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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管理制度

    時間:2024-09-12 11:20:30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房屋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房屋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房屋管理制度

    房屋管理制度1

      1.目的:保障房屋本體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完善房屋本體使用功能功能。

      2.范圍:適用于xx家園管理處

      3.方法和控制過程

      3.1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房屋維修計劃,因房制宜,對房屋本體修繕所需的資源進行合理配置,滿足顧客使用和質量要求。

      3.2每月定期檢查、巡視,發現問題及時修繕、維修、保養,保持房屋本體正常使功能。

      3.3修繕標準應與物業原有建筑風格和標準相適應。

      3.4掌握房屋本體建筑完好情況,根據建筑設計用途定期對房屋本體質量進行評估,根據完好情況進行管理,保證房屋本體使用正常。

      3.5制訂和執行修繕原則、指標、計劃,審核修繕方案及工程預決算,有計劃對房屋本體進行維護。

      3.6嚴格按規范要求進行質量驗收,做好施工過程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完善崗位責任制、構配件檢驗制及技術檔案制度,完善工程項目質量體系。

      4.房屋本體修繕的.分類

      4.1修繕工程分為小修、中修、大修、翻修、和綜合維修工程五類。

      4.1.1小修:保持房屋本體原完損等級為目的的預防性養護工程,一般指補漏防水、上下水管道修補、疏通、內外墻、地面抹灰修補等

      4.1.2中修:房屋本體小量部位損壞、不符合建筑結構要求,須局部維修的工程,一般包括:墻體屋面局部拆除、清洗、粉刷、修補或部位重做面層、樓地面、樓梯等的維修、門窗油漆等。

      4.1.3大修:主體結構部位嚴重損壞、有危險必須進行大型維修的工程,一般包括:對共用設施的拆除改裝,如上下水管道、供電線路及對主體專項加固的工程。

      4.1.4翻新:指拆除重建。

      4.1.5綜合維修:指大中小維修工程一次性進行的綜合性工程。

    房屋管理制度2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市《關于印發<進一步明確全市建筑拆除施工安全生產職責的意見>的通知》(安辦xxx號)要求,保障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結我鎮拆除工程特點,制定本辦法。

      一、發包單位須審驗承包單位資料

      1、拆除工程施工單位,在未簽定承包協議前須提供以下資料:

      (1)、拆除公司授權委托書;

      (2)、公司簡介;

      (3)、營業執照;

      (4)、公司法人代碼證;

      (5)、稅務登記證;

      (6)、房屋拆遷資格證;

      (7)、拆遷工程安全許可證,

      以上資料復印件須蓋公司公章。發包單位對承包單位所提供的材料上網核實。

      2、雙方簽定同后,必須單獨簽定安全協議書,承包單位應成立拆除施工現場安全領導小組,制定實施方案,以及突發事故應急預案,所有資料整理報鎮安委辦審查備案,并交納60萬元安全風險抵押金,承包單位方可施工。否則發生安全事故將追究發包單位主要領導責任。

      二、承包單位做好拆除施工前的安全準備工作

      1、施工前,對施工人員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教育培訓,確保施工人員熟悉掌握所拆除建筑物的結構,了解水、電、設備、管道情況。現場安全負責人要在每次開工前向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2、開工前,先切斷現場總電源,現場應設置警戒線、警示標志,安排專人看守,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3、對于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筑物的.拆除,要制定安全預案,要經過消防、安全部門參與審核,經過批準實施拆除工程。

      三、加強拆除施工中安全管理

      1、拆遷工程必須使用機械拆除,嚴禁人工拆除。凡安委辦工作人員巡查發現施工人員未正確佩戴質量格的安全帽,及施工人員違反安全操作規程行為,每人一次罰款200元,從安全風險抵押金中扣除。

      2、必須按照施工方案自上而下依次進行,禁止多層同時拆除。嚴格執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施工。

      四、做好拆除作業后的安全工作

      1、拆卸下來的各種材料應及時清理,按品種、類別堆放在平整的地面上,高度應符安全規定,并留有一定的間距,防止倒塌傷人。拆除的區域,對電力線路、煤氣管道、水管、供熱設備管道等再進行一次檢查,以防留下隱患,并要設明顯標記。

      2、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拆除單位要和建筑公司相互銜接好。拆遷現場在全部清理出場料后,再按照施工要求進行新的工程建筑。

      修訂后的《鎮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辦法》于20xx年8月10日生效,原《鎮保障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井政[20xx]38號)廢止。

    房屋管理制度3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一、范圍

      本協議規定了本單位房屋租賃的安全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本單位以及單位物業管理范圍內的場所。

      二、總則

      為落實我院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根據房屋租憑安全管理辦法的原則及有關規定,制訂本標準。

      三、雙方應共同遵守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在與租賃房屋有關的施工生產、承包、承租經營和勞務承包過程中,雙方應共同遵守下列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廣州市消防條例》

      ——《廣州市安全生產條例》

      ——《企業事業單位安全管理制度》

      ——《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

      ——其它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四、甲方的職責與義務

      1、合同要求;

      2、甲方與乙方簽訂房屋租賃協議時,必須簽訂安全、防火、治安協議。協議中應明確勞動安全衛生、消防等內容及應承擔的責任;

      1、及時傳達相關管理單位有關安全生產方面新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2、甲方負責監督乙方建立安全制度及對工作人員的安全教育;

      3、甲方負責將管理區域內的重點防范部位、安全設施(消防管線、安全出口等)告知乙方;

      4、甲方有權對乙方在管理區域內的安全生產,消防保衛等情況進行檢查,并要求乙方對所發現的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5、乙方的經營活動不能影響甲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工作人員未經許可,嚴禁到與其無關的甲方工作現場;

      6、甲方負責對出租區域的安全設施(消防管線)進行檢查;

      五、乙方的職責與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安全施工、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以及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其它要求;

      2、乙方要根據國家消防法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消防器材;

      3、乙方動用明火必須經出租方主管部門審核,動火必須符合《上海市消防條例》的規定,指定專人負責現場監督,配備消防器材;

      4、乙方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和其他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5、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遷移房屋內外的水、電、煤氣儀表及消防管線等。甲方同意遷移的,雙方應當嚴格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及要求,遷移后的儀表及管線應符合安全規范;

      6、乙方自行購置的電器或其他設備應當合格且符合安全要求,并與甲方提供的水、電、煤氣接口及荷載相匹配,禁止乙方使用電爐、熱得快等高負荷、高危險性設備或物品;

      7、出租房屋做為居住使用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北京市規定的最低標準。 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做為住宿使用;

      8、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并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并報甲方備案;

      9、負責承租區域內的治安防范措施的制定、執行和管理。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0、負責本單位管理區域內重大危險源警示標志、安全設備(如滅火器材)的設置,并將重大危險源以及在緊急情況下采取的.應急措施告知本單位員工;

      11、負責將本單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告知本單位員工;

      12、負責開展本單位經常性的安全檢查,積極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13、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本單位施工、生產人員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及安全用具,并保證生產施工工具、器械的使用安全;

      14、必須組織全體生產、施工人員進行安全和技能教育,使其熟練掌握本崗位安全生產技能;

      15、雇用的員工或住宿人員必須按照當地派出所的要求履行登記備案制度并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16、自覺接受甲方監督和指導,對甲方檢查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必須及時整改;一旦發生人身傷害或危及生產運行的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事故隱患和生產安全事故。

      17、租賃期間如因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當、違反有關安全規程、規定及本協議所列安全事項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對第三方造成損失或甲方受到處罰的,均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及法律責任。

      18、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用工,不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職業禁忌的人員進行施工、生產作業。

      19、乙方接收租賃標的及租賃期間,租賃標的及設施的所有使用、保管、安全等責任和義務,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人員、電、水、暖氣、燃氣、消防、防火、通行、環境、衛生、設施設備等,均由乙方負責。若乙方使用不當或未盡安全職責導致責任事故時,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六、其他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報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管理制度4

      為進一步規范房屋租賃工作,確保租賃計劃目標的實現,在原有相關制度的基礎上,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職責

      1、經營部負責房屋租賃業務的實施和跟蹤;

      2、財務部負責相關費用的核收;

      3、房管員負責房屋及室內設施、鑰匙的交接。

      二、工作程序

      1、租賃洽談

      根據房屋的位置、面積、價格、租賃期限等與來訪者進行洽談,同時記錄于《租賃來電來訪記錄表》中,并跟蹤至租賃成功或對方取消租賃意向。要求到現場看房者,經營部安排并陪同看房。商業經營房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租賃。

      2、協議擬定

      根據雙方達成的條件,擬定《房屋租賃協議》。承租方需出示身份證或政府批文或工商營業執照等有效證件,并提供證件復印件。

      3、出租會簽

      填寫《房屋出租會簽單》,并將擬定的《房屋租賃協議》及證件復印件附后按順序送交各會簽人,各會簽人對該房的出租以及《房屋租賃協議》無異議后簽字。

      4、協議簽訂

      根據簽署完畢的《房屋出租會簽單》,由協議雙方簽章,并加蓋騎縫章。

      5、房屋交付

      房管員接到簽署完畢的《房屋出租會簽單》后,現場填寫《出租房屋驗收交接單》,并確認無誤后向承租方交付租賃房屋的鑰匙。

      6、租金催繳

      每月底向承租方送發《交款通知書》,如無法書面送達的,需電話通知,并做好記錄。對逾期未交款的承租方,每日進行電話或現場催繳。如需采取強制措施的,需提前經領導同意并書面通知承租方。

      7、協議變更

      在協議實施期間發生的有關價格、面積、期限等的'變更,如屬我方提出的,應經公司領導批準后通知承租方,并做好記錄;如屬承租方提出的,應提供書面的文件,按協議的評審程序重新審批。

      8、協議終止

      協議租賃期限結束,不再續租的,由經營部填寫《退房會簽單》,按順序報會簽人簽署意見后退房。協議期間停租的,按協議條文執行。

      ①房屋回收

      承租方退房的接收由房管員按房屋交付時的《出租房屋驗收交接單》的項目進行現場驗收。若房屋經過兩次裝修,對房屋的主要設施(墻面、地板、窗口、水電設施等)進行重點驗收,正確填寫《出租房屋驗收交接單》上的歸還驗收記錄。協議外的情況報公司領導處理。房管員驗收合格后收回鑰匙,并在《退房會簽單》上簽字。承租方搬離時,房管員應在現場提供適當的幫助及監督其搬離,防止造成公司利益的損失。

      ②費用結算

      承租方退房時要將所有應交費用結清后,方可將押金退還。經營部負責協助承租方辦理退房手續。

      9、收費月報

      每月10日前填寫《出租房屋租金收取統計月報表》,經財務確認后報經理。

      10、租況明示

      按承租的變化情況及時更改及編制《租賃情況一覽表》。

      11、工作回訪

      經營部在每月催繳租金的同時,征求承租方對租賃工作的建議或意見,做好記錄并負責落實。每年至少組織兩次承租方意見調查活動,由承租方填寫《房屋租賃服務工作意見書》。

      三、管理規定:

      1、租賃工作必須嚴格遵循先立協議后進駐、先交費后后交房的原則,如出現違反本制度規定程序的行為,追究當事人責任;

      2、房管員為待租房鑰匙的管理者,僅憑簽署完畢的《房屋出租會簽單》及規定手續交接鑰匙。如出現未按程序交接鑰匙情況,追究當事人責任;

      3、凡出現租賃戶欠費時間達20天者,經營部負責強行責令其停止租賃;如出現欠費達30天者,經營部負責與租戶解除協議。(本條需在合同中注明);

      4、每套出租房租賃押金不低于該房月租金額。

      四、相關記錄

      1、《租賃來電來訪記錄表》

      2、《房屋租賃協議》

      3、《出租房屋驗收交接單》

      4、《交款通知書》

      5、《出租房屋租金收取統計月報表》

      6、《租賃情況一覽表》

      7、《房屋租賃服務工作意見書》

      8、《房屋出租會簽單》

      9、《退房會簽單》

      其中2、3、8、9項原件在檔案室存檔。

      五、本制度相關條款適用于場地出租、車位出租、商業條幅懸掛等。

    房屋管理制度5

      房屋本體維修管理制度是一項確保建筑物長期穩定運行的重要機制,它涵蓋了從預防性維護到應急修復的全面管理流程。該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維修計劃制定:定期評估房屋狀態,制定預防性維修計劃。

      2、維修標準設定:明確各類維修工作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

      3、維修資金管理:合理規劃與使用維修預算,確保資金有效利用。

      4、維修工作執行:規范維修人員的操作流程和安全規定。

      5、維修效果評估:對維修工作進行效果跟蹤和反饋,持續改進管理。

      內容概述:

      1、設施檢查:定期對房屋結構、水電設施、消防設備等進行全面檢查。

      2、故障報告:建立快速報告機制,確保故障得到及時處理。

      3、維修記錄:詳細記錄每次維修的'工作內容、耗材和費用,便于追蹤管理。

      4、供應商管理:選擇合格的維修供應商,確保維修質量和效率。

      5、應急響應:制定應急維修預案,應對突發狀況。

    房屋管理制度6

      租房屋管理制度旨在規范租賃市場的行為,保障房東和租客的合法權益,確保租賃過程的公平、透明和高效。這一制度涵蓋了租賃合同、租金支付、房屋維護、租期管理、糾紛處理等多個關鍵環節。

      內容概述:

      1、租賃合同規定:明確租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租賃期限、租金金額、押金、租賃條款變更及解除條件等。

      2、租金支付與押金管理:設定租金支付的時間、方式,以及押金退還的規定,防止租金拖欠和押金濫用。

      3、房屋狀況記錄:在租賃開始時,記錄房屋的原始狀態,以便在租期結束時進行比較和評估。

      4、維修與保養:確定誰負責日常維護和意外損壞的.修復,以及相應的費用承擔。

      5、租戶行為準則:規定租戶應遵守的社區規則,如噪音限制、寵物政策等。

      6、糾紛解決機制:建立有效的投訴和爭議解決流程,確保問題能及時、公正地解決。

      7、續租與退租程序:明確租約到期后的續簽或終止流程,以及提前解約的條件。

    房屋管理制度7

      物業項目房屋本體及公用設施管理要求

      1、制訂鋼管桁架、砌體、鋼筋混凝土、防水、裝飾、門窗等結構、工程以及公用設施的詳細維修養護計劃和實施細則。

      2、定期進行房屋查勘。確保房屋和公用設施的安全、正常使用。

      3、規范二次裝修,全程跟蹤監督。

      4、編制詳細的、符合行政辦事中心及會議大廈物業和東莞氣候特點的房屋及公用設施維修養護計劃。

      5、嚴格制定維修養護工作時間,在不影響用戶活動、辦公、交流的前題下開展維修養護工作,并確保人員和財產的安全。

      6、嚴格搞好房屋結構及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工作,確保房屋及公用設施的優良性能和安全運行。

      7、嚴格做好房屋公共部分內外裝飾工程的維修養護工作,確保裝飾工程的持久性和完好性。

      8、以養護為目的,以維修為手段,確保維修養護的及時性,發現問題立即處理,消除隱患。

      9、確保房屋及公共設施維修養護實施過程中使用材料的環保性能。

      10、各安全巡邏崗及保潔崗在工作中加強對房屋停車場、道路等狀況的.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工程技術部補修(單項費用超過3000元的工程書面報機關事務局協調處理),做到'零修不過夜',中修不超過72小時,大修有計劃。

      1l、對于需分承包的維修項目,嚴格進行分承包商評審,嚴格監督施工,保證維修質量。

      12、定期檢查所有標志,損壞或脫落的標識類標志,在發現后24小時內予以修復。

      13、物業服務中心經理每年就物業房屋的使用維修情況,做出管理報告。

    房屋管理制度8

      物業轄區房屋外墻的清潔管理規程

      1、范圍

      首層的外部墻壁,玻璃、商鋪外圍墻。

      2、標準

      清洗后表面無灰塵、污跡、銹跡,無因清潔劑化學反應而造成外墻變色、粉化等。

      3、清潔時間

      每1年清潔2次。

      4、作業程序

      1)檢查各清潔作業施工現場,重點檢查天臺上的懸掛支撐物是否牢固,制定作業方案;

      2)做好充分的準備,并提前3天發布'清潔通知';

      3)正式清潔前,要求全面檢查吊繩、安全帶等的性能,保證各項設施的.絕對安全;

      4)在作業范圍不少于5米外圍設置警示牌,并用圍帶圍住,至少有1名員工在地面守衛,同時天臺也要配置1名員工,以防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并防止污水飄落而給行人造成不便;

      5)所有的清潔作業人員在作業中絕不準進入業戶單元內;

      6)作業人員必須穿著整齊的衣服、鞋,戴好安全帽,并佩帶好安全帶,安全繩必須綁在天臺上穩固的地方,每條安全繩只供一個人使用;

      7)作業所用的工具必須用細繩或袋裝好綁好在吊繩上,以防墜落地面;

      8)遇下雨、打雷、刮大風等惡劣天氣,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妥善收拾好吊繩、圍護帶和警示牌等;

      9)作業全部完成,及時清理好現場,并出通知告之業主。

    房屋管理制度9

      大廈房屋管理制度旨在確保大廈的高效運行,維護業主和租戶的權益,提升居住和辦公環境的安全與舒適。它涵蓋了以下幾個關鍵領域:

      1、房屋使用規定:明確房屋用途、租賃政策、裝修規定等。

      2、公共設施管理:包括電梯、停車場、綠化區、公共休息區的使用和維護。

      3、安全與消防管理:設定火災預防措施、應急預案及日常安全檢查。

      4、環境衛生與物業管理:規定垃圾處理、清潔保養和物業管理服務標準。

      5、維修與保養:確立設施設備的定期檢查和維修流程。

      6、業主和租戶行為規范:設定社區行為準則,促進和諧共處。

      內容概述:

      1、權責界定:明確業主、租戶、物業管理公司各自的職責和權利。

      2、管理費用:規定物業費的收取標準、使用范圍和繳費方式。

      3、投訴與糾紛解決:設立投訴機制,規定糾紛解決流程。

      4、更新與修改:制度的'修訂和更新程序,確保制度的適應性和有效性。

      5、法律法規遵守:確保所有規定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

    房屋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房屋租賃行為,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護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房屋租賃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及其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房屋交付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房屋租賃實行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制度。

      第四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并應當依法納稅。

      房屋租賃當事人不得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違法活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北京市國土房管局是本市房屋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國土房管局是本轄區內房屋租賃的行政管理部門。

      公安機關負責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本市規劃,人防,稅務,工商,衛生,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區縣國土房管局的委托負責本轄區范圍內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各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房屋租賃服務站,配備專職協管員,負責房屋租賃合同備案,代征相關稅費,統計房屋租賃信息,房屋租賃行為的日常檢查等。

      第二章 租賃范圍和條件

      第七條 房屋出租人是指下列單位和個人:

      (一)擁有房屋所有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被授權經營管理房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人。

      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出讓合同,土地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或約定。

      第八條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三)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改變房屋用途的;

      (四)危險房屋;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出租商住兩用樓的底商用于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的,房屋出租人應當事先征得房屋相鄰關系人的書面同意,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租商品房,應當符合商品房預售的條件,并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已經預售的商品房預租。

      第十一條 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出租房屋的除外。

      土地收益收繳的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章 房屋租賃合同的訂立和登記備案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租賃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房屋坐落地點,面積,結構,裝修,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三)房屋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交付日期;

      (六)租金數額及支付方式;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八)房屋轉租的約定;

      (九)房屋返還時的狀態和增添物的處置;

      (十)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十一)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市國土房管局制訂房屋租賃合同的示范文本,供當事人參考使用;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賃,可以使用市國土房管局統一印制的合同文本。

      第十三條 房屋的租金由租賃當事人參照房管部門發布的指導租金協商確定。但下列房屋的租金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

      (一)公有居住房屋;

      (二)以行政調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

      (三)政府投資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本條例施行前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其租金和租賃關系的處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期限由房屋租賃當事人協商確定, 但不得超過20年。

      房屋租賃期屆滿,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續訂房屋租賃合同,但續訂合同的房屋租賃期限自合同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第十五條 房屋出租(轉租,預租)應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未經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不得對抗第三人。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訂立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區,縣國土房管局或房屋租賃服務站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房屋租賃當事人一方為外國或者港,澳,臺地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訂立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市國土房管局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出租人登記備案后7日內,持《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簽訂《出租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

      第十六條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屋合法權屬證明;

      (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四)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已抵押房屋的,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五)轉租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轉租的證明;

      (六)改變出租房屋用途的,提供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證明;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

      第十七條 市,區縣國土房管局或房屋租賃服務站應當自接到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予以登記備案,并核發由市國土房管局統一印制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普通樓房地下室出租的,核發《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普通樓房地下室)。

      對已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不予登記備案,并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禁止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第四章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 向承租人交付房屋。

      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限期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不能實現租賃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人未按時向承租人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房屋出租前已抵押的,出租人應當在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前書面告知承租人。出租人未書面告知出租房屋已抵押而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出租人將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對出租的房屋及其設施,設備定期檢查,及時維修,養護,保證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未及時修繕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出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房屋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使用房屋。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屬于房屋自然損耗的,承租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改變房屋用途,裝飾裝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屬設施的,應當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其中增添的附屬設施應當由租賃當事人協商確定其歸屬及維修責任。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裝飾裝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屬設施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收取租金。除房屋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外,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費用。承租人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承租人使用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燃氣,通信,空調等費用,由承租人承擔,但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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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內以贈與,析產,繼承或者買賣等方式將租賃房屋轉讓給他人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內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一)利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二)擅自拆改房屋結構或者故意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四)擅自轉租,轉讓,轉借承租房屋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六)其他違反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情形的。

      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二十六條 出租人,被委托人應承擔下列治安責任:

      (一)與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出租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履行治安責任。

      (二)對承租人進行住宿登記。登記時應當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核對承租人的身份證件,不得留宿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

      (三)督促承租的外地來京人員及時辦理暫住登記和申領《暫住證》。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嫌疑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不得包庇,縱容。

      (五)對承租人進行經常性的遵紀守法宣傳,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做好防火,防盜,防治安隱患的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六)出租的房屋必須具備消防設施,并經常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保證房屋使用安全。

      第五章 轉租

      第二十七條 房屋轉租,是指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人(以下稱轉租人)在租賃期間將其承租的房屋全部或者部分再出租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可以轉租的,轉租人可以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轉租房屋。房屋租賃合同未約定可以轉租的,轉租人轉租房屋應當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轉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應當在簽訂轉租合同前書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非獨立成套房屋承租人轉租房屋,不得影響相鄰使用人對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條 轉租房屋的,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房屋轉租合同,并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房屋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終止日期。

      第三十條 房屋轉租合同生效后,轉租人應當繼續履行原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但原房屋租賃合同的出租人與轉租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轉租期間,房屋轉租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參照適用本辦法有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利,義務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房屋轉租期間,原房屋租賃合同發生變更影響轉租合同履行的,轉租合同應當隨之變更;房屋轉租期間,原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轉租合同應當隨之解除。

      第六章 租賃關系的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二條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將房屋承租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書面征得出租人同意,由房屋承租權的受讓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并由受讓人與出租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將承租權轉讓給他人,應當事先征得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三十三條 房屋承租人交換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應當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房屋交換使用的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分別與出租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換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應當事先征得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三十四條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與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其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經協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確定承租人。租賃戶名變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權。

      第三十五條 房屋租賃期間租賃當事人死亡或者依法變更,終止的,租賃關系 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終止的,由房屋所有權的繼承人或者繼受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終止的,租賃合同依法變更或者終止。

      (四)租賃當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變更后的當事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前款第(二)項規定中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者有多人的,應當協商確定承租人。協商一致的,出租人應當變更承租人;協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者中確定承租人。 租賃關系變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權。

      第三十六條 房屋在租賃期間改建,擴建或者拆除重建,致使租賃房屋的面積,部位發生變化的,出租人應當與承租人協商一致,變更租賃合同。 房屋在租賃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的,租賃關系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租賃合同末約定的,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普通樓房地下室出租

      第三十七條 樓房地下室(含樓房半地下室)出租作為居住使用的,應當具備上下水,衛生間等必要的生活設施條件,且通風良好,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三平方米。

      樓房地下室出租作為生產,經營使用的,水,電供應應當有保證,并不得干擾周圍居民正常生活。

      第三十八條 樓房地下室的出租人,須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租賃雙方應當訂立書面租賃合同,并應于合同簽訂后30日內在區,縣國土房管局或當地房屋租賃服務站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領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普通樓房地下室)。

      第三十九條 樓房地下室的出租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普通樓房地下室)中規定的準住人數,用途,出租樓房地下室;

      (二),定期對出租的樓房地下室進行檢查,維修,保障樓房地下室的使用安全。

      第四十條 樓房地下室的承租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申辦有關證照;

      (二),不得擅自改變樓房地下室的使用性質,不得損壞,擅自拆改承租的樓房地下室,不得擅自將承租的樓房地下室轉租,轉借他人使用;

      (三),不得在樓房地下室內生產,儲存或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的物品。

      第八章 房地產經紀機構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向當事人提供房屋租賃經紀服務,應與當事人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房地產經紀合同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成交額;

      (二)房地產經紀服務形式和標準;

      (三)合同的履行期限;

      (四)傭金及支付方式;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居間代理不符合出租條件的房屋;并應告知租賃雙方當事人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租賃合同備案,以及其他按國家和本市規定應辦理的手續。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出租房屋,應與產權人或其代理人簽訂出租代理合同,代理合同應明確委托的具體事項及第四十二條規定相關手續的辦理責任方。

      房地產經紀機構將所代理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應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應注明該房屋的權屬情況及委托代理關系。

      第四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屋租賃代理業務時,應與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銀行簽訂租金委托收付協議,通過指定銀行收付租金,不得直接向承租人收取。

      第四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房屋租賃經紀業務應當建立業務記錄,并做好信息統計工作。

      第四十六條 市國土房管局建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系統。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規定擅自出租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偽造,涂改《房屋登記備案證明》,《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普通樓房地下室),注銷其證書,并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四十三條,四十四條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整改,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十條 對出租人未與公安機關簽定《出租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并可處以月租金5倍以下的罰款。

      對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保證書規定的治安責任的,予以警告,并可處以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 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xx, xx,xx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出租城鎮地區國有土地上未經批準自行建設的房屋,經規劃部門依法檢查處理并同意暫時保留使用的,核發《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臨時);出租農民宅基地范圍內未經批準自行建設的房屋,核發《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臨時)。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臨時)的有效期為一年。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臨時)僅為本條第一款所指房屋的租賃備案憑證,不作為房屋權屬和拆遷補償的依據。

      第五十四條 本市對公有居住房屋和廉租房屋的租賃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租賃房屋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房屋管理制度11

      房屋及附屬建筑(設施)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及所屬單位各類房屋及附屬建筑(設施)的資產管理,進一步規范房屋及附屬建筑(設施)的建設施工、驗收交接、登記、變動、處置的程序,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此辦法。

      第二條 公司房屋及附屬建筑(設施)歸口管理部門為公用事業管理分公司房產公司(簡稱公用事業房產公司),建設施工歸口管理部門為公司基建處、財務資產歸口管理部門為公司財務處。

      第三條 任何單位不得私自改建和拆建房屋及附屬建筑(設施)。如果確需改建或拆建,須報公用事業房產公司,由公用事業房產公司負責逐級報批。

      第二章 房屋建設施工及驗收交接

      第四條 公司根據生產、發展和生活的需要,研究通過需要建設房屋或構筑物,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指定基建處按程序進行建設房屋及附屬建筑(設施)。竣工后,由基建處會同有關專家對新竣工的房屋及附屬建筑(設施)進行質量驗收。

      第五條 公司確定建筑的房屋及附屬建筑(設施)竣工并進行質量驗收后,基建處或施工單位,應填寫好《房屋建筑物交接入賬資料登記表》。

      第六條 《房屋建筑物交接入賬資料登記表》中主要填寫:(1)建筑物名稱、(2)設計單位、(3)承建單位、(4)監理單位、(5)移交單位、(6)開工日期、(7)竣工日期、(8)坐落位置、(9)建筑面積、(10)結構、(11)層數、(12)產權來源、(13)總造價、(14)資產編號、(15)棟號、(16)占地面積、(17)朝向、(18)自然間數、(19)取得時間、(20)附屬設施、(21)建筑設計圖、(22)需說明事項。

      其中(5)移交單位中的填表人、負責人要簽字并加蓋公章,有附屬建筑(設施)的要同時填寫《附屬建筑(設施)登記表》;(14)資產編號由公用事業管理分公司房產公司負責統一編號并填寫,(20)、(21)附屬設施和房屋建筑的設計圖紙要全部交到公用事業房產公司。

      第七條 交接驗收時,由公司基建處持經公司領導簽字同意需要入賬房屋及附屬建筑(設施)數量明細表,召集公司計劃、財務、法審等職能處室和公用事業房產公司(房產公司通知使用單位有關人員參加)進行工程交接驗收。驗收前,必須有公司領導批示的文件及齊全的相關資料(見附錄1),否則,公用事業房產公司有權不予接收。在施工保質期限內,如發生建設質量問題,由基建處協調施工單位負責。

      第八條 公用事業房產公司對登記表填寫內容逐項審核并與實物對照,準確無誤和驗收完畢后,由基建處、公用事業管理分公司、使用單位共同簽寫交接登記單,并加蓋各單位公章,一式四份,分別由公司基建處、公用事業管理分公司房產公司、使用單位和公司檔案室保管。

      第九條 公用事業房產公司對新接收房屋資產要按入賬單進行新增資產的數據信息輸入,提交公用事業管理分公司領導審核并上報公司財務處,公司財務處(含所屬各二級單位財務)必須憑公用事業房產公司出具的加蓋公章的登記表(原件)才能付款。

      第三章 房屋的交付和使用(包括房屋安全及標準管理等)

      第十條 公司所屬房屋及附屬建筑實施業管理分公司負責交接驗收的房屋統一由公用事業管理分公司負責組織啟用、資產配置、分配等工作,成立房屋啟用籌備工作和分房委員會,確保房屋交付分配的公平公正,陽光操作。

      第十一條 房屋交付使用單位(或物業公司、個人等),由使用方負責日常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分公司房產公司負責對其安全、標準化管理進行定期檢查考核。

      第四章 房屋的維修

      第十二條 公用事業管理分公司是公司房屋及設施維修的.主管部門,全面負責公司房屋及設施的立項維修工程項目(維修費用達到或超過2萬元)的立項審核、工程預決算、招標、施工質量監督、驗收以及公司零修工程(費用在2萬元以下)的管理工作。具體由房產公司負責房屋及構筑物維修的計劃安排、監督檢查、費用結算報批等工作。

      第十三條 需要立項的維修工程項目的報批程序是:各使用單位需在年初向公用事業管理分公司提交維修計劃申請,公用事業管理分公司根據公司年度維修經費狀況確定該項目是否可以立項。可以立項的進行預算并匯總報公司審批,經公司領導批準,計劃處下達計劃后方可進入招標程序,對于不立項和公司未批準的項目,公用事業管理分公司將逐一給予回復。

      第十四條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和認真履行維修責任,嚴格按照招投標程序進行,分公司各管理單位要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維修質量,項目完工后,由施工單位、公用事業管理分公司對口管理單位、使用單位一同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各單位簽字蓋章,方可結算費用。

      第十五條 公用事業管理分公司將于每年12月份對各單位維修情況進行檢查,并匯總上報公司,同時采取通報的形式對各單位維修情況進行評定。對因維修不及時,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和責任人,將追究其責任并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五章 房屋及附屬建筑(設施)變動

      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使用人)需要對房屋使用單位、使用人、現狀、建筑面積等進行變動時,需向公用事業管理分公司房產公司提交申請變動報告,由房產公司報經分公司領導、公司領導批準。通知使用單位到公用事業管理分公司房產公司辦理變動手續,有關涉及資產價值發生變化,還要提交財務處審核確定、調帳后,予以通過。

      第六章 房屋及附屬建筑(設施)處置

      (主要指拆除報廢、變賣等)

      第十七條 由使用單位提出拆除報廢、變賣書面報告,說明處置原因和有關意見并加蓋公章〔附拆除報廢、買賣房屋及附屬建筑(設施)明細表〕,提交公用事業管理分公司房產公司審核,并報公司基建處,由基建處組織有關單位進行論證,并上報公司總經理批準。

      第十八條 公用事業管理分公司房產公司要準確填寫資產編號、資產名稱、竣工日期、建筑面積、總造價等資產信息,打印固定資產處置報告單,逐級審批簽字同意后,向公司財務處提交處理結果,經財務處審核確定、調帳后,予以銷賬,同時房產公司在固定資產管理系統中及時注銷資產。

      第十九條 由公用事業管理分公司房產公司通知提出拆除報廢、變賣單位進行拆除報廢、變賣。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本辦法解釋權歸公用事業管理分公司。

      附錄1 :房屋交接驗收資料明細 附錄2 :工程驗收交接標準

      附錄1 :房屋交接驗收資料明細

      一、產權資料:

      項目批準文件、用地批準文件、規劃許可證、建筑執照

      二、技術資料:

      1、竣工圖。包括平面圖、建筑結構、設備、附屬工程及隱蔽管線的全套圖紙;

      2、竣工驗收證明書;

      3、鋼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質量保證書;

      4、新材料、新配件的鑒定合格書;

      5、工程設計變更通知及技術核定單(包括質量事件處理記錄);

      6、隱蔽工程驗收合格證;

      7、沉陷和變形位移觀測記錄;

      8、永久性水準點位置及基礎埋深;

      9、水、電、氣、采暖、通訊、網絡、消防、電梯、污水、化糞池等設備設施檢驗合格證書;

      10、砂漿、混凝土試塊試壓報告;

      11、給排水、采暖、空調、燃氣系統的試壓報告;

      12、房屋及設施、設備的約定保修合同。

      三、其他相關資料

      附錄2 :工程驗收交接標準

      一、主體結構

      1、地基基礎結構不得超過建筑地基基礎允許變形值,不得引起上部結構開裂或損壞;

      2、混凝土構件發生變形、裂縫,不得超過鋼筋混凝土規定值;磚石結構必須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不允許有明顯裂縫;

      3、木結構應結點牢固,支撐系統可靠,其構件的選材必須符合木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有關規定:凡應抗震設防的房屋,必須符合GBJ11的有關規定。

      二、墻面

      1、屋內墻面:抹灰面平整,面層涂料均勻、無剝落、無明顯裂縫、無污跡,塊料(如瓷磚)面層粘貼牢固,無缺棱掉角,對縫砂漿飽滿,線條順直,色澤一致,無裂縫、損傷;

      2、外墻不得滲水,不應有漏刷、脫皮、脫色現象,瓷磚粘貼牢固、色彩一致、表面無污。

      三、屋面

      1、各類屋面必須符合規定,排水暢通,無積水;平屋面應有隔熱保溫設施,房屋公有部位應設置屋面檢修孔;

      2、房屋、陽臺和屋頂平臺應有組織排水、出水孔、檐溝,落水管應安裝牢固、接口嚴密、不滲漏。

      四、樓地面

      面層與基層必須黏結牢固,不空鼓;衛生間、陽臺、盥洗間地面與相鄰的相對標高應符合設計要求,不應有積水,不允許倒返水和滲漏;木樓地面應平整和牢固,接縫密合,衛生間、盥洗間要做圍水試驗。

      五、門窗

      1、開啟自如,手輕搖晃門窗墻面接觸牢固、無晃動和裂縫出現,目視零配件齊全,位置準確,無翹曲變形;

      2、從室內輕搖晃門鎖與門連接牢固,開關靈活;

      3、木門油漆均勻,縫隙適度、線條均勻,不掉角、無變形;

      4、玻璃應安裝平整、牢固,單指輕擊無輕微晃動,玻璃膠縫密實,無損傷和刮花痕跡;雙玻夾層無污跡,塑鋼門窗框無裂縫;

      5、電子對講門開啟靈活,通話器完好無損,通話清楚,不銹鋼門無刮花痕跡;

      6、防盜門無銹跡和刮花痕跡;

      7、窗臺泛水正常,無向室內倒流缺陷。

      六、電氣 電氣線路安裝平整、順直、接點緊密牢固,過墻應有導管,電氣管路連成整體,并有可靠接地;照明器具等低壓電器安裝支架必須牢固,分戶地下室的照明與樓上各分戶電表連接有預留接線;各種避雷裝置連接點必須牢固可靠;電梯能準確運行、選層、平層、停層,曳引機的噪聲和震動聲不得超過規定值,制動器、限速器及其他安全設備動作靈敏可靠。

      七、水、衛、煙氣

      管道應安裝牢固,控制部件啟閉靈活,無滴漏;水壓試驗及保溫、防腐設施必須符合要求,應按套裝水表或預留表位;衛生間、廚房內的排污管應分設,管道排水必須流暢;衛生器具質量良好,接口不得滲漏,安裝應平正、牢固,制動靈活;各功能管道安裝布局合理,使用方便。

      八、樓梯、扶手

      混凝土結構的樓梯無裂縫,面層無剝落,鋼筋無外露;鋼木結構的樓梯安裝牢固,用力搖無晃動,鋼筋無銹蝕、無彎曲;扶手表面無龜裂、油漆無脫落,色澤一致、表面光滑、不扎手。

      九、附屬工程及其他

      室外排水系統的標高、檢查井設置、管道坡度、管徑均符合室外排水設計要求;管道應順直且排水暢通,井蓋應擱置穩妥并設置井圈;明溝、散水、落水溝不得有斷落、積水現象;房屋入口處必須做室外道路,并與主干道相通,路面不應有積水、空鼓和斷裂現象;房屋應按單元設置信報箱;煙道、通風道、垃圾道應暢通,無堵塞物;單體工程必須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臨時設施及過度用房拆除清理完畢,室內外高差符合設計要求;群體設計應檢驗相應的市政、公建配套設施和服務設施。

      十、消防設施

      消防設施必須有消防部門檢驗合格簽證

      1、防栓閥門完好,無滲漏水,油漆均勻,無少刷、漏刷現象;

      2、消防箱門鎖開啟自如,玻璃安裝牢固,標志清楚;消防管、消防帶等配套齊全,閥門完好,無滲漏水。

      十一、小區路燈

      1、燈按設計要求安裝,燈柱牢固、高度適宜,柱面油漆均勻、無損傷和刮花;

      2、燈具安裝牢固、配件齊全,燈罩無損傷,燈泡照明正常,光照度達到規定要求。

      十二、綠化

      1、綠化面積、綠化率符合設計要求,按設計要求種植花草樹木,不缺株少苗、不亂改品種,成活率98%以上,無病蟲害發生,無綠化死角,無雜草叢生,綠地純度98%;

      2、綠地水管布局合理,閥門安裝穩固、無搖晃,開關靈活、無漏水。

      十三、小區道路

      1、路面平整,無起砂、無空鼓、無損傷;路沿砌筑整齊,灰縫飽滿、無損傷;

      2、塊料面層拼砌整齊、平整穩固,料面五裂紋、無缺棱掉角;

      3、路牌標志清楚,地面線條順直、清晰。

    房屋管理制度12

      為加強公司房屋租賃的管理,發揮房屋資產的最大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適用范圍:公司所屬范圍內(包括所屬子公司)的所有房屋租賃業務。

      第二條出租房屋的條件:閑置房屋或公司經營的預期收益小于外租收益;出租的房屋不能影響公司的總體規劃和有損公司的經濟效益。

      第三條對承租方的條件要求:品牌企業優先于一般企業,一般企業優先于個人;宿舍區內的房屋應能夠為居民提供服務,方便職工生活。

      第四條對外租賃房屋的管理部門,除公司經理的特別授權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本單位的房屋進行出租。

      第五條房屋出租收益列入各單位收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租賃機會,從中私自獲利,一經查出,按所獲非法收入3—5倍罰款。

      第六條房屋出租時,房屋出租單位,必須認真查驗承租戶主的身份證原件,并要求提供證明承租單位存續性的有關資料。承租人為個人的,須留存身份證復印件備案。承租人為單位的,須留存營業執照復印件備案。同時房屋出租時原則

      上需要收取一定額度的風險金。

      第七條單位所有臨街門面和賣場柜臺自己不需要使用的,可以租賃給他人使用,經營范圍以承租方營業執照為準。

      第八條門面租賃每次合同期限最長不能超過3年,如需要超過3年,應當報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九條單位出租房產或賣場柜臺應有明確的月租金標準,出租單位應保證出租房產租金標準不低于同地段相當條件的市場平均租金。

      第十條月租金確定后,出租單位不得隨意降低標準,確因市場發生變法需要下調標準的,必須書面報公司經理批準。

      第十一條租賃合同的簽訂:公司各單位對外簽訂的租賃合同必須嚴格按照公司固定格式《房屋租賃合同》文本簽訂(一式三份,公司兩份),否則造成的一切責任,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二條租賃期限:除非對公司非常有利,房屋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如遇特殊情況需報請公司經理批準后,方可簽訂長期租賃合同。

      第十三條合同的提前解除。公司或承租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以書面形式報告,經同意后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對方提出解除合同,應寫明理由,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進行,解除后立即注銷原合同。

      第十四條對外租賃房屋電費收取的管理單位,每月應如數收取,不得不收取或折價收取。

      第十五條房屋出租單位應加強對外租房屋租賃人的監督,不得轉租,不得對建筑物結構造成破壞。

      第十六條房屋出租單位應對出租房屋及其設施、設備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及時維修、養護,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堅持“誰所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所出租房屋的安全責任由房屋出租單位負責;房屋承租人應當對其使用行為負責。

      第十八條租賃期內的水、電、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按照“誰使用,誰支付”的'原則,由承租

      人支付。租賃期滿后,承租人不得退回裝修費用。

      第十九條承租方必須愛護出租房屋內的各種設施,未經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變室內水、電、暖設施,不得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不得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不得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不得實施其他影響房屋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從事違法活動,使用承租房屋時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二十一條未經房屋出租單位許可,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轉讓、轉借承租房屋。如擅自轉租造成損失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標準主動交納

      房屋租賃費,水、電、暖費。凡發現承租方違法經營,或改變經營范圍,或轉租他人,或超過15天未繳納租金的,出租人有權酌情終止合同。

      第二十三條承租人所租房屋內的所有物品(含商品及貴重物品)由自己保管,凡發生丟失、失火、盜竊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損失及責任,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第二十四條租賃期滿或者解除合同時,出租單位應當檢查門面和配套設施,如發現有損壞的,應當在承租方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五條各房屋出租單位要設置房屋租賃管理專管人員,負責及時收取租金及其它費用以及對租賃房屋的日常跟蹤管理、監督、檢查工作。若遇欠費、轉租或破壞房屋結構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反映,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六條各公司出租房屋須建立基礎資料臺帳,將合同期限、金額、承租人信息等內容填寫清楚。

      第二十七條集中大量外租或多用戶租用的房屋等,凡具備招標出租條件的,應使用招標辦法確定承租人。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資產管理事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下發文之日起執行,同時原制度廢止。

    房屋管理制度13

      某小區房屋、共用設施、設備維護與管理

      我公司對房屋建筑本體、公共部位、公共配套設備和設施加強日常養護和維修管理,并定期記錄在相應表格中。

      1、房屋建筑本體及公共部位:

      每年年底或年初對房屋共用部位、設施設備、道路、綠地等進行全面檢查1次,掌握房屋設施設備完損狀況,對完損程度做出評價;

      每半年檢查巡視1次房屋主體結構,發現質量問題及時向業主或有關部門報告與建議;根據業主或有關部門的委托,組織維修工作;

      在冬、雨季和天氣異常時安排組織房屋設施巡視,對質量較差,易出問題的部位重點檢查;每半年檢查清除1次屋面、檐溝內落葉雜物樹葉等,疏通雨水口、落水管等;

      每日巡視1次小區樓房單元門、樓梯間通道部位以及其它共用部位的門窗、玻璃、路燈等;每年秋季對共用部位門窗做專項檢修1次;

      業主已委托管理的空置房,每周戶外巡視1次,發現門窗損壞、鎖具被撬、異味等異常情況及時通知業主,并采取必要的緊急處理措施;

      巡檢有記錄;

      巡檢結束將檢查情況、維修計劃及需要進行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項目報告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

      2、供配電系統

      建立和完善有關規章制度,包括電氣設備運行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事故處理規程、巡視檢查制度、維護制度、安全及交接班制度;

      值班人員具備變配電運行知識和技能,具備上崗資格,持有上崗證書;

      保持配電房清潔衛生,每周清掃地面及擦拭配電柜表面,要求地面干燥無積灰,配電柜表面無污漬;

      每日檢查變壓器電壓、電流互感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高壓熔斷器及避雷器、配電箱、導線等供配電系統的運行狀況,并定時抄表做好記錄,出現異常及時處理;

      每年委托專業單位對變壓器進行1次測試、試驗等項目的維修保養;每年對變壓器外部、低壓配電柜進行2次清潔、保養;保證正常電力供應,限電、停電按規定時間通知業主(使用人);每年檢測1次保安接地電阻;每年檢測1次配電房主要電器設備的絕緣強度;每年檢測2次配電房內消防器材,保持消防器材完好;妥善保管高壓操作工具,并每年送供電部門檢測1次;

      潮濕天氣時,采用安全有效措施,保持配電房內主要電器設備干燥;

      每月檢測1次配電房內有無蛙、鼠、蟻等蟲害,如發現馬上采取措施杜絕;

      每日填寫運行記錄,建檔備查。

      3、弱電系統

      操作人員受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工作時認真負責,精神集中,對異常情況能及時識別;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有切實可行的維修保養計劃;保養、檢修及時;

      對相關設備、設施定期進行調試,使系統處于最佳工作狀態;

      工作、維修、養護有記錄,特殊系統、設備的進入經過授權,密碼有有效保護;

      分系統定時檢查和記錄各部分、各監控點的工作及運行狀態,定期對各類信息、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形成日、月報表。

      4、給排水系統及其配套設施

      給水設施

      飲用水水池(箱)半年消毒1次,操作人員具有相應操作資格,按照程序操作,清洗時無二次污染,有嚴密的.管理設施;水質每6個月化驗1次,有供水衛生許可證、水質化驗單、操作人員健康合格證,保持箱體完好,池體內清潔,沒有對水質構成污染的因素;保持水池(箱)結構完好,無滲漏,表面和支架不銹蝕,漆膜脫落處及時修補。經常檢查保養水箱人孔、進水管、溢水管、瀉水管、水位計、液位傳感器、浮球閥和各類閘門;冬季水箱有可靠的保溫措施,且不得對水質產生污染;

      保持泵房清潔衛生,良好的通風、照明和采暖,地面排水暢通,每3個月(結合清洗水池)清洗1次泵房;水泵運行正常,每2小時巡查泵房1次,以防低位水池液壓閥(浮球閥)失靈,各種儀表指示穩定正常,閥門開關靈活,發現滴漏及時維修;消防泵、噴淋泵、污水泵等不經常啟動的水泵,每月啟動1次,保持水泵能正常運行,每月檢查1次消防泵及管道閥門,使之處于完好和正常開啟狀態;水泵運轉部件經常加油,保持潤滑靈活;每年對水泵機組清潔保養1次;泵房內設備2年后,每年翻新1次,并標明各種標志;每日填寫水泵運行記錄,建檔備查;

      每半年對共用明裝給水管道進行1次全面檢查維修,對輕度銹蝕應將脫皮清理干凈,在管道干燥的情況下,涂刷防銹漆兩遍,然后再刷兩遍面漆。各類閥門定期開關,對出現故障的閥門及時修復,閥門應開關靈活;

      專業人員專人巡視,每日檢查泵、管道、水箱、閥門、水表狀況,定期保養、維護,出現問題隨時處理。

      排水設施

      樓面落水管落水口等保持完好,開裂、破損等及時更換,定期檢查,每3年全面更換1次;

      每周清掃1次以上排水明溝內的泥沙、紙屑等垃圾,拔出溝內生長的雜草;達到目視基本干凈無污漬、無雜草,排水暢通,無積水、臭味;

      每2個月對地下管井清理1次,撈起井內泥沙和懸浮物;每季度對地下管井徹底疏通1次,清理結束地面沖洗干凈。清理時地面豎警示牌,必要時加護攔。清理后達到目視管道內壁無粘附物,井底無沉淀物,水面無漂浮物,水流暢通,井蓋上無污漬、污物。

      5、智能化安保系統

      每日進行系統檢查,確保系統始終處于正常、安全運行狀態。

      日檢:系統外觀:前端、終端傳輸線路信號日常檢查記錄;軟件測試。

      例檢:系統外觀:前端、終端傳輸線路信號傳輸階段性檢查、記錄;軟件測試。

      監檢:對日常維護工作、例檢工作進行監督,對其工作成果進行測評。

      制定維護計劃

      小修計劃:根據日常維護記錄、月檢記錄及報告,制定每季一次的小修計劃。

      中修計劃;根據季檢記錄及報告,年檢記錄及報告制定每年一次的中修計劃。

      大修計劃:根據年檢記錄及報告,制定每三年一次的大修計劃。

      保安人員負責監控中心設備的日常運行操作,每班清潔中央監控室及設備表面;每次交接班時檢查監控設備系統,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報告管理服務中心并迅速聯系專業維修保養單位處理,同時立即采取人工保安補救措施。

      6、電梯運行與管理

      a、電梯及其安全設施每周不少于1次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等例行保養;每年對小區所有電梯進行1次全面綜合檢查、清洗、潤滑、修理、調整和測試;年度檢測由維修保養企業的注冊安全檢測員實施并簽署檢測報告;每臺電梯每隔2-3年必須進行1次負荷校調試驗,負荷校調試驗由注冊安全檢測員實施并簽署試驗報告。試驗報告副本應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保持電梯機房清潔,每周1次清掃地面和擦拭控制柜、

      主機表面,地面無積灰,控制柜、主機表面無污漬;保持電梯機房消防設施完好;每年檢查2次電梯井底,清除垃圾雜物。

      確定合理的電梯運行時間,隨時監督電梯運行狀況,加強日常維修保養,適時降溫、通風、防雨,做好運行服務,經常巡查樓層,防止地面水流入電梯井,值班監督,防止違章使用電梯;記錄每日電梯運行情況,建檔備案。

      電梯維護保養提前一天通知業主(使用人),并盡可能減少對業主(使用人)正常生活的影響。建立電梯運行檔案,記錄電梯運行情況和維修保養工作內容;住宅電梯年故障率低于5%。

      制定緊急救援方案和操作程序,在接到報警信號20分鐘解救乘客、排除設備故障。

      使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電梯類)》,對電梯逐臺建檔、建卡、注冊登記。

      按照國家有關制度組織辦理電梯年檢和電梯準用證。

      b、工作程序

      電梯維修保養管理:

      電梯主管工程師和電梯公司根據電梯安全維護操作規范,確定《電梯維修工崗位職責》。

      電梯例行保養:

      ①電梯公司維修組組長每月初填寫該月《電梯保養時間安排》。

      ②對每棟電梯按照當月《電梯保養時間安排表》中時間安排及《住宅區電梯定期保養與檢查記錄》的檢查項目,進行例行保養工作。

      ③每次保養完畢填寫機房內的《住宅區電梯定期保養與檢查記錄》表。

      電梯維修管理

      ①電梯公司維修人員按照《電梯維修工崗位職責》的規定,參照《電梯維修保養工藝細則》中操作規范,對照《電梯季檢報告書》中對應項目的要求對電梯進行維修。

      ②電梯的大、中、小修和急修的定義及項目分類按照《電梯維修質量檢驗制度》確定。

      ③電梯的小修工作由電梯公司駐點維修組進行,組長對維修質量負責。電梯維修過程中需停梯時應通知中央值班調度室,經中央值班調度室同意后方可停梯維修。

      ④電梯的中修工作由電梯公司駐點維修組組長根據電梯狀況提出書面申請報主管工程師和電梯公司審查,由電梯公司調配技術力量和人員配合實施。

      ⑤電梯的大修工作由電梯公司實施。

      ⑥由主管工程師及質檢員進行維修質量檢查,對維修質量不符合國際(gb10060-93)和《電梯季檢報告書》中要求時,應限期兩周內整改完畢。驗收合格后電梯方可正常運行。

      ⑦任何電梯維修完畢后由維修組填寫《電梯維修記錄表》。

      7、道路、停車場(車棚、車庫)及配套設施

      加強道路維修與養護,制定詳細的道路維修養護計劃,按照合同約定實施;

      保持居住區道路暢通,路面平坦整齊,排水暢通;

      設立報修渠道,并有巡查制度,專人負責,發現損壞及時修補;

      按照業主公約的約定,勸阻人為損壞路面,制止在路面焚燒垃圾、落葉或其他雜物;

      停車場、棚、房完好無損,有大、中、小修計劃;

      停車場內照明設施完好,通道暢通無阻,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符合停車場規范要求,便于管理和車主停放車輛。

      標準與要求

      維修人員在上門為業主提供維修服務之前,應做到'五個準備'和'三個統一',即:準備一雙鞋套、一塊抹布、一塊施工布、一把刷子和一個塑料袋(裝施工垃圾);服裝統一、標識統一和收費標準統一;

      雨水井、污水井完好率99%;

      路燈完好率99%;

      報修處理及時率達到100%;

      維修質量合格率100%;

      道路完好率99%;

      業主基本滿意率達到95%;

      急修服務注意,在最短時間內修復。若不能,要有緊急處理措施,并對業主(使用人)做出合理解釋,做出限時承諾。小修原則上2日內修復,特殊情況必須做出說明和限時承諾。服務時限不得以節假日和休息時間順延。(居民預約、雨天筑漏可不受2日限制);

      維修作業人員崗前崗中培訓率達到100%;

      管理區域內房屋外觀完好、整潔。房屋完好率99%;

      管理區域內幢號、單元號有明顯標志,有完善的區域指示標識;

      管理區域內無亂搭、亂建現象,無違章裝修;

      房屋檔案齊全,管理完善;

      公共設施、設備良好,運行正常,無事故隱患;

    房屋管理制度14

      崗位職責:

      1)負責公司app平臺的建設和維護

      2)負責公司微信公眾號、網站等網絡平臺的日常運營、頁面處理以及信息發布

      3)負責推廣app,提高app下載量和使用量

      4)對app上所收集的信息進行數據分析并形成報告

      5)根據公司的發展及市場出現的.新情況,對app作出適應市場的調整

      6)積極參加業務培訓,提高業務水平,自覺學習有關網絡運營的知識,提高個人素質

      7)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事宜

      8)在規定時間做好周計劃表以及周總結表匯總至部門經理處

    房屋管理制度15

      為加強我單位房屋出租管理,規范我單位房屋出租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哈爾濱市國資委出資企業資產出租管理辦法的通知》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單位房屋出租活動,是指將本單位的空余房屋、場地對外出租,以取得資產收益的行為。

      第二條 單位房屋出租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管理上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模式。

      第三條 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部門所屬單位房屋出租事項,監督、指導本部門所屬單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按規定繳納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單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我單位負責辦理本單位房屋出租事項的報批手續,負責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維護,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條 我單位出租房屋要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合理制訂招租方案。并報請領導班子研究決定,形成會議紀要,在單位內進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資產的基本情況(坐落地點、面積、規劃用途等資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價(底價)、允許或限制經營的范圍以及其它特別約定條款等內容。房屋出租單位應委托國資委認定的社會中介機構對公開招租房屋的租金進行評估,確定公開招租的底價。

      第六條 辦理報批手續應提交的材料:向主管部門上報房屋出租的書面申請報告和招租方案,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第七條 房屋出租原則上實行公開招租,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經公開招租報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備公開競價條件、不宜公開競價的,出租單位需以正式書面文件形式向主管部門報告,由主管部門核準同意后,方可協議出租。

      第八條 招租結束后,房屋出租單位將房屋租賃合同、稅費租金繳納憑證等材料的復印件上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房屋的租賃期應根據行業和房屋性質的不同合理確定,首次簽約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對出租面積較大、一次性裝飾裝潢投入較多、承租人短期內難以收回成本等情況特殊的房屋出租,確需延長租賃時間的,應經出租單位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簽約。

      第十條 租賃采取先繳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第十一條 房屋出租單位要有專人負責管理此項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臺帳。若遇欠費、轉租、損壞房屋結構以及用于違法經營活動等情況,應及時向主管單位領導反映,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二條 出租單位應及時對在檢查中發現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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