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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價格管理制度

    時間:2024-09-14 15:02:25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價格管理制度

      現如今,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價格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價格管理制度

    價格管理制度1

      1、一般性折扣

      1.1一般性折扣是指在銷售前對全體顧客公開的,顧客只要在規定時間、地點進行認購登記所享受的折扣。

      1.2會員購房,以及同一顧客購買第二套(或以上)房屋,按公司規定享受的折扣均視為一般性折扣。

      1.3一般性折扣方案及折扣比例由營銷公司制訂,報公司經理團通過后執行。

      1.4在銷售過程中,營銷公司應根據銷售情況,分析一般性折扣銷售對銷售計劃、銷售進度的影響,并及時提出調整折扣方案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執行。

      1.5制定一般性折扣方案須經過詳細的市場調查和測算以及一般性促銷原則,比較目標價格與折扣后的平均售價水平,并綜合考慮對公司經營計劃和利潤體現的影響。

      1.6制定一般性折扣方案應適當考慮鼓勵一次性付款方式,以爭取資金快速回籠和減少復雜的按揭辦理程序、控制按揭擔保風險。

      1.7一般性折扣銷售作為一種商業折扣,應在銷售策劃中體現,并按實際成交價及折后價確認銷售收入和應收帳款的入帳金額。

      1.8營銷公司須妥善保管項目歷次的各部門會簽過的銷售定價表原件、銷售折扣文件及資料,并送交一份原件給財務部備案。

      2、特例折扣

      2.1特例折扣界定

      特例折扣是指具有特殊身份的顧客在購房時,或者普通顧客在批量購買時,要求享受超出一般性折扣范圍的折扣。包括:內部職員購房折扣、集團購買折扣、一次性批量購買折扣、領導特批的其他折扣。

      2.2特例折扣控制原則

      a)謹慎性原則

      折扣銷售方式在促銷的.同時也直接減少銷售收入,因此應謹慎使用,嚴禁折扣銷售的隨意性和寬泛性。

      b)利益最大原則

      制定折扣銷售方案應兼顧并處理好增加銷售面積、現金流量和減少銷售收入及利潤的關系,應以項目綜合收益最大為目的。

      c)特例折扣不可以和一般性折扣累加,按孰高的原則執行。

      2.3特別折扣審批流程

    價格管理制度2

      1、定價策略

      企業和商場的定價權限:

      ①對實行國家指導價的商品和收費項目,應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②制定實行市場調節的商品價格的收費標準。

      ③對經濟部門鑒定確認,物價部門批準實行優質加價的商品,在規定的加價幅度內制定商品價格,按照規定權限確定殘、損、廢、次商品的處理價格。

      ④在國家規定期限內制定新產品的試銷價格。

      在定價過程中,要考慮下列因素:

      (一)國家的方針政策。

      (二)商品價值大小。

      (三)市場供求變化。

      (四)貨幣價值變化等。

      2、商品價格管理

      根據國家規定,企業和商場在價格方面應履行如下義務:

      ①嚴格遵照執行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和法規,執行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

      ②如實上報實行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的.商品和收費項目的有關定價資料。

      ③服從物價部門的價格管理,接受價格監督檢查,如實提供價格檢查所必需的成本、賬簿等有關資料。

      ④嚴格執行物價部門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申報、備案制度。

      ⑤零售商業、飲食行業、服務行業等,必須按照規定明碼標價。

      3、物價管理的基本制度

      ①明碼標價制度

      實行明碼標價制度,便于顧客挑選商品。明碼標價,要做到一貨一簽,標簽美觀,字跡清楚。標簽的內容要完整,標簽的顏色要醒目有別。對標簽要加強管理,標簽的填寫、更換、銷毀都應由專職或兼職物價員負責,標簽上沒有物價員名章無效。對于失落、錯放、看不清的標簽要及時糾正、更換。

      ②價格通知制度

      價格通知是商場物價管理的重要環節,要認真抓好。

      價格通知制度就是將主管部門批準的價格用通知單的形式,通知各個執行價格的單位,包括新經營商品的價格通知、價格調整通知和錯價更正通知。價格通知單是傳達各種商品價格信息的工具,直接關系到價格的準確性,也關系到價格的機密性。

      ③物價工作聯系制度

      物價工作聯系制度就是制定和調整商品價格時,同有關單位和地區互通情況、交流經驗、加強協作、及時交換價格資料的制度。

      ④價格登記制度

      價格登記就是把本商場經營的全部商品和價格進行系統的記錄,建立價格登記簿和物價卡片。價格登記,是檢查物價的依據,所以要及時、準確、完整,便于長期保存。在登記簿和卡片上應寫明下列內容:商品編號、商品名稱、產地、規格、牌號、計價單位、進貨價格、批發價格、批零差率、地區差率、定價和調價日期、批準單位等。

      ⑤物價監督和檢查制度

      物價監督包括國家監督、社會監督和單位監督三種基本形式。

      國家監督,是指通過各級物價機構、銀行、財政、工商行政和稅務部門從各個側面對物價進行監督。社會監督就是群眾團體、人民代表、消費者以社會輿論對物價進行監督。單位內部監督就是企業和商場內部在價格聯系中互相監督。

      物價檢查,一般是指物價檢查部門或物價專業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審價和調價工作。

      4、物價管理權限

      (1)嚴格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物價的方針、政策,負責組織學習培訓、加強物價紀律教育,不斷提高企業員工的政策觀念、業務水平和依法經商的自覺性。

      (2)認真正確執行商品價格,按照物價管理權限,制定審批商品或服務收費的價格,檢查、監督基層物價管理工作執行情況,發現價格差錯,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予以經濟處罰。

      (3)認真做好物價統計工作,搞好重點商品價格信息的積累,建立商品價格信息資訊,分析市場價格變化情況,開展調查研究。

      (4)對重點商品和招商(引廠進場、店)商品的價格,實行宏觀控制,限定綜合差率,審批價格。

      (5)凡新上崗的物價員,審批價格由市場經營部負責。半年后視工作情況,下放審批價格權。

      (6)按照權限審批處理價格

      凡處理殘損商品,損失金額不超過500元的(一種商品),由各專業商場主管經理審批,交市場經營部備案。

      凡處理殘損商品,損失金額在500―3000元之間的(一種商品),由市場經營部主管部長審批。

    價格管理制度3

      為積極推進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鼓勵醫療技術進步,規范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和價格管理,維護醫療單位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的《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1、新增醫療服務項目應體現技術先進性、經濟合理性、符合社會需求并有利于基本醫療服務開展的要求。

      2、醫療機構申報新增醫療服務項目,應提出正式書面報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新增醫療服務項目成本測算表》;

      (二)診療規范,內容包括:服務項目的規范名稱(包括項目簡稱或英文縮寫)、項目類別、工作原理、適用范圍及臨床意義、可能產生的副作用及操作規范和質量標準;

      (三)省級及以上專業學會的書面推薦證明;

      (四)公開發表的臨床應用資料;

      (五)國內或國際價格資料;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3、對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和價格,實行技術認定和價格審批制度。

      4、對屬于新增項目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成本資料進行初審,并對價格水平提出建議,向省物價局和省衛生廳提交正式申請報告及醫療機構有關申報資料。

      5、醫療機構開展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必須遵守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明碼標價,規范服務,并接受價格監督檢查。

      6、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價格違紀違法行為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進一步規范醫院收費行為,加強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提高收費價格管理的責任意識,維護廣大群眾的利益,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責任追究的范圍

      1、不向患者提供醫療服務價格明細清單;

      2、提前或推遲執行醫藥、服務價格政策;

      3、擅自增刪收費項目或自定價格標準或提高醫療服務價格標準;

      4、超越“除外內容”的'范圍或增加衛生材料品種或重復使用醫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費或分解項目收費;

      5、無醫囑或重復收費或超醫囑規定內容、范圍和時間收費;

      6、自主選擇服務項目或便民服務用品未征求患者或家屬同意收費。

      7、不同批次的醫用耗材和便民服務用品(如一次性便盆等),總務和醫用耗材倉庫未及時向物價員報告物品使

      三、責任追究程序

      1、物價員自查處理程序:物價員應根據《物價管理制度》,經常對醫院整個醫療活動中所發生收費事項進行督查,若發現有違規行為,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整改。

      2、患者與醫院自行協商處理的程序:患者若向院物價管理部門提出收費異議或行風投訴,由物價員和行風投訴接待人員與收費科室對該費用進行核實,并將核實結果告知患者,如確有違規收費行為,應立即予以糾正,并全額退還多收的費用,同時對患者往返交通費給予補償。

      3、患者通過政府部門處理收費爭議的程序:患者與醫院協商不能解決或直接要求物價部門解決的,相關科室應積極配合上級有關部門的調查,并根據上級部門的處理決定,立即糾正違規收費行為,全額退還多收的費用,同時對患者往返交通費用給予補償。

      四、責任人追究處理

      1、物價管理人員:物價員和各科室兼職物價員(病區為護士長,門診及醫技科室為科主任)未及時根據上級有關文件調整物價;物價員未履行《物價管理員崗位職責》;應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責任。

      2、電腦中心機房:擅自接受科室或個人調整醫療服務項目或價格標準造成違規收費行為的;未按“醫療費用(醫療價格)管理領導小組”的通知及時調整執行省、市物價部門文件規定的收費項目、價格標準的行為,應追究電腦中心機房的責任。

      3、藥劑科:未按上級物價部門規定時間調整藥品價格而造成違規收費行為,應追究藥劑科的責任。

      4、病區或相關科室:若有第二條事項的行為發生,所退還患者的費用和交通費用列入科室成本支出,并按第六條之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五、責任追究方式

      根據違規情節的輕重及對醫院造成損失的大小,對直接責任人分別予以檢討、通報批評、扣除1~3個月績效工資、行政警告、記過、直至解聘等處罰,并與本人年度考核掛鉤。

    價格管理制度4

      為了更好地貫徹國家物價政策,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通知精神,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我校價格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嚴格管理。

      一、成立物價管理機構,設兼職物價員

      (一)為更好地規范學校收費行為,完善物價管理檢查制度,成立學校物價管理小組:由校長劉建國任組長,分管收費的副校長叢春艷任副組長,下設兼職物價管理員。陶海波、于建平、張華杰、譚德欣、任保輝。物價管理小組有定期的“例會”制度。

      (二)物價管理小組工作職責:

      1、負責本年內部收費項目的'調整、審查、擬定標準,報主管部門審批。

      2、定期組織對全校收費情況進行隨機抽查,做好統計分析,對存在問題及時研究解決辦法。

      3、負責接待群眾在學校收費方面的咨詢,對群眾提出的意見或投訴進行調查處理,并及時做好解釋和答復工作,對存在問題指出整改措施,督促整改。

      4、嚴格把好收費關,制止和更改不合理收費項目,嚴禁超標準收費。

      5、定期向主管領導匯報本校物價工作情況,為學校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二、收費管理制度

      (一)嚴格執行威海市物價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不符擅自增加項目,分解項目,巧立名目和提高標準收費。

      (二)明確分工,強化管理。

      1、學校的一切收費由學校財務按物價部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不得亂收費。

      2、增加新的收費項目時,要寫報告報批,待物價管理小組論證審核后,報市物價局審批。

      4、在學校宣傳欄設立收費項目價格公示欄,方便群眾查詢收費。

      三、學校收費價格公示制度

      (一)嚴格執行國家的物價政策規定(價格法) 。

      (二)在學校宣傳欄設立收費項目價格公示欄,方便群眾查詢收費。

      (三)公布學校咨詢、投訴電話號碼,隨時接受群眾對于價格方面的咨詢和來校查閱。

      四、學校收費投訴管理制度

      (一)學校辦公室負責接待群眾的來電、來信和來訪投訴,在校內顯著位置設立收費投訴箱,并對外公布投訴電話號碼。

      (二)學校辦公室接到群眾關于學校收費的投訴后,詳細記錄有關資料,填寫好投訴表格,盡快聯系分管校長協同處理。

      (三)財務科收到投訴案例后,指定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處理,準確收集相關資料,核對收費項目和標準及發生次數等。 提供全面準確的資料。

      (四)建立獎罰制度。 對因多收、亂收費而受到投訴的,一經核查屬實,責任在工作人員或部門的,學校將按照考核辦法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工作人員給予調換,并做待崗處理;違法違紀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價格管理制度5

      目的:

      建立藥品價格管理程序,確保藥品價格正確有效。

      責任人:

      藥品會計。

      內容:

      1.采購人員要時刻了解各藥品的市場價格,對變化較大的藥品,特別是用量較大及常用藥品的`價格變動情況每月底向醫院匯報一次。

      2.接到各種調價文件后應及時交藥劑科主任,重大調價要經過院領導審批。

      3.科主任根據文件要求及時通知藥品會計、各藥房負責人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調價、盤點,并將盤點數據交藥品會計及藥品采購員。

      4.藥品會計在調價后3日內計算出藥品調價盈虧。

      5.藥品采購根據調價盤點情況及時通知相關供應商進行沖減差價或退貨。

    價格管理制度6

      甲方:

      (醫療機構)乙方:

      (中標人或者配送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湖南省公立醫療機構網上藥品集中采購實施方案(試行)》、《湖南省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為確保藥品網上交易的順利進行,明確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須根據乙方在湖南省藥品集中采購交易平臺上所提供的藥品信息,以網上采購的形式采購臨床需要使用的藥品,甲方通過交易平臺向乙方發送電子訂單通知,乙方據此供貨;雙方確認后的電子訂單為本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乙方對甲方通過交易平臺發出的電子訂單通知,自甲方發出電子訂單通知起一個工作日內必須確認。

      中標人與藥品經營企業簽訂的委托配送協議書為本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條

      乙方須按甲方采購藥品訂單向甲方供應藥品。

      第三條

      乙方應保證甲方在使用藥品時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關專利權、商標權或保護期等方面的權利的要求。

      第四條

      乙方所供應藥品的質量應符合國家藥品相關標準,藥品包裝、質量及價格須與交易平臺上中標藥品的信息一致,不得更改,按甲方要求提供相應的藥檢報告書,并將藥品送到甲方指定地點。

      第五條

      供貨期限

      乙方應自確認甲方訂單通知起一個工作日內交貨,最長不超過48小時;急救藥品乙方應在4小時內送到。

      第六條

      供貨價格與貨款結算

      (一)供貨價格:按交易平臺所公布的中標藥品價格執行,該價格包含成本、運輸、包裝、伴隨服務、稅費及其他一切附加費用;合同履行期間,如遇政策性調價,按平臺更新后的價格執行,包括尚未售出的藥品。

      (二)貨款結算:甲方在收到配送藥品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的時間進行貨款結算。

      第七條

      藥品驗收及異議

      甲方對不符合質量、有效期、包裝和訂單數量要求的藥品,有權拒絕接收,乙方應對不符合要求的藥品及時進行更換,不得影響甲方的臨床應用。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產品失效或質量下降的,自行負責。

      第八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通過交易平臺以外途徑購買替代中標藥品,承擔違約責任;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收貨或違約付款的,應當承擔乙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以上兩種情形,乙方有權向當地藥品集中采購聯席會議辦公室舉報。

      第九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一)乙方確認甲方發出的訂單通知后拒絕供貨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乙方所供藥品因藥品質量不符合有關規定而造成后果的,按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以上兩種情形,甲方有權向當地藥品集中采購聯席會議辦公室舉報。

      第十條

      合同當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實施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承擔誤期賠償或終止合同的責任。(“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合同雙方無法控制、不可預見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違約或疏忽。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戰爭、嚴重火災、洪水、臺風、地震及其他雙方商定的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合同雙方應盡快以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的.情況和原因通知對方。除另行要求外,合同雙方應盡實際可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以及尋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事項。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消除后,雙方可通過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的協議。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及解除

      由于藥品生產企業關、停、并、轉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應及時向甲方通報并提供省級以上藥監部門證明,雙方可以解除就相應藥品的購銷合同,合同如需變更,須經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按《湖南省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實施方案》和《湖南省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辦法(暫行)》執行。仍然無法確定的,經雙方共同協商,可根據以上兩個文件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因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將爭議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合同期內發生的有關網上交易的各項事宜,均受本合同的約束。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有效期從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注冊

      注冊

      法人代表(簽名)法人代表(簽名)

    價格管理制度7

      一、總則

      為保證我公司各種產品按照統一、穩定、有序的銷售價格對外報價和銷售,規范價格管理,維護價格秩序,特制訂本制度。

      《價格管理制度》涉及各種產品的銷售價格制定和執行。

      二、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公司成立價格領導小組,其成員組成:

      公司經理、書記、副經理、總工程師、綜合辦公室主任、生產動力科科長、技術開發科科長、生產車間主任、市場營銷科科長、財務科科長、倉儲計量中心主任、生產科計劃統計員、財務科成本核算會計、職工代表組成。由經營副經理任組長。

      (二)職責

      1、每周定期參加公司價格例會。

      2、生產、銷售、成本等信息的傳遞。

      3、公司所有銷售產品(包括副產品、殘次品)的銷售定價。

      三、價格釋義

      產品成本價格―指各種產品的綜合成本,由公司財務科確定。

      產品基礎價格---指公司價格領導小組確定的各種產品批量銷售價格以及對經銷商執行的優惠價格,由經營副經理審批后執行。

      對外產品報價---公司在銷售大廳和各種媒體的對外報價,由銷售科業務員以及公司專業銷售員執行。

      產品浮動價格---是指產品對外報價+(對外報價-產品基本價格)×(±50%)上下浮動的價格,由營銷科科長負責審核執行

      四、報價原則

      (一)產品基礎價格

      (二)對外產品報價

      1、固體產品的'對外報價為:

      最新確定的基礎價格×106%

      注:數字精確到10位數。其它數字四舍五入。

      2、液體產品對外報價為

      最新確定的基礎價格×105%

      注:數字精確到10位數,其它數字四舍五入

      五、管理規定

      (一)副產品、殘次品、廢品的銷售管理

      1、副產品、殘次品、廢品系指因內在質量不合格并有質檢科出具不合格報告的產品,按正常檢驗程序檢測出的不合格產品;正常生產過程中排放品(如污油、廢渣等);因存放時間過久變質產品。

      2、如出現不合格產品需要處理的,應由營銷科倉儲計量組提出書面申請,注明貨物名稱、規格、數量、不合格項目并附注質檢科出具的檢測報告上報主管領導審批;生產車間存有的廢料需處理的,由所在車間提出書面申請。注明貨物名稱、數量交由分管領導審批。

      3、審批后的擬代銷“三品”由營銷科統一聯系客戶,查驗貨物,擬定價格。數量超過50噸的“三品”定價由營銷科組織采用招標方式集中銷售。

      4、上述工作均按程序完成后,(完成標志是有分管領導或主管領導明確的批復意見,以及招標銷售過程中與中標客戶簽定的協議書)轉入正常銷售程序。

      (二)產品銷售價格的執行權限

      1、對外產品報價---執行人為銷售大廳業務員,公司專業銷售員,銷售科客戶開發人員。

      2、產品浮動價格---由營銷科專職副科長負責同客戶溝通,確定價格,由營銷科長審核后執行。

      3、產品基礎價格---對于戰略性客戶,區域經銷商、產品直接用戶以及大額產品(固體產品30噸以上,液體產品50噸以上)由營銷科與客戶溝通不能成交時,報請經營副經理審批后執行。

      4、公司原則上不能低于基礎價格銷售,對于以下特殊情況低于產品基礎價格銷售時,應由業務員或專職銷售員提交申請,說明事由,由營銷科科長審核簽署意見,報經營副經理,由經營副經理組織價格領導小組確定,一個客戶只能出現一次,無論任何情況不能低于成本價格銷售。

      (1)開發市場,低價與同行競爭(限量10噸以內)。

      (2)戰略性調整價格,提高市場份額。

      (3)階段性對局域經銷商讓利。

      (4)其它特殊情況。

      5、銷售價格的職責確認。

      (1)各級人員在本崗位價格執行權限內,在產品銷售單上簽字即可。

      (2)對于超出權限,需要向上級請示的,按照能級原則,逐級請示。即業務員向營銷科科長請示;超權限時營銷科科長向經營副經理請示,并在銷售單上簽字認可。

      (3)對于低于產品基礎價格銷售貨物時,必需有書面的請示,說明事由,通過經營副經理,公司經理審核、審批后再執行。

      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價格領導小組。

    價格管理制度8

      為規范商品價格管理,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酒店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本酒店銷售的.商品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及省、市、縣價格主管部門的物價政策,合理銷售商品,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對購進、調入的商品要分類、分區上架銷售,并擺放整齊,沒有標簽及時打印并對照商品位置擺放。

      三、酒店執行政府物價部門的管理規定,實行當地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酒店自主相結合的定價方法。

      四、對進入酒店銷售的所有商品,其名稱、產品、規格、價格予以打印標簽,各類收費標準及商品價格均需按照國家計委發布的《關于商品價格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執行。

      五、實行價格檢查制度是酒店接受政府物價管理部門和客人的監督以及對所屬經營部門進行價格管理的一項有效的手段。

    價格管理制度9

      1.負責價格管理一科日常管理工作。

      2.負責全市價格管理,起草商品和服務價格調整規范性文件;貫徹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商品的作價原則,規范企業定價行為,加強市場價格監測、調控與管理。

      3.負責監測居民消費調控目標的實施及信息反饋。開展市場價格信息監測,掌握市場價格動態,發布價格信息公報。

      4.負責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成本調查與監審工作。

      5.組織藥品價格管理與集中招標采購價格行為的'規范和審定工作。

      6.協調工農業產品(商品)及交通運輸等方面的價格糾紛和矛盾,協助處理有關價格違法案件。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價格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化工產品銷售價格的管理,規范銷售價格的制定、調整、執行程序,創造更好的經濟效益,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hb公司所有對外銷售的化工產品銷售價格的制定、調整、執行與監督管理。

      第三條公司化工產品價格制定和調整的基本原則是'科學定價、嚴格執行、公開透明、運行高效'。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公司價格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價格領導小組')是公司產品價格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價格領導小組成員由公司領導班子成員、銷售部、市場信息部、物流管理部、財務部、綜合辦公室等部門的負責人、業務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落實上級單位價格管理委員會的價格方針、政策;

      (二)研究并審批制定公司價格管理辦法;

      (三)研究并審批制定權限內產品的調價方案及價格策略;

      (四)向上級單位提交化工產品銷售價格管理機制和價格調整方案建議;

      (五)處理公司內部在價格執行方面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五條價格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場信息部,辦公室主任由市場信息部部長擔任,負責主持價格管理領導小組的日常管理工作。價格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如下:

      (一)擬定公司價格管理辦法;

      (二)提出銷售價格及政策的調整建議,提交價格領導小組審議;

      (三)組織召開價格領導小組會議;

      (四)整理價格領導小組會議紀要,做好會議成果的成員簽字工作;

      (五)將價格領導小組會議確定的價格方案及時下達相關部門、單位,并監督執行;

      (六)按規定向產品經銷公司化工品銷售部備案價格管理相關資料;

      (七)做好銷售價格、政策資料的匯總、歸檔及保管工作。

      第六條價格管理領導小組中各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銷售部的主要職責為:根據市場行情、客戶需求狀況等信息,提交價格調整建議至公司價格管理領導小組。

      (二)市場信息部的主要職責為:化工產品市場價格政策、價格信息的收集和調研;在產品經銷公司限定的價格浮動范圍內,擬定產品價格策略、調價方案,并擬定浮動范圍外的價格調整建議;完善化工產品的價格制定機制,探索建立適應于化工產品銷售市場的價格制定模式,在不同的市場形勢條件下應用與當時市場形勢相適應的定價模式。

      (三)財務部的主要職責為:從納稅籌劃、經濟效益的角度為價格的制定與調整提供相應的建議。

      (四)綜合辦公室的主要職責為:協助會議的召開,并協助做好會議記錄及收發文等工作。監督價格制定的全過程,防范違法違紀事件。從公司整體發展、績效實現等角度對價格的制定與調整提供相關意見,同時審核價格制定與調整的合法和合規性。

      第三章 價格的制定

      第一節 價格制定原則

      第七條公司在產品經銷公司規定的'銷售指導價的基礎上,根據市場情況,堅持'當期效益最大化'原則,確定產品的實際銷售價格。

      第八條公司在上級單位給予的價格浮動范圍、政策范圍內,根據市場情況確定產品的實際對外銷售價格。超過上級單位給予的價格浮動范圍、政策范圍時,經公司價格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后提交上級單位進行審查。

      第二節 價格決策程序

      第九條公司權限范圍內銷售價格制定程序:

      (一)市場信息部信息管理崗收集匯總華中、華南區域市場價格與競爭者的價格信息,編制價格分析報告,預測化工產品市場未來價格走勢。

      (二)客戶經理可根據市場行情、客戶需求狀況等信息,提出價格調整建議,提交至市場信息部信息管理崗。

      (三)市場信息部信息管理崗根據客戶經理提交的價格調整建議,并結合收集的化工品價格走勢、客戶需求量走勢、化工品采購價、化工品配置量、庫存量、產品市場占有率等信息,擬訂化工品價格調整建議書提交部門經理初步審查。擬訂的化工品價格調整建議書需寫明擬調價的化工品品名、調整后的價格以及條件原因。

      (四)市場信息部經理根據價格分析報告、市場信息和企業自身條件等因素,審查價格調整建議。經初步審核同意后由市場信息部組織召開價格領導小組會議集體商討決策。

      價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應負責做好價格管理領導小組研究、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組織相關專業部門或人員進行調查論證,提供有關方面的資料:1、調研報告,應當包括現行價格存在的問題,市場價格情況,調價的原因和依據;2、具體調價方案。

      (五)價格領導小組會議由總經理主持,各委員集體商討擬訂的銷售價格調整建議是否合理。價格調整建議需經價格領導小組成員集體簽字后方可生效。

      除緊急情況外,價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將相關資料發送給價格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并負責通知會議主題、時間、地點。

      (六)價格領導小組辦公室整理會議紀要,并以價格文件形式統一下發至相關部門執行。

      第十條公司涉及價格管理的以下資料,需要以文件形成二十四小時內報產品經銷公司價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一)價格管理領導小組成員組成及變動文件;

      (二)出臺的相關價格管理辦法;

      (三)權限內重大銷售價格調整文件及價格會議后形成的會議紀要。

      第三節 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價格管理領導小組會議按需召開。會議由組長主持,組長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成員主持。

      第十二條組長或價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提議召開會議。會議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包括委托方)方可舉行。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當載明授權發表的建議或意見。

      第十三條每一名成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價格管理領導小組會議原則上以實體會議方式召開;必要時,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五條價格管理領導小組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協商結果或審核意見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章程及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六條價格管理領導小組會議應當有書面審議意見或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成員應當在審議意見或會議紀要上簽字;審議意見或會議紀要由價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保存。

      第十七條如有必要,價格管理領導小組可邀請與價格管理相關的有關人員列席價格管理領導小組會議。

      第十八條出席會議

      的成員和列席人員均對會議所議價格方案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泄露有關信息。

      第四章 價格的執行與監督

      第十九條各部門應嚴格按公司價格領導小組制定或調整后的銷售價格執行,客戶經理應及時通知客戶化工品銷售價格。

      第二十條公司價格領導小組辦公室監督、指導各部門對銷售價格的執行情況,及時對價格執行中的錯誤予以指出更正,對價格管理中的問題,及時提報價格管理領導小組,討論確定調整方案。

      第二十一條公司建立價格后評估制度,對重大價格、營銷策略的調整進行事前預估、事中跟蹤、事后評估。對重大價格、營銷策略實施結果以市場份額、價格到位率、社會及經濟效益、客戶開發與維護、新增銷量、庫存風險等項目進行綜合評估,總結經驗、指導下一步銷售和價格策略的制定。

      第二十二條公司市場信息部需建立完整的價格管理檔案,所有價格文件、價格調整建議、會議紀要、價格調整表等相關資料,統一編號存檔備查,由專人管理。

      第二十三條價格文件為商業機密,實行限部門、限個人、限量下發,相關人員要妥善保管、存檔,不得泄露。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四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相關人員獎勵:

      (一)市場價格信息了解及時,向公司建議后帶來明顯經濟效益的;

      (二)嚴格履行職責,成效顯著的;

      (三)舉報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經查證屬實,并避免了公司重大經濟損失的。

      第二十五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于違規行為,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相關人員懲罰:

      (一)越權擅自制定和調整化工產品價格;

      (二)未在規定時間調整價格;

      (三)實際銷售價格與同期價格文件不符;

      (四)價格建議中故意虛報、瞞報市場信息;

      (五)上級行使價格干預后,不及時糾正;

      (六)泄露價格方面的材料、文件、信息及其他價格違規行為。

      第二十六條對違規行為,將視情節的嚴重程度,對違紀部門或違紀個人予以行政和經濟處罰,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價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產品經銷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價格管理制度11

      為進一步規范醫院藥品價格行為,根據國家藥品價格管理的相關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本醫院銷售的藥品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及省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藥品價格政策,因病施治,合理用藥,切實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

      二、本醫院所用藥品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按規定實行網上招標采購。

      三、進入本院銷售的藥品應以實際進價為基礎,順加規定的加價率或加價額作價銷售。

      四、醫生開具處方時應以藥品通用名書寫,且字跡清晰;劃價時應按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對藥品逐一劃價。

      五、所有進入本院各藥房銷售的藥品,其名稱、產地、劑型、規格、價格,都應在電子觸摸屏顯示。

      六、藥品價格管理實行部門負責制,藥品價格出現差錯,視情況給予有關部門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批評和經濟處罰。

      七、實行專人專線負責醫院藥品價格的協調處理。

      陸良縣物價局的投訴電話:12358;醫院投訴電話:6938109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發改委《關于在全國開展價格服務進萬家活動的通知》及《價格法》精神,規范我院物價收費管理工作,落實不規范收費責任追究制,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醫院各項醫療服務價格和藥品價格必須按規定采用上墻、咨詢服務等方式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

      2、醫院各科室必須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價格政策,按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

      3、醫院的`各項收費要嚴格按“應收則收,應收不漏,不該收的堅決不收“的原則執行。嚴禁分解收費項目、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巧立明目收費。

      4、各科室需要開展新的醫療項目,或需要對現有醫療服務項目增加新的內容時,應先寫出可行性論證報告,并對醫療收費標準提出初步意見后報財務科,由財務科牽頭按有關規定組織論證、核算成本,并擬定建議收費標準,按規定程序報物價部門審批后方可進行收費。

      5、醫院的所有收費,必須由財務科開具合法的正式收據,嚴禁任何科室和個人出具非正式收據(或不出具收據)向病人及病人家屬收取各種費用。

      6、凡醫療服務價格有變動的,價格主管科室和信息科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更新價格庫。

      7、醫院的一切收入必須上交財務科,嚴禁任何科室私設小金庫。

      8、嚴格執行住院病人一日清單制和門診病人一方清制度。嚴格退費、退藥相關制度。

      9、各科室負責人負責醫療服務價格和藥品價格管理工作。凡是病人在查詢系統中發現的問題或提出的疑問,均應按首問負責制的原則及時給予答復和解決,不得相互推諉。

      10、全院職工應共同遵守本制度。如有違反本制度規定,將按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并處罰。

    價格管理制度12

      第一條為規范食鹽價格行為,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鹽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食鹽專營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食鹽價格行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鹽。

      第四條食鹽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按照食鹽生產、經銷環節分別制定食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含產區批發價格和銷區批發價格,下同)和零售價格。

      第五條食鹽價格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或調整食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和小包裝費用標準。

      第六條制定或調整食鹽價格應以生產經營食鹽的社會平均成本費用為基礎,并考慮生產經營條件差別、食鹽品種等級差別、消費者特別是邊遠地區居民承受能力、毗鄰地區價格銜接等因素。

      第七條出廠價格是指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銷售大包裝食鹽的含稅價格,由食鹽生產環節發生的成本費用(包括制造成本和期間費用)、利潤、稅金等構成。

      第八條產區批發價格是指按照國家食鹽分配調撥計劃從食鹽產區向食鹽銷區調撥食鹽的含稅價格,由出廠價格和產區食鹽調撥過程發生的調撥費用、稅金等構成。

      調撥費用包括短途運費、裝卸費用、站臺碼頭費用和管理費用等。第九條銷區批發價格是指食鹽批發企業或受其委托的轉代批單位向零售單位或食品加工單位銷售食鹽的含稅價格,由出廠價格或產區批發價格和批發環節發生的成本費用(包括經營費用和期間費用)、稅金、利潤等構成。

      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碘鹽基金列入批發環節成本費用。

      第十條食鹽生產、批發環節的成本費用利潤率,根據社會平均利潤率水平、鹽行業發展的需要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況,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另行確定。

      第十一條小包裝食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分別在同類大包裝食鹽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基礎上加上小包裝費用確定。

      小包裝費用標準由小包裝袋、防偽標識、外包裝物的購進成本和分裝成本費用、稅金、利潤等構成。

      小包裝成本費用利潤率應控制在15%以內,損耗率不得超過3%。

      第十二條食鹽零售價格是指食鹽在零售市場上的最終銷售價格,按照批發價格加批零差價的方式確定。批零差價率應控制在20%以內。

      第十三條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應充分考慮邊遠地區居民的承受能力,同品種食鹽原則上實行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零售價格。

      第十四條制定或調整大包裝食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食鹽經營者應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建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審核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食鹽生產、經銷企業近三年的生產經營成本費用和經營狀況;

      (二)制定或調整價格的具體方案及其主要理由;

      (三)食鹽生產、經銷企業和其他方面的意見;

      (四)與毗鄰及有關產銷關聯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的協調意見;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當生產經銷食鹽的成本費用發生較大變化、價格矛盾突出和社會各界反應強烈時,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可直接調整大包裝食鹽出廠價格、批發價格。

      第十五條食鹽經營者要求制定或調整大包裝食鹽出廠價格、批發價格的書面建議的內容、形式和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小包裝費用標準的程序、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接到制定或調整食鹽價格的審核報告或書面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制定或調整價格的決定。

      第十七條制定或調整食鹽價格應進行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和食鹽經營者等有關方面意見。食鹽經營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財務報表、帳簿及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應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生產經營成本費用和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經營者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實際執行價格高于或低于政府定價的`;

      (二)擅自提前或推遲執行政府定價的;

      (三)擅自制定食鹽價格的;

      (四)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或其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超越定價權限或范圍制定、調整食鹽價格,不執行、提前或推遲執行政府定價的,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他負責人員,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多品種食鹽和腸衣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或調整。

      漁業和畜牧用鹽適用本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價格。

      第二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小包裝費用標準和多品種食鹽、腸衣鹽、漁業用鹽、畜牧用鹽的價格,應在公布實施前15個工作日前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出口食鹽的價格由經營者自主制定。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年7月1日起執行。

    價格管理制度13

      為進一步加強醫院價格信息公示工作的管理,廣泛接受群眾監督,提高價格信息透明度,規范價格行為,特作如下規定。

      一、醫院在顯著位置,通過公示牌、價目表,住院費用清單等方式實行藥品及醫療項目價格公示,并嚴格按照價格公示的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收費,任何人不得隨意多收、少收或亂收。

      二、公示內容包括醫療服務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內容計價單位、收費標準等,醫療服務價格變動時,及時變更相應的'公示內容。

      三、完善醫院信息管理系統,只有物價管理科可以進入醫院收費項目維護系統,對醫療收費項目進行增加、減少或變動,其他任何科室和個人不得進入該系統進行任何操作。

      四、對醫院實行的單病種限價收費項目及價格在相關科室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并通過媒體向社會進行廣泛的宣傳和承諾。

      五、在收款窗口設立收費顯示系統,門診病人交費的同時,可直接看到自己的交費情況;在院病人可通過住院費用一日清單查詢費用情況。

      六、醫院設立意見箱、舉報電話,接受患者、家屬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價格管理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

      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條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

      第五條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法納稅。

      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確定。

      第二章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九條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的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擬訂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的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的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的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直轄市的縣人民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權限,由直轄市人民的政府規定。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采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六條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的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因土地滅失而終止。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

      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第二節土地使用權劃撥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房地產開發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二十六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

      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范。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

      第二十九條國家采取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措施鼓勵和扶持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居民住宅。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還應當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規定的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期開發房地產的,分期投資額應當與項目規模相適應,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按期投入資金,用于項目建設。

      第四章房地產交易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第三十三條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應當定期確定并公布。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四條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第三十五條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第二節房地產轉讓

      第三十七條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四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的政府審批。

      有批準權的人民的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的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四十一條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四十三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的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四十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第四十六條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節房地產抵押

      第四十七條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十八條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第四十九條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辦理。

      第五十條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條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第五十二條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財產。

      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第四節房屋租賃

      第五十三條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五十五條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的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

      第五十六條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節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十七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房地產咨詢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等。

      第五十八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四)有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第五十九條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

      第五章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

      第六十條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第六十一條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的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的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二條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章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六十三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擅自批準出讓或者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房地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七十條沒有法律、法規的依據,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費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退回所收取的錢款;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權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懲治貪腐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交易活動以及實施房地產管理,參照本法執行。

      第七十三條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地產抵押登記的流程和費用

      1、抵押登記申請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提交登記機關所需的各種文件。

      點擊進入:《房地產抵押登記程序申報材料》

      2、受理申請

      審查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實、齊備,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文件符合規定的,則予受理,給該申請編號并給回執,回執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編號。

      3、審核

      登記機關從房地產登記冊查明申請轉移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狀況。

      4、登記

      (1)對核準抵押登記的,在房地產權利證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并在房地產登記冊上作抵押記錄。

      抵押記錄應包括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物名稱、面積、價值、抵押金額和抵押期限等內容。

      (2)預購的房地產抵押時,應在買賣合同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

      5、收費發證

      (1)登記費的收取標準按國家或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2)將已加蓋房地產抵押專用章的房地產權利證書在規定時間內退回抵押當事人(由抵押當事人憑回執、身份證明及交費憑證領取)。

      6、立卷歸檔

      按規定建立土地和房地產登記的檔案。

    價格管理制度15

      XX區發改委(物價局)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深化價格改革會議精神,進一步解放思想、開拓創新,全面推進價格放、管、服,簡政放權職能轉變。在加快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引導資源配置、結構優化調整、工作效率提高、開展“雙隨機”抽查市場價格監管等方面大膽探索創新。

      一、推進收費管理方式改革。

      20xx年全面取消《收費許可證》制度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年審制度。通過區政府站、物價局網站以及各相關部門網站對外公布實施,進一步提高了收費工作透明度,對收費目錄清單實行動態化管理,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取消《收費許可證》和收費年審后已經完成了2 次收費年度報告,從年度報告情況看,實施收費目錄清單管理后,既大大提高了收費管理效能,又強化了各單位對收費工作重視。目前委(局)正逐步探索實行年度收費報告制度,對收費單位的收費政策及執行情況跟蹤 ,進一步強化對收費管理的事中、事后監管。

      二、涉企收費清單制度成效逐步顯現。

      通過取消、凍結、暫停、緩征、免征涉企收費等措施,切實減輕了企業負擔,降低了企業生產成本,對新常態下支持企業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三、加強涉企清單動態管理。

      確保清單內的收費項目只減不增,所有收費事項合法、合規、合理,切實把涉企收費清單納入行政權力平臺運行和監管。

      四、實行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和收費公示制度。

      在網絡、媒體等平臺公布涉企收費清單、涉企經營性服務收費項目錄等,發放《涉企收費政策宣傳資料》,督促各單位在收費場所及站及時公布、動態調整收費政策。

      五、認真開展涉企收費清單制度執行情況專項檢查。

      傾聽企業對涉企收費清單制度的意見和建議。確保收費事中事后監管工作落實到位。對清單之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等行為嚴肅查處。

      六、清理規范政府定價管理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下發了發改辦﹝20xx﹞40號《關于清理規范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 》全面梳理《安徽省定價目錄》內各項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進一步減少包括中介服務在內的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已明確取消的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事項,其收費不得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取消不合理收費項目,放開已經具備競爭條件的定價項目,降低部分保留項目的收費標準。

      七、20xx工作思路。

      20xx我委(局)將重點從四方面繼續深化價格、收費管理制度改革 :一是明確簡政放權的目標任務,凡上級放開價格一律實行市場化運作。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社會反響大、群眾意見集中的價格問題積極穩妥推進改革。三是加強統籌協調,加大部門間配合,著力解決不銜接、不配套、落實不到位價格問題。四是全面履行價格職能,承接好上級下放權力清單、完善監管與提供服務相結合,運用大數據、信息化手段為企業和群眾主動推送價格服務,努力打造服務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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