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產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五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六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應當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如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七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健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第八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九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風險提示:
企業要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企業需要承擔雙倍工資的風險;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條款,建議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先咨詢專業的律師,或者查閱好相關法律問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條、企業招用職工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____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
第十二條、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企業、職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企業原則上實行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工作制,但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許可后,可對部分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五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應當將加班憑證交付職工,作為職工要求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憑證。
第十六條、年休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十七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正常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十八條、企業可以按照不同崗位實行年薪制、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具體工資標準以勞動合同約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下一個工資發放日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二十一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處理,并可按規定幅度從職工工資中扣除。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二十二條、企業用工當月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二十三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實行打卡考勤的,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請假必須報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同意,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院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4、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5、職工辭職應當經用人單位批準,并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第二十四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2、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3、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4、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保持企業環境衛生清潔。
5、愛護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
6、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間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8、關心企業,維護企業形象,不做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為。風險提示:
實踐中,發生離職員工侵犯公司商業秘密時,爭議焦點往往不是員工有沒有義務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而是該秘密是不是構成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以及單位如何提供證據證明離職員工實施了侵權行為及侵權造成的損失。由于商業秘密侵權證據很難收集,或調查取證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導致單位對侵權行為束手無策。
企業在制定規章的時候可以約定通過保密協議,據此證明商業秘密的'存在、證明企業對商業秘密采取了保護措施,一旦發生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便于舉證,有利于企業借助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維護合法的權益。
9、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二節、獎勵與懲戒
第二十五條、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獎勵可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第二十六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可視情給予表揚、晉升、獎金的獎勵:
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4、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二十七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懲罰分為:警告、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三種。
第二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給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6、擅自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
7、攜帶危險物品入廠的。
8、違反企業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為嚴重違反紀律,可視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將企業內部的文件、賬本給企業外的人閱讀的。
4、連續曠工時間超過____日,或者________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____日的。
5、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____元以上的。
6、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____元以上的。
7、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秘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____元以上的。
8、二次以上警告視做嚴重違反紀律。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給予警告、解除勞動合同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風險提示:
企業規章制度也可以成為企業用工管理的證據,是公司內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規 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以及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業舉證,所以企業制定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的時候,應該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證據,以免在仲裁和訴訟時候出現舉證不能的后果。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聘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聘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聘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聘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8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9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定。
第10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1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符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2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被勞動教養的;
(5)單位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6)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7)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4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15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第16條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17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18條員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根據季節時間相應調整)
第19條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
綜上所述,就是關于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及管理規定的具體介紹。由此可見,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及管理規定制定的內容是詳盡的,方便勞動者了解與此有關的問題,而且對于單位和勞動者都有一定的保障和約束力。通過上述的介紹,想必大家已經了解到了關于勞動保障的相關內容,如果大家還有其他方面的問題需要了解,可以咨詢找法網的專業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的實際狀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是在市民政局注冊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人代表:。;業務活動地址:開辦資金萬元整;業務范圍:;業務主管單位。市局。
第3條下設:財務部業務部辦公室
第4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5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6條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帶給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7條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個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8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貼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9條員工應聘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務必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帶給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務必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10條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1條單位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第12條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6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
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滿兩年以上的,試用期3至6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3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4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務必經員工本人、醫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5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能夠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醫院不一樣意續延的除外。
第16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由醫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能夠變更勞動合同的資料,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職責等。
第17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院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貼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醫院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醫院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職責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醫院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能夠辭退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院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能夠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醫院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院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31條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代通知金);
依本條第一款第(1)項解除勞動合同,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同時支付員工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50%,患絕癥的增加100%。
第19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能夠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潛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貼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條單位與員工能夠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職責,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醫院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21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醫院。知悉醫院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5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2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單位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單位能夠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個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3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貼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第24條勞動合同期滿醫院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5條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26條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醫院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
單位依本規定第21條和第23條第(2)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個月工資;依本規定第23條第(1)、(3)、(4)項等員工無過錯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能夠超過12個月工資(不封頂)。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前三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和工資性的補貼、津貼。
第27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7小時、每周工作42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特殊崗位的員工,經勞動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時工作制的另行規定。
第28條員工每一天正常上班時間為:
上午,下午
第29條單位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能夠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3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4
目的:
為保障員工的勞動權益,規范企業的管理行為,保障企業的經濟效益而制定本規章制度。
范圍:
適用于本企業內所有正式員工,勞務派遣工、臨時工、短期工不在本制度范圍內。
制度制定程序:
由企業管理人員主導制定,參與制定的人員涵蓋企業各個部門的領導、人力資源部門管理人員,工會代表等。
法律法規及公司內部政策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管理法》
5.公司福利政策
制度名稱、范圍、目的:
1.員工考勤制度:適用于企業內所有正式員工,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規范員工的出勤行為,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2.員工福利制度:適用于企業內所有正式員工,制定員工福利政策,提高員工的獲得感和認同感,促進企業的發展。
3.員工培訓制度:適用于企業內所有正式員工,制定完善的'員工培訓制度,提高員工的職業技能和素質水平,促進企業的發展。
4.員工獎懲制度:適用于企業內所有正式員工,制定嚴格的獎懲制度,激發員工的積極性,規范員工的工作行為,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內容:
1.員工考勤制度
a.規定考勤地點和打卡時間;
b.規定遲到、早退、曠工的處理;
c.規定員工請假的類型和流程;
d.規定員工加班的類型和流程。
2.員工福利制度
a.規定員工的社保和商業保險政策;
b.規定員工休假的類型和流程;
c.規定員工節假日及加班補償政策;
d.規定員工子女教育補貼和年終獎發放政策。
3.員工培訓制度
a.規定員工培訓類型和流程;
b.規定培訓費用的報銷政策;
c.規定員工培訓后的考核政策。
4.員工獎懲制度
a.規定員工的考核周期和考核標準;
b.規定獎勵的類型和發放標準;
c.規定懲罰的類型和處理標準。責任主體:
1、考勤制度:考勤管理員、員工;
2.福利制度:人力資源部門;
3.培訓制度:人力資源部門、培訓師;
4.獎懲制度:各級領導、人力資源部門。
執行程序:
執行程序如下:
1.發布制度并通知員工;
2.各責任主體執行自己的職責;
3.監督員工遵守制度。
責任追究:
對于違反制度的員工,管理人員將根據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暫停福利待遇、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理,確保制度的執行效果和企業的正常運營。
本規章制度經人力資源部審批,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如本規章制度與公司其他規章制度相沖突,以本制度為準。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5
1、宣傳貫徹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結合社區實際,興辦社區就業實體,開發社區就業崗位,具體實施社區就業工作。
3、發揮社區平臺優勢,開展在就也援助行動,做好轄區內“4050”人員就業和再就業工作。
4、受理下崗事業人員《在就業優惠證》申請;受理下崗事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申請,開展資格審查,出具信用證明,知道下崗事業人員用好小額擔保貸款申請,開展資格審查,出具信用證明,指導下崗失業人員用好小額擔保貸款政策促進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5、按照就業服務專業化、制度化、社會化的要求,為下崗失業人員提供政策咨詢、職業知道、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協助做好事業等級、事業保險金申領發放的`服務工作。
6、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鎮居民參加社會保險的服務性工作.
7、做好轄區內勞動信息網絡建設基礎數據采集,建立基礎臺帳和數據庫;運用勞動保障資源,做好轄區內勞動保障信息化服務工作.
8、開展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組織轄區內退休人員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活動;核實退休人員生存狀況和領取退休金資格,協助發放退休金;協辦轄區內社會化管理退休職工死亡安葬的有關服務性、事務性工作。
9、協助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調查了解轄區內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
10、完成上級勞動保障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妥善處置我縣境內因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簡稱勞動保障)問題引發的突發緊急情況,降低勞動保障突發事件對社會穩定、生命財產安全造成的不良影響,確保社會穩定,維護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凡是因勞動保障問題所引發的五人以上的罷工、游行、靜坐、請愿、集體上訪事件,稱為勞動保障突發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
勞動保障問題主要是指勞動合同糾紛、拖欠員工(民工)工資及拖欠發放社會保障待遇等。
第三條根據突發緊急情況、參加人員多少、影響大小程度,可劃分為一般性、重大、特大突發事件。
一般性突發事件:5人以上10人以下到縣以上政府部門集體上訪的行為。
重大突發事件:10人以上30人以下到縣以上政府部門集體上訪、靜坐、請愿等行為。
特大突發事件:30人以上到縣級以上政府部門集體上訪、靜坐、請愿等行為,或人數雖不到30人以上,但行為激烈,影響巨大,有罷工、游行、沖擊辦公場所,或有引發阻斷交通、阻礙執法、危害公共安全,需出動警力才能恢復秩序等行為。
第四條勞動保障突發事件處置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處理,及時、就地依法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貫徹統一指揮、組織有序、分工明確、條塊協調、保障有力、信息及時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指揮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縣政府成立勞動保障突發事件處置領導小組,負責突發事件處置的統一指揮。領導小組成員由縣委政法委、總工會、法院、監察局、信訪局、工商局、發展計劃局、經濟貿易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規劃建設局、交通局、農業(水利)局、林業局、衛生局、審計局、法制辦、安全監督管理局等單位組成,各成員按各自職責做好處置工作。
第六條根據突發事件的嚴重性、可控性和所需動用的資源、影響范圍等因素,分級設定和啟動應急預案,落實崗位責任制,明確責任人及其指揮權限。
一般突發事件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協同事件主管部門調查,責成有關責任單位處理。
重大突發事件由領導小組副組長協調有關部門處置。
特大突發事件由領導小組組長協調有關部門處置。
政法、公安等部門要加強安全保衛工作,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防止發生社會混亂等事件。
第三章處理程序
第七條突發事件發生后,最先接警的部門第一時間向突發事件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辦公室迅速派員趕赴現場,會同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查實事件性質、發生時間、發生原因等基本情況,及時報告領導和有關部門,并根據事件等級,分別啟動預案。
第八條處置人員趕往現場,協調有關部門及時采取事件分理、解釋、安撫等措施,防止事態擴大。現場解答能解決的問題,及時解答問題,勸散人員。現場解答未能解決的問題,選擇處理途徑和手段。
對于現場勸散無效的,或明顯違法、故意制造事件破壞社會穩定,經教育引導又不聽的,及時報告領導小組。
第九條對于能勸散回去的一般性突發事件,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協同有關部門和責任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條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查處。
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承包單位工程款,從而造成拖欠民工工資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墊付。承包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分包款導致施工單位拖欠民工工資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承包方先行墊付。對于責任單位攜款藏匿,導致當事人權益一時無法保障的,由政府勞動保障應急周轉資金墊付。
對其他一時難以處理的問題,必須在30日之內處理完畢。并將結果答復當事人。
對不屬于勞動保障范圍能解決的問題,轉交有關部門處理。屬于司法救濟對象需要救濟的,幫助聯系給予司法救濟。
第十一條對于重大、特大突發事件,應立即報告領導小組領導,由領導小組協調處置。
(一)對處置中拒不配合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和法院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予以處理。
(二)對現場處置已經完畢的重大、特大突發事件的后期調查處理也按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對于越級突發事件按信訪有關規定勸返。
第四章保障機制
第十三條發展計劃部門要嚴格審批管理,嚴格執行項目資本金制度,項目資本金低于國家規定比例的,不批準其立項,建設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規劃建設和交通部門繼續整頓和規范建設建筑市場秩序,嚴肅查處規避招標、假招投標、綜合整治轉包和違法分包等行為。
第十五條積極推行以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保和施工企業合同履約擔保為核心的工程風險管理制度,提取預防拖欠工程款及工資的保證金。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勞動保障法律宣傳,提高勞動者法律意識,增強民工維權意識,建立用工單位自覺與勞動者簽訂用工合同并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制度,對未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按《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規定對用人單位進行嚴肅處理。
對于嚴重違反規定的企業,記入檔案并向社會曝光。
第十七條引導企業抵制不正當競爭行為,幫助和組織企業清償債權債務。政府主管部門要積極組織協調,引導企業依法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縣財政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建立勞動保障突發事件處置應急周轉資金。對于確實屬于應支付未付的拖欠款,企業一時無力支付的,經勞動保障突發事件處置領導小組核實同意,用于先行墊付部分拖欠,以平息突發事件,下一步再向企業追償。
處置應急和日常的專項經費列入財政專項預算。
第五章獎懲措施
第十九條對在突發事件中依法執行公務且事跡突出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
第二十條在突發事件中,構成違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記過等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處置預案是政府組織管理、指揮協調相關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整體計劃和程序規范。各部門、單位要根據處置基本預案,結合實際,制訂、細化完善有關應急處置分案,制定各種行動方案、相關保障方案,以提高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能力和應急反應效率。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7
一、上班時員工應按時去調度室拿考勤卡,下班應提前20分鐘停機、洗手,并且交考勤卡;如有加班安排,需交至當天值班人員簽字。代拿(交)卡者,遲到早退者,將嚴肅處理。
二、考勤卡不得私自涂改,所有缺勤、加班都需有主管人員簽章,月終結算以考勤卡為準。
三、病、事假需事先辦理手續(特殊除外),事假不辦理手續者,按曠工論處;請病假者,需醫院開據相關證明,否則按事假處理。
四、上班時間嚴禁溜崗、吃零食、看電子小說、玩游戲、吹牛聊天、干私活、酗酒,如有以上情況者,一經查實,嚴格處理。
五、每臺機床人手一本工票本,需認真填寫,如發現私改工票者,交公司按規定處罰;每批零件加工完成后,必須交檢察人員檢驗,工票、路線單一并簽字,方可生效,否則該工票視為無效工票。
六、調度人員下達生產任務需按時按量完成,如有特殊情況導致無法完成時需作出合理解釋,被主管人員認可才行。
七、對于安排加班不服從命令者,消極怠工、教育無效者,均交由公司按規定處理。
八、行運起吊人員必須積極配合操作人員,且需要服從主管人員的命令,嚴禁推諉,嚴禁私自分區域、分機床管轄范圍,如有以上情況發生,將嚴肅處理。
九、行運人員必須將工件擺放整齊,不準占用過道,不得超越黃線。
十、所有操作人員需正確穿戴勞保用品,旋轉機床不得戴手套作業。
十一、工作現場不得抽游煙,違者嚴肅處理。
十二、操作者在保證完成任務的同時應確保產品質量,如遇質量問題,嚴格按公司《質量管理辦法》處理。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規矩、規則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狀況,制定本規則制度。
其次條本規則制度適用于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一般職工。對特別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酬勞、歇息休假、得到勞動平安衛生庇護等勞動權利,同時應該履行完成勞動目標、遵守企業規則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酬勞、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產條件、庇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則制度權等權利。
其次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導
第五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普通應該年滿18周歲(必需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六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應該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照實填寫《應聘人員記下表》,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七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歷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實等證件必需是本人的真切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哄騙企業。
第八條企業強化職工的培訓和教導,按照職工素養和崗位要求,采取崗前培訓、職業教導或在崗培訓教導,培養職工的職業驕傲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九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商定。
二、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條企業招用職工應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企業對新錄取的職工采取試用期制度,按照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
第十二條企業與職工應該根據勞動合同的商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雙方商議全都的狀況下,能夠變更勞動合同商定的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應該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勞動法律規矩規則的有關規定。企業、職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擔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工作時光與歇息休假
第十四條企業原則上采取天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工作制,但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許可后,可對部分特別崗位的職工采取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五條企業按照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商議能夠依法延伸工作時光。企業支配職工加班的,應該將加班憑證交付職工,作為職工要求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憑證。
第十六條年休假、婚喪假等歇息休假按國家規定落實。
四、工資福利
第十七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正常工作時光應享有些工資酬勞。
第十八條企業能夠根據不同崗位采取年薪制、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詳細工資標準以勞動合同商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企業支配職工加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歇息日支配職工加班,企業能夠支配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其次十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5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其次十一條因職工緣由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能夠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則制度對職工舉行處理,并可按規定幅度從職工工資中扣除。
五、社會保險
其次十二條企業用工當月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離擔當。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其次十三條職工必需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采取打卡考勤的,必需自己打卡,不得托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別緣由未能打卡的`,必需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請假必需報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同意,請假必需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實(病假應有醫院證實),在不得已的狀況下,應提早電話或托付他人請假,上班后準時補辦請假手續。
(4)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5)職工辭職應該經用人單位批準,并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其次十四條職工必需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敬業樂業,勤奮工作,聽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支配。
(2)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則制度、平安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3)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游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4)日常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保持企業環境衛生清潔。
(5)愛惜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有意損壞企業財物。
(6)倡導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省用水、用電、用氣,嚴禁鋪張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間團結親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8)關懷企業,維護企業形象,不做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為。
(9)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隱秘。
二、嘉獎與懲戒
其次十五條為增加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樂觀性和制造性,提升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表現優秀、成果突出的職工采取嘉獎制度。嘉獎可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其次十六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可視情賦予表揚、晉升、獎金的嘉獎:
(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詳細計劃,經落實確有成效,能提升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省物料,或對廢料通過具有成效,能提升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舉報傷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開重大損失的。
(4)其他應該賦予嘉獎的。
其次十七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鄭重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采取懲處制度。
懲處分為:警告、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三種。同時,用人單位可酌情減發職工相應酬勞。
其次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賦予警告:
(1)托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值理由常常遲到或早退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機械設備的操,任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6)擅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
(7)攜帶危急物品入廠的。
(8)違背企業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其次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為嚴峻違背紀律,可視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的。
(2)通過工作或職務方便,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將企業內部的文件、帳本給企業外的人閱讀的。
(4)延續曠工時光超過__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光超過__日的。
(5)盜竊、貪污、侵占或有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元以上的。
(6)違背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鋪張原材料,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元以上的。
(7)違背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隱秘,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元以上的。
(8)二次以上警告視做嚴峻違背紀律。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賦予警告、解除勞動合同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不同商定的,優先適用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研究,并與工會商議后確定,并向全體職工公布。本企業向每位職工發放本手冊,職工簽收以此作為已向職工公示的證實。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生效。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狀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帶給勞動和生產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五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務必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六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應當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如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帶給虛假信息。
第七條職工應聘時帶給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務必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第八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九條企業帶給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條企業招用職工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
第十二條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雙方協商一致的狀況下,能夠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資料。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企業、職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職責。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企業原則上實行每一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工作制,但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許可后,可對部分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五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能夠依法延長工作時間。
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應當將加班憑證交付職工,作為職工要求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憑證。
第十六條年休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十七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正常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十八條企業能夠按照不一樣崗位實行年薪制、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具體工資標準以勞動合同約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能夠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5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二十一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能夠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處理,并可按規定幅度從職工工資中扣除。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二十二條企業用工當月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二十三條職工務必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實行打卡考勤的,務必自我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務必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請假務必報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同意,請假務必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院證明),在不得已的狀況下,應提早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4)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5)職工辭職應當經用人單位批準,并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第二十四條職工務必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2)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職責制;
(3)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4)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持續企業環境衛生清潔;
(5)愛護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
(6)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間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8)關心企業,維護企業形象,不做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為;
(9)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二節獎勵與懲戒
第二十五條為增強職工職責感,調動職工認真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獎勵可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第二十六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可視情給予表揚、晉升、獎金的獎勵:
(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4)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二十七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三種。同時,用人單位可酌情減發職工相應報酬。
第二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給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6)擅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
(7)攜帶危險物品入廠的;
(8)違反企業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為嚴重違反紀律,可視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將企業內部的文件、帳本給企業外的人閱讀的;
(4)連續曠工時間超過xx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xx日的;
(5)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xx元以上的;
(6)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企業經濟損失***元以上的;
(7)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秘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元以上的;
(8)二次以上警告視做嚴重違反紀律;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給予警告、解除勞動合同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拓展
勞動保障的內容包括什么?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于其他對勞動關系調整的法律制度。
《勞動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勞動保障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
1 。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法律強制實施,為工薪勞動者在年老、疾病、生育、失業以及遭受職業傷害的情況下,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內容。從社會保險的.項目內容看,它是以經濟保障為前提的。一切國家的社會保險制度,不論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強制性、社會性和福利性等特點。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社會保險項目分為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社會保險的保障對象是全體勞動者,資金主要來源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的繳費,政府給予資助。依法享受社會保險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
2 。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也稱社會救助,是政府對生活在社會基本生活水平以下的貧困地區或貧困居民給予的基本生活保障。社會救濟是基礎的、最低層次的社會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給付標準低于社會保險。社會救濟主要包括自然災害救濟、失業救濟、孤寡病殘救濟和城鄉困難戶救濟等。國家和社會以多種形式對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殘疾等原因而無力維持基本生活的災民、貧民提供救助。包括提供必要的生活資助、福利設施,急需的生產資料、勞務、技術、信息服務等。維持最低水平的基本生活是社會救濟制度的基本特征。社會救濟經費的主要來源是政府的財政支出和社會捐贈。
3 。社會福利
社會福利是政府為社會成員舉辦的各種公益性事業及為各類殘疾人、生活無保障人員提供生活保障的事業。社會福利所包括的內容十分廣泛,不僅包括生活、教育、醫療方面的福利待遇,而且包括交通、文娛、體育等方面的待遇。社會福利是一種服務政策和服務措施,其目的在于提高廣大社會成員的物質和精神生活水平,使之得到更多的享受。同時,社會福利也是一種職責。我國頒布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保障和促進了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
4 。優撫安置
優撫安置,是指政府對軍屬、烈屬、復員轉業軍人、殘廢軍人予以優待撫恤的制度。在我國,優撫安置的對象主要是烈軍屬、復員退伍軍人、殘疾軍人及其家屬;優撫安置的內容主要包括提供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舉辦軍人療養院、光榮院,安置復員退伍軍人等。
5 。社會互助
社會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勵和支持下,社會團體和社會成員自愿組織和參與的扶弱濟困活動。社會互助具有自愿、非營利性的特點,其主要形式有:工會、婦聯等團體組織的群眾性互助互濟;民間公益事業團體組織的慈善救助;城鄉居民自發組成的各種形式的互助組織等。社會互助的資金來源主要是社會捐贈和成員自愿交費、政府從稅收方面給予的支持。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10
目錄
第一章總則················3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3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4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6
第五章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6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8
第七章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8
第八章獎勵與懲罰·············10
第九章附則···············12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
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
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
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
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公司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員工應聘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8條公司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
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公司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第10條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
至6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滿兩年以上的,試用期3至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1條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2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3條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4條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5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公司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代通知金);依本條第一款第(1)項解除勞動合同,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同時支付員工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50%,患絕癥的增加100%。
第17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5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16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條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公司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公司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19條非公司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18條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2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1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第22條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3條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第24條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前三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和工資性的補貼、津貼。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5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7小時、每周工作42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特殊崗位的員工,經勞動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時工作制的另行規定。
第26條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第27條單位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3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28條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安排或經本人申請而由部門經理、主管批準;員工經批準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29條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節3天、國慶節3天。
第30條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滿一年未滿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與春節假一起連休。
(2)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
(3)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喪假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
(4)產假:女員工生育,可享受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增加產假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5)探親假: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不再另行休探親假。
第五章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第31條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于青島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住房補貼、伙食補貼、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32條單位實行結構工資制,員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基礎工資、崗位(職務)工資、工齡、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員工的基本工資(標準工資)包括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工資的決定、計算、增減等事項另行規定。
第33條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的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員工的正常日工資=基本工資÷20、92天,小時工資=基本工資÷167、4小時;加班加點工資是正常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法定倍數。
第34條按勞動法的規定,平日加點,支付基本工資的150%的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
第35條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醫院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6條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7條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15日前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3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
第38條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1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39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其病傷假工資為: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80%。
第40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超過六個月的,停發病假工資,按下列標準付給病傷救濟費: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工齡滿五年及五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
第41條病傷假工資或救濟費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42條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并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依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的罰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第43條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不予發放工資。
第44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單位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給醫院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醫院處罰的罰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醫院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45條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的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增加各項津貼和補貼。
第46條公司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并依法支付應由公司負擔的社會保險待遇。公司依法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第47條公司努力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和未成年工定期進行檢查。
第48條公司對員工進行生產安全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意識,熟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生產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49條公司實行安全責任制,分管經理(或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問題負責,法定代表人對全公司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50條公司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51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簽到,不得委托他人簽到或代替他人簽到;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8)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負責人提交《辭職通知書》,試用期內辭職應提前一周書面通知;
(9)員工辭職由部門負責人批準,辭職獲準后,憑辦公室簽發的《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52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公司,必須按規定佩戴胸牌和穿著工作服;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嘩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公司環境衛生清潔;
(6)愛護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9)維護醫院形象,敢于同有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10)上班時間一到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后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11)上班時間原則上不準會客和打私人電話,因故而經部門負責人同意的除外;
(12)遵守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第53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要做好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設備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領班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動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設備、衛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并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并充分注意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公司;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八章獎勵與懲罰
第54條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五種。
第55條員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職守、遵規守紀,關心公司,服從安排,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給予通令表揚。
第56條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員工,除給予通令表揚外,另給予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四種獎勵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獎勵:
(1)對于公司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對公司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對公司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變,勇于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使公司避免重大損失的;
(5)對公司利益和發展作出其他顯著貢獻的;
(6)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57條為維護正常的秩序,公司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記過、罰款、辭退四種。
第58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書面警告1次,并罰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記過1次;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委托他人簽到或代替他人簽到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鐘以上)的;
(3)不戴胸牌或不穿工作服進入公司的;
(4)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5)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6)隨地吐痰或亂丟垃圾,污染環境衛生的;
(7)浪費公司財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經批準,上班時間會客或打私人電話的;
(9)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10)下班后不按規定關燈、關電、關水、關氣、關窗、鎖門的;
(11)對客人服務態度惡劣,給社會造成影響的;
(12)攜帶危險物品入公司的;
(13)在禁煙區吸煙的;
(14)隨意移動消防設備或亂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5)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9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每次記過1次,并罰款50
至100元;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公司正常調動或負責人工作安排的;
(2)未執行公司各項管理制度的;
(3)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公司工作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
(4)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5)將單位內部的文件、帳本給單位外的人閱讀的;
(6)私自調換床位或留宿外人的;
(7)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0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辭退:
(1)一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日的;
(2)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系狀況證明,騙取公司錄用的;
(3)、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單位利益受損的;
(4)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公司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5)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6)違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業秘密,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7)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1條員工違規違紀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對員工的罰款,每次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
第九章附則
第62條《企業內部勞動規章制度》為公司制訂的內部管理制度,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63條發生勞動爭議時,企業可以與員工先進行平等協商,也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第64條原相關管理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時,以本規定為準,同時公司保留修改的權力,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代表:xxx
職工代表:xxx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11
一、制度目的
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范企業內部的管理,在企業內建立健全的勞動保障制度,制定本《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企業內所有從業人員,包括全職、兼職、臨時工、實習生等。
三、制度制定程序
1.確定制度制定的必要性和內容。
2.收集、整理相關法律法規及企業內部政策規定。
3.編制制度初稿,并向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和職工代表征求意見。
4.修改完善制度,并報公司領導審批。
5.制度公布并執行。
四、制度名稱
本制度名稱為《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五、制度目的
為保障勞動者權益,規范企業內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勞動保障制度,制定本《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六、制度內容
1.勞動合同
1.1企業應與每一位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1.2勞動合同應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內容完整、規范,保障雙方權益。
1.3企業應當根據員工情況,及時簽訂勞動合同,不得有與現實承攬情況不符、對員工不利的條款。
1.4企業應進行勞動合同管理,對已簽訂的勞動合同進行保管。
2.工時制度
2.1企業應合法管理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制度。
2.2企業應合法合規保障員工的休息。
2.3企業應制定并公布員工加班管理制度。
2.4企業不得強迫員工加班,員工加班應當按照合法法定程序執行。
3.薪資福利
3.1企業應支付合法合規的最低工資標準,并確保員工薪資按時發放。
3.2企業應健全福利制度,給予員工應得的福利待遇。
3.3企業應提供合法、合規的社會保險,確保員工的.權益。
4.勞動保護
4.1企業應重視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4.2企業應建立健全的職業衛生制度,保障員工的身心健康。
4.3企業應對重污染崗位、高溫作業、高空作業等特殊崗位的員工進行特殊保護。
5.違紀違法責任和處理
5.1企業應明確違紀違法行為的處理程序,建立完善的紀律管理制度。
5.2企業應采取適當處罰措施,以維護企業的正常運轉。
5.3對嚴重違紀行為(如違法、瀆職、貪污等)應進行追究法律責任,并采取嚴格處罰措施。
七、責任主體
1、企業領導負責制定本制度,并監督實施。
2.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勞動保障管理工作。
3.各部門、崗位、員工應遵守勞動保障制度,認真履行職責。
八、執行程序
1.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2.對于未能執行本制度的行為,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3.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釋權屬于企業領導。
九、責任追究
對于超時工作、拖欠工資、不簽協議等違反企業的勞動保障規定的行為,要追究相應責任,涉及違法行為的,應當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于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12
幼兒園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單位和教職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教職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狀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教職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教職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教職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單位負有支付教職員工勞動報酬、保護教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教職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招用教職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個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招用教職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不招用不貼合錄用條件的教職員工。
第7條教職員工應聘職位時,應滿18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教職員工應聘時帶給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務必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教職員工,不收取教職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教職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8條單位十分重視教職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教職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教職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單位對新錄用的教職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至3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0條單位招用教職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教職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1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務必經教職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2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教職員工,能夠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一樣意續延的除外。
第13條單位與教職員工協商一致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貼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協商一致能夠變更勞動合同的資料,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職責等。
第14條教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不貼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職責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單位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能夠辭退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能夠不支付教職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教職員工,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教職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教職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教職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教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能夠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潛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貼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條單位與教職員工能夠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職責,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教職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單位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教職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為教職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18條非單位過錯,教職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知悉單位商業秘密的教職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教職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教職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5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教職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單位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單位能夠不支付教職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個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0條教職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貼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第21條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教職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教職員工,向教職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2條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教職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3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24條教職員工每一天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根據季節時間相應調整)
第25條教職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13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狀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聘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聘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個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聘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聘用不貼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8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9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務必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定。
第10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能夠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一樣意續延的除外。
第11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貼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協商一致能夠變更勞動合同的資料,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職責等。
第12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職責的;
(4)被勞動教養的;
(5)單位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能夠辭退的;
(6)女職工在貼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7)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能夠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4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15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貼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第16條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17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18條員工每一天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根據季節時間相應調整)
第19條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使本公司業績蒸蒸日上,從而造就機會給每一位員工有所發展,嚴格的紀律和有效的規章制度是必要的。本手冊將公司的員工規范、獎懲規定集一冊,希望公司全體員工認真學習、自覺遵守,以為我們共同的事業取得成功的保證。
第二條公司信念
1、熱情一以熱情的態度對待本職工作、對待客戶及同事。
2、勤勉一對于本職工作應勤懇、努力、負責、恪盡職守,作風誠實。
3、服從一員工應服從上級主管人員的指示及工作安排,按時完成本職工作。
4、整潔一員工應時刻注意保持自己良好的職業形象,保持工作環境的整潔與美觀。
第三條生效與解釋
5、本員工手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6、公司的管理部門有權對本員工手冊進行修改和補充。修改和補充應通過布告欄內張貼通知的方式進行公布。
7、本員工手冊印制成冊,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1、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2、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應當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如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3、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4、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5、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1、企業招用職工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七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
2、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企業、職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4、企業原則上實行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工作制,但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許可后,可對部分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5、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
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應當將加班憑證交付職工,作為職工要求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憑證。
6、年休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節工資福利
1、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正常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2、企業可以按照不同崗位實行年薪制、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具體工資標準以勞動合同約定的為準。
3、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4、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5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5、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處理,并可按規定幅度從職工工資中扣除。
第四節社會保險
1、企業用工當月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實行打卡考勤的,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請假必須報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同意,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院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4)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5)職工辭職應當經用人單位批準,并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第二節獎勵與懲戒
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獎勵可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4)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懲罰分為:警告、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三種。同時,用人單位可酌情減發職工相應報酬。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給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攜帶危險物品入超市的;
(6)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的;
(7)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4)連續曠工時間超過xx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xx日的;
(5)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x元以上的;
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給予警告、解除勞動合同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本職工作、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產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
第五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健康證等合法證件。
第六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應當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如實填寫《面試人員登記表》,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七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第八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九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條、企業招用職工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
第十二條、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企業、職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企業原則上實行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工作制,對部分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五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應當將加班憑證交付職工,作為職工要求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憑證。
第十六條、年休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十七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正常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十八條、企業可以按照不同崗位實行年薪制、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具體工資標準以勞動合同約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1個月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二十一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處理,并可按規定幅度從職工工資中扣除。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二十二條企業用工當月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二十三條、職工必須遵守公司考勤和辭職等有關制度。
第二十四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優先適用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并向全體職工公布。本企業向每位職工發放員工手冊,職工閱后簽字以此作為已向職工公示的證明。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的解釋與修改權歸行政部。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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