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5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
為進一步加強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缺氧窒息、中毒、火災爆炸等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59號令)和《鐵路機械設備安全管理標準與法規匯編》相關要求以及國家其他相關規定,結合裝備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裝備公司所有受限空間作業。主要針對進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罐、塔、球、釜、槽、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其他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第二條 進入受限空間開展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受限空間作業審批單》和《受限空間作業工作票》。
第三條 受限空間與其他系統連通的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介質,應當采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對危及作業安全的介質進行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后,打開受限空間上所有人孔、手孔、閥門、料孔、爐門和能夠通風的孔、洞等。
第四條 受限空間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用電設備時,應在切斷電源后,摘除電源保險絲或上鎖,并加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第五條 受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應當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排放(該過程嚴禁人員入內),內部殘留物必須盡量排放干凈。
第六條 清洗后用換氣設施進行強制通風半小時。之后對內部空氣進行測定(空氣檢測儀器必須為合格產品),采樣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樣。檢測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
內部空氣須達到下列要求:
1.氧含量一般為19.5%~21.5%,在富氧環境下不得大于23.5%。
2.危險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的規定要求。
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須經檢測人員簽字確認。
受限空間內部空氣中含氧量和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均符合安全規定時,經現場作業負責人確認安全無誤后方可入內作業。若不符合安全規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人員必須佩帶隔離式防護面具(面具必須為校驗合格產品,使用前確認完好)。未經通風和檢測,任何人員不得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于作業開始前30分鐘。
第七條 作業過程中應定時檢測,至少每2 小時檢測一次,如檢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檢測頻率;作業中斷超過30 分鐘應重新進行檢測分析,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經對現場處理,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第八條 在受限空間內部存在對生命和健康有直接危害時,必須保持受限空間內部空氣良好流通;在受限空間內部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以及內部可能釋放有害物質時,應做連續檢測分析,并不間斷采取強制通風措施。(除了空氣之外,氧氣、其他氣體或者混合氣體不得用于通風)。
第九條 在受限空間內部實施焊接及切割時,氣瓶及焊接電源必須放置在受限空間的外面。
第十條 在受限空間臨近處實施焊接、切割或其他作業而使得受限空間內存在危險時,必須詳細了解該危險后果,若確認所能產生危險后果為不可控狀態,則禁止在此區域實施該類型作業。
第十一條 在受限空間內部作業時,要根據作業中存在的風險種類和程度,依據相關防護標準,配備個人防護裝備并確保正確佩戴。
第十二條 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等于12v。
第十三條 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或進行電焊作業時,應配備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第十四條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不得在無監護人的情況下作業,監護人應能隨時監控內部作業人員狀態,并與之保持聯絡;監護人除了向受限空間內作業人員遞送工具、材料外,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發現作業人員狀態有異常時,應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并向主管領導進行匯報,啟動應急預案;不得在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搶救,搶救過程中應至少留守一人在受限空間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第十五條 進入受限空間前,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應統一聯絡信號(救援信號)并確保實施可靠,現場作業負責人、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設施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入內作業。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必須全部佩戴安全帶聯控作業(內部作業人員安全帶以備有腰帶(胸帶)及肩帶,用肩胛骨中央的鐵環吊起來的構造為好,以便把受限空間內受害者以站立的姿勢拉上來,須確保安全帶為合格產品),監護人和作業人員每隔2分鐘進行一次呼喚應答,每隔20分鐘進行一次外出透氣。
第十六條 受限空間作業時,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應掌握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人數和身份以及內部各類設施情況。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監護人員必須離開作業現場時,作業人員必須從受限空間內撤出,在監護人員到位后方可重新開始作業(重新開始作業須按照第七條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其它安全要求
1.在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在受限空間外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2.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3.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4.作業人員不得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得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受限空間外應備有必要的隔離式防護面罩、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用品。
6.嚴禁作業人員在有毒、窒息環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7.勞動難度大、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
8.進入受限空間的作業人員和攜帶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工具、材料,要在作業前進行登記,作業結束后要進行清點。作業人員離開受限空間作業點時,要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并將作業工具和剩余材料全部帶出。
9.作業結束后,現場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要嚴格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10.受限空間作業使用的安全防護設施,必須進行定置管理,建立臺賬,專人管理。防護設施必須有效可靠,做好定期檢測。進行受限空間作業前,現場負責人憑工作票登記領取防護設施。
第十八條 職責要求
1.現場作業負責人的職責
⑴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⑵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⑶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⑷在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
⑸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2.監護人員的職責
⑴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⑵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⑶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⑷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3.作業人員的職責
⑴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⑵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⑶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⑷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⑸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受限空間。
⑹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4.審批人員的職責
⑴審查《受限空間作業審批單》和《受限空間作業工作票》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⑵詳細了解受限空間內外情況。
⑶督促和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十九條《受限空間作業審批單》、《受限空間作業工作票》的管理
1.《受限空間作業審批單》(以下簡稱審批單)、《受限空間作業工作票》(以下簡稱工作票)是進行受限空間作業的書面依據,所列項目應逐項認真填寫,填寫時要字跡清楚、正確,需填寫的內容不得涂改和用鉛筆書寫。
2.作業時間超出審批單審批時間有效期的,必須重新進行審批。在作業期間中斷作業3個小時以上的必須重新開具下一時段工作票。
3.作業結束后,作業負責人要將審批單、工作票交部門統一保管。審批單在有效期內沒有開始執行作業的,須在右上角簽“作廢”字樣交回部門保管。并向安全管理部書面說明情況后予以作廢,所有審批單和工作票保存時間不少于12個月。
4.審批單應由部門負責人審查,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人審批。工作票應由部門生產負責人簽發,一般應在工作的前一天將工作票交給現場作業負責人,使之有足夠的時間熟悉工作票中的內容并做好準備工作。現場作業負責人對工作票內容有不同意見時,要向生產負責人提出,經認真分析,確認無誤后,簽字確認。
一名現場作業負責人只能接受一張工作票。不得出現一名現場作業負責人負責兩個作業現場的情況。
5.工作票中規定的作業組成員一般不應更換。若必須更換時,應由生產負責人簽認;若生產負責人不在可由現場作業負責人簽認。現場作業負責人更換時,必須由生產負責人簽認。
當變更作業方式、內容、地點時,原工作票廢除,簽發新的工作票。
6.作業前,現場作業負責人應組織作業組成員列隊點名,宣講工作票并進行分工。分工時要將本次作業任務和安全措施逐項分解落實到人,然后方準作業。
7.審批單填寫1式3份,1份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保管,1份由部門生產組織負責人保管,一份交由現場作業負責人。工作票填寫1式2份,1份由生產負責人保管,1份交由現場作業負責人。
8.遇有危及人身或設備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前可以不開審批單和工作票,但必須有公司主管副總經理批準、部門負責人命令,并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的受限空間作業要求開展作業。
第二十條 對未嚴格執行本制度各項規定的部門,一經發現,將按照《鄭州鐵路裝備制造有限公司安全違章違紀考核管理辦法》(鄭裝安〔20xx〕31號)文件規定a類違章違紀標準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2
1目的
為確保勘測外業施工現場登高作業生產活動中,操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儀器設備的工作安全,防止發生登高作業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范圍
適用于測量作業;高空操作等登高生產作業。
3職責
3.1項目技術負責人為登高作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登高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有效執行。
3.2項目經理應熟悉現場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對登高作業安全負直接責任。
3.3項目部安全員,適時把握危險源并實施防范策劃,督辦日常登高作業安全工作。
4工作內容
4.1工作要求
4.1.1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適時組織宣傳教育,使員工充分認識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樹立安全保護意識。
4.1.2針對項目現場測量情況,做好危險源初始識別、評價,并制定控制措施。
4.1.3從事登高作業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良好,患有有關禁忌癥的人員,禁止從事相關登高作業。
4.1.4加強日常性的安生生產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解決,對存在的重大安全問題及時上報。
4.1.5每月一次由測量員對登高作業的器具進行檢查,并記錄。
4.2高空作業安全規定
4.2.1高空作業分級
只要從事在墜落高空離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或有墜落可能存在的工作,均稱高空作業。高空作業分為三級:
4.2.1.1一級高空作業:高空作業高度在2米―5米。
4.2.1.2二級高空作業:高空作業高度在5米―15米。
4.2.1.3三級高空作業:高空作業高度在15米―30米。
4.2.1.4特級高空作業:高空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
4.2.2高空作業場地要求
4.2.2.1確保有足夠的工作場地和空間。
4.2.2.2操作平臺上應顯著地標明容許荷載值。操作平臺上人員和物料的總重量,嚴禁超過設計的容許荷載。
4.2.2.3操作平臺有開口部的',要安裝扶欄或安全網;
4.2.2.4確保作業區域充足的光亮度。
4.3高空作業人員防護要求
4.3.1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良好,患有高血壓、心臟病、嚴重貧血、癲癇病以及其他不適于高空作業的人員,禁止從事高空作業。
4.3.2在工作區的每個人都要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用具。(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等)。
4.3.3工作人員進入工作區時不得佩戴會被鉤住、掛住的珠寶首飾或其它裝飾品。頭發及胡須不得妨礙防護用品的有效功能。
4.4設施設備的選擇要求
4.4.1所使用的安全帶必須完好并適合于該項工作的特殊工作要求。安全帶配有的短繩必須用尼龍或強度相當的材料制作;短繩的長度必須能夠調節。
4.4.2所使用的梯子,應保證踏板完好無損,無缺陷及開裂現象,立腳無彎曲變形。
4.4.3施工現場應使用符合要求的鋼管腳手架,禁止使用竹木腳手架。
4.4.4使用的安全帽應經檢驗合格(安全帽必須經過沖擊實驗和防觸電保護實驗)。
4.4.5基本裝備應由同一家制造商提供,如更換購買廠家,則采購管理者應對新采用的基本配備的質量、安全性能進行評估。
4.5高空作業實施要求
4.5.1作業現場要按規定設置足夠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標志必須醒目,并得到妥善保護。
4.5.2高空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所有高空作業器具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4.5.3離地面2m以上高度作業人員,應系上符合要求的安全帶。
4.5.4高空作業現場應指定專們監護人員,監督高空作業人員遵守規章制度,防護高空作業人員的安全,發現危險情況時責令其停止作業。
4.5.5員工進入施工區必須戴檢驗合格的安全帽。
4.5.6作業人員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
4.5.7使用梯子登高作業時,梯子的閉鎖部件應完好,底部堅實防滑。
4.5.8在六級風以上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氣候條件下影響施工安全時,禁止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高處作業要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4.5.9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5.10高處作業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所用工具套(袋)內,有防止墜落的措施。在同一墜落平面上,一般不得進行上下交叉高處作業,如需進行交叉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
4.5.11 15m以上(含15m)的高空作業必須辦理高空作業審批手續,“高空作業審批表”由作業負責人填寫,現場安全負責人審批,安全員進行監督檢查。
編制:
審核:
批準: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局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維護施工生產的正常秩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工程局施工生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工程局內工程施工生產中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和特種作業的管理。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國務院第373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生產設備,主要包括:
l、起重機械:額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門機、塔機、纜機、龍門吊、吊車、卷揚機、固定扒桿等;
2、升降設備(裝置):額定起重量≥0.5t的電梯、吊欄、滑模;
3、壓力容器:氣瓶、制冷設備、空壓設備及壓力管道;
4、運輸索道;
5、鍋爐:容積≥30l的承壓鍋爐;
6、其他有關設備;
不包括各種機動車輛、鐵路機車、船舶和移動施工設備。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裝施工作業。主要包括:
1、電工作業:電氣安裝、維修、值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電焊、氣割、氣焊。
3、起重機械作業:門式、塔式、橋式、纜索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司機、安裝維修;施工升降機、電梯司機、安裝維修;卷揚機司機;鐵道專用起重機司機;起重指揮、信號、司索等。
4、場內機動車輛駕駛:場內運輸汽車、軌道機車、鏟車、叉車、推土機、裝載機、挖掘機、壓路機、電機車、翻斗車、農用車等。
5、登高架設及高空懸掛作業:各種排架、平臺、棧橋的架設拆除;外墻、壩面清理、裝修;懸掛設備安裝維修。
6、制冷作業:制冷設備操作、維修。
7、鍋爐作業:司爐、維修、水質化驗。
8、壓力容器操作:空壓設備,氧氣、乙炔站設備操作維修等。
9、爆破作業:爆破器材運輸、儲存、加工、使用、銷毀等。
10、金屬探傷檢測作業:射線、超聲波探傷。
1l、建筑防水作業。
12、其它有關作業。
不包括國家道路交通機動車輛、鐵路機車、船舶駕駛。
第五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的安全全面負責。
第二章 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作業的基本要求
第六條 從事特種設備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2、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3、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門許可。其中制造、安裝、改造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維修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
第七條 特種設備的制作、安裝、改造、維修過程必須嚴格按照相關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施工結束完工后,施工生產單位應按照相關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并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第八條 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施工前,施工單位應擬將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情況,用書面方式告知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的特種作業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經批準即可施工。
第九條 特種設備在安裝前,施工單位應持有以下產品的安全技術資料:
1、生產單位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
2、出廠產品質量合格證;
3、產品監督檢驗證明;
4、設計文件;
5、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書(文件)。
第十條 特種設備在安裝、改造、維修過程中,施工單位應遵守工程項目有關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和文明生產規定,服從項目建設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生產管理,履行相應安全文明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在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中和結束后,應經專業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經監督檢驗合格后,施工單位才能交付使用單位使用。
檢驗檢測機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許可的單位。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竣工驗收后30日內,施工隊伍應當將生產、安裝、改造、維修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
第三章 特種設備使用
第十三條 使用特種設備的施工生產單位(下稱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結合施工生產實際,協同局設備管理處制定相應安全操作規程和使用規定,組織實施,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當地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登記的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內容如下:
1、制造單位、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測證明、使用維護說明、技術資料等產品文件。
2、安裝技術資料和監督檢測合格文件。
3、定期檢驗和定期自檢記錄。
4、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5、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6、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7、特種設備制作、安裝、改造、維修及定期檢驗的登記文件。
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應當進行經常性維修保養,使特種設備在使用運行中保持良好狀態。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應當至少每月運行一次自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并作好記錄。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使用情況,應對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有關附屬儀器、指示儀表等進行定期校驗,及時維修、更換,并作好記錄,保證各種附件、裝置、儀表齊全、靈敏、準確、可靠。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在使用運行中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進行全面檢查,情況緊急時,應停止使用,經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準超負荷或帶病運行。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應根據施工生產實際和特種設備使用運行場地環境狀況,制定相應的防傾翻、防墜落、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安全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救援預案,組織落實、配備相應的營救裝備和救急物質,預防特種設備在使用運行中各類事故發生,或將事故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按安全技術規范中定期檢驗的要求,對使用運行到安全檢驗期的特種設備及時進行定期檢驗。其安全檢驗周期為:
起重機械:兩年;
升降設備:一年;
鍋爐:一年;
客運索道:一年;
壓力容器:三年;
定期檢驗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許可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檢驗。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三條 使用單位對停止使用特種設備應當做好維修保養封存工作,拆除轉移進庫時應有相應的技術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章 特種作業人員
第二十四條 直接從事施工生產特種設備作業、管理、或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的人員為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才能上崗作業。
第二十五條 本局的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管理由局安監辦負責,相關培訓由職教中心負責組織,所有特種作業人員須經地市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門進行安全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發給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才能獨立上崗。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2年,每2年復審一次;連續從事本10年以上,經使用單位進行知識更新教育后,復審時間可延長至每4年一次。
第二十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年齡滿18周歲;
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水電施工基本安全知識;
4、經專業培訓,參加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5、符合水電施工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特種作業的使用單位,應當結合項目施工生產實際對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安全教育培訓,經本單位勞資、安全部門審查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崗直接從事特種作業。對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特種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遵守相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愛護設備,認真操作,維護保養,確保安全,積極完成施工生產任務。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現象、事故隱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應立即進行處理,并向現場和使用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條 使用單位對審查不合格、或違章作業、或負有事故責任等不符合工種崗位要求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給予相應處罰或辭退。
第三十一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作業操作證已到有效期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局安監辦及職教中心提出申請定期復審。復審不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不得直接從事相應特種作業。
復審內容為:
1、健康檢查;
2、違章作業記錄檢查;
3、安全生產新知識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種安全知識考試。
第三十二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安全生產法規結合水電施工生產實際,對相應特種作業制定專項安全文明生產措施、管理規定,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確保特種作業安全。
第三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作業人員建立安全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
1、特種作業操作證登記、復審記錄;
2、接受安全教育、培訓、考核記錄;
3、健康檢查情況;
4、安全作業記錄;
5、違章作業和事故記錄。
第五章 管理
第三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的制作、安裝、改造、維修和運行的安全技術檔案,并按安全技術規程要求進行管理。
第三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對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的安全運行,發生事故等情況進行記錄、統計、報告。
第三十六條 使用單位應向地方主管部門申請特種設備的登記和定期檢驗,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定期復審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裝、運行、維修和特種作業在施工生產中發生各種事故,使用單位應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組織或配合做好事故調查、原因分析和責任人處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安裝不合格特種設備產品,或未按規定進行安裝、改造、維修、檢驗和驗收移交,安裝單位負責人和主管部門負責人應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未登記安裝、改造、維修、驗收,或超過安全檢驗期運行使用;或使用運行時未制定、實施相應安全措施;或特種作業人員無操作證安排上崗等,發生各類事故,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六章之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工程局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第四十一條 各使用單位可根據本制度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由局安監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節、安全作業證
第1條、安全作業證是職工獨立作業的資格憑證,其發放范圍限于企業直接從事獨立作業的所有作業人員。
第2條、安全作業證發給經過教育培訓或學徒期滿后,有一定的`生產理論知識,具備安全操作技能,(技術復雜的化工崗位工人,必須經所在工段(車間)轉崗學習并經考試合格)能獨立從事某項生產活動的職工。
第3條、特種作業人員,除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外,還必須取得本企業的安全作業證。
第二節、考核內容和辦法
第1條、發放安全作業證應考核以下內容:
1.化工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崗位的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知識、操作技能和事故處理、以及緊急救護能力。
2.通用工種(包括機、電、儀等維修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工種應掌握的安全作業技能和與之有關的安全理論知識。
第2條、安全作業證由車間組織考核填寫成績,經車間主任簽字,報廠安技科核發。
第三節、使用管理
第1條、安全作業證是職工上崗作業的證件,凡是獨立直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2條、安全作業證應記載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績、安全工作獎罰情況。
第3條、安全技術部門每月至少對安全作業證抽查一次,車間應隨時檢查。
第4條、持證者必須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考試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應收回其安全作業證,取消獨立作業資格,除對其進行教育提高外,還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5
1.目的:
加強對高處作業及交叉作業的安全管理,明確責任和權力,消除安全隱患。
2.責任和權力:
2.1工程處:
1、安排施工時盡量減少高空作業。
2、施工前必須編寫安全措施,經批準后執行。
3、必須按規定安裝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
4、必須保障特殊高處作業的通訊順暢。
5、施工人員必須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
6、施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及交叉作業的安全規定。
7、必須設置相應的安全警示標志
8、特種工必須取證上崗。
2.2項目部安監科
1、負責按規定審批安全措施。
2、檢查安全設施是否齊全、標準。
3、檢查并督促整改個人違章及其它不安全因素。
4、檢查特種工取證情況和施工人員體檢情況。
5、協調交叉作業中不同單位間的安全關系。
3.具體程序:
3.1工程處作業前組織施工人員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
3.2工程處作業前必須按批準的安全措施進行交底簽字。
3.3工程處作業前必須檢查,完善相應的'安全設施。
3.4施工中項目部按規定定期、不定期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下整改單按'三定'原則整改。
3.5交叉作業前施工單位必須與交叉單位聯系,設計并安裝安全設施。
3.6施工完畢后,安裝單位負責按規定拆除不用的安全隔離設施。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6
1、生產區域安全管理要求:
(1)生產區域,嚴禁吸煙;
(2)工作場所應懸掛安全警示標識,張貼應不得低于1.5米;
(3)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
(4)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不得在露天存放;
(5)加強對危化品的管理,嚴格執行《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制度》;
(6)危險化學品搬運時應輕拿輕放、禁止野蠻裝卸,運輸過程中應有可靠的防止發生晃動或滑動的安全措施;
(7)廢油漆、油料、紙箱、泡沫等定期處理;油漆等易燃品應統一存放在倉庫內;
(8)消防設施執行“三定”管理。即定人管理、定位管理、定期更換管理;
(9)滅火器箱、消防箱等不得放置其他物品,消防箱內必須配備合適的扳手,水帶應采用雙頭卷;
(10)消防器材的放置地點要以不影響生產現場的正常操作為原則,便于取用、醒目的固定位置,并放置于特制的箱內,有明顯標志,嚴禁懸掛于墻上;
(11)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亂扔亂放,應單獨存放,并在工作期間正確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要求:
(1)施工現場周圍應當設置遮擋圍欄,非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施工現場;
(2)施工單位應該保證施工現場道路暢通,排水系統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保持場容場貌的整潔,隨時清理建筑垃圾;
(3)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應當設置施工標志;
(4)施工中動火現場必須清除易燃物品,將動火附近的下水井、地溝、電纜溝等予以封閉,用堅固不燃的隔板或者阻燃氈布與周圍隔離,防止火花飛濺;
(5)氣瓶禁止敲擊、碰撞,夏季不得放在日光下曝曬,且氣瓶上嚴禁放置電焊地線;
(6)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可燃、助燃性氣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于10米;氧氣瓶和乙炔瓶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8米;
(7)焊機要采取防曬、防雨或防接觸蒸汽和水進入的.措施,其電源和控制箱也應防雨,并保持清潔,安裝高度不得低于1.5米,控制箱應上鎖;
(8)電焊作業現場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必要時進行強制通風,配備相應的防毒面具;
(9)施焊、割作業場所半徑10米內不得存有易燃易爆物品,且在動火前按公司規定辦理動火工作票后,才能施焊、割作業。在更換焊條時,嚴禁亂扔焊條頭;
(10)電動工具必須裝設機械防護裝置(如防護罩、保護蓋等),且不得任意拆除;
(11)臨時線需用絕緣良好的電纜線,其截面應滿足用電負荷和機械強度的要求,懸空架設或沿墻放設,室內離地不得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3米,禁止在樹上、腳手架或金屬欄桿上掛線,穿越門窗(尤其是金屬門窗)使用時要加裝固定防護套;
(12)臨時線與設備、水管、熱水管、門窗等應距0.3米以上,在道路交叉處應高于4.5米;
(13)臨時線裝在戶外的開關、熔斷器等電器設備應有防雨雪設施;
(14)施工現場必須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危險潮濕場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燈具,必須采用36v以下的電壓等級;
3、廠區交通通道標準要求:
(1)通道路面應平整、無臺階、無坑溝;井蓋、下水道蓋等必須保持完好,發現損壞的及時修復;
(2)公司區域內道路、廠門、彎道、坡道、單行道、交叉路等禁止停放各種車輛地段,必須設有交通信號或明顯標志;
(3)公司區域內交通道路兩側路燈必須保持完好,有足夠照明;
(4)利用通道一邊停置車輛的應有劃線(白色)標志,但不得超過通道中心線;
(5)道路土建施工應有警示牌或護欄,夜間要有紅燈警示;
(6)道路兩側堆放的物資,要離道邊一至二米,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設的繩、架高度不得低于五米;
4、廠區內車輛安全管理要求:
(1)不得在轉彎處及公司主干道上停放車輛;
(2)自行車、摩托車按規定存放在車棚內或指定位置,禁止在廠區內騎車;
(3)轎車、吉普車、面包車等除特殊情況外,一律不準進入生產區,嚴禁出租車進入廠區;
(4)廠區內各種車輛執行限速5公里/小時的規定,倒車、進出庫房或廠房門口,限速3公里/小時;
(5)一切運載車輛應注意安全行駛,不允許亂停亂放,需停置的車輛必須停靠在定置線內,嚴禁違章搭載和野蠻行車;
(6)運燃料車輛進入料場必須聽從料場管理人員的調度,切實注意行車安全,緩慢行駛。
(7)料場裝載機在工作時,要特別注意觀察車體周圍是否有人,確認無人后,要做到觀察行車,確保行車安全;(8)進入料場的車輛必須裝有防火帽;
5、生產區域地面狀態標準要求:
(1)路面應平整、無溝、無坑、無積水、無油脂、無絆腳物等;
(2)在生產區域內所設置的坑、池應加蓋板或有護欄;
(3)及時清除工業垃圾、廢溶媒、廢水及廢物等;
生產現場管理是體現企業管理的亮點,對促進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的發生,加強企業安全文化建設,樹立企業外在形象,推動安全工作起到重要作用。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7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電氣作業的安全要求、電氣作業的管理和安全檢查內容等。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各部門的電氣作業,控股子公司和外來施工單位應參照執行。
2術語及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
電氣作業electric operation
指電氣安裝、調試、維修保養、操作和運行管理等作業。
2.2
電氣作業人員electrical workers
指直接從事電氣作業的電工,以及從事實際操作的電氣工程技術人員或電氣管理人員。
2.3
有限空間confined spaces
指僅有1~2個人孔,即進出口受到限制的密閉、狹窄、通風不良的分隔間,或深度大于1.2m封閉或敞口的只允許單人進出的通風不良空間。
2.4
手提燈handlamp
一種帶有一個手柄和一根軟纜或軟線的可移式燈具。
2.5
ⅱ類工具classⅱtool
指這樣一類工具:它防電擊保護不僅依靠基本絕緣,而且依靠提供的附加的安全措施,例如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沒有保護接地也不依賴安裝條件。
2.6
ⅲ類工具class ⅲ tool
指這樣一類工具:它的防電擊保護依靠安全特低電壓供電,工具內不產生高于安全特低電壓的電壓。
3電氣作業的安全要求
3.1對電氣作業人員的規定
3.1.1電氣作業人員應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無癲癇病、精神病、心臟病、色盲等妨礙電氣作業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3.1.2電氣作業人員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1.3電氣作業人員應經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操作證并按規定期限參加復審。連續中斷電氣作業六個月以上者,應重新進行培訓、考核、取證。
3.1.4在變/配電站內從事電氣作業的人員應進行上崗前的體檢,以后按規定定期檢查。發現患有禁忌癥及生理缺陷者應予以調離。
3.2電氣作業的一般安全要求
3.2.1從事電氣作業人員應根據作業要求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3.2.2在有監護要求的場所進行作業時,電氣作業人員應不少于兩人,應指定專人進行監護。
3.2.3嚴禁在雨雪天氣進行露天帶電的電氣作業。
3.2.4嚴禁手上潮濕時進行送電和拉閘作業。
3.2.5電氣作業人員嚴禁在作業過程中佩戴金屬飾品。
3.2.6工作前應檢查確認工具、測量儀器和絕緣用具是否靈敏可靠。
3.2.7電氣設備檢修和線路施工,應嚴格按送電規定的程序進行。
3.2.8電氣設備未經驗電,一律視為有電,不應用手觸及。
3.2.9工作臨時中斷后或每班工作前,應重新檢查安全措施,驗明無電后方可繼續工作。
3.2.10不應帶負荷進行拉閘操作。凡校驗及修理電氣設備時應切斷電源,取下熔斷器并斷開閘刀,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告牌,停電警告牌應嚴格執行“誰掛誰取”的原則。
3.2.11不應帶電作業。遇有特殊情況不能停電時,在有經驗的電工監護下,劃出危險區域,采取嚴格的安全隔離措施后方可操作。
3.2.12用電產品因停電而停止動作或故障等情況導致開關跳閘后,應仔細檢查有關線路和設備,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合上開關,不應強行送電。
3.2.13調換熔斷器,一般應切斷電源,若需要帶電操作時,須切斷負載,戴好絕緣手套。進行熔斷器調換作業的,應先切斷用電負載,作業人員戴好絕緣手套后方可進行調換作業,必要時使用絕緣夾鉗,站在絕緣墊上。熔斷器的容量應與設備和線路容量相適應,不應使用超容量的熔斷器和其他導體代替熔斷絲(熔斷器)。
3.2.14電氣設備正常情況下不帶電的金屬外殼應可靠接地(接零),接地(接零)線的接設應符合相關標準。在同一低壓電網中不允許將部分的設備金屬外殼采用保護接地,而另一部分電氣設備采用保護接零。
3.2.15電氣作業工作結束時,應整理材料,清點工具,清理場地,文明生產。
3.2.16凡地面破土、挖掘、打樁等涉及地下電纜管線時應向動力主管部門申請,并經技術論證,批準后方可施工。
3.2.17切斷電源應先斷開負荷開關,然后斷開隔離開關;合上電源時,先合隔離開關,再合負荷開關。
3.2.18任何電線接頭以及電氣線路拆除后均不應將線頭外露,應及時用包布絕緣。
3.2.19電氣設備附近禁止堆放雜物和易燃易爆物品,周圍保證暢通,檢修方便;電氣箱內應保持清潔,不應存放雜物。
3.3各電壓值安全使用要求
3.3.1 220v/380v配電和使用要求
3.3.1.1 220v/380v供電箱、柜應固定安裝,不應臥放或到處拖拉。
3.3.1.2供電箱、柜、用電設備、照明燈具不帶電的金屬部分應與供電系統的零線有可靠的連接;供電線路應采用橡套軟線,電纜芯線數應根據負荷及其控制電氣的相數和線數確定:三相四線時,應選用五芯電纜;三相三線時,應選用四芯電纜;當三相用電設備中配置有單相用電器具時,應選用五芯電纜;單相二線時,應選用三芯電纜。
3.3.1.3電纜中應包含全部工作芯線和用作保護零線或保護線的芯線。需要三相四線制配電的電纜線路應采用五芯電纜。五芯電纜應包含淡藍、綠/黃二種顏色絕緣芯線。淡藍色芯線應用作零線,綠/黃雙色芯線應用作接地線,嚴禁混用。電纜(線)中的綠/黃雙色線在任何情況下只能用作保護接地線。
3.3.1.4嚴禁使用220v移動燈具和手提燈。
3.3.1.5嚴禁使用裸燈頭及不封閉的碘鎢燈作照明。
3.3.1.6 220v手持電動工具應具有塑料絕緣外殼,使用220v隔離電源供電或采用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不大于15ma,動作時間采用不大于0.1s的漏電保護器保護。手持電動工具中的塑料外殼ⅱ類工具(手持電動工具的分類見gb3883.1-20xx)和一般場所手持式電動工具中的ⅲ類工具可不連接接地線。使用金屬外殼ⅱ類手持式電動工具時,其金屬外殼應可靠接地(零),其開關箱和控制箱應設置在作業場所外面。
3.3.1.7 220v/380v分配電箱及電纜應有明顯的標志。
3.3.1.8非安全電壓的電源線使用時,應進行架空并應有警示標志。
3.3.1.9對于客戶提供的超過380v電壓的設備,應遵照設備使用說明書進行使用。
3.3.2 110v配電和使用要求
3.3.2.1 110v電源應由220v/380v供電系統經隔離變壓器獲得或由獨立的發電機供電。110v供電系統應裝設接地故障的監察報警設備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便及時發現和排除單相接地的故障。
3.3.2.2 110v隔離變壓器的電源應由專用開關供電。110v隔離變壓器的次級應裝設總開關,110v的配線應裝有分路開關和分支開關。各級短路保護應相互配合,防止越級保護動作。
3.3.2.3 110v照明布線可采用塑料絕緣線或橡套軟線懸空架設,并加強管理。
3.3.2.4禁止使用110v移動燈具和手提燈。
3.3.2.5 110v照明燈具可采用防雨膠木安全燈頭,每一分路裝接燈頭數一般應不大于25只,每一分路的最大負荷應不大于30a。
3.3.2.6 110v手持電動工具等用電應嚴禁從照明線路上接出,應用橡套軟線從分支開關后面引出。
3.3.2.7雙層底、軸隧及潮濕危險場所禁止使用110v照明線路。
3.3.3 36v配電和使用要求
3.3.3.1 36v供電設備應配備專用接線箱并采取防止人體接觸帶電體的保護措施。
3.3.3.2 36v電壓除采用單獨電源供電外,如用220v/380v變壓供電則應經隔離變壓器供給。電源總開關、各分路及分支開關箱應有短路保護裝置,并能防止保護裝置越級跳閘。
3.3.3.3 36v手持電動工具等用電禁止從照明線路上接出,應用橡套軟線從分支開關箱后面引出。
3.3.3.4嚴禁利用電焊機焊接回路線接裝照明燈。
3.4生產區域配電使用要求
3.4.1向船臺、船塢、港池、碼頭、平臺供電應采用三相五線制,供電線路的終端應重復接地。重復接地可利用構造物基礎鋼筋或焊接地網。對于目前采用三相三線制或三相四線制的企業,應逐步向三相五線制過渡。
3.4.2供電箱、柜應完好整潔,門蓋齊全無變形,戶外供電箱、柜應有防雨、防汛、防腐蝕措施,箱柜內電氣元件應固定牢靠,線路連接應無松動、無發熱、無燒損,進出電線、電纜應排列整齊,電纜端頭固定良好。
3.4.3配電開關數量應能滿足生產需要,一路配電開關只能連接一路配電出線,開關操作位置前應標明所控制設備名稱、供電電壓、供電容量等電氣參數。漏電保護開關每月和接電前應試跳一下,確保動作可靠。
3.4.4配電開關應具有“雙重隔離,一個明顯斷開點”的要求。“雙重隔離,一個明顯斷開點”的組合形式有:
a)熔斷器式刀開關;
b)刀開關加熔斷器;
c)自動開關加熔斷器;
d)刀開關加自動開關。
注:自動開關和熔斷器應能起短路保護作用,其動作值應和供電容量相匹配。
3.4.5在易燃易爆場所安裝所有電氣線路以及相應設備設施應符合gb 3836.1中的有關規定,如存在不防爆的線路應在作業前拆除。
3.4.6戶內、戶外線路,特別是潮濕、高溫、有易燃易爆和有腐蝕性物品的車間、倉庫等場所的電氣裝置應符合gb/t 9089.2-20xx、aq 3009-20xx、cb 3438-1992中的有關要求。
3.5變電站安全要求
3.5.1變電站應嚴格遵照當地供電部門的要求。
3.5.2變電站應做好防雨雪、防汛、防火、防小動物的四防工作,門、窗、排風扇洞口等處應裝設金屬網。
3.5.3變電站應有醒目的安全標志,其安全消防通道應保持暢通無阻,嚴格出入制度。
3.5.4變電站應備有合格的絕緣棒、絕緣毯、絕緣靴、絕緣手套等用具并應按規定定期檢測,在實物上貼有檢驗合格的標志。變電站還應備有消防器材、急救箱、手提應急照明燈等用具,應按規定定期檢查。
3.6動力照明箱柜安全使用要求
3.6.1配電裝置不帶電的金屬部分應與接地裝置具有可靠的連接。
3.6.2熔斷器的熔體額定電流或自動開關過電流脫扣器的整定電流,應盡量接近但小于被保護線路的負荷計算電流,同時應保證在出現正常的短時間過負荷時,保護裝置不致動作而誤使被保護線路斷開。
3.6.3箱柜應有防雨的措施。箱柜內的電氣元器件應固定牢靠,線路連接可靠,無松動、發熱和燒損痕跡。有可能觸及的外露帶電體應采取屏護隔離措施。
3.6.4開關元器件應標明所控制的設備名稱、電氣參數以及熔體電流值,并與所控制的設備相對應。
3.6.5要害部位的動力、照明箱柜等設施,應具備應急照明的功能。
3.6.6作業結束后應先停止設備(如電焊機等)運轉,再切斷電源。
3.7移動電氣設備和工具
3.7.1電焊機
3.7.1.1應嚴格按照電焊機使用說明書使用。
3.7.1.2電焊機應有良好的絕緣和可靠的保護接地或保護接零裝置。對于固定工位的電焊機,其裸露的帶電部分應有安全防護罩。電焊機的冷態絕緣電阻不低于以下規定值:輸入回路(包括與之相連的控制回路)對焊接回路(包括與保護性導體相連的所有控制回路或輔助回路)對所有回路之間為2.5mω。
3.7.1.3電焊機的一次電源線應采用雙層絕緣的多芯橡皮線或橡皮電纜,應裝設單獨的開關和短路保護。電源線長度不宜超過5m,中間不應有接頭。
3.7.1.4焊接電纜線的外接應完整,絕緣良好。焊接電纜線需要接長時,應使用接頭連接器牢固連接,接頭不應超過兩個,連接處的絕緣應良好。嚴禁用焊鉗作為連接部件使用。電焊機的接地線應用焊接電纜進行接地連接。
3.7.1.5電焊鉗應符合安全要求,鉗口、手柄應完整無損,絕緣應良好。焊鉗經濕熱處理后的絕緣電阻應不低于1mω。
3.7.1.6電焊機應進行可靠的'工作接地。
3.7.2手持式電動工具
3.7.2.1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應按gb 3787的規定執行。
3.7.2.2在潮濕場所或金屬構架等導電性能良好的場所,以及在造、修的船舶上,應使用ⅱ類或ⅲ類手持式電動工具。在鍋爐、金屬容器、管道等狹窄場所內,應使用ⅲ類手持式電動工具。
3.7.3手提燈
3.7.3.1在特別潮濕的土、磚、混凝土地面以及金屬地面等場所使用的移動式照明燈具電壓應符合gb/t 3805中有關規定,其安裝高度距地面不大于2.4m時,額定電壓不應超過36v。
3.7.3.2船舶艙室內使用的手提燈,其額定電壓不應超過36v。
3.7.3.3手提燈為防止意外損壞。燈泡要用防護格柵、半透明罩或類似裝置保護。該裝置應與手提燈燈體牢固固定,燈泡的金屬部分不應外露。
3.7.3.4行燈的變壓器不應放在金屬容器內、易燃易爆場所或特別潮濕的地方。其引線、插頭、開關、熔斷器、外殼等應完好無損,并應定期檢查。
3.7.4其他
對于其他移動電氣設備,應滿足gb 3883的規定。
3.8接地(零)系統
3.8.1保護接地(零)
3.8.1.1電力裝置的下列金屬部分,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接地或接零:
a)電機、變壓器、電器、攜帶式及移動式用電器具等的底座和外殼;
b)電力設備傳動裝置;
c)互感器的二次繞組;
d)配電屏與控制屏的框架;
e)房內外配電裝置的金屬架構和鋼筋混凝土架構以及靠近帶電部分的金屬圍欄和門;
f)交、直流電力電纜接線盒、終端盒的外殼和電纜的外皮,穿線的鋼管等;
g)裝有避雷線的電力線路桿塔;
h)安裝在配電線路桿塔上的開關設備、電容器等電力設備;
i)控制電纜的鎧皮。
3.8.1.2低壓電力設備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不超過4ω。使用同一接地裝置的并列運行的發電機、變壓器等電力設備,當其總容量不超過100千伏安時,接地電阻不宜大于10ω。
3.8.1.3為防止觸電危險,在低壓電力網中,嚴禁利用大地作零線。
3.8.1.4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電力中,采用接零保護時,零線宜在電源處接地,但移動式電源設備除外。架空線路的干線和分支線的終端以及沿線每1km處,零線應重復接地。
3.8.1.5電纜和架空線在引入車間或大型建筑物處,零線應重復接地(但距接地點不超過50m者除外),若屋內配電屏、控制屏有接地裝置時,也可將零線直接連到接地裝置上。
3.8.1.6低壓線路零線每一重復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在電力設備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允許達到10ω的電力網中,每一重復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超過30ω,但重復接地不應少于三處。零線的重復接地,應充分利用自然接地體。
3.8.1.7直流電力網中零線重復接地應采用人工接地體,并不得與地下金屬管道等有金屬連接,如無絕緣隔離裝置,相互間的距離不宜小于1m。
3.8.2防雷裝置
3.8.2.1各種避雷裝置在每年雨季前應檢測一次,對不符合要求或損壞的避雷裝置及時修復。
3.8.2.2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由有資質的單位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3.8.2.3防雷裝置所屬責任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4電氣作業安全制度
4.1工作票制度
4.1.1工作票簽發人應由熟悉情況的生產負責人或電氣技術人員擔任。工作票簽發人應對工作人員的安全負責,在工作票上認真填寫檢修項目、計劃工作時間等有關內容,并在工作票中注明應切斷電源范圍、應裝設接地線及其他所有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4.1.2工作許可人(值班員)應按工作票停電,并落實有關安全措施。工作許可人應向工作負責人交代并一起檢查停電范圍和安全措施,指明帶電部分,說明有關安全問題、移交工作現場,在雙方簽名后方可作業。作業時,工作負責人應始終留在現場,隨時提醒工作人員注意安全。
4.1.3在檢修中,工作人員應明確任務范圍、帶電部位,認真落實安全措施,服從工作負責人的指揮。
4.1.4工作完畢后,工作負責人應清點人數,帶領撤出現場,將工作票交給工作許可人,并交待檢修過程和檢修結果,經雙方簽名確認檢修結束。
4.1.5在下列情況作業,應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
a)在高壓設備上作業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
b)在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回路上作業,需將高壓設備停電或采取安全措施的;
c)帶電作業;
d)在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作業;
e)在高壓設備無需停電的二次回路上作業等。
4.2臨時線路架設申請制度
4.2.1臨時線路的裝設,應先辦申請手續,經同意后由專業電工安裝,不應私自安裝或先裝后審批。
4.2.2臨時線路安裝應確定使用期限,一般不應超過15d,如確因生產需要延長使用期,應辦理續用手續。使用期限結束,臨時線路必須及時拆除。臨時線要架空,過軌道等應使用護套。
4.2.3臨時線接裝的開關、電動機、設備等金屬外殼應妥善接地及接零保護。保證使用期間線路完整無損,絕緣良好;懸空架設或沿墻敷設,嚴禁使用金屬線綁扎。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8
1、所有操作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帶,并正確使用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2、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搭板必須滿鋪,配置防護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3、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的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鑒證方可使用。
4、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要對防護設施檢查,要有專人負責,必須采購合格的防護用品,建立采購臺帳。
5、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具備下列資料:
1)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關驗算數據;
2)安全防護設施驗收必須有記錄,經過逐級驗收,所有的防護用品有合格證。
6、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所有高空作業區域機具等各類技術措施的設置狀況;
2)技術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規格和材質;
3)技術措施的節點構造及其與建筑物的固定情況;
4)扣件與連接件的緊固程序;
5)安全防護設施的用品及設備的性能與質量是否合格的驗證。
7、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檢查,并做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定者,必須休整合格后再行檢查。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9
、
(1)可靠隔離進入罐內作業的設備必須和其他設備、管道可靠隔離,絕不允許其他系統中的介質進入檢修的罐內。
(2)切斷電源有攪拌機機械裝置的設備,進入罐內作業前應把傳動帶卸下,啟動機械的電機電源斷開,如取下保險絲、拉下閘刀等,并上鎖使在檢修中不能啟動機械裝置,再在電源處掛上“有人檢修,禁止合閘”的警告牌。上述措施采取后應有人檢查確認。
(3)空氣置換凡用惰性氣體置換過的設備,人罐前必須用空氣置換惰性氣體,并對罐內空氣中的含氧量進行測定。罐內動火作業除了罐內空氣中的可燃氣體含量符合動火規定外,氫含量應在18%~21%的范圍。若罐內介質有毒,還應測量罐內空氣中有毒物質的濃度。
(4)罐外監護罐內作業一般應指派兩人以上作罐外監護。監護人應了解介質的理化性能、毒性、中毒癥狀和火災、爆炸情況;監護人應位于能經常看見作業罐內全部操作人員的位置,眼光不得離開操作人員;監護人除了向罐內作業人員遞送工具、材料外,不得從事其他工作,更不準擅離崗位;發現罐內有異常時,立即召集急救人員,設法將罐內受害人員救出,監護人應從事罐外的急救工作;如果沒有代理監護人,即使在非常時候,監護人也不得自己進入罐內;凡進入罐內搶救的人員,必須根據現場的情況配備防毒面;具或氧氣呼吸器及安全帶等防護用具。決不允許不采取任何個人防護而冒險人罐救人。
(5)用電安全罐內作業照明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使安全電壓在干燥的罐內不大于36V,在潮濕環境或密閉性好的.金屬容器內不大于12V;若有可燃性物質存在時,還應符合防爆要求。懸吊引燈時不能使導線承受張力,必須用附屬的吊具來懸吊;引燈的防護裝置和電動工具的機架等金屬部分應該用三芯軟線或導線預先可靠接地。
(6)個人防護罐內作業前應使罐內及其周圍環境符合安全衛生的要求。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戴防毒面具人罐作業,這時防毒面具務必事先作嚴格檢查,確保完好,并規定在罐內停留時間,嚴密監護,輪換作業;罐內空氣中含氧量和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均符合安全規定時才能進行作業,還應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罐內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工作鞋;衣袖、褲子不得卷起,作業人員的皮膚不要露在外面;不得穿戴沾附著油脂的工作服;有可能落下工具、材料及其他物體或漏滴液體的場合,要戴安全帽;有可能接觸酸、堿、苯酚之類腐蝕性液體的場合,應戴防護眼鏡、面罩、毛巾等保護整個面部和頸部;罐內作業一般穿中筒或高筒橡皮靴,為了防止腳部傷害,也可以穿翻毛牛皮靴等工作鞋。
(7)急救措施根據罐的容積和形狀、作業危險性大小和介質性質,作業前做好相應的急救準備工作。對直徑較小,通道狹窄,一旦發生事故進入罐內搶救困難的作業,下罐前作業人員就應系好安全帶。安全帶以備有腰帶(胸帶)及肩帶,用肩胛骨中央的鐵環吊起來的構造為好,以便把罐內受害者以站立的姿勢拉上來。操作人員在罐內作業時,監護人應握住安全帶的一端,隨時準備好把操作人員拉上來。罐外至少準備好一組急救防護用具、如隔離式面具、蘇生器等,以便在缺氧或有毒的環境中使用。罐內從事清掃作業,有可能接觸酸、堿等物質時,罐外預先準備好大量的清水,以供急救用。
(8)升降機具罐內作業用升降機具必須安全可靠。使用的吊車或卷揚機應嚴格檢查,安全裝置齊全、完好,并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負責操作;在罐內使用梯子時,最好將其上端固定在罐壁上,下端應有防滑措施,根據情況也可采用吊梯。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0
1、目的:
本作業指導書規定了公司叉車作業需遵守的規定,以確保叉車駕駛安全。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全體叉車駕駛人員。
3、內容:
3.1安全管理辦負責維持廠區內交通秩序,全廠交通安全檢查和考核,負責叉車駕駛員的委外培訓工作。
3.3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叉車的使用和保養及駕駛人員的調度、管理。
4、作業程序
4.1、資格要求
4.1.1叉車駕駛人員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并取得叉車駕駛操作證后方能上崗,無證人員嚴禁駕駛叉車。
4.2.1沒有公司的安排,叉車司機不準擅自教別人駕駛叉車。未經公司領導同意,其他人員不得動用叉車。
4.2、駕駛前檢查
4.2.1檢查轉向燈、剎車、喇叭、前燈和后觀鏡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彎曲、損壞及裂縫產生。
4.2.2檢查水箱水位、電池水是否足夠。不足時應按標準要求或標準線增添后方可使用。
4.3、駕駛規定
4.3.1凡使用叉車者,一定要用叉車專用鑰匙,啟動時不允許拔出車鑰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車鑰匙啟動叉車,避免損壞車鎖。
4.3.2叉車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駛。叉車出入口應減速慢行并響喇叭。駕駛時必須集中精神,不可麻痹大意。
4.3.3叉車啟動時,注意觀察周圍是否有其它車輛、行人或障礙物;轉彎時要看后倒鏡及觀察左右側的情況,要亮指示燈,慢行并響喇叭;倒車時應先看倒后鏡及回頭觀察情況,無障礙物始能行駛。
4.3.4車輛與道路邊緣應保持一定距離,以策安全,叉車載有物料,在下斜坡時,應倒車行駛并控制好車速。上下斜坡時應慢速行駛,下斜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4.3.5行駛時貨叉應距地面200-300mm,在行進中不允許升高或降低貨物,不得急剎車和高速轉彎。
4.3.6遵守工廠限速規定,車速不得超過5Km/h;嚴禁高速行車,以保證安全。
4.3.7在十字路口或其它困難不見的`地方,請減速慢行,并鳴喇叭;在潮濕、不平的地面行駛及轉彎時,請減速;避免急轉彎,避免在不牢固的物體表面行駛。
4.3.8運輸途中停車時,一定要關閉電源后放可離開叉車。
4.3.9叉車出入口應注意構筑物的高度,不得盲目始入或始出。
4.3.10行車時,非業務需要,一般人員不得站在叉車司機身邊,更不能用來運人,或進行其它與叉車作業無關的工作。
4.3.11不得在車間或危險品倉庫內擅自接駁蓄電池等叉車電路,以免產生火花。
4.3.12嚴禁超載行駛。
4.4、裝卸規定
4.4.1叉車裝運的貨物不能太高,以免擋住駕駛員的視線,導致事故的發生;除短距離移位外,不得同時運輸兩板的貨物。
4.4.2叉起貨物時,貨叉應先仰后提升;下降時,應先下降后傾斜。
4.4.3利用叉車升空工作時,一定要站穩在有底板的卡板上才可工作。不準站立在鏟叉上作業。
4.4.4不要運送松散的貨物以免翻倒,運送前應將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不易穩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設備、空桶、易滑動之缸體或物件必須綁上繩索,綁緊后放可提升。
4.4.5不準用貨叉直接叉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
4.4.6停車時,不要將貨叉懸空。禁止叉物懸空時司機離開叉車。
4.4.7無論有無裝貨,貨叉下面絕對不可有人停留。
4.4.8卸下的貨物定要井然有序的堆放在無礙通行的地點,貨物或叉車都不得停放在通道口。
4.5、停放要求
4.5.1作業完畢將叉車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貨叉平放地面并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整理清潔。
4.5.2停放后將貨叉調整至中央位置。
4.6、保養規定
4.6.1注意保養工作,駕車前檢查遇有剎車不正常或其它故障要及時通知設備部或維修廠商來處理。
4.6.2在正常工作中,如發現叉車有異常聲音或出現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生產廠家進行檢修。司機不得私自檢修。
4.6.3每周清洗叉車一次,各部位所需的油、水、電池補充加足。
4.6.4各部門指定保養叉車的司機,每一個季度應進行一次全面的保養和維修工作。
4.6.5叉車保養責任人所保養的叉車及廠內的叉車駕駛員,如違反上述的規定,按公司規定處罰。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1
一、總則
1.1為規范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二、高處作業的定義與分類
2.1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2.1.1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為一般高處作業;
2.1.2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審批
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高處作業需向生產部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高處作業由生產部審批,特殊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后,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四、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4.1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設備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執行。
4.2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3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后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4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4.5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
4.6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4.7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4.8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9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4.10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4.11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4.12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4.13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14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后,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五、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5.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5.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5.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5.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5.5生產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5.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六、附則
6.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6.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6.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2
一、目的
通過本制度規范作業程序,使開榫工作符合質量要求,避免因不規范操作而造成損失和意外。
二、適用范圍
開榫機作業
三、作業準備
1、將作業場所清理干凈
2、檢查電源,試機(機器空轉30秒),檢查機器運轉是否正常。
3、選用適當的.鋸片、榫形刀進行安裝,并選用相應的靠模進行固定。
4、準備好木料和輔料(墊板等),準備作業。
四、作業程序
1、接通電源,待機器運轉正常后開始作業。
2、將加工木料放在機器平臺上,按下氣動開關,待夾緊木料后,向前勻速推進,到頂后拉回,松開氣動開關,取出木料。
3、先加工一排,檢查木料是否符合圖紙加工要求,并進行部件框試組,合格后再批量作業。
4、在加工過程中要做好自檢工作。
5、作業結束,切斷電源,清掃現場。
五、注意事項
1、作業人員嚴禁穿寬松的衣服,衣袖卷到肘部以上或紐扣扣緊,長發必須盤起,不準戴手套。
2、作業過程中木料必須擺放整齊,手不要靠近刀具,注意手不要被壓餅壓傷。
3、操作過程中切不可在壓餅未壓住木料時就向前推送,以防木料被刀具打飛傷人。
4、換刀具時,應拉閘斷電。
5、發生突發事故應立即關機檢查。
6、加工完后,用風槍來清理機器里面的灰塵,絕不允許用手去觸摸,以免傷手。
7、未經主管同意非此機械操作人員嚴禁操作。
六、保養規范
1、所有鈕栓清潔后都要打油。
2、用風槍將機臺木屑、灰塵全部清理干凈。
3、檢查時一定要用配套的工具來加固。
4、保養材料一般為黃油、機油、柴油。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3
1、進入碼頭區域要求。
1)非本區工作員工,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車輛進入需安裝阻火器)禁止參觀、拍照。
2)凡進入碼頭禁止攜帶火種、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穿釘子鞋,必須服從碼頭工作人員的管理。
3)凡進入碼頭的人員必須帶好安全帽,作業人員必須穿救生衣。
4)除本公司員工外,其他人員進出碼頭作業區應在門衛登記。
5)碼頭設施設備、消防器材禁止挪作他用。
2、靠泊作業
1)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崗,盡心盡職,不得撤離崗位,不得玩忽職守。
2)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確保各項制度的落實。
3)靠泊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穿救生衣及個人防護用品。
4)禁止在碼頭前沿和危險的地方攀爬,防止發生墜水事故。
3、裝卸作業
1)裝卸作業時必須按操作程序操作。
2)在使用輸油臂時,必須按輸油臂操作程序操作。
3)作業前準備好消防器材,防止萬一。
4)遇有雷雨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5)裝卸完畢,清理現場所有的`雜物。
6)在作業過程中嚴禁飲酒。
4、環境保護
1)碼頭區域內禁止堆放污油及含油的棉紗和易燃物品。
2)禁止停靠與裝卸作業無關的船只。
3)禁止在碼頭水區域內排放油類及各種化學品物料等有毒有害物質。
4)禁止在碼頭區域內游泳。
5、碼頭的消防設備和防污設備的管理
1)碼頭的消防設備、設施必須定期檢查,試驗,每月不少兩次,確保消防系統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
2)消防設備在使用中必須嚴格按操作程序進行操作,使用完畢后應立即補充恢復原狀,以備應急時隨時時可用。
3)防污設備應每季度檢查一次。
4)消防設備和防污設備未經允許不準隨意使用。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4
1總則
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是安全施工管理的一項主要措施,也是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以保障安全生產,避免事故發生的最后一道安全管理防線,是現場班組基礎的安全管理。為使安全票能有效的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使作業人員進行標準化操作,特制定本制度。
2凡進行松變電施工作業以及其他危險、重要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制度。
3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編審執行程序:
3.1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必須經同級安全審核,并由本級第一安全員簽發。
3.2填寫好的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必須經同級安全員審核,并由本級第一安全員簽發。
3.3每日工作前,必須由現場負責人向參加本項工作的全體人員逐條、逐項宣讀。
3.4現場施工時,必須按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分工、注意事項、安全措施進行,如遇特殊情況,必須通知現場工作負責人,經批準后方可變更安全工作票內容。現場工作負責人要對其施工現場施工人員正確執行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行為負全部責任,安全措施執行人對所執行的安全措施負主要責任。
3.5更換工作內容必須重新填寫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如果工作內容等不變,每票最長使用時間也不得超過五天。
4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編寫內容
3.1工作內容
4.1.1工作內容包括工程名稱、工作項目、工作地點等三部分,填寫工作項目以附錄中規定的.工作項目名稱為準。
4.1.2工作內容的填寫必須詳細、具體、標準。
4.1.3每張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僅限定一種工作內容。
4.2每張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上必須填寫工作負責人和安全監護人。
4.3工作負責人要針對工作項目、現場的具體情況,參照附錄中的安全注意事項,認真填寫工作的安全注意事項。
4.4審核與簽發人若有何安全注意事項請填寫于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補充措施上。
4.5人員分工:
每張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中必須有明確的人員分工。
4.6每張安全施工作業中(工作)票中必須要有填寫人、審核人、簽發人的簽字,否則視為廢票。
5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填寫后由專職安全員進行現場檢查,工作任務完成后由項目部回收。工作票必須妥善保存,工程竣工后交公司存檔。
6在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使用中,若發現下列行為時,屬于違章行為,要對工作負責人進行處罰;凡因違章使用安全票發生事故時,追究工作負責人的責任。
6.1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填寫、審核、簽發未按規定由有關人員填寫;
6.2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未經審核或簽發而使用;
6.3工作內容不變,一張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使用超過五日者;
6.4現場使用復印的安全票的(不包括有關規定中規定的一式幾份的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
6.5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中的項目未按規定填寫的;
6.6工作負責人在每天工作前未向全體工作人員宣讀或未帶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
6.7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上所寫的項目(如人員分工、工作內容、現場布置)與現場實際情況不符。
6.8現場工作人員對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安全注意事項不清。
7各級領導、工作負責人及作業人員要提高對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正確認識,認真執行安全工作票制度。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5
一、目的
根據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關于加強《有限空間安全安全管理制度》;杜絕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災爆炸、機械傷害等事故,保證員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適用于生產作業區范圍內的有限空間作業。
三、定義
有限空間指與外界相對隔離,進出口受限,自然通風不良,足夠容納一人或多人進入并從事非常規、非連續作業的有限空間(如爐、塔、釜、槽車以及管道、煙道、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船艙、地下倉庫、儲藏室、地窖、谷倉等)。
四、進入有限空間需得到許可的條件
進出有限空間,分為需要得到許可和不需要許可兩種情況。
1、不需要許可的有限空間一般不包含任何危險物質,也不可能對作業人員安全有任何影響。
2、需要辦理許可的有限空間的條件:
1)含有或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氣體;
2)含有可能將作業人員掩埋的物質;
3)內部結構易使進入者落入引起窒息或迷失;
4)含有其他危及安全健康的危險因素。
3、進入需許可的有限空間作業時,須辦理“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
4、在生產作業區,需辦理“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的有限空間有:磨機內、成品庫庫內、熱風爐、烘干機、熱風管道、收塵器、料倉等符合有限空間條件的地點。進入有限空間前必須進行通風置換檢測合格。按檢修掛牌制度的要求,辦理拉閘掛牌手續,確認有限空間上游和下游設備已拉閘掛牌,方可進行作業。
五、有限空間作業的主要危險
在需許可的有限空間作業時存在下面一些危險:
1、物料間形成的“橋”突然坍塌導致被物料掩埋;
2、火災或爆炸;
3、窒息或CO中毒;
2、“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須經過主管生產負責人、安全員簽字方為有效;
3、“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必須標明工作過程中所有的危險以及即將采取的預防措施;
4、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上述的人員要求,挑選合適的工作人員;
5、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受訓人員必須確認已掌握相關的安全要求;
6、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確保以下條件得到滿足:
1)作業期間至少要安排一名具有相關防護搶救知識與技能的監護者在有限空間外,持續進行監護;
2)進入有限空間的空氣質量達到安全要求,并不斷進行檢測;
3)在有限空間中作業O2含量不得低于19.5%或超過23%;
4)在有限空間中作業CH4或其它可燃氣體(蒸汽)濃度不得超過爆炸下限(LEL)的20%。當可燃氣體(蒸汽)濃度低于爆炸下限(LEL)的20%時,作業者必須在符合防爆要求的情況下,佩戴呼吸器具后進入作業空間;
5)當H2S濃度>10mg/m3(7ppm),作業者須佩戴呼吸器進行作業。
7、在使用煤氣的.有限空間內作業,要可靠的切斷煤氣,引風機持續運行一小時后,用煤氣報警器檢測該處的煤氣濃度,經檢測合格后,并嚴格按照一氧化碳含量與可工作時間的要求進入作業(煤氣中的主要有害物質為一氧化碳)。
1)一氧化碳含量與可工作時間對應關系如下:
一氧化碳含量<30mg/m3(24ppm)作業時間不超過兩小時;
一氧化碳含量<50mg/m3(40ppm)作業時間不超過一小時;
一氧化碳含量<100mg/m3(80ppm)作業時間不超過半小時;
一氧化碳含量<200mg/m3(160ppm)作業時間不超過15—20分鐘;
一氧化碳含量>200mg/ m3(160ppm )作業者須佩戴呼吸器進行作業;
2)帶煤氣作業、在煤氣設備上動火或在煤氣區域內動火,應有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生產作業區與責任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確認后,并由雙方安全管理人員審查開具動火證,方可開始作業。 使用合適的勞動防護用品;
現場有充足的救援設施;
所有使用的起重設備和通行設備(腳手架、梯子等)符合安全要求;
工作過程中使用的設備使用前進行檢查;
有限空間內照明只允許使用36V及以下的安全電壓;
在熱風爐、熱風管道內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達到相關的防爆要求;
良好的有限空間內外人員交流(配備必要的通訊器材)。
八、作業中的安全須知
1、檢查有限空間內的狀況,已制定安全的工作方式;
2、工作負責人必須制定詳細的進入有限空間工作計劃;
3、當有限空間內有人工作時,負責外面監護的人員不得離開崗位,或進入有限空間內;
4、盡量從有限空間的上方進入有限空間內;
5、裝車庫內工作人員須始終保持在物料的最上方或側方;
6、工作人員進入成品庫內必須系上安全繩,安全繩必須牢固且有一定的張緊度;
7、在交待工作時,應確定更換人的時間長短,確保里面的作業人員不至于過度疲勞;
8、確保所有使用的工具設備不會掉到有限空間內;
9、嚴格按照工作許可證上的要求進行工作;
10、作業完成后,工作負責人必須確認有限空間內無人或其它隱患后,清理好現場,關閉相應的孔、門、蓋等方可解除安全防護措施。
九、緊急撤離有限空間條件
發生以下情況之一,應命令和協助作業者立即撤離有限空間,必要時,立即呼叫應急救援服務:
1、發現禁止作業的條件;
2、發現作業者出現異常行為;
3、有限空間外出現威脅作業者安全和健康的險情;
4、監護者不能安全有效地履行職責時。
十、作業的收尾
1、確保設備處于正常狀態,清理現場;
2、確保有限空間內無人或其它隱患后,關閉有限空間門、洞;
3、解除安全防護措施;
4、集體試車(生產、維修人員一起)。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08-08
反違章作業管理制度04-27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04-10
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02-24
安全作業承諾書09-05
安全作業保證書02-01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08-21
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1-02
安全作業規章制度(精選19篇)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