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間管理制度(精選15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限空間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 1
第一條
為保證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防止事故發生,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或探入爐、塔、釜、罐、槽車容器以及管道、煙道、隧道、下水道、溝、井、池、涵洞等進出受到限制和約束的封閉、半封閉設備、設施及場所的作業。
第三條
在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對有限空間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應按照相關要求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涉及用火、高處、臨時用電等作業時,還應該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應包含以下內容:
1、單位及有限空間場所名稱。
2、作業單位。
3、作業負責人及作業人員。
4、當班監護人。
5、簽發日期及作業時限。
6、作業內容。
7、進入有限空間可能造成的危害。
8、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及有效時限。
9、進入有限空間作業防護及應急措施。
10、生產單位、作業單位負責人及生產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字。
第四條作業許可審批程序
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單位向生產單位提出申請,由作業單位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2、生產單位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作業單位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3、生產單位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單位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
4、生產單位負責人在對上述各點全面復查無誤后,簽署認可意見,報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部門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第五條作業監護人的職責
1、監護人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
2、監護人應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落實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3、監護人應和作業人員擬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發現異常,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4、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護設施、報警裝置,并堅守崗位。
5、監護人要攜帶《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負責保管。
第六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人員應做到:
1、按《進入有限空間許可證》上簽署的任務、地點、時間作業。
2、作業前應檢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3、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服裝、防護器具和使用工具。
4、熟悉應急預案,掌握報警聯絡方式。
第七條作業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被施工單位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對現場監護人和作業人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緊急情況下的處理和救護方法等。
2、應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現場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在設備外的現場應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設備的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保證其暢通無阻,便于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3、在有限空間的入口處設置“危險!嚴禁入內”等警示牌。
4、進入有限空間內的作業人員每次工作時間不宜過長,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5、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進入金屬容器(爐、塔、釜、罐等)和特別潮濕、工作場地狹窄的非金屬容器內作業照明電壓不大于12V;當需使用電動工具或照明電壓大于12V時,應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器,其接線箱(板)嚴禁帶入容器內使用。當作業環境原來盛裝爆炸性液體、氣體等介質的,則應使用防爆電筒或電壓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燈,行燈變壓器不應放在容器內或容器上;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服裝,使用防爆工具。
7、取樣分析應有代表性、全面性。設備容積較大時應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應保證設備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濃度和含氧量符合相關作業要求。設備內溫度宜在常溫左右,作業期間應至少每隔4小時取樣復查一次,如有一項不合格,應立即停止作業。
8、在特殊情況下,作業人員可戴長管式面具、空氣呼吸器等,但佩戴長管面具時,一定要仔細檢查其氣密性,同時防止通氣長管被擠壓,吸氣口應置于新鮮空氣的上風口,并有專人監護。
9、出現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進入設備,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
10、以上措施如在作業期間發生異常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并達到安全要求后恢復作業。
第八條其它注意事項
1、發放《進入有限空間許可證》后,應立刻開始作業,以免操作條件發生變化。如時間超過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分析化驗間隔的.有效時限,應重新化驗,并記錄在《進入有限空間許可證》上。
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時,應根據設備、場所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臺,備有必要的急救器具。
3、在作業中碰到的任何問題都必須記錄在《進入有限空間許可證》上,以便查實和進行分析。
4、在清理有限空間少量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木、銅質工具),嚴禁用鐵器敲擊、碰撞。
5、在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空間相關的試車、試壓、試驗及交叉作業。
6、遇置換不合格或無法進行置換等情況,原則上不允許進入作業。確需進入作業時,應按特殊作業處理。特殊作業應將安全措施報上級領導審核批準,上級安全監督部門派專人到現場監護。煉化企業裝卸催化劑時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也應按照特殊作業管理。
7、作業人員配戴的防護面具應符合有限空間環境安全要求。
第九條禁止以下作業
1、禁止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作業。
2、禁止與《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內容不符的作業。
3、禁止無監護人員的作業。
4、禁止超時作業。
5、禁止在有限空間內用易燃易爆油品清洗設備和工具。
6、禁止不明情況的盲目救護。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 2
【主要負責人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加強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①建立、健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作業者、監護者職責;
②組織制定專項作業方案、安全作業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安全技術措施等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③保證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風、檢測、防護、照明等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④督促、檢查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有限空間作業的各項安全要求;
⑤提供應急救援保障,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⑥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作業審批】
凡進入有限空間進行施工、檢修、清理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實施作業審批。未經作業負責人審批,任何人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危害告知】
生產經營單位應在有限空間進入點附近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標識,并告知作業者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經許可人員進入作業現場。
【現場監督管理】
有限空間作業現場應明確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不得在沒有監護人的情況下作業。
①作業負責人職責:應了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后,授權批準作業;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當有限空間作業條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時,終止作業。
②作業者職責:應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培訓;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品;應與監護者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
③監護者職責:應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培訓;全過程掌握作業者作業期間情況,保證在有限空間外持續監護,能夠與作業者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在緊急情況時向作業者發出撤離警告,必要時立即呼叫應急救援服務,并在有限空間外實施緊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進入。
【承包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承包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時,應嚴格承包管理,規范承包行為,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生產經營單位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時,應當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存在多個承包單位時,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承包單位應嚴格遵守安全協議,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臨時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在有限空間實施臨時作業時,應嚴格遵照本規范要求。如缺乏必備的檢測、防護條件,不得自行組織施工作業,應與有關部門聯系求助配合或采用委托形式進行。
【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員、作業者和監護者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特性和安全作業的要求;進入有限空間的程序;檢測儀器、個人防護用品等設備的正確使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等。培訓應有記錄。培訓結束后,應記載培訓的內容、日期等有關情況。生產經營單位沒有條件開展培訓的,應委托具有資質的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工作。
【應急救援】
生產經營單位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救援人員及職責,落實救援設備器材,掌握事故處置程序,提高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并不斷進行修改完善。
有限空間發生事故時,監護者應及時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事故報告】
有限空間發生事故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所在區縣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監管部門報告。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 3
一、有限空間作業的定義:有限空間是指在密閉或半密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二、有限空間作業危險性:
1、中毒危害:有限空間容易積聚高濃度有害物質。有害物質可以是原來就存在于有限空間的,也可以是作業過程中逐漸積聚的.。
2、缺氧危害:空氣重氧濃度過低會引起缺氧。
3、燃爆危害:空氣重存在易燃、易爆物質。濃度過高遇火會引起爆炸或燃燒。
4、其他危害:其他任何威脅生命或健康的環境條件。如墜落、溺水、物體打擊、電擊等。
三、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1、必須在有限空間作業區域出入口懸掛警戒標識及注意事項,無關人員嚴禁入內;
2、作業必須履行審批手續。做好安全條件驗收,留存書面記錄。
3、作業前必須進行危險源有害因素辨識,并將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和應急措施告知作業人員。
4、必須對有限空間的氧濃度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合格后,方可作業。
5、必須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嚴禁使用純氧通風換氣;
6、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呼吸器、通訊器材、安全繩索等防護設施和應急裝備;
7、施工過程中必須設專人旁站,保證通訊暢通,作業人員必須配帶五點式安全帶;
8、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保持出入口暢通;
9、嚴禁在事故發生后盲目施救。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 4
一、總則
1.1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為了確保物業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保護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減少事故的發生。
1.2本制度適用于所有從事物業有限空間作業的員工,包括操作人員、監督人員、維護人員等。
1.3本制度的內容應與相關法律法規相一致,如法律法規有更新和修改,本制度也要及時進行調整。
1.4所有員工應嚴格遵守本制度,對于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將依法進行相應的處罰。
二、作業前準備
2.1作業前,所有員工必須進行相應的.培訓,掌握有關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知識,熟悉作業流程和作業設備。
2.2在作業前,必須對作業現場進行全面檢查,確保沒有存在安全隱患,并設置相應的安全警示標志。
2.3所有參與作業的人員都必須配備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如安全帽、防護眼鏡、防護口罩、防護服、防滑鞋等,并進行適當的穿戴。
2.4在有限空間作業前必須按照作業計劃制定相應的施工方案,并提交相關部門進行審核備案。
三、作業操作
3.1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操作規程和工藝要求進行操作,并注意操作順序和安全細節。
3.2在操作過程中,必須隨時檢查和維護作業設備和工具的完好狀況,對于有問題的設備和工具,必須及時更換或維修。
3.3在有限空間的操作過程中,禁止使用明火,必須使用防爆電器設備,并保證空氣流通暢通,防止氣體中毒和窒息事故的發生。
3.4在操作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作業計劃執行,不得擅自更改或跳過作業步驟,如果需要變更作業計劃,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批準并進行相應的記錄和備案。
四、事故應急處理
4.1對于空間有限作業中產生的事故,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確保人員的安全。
4.2不許私自移動事故現場,必須等待專業的事故應急人員到達現場進行處理。
4.3在事故發生后,應及時上報相關部門,并提供詳細的事故經過和相關證據。
4.4對于事故當事人,必須依法進行調查和處理,遵守相關部門的處理決定。
五、監督檢查
5.1物業有限空間作業管理部門負責對各個部門的作業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對于發現的違反管理制度的行為應及時糾正。
5.2物業有限空間作業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員工進行安全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技能水平。
六、違規處罰
6.1對于違反本制度的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進行相應的紀律處罰。
6.2對于因違反本制度而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必須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并進行相應的經濟賠償。
七、附則
7.1本制度的解釋權歸物業有限空間作業管理部門所有,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相應調整和修改。
7.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 5
1.1應急組織機構
組長:公司分管安全生產副總
副組長:安全部門負責人、生產技術部負責人
應急救援組名單:見附錄b
1.2職責
a)組長:
1)保證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投入;
2)組織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每年組織演練;
3)對應急救護組員進行培訓;
4)指揮現場救護。
b)副組長:
1) 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風、檢測、防護、照明等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2) 提供應急救援保障,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3)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c)組員:
1)參加應急救援預案培訓和預案演練;
2)了解救援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
3)禁止不明情況的盲目救護;
4)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在有限空間實施緊急救援工作。
1.3預防與預警
1.3.1危險源監控
現場危險源的監控主要由各主管部門兼職安全管理員對現場施工進行監控,安全管理部門對各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各個施工隊伍對所施工程中的危險源進行監督、控制。
1.3.2信息報告與處理
由項目負責人負責信息報告,做好記錄,如有問題及時通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成員進行處理。
1.3.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程序:生產安全事故現場第一發現人→施工項目負責人→應急救援組長→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按職責分工進行救援。
1.3.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程序: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事故現場→控制事態發展→組織搶救→疏導人員→調查了解事故簡況及傷亡人員情況→向上級報告。
1.3.5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程序流程圖見附錄c。
1.4應急響應
1.4.1應急響應行動由應急救援小組組織按照應急預案進行響應實施,同時動員社會力量進行支援。超出其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政府通知有關專業人員趕赴現場參加應急增援。
1.4.2應急救援小組成員趕赴救援現場成立應急救援指揮部。
1.4.3及時向公司及當地政府報告安全生產事故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
1.4.4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部門負責人應組織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全力控制事故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
1.5緊急處置及救助防護
1.5.1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項目所在地地方政府的應急處置力量。事故災難發生后,項目部門配合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
1.5.2醫療衛生救助:及時向事發地附近醫院請求支援。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
1.5.3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1.5.4施工人員的安全防護: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施工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a)項目部門與工程所在地政府、施工隊伍建立應急互動機制,確保施工人員安全撤離需要采取的防護措施;
a)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決定應急狀態下施工人員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程序。(現場人員突發事故疏散路線圖)
1.5.5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動員工程項目周邊企業、居民等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1.6現場檢測與評估
根據需要,成立事故現場檢測小組配合政府相關部門進行檢測、鑒定與評估,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訂現場以后此類預防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
1.7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在專業救援隊伍撤離現場后經過仔細檢查確認安全后撤離。
1.8信息發布
應急救援組長會同有關部門具體負責將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搶救過程、經濟損失、人員傷亡等情況向社會進行公布,向上級進行匯報。
1.9后期處置
1.9.1善后處置:
項目部門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牽頭組織安全生產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施工秩序。
1.9.2事故災難調查報告、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由安委會牽頭組成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具體措施措施如下:
a)查明事故原因及責任人;
b)以書面形式向上級寫出報告,包括發生事故時間、地點、受傷(死亡)人員姓名、性別、年齡、工種、傷害程度、受傷部位;
c)制定有效的預防措施,防止此類事故再次發生;
d)組織所有人員進行事故教育;
e)向所有人員宣讀事故結果及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f)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1.10應急物資
呼吸器具、梯子、繩纜以及其它必要的器具和設備。
1.11培訓與演練
1.11.1培訓:
應急小組以及相關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
a)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特性和安全作業的要求;
b)進入有限空間的程序;
c)檢測儀器、個人防護用品等設備的正確使用;
d)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等。
培訓留存記錄,有參加人員的簽字確認。
1.11.2演練
根據有有限空間作業特點,應急救援小組長組織應急小組成員在有限空間作業前組織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演習。演習結束后及時進行總結經驗并對預案進行評估,為實戰中救援做好準備。
1.12獎勵與責任追究
1.12.1獎勵
在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部門和個人,依據法律、項目部及公司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a)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b)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c)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d)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1.12.2責任追究
在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阻擋行為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給予處分:
a)屬于違反公司有關規定的,由公司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b)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c)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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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一)為了確保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項目部負責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管理內容
(一)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填寫《有限空間作業記錄表》,辦理程序如下:
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所在項目的工程部負責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記錄表》。
2、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3、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
4、工程部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報項目經理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二)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1、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有限空間作業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2、切實做好有限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并對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標志牌。
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4、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30分鐘應取樣,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范圍內,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20xx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9.5%以上。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5、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6、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有限空間作業記錄表》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7、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8、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報經公司批準。
9、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10、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11、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12、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13、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14、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15、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16、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三)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四)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于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五)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向外投擲材料,以保證作業安全。
(六)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要按要求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七)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八)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九)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十)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誤,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方可封閉人孔。
1目的
為了規范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總局59號令)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規定,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應公司范圍內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3定義
3.1本制度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3.2公司有限空間由各生產單位統計,交安全科匯總、確定、調整并下發各部門。
3.3有限空間分三類:封閉、半封閉設備,地上有限空間,地下有限空間。如窯內、各類工業管道、鍋爐、電纜隧道、地坑、污水處理池等。
3.4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4職責
4.1有限空間作業工作場所的安全管理,由業主單位和作業單位或委托作業單位負責,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全面負責,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單位區域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
4.2設備科負責有限空間作業工作場所的消防監護和后勤保障工作。
4.3安全科負責危險作業工作場所的安全檢查、督促工作。
5工作內容和要求
5.1有限空間作業分級審批程序
5.1.1凡屬非突發性的受限空間作業均應有下達作業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作業任務部門共同制訂安全作業程序、防護措施,填寫《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按分級審批要求進行審批。
5.1.2突發性的有限空間作業,是指在生產過程中遇到突發性的,為做好安全防范或搶救人員,避免、減少人身傷害及公司重大財產損失的事件,可立即電話匯報公司領導、安全科,并指定專人在現場指揮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由安全科負責組織相關單位進行事件調查、原因分析等。
5.2危險作業分級監控或安全督查程序
5.2.1施工前,施工單位要檢查現場,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制訂的各項安全措施,按作業程序,對參加作業的所有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中除專(兼)職安全員到現場外,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分管領導必須到現場監護或安全督查。
5.2.2根據分級審批。
4.2.3作業前要清理好現場,保持現場清潔整齊,消除不安全因素。
4.2.4不執行有限作業審批制度,私自從事危險作業,任何人員都有權制止,并按違章論處,如發生傷亡、火災、爆炸等事故,或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等,應追查單位領導和操作者的責任。
4.3有限空間作業控制
5.3.1各單位對本部門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并及時更新。
5.3.2各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并經公司負責人批準;未經許可任何人禁止入內。
5.3.3各單位應當按照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部門安全員檢查確認作業人員安全知識、技能及身體狀況是否滿足作業要求。
5.3.4各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將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業人員。現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包括防暑降溫藥品、飲用水、通風設施以及應急救援物資等)。
5.3.5各單位應當采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上下游及相關設備按《停送電管理辦法》辦理停電手續。
5.3.6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后檢測、再作業”的原則。
檢測人員由公司指定的專人負責。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于作業開始前30分鐘。
5.3.7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后存檔。
檢測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
5.3.8有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作業人員應當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換。經檢測,有限空間的危險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5.3.9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單位應當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
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有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必須立即停止有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5.3.10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單位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
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5.3.11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的照明燈具電壓應當符合《特低電壓限值》(GB/T3805)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作業場所存在可燃性氣體、粉塵的,其電氣設施設備及照明燈具的防爆安全要求應當符合《爆炸性環境第一部分:設備通用要求》(GB3836.1)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5.3.12作業人員在有限空間內部作業要規范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5.3.13有限空間作業前,作業現場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
(二)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三)作業前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
(四)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
(五)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六)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5.3.14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撤離作業人員。
5.3.15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實施的,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承包方,并與承包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存在多個承包方時,接洽單位和安全科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公司對發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承包方對其承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直接責任。
5.3.16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分廠、公司相關安全管理部門和人員匯報,禁止盲目施救。應急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當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6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安全培訓
6.1各單位應當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車間主任以上管理人員培訓由生產安全處組織。專項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三)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四)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并由參加培訓的人員簽字確認。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 7
一、目的
為保障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缺氧窒息、有害氣體傷害等事故的發生,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范圍內進入有限空間的作業管理。本規定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公司有限空間由各部門和各單位定期辨識,公司審核后備案。
三、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各部門、單位及車間領導都應高度重視有限空間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應建立健全本單位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嚴格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無事故發生。
(一)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
1.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職責:
各部門、單位及車間主要負責人應加強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應履行以下職責:
(1)建立、健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作業人員、監護人員職責;
(2)組織制定專項作業方案、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安全技術措施等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3)審批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
(4)配備符合要求的通風、檢測、防護、照明等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5)督促、檢查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有限空間作業的各項安全要求;
(6)應對從事有限空間的現場作業負責人、作業人員、監護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7)提供應急救援保障、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8)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現場作業負責人職責:
(1)應了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
(2)應當將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業人員。現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
(3)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作業人員防護達到作業要求后,經過授權批準作業;
(4)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當有限空間作業條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時,終止作業。
(5)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并清點作業人員與撤離作業人員一致。
3.監護人員職責:
(1)應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培訓;
(2)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熟悉作業區域環境、工藝情況,能夠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
(3)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全過程掌握作業人員作業期間情況,保證在有限空間外持續監護,能夠與作業人員進行可靠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通訊聯絡;
(4)應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落實不到位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5)應熟悉應急預案,掌握和熟練使用配備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報警裝置等;
(6)在緊急情況時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告,必要時立即呼叫應急救援服務,并在有限空間外實施緊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進入;
(7)現場應攜帶“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并負責保管、記錄有關問題。
(8)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并清點作業人員與撤離作業人員一致。
4.作業人員職責:
(1)應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培訓;
(2)遵守有限空間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佩戴個人防護用品;
(3)應與監護人員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
(4)嚴格按照“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上簽署的任務、地點、時間作業;
(5)作業前應檢查作業場所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6)按照規定正確穿戴勞保用品、防護器具,并正確使用工具;
(7)熟悉應急自救措施,掌握報警聯絡方式。
(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
1.凡進入有限空間從事有限空間檢修、清理等作業的相關部門、單位、車間應實行作業審批制度,按照制度辦理《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見附件),該審批表一式兩份,一份交監護人員保存,作為有限空間作業的憑證以備檢查,另一份由車間或公司安全管理部門保存,審批表不得涂改。未經審批,任何人嚴禁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手續。
2.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外協單位實施的,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外協承包方,并與外協承包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用工單位應當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用工單位對其發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主體責任,外協承包方對其承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直接責任。
3.填寫《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應注意以下事項:
(1)作業地點:填寫詳細,應寫到具體設施、設備。任何人無權擴大或更改作業地點;
(2)工作內容:指作業的具體內容,如對作業對象進行清理、檢修、電焊等作業種類。任何人無權更改工作內容;
(3)作業人員:指直接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人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與撤離人員必須姓名、數量一致。
(4)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自始至終必須在作業現場,對作業前必須落實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然后簽字確認。作業中密切注意作業安全狀況,并按事故應急救援,攜帶好相應的救援器材,以備急用。
(5)現場作業負責人:對整個作業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自始至終在現場直接指揮、參與作業。現場作業負責人應對安全措施給予確認,有權補充完善。
(三)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培訓
1.各部門、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培訓制度,都應大力開展有限空間安全宣傳教育,根據本單位的有限空間特點,每年定期組織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作業負責人、作業人員、監護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內容包括:
(1)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2)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3)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4)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5)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并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準從事有限空間作業。
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作業組織單位(部門、車間)應進行針對本次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安全注意事項的交底。
(四)應急救援管理
1.各部門、單位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救援預案或應急處置措施,明確救援人員及職責,落實救援設備器材,掌握事故處置程序,提高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預案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演練,并不斷進行修訂完善。
2.各部門、單位應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通風設備、檢測設備、照明設備、通訊設備、應急救援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防護裝備以及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應妥善保管,并按規定定期進行檢驗、維護,以保證應急救援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行。
3.有限空間作業場所一旦發生事故,救援人員切忌盲目施救,監護人員或事故發現者應當及時報警或大聲呼救,救援人員首先應檢查現場的通風狀況,并做好自身防護,如帶上空氣呼吸器,攜帶安全繩等,在有人監護的.情況下,方可入內施救,禁止因救人心切盲目入內,導致事故的擴大。
(五)通風要求
1.有限空間作業前可采用自然通風,可以打開料孔、煙門、爐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自然通風,時間不低于30分鐘;作業中不應封閉有限空間的門、窗、通風口、出入口等,并做好安全警示及周邊攔護。
2.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的方法降低危險,保持空氣流通,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
3.采用管道送風時,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確認。
(六)檢測要求
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要嚴格執行“先通風、后檢測、再作業”的原則,根據作業現場和周邊環境情況,檢測有限空間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
1.進入有限空間前必須先通風30分鐘,然后對有限空間的氧濃度、有害氣體濃度等進行檢測或進行小動物活體試驗,檢測結果合格后,方可作業;未經檢測或檢測結果不合格,嚴禁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
2.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要注意自身安全,應處于安全環境,要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需經檢測人員簽字確認。
3.有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作業人員應當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換。經檢測,有限空間的危險有害因素低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的限值后,方可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4.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xx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9.5%-23.5%。如在有限空間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5.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環境條件可能發生變化時,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作業工作面發生變化時,視為進入新的有限空間,應重新檢測合格后再進入;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七)有限空間作業規范及安全防范措施
1.在有限空間作業前,現場作業負責人或監護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應向作業人員告知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應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和緊急狀態下的應急處置措施,交底后雙方在審批表上簽字。
2.進入有限空間進行檢維修、清理等作業,必須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未經作業負責人審批,任何人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如需要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必須按照相關管理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嚴格遵守相關安全管理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工作票》不能代替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作業票。
3.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
4.進入含有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必須按要求正確穿戴好個人勞保用品。不得攜帶易燃易爆以及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有限空間,在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必須配備搶救器具,如:呼吸器具、梯子、繩纜以及其它必要的器具和設備,以便在非常情況下搶救作業人員。
5.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6.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并應在醒目處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在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有限空間作業應采取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7.對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作業的人員、工具、材料等進行登記,并在作業結束后清點,以防遺留在有限空間內。
四、附則
(一)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二)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集團公司所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與監督,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9號)、《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9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地面生產經營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與監督。本制度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第三條各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全面負責,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
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
第四條存在有限空間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下列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
(一)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度;
(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
(三)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間作業應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專項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三)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四)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并由參加培訓的人員簽字確認。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企業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帳,并及時更新。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并經本企業負責人批準。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將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業人員。現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
第十一條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于作業開始前30分鐘。
第十二條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后存檔。檢測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
第十三條有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作業人員應當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換。經檢測,有限空間的危險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第十四條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有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停止有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五條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第十六條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的照明燈具電壓應當符合《特低電壓限值》(gb/t3805)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作業場所存在可燃性氣體、粉塵的,其電氣設施設備及照明燈具的防爆安全要求應當符合《爆炸性環境第一部分:設備通用要求》(gb3836.1)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十七條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
(二)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三)作業前后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
(四)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
(五)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
(六)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第十九條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撤離作業人員。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并配備相關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訊設備、安全繩索等應急裝備和器材。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定期進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實施的,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承包方,并與承包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存在多個承包方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對其發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承包方對其承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禁止盲目施救。應急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當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三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負有安全監督檢查的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抽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間管理臺帳、檢測記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急救援演練、專項安全培訓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檢查發現有限空間作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暫時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作業。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 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
為加強醫院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保證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安全與健康,預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火災、爆炸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和醫院相關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術語
(一)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二)有限空間分為以下三類:
1、封閉、半封閉設備,如:儲罐、反應塔、冷藏車、沉箱及鍋爐、壓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車等。
2、地下有限空間,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窖、沼氣池及化糞池、下水道、溝、井、池、建筑孔樁、地下電纜溝等。
3、地上有限空間,如:儲藏室、酒槽池、發酵池、垃圾站、溫室、冷庫、糧倉、封閉車間、試驗場所、煙道等。
(三)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第三條 相關文件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的導則》
《安全防護報警用具管理制度》
《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序》
《安全培訓教育管理制度》
《廠區動火作業管理規定》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對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后勤部門是醫院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單位,負責組織建立醫院《有限空間及安全要求清單》(以下簡稱《有限空間清單》),負責對有關檢測設備及應急設備的配備、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各單位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負責組織單位開展有關培訓教育、制定有關應急預案,負責對檢測單位開展檢測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的審批,負責對公司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六條 技術支持部、安全管理部負責協助《有限空間清單》,負責組織配備、管理、檢定和維護有關檢測設備及應急設備,負責組織配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負責對工程施工過程中有關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七條 后勤管理部門負責與有限空間作業有關的的動火作業的審批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單位是本單位有限空間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責任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的申報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前和過程中的管理工作,安環部負責建立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有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開展有限空間相關的培訓教育和應急演練工作。
第三章 有限空間管理
第九條 醫院對有限空間實行危險分級管理。根據有限空間內部已聚集或可能聚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種類和含量、入內作業的頻繁程度以及可能導致事故的嚴重程度等因素,將有限空間分為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二級危險有限空間、三級危險有限空間。 第十條 安全部參照本制度第二條、第九條之規定,結合醫院實際情況,具體擬定醫院有限空間危險級別判定標準。
第十一條 安全管理部負責將有限空間危險級別判定標準下發各單位,并組織其按標準開展本單位有限空間識別和危險級別判定工作。各單位按要求組織有關安全、生產、設備、技術管理人員及一線職工共同識別、討論、判定形成本單位的《有限空間清單》,并上報安全部。
第十二條 安全部對各單位上報的《有限空間清單》進行補充、審核、確認,報醫院領導同意批準后,形成醫院《有限空間清單》,由安全部門下發各單位執行備案。
第十三條 安全部門應按照《安全標志及其使用的導則》等有關標準,組織各單位在有限空間入口處或醒目處設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并予以協助和監督指導。告知牌內容應包括警示標志、作業現場危險性、安全操作注意事項、危險有害因素濃度要求、應急處置措施和聯系方式等。各單位應在日常加強對告知牌的維護和管理,保持其清晰、完好,并教育和督促職工嚴格執行告知牌所告知的要求。
第十四條 各單位對有限空間控制應按照“優先綜合治理、其次封閉隔離、而后作業控制”的原則進行,具體控制措施及其先后順序如下:
(一)采取技術革新、設備改造等措施從本質上減少或消除有限空間。
(二)采取改進作業組織、封閉隔離等措施,減少或消除有限空間作業。
(三)按照本制度及有關規定、規程對有限空間作業過程進行控制。
第十五條 醫院《有限空間清單》形成或集中更新后,技術支持部、安全管理部應組織有關單位共同研究討論技術設備改造、作業組織改進、封閉隔離等措施的可行性,必要時應形成改造計劃、改進方案等報醫院主管領導批準后予以實施。
第十六條 各級《有限空間清單》均應實行動態管理。各單位應堅持在日常持續關注、不斷識別并及時上報安全部門進行增減和完善。管理部應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一次集中識別、判定,并按程序更新各級《有限空間清單》。
第四章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
第十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應嚴格執行“先檢測、再審批、后作業”的程序,作業中還應根據作業環境可能發生的變化實施持續檢測或動態檢測。在未準確測定氧氣含量、有害氣體、可燃性氣體、粉塵的濃度前,及經檢測上述物質濃度不達標或超標而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手段時,嚴禁進入該場所。
第十八條 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有限空間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作業票》辦理程序如下:
(一)檢修維護單位作業負責人向安全部門提出申請,安全部門接到申請后應根據醫院《有限空間清單》和現場實際情況作出是否具備基本作業安全條件的定性結論,并告知作業負責人。如結論為“否”,則本流程終止,不得作業。如結論為“是”,安全部門則應向作業負責人發放空白《作業票》并指導其填寫。
(二)對于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應通知運行部進行檢測。對于二、三級危險有限空間,由作業負責人通知當班值安排人員進行檢測。
(三)檢測完成后,檢測人員將檢測結果和檢測結論填入《作業票》中,簽字確認,并將檢測時所取樣品封存保管(樣品至少保留8小時)。
(四)檢修維護作業安全管理人員、作業負責人共同確定、安排好作業監護人,向作業人員、監護人員交代必要的安全知識、氣防知識、器具使用及急救常識,并組織落實防護措施。交代完畢、防護措施落實后,作業人、監護人共同在《作業票》中簽字確認。
(五)檢測合格、措施落實到位后,作業負責人在《作業票》上簽署意見,并將《作業票》報審批單位簽字批準后,方可開始作業。其中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票》由科室審批,二級和三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票》由安全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作業票》管理要求
(一)作業票共四聯,第一~三聯分別由中控室、作業負責人(或監護人)、作業人在作業過程中隨身攜帶,第四聯由審批單位留存備查(保存期1年)。
(二)《作業票》要有明確的起止時間和作業詳細地點、部位,作業期間應根據有限空間內介質的危險程度,確定檢測分析的時間間隔和作業票的有效時限。作業時限要求一般為: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不應超過4小時,每隔4小時,安環部應進行一次復查并在《作業票》中注明,作業過程間斷超過1小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二級、三級危險有限空間連續作業通常不超過8小時,裝置(設備)全面停工(停車)檢修期間不超過24小時,作業過程間斷超過4小時應重新檢測分析,超過8小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
第二十一條 檢測分析單位應具備較高的檢測分析能力、安全防護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取樣要具有代表性,在進行檢測分析時要確保自身安全,必要時應佩戴隔離式呼吸器。檢測過程中,單位安全管理人員、作業負責人等相關人員應在現場進行監護。
第二十二條 作業負責人能力要求和職責
(一)了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具備較高的應急處置、指揮和急救能力;
(二)負責辦理《作業票》;
(三)在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后,在《作業票》規定的時限和地點,依照作業標準、安全標準組織作業;
(四)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空間內發生的變化,當作業條件異常或不符合安全要求時,要立即終止作業,并組織作業人員安全撤離。
第二十三條 監護人的能力要求和職責
(一)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及作業人員,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具備基本急救常識,掌握應急報警方式。
(二)全過程掌握作業者作業期間的狀況,與作業人規定明確的聯絡信號,保持有效的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保證在有限空間外持續進行監護。
(三)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現落實不到位或措施不完善時,有權下達暫停或終止作業的指令。
(四)發現附近排放易燃、可燃、有毒、有害物質時,應立即下達暫停或終止作業的指令,并及時通知有限空間內作業人員安全撤離。
(五)在作業前后對進出有限空間的人員、工具、材料等進行清點。
(六)有限空間作業完畢后,監督對有限空間予以恢復或封閉。
(七)監護過程中如發現作業人員中毒、窒息或出現異常,應立即指揮內部人員撤離并報警,不得盲目進入空間內施救。
第二十四條 作業人能力要求和職責
(一)熟悉所從事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應急處置及自救措施,掌握報警及聯絡方式。
(二)嚴格執行“五不作業”的原則,即:沒有有效的《作業票》不作業;監護人不在現場不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不作業;作業時間、地點與作業票不符不作業;勞動保護著裝和器具不符合規定不作業。
(三)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品;
(四)與監護人保持有效的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
(五)對違反本制度和有關規程規定的、強令冒險作業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不落實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并向上級反映。
(六)作業過程中如發現他人或自身有中毒、窒息癥狀或出現異常時,應立即發出撤離信號,向監護人傳遞信息,并立即撤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 作業單位與有限空間所屬單位不是同一單位時,雙方應分別指派一名以上人員擔任監護人。作業人員分屬不同單位時,雙方應協商指定一名人員擔任作業負責人。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時,還應設置專職指揮人員,負責在有限空間外統一指揮。
第五章 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 有限空間作業環境檢測合格標準如下:
(一)氧氣含量為19.5%-23.5%;
(二)有毒有害物質濃度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規定,如:一氧化碳濃度不超過20mg/m3,硫化氫濃度不超過10mg/m3。
(三)可燃性氣體含量低于其爆炸下限的10%,如:一氧化碳含量低于11.25%(爆炸下限為12.5%),丙烷含量低于1.89%(爆炸下限為2.1%)。甲烷含量低于3%爆炸下線為5%。
第二十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要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所有與有限空間相連的管線、閥門必須斷開、加堵盲板,并按規定進行吹掃、置換合格,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第二十八條 進入帶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必須先停機、切斷電源,并懸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標示牌,必要時應設專人監護。
第二十九條 有可燃氣體或可燃性粉塵存在的作業現場,必須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檢測儀器、電動工具、照明燈具、作業工具等,進入煤氣環境還應攜帶便攜式報警儀。
第三十條 有限空間內如需進行動火、臨時用電等作業時,必須同時辦理上述作業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 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可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降低危險,保持空氣流通。
第三十二條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所用照明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在金屬設備內及特別潮濕場所作業,使用的行燈電壓應在12V以下,凡超過12V的電氣設備都必須設漏電保護器且保持良好絕緣和接零保護。
第三十三條 電器設備、焊鉗、手持電動工具、導線進出有限空間必須事先切斷電源傳遞進出。暫時不用的焊鉗、電氣設備、工具應切斷電源,放在干燥的木板或絕緣板上,嚴禁將帶電的焊鉗、電氣工具隨意直接放在有限空間的金屬體上。
第三十四條 在有限空間內使用二氧化碳、氬氣或氦氣進行焊接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過程中不間斷通風換氣,確保空氣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條 有限空間的出入口內外應保持其暢通無阻,便于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第三十六條 有限空間應急要求
(一)安全部門按照《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序》組織相關單位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預案應確定救援人員及職責,明確救援設備器材,科學、規范策劃事故處置程序。預案應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演練后應及時進行可行性評估、修訂。
(二)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作業負責人應組織擬定緊急情況下的撤離路線和方法,并在《作業票》中注明,作業人應牢記。
(三)有限空間外的現場應配備合格的隔離式呼吸器、滅火器、應急照明設備、強制通風設備、安全繩、安全梯等應急物資。
(四)有限空間發生事故時,監護人應立即啟動有關預案,指揮內部人員撤離,并及時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第六章 日常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每年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進行安全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特性和安全作業的要求;進入有限空間的程序;檢測儀器、個人防護用品等設備的正確使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等。培訓應有記錄,參加培訓的人員應簽字確認。
第三十八條 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前,有限空間所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有限空間內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質,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況以及處理、救護方法等。
第三十九條 有限空間檢測分析及應急所需設備、工具、儀器等由裝備動力部組織配備。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等應作為安全防護報警用具進行管理,裝備動力部應組織各單位建立《安全防護報警用具登記臺帳》,開展日常維護管理和定期檢定工作。安環部應對各單位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的建賬登記、日常維護管理、定期檢定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外委施工涉及有限空間作業時,外委施工組織單位(部門)應通報安全部門和有限空間所屬單位,并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告知其有限空間危險狀態。安全生產協議應明確承包單位承擔的檢測分析、安全管理等責任。作業過程中,我方不得為其出具檢測分析結論、審批《作業票》等。外委施工組織單位(部門)、安全部門、有限空間所屬單位應加強對承包單位的有限空間作業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各單位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明確作業步驟、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等,規程應分別單獨制定保證與各個有限空間一一對應,規程編制過程中安環部應予指導。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經安全部門審核備案后下發執行,相關作業人員必須熟知熟記并嚴格遵守。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二條 未按要求建立并動態管理《有限空間及安全要求清單》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條 未按要求設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的,對責任單位處每例100~3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條 有限空間作業未辦理或違規辦理《有限空間作業票》的,對責任單位處2000~5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500~10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同時,違規情況應在醫院范圍內通報。
第四十五條 《有限空間作業票》未按要求隨身攜帶的,對責任人處50~1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暫停作業進行整改。
第四十六條 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管理松散的,視情節對責任單位處1000~2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300~5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第四十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對責任單位處500~1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300~5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存在違章、違規行為的加倍處罰。
第四十八條 作業過程中違反本制度第五章之規定的,視情節每項對責任單位處500~1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500元罰款,并責令暫停作業進行整改。
第四十九條 未開展有限空間作業相關人員安全培訓或培訓無記錄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00元罰款,并限期整改。
第五十條 未制定有效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規程未分別單獨制定不能保證與各個有限空間一一對應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3000元罰款,并限期整改。
第五十一條 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前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2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第五十二條 未按規定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預案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30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三條 未與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必要時責令立即停止施工。
第五十四條 有限空間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配備不全或管理不善的,視情況對責任單位處500~10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條 其他違反本制度及有關規程、預案規定的,由安全部門視情節作出處罰決定,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制度所用記錄見附表。
第五十七條 本制度由安全部門制定,報醫院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八條 本制度由安全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制度自20xx年06月01日起執行。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 10
第一部分: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物業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有限空間作業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物業區域內所有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第二部分:作業前準備
第四條物業安全負責人應組織相關人員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危險因素等,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并及時更新。
第五條有限空間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確保作業安全。
第六條有限空間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使其熟悉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性,掌握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救援措施。
第七條作業單位應根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急救援設備及器材。
第八條作業單位應在有限空間入口處設置警示標志,并采取封閉措施,防止無關人員進入。
第三部分:作業安全管理
第九條有限空間作業前,作業單位應進行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檢測內容包括:
(一)氧濃度值;
(二)易燃易爆物質濃度值;
(三)有毒有害氣體濃度值;
(四)其他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
第十條檢測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檢測資格證書,檢測儀器應在計量檢定有效期內。
第十一條檢測結果應如實記錄,并由檢測人員和作業現場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有限空間作業中,作業單位應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
第十三條作業過程中,作業單位應安排專人進行安全監護,監護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第十四條作業現場應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并定期進行檢查,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四部分:應急處置
第十五條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有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于國家標準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時,作業現場負責人應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有限空間,并切斷有限空間內外電源,防止意外啟動。
第十六條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物業安全負責人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報告,并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開展救援。
第十七條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嚴禁盲目施救。
第五部分: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 11
為進一步規范有限空間外包作業行為,強化外包單位的安全意識,確保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根據國家和公司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結合生產實際,特制定有限空間外包作業管理制度。
一、目的
在有限空間外包作業中,為明確各方安全責任,認真落實安全防范措施,預防有限空間事故的發生,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二、依據
1、《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2023年第59號令)
2、《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3、《相關方及外用工(單位)安全管理制度》
三、范圍
凡在公司區域內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發包和相關方承包有限空間作業項目的均在本制度的管理范疇。
四、職責
(一)發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在公司范圍內需委托或發包給相關方單位(簡稱承包方)實施有限空間作業項目工程的,項目管理單位(簡稱發包方)應履行以下安全責任:
1、嚴格審查承包方的安全資質和作業條件,嚴格控制承包方的承包范圍,嚴禁承包方再行轉包。
2、對符合承包作業條件的相關方辦理相關安全資質備案手續,簽訂項目施工作業合同,同時簽訂包括有限空間作業在內的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
3、審查承包方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方案,對其方案的安全可行性和有效性進行確認,并對安全措施的落實進行作業過程的監督管理。
4、作業前,應對承包方作業人員履行安全教育和現場安全技術交底,并履行安全管理和現場協調的職能。
5、協助承包方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手續,督促承包方及其作業人員嚴格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認真執行有限空間“一備三查”和“先隔離、再通風、又檢測,后進入”的制度。
6、檢查承包方在有限空間作業現場的安全工具和防護裝備的配備和使用,對承包方人員的作業行為和安全措施的執行進行現場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作業的違規行為。
7、作業完畢,督促承包方做好現場作業人員的清點及安全撤離。
8、發生有限空間事故,督促承包方及時上報,并協助作好現場應急救援及善后事宜。
(二)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1、承攬符合安全資質和作業范圍的有限空間作業項目,自覺接受發包方(含項目所在區域的生產單位)的安全管理。
2、建立包括項目負責人、安全監護人、作業人員在內的安全管理網絡體系,制定包含有安全職責的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間作業規程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方案,上報發包方審查合格后貫徹落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及安全防護用具,為作業現場配備防毒、防火、防爆等應急設備或救生設施。
4、進入承包作業區域前,必須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使其了解存在的危險因素、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處置和緊急避險的技能知識。
5、開工前,對作業設備、安全器具、人員狀態及現場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和確認,并及時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手續。
6、作業中,嚴格執行發包方及所在區域生產單位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及作業安全規程,認真執行現場監護及作業安全確認,嚴格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先通風、后檢測、再進入”的制度。
7、主動接受發包方及所在區域生產單位人員的現場管理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規行為和隱患,要及時糾正和處理。
8、作業中發生異常情況或出現事故的,立即停止作業,組織人員撤離,并在確保人員自身安全情況下,參與事故搶險和應急救援。
(三)生產單位的安全責任
1、對進入本生產區域的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相關方實施安全管理,對二級以上有限空間作業許可進行審查、審批,對相關方報送的作業安全措施進行符合性檢查。
2、對進入本管轄區域的相關方人員履行安全告知、現場檢查、作業條件確認等安全管理。
3、為相關方提供符合安全作業的工作環境,并為相關方的有限空間作業提供便利條件。
4、對本轄區發生的有限空間作業事故,實施事故搶險和現場救護,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緊急疏散等應急支援和支持。
(四)安全部門的管理職責
1、負責對有限空間外包作業的安全監管,對相關方進入公司施工作業的進行安全資質備案管理。
2、對承包方提交的一級有限空間作業許可手續進行審批,對其作業和防護措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
3、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綜合監管,對發現的違規行為和現場隱患予以查處,并督促有限空間外包方進行隱患項目的整改落實。
4、參與有限空間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工作,對發生的有限空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5、根據有限空間作業變化以及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變更,及時對本制度進行修改或補充。
五、管理流程
(一)嚴格審查承包方作業安全條件
工程管理部門或各生產單位需委托相關方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的,應依據公司在相關方及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對承包項目作業的相關方進行嚴格的作業條件審查。主要審查內容如下:
1、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方案
(2)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3)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4)有限空間安全教育制度及相關記錄
(5)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6)有限空間事故應急預案
2、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防護設施
(1)一氧化碳檢測儀及氧氣含量檢測儀
(2)機械通風設備(密閉空間或僅有單個出入口的有限空間)
(3)空氣呼吸器、長管呼吸器等應急逃生設備
(4)安全照明燈具、安全帶、安全繩索、安全梯、安全支架等公用安全防護器具
(5)滅火器、現場呼叫聯系的通訊工具
(6)個體防護用品(安全帽、勞保鞋、防護手套、護目鏡)安全護欄以及現場警示標志
3、有限空間作業人員條件
(1)作業人員應身體健康,用工年齡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凡患有嚴重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以及身質較弱的不宜從事有限空間作業。
(2)項目負責人應熟悉作業現場環境、工藝,有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
(3)現場監護人應有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工作負責,反應靈敏,能及時發現異常情況并予以示警信息,緊急通知作業者撤離。
(4)作業人員應具有基本的操作技能,并持有國家規定的專業作業資格證。
(二)簽訂協議明確雙方安全責任
發包單位在與承包方簽訂施工作業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包含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內容的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管理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明確外包方的管理職責分工和雙方的安全權利及義務。
2、明確應急救援設備設施的提供方和管理方。
3、明確對突發異常事件的應急救援的程序、措施以及職責和義務。
4、明確作業中的其他安全注意事項。
(三)強化作業現場管理
1、外包單位必須在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區域前辦理有限空間工作許可審批手續,并附相應的記錄資料。雙方簽字并經許可審批部門簽字同意,方可進入現場從事有限空間作業。
2、承包方在單個獨立的區域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的,有發包單位對作業進行直接安全管理。
3、如進入生產現場從事檢修、交叉施工等有限空間作業項目的,承包方還須接受所在區域生產單位的安全管理,服從生產單位相關人員對其進行的入場安全培訓,安全告知、現場管理和違規處罰。
4、無論獨立區域還是在生產區域,發包方均應對承包方進行全面安全管理。
5、在生產區域作業的,由生產單位對發包方和承包單位實施統一協調、管理。
6、做好有限空間作業中的安全交底,防止因安全交底不清而引發事故。
(四)有限空間作業程序及安全要求
承包單位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按作業審批、作業前的準備、作業的組織和實施、撤離、總結評價等流程,做好各階段的安全工作。
1、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1)進入二級以上有限空間作業點作業的,承包方必須辦理《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嚴格執行審批程序,經審批單位簽字同意,方可進入作業,未經許可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作業。
(2)進入三級有限空間作業點的,承包方必須制定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并經發包方管理人員或生產單位相關人員對安全措施的執行確認,方可進入作業。
(3)進入一級有限空間作業的,承包方辦理許可手續,經發包方或生產單位(進入生產區域作業的)審查,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
(4)在獨立區域進行二級有限空間作業的,由發包方對其許可手續進行審核簽批,并對作業安全實施管理。
(5)進入生產場所區域的二級有限空間作業的,由所在區域生產廠的廠級管理部門對其許可手續進行審批,并對作業過程進行過程控制管理。
(6)許可審批單位在作業審批時應對作業項目負責人及監護人、現場聯系人等進行明確,并對其作業安全管理提出具體的要求。
2、作業前的準備
承包方項目負責人接到任務后,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聽取發包方項目管理負責人員對作業內容以及危險因素和防范重點的告知。
(2)到現場對作業環境及相關設備設施、作業條件進行熟悉和了解。
(3)對作業成員進行分工,對安全提出具體要求。
(4)編制作業安全方案,填報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按規定程序履行申報。
(5)對作業用的設備、工器具、安全防護裝備以及應急救護設施進行準備。
3、作業的組織和實施
承包方作業人員到達現場后,應做好以下工作:
(1)作業人員接受現場安全培訓或安全告知教育,對作業存在的危險因素進行識別,對安全工器具進行檢查。
(2)在作業區域設置警戒線和警示標識,如夜間作業,還需設置警示燈光。
(3)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以及使用的安全工具和必要防護器具。
(4)對作業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確認,對連接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備設施的隔離措施進行檢查,并對現場通風進行確認。
(5)由專業人員對作業現場氧含量和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進行檢測,檢測合格方可組織人員進入。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人員不得進入。
動火作業,一氧化碳應小于12.5%,作業場所一氧化碳氧含量濃度應低于30ppm,氧含量為19.5~23%,硫化氫濃度應低10ppm。如低于安全值范圍,進入人員必須采取佩戴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并增加現場機械通風設施,加大通風量和換氣次數。
(6)作業環境發生變化或工作時間超過2個小時的,還應對作業場所進行重新檢測(每2個小時定時檢測),根據檢測結果,確定作業方案和防控措施的執行或補充。
(7)作業期間,要保持連續通風,確保空氣流通,禁止使用氧氣進行通風換氣。
(8)作業過程中,負責人和現場監護人要密切觀察作業狀況,并與作業人員保持通暢的聯系,定時呼叫,對作業現場安全進行確認。
(9)一旦發現異常,現場負責人應立即組織人員緊急撤離。
4、撤離
作業完畢后,現場負責人應清點人數和設備,并組織人員撤離和撤除設備、設施,恢復作業現場原狀。
5、總結評價
作業項目完成后,發包方和承包方應對此次作業情況進行總結,對作業中存在的不足或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在管理和現場作業方面的安全防范措施加以完善。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 12
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一)有限空間作業主要存在以下危害:
1.中毒危害:有限空間容易積聚高濃度的有毒有害物質。有毒有害物質可以是原來就存在于有限空間內的,也可以是作業過程中逐漸積聚的。
2.缺氧危害:空氣中氧濃度過低會引起缺氧。
3.燃爆危害:空氣中存在易燃、易爆物質,濃度過高遇火會引起爆炸或燃燒。
4.其他危害:其他任何威脅生命或健康的環境條件。如墜落、溺水、物體打擊、電擊等。
(二)有限空間作業危害有什么特點?
1.可導致死亡,屬高風險作業。
2.有限空間存在的危害,大多數情況下是完全可以預防的。如加強培訓教育,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和應急搶險設備等。
3.發生的`地點形式多樣化。如船艙、貯罐、管道、地下室、地窖、污水池(井)、沼氣池、化糞池、下水道、發酵池等。
4.一些危害具有隱蔽性并難以探測。
5.可能多種危害共同存在。如有限空間存在硫化氫危害的同時,還存在缺氧危害。
6.某些環境下具有突發性。如開始進入有限空間檢測時沒有危害,但是在作業過程中突然涌出大量的有毒氣體,造成急性中毒。
(三)有限空間作業應采取哪些措施?
1.進入作業現場前,要詳細了解現場情況和以往事故情況,并有針對性地準備檢測與防護器材;
2.進入作業現場后,首先對有限空間進行氧氣、可燃氣、硫化氫、一氧化碳等氣體檢測,確認安全后方可進入;
3.對作業面可能存在的電、高/低溫及危害物質進行有效隔離;
4.通風換氣;
5.進入有限空間時應佩戴隔離式空氣呼吸器或佩帶氧氣報警器;
6.進入有限空間時應佩帶有效的通訊工具,系安全繩;
7.配備監護員和應急救援人員;
8.嚴格安全管理,落實作業許可。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缺氧窒息、中毒和火災爆炸等事故發生,保證員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化工與銷售分公司所屬企業與相關方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
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內容及管理程序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有限空間作業為進入塔、釜、罐、槽車以及管道、爐膛、煙道、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等封閉、半封閉設備及有毒氣體可燃氣體有可集聚的場所作業。
第四條從事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有限空間作業票”(式樣附后)。
第五條“有限空間作業票”的申請及審批
(一)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向有限空間所屬單位的車間提出申請,填寫“有限空間作業票”中的申請欄內容并簽字。
(二)車間作業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接到申請后,與車間有關人員及施工作業人員分別進行生產工藝和施工作業過程的風險評價,并提出消減風險措施,需采取欄內所列出的措施劃√,不需采取的措施劃×,如欄內所列措施不能滿足,可在空格處內加填。同時安排人員落實安全措施;并安排對有限空間內的可燃氣體、氧氣、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進行分析。
(三)分析結果報出后,由作業負責人將分析結果填寫或粘貼在“有限空間作業票”上。
(四)提出的各項安全措施都已經落實,監護人員確認后在相應欄內簽字。
(五)車間安全監督對現場措施落實情況和分析結果要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要求后,在相應欄內簽字;
(六)車間負責人(主任、副主任)應對現場進行全面檢查確認后,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批準作業并簽字。
(七)“有限空間作業票”一式三聯,第一聯由車間留存,第二聯由施工作業人員持有,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有限空間作業票”不得涂改、代簽,保存期一年。
第三章監護、作業人員職責
第六條監護人的職責:
(一)監護人應熟悉有限空間的工藝及作業人員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得急救知識。
(二)監護人對“有限空間作業票”的安全措施落實情況要進行檢查,發現落實不到位或削減風險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停止作業。
(三)監護人應檢查作業人員著裝、工具袋、通訊設施、氧氣檢測報警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和可燃氣體報警儀的佩戴使用情況。
(四)監護人應掌握有限空間作業的作業人員的數量,同作業人員擬訂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發現異常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同時報警。
第七條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職責
(一)作業人員應熟悉所從事作業的`風險和應急計劃,掌握報警及聯絡方式;
(二)未見批準的“有限空間作業票”不作業;
(三)有限空間作業的任務、地點(位號)、時間與“有限空間作業票”不符不作業;
(四)監護人不在場不作業;
(五)正確佩戴使用工具袋、通訊設施、氧氣檢測報警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和可燃氣體報警儀,不符合規定不作業;
(六)遇有違反本規定強令作業或削減風險措施沒落實,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四章有限空間作業綜合安全措施
第八條“有限空間作業票”有效期不超過24小時,裝置全面停車檢修期間,經全面檢查合格后,“有限空間作業票”有效期不超過72小時。作業期間如果條件發生變化,應停止作業,重新辦理“有限空間作業票”
第九條分析結果報出一小時后,仍未開始作業應重新進行分析。
第十條在有限空間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有限空間相關的試車、試壓或試驗等工作。
第十一條“有限空間作業票”的審批人(車間負責人:指車間主任、副主任及值班長)應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作業環境交底,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風險及削減措施和應急計劃;必要的安全知識;有關便攜式檢測儀表使用方法;救護方法等。
第十二條對有限空間要做好工藝處理,所有與有限空間相連的可燃、有毒有害介質(含氮氣)系統必須用盲板與有限空間隔絕,不得用關閉閥門替代;盲板應掛牌標示;帶有攪拌器等轉動設備,須切斷電源并掛牌標示。
第十三條有限空間作業分析及合格標準
(一)有限空間作業分析應由化驗室有資質的分析人員進行。
(二)取樣點應由作業所在單位的安全人員或當班生產負責人(值班長、班長)負責提出,并帶領分析人員到現場進行取樣;
(三)取樣點要有代表性,分析樣品應保留到作業結束;
(四)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表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檢測時,檢測設備必須經有檢測資質單位標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被測的氣體或蒸氣濃度應小于或等于該介質與空氣混合物爆炸下限的10%;
(五)使用色譜分析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5% (v/v);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2%(v/v);
(六)分析氧含量19-23.5%(v/v)
(七)有毒有害氣體含量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第十四條如果不能具備安全條件又必須進行的有限空間作業,應由作業單位與有限空間所在單位共同制定作業方案,采取特殊防護措施并在作業前組織模擬演練,生產單位和施工單位各派監護人,確認安全可靠,經廠領導、公司安全部門批準后方可作業。該作業方案要經雙方確認,單位負責人簽字,并經公司安全部門、廠領導簽字,“有限空間作業票”存根(第一聯)的附件存檔。
第十五條有限空間內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應符合安全電壓要求,在爆炸危險場所必須采取防爆照明;同時遵守用火、臨時用電、起重吊裝、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
第十六條在有放射源的有限空間內作業,作業前要對放射源進行屏蔽處理。
第十七條有限空間的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
第十八條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設備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安全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工具、材料要登記,作業結束后應清點,以防遺留在作業現場。并對人員進行清點。
第二十條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逃生方法。作業過程中適當安排人員輪換。
第二十一條為保證有限空間內空氣新鮮,可采用自然通風或強制通風方法。采取自然通風措施時人孔等通氣孔要掛“此處禁止堵塞”的警告牌,采用強制通風措施時電源按鈕與配電柜要掛“禁止斷電”的警告牌。作業人員可戴供風式長管面具、空氣呼吸器等防護器具;佩戴長管面具時,使用前一定要仔細檢查其氣密性,同時應防止長管被擠壓,吸氣口應置于新鮮空氣的上風口處,并有人監護。作業人員不準使用過濾式防毒面具。
第二十二條出現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戴隔離式防護器具進入有限空間,并應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為保證本規定有效實施,各地區分公司可參照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化工與銷售分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 1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消除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危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科負責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管理內容
第三條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一)只有在沒有其他切實可行的方法能完成工作任務時,才考慮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二)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三)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
(四)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開展工作安全分析,辨識危害因素,評估潛在風險,采取措施,控制風險;
(五)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生產辦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第四條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及有限空間辨識
(一)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編制安全工作方案(如HSE作業計劃書)和救援預案,各類救援物資應配備到位;
(二)在進入有限空間前,與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相關的人員都應接受培訓;
(三)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時,應將相關的作業許可證、安全工作方案、救援預案、連續檢測記錄等文件存在現場;
(四)應對每個裝置或作業區域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建立有限空間清單并根據作業環境、工藝設備變更等情況適時更新;
(五)應針對辨識出的每個有限空間,預先制度處安全工作方案(如HSE作業計劃書等);
(六)對于用鑰匙、工具打開的或有實物障礙的有限空間,打開時應在進入點附近設置警示標識;
(七)需工具、鑰匙就可以進入或無實物障礙阻擋進入的有限空間,應設置固定的警示標識;
(八)所有警示標識應包括提醒有危險存在和須經授權才允許進入的詞語。
第五條 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的準備
(一)資料文件部分:作業許可證、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有限空間救援計劃、有限空間進入檢測表、有限空間監護人/進入者名單表、有限空間進入前會議記錄、適當的材料安全數據表;
(二)編制受限空間書面進入計劃和救援計劃
(1)要有精確的空間辨識,包括空間內的有毒有害氣體、內部結構等;
(2)有詳細列明的報警和信息溝通途徑;
(3)明確用于救援的裝備在進入點附近的擺放位置;
(4)進入前,救援計劃副本必須交給救援組;
(5)應根據危險的特性和可能面臨的特殊危害編制救援方法;
(6)進入前的救援演練。
(三)人員培訓
(1)受限空間進入計劃與救援計劃;
(2)精確的受限空間辨識;
(3)受限空間內危害識別;
(4)基本的急救互救知識;
(5)消防常識以及防護措施的使用
(四)隔離
(1)應事先編制隔離清單,隔離相關能源和物料的外部來源;
(2)與其相連的附屬管道應斷開或盲板隔離,相關設備應在機械上和電氣上被隔離并掛牌;
(3)應按清單內容逐項核查隔離措施,并作為許可證的附件。
(五)有限空間進入前,應進行清理、清洗。清理、清洗有限空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清空、清掃(如沖洗、洗滌等)、中和危害物、置換;
(六)氣體檢測的檢測要求
(1)凡是有可能存在缺氧、富氧、有毒有害氣體、易燃易爆氣體、粉塵等,事前應進行氣體檢測,注明檢測時間和結果;
(2)如作業中斷,再進人之前應重新進行氣體檢測;
(3)進入有限空間期間,氣體環境可能發生變化時,應進行氣體監測,如焊接作業、鉆孔作業、清淤作業等;
(4)氣體監測宜優先選擇連續監測方式,若采用間斷性檢測,間隔不應超過2小時;
(5)連續檢測儀器應安裝在工作位置附近,且便于監護人、作業人員看見或聽見;
(6)檢測應有經過培訓合格的.人員進行。檢測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
(7)取樣應有代表性,應特別注重人員可能工作的區域;
(8)取樣點應包括受限空間的頂端、中部和底部;
(9)取樣時應停止任何氣體吹掃;
(10)測試次序為氧含量、易燃易爆氣體、有毒有害氣體。
(七)氣體檢測的檢測標準
(1)有限空間內外的氧濃度應一致。若不一致,在授權進入有限空間之前,應確定偏差的原因;
(2)氧濃度應保持在19.5%~23.5%;
(3)有限空間內有毒、有害物質濃度不得超過國家(或所在地)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毒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的指標。如有一項不合格,應不得進入或立即停止作業。
第六條 進入有限空間的人員防護措施
(一)在對有限空間進行初次氣體檢測或不確定空間內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情況下,進入者必須穿戴正壓呼吸器或長管式呼吸器;
(二)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指定專人監護,不得在無監護人的情況下作業;
(三)監護人員必須每2分鐘拖動救生繩一次,詢問進入者身體情況。出現異常應立即將進入人員拖出。嚴禁無防護進入搶救;
(四)可自然通風,必要時應采取強制通風,嚴禁向有限空間通純氧;
(五)進入期間的通風不能代替進入之前的吹掃工作;
(六)強制通風設備應持續、有效工作,一旦設備出現異常,應立即停止工作;
(七)有限空間的溫度應控制在不會對人員產生危害;
(八)足夠的照明,照明燈具應符合防爆要求;
(九)特別注意工作面(包括殘留物、工作物料或設備)和到達工作面的路徑,并指定預防墜落或滑跌的安全措施;
(十)有限空間內阻礙人員移動、對作業人員造成危害,影響救援的設備(如攪拌器),應采取固定措施,必要時應移出;
(十一)必要且合適的個人防護裝備。
第七條 進入有限空間的緊急救援措施
(一)緊急情況下,按以下的優先順序采取救援:進入者采取自救、救援者應在空間外部對進入者進行施救、救援者進入有限空間對進入者進行施救;
(二)應制定書面救援預案,每年開展模擬救援演習,所有相關人員都應熟悉救援預案;
(三)獲得授權的作業人員均應佩戴安全帶、救生素。
第三章 附 則
第八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制度由安全處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按照先檢測、后作業的原則。
2、確保有限空間危險作業現場的空氣質量。
3、在有限空間危險作業進行過程中,應加強通風換氣,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在氧氣濃度、有害氣體、可燃性氣體、粉塵的濃度可能發生變化的危險作業中應保持必要的測定次數或連續檢測。
4、發現可能存在有害氣體、可燃氣體時,檢測人員應同時使用有害氣體檢測儀表、可燃氣體測試儀等設備進行檢測。
5、有可燃氣體或可燃性粉塵存在的作業現場,所有的檢測儀器,電動工具,照明燈具等,必須使用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要求的防爆型產品。
6、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作業前和離開時應準確清點人數。
7、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并應在醒目處設置警示標志。
8、當作業人員在密閉設備內作業時,一般打開出入口的門或蓋,如果設備與正在抽氣或已經處于負壓的管路相通時,嚴禁關閉出入口的門或蓋。
有限空間管理制度 15
1 目的
為規范公司各生產單位有限空間或存在窒息危險性環境下作業安全管理,降低作業風險,保障員工人身安全和生產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范圍內有限空間安全管理及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3 定義
3.1 有限空間:指各類容器、設備、介質管道、料倉、除塵箱體、收塵器、加熱爐、高爐、鍋爐、煤氣柜、成品筒倉、煤粉倉、煙囪、污水處理坑井、地溝、地下室等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存在作業空間狹小或進出口受限、空氣流通不暢、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易發生坍塌或絞傷、觸電、中毒窒息等危險,可能對進入人員安全構成危害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
3.2有限空間類別:分為密閉、半密閉設備、地下有限空間、地上有限空間三類。
3.3有限空間作業:指人員進入或探入有限空間內部的進行檢查、檢修、檢測等活動。
3.4本制度中所指“有限空間所在單位”指負責有限空間正常操作或運行管理的作業班組、車間和分廠,也稱“管理單位”;“作業申請單位”指作業人員所隸屬單位;“作業負責人”必須為班長及以上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
4 有限空間日常管理要求
4.1 各單位根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參考目錄(安監總廳管四〔2015〕56號附件)》接合現場實際作業形式和有限空間定義,對管理區域內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并建立管理臺賬:
詳見附件2
序號
所屬分廠
有限空間設備或區域名稱
作業活動識別
危險有害因素
管理車間
4.2各單位應在有限空間明顯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或警示說明(比如:出入口處),并對進入有限空間的人員進行審批、登記、交底培訓等工作。
5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
5.1 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應根據《河南亞新鋼鐵有限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要求進行危險作業審批,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5.2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對進入有限空間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包括窒息、中毒、觸電、墜落、跌滑、機械傷害、高溫等),制定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5.3 進入有限空間涉及動火、高處等危險作業時,在危險作業許可證上體現相關需審批內容。
5.4 實施有限空間作業程序如下:
作業負責人提出作業申請——〉有限空間所在單位對作業項目、動力、物料源安全可靠隔離措施進行確認,并向作業負責人交底——〉作業負責人對作業人員、安全措施等進行確認,并向參加作業人員安全交底——〉進入前作業人員進行環境檢測——〉廠級主管領導審批——〉檢測符合條件后進入作業,并指定專人監護作業過程——〉完工后作業負責人和有限空間所在單位負責人共同確認簽字——〉有限空間所在單位將兩聯作業證共同存檔。
5.5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如下:
5.5.1停用所使用的容器或設備,打開通氣孔進行通風,可靠關閉所有有害氣體來源,確認容器或設備內是否可能存在積料坍塌、物體打擊等危險,嚴格執行檢修掛牌制度,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有限空間有關的任何試車、試壓或試驗工作。
5.5.2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設備,必須在停機后切斷電源并固定轉動部位,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并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派專人監護。
5.5.3進入有限空間前,作業人員應首先擬定逃生方法,并應與監護人約定好可靠的聯絡方式,對所用工器具、照明設備、通訊設備、應急器材(呼吸器、安全繩、安全梯等)進行檢查,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存在易爆環境下嚴禁攜帶手機等非防爆通訊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
5.5.4為保證有限空間內空氣流通和人員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采取強制通風(比如:自然通風不佳、內部焊接作業等),但禁止向有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5.5.5凡是有可能存在缺氧、富氧、有毒有害氣體、易燃易爆氣體、粉塵等因素的,作業前30分鐘內應對氧濃度值、易燃易爆物質濃度、有毒氣體濃度等進行檢測。
氣體監測宜優先選擇連續監測方式,作業中每2h至少記錄一次數據;采用間斷性監測的,取樣分析應有代表性、全面性,監測間隔不應超過2h,若監測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監測頻率;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應連續監測分析,并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檢測結果應保證:含氧量應大于19.5%且小于23.5%,煤氣區域CO濃度與作業時間應滿足《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要求,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或易燃易爆氣體濃度滿足國家規定的接觸限值。
實施檢測時,檢測人員應當處于安全環境,相關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后應存檔。
5.5.6進入有限空間內的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具、材料須進行登記,禁止與作業無關的人員和工器具進入有限空間內;難度或勞動強度大的作業,每次工作時間不宜過長,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每次進入人員不得超過2人,超過2人必須獲得有限空間所在單位廠級領導一把手親自批準。
5.5.7作業期間監護人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清點出入有限空間作業人數(對進出人員、時間等進行記錄),并與進入作業人員保持聯系,發現異常及時制止作業。監護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進入有限空間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監護人發生變化的,必須在作業票中予以明確標識,并對其進行作業安全交底;上崗6個月以內的新工不得擔任有限空間作業監護人。
5.5.8當有限空間作業條件改變時,作業人員應立即撤出現場;同時為防止人員誤入,在有限空間入口處應設置“危險!嚴禁入內”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閉措施;當作業中斷4小時以上時,再次作業前作業負責人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進行確認簽字,滿足作業條件的方可進入。
5.5.9作業結束后,由有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有限空間內外,清點人數和工器具,確認無問題后,方可由作業負責人發出封閉有限空間指令。
5.5.10對作業證未辦理、安全措施未落實、監護人不在場、違章指揮等,作業人員有權拒絕執行指令;安全檢查人員發現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有權停止作業。
5.6委托承包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的,應將作業項目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并與承包單位在簽訂承發包合同同時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存在多個承包單位時,有限空間所在單位應當對承包單位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6 有限空間條件下的應急救援要求
6.1 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時,作業負責人必須同時考慮有限空間條件下的逃生路線、應急救援方式、適用救援裝備、通訊聯絡方式等,作業監護者必須掌握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救援程序和安全防護措施;
6.2發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按預案程序組織搶救,搶救人員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佩戴安全帶、救生索、有毒氣體防護裝備等,除非該裝備可能會阻礙救援或產生更大危害,可采取其他可靠措施),并至少有1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防止因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化。
6.3 參加救援人員中必須有人掌握基本救護和心肺復蘇救護方法;在有限空間環境下參與救援的人員,在任何情況下均禁止摘除個體防護裝備(比如呼吸器面罩、安全繩等,除非確定救援環境安全)。
6.4 監護者在不能確定是否有能力實施救援的情況下,應首先發出請求支援信息。
7 有限空間作業相關人員安全職責要求
7.1有限空間所在單位職責:
7.1.1加強所轄區域內有限空間的管理,建立、健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作業者、監護者、審批者職責;
7.1.2組織制定專項作業方案、安全作業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安全技術措施等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7.1.3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等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培訓應有記錄,內容包括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特性、安全作業要求、進入有限空間程序、檢測儀器和個人防護用品使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等。
7.1.4為有限空間作業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風、檢測、防護、照明等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創造安全的作業條件;
7.1.5督促、檢查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落實有限空間作業的各項安全要求;
7.1.6為有限空間作業提供應急救援保障,并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7.1.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7.2作業負責人職責:
7.2.1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7.2.2了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并向參加作業人員交底;
7.2.3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后,授權批準作業;
7.2.4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當有限空間作業條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時,及時終止作業,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有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7.3作業者職責:
7.3.1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培訓,熟知作業中危險有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7.3.2嚴格按照“作業證”上簽署的任務、地點、時間作業;
7.3.3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品,并在作業前應檢查作業場所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7.3.4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與監護者進行有效的操作、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監護人不在場不得進入。
7.3.5熟悉應急預案和自救、互救知識,正確的`處置突發情況,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7.4監護者職責:
7.4.1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培訓,對進入有限空間人員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
7.4.2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有權提出暫停作業;
7.4.3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全過程掌握作業者作業期間情況,能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保證在有限空間外持續監護;
7.4.4堅守崗位,能夠與作業者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發現異常,及時向作業者發出撤離警告,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7.4.5熟悉應急預案,掌握和熟練使用配備的應急救護設備、設施、報警裝置等;
7.4.6防止未經授權人員進入,攜帶“作業證”并負責保管、記錄有關問題;
7.5審批人員的職責
7.5.1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7.5.2到現場了解有限空間內外情況,并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8 作業證管理
8.1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安全許可證》由作業負責人辦理,必須經有限空間所在單位確認;所列項目必須逐項填寫,內容嚴禁涂改,相關人員簽名嚴禁代簽;一處有限空間、同一作業內容辦理一張作業證,當有限空間工藝條件或作業環境條件發生改變時,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8.2作業證有效期一般為24小時,對大中修等特殊情況,與有限空間相關聯的系統已確認停機且作業連續不中斷的項目,經廠級領導一把手親自批準后作業證有效期允許超過24小時,但不能超過7天,崗位應嚴格遵守作業證中批準的“作業時間”,安全工程師(安全員)本人或指定具有專業能力的技術人員應每班至現場查看作業條件。超出時限必須重新辦理作業證(作業地點、作業任務、作業條件等未發生變化的同一作業項目,作業證辦理人應攜帶首次審批的票證)。
8.4作業證一式二聯,第一聯現場作業監護人持有,作業完成后交有限空間所在單位存檔,第二聯有限空間所在單位存留,記錄保存期限為1年,有限空間所在單位應建立審批臺帳。
9 附則
9.1作業單位或人員違反本制度中規定,未按要求辦理作業證或相關安全措施未有效落實的,按照嚴重違章進行考核;造成重大險肇事件或人身事故的對管理單位進行追責。
9.2已明確要求納入公司級審批的有限空間作業,作業單位在履行上述審批手續的同時應至安全部進行審批備案。
9.3本規定由安全部制定并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國家相關法規和技術標準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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