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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爆粉塵安全管理制度全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涉爆粉塵安全管理制度全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一、安全基礎管理
營業執照:
相關證照齊全,具備經營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人員:
企業應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安全培訓和教育:
(1)企業從業人員經安全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2)企業負責人、從業人員要定期參加安全教育培訓,掌握鋁鎂粉塵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3)企業應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
《鋁鎂粉加工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7269-2003)
二、管理制度體系
作業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個體防護措施:作業人員應佩戴好防護眼鏡、護耳器、防塵口罩等個體勞動防護用品;作業人員的衣服應選用耐火、不易產生靜電的棉布制作,同時應易清潔和易脫下。
作業安全:作業人員作業前,要先檢查各類儀器、儀表、裝置是否正常,并將檢查情況如實記錄;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首先開啟粉塵除、排塵系統的排風風機進行排風運行10分鐘后,方可進行打磨拋光加工作業;作業人員作業后,必須在鋁鎂制品機加工作業完全停止,粉塵除、排塵系統的排風風機繼續運行15分鐘后,排風風機方可停機,然后要切斷崗位所有電源開關。
檢維修作業:生產系統完全停止、現場積塵清理干凈后,方可進行檢維修作業;嚴禁交叉作業;檢維修作業如涉及有限空間作業的,必須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確定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進入。
《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8號)及其釋義《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9號)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深刻吸取江蘇省昆山市“82”特別重大事故教訓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的緊急通知》(安委辦〔2014〕19號)《鋁鎂粉加工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7269-2003)
場所清潔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
(1)定期對生產場所殘留的粉塵進行清理,清潔作業場所地面粉塵,及時對收塵器、吸排塵管道等設備的粉塵進行清理;
(2)應當采用不產生火花、靜電、揚塵等方法清理生產場所。
《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8號)及其釋義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深刻吸取江蘇省昆山市“82”特別重大事故教訓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的緊急通知》(安委辦〔2014〕19號)
安全檢查檢測和故障排查制度:
(1)應建立起定期進行設備安全檢查、定期檢測作業場所粉塵濃度并將檢查記錄登記建檔的工作制度。
(2)要定期排查設備設施故障,并將排查情況登記建檔;
(3)應明確排查故障的方式方法,例如,識別粉塵除、排塵系統吸排風機電機是否產生運行異響;水除塵系統供水是否正常,循環水清潔度是否正常。
《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8號)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深刻吸取江蘇省昆山市“82”特別重大事故教訓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的緊急通知》(安委辦〔2014〕19號)《鋁鎂粉加工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7269-2003)
應急預案:
企業應當制定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保證作業和施救人員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深刻吸取江蘇省昆山市“82”特別重大事故教訓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的緊急通知》(安委辦〔2014〕19號)
三、作業場所
#廠房環境:廠房不得設置在居民區內,生產場所應獨立設置。
《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8號)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深刻吸取江蘇省昆山市“82”特別重大事故教訓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的緊急通知》(安委辦〔2014〕19號)
場所建筑結構:
生產場所不得設置在危房或違章建筑內;
生產場所應當有兩個以上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疏散門向外開啟,通道確保暢通。
通風除塵系統:
(1)安裝相對獨立的通風除塵系統,并設置接地裝置;
(2)收塵器離明火產生處不少于6米,并有防雨措施,回收的粉塵應當儲存在干燥的堆放場所。
防火防爆措施:
(1)作業場所嚴禁各類明火。需要在作業場所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停止生產作業,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2)作業場所內不應有非生產性明火存在,不應存放與鋁鎂粉性質不相容的物質或汽油、煤油、苯等易燃物。
《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8號)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深刻吸取江蘇省昆山市“82”特別重大事故教訓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的緊急通知》(安委辦〔2014〕19號)《鋁鎂粉加工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7269-2003)
消防措施:
(1)根據不同的作業條件與環境,配備消防器材,滅火設施與滅火器應隨時可用;
(2)粉塵燃燒時必須使用消防沙滅火,嚴禁使用普通滅火器滅火,不應使用使積塵撬起的滅火方法;不應使用水、泡沫或二氧化碳滅火器;
(3)滅火人員應經過專門訓練。企業應制定滅火及救災預案并定期演習。
《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8號)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深刻吸取江蘇省昆山市“82”特別重大事故教訓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的緊急通知》(安委辦〔2014〕19號)《鋁鎂粉加工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7269-2003)
電氣安全:
(1)生產場所電氣線路應當采用鍍鋅鋼管套管或鎧裝式保護,并在爆炸危險性較小的位置敷設。嚴禁采用絕緣導線或塑料管明設;
(2)空氣開關和漏電保護器應安裝在打磨拋光車間外,設備、電源開關應當采用防爆防靜電措施;
(3)生產場所投入使用后,嚴禁亂拉私接臨時電線、增加設備;
(4)作業場所應盡量減少插座和照明燈具。必須安裝時,插座和照明燈具應布置在爆炸性粉塵不易積聚的地點,照明燈具應是防爆燈具。
《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8號)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深刻吸取江蘇省昆山市“82”特別重大事故教訓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的緊急通知》(安委辦〔2014〕19號)《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92)
粉塵收塵器:
粉塵除、排塵系統必須設置收塵器,粉塵收塵器應符合《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收塵器防爆導則》(GB/T 17919-2008)規定的安全要求。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收塵器防爆導則》(GB/T 17919-2008)
粉塵除、排塵系統吸排塵管道:
(1)粉塵除、排塵系統的吸排塵管道不得與高溫、熱風、可燃氣體等通排風管道聯通;(2)粉塵除、排塵系統的吸排塵管道應保證有足夠的排風量;
(3)粉塵除、排塵系統吸排塵管道內設置的風機電機應是防爆電機;(4)粉塵除、排塵系統的吸排塵管道不得作為電氣設備的接地導體;(5)粉塵除、排塵系統的吸排塵管道使用材料應為防止產生靜電的材料;(6)粉塵除、排塵系統的吸排塵管道的表面溫度不得高于常溫;
(7)設置在室外的粉塵除、排塵系統吸排塵管道應符合防雷安全要求;
(8)設置在室外的粉塵除、排塵系統吸排塵管道應符合防雨水滲入的(措施;(9)粉塵除、排塵系統吸排塵管道的構造應便于粉塵清掃;(10)粉塵除、排塵系統吸排塵管道內應無塵積。
(11)打磨拋光加工作業時,若產生火花,則應在粉塵除、排塵系統吸口,設置防止進入吸排塵管道內的阻隔措施。
《鋁鎂粉加工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7269-2003)《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設備》(GB 2476.1--2000)《粉塵爆炸泄壓指南》(GB/T 15605-2008)《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收塵器防爆導則》(GB/T 17919-2008)《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2007)《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92)
檢查結論
注:帶#號的檢查項目是否決項,凡達不到要求的,一律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其他項目存在重大問題的,要立即停產整頓,整改合格后方可復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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