

      8、藥品、器械不外借,毒、限、劇藥品專人專柜妥善保管,室內嚴禁大聲喧嘩。

      (十二)、音樂、舞蹈室使用管理制度

      1、學生進音樂、舞蹈室上課,應提前排好隊,有序進入教室,下課時依次離開教室,不得擁擠。

      2、使用音樂、舞蹈教室,應愛護室內公物,不隨意動用室內的樂器與器械,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3、室內一切設備、教具,未經負責管理的教師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拿走。

      4、保持室內的清潔衛生,嚴禁在室內進食,不得攜帶食物和其他與學習無關的物品進入教室,不亂丟果皮紙屑。

      5 使用后應切斷室內所有電器和電源,關好門窗,方可離開。

      6、每次使用后,使用人應在使用情況登記簿上認真登記。

      7、其他師生需要使用音樂、舞蹈教室的,須經本室管理教師同意,使用前應由雙方驗收器材、設備等,使用時,應按本制度要求進行管理。

      (十三)、音樂、舞蹈器材管理制度

      保管制度

      1、建立器材管理明細賬,做好賬物相符。

      2、根據器材的性能、形狀分類,擺放整齊。

      3、注意器材的通風及防火。

      4、定期檢查物品,對易耗物品及時辦理注銷、報修手續。對丟失物品及時登記、報告工作。

      借用制度

      1、音樂、舞蹈課上借用物品需由任課教師做好器、材物品借還登記工作,并注明日期節次、器材、數量等。

      2、課外活動學生借用器材要有登記,歸還時要檢查數量和有無損害。如有損壞或丟失,根據情況進行批評教育或進行賠償,

      3、對學校教師借用器材,要履行登記手續,歸還時要予以注銷。

      4、外借的器材要經分管領導同意,進行登記并加以說明。

      賠償制度

      1、教育學生愛護音樂、舞蹈器材和設備。凡器材使用不合理、造成損害者,要進行批評教育。對有意破壞者,要根據損害成度進行賠償。

      2、借用音樂、舞蹈器材丟失或損壞者,酌其程度予以一次性賠償。

      3、外借的器材丟失或損壞應照價賠償,并進行登記加以說明。

      (十四)、音樂、舞蹈室學生活動守則

      1、音樂、舞蹈器材應規范擺放整齊。

      2、注意室內清潔,不準帶東西進室內吃,不準亂丟紙屑、雜物,不準在座臺、墻壁亂刻亂畫。

      3、上課、排練節目, 學生要著裝整潔,有秩序進入室內,按規定的地點排練節目、就座。室內保持安靜,不準隨意喧嘩、運動、 打鬧。

      4、愛護音樂、舞蹈器材, 沒有取得允許,不準隨意使用樂器、音響等教學設備。違者造成損失,應照價賠償。

      5、每次活動完畢,要檢查器材放置,關好窗,鎖好門。如失職造成損失,按損失程度追究事故責任。

      (十五)、美術室使用管理制度

      1、美術教室由美術課教師負責統一管理。

      2、管理人員要認真做好設備添置登記,畫架、畫臺課后要擺設整齊。

      3、室內保持清潔,不準亂丟紙屑、雜物,不準在畫架、畫臺、墻壁上亂刻亂畫。

      4、愛護室內擺設模型設備,損壞者,照價賠償。

      5、師生書法、美術作品要擺放整齊或張貼好,不準隨意亂擺。

      6、室內器材外借,必須經學校主管領導批準,如因損壞或遺失,照價賠償。

      7、每天活動結束,要進行打掃,搞好室內整潔,關好門窗。

      8、美術教師應配合學校德育處或團、隊組織開展校園文藝活動和課外興趣小組活動。

      (十六)、美術器材保管制度

      1、美術器材必需有專人管理。未經許可,外人不得擅自進入美術器材室。

      2、按配備標準和教學要求,及時申購器材及設備,保證教學正常進行。美術器材的配發、自購、自制、調撥、饋贈、破損、丟失、報廢等都必須及時登記。

      3、根據學校教學的實際,部分美術器材可在學期初由教研組(教師)向美術器材室辦理出借領用手續,美術器材在期末結束前及時歸還給美術器材室,

      4、美術器材領用和歸還時應仔細檢查儀器完好情況,做好借用記錄。

      5、要加強對美術器材的保養和維護,根據不同的特點,分別定期進行烘曬、通風、除塵,確保美術器材良完好可用。

      6、保持室內整潔有序,不準存放其它無關物品。

      7、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定期檢查電源、滅火器等安全設備。

      (十七)、科學探究室使用管理制度

      1、器材的存放要編號、分類、定室、定柜、定位。室內要有防盜、防火、防毒等安全措施,做好通風、防潮、防塵和整潔工作。

      2、建立健全器材管理實物流水帳、明細總帳、和分類統計報表,定期核對,做到帳、卡、物相符。人員調動時要辦理嚴格的接交手續。

      3、器材的借用、報廢要辦理登記和審批手續。外借器材要及時收回,并做好接交手續。

      4、任課教師使用器材和藥品進行教學活動前,應填寫活動通知單,指導教師應努力做好課前準備。活動結束后將器材完好的歸還器材室,如有損壞或丟失應及時登記、查找并填寫報告單、做好處理工作。

      5、器材使用后應及時進行清潔、保養并歸櫥,同時要根據各類器材的特點,定期的、有計劃的進行維護與保養,使所有器材處于完好狀態。

      6、每學期結束前,對活動室的全部財產進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對,處理好有關事項,及時完成各種統計工作,并按要求上報和存檔。

      (十八)、勞技室使用管理制度

      1、勞技器材應有專人保管,按統一帳號登記造冊,并做到帳物相符。

      2、各勞技器材應按要求分類存放,使用規范、定期檢查并保養。

      3、保持室內清潔、衛生,物件擺放整潔、有序。

      4、做好器材的借用手續,無特殊情況一般不予出借。

      5、嚴禁私自占用器材設備。

      6、嚴肅課堂紀律,操作規范,上課時禁止用手中器材相互嬉鬧,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7、嚴禁在勞技桌或課桌上用工具亂刻亂畫。

      8、下課后按要求檢查勞技器材,并整理好放在規定的位置,關好窗鎖好門。如失職造成損失,追究其相關老師責任。

      9、注意用電安全,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十九)、科技活動室使用管理制度

      科技活動是學校強化科技教育特色的延伸。科技活動室是培養學生興趣、發展個性、進行科技活動、操作的重要場所。

      1、科技活動室為科技小組活動場所,要充分發揮其職能,以達到培養學生創新能力的目的。科技室由專人進行管理,管理人員要對科技活動室的工作全面負責。

      2、室內布置體現青少年熱愛科學的氛圍。

      3、科技室供科技活動使用,入室使用應辦理使用手續,并做好使用記錄。

      4、科技室內的工具、儀器、設備要存放到位,各類設備要注意正確操作,避免不必要的損壞。設備如有損壞應及時上報有關領導,搞好維修。對于非正常損壞的設備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按規定賠償。

      5、科技活動室內的設備不得私自外借。如因工作需要確需外借,必須由有關領導簽字批準,管理人員要做好記錄,及時索還。

      6、使用人員要保證室內衛生,地面、門窗、墻壁窗明幾靜、整潔有序。

      7、管理員監督做好防火、防電、防盜工作。

      8、非本校師生嚴禁入內活動。

      9、室內器材的使用須由輔導老師分配。

      (二十)、通用技術實踐室使用管理制度

      1、新添設備管理人員要驗收,并熟悉其性能、構造。對所有設備要妥善保管,經常保養,按時維修,為教學提供服務。

      2、建立物品帳簿或清單,對外建立借用手續,做到帳物相符。報廢、損壞、消耗、丟失要及時填表上報。

      3、精密貴重的設備要保存原始說明書、圖紙及技術資料,建立專業技術檔案。

      4、按照實踐室的管理使用規定,按時開放,嚴格管理,按要求填好使用記錄,及時檢查、驗收、整理,保持實踐室處于完善可用狀態。

      5、根據物品的不同要求分類排放,做好防火、防潮、防塵、防光、防熱、防凍、防震、防銹、防腐、防盜等工作,對危險品及有毒物品應嚴格按有關技術規定管理存放。

      6、做好本室日常管理工作,隨時經得起主管部門檢查。

      7、更換管理人員,要有交接手續,在主管人員的監督下,雙方核實數量質地后,三方簽字,辦理交接手續。

      (二十一)、綜合實踐類專用室學生實踐與活動守則

      1、學生應重視綜合實踐活動課,要有嚴肅認真的科學態度,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努力掌握基本活動技能,不斷提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2、課前要認真預習,完成活動預習作業,明確活動目的,了解活動原理,知道活動步驟和操作要領,經老師批準方可進入活動室。

      3、學生進入綜合實踐室后,要保持安靜,定組定位,不得隨意換位。

      4、開始活動前,要檢查核對所用器材、工具是否齊全,名稱規格是否一致,如有不符及時報告老師。活動臺要始終保持整潔,各物品應放在合適的位置上。

      5、學生要按規定進行活動,謹慎操作,仔細觀察,認真思考,如實記錄,不得隨意更改活動,不得隨意動用室內其它活動器材。

      6、活動過程中一定要保持良好的課堂秩序,有疑難時,應請老師幫助,遇有偶發事故時,應保持鎮定,迅速報告老師處理。

      7、用過的火材梗、廢渣、廢紙等不得隨意丟棄,須置于指定地方,如器材損壞,應主動 報告老師,以便妥善處理。

      8、公用器材用過后,要立即放回原處。規定在原地使用的器材,不得任意移動。

      9、活動結束后,應將器材清洗干凈。放回原處,整理好活動臺面,仔細檢查水龍頭、電源是否關閉,學生不得將活動用品及設備帶出綜合實踐室。

      11、各任課教師應了解專用教室環境管理條例并配合工作人員做好使用管理工作。

      12、使用專用教室應課前先登記、課程結束后檢查好教室衛生和用品擺放并與管理人員一同檢查后在記錄本上簽字。

      13、根據活動內容和要求及時寫出綜合實踐活動報告。活動報告必須如實反映結果和活動過程,不得隨意臆造或抄襲他人活動數據和記錄。

      (二十二)、綜合實踐類專用室設備、器材、工具保管制度

      1、加強設備的技術管理,設備操作人員要做到“四懂”(懂結構、懂原理、懂用途、懂操作),“三會”(會使用、會保養、會排除故障)。明確職責,管理、保養、送修責任到人。

      2、嚴格資產管理紀律,未經主管部門同意,未辦理相應手續不能隨意外借或私用。學校內部調劑須經本實驗管理組同意后到總務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內部調撥手續。借出或調撥到校外單位須經主管校長同意后到資產部門辦理手續。否則要追究單位領導和管理人員行政和經濟責任。

      3、各種設備、實物應建立相應的臺帳,(設立總帳,建立分帳。)要求各項基礎數據、資料要準確詳實并保存完好。

      4、設備使用應符合操作規程,由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使用。

      5、設備應設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檢查、保養和維修,建立科學的保管和使用制度,使儀器、設備經常處于完好可用狀態,保證實踐教學的順利進行。

      6、各臺(套)設備應建立運轉及維修記錄。

      7、設備損壞、報廢或調用應有專人鑒定并通過實驗設備管理組向學院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備案及有關業務部門批準后方可執行。

      8、對實驗設備、器具等若有損壞或丟失,要及時查找核對,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并及時向領導報告進行解決處理.

      (二十三)、安全及環境衛生管理細則

      安全與衛生工作

      1、潔凈:

      工作人員積極做好教室衛生管理,保證做到:每課一整理;每日一保潔;每周一清掃。各項工作完成后必須按要求填寫登記表。(備查)

      具體檢查要求:

      保證教室內外所有硬件及物品整潔:

      上:天花板-墻角-墻面-門窗框-門窗玻璃-門窗凹槽-燈-黑板-廣播-宣傳鏡框等。

      中:桌椅面、邊、抽屜內-櫥柜-衛生角-衛生用品等。

      下:地面-墻角等。

      外:門前走廊-欄桿-樓梯等

      2、整齊:

      ⑴所有物品按專用教室規定定點擺放(不得隨意移動)。

      ⑵使用后必須物歸原處。

      3、安全:

      ⑴必須按規范使用物品,注意安全。

      ⑵藥品等危險品必須嚴格按照實驗要求使用、處理、擺放。

      環境布置工作

      工作人員應積極開動腦筋做好專用教室環境布置,在保證環境整潔的基礎上力求創造適宜的教學氛圍,并積極做好環境的保護、整理和更新工作。

      1、根據教室特點布置名言、宣傳畫等勵志語。

      2、各項使用制度等上墻并宣傳到每位使用者。

      3、按要求適當布置課程內容或實驗介紹等知識。

      4、適時布置學生學業成果。

      5、適當擺放參考資料、輔助資料和器具等。

      配合協助工作

      所有專用教室使用者必須同時做好教室環境與安全維護工作,工作人員應指導、協助并一同檢查。

      1、事先做好使用登記

      2、按規定使用器材并復原

      3、保持教學環境整潔

      4、維護教學秩序嚴謹

      檢查監督工作

      1、學校每周檢查一次,并適時進行抽查。

      2、任課教師每次課后協助管理監督。

      3、工作人員每次課后按要求檢查整理情況并自查填寫檢查登記表;每日做好保潔檢查工作并自查填寫情況登記表;每周做好大掃除并接受分管處室等部門檢查,及時做好整改工作。

    中小學學校管理制度14

      為滿足小學生課后服務需求,幫助學生家長解決實際困難,促進學生健康成長,進一步增強教育公共服務才能,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中小學生課后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特建立課后服務管理人員工作制度。

      一、健全機制

      保證服務安全向學生提供課后服務要把安全放在首位,落實安全責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加強安全衛生意識教育,強化安全檢查和門衛登記等管理制度,對參與人員的品德、健康嚴格把關,制定并落實考勤、監管、交接班制度。要切實消除場地、消防、安全保衛等方面的安全隱患,保證學生人身安全。建立校園傷害風險、尤其是傷害補償的多方承擔共擔機制,健全學生的醫保制度、校園傷害保險、學生意外商業險等制度,為校內課后服務提供保障。

      1.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確定課后服務人員責任,加強對師生安全衛生意識教育;強化活動場所安全檢查和門衛登記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實嚴格的考勤、監管、交接班制度和應急預案措施。同時要爭取綜治、公安、衛生、食藥監督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切實消除在交通、場地、消防、食品衛生、安全保衛等方面的隱患,切實保障參加課后服務活動的學生安全。

      2.完善工作管理制度。積極創新工作機制和方法,規范服務行為,把課后服務的管理納入學校教學管理,完善各種管理制度;統籌資源進而提供優質的學校課后服務課程,積極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課后服務工作模式。

      3.完善工作考評機制。制定提供有關課后服務工作的考核辦法,將服務管理人員、參與課后服務工作教師進行課后服務績效考核。

      二、教師管理

      1.全部任課教師應在課前和課后做好簽到工作。

      2.任課老師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時候上課,每次上課提前5-10分鐘到位,不無故曠課,任課老師要維護好自己的課堂教學紀律,不無故在上課途中離開教室。

      3.教師要為人師表,嚴于律己。

      4.教師進入課堂精神飽滿,未經教學主管允許不能任意調課、停課,上課時發現沒有告假又未到的學生,必須及時聯系班主任、教務主管詢問原因,對缺課的學生要安排時候給予補課。

      5.課前要關注每一個學生的.情緒,發現情緒不穩定的要及時詢問原因并給予引導;課上要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發現上課不認真的要及時給予提醒,嚴重者課后要和學生溝通,有必要時要和家長進行溝通,共同督促學生改正不足。

      6.課堂中,如遇學生安全事故,任課教師必須第一時候

      7.及時聯系值班校領導(或教務)及家長以便及時妥善處理。

      三、學生管理

      1.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2.按時上、下課,不允許遲到、早退、無故曠課。

      3.愛惜學校的公共財產,毀壞或丟失需照價補償。

      4.尊重老師,遇到老師要問好,同學之間相互禮讓、交流和幫助。

      5.上課期間不得大聲喧嘩,保持安靜的學習環境。

    中小學學校管理制度15

      一、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要自覺接受黨支部和教代會的監督,實行校務公開,建立校務公開欄。

      二、凡屬涉及到學校重大的改革措施和教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必需召開教代會進行充分的爭論,集中正確的看法和建議。

      三、每學期開展一次評議學校各項工作,評議領導干部的雙評工作,將學校的'工作置于群眾的監督之下。

      四、每周召開的教務會議,除布署下周重點工作外,聽取組長及老師代表對學校各項工作的看法,涉及學校重點工作的問題,當場決策,并責成有關職能部門辦理。

      五、建立校長與教職工對話制度,溝通領導與群眾之間的聯系,促進學校的民主化管理。

      六、對教代會爭論通過的決議,必需無條件執行,任何個人不能隨便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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