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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時間:2024-06-27 15:24:06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通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通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5篇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7、消控中心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并復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各部門負責人應每日消防安全檢查情況通知,若發現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單位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范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并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關閉、遮擋或覆蓋。

      (四)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了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安參加,每個煙、溫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4)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于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并上報領導。

      (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

      (五)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用電安全管理: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3)各部門下班后,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時,作業單位應按規定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申請“動火許可證”。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并向保衛部借取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后應即時歸還,若有動用應如實報告。

      (3)如在作業點就地動火施工,應按規定向作業點所在單位經理級(含)以上主管人員申請,申請部門需派人現場監督并不定時派人巡查。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必須保證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辦理“動火許可證”擅自動火作業者,本單位人員予以記小過二次處分,嚴重的予以開除。

      (六)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1、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相關人員必須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設備均需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合格證明并經維修部確認后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設備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并記錄。

      3、電器設備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并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4、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5、未經批準,嚴禁擅自加長電線。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安全小組、維修部人員檢查加長電線是否僅供緊急使用、外殼是否完好、是否有維修部人員檢測后投入使用。

      6、電器設備、開關箱線路附近按照本單位標準劃定黃色區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檢查、排除隱患。

      7、設備用畢應切斷電源。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設備,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門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門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10、場所內嚴禁吸煙并張貼禁煙標識,每一位員工均有義務提醒其他人員共同遵守公共場所禁煙的規定。

      (七)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6、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八)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并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范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隱患整改的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九)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1、義務消防員應在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領導下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核應達到規定的指標。

      2、要結合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維護檢查,有計劃地對每個義務消防員進行輪訓,使每個人都具有實際操作技能。

      3、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4、每年舉行一次防火、滅火知識考核,考核優秀給予表彰。

      5、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能力。

      (十)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1、對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績的,予以通報表揚或物質獎勵。

      2、對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責任人,將依據所造成后果的嚴重性予以不同的處理,除已達到依照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已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事故責任人將依法移送國家有關部門處理外,根據本單位的規定,對下列行為予以處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損失情況與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口頭告誡:

      A、使用易燃危險品未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或保管不當而造成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B、在禁煙場所吸煙或處置煙頭不當而引起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C、未及時清理區域內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災隱患的;

      D、未經批準,違規使用加長電線、用電未使用安全保險裝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負荷電器的;

      E、謊報火警;

      F、未經批準,玩弄消防設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對安全小組提出的消防隱患未予以及時整改而無法說明原因的部門管理人員;

      H、阻塞消防通道、遮擋安全指示標志等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通報批評: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位置或改為它用的;

      C、違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規程、擅離職守從而導致火警、火災損失輕微的;

      D、強迫其他員工違規操作的管理人員;

      E、發現火警,未及時依照緊急情況處理程序處理的;

      F、對安全小組的檢查未予以配合、拒絕整改的管理人員

      (3)對任何事故隱瞞事實,不處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虛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導致事故發生(損失輕微的.),但能主動坦白并積極協助相關部門處理事故、挽回損失的肇事者或責任人可視情況予以減輕或免予處罰。

      二、各部門、辦公室防火制度

      (一)辦公室防火制度

      1、在辦公室內嚴禁吸煙。

      2、辦公室用過的廢紙要放在紙簍內并及時清除。無用的資料文件要及時清理和統一安全銷毀。,

      3、不準在辦公室內使用任何電加熱器具(包括電暖器),特殊情況須經安全部同意后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4、機要室、檔案室、財務室、計算機房等機房設專人管理,閑人免進。

      5、下班前要對室內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切斷電源確認無問題和隱患后,關窗、鎖門方可離開。

      (二)庫房防火制度

      1、庫房應設專人負責安全防火工作。

      2、庫房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且嚴禁攜帶火種進入庫房。

      3、物品人庫時應認真檢查是否有遺留火種,特別是對草包、紙包、布包物品須嚴格檢查,如有可疑,應隔離存放,進行觀察。

      4、庫房內的照明燈具及其線路應參照電力設計規范敷設,由正式電工安裝、維修,引進庫房的電線,必須裝置在金屬或硬質難燃塑料套管內,禁止亂拉臨時線。

      5、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電熨斗、電爐子、電烙鐵等電加熱器具,不應使用60瓦以上的白熾燈,不準超負荷作業,不準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

      6、每年至少兩次對庫房內燈具、電線等設備進行檢查,發現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等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良因素,必須及時更新線路。

      7、物品應按“五距”要求碼放A、頂距:貨垛距頂50厘米。

      B、燈距:貨物距燈50厘米。

      C、墻距:貨垛距墻50厘米至80厘米。

      D、柱距:垛與柱子10至20厘米。

      E、垛距:垛與垛之間100厘米,主要通道其間距不應小于1.5米。

      8、要保持庫內通道和入口的暢通,消防器材要放在指定地點,不得隨意挪動,在消防器材一米范圍內不能堆放物品。

      9、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不準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層。

      10、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消防器材放置的地點,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能夠撲滅初期火災。

      11、每天下班前要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做到人走燈滅,鎖門。

      12、非易燃易爆庫房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險品。

      (三)餐廳防火制度(包括酒吧、會所、超市)

      1、在各種宴會、酒會和正常餐飲服務中,要注意賓客吸煙防火。未熄滅的煙頭、煙灰、火柴棒掉在煙缸外,在撒收臺布時必須拿到后臺,將贓物抖凈,以免因卷入各種火種而引起火情。在清掃垃圾時,要將煙缸里的煙灰用水浸濕后,再倒進垃圾筒內。

      2、餐廳的出入門及通道不得堆放物品,要保持暢通。所有門鑰匙要有專人管理,以備一旦有事時使用。

      3、餐廳要對各種電器設備經常注意檢查,如發現短路、打火、跑電、漏電、超負荷等應及時通知電工進行檢修處理。

      4、工作人員要學會使用所備滅火器材,保持器材清潔,出現火情時按指令疏散客人并積極參加撲救。

      5、要認真執行酒店有關防火規章制度。

      (四)廚房防火制度

      1、廚房在使用各種爐灶時,必須遵守操作規程,并要有專人負責,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工程部。

      2、廚房內各種電器設備的安裝使用必須負合防火要求,嚴禁超負荷運行,且絕緣要求良好,接點要牢固,要有合格的保險裝置。廚房增設電器,要有工程部派人安裝并報安全部備案。

      3、廚房在煉油、炸食品和烘烤食品時,不得離人,油鍋、烤箱溫度不要過高,油鍋放油不宜過滿,嚴防溢鍋著火,引起火災。

      4、廚房的各種燃氣爐灶,烤箱關火時必須按操作規程操作(先點火后開氣),不準往灶火眼內倒置各種雜物,以防堵塞火眼發生事故。

      5、經常清理通風、排煙道,做到人走關閉電源、氣源,熄滅明火。煙道油物要半年清除一次。

      6、在點燃煤氣時,要使用點火棒并設專人看管,以防熄滅。在煤氣工作期間,嚴禁離開崗位。若發生煤氣失火,應先關氣后滅火。

      7、廚房工作人員應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和存放位置,不得隨意挪動和損壞。

      8、一旦發生火情要沉著、冷靜、及時報警和撲救。

      (五)變、配電室及機房防火制度

      1、室內嚴禁明火作業,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及與室內設備無關的一切物品,嚴禁在室內會客,無關人員嚴禁入內。

      2、值班人員要保持通訊暢通,發現危險情況,應及時果斷處置。

      3、當班人員要做到勤聽、勤看、勤聞、勤檢查設備,逢節假日敏感期要全面檢查,確保供電安全。

      4、嚴禁用汽油、煤油等危險品擦洗設備。

      5、保持室內清潔,走道暢通,禁止在門口通道處堆放物品。

      6、工作人員要熟悉掌握室內氣體滅火系統的使用方法和作用,做到人在時開關放在手動位置,離開時放在自動位置。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工程部維修。

      7、發生火情時,無條件執行臨時指揮部的命令,及時切斷相關區域的電源。

      8、熟悉消防器材的擺放位置,掌握其使用方法。

      9、自覺遵守安全操作程序,不準違章作業。

      10、所有員工上崗前應經過安全部的消防知識培訓。

      三、宣傳與培訓

      1、公司應指定專人負責公司所有部門的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和培訓工作。

      2、充分利用墻報、圖片等媒體,報道近期內的防火安全工作情況,推廣普及各種消防知識,力求形式生動,內容豐富。

      3、要以各種形式進行滅火救援項目的技術比賽,從而達到具有強烈的消防意識提高消防技術素質的目的。

      4、各崗位新員工,上崗前要按工種進行消防培訓,不合格者不能上崗。上崗后還要參加消防中心組織的不定期考核,其成績作為評估員工工作情況的一項標準。

      5、各部門都要積極組織員工參加各種消防學習和演練活動。消防中心舉辦的一切宣傳活動,各部門都應當提供便利條件。

      四、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組織全員學習和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每次組織預案演練前應精心開會部署,明確分工。

      4、應按制定的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5、演練結束后應召開講評會,認真總結預案演練的情況,發現不足之處應及時修改和完善預案。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2

     一、電工必須經過電業部門正式考核合格,發給正式電工本;

      二、安裝和修理電氣設備,必須由專門電工按規定進行;

      三、電氣設備和線路和準超負荷使用;

      四、一般的電氣設備和線路要有定期檢查制度,發現可能引起火花、短路、發熱及電線絕緣損壞等情況,必須立即修理;

      五、電線與其他物體接觸時,應做管或金屬套加以隔絕。在任何部位新增設的線路,如不做金屬管時,必須使用鉛皮或膠皮電纜線;

      六、在儲存易燃液體、可燃氣體鋼瓶、石油以及其他化學危險品庫房內,照明線路應用金屬套管,并采取防爆型燈具。電閘箱,開關要裝在庫外。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3

      一、目的:

      為對本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規范化管理,有效儲存、處置,促進廢棄物的再生利用,改善環境衛生;控制和消除危險廢棄物引起的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危險廢物規章制度危險廢物規章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公司在生產中所產生的危險廢棄物(報廢藥品、實驗室廢液、甲醇空瓶)從產生至處置完畢為止的'管理。

      三、職責:

      3.1各部門做好本部門廢棄物的收集、分類工作,并送達指定的儲存場所。

      3.2工程部、綜合辦負責危險廢棄物處置監督管理。

      3.3凡我公司從事與危險物品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制度和國家有關規定。

      四、管理制度

      1.各部門應在各工序或場所設置必要數量的臨時廢物回收設施,將危險廢物行分類收集,然后運到指定存放場所存放。

      2.接觸危險廢棄物人員,需穿戴規定勞保用品,做好自身防護。

      3.危險廢物儲存場所各分類標示應清楚,嚴禁將危險廢物混存。

      4.危險廢物存放區應設置危險識別標志,由指定人員負責存放管理,并建立臺賬,明確廢棄物種類或名稱、來源、進出量、管理者簽名等

      5.危險廢物存放區域應放置消防設施,以防止發生緊急事件危險廢物規章制度百科。

      6.毒性危險廢物廢物儲存設施應有防止地面水、地下水、滲透水流的措施。

      7.危險廢物儲存場所應定期進行清掃、清潔。

      8.管理責任者要對危險廢物存放場所進行經常性的整理、整頓,避免老鼠、蚊子、蟑螂和其他害蟲滋生。

      9.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特別是有害廢棄物。

      10.危險廢物倉庫嚴禁閑人進入,如確需進入庫區,須經批準后在了解倉庫有關管理規定的前提下,由倉庫工作人員帶領進入,保管員離開必須鎖好門。

      11.處置單位應具備廢物回收、處置相應的資質,并有相關證明文件。本公司與之簽訂廢物委托處理合同并將廢物委托其處理。

      12.設立專用空間并由專人負責保管以防止被錯誤取用發生危險或造成污染,當危險廢物達到一定存放量后,由工程部與綜合辦負責聯絡合同廠商處理。

      13.廢棄物的清運處理應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由工程部與綜合辦保存。

      五、應急措施

      危險廢物在收集、運送、貯存、和處置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污染事故時,有關部門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報告。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4

      1.高處墜落范圍

      由于并非所有的墜落都是沿垂直方向筆直地下墜,因此就有一個可能墜落范圍的半徑問題。國家標準規定可能墜落范圍半徑R值與墜落垂直距離h值的關系是:

      (1)h=2-5m時,R為2m;(2)h=5-15m時,R為3m;(3)h=15-30m時,R為4m;(4)h>30m時,R為5m。

      2.高處作業分級

      按照不同的墜落高度,可分為四個等級,即:高度h在2-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高度h在5m以上至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高度h在15m以上至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高度h在30m以上時,稱為四級或特級高處作業。

      3.高處墜落主要類型和原因

      (1)主要類型有:

      因被蹬踏物材質強度不夠,突然斷裂;

      高處作業移動位置時,踏空、失穩;

      高處作業時,由于站位不當或操作失誤被移動的物體碰撞墜落等。

      (2)主要原因是:

      作業人員缺乏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

      防高處墜落的安全設施、設備不健全。

      4、預防高處墜落事故的主要措施

      防止發生高處墜落事故,首先要做好作業現場的科學管理,明確崗位職責,熟悉作業方法,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杜絕違章操作,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加強日常的`檢查。其次要采取周密的防護措施。

      (1)正確使用防護用品,用好安全“三寶”。

      1、安全帽。按規定進入危險場所,必須戴好安全帽,并系好帽帶。

      2、安全帶。凡在2米以上懸空作用人員,必須配帶合格的安全帶,安全帶要高掛低用。沒有系安全帶的條件時,應制定措施,為作業人員設置掛安全帶的安全拉繩,安全欄桿等。

      3、安全網。凡無外架防護作用點,必須設置安全網。另外,必須穿軟底防滑鞋,不能穿拖鞋、硬底鞋和帶釘易滑的靴鞋作業。

      (2)做好“四口”防護。“四口”指:樓梯口、電梯井口、預留洞口和出入口(也稱通道口)。對“四口”的防護應設置圍欄、蓋板、防護門、架網和防護棚等。

      (3)做好高處作業現場無防護邊沿的防護。對無防護措施的邊沿要設置1.2米高雙層圍欄或搭設安全立網,既防人員墜落,也防物料墜落傷人。

      (4)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要定期進行體檢。嚴防患有不適于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從事高處作業。

      (5)登高時禁止使用沒有防滑或梯檔缺損的梯子。梯腳和梯頂端應放置牢固或有專人扶梯。

      (6)登高時用的腳手板要符合規定。使用前要檢查是否有斷裂傷痕,擱置必須平行牢靠,兩端要用繩索扎牢。

      (7)注意腳手架是否堅固、結實、平穩。

      (8)在天棚和輕型屋面上操作或行走前,必須在上面搭設跳板或下方滿搭安全網。

      (9)高處作業要做到“四個不踏”。未經檢查的搭建不準踏;玻璃柵天窗不準踏;涼棚石棉瓦屋面不準踏;屋檐口不準踏。

      (10)冬季在寒冷地區從事高處作業時,要防止踏冰滑倒,不準在走道、腳手架上到水。

      (11)在高處作業遇有雷電或陰云密布將有大雷雨時,腳手架上的作業人員必須立即離開。

      (12)登高架設屬于特種作業,從事登高架設的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證后方能從事登高作業。

      (13)使用依賴登高設施如馬凳、人字梯、斜梯等作業時,必須要保證設施的安全性能,并按安全規定使用。

      (14)高處作業過程中,傳遞物件時不能拋擲。

      (15)使用登高設備的單位,要定期檢查設備的維護保養情況,確保其使用安全。

      (16)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紀律。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5

      游泳池是健身娛樂的重要公共場所。為了更充分、安全地使用游泳池,正常、順利地開展健身運動,滿足廣大業主健身的需求,遵守開放活動時間的秩序,防止人員事故的發生,保障游泳愛好者的人身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制度

      1、游泳池開放時間由專人管理,非開放時間禁止進入泳池。懸掛“入場須知”

      2、加強安全教育,增強安全意識。確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向每個游泳健身者宣傳游泳安全衛生常識。

      3、對患有肝炎、心臟病、皮膚病、性病、嚴重沙眼、急性結膜炎、中耳炎、腸道傳染病、精神病等病患者,自覺禁止入內。如會所發現以上患者有權禁止其進行游泳活動。

      4、設置安全標志和救生器材。

      5、游泳池遵守規定:

      <1>聽從教練和救生員的指揮。

      <3>初學者在無管理人員的看護下禁止下水。

      <5>未成年人活動時,家長或保姆要保護孩子的安全,不得進入深水池,不得在池邊追逐、打鬧。無家長、成人陪同禁止未成年人入內。

      <7>嚴格控制場內人流量,絕不能超出核定人數,防止事故發生。

      <9>經營場內各類警示牌(救助人員標識統一、水深水淺、更衣室、救助區、兒童池、緊急電話、安全宣傳標語、禁止標識等等)明顯,

      <2>游泳課要做好準備活動,在更衣室沖淋全身后再入池。

      <4>飯前半小時或飯后急劇運動后都不適宜游泳,入水前應做準備活動,下水前用水擦面、胸背及大腿部,以免抽筋。

      三、游泳場所設施器材的管理制度

      泳樂設施保養維修作業指引提要:泵流體噪音大:檢查吸水管是否漏氣,回水有無汽泡,修理可能漏氣的部位、吸水管件、濾凈器等;清除堵塞物,加大吸水管,檢查濾凈器濾網是否干凈

      (一)、目的

      對設備進行維修和養護,保證設備正常使用。

      (二)、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各管理處泳池、噴泉設施保養維修作業。

      (三)、工作程序

      1 泳池泵、噴泉泵維護檢修

      2 每日維護檢修:

      A. 每二個小時檢查一次水泵的運轉情況,查看電機溫度及各儀表數據是否正常。

      B. 排除不正常漏水現象。

      C. 檢查潤滑油是否足夠。

      3.季度維護檢修:

      A. 檢查聯軸器是否完好。

      B. 檢查主要部件連接螺栓、固定螺栓的緊固情況。

      4、每年度維護檢修:

      A. 檢查密封環磨損情況。

      B. 更換密封填料。

      C. 檢查軸承的磨損情況,更換潤滑油。

      D. 檢查泵葉、泵殼的腐蝕情況,做好除銹油漆工作。

      5、常見故障處理:

      A. 吸不上水:吸水管是否漏氣;濾凈器是否有雜物堵塞,安裝位置是否準確;鎖緊濾凈器上蓋;鎖緊所有吸水管的聯接件;更換泵的密封墊圈;打開濾凈器,灌水;打開所有關的閥門,清洗濾凈器,拆開水泵,清除堵塞物。

      B. 電動機不轉時處理:檢查電源開關;檢查保險絲和斷路器;檢查控制箱電動機線路;泵卡住時,應關掉電源,用手轉動泵的聯軸器,若轉動不自如,需檢修泵。

      C. 流量降低處理:檢查過濾器是否堵塞,若過濾器壓力表壓力很高,比正常動行壓力高07公斤左右,則需進行反洗;檢查濾凈器濾網是否堵塞,清洗濾網;檢查吸水管是否漏氣修理;檢查閥門開關、管路是否堵塞;檢查泵葉是否反轉,若是應掉換三相動力線中的任何二根線;檢查發動機是否過熱,檢查工作電壓是否正常。

      D. 泵流體噪音大:檢查吸水管是否漏氣,回水有無汽泡,修理可能漏氣的部位、吸水管件、濾凈器等;清除堵塞物,加大吸水管,檢查濾凈器濾網是否干凈,閥門是否都全開;拆開泵,排除泵葉輪上的外來物;適當關緊出水閥門增加出水管壓力,減少出口流量。

      E. 電動機過負荷裝置跳閘時處理:檢查線路是否連接錯誤;用萬用表檢測電源是否缺相;電動機運行電流是否超過額定電流;熱繼電器的整定值是否合適;檢查泵軸是否有卡住葉輪不規格,若有拆除處理。

      6、泳池維護工作

      7、池面日常維護:每天在開放前應吸塵及清理池面雜物。

      8、水下燈更換

      泳池放水,拆密封罩,更換燈泡;噴水池水下燈,將燈拉出水面,打開密封壓蓋、玻璃罩,更換燈泡。

      9、管理員每天對泳池的管理記錄在《泳池日常運行記錄表》。

      10、保護游泳場所的各種設施,延長游泳池的使用壽命,并提高游泳池的使用率。

      11、有關管理人員和救護人員必須經常檢查器材的使用及損耗情況,及時向管理部門匯報以便作相應處理。

      12、日常記錄《泳池日常運行記錄表》

      F、特種設施另制定制度

      (四)、游泳池資料管理

      游泳池開放后,要逐日填寫游泳池的管理日志,記錄使用時間、氣溫、水溫、水質變化、游泳人數、突發事故、過濾機的運轉情況及其他維護管理等情況。

      四、游泳池救護員管理制度

      1、救護人員(救生員、急救人員)和有關工作人員按時到崗,認真履行職責。做到開放前認真檢查器材設備,放置各種救生器材,熟悉水域情況。深水區和淺水區之間要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2、提高責任感,防止突發事件。

      3、要牢牢樹立安全意識,把保障業主的安全放在首位。營業時間內由救生員負責游泳者的安全工作,要嚴格執行游泳救生常規。

      4、救護人員需由專業人員經培訓后方能上崗,規定明確的職責,并配戴特定標志——袖標和標志帽。加強救生技術的學習,定期參加專項技術訓練,如拋圈、水中解脫、水中負荷拖帶、人工呼吸等,不斷提高救護水平,以便更好地完成救生任務。工作中保持思想高度集中,全面觀察,注意事故苗頭,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遇到“突發”事故,要行動迅速、機智果斷、勇于救生,敢于負責,把減輕溺水者的痛苦看成是自己應盡的職責。開放完畢要做好清池工作,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妥善處理。

      5、救護工作應以預防為主,確立有備無患,安全第一的思想,具高度的安全意識責任感,對業主的安全負責。

      6、自覺遵守各項制度,不遲到、早退。加強救生技術的學習,定期參加專項技術訓練,如拋圈、水中解脫、水中負荷拖帶、人工呼吸等,不斷提高救護水平,以便更好地完成救生任務。

      7、做好游泳者的安全管理,嚴格按兒童池、成人池、深水區、淺水區的規定進行管理,對越界和不服從勸阻的進行警告,警告無效的可清除出場。

      8、密切注意池內情況,特別是入池口,深淺分界區、成人池兒童池交界區等;發現有求救信號、遇溺等異常情況的,應果斷迅速采取有效救助措施。

      9、上崗時配戴救護人員標志、穿好救生服,配帶好口哨、救助用工具,并提前20分鐘到崗,將池內警示牌、桌椅、太陽傘、過腳池、循環系統、地面衛生等清潔干凈、打開和擺放好。

      10、應在規定的崗位責任區上崗或巡崗(制分布圖),不得擅自離崗、并崗、在崗上看書報、閑談、打瞌睡、飲酒等,有事離崗要告知同池值班救生員(只限于身體不適和兩便),并要在十五分鐘內返回。

      11、每天結束后必須清查負責的水區域。

      12、要每天填寫游泳池管理日志,記錄每天的天氣、使用時間、氣溫、水溫、水質變化、游泳人數、突發事故、過濾機的運轉情況及其他維護管理情況。

      13、遇上雷、雨天氣或其它不利于泳者安全的特殊情況應及時清場,將游泳場關閉。

      14、對違反游泳池其它管理規定的游泳者,應予勸阻,警告,對不服從管理的可清除出場。

      15、做好水的凈化處理工作,熟悉循環過濾系統的使用。

      人員責任:

      主管():具有長期從事游泳救生工作經驗資質;擁有中級救生員資質;擔任過游泳池救生組長。兼任救生組長,游泳池日常救生工作的組織者、管理者、協調者。負責游泳池開放程序的施行。由主管直接領導,統計救生員出勤、上崗、待命、訓練情況;做好救生器材的維護管理。負責向主管正確反映游泳池開放工作情況。開放期間做好游客安全宣傳服務。

      救生員():具有救生工作上崗資格。執行中心和上海市游泳救生協會的各項規定,服從主管工作分配。對游客安全負責,為游客提供游泳服務。

      水處理員():由具有室內游泳池水處理工作經驗及資格者擔任。在主管的直接領導下,負責游泳池水質符合國家檢驗標準,維護加熱、凈化設備的完好。

      醫務():由具有醫師執業資格者;經過游泳場所一般性培訓擔任。由主管直接領導。做好開放值班工作,維護醫療器材,保證正常使用,員工健康統計、咨詢、員工病假確認。

      廣播員():負責廣播宣傳和即時對中心其他部門的聯絡。

      保潔管理員():負責游泳池、更衣室、休息室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工作。協助救生工作、宣傳游泳安全注意事項、向游客提供使用說明服務。

      驗票員():嚴格按照“進場人員須知”要求進行放人,觀察詢問不符該項目活動條件的人員,特別是老弱病殘的、未成年的.(要在成年人的陪同下)、酗酒的等等。在開放前必須要在救助人員全部到位之后,方可開門放人入場。

      五、游泳池溺水事件應急預案

      五(一)、定義:游泳池溺水事件是指游泳池在營業時間,出現有人在水里無法游泳,正在沉入水里或已經沉入水里的緊急情況。

      五(二)、目的:確保游泳池出現溺水事件時,第一時間搶救溺水者。

      五(三)、適用范圍:游泳池管理。

      五(四)、職責:

      1、救生員負責第一時間搶救溺水者,撥打120急救電話,直到120救護人員來到現場才停止,搶救移交給救護人員。同時,撥打110警務電話,得到公安部門的支持。

      2、前臺工作人員協助維持現場秩序,撥打急救電話協助救生員搶救溺水者。

      3、主管負責通知管理處指揮中心呼叫巡邏隊員到大門崗位接應120急救車,維護現場秩序,協助救生員搶救溺水者。

      4、泳池領班,客服主管負責協助事件的處理,直轄市家屬關系及安撫家屬。

      5、管理處指揮中心負責人負責事件的處理,協調家屬關系,完撫家屬,將事件上報各級領導。

      五(五)、程序

      1、救生員一發現有人溺水,判斷溺水者情況,可充分利用救生器材(救生圈、桿、繩)營救溺水者,在離池岸較近距離發生溺水事幫時,救生員可用水將溺水者施救上岸。如溺水者無意識應實施水中營救,立刻躍入游泳池,一手拉住溺水者的頭發或將另一只手反抱住溺水者的兩個腋窩,將溺水者拖到游泳池邊上面,同時呼叫同事(另一名救生員和前臺工作人員)協助。

      2、如溺水者不醒人事(無聲音,手腳不動),前臺工作人員、救生員分別負責

      以下工作:

      2.1救生員負責第一時間搶救溺水者,并呼叫同事撥打120急救電話。救生員:對溺水者進行搶救,將溺水者平放在地面上,身體平直無扭曲,將溺水者頭側向一邊,清理口腔異物,壓頭抬顎,保持頭向后爺,然后進行人工呼吸。吹兩口氣,再對溺水者的心臟按壓30次,直到溺水者恢復呼吸或醫院救護人員到來。另一名救生員維持現場秩序,控制圍觀人群,并盡快有序地將泳客清場。

      2.2泳池前臺人員負責打120急救電話,說清楚出事地點,另一名前臺工作人員通知管理處指揮中心安排巡邏隊員協助維持現場秩序,同時維持好泳池的秩序,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游泳池。

      2.3管理處指揮中心接到游泳池的通知后,立刻呼叫巡邏崗去大門口接應救護人員盡快到泳池,馬上趕到現場協助維持秩序,控制現場圍觀人群,協助救員盡快把滬客有序地清理現場。

      3、了解溺水者家庭及聯系電話情況,指揮中心或滬池及時負責通知家屬,安扶家屬。

      4、指揮中心負責通知相關部門負責人及管理處負責人,相關負責人接到通知后馬上趕到現場。

      4.1泳池領班、客戶服務主管協助事件的處理,協調家屬關系及安撫家屬。

      4.2管理處負責人負責事件的處理,協調家屬關系,并安撫家屬,讓游泳池保持正常秩序,在得到溺水者的搶救結果后將事情報告上級領導。

      做好相關記錄,總結經驗教訓,落實整改措施。

      六、游泳開放管理

      1、人員配備

      室內游泳池應該視開放和安全情況,合理配備工作人員。救生員配備必須符合《游泳池開放管理條例》的要求,淡季為了節約開支,保證布崗所需救生員;旺季使用臨時救生員,以補充安全觀察人數。主管可在救生員中產生。水處理員一名(或與水質監管部門簽訂《義務協助書》)監測水質,保證水質安全,應視水處理周期性。醫務人員配備一名,堅持經營時間在崗,保證開放需要。

      2、開放時間

      在游客市場需求的情況下,根據中心具體情況、開放成本制定。淡季應保證會員游客的鍛煉需要為主,比如開放早、晚場,工作人員實行兩頭班制;旺季應保證營業額能夠均衡整年收支,比如延長開放時間,充分挖掘市場潛力。

      3、開放程序

      A、開放前:主管向全體救生員作班前報告。當值主管檢查游泳池設施、水質、救生器材;詢問醫療器械備用情況;安排救生員上崗。待命主管帶領待命救生員進入醫務廣播室,待命主管在救生員上崗后,由醫生播放廣播,更衣室保潔管理員放人。

      B、開放中:在規定救助人員數量前提下,主管按的規定;按時帶領救生員接崗、換崗工作。值班救生員認真觀察,熱情服務;待命救生員隨時做好補崗、頂崗和急救準備,認真休息保證上崗觀察質量。在節約成本的前提下,救生員可以實行輪流休休息制(最基本的方式3∶1,三個上崗;一個休息,休息時間半小時/次)。在開放高峰中救生員應發揚奉獻精神,放棄休息,參加觀察。醫務廣播員做好醫療、宣傳工作;保潔管理員保持環境衛生、整潔。

      C、開放結束:主管帶領全體救生員做好清場工作。醫生向主管匯報工作;保潔管理員關更衣室進入游泳池的門(中心可能有洗澡的客人或員工滯留在浴室),完成保潔后向主管匯報情況,主管做好當日工作總結后,經主管同意工作人員下班。主管作好開放記錄,并向主管作工作匯報。

      D、開放監督:主管為開放工作第一監督人。主管應隨時隨地巡視游泳池。向主管了解開放情況,作出合理的開放工作安排;主管定期對救生員進行考核,對于不能通過考核的救生員及時向經理匯報,作好替換準備。監督全體人員的工作質量。

      E、輔助工作:開放前,為保證安全衛生,救生員負責沖刷游泳池邊。在定期的吸污工作由救生員配合水處理員。游泳池也將制定水處理周期計劃和閉館全面維護計劃。

      4、開放須知

      開放高峰時間,救生員應自覺停止休息,作池邊工作,幫助其他救生員安全開放工作。

      七、游泳場所流程管理

      1、售票處接待服務程序:

      1)所有泳客須持票或持卡入場,嚴禁帶病、醉酒者入場。

      2)售票員出售泳票或查驗泳客持卡為效期內使用的,即發放客匙,泳客方可入場,并提醒泳客保管好物品,指引泳客進入更衣室。

      3)泳客購買泳衣或泳具時,售貨員須開做帳并做出好售出物品記錄,泳客儲值卡結賬的須請泳客在收銀單上簽名,經售貨員確認有效后方可掛帳。

      4)泳池入口處檢票放行。

      5)每班次服務員交接,須核對實物數、票根、現金、日報表,無誤后進行交接。

      2、安全監護服務程序:

      1)每班次設立兩名救生員,救生員須全面監控入水泳客的活動,重點注意老年人、小童及醉酒后入場者。

      2)遇有溺水時,須及時入水搶救,并利用器械合力救出溺水者并同時進行急救及發出通知,請專業醫護人員入場急救。

      3)對于在水中作出危險動作的泳客預以警告制止。不聽從者請保安預以協助。

      4)每班安全責任人對營業發生的事故須負主要法律責任。

      5)交接班時,安全責任人須在交接班本中交接并簽名。

      6)每月對安全防范意識強的班組、個人提出表揚并獎勵。

      3、休閑吧服務程序:

      1)每班一名吧員,必須對各種飲料,酒水價格清楚。根據泳客喜好及時推銷。

      2)根據泳客所點飲料,酒水,開單以做帳單,然后用托盤給泳客送飲料,酒水。

      3)待泳客消費完畢后,吧員提前將帳單,送到泳客手中結帳,如儲值卡結賬通知售貨員打出帳單泳客簽名與收銀確認后方可入帳。

      4)吧員及時清理臺面為下一桌泳客作準備。

      4、更衣室服務程序:

      1)服務員根據鑰匙號碼主動提示泳客更衣,提示泳客將貴重物品交吧臺保管好。

      2)提示泳客鎖好衣柜,讓泳客沖涼。

      3)為泳客指引進入水池方位等。

      5、檢票處服務程序:

      1)為泳客檢票做好記錄。

      2)對無票、醉酒、皮膚病者不準下水。

      3)除了著泳裝其余人員不準入場,若陪同必須要進場,需購票方可進入。

      4)提醒泳客對腳部消毒,將拖鞋按規定擺放。

      5)提示泳客不允許私自將飲料、食品帶入泳池。

      6)每班次都要與售票處認真核對,無誤后清理衛生下班。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6

      一、具有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等性質,在生產、貯運使用中能引起人身傷亡、財產損毀的物品,均屬危險物品

      二、危險品必須按其性質和貯運要求,嚴格執行危險品的配裝規定,對不能配裝的危險品,必須嚴格隔離

      三、危險物品的`裝卸和運輸,必須指派有專業運輸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四、裝運人員應按危險品性質,配帶相應的防護用品。嚴禁隨便傾倒物料

      五、液體危險品物料裝卸時,要嚴格執行防靜電的有關規定。往貯罐內輸送物料前,必須認真檢查輸料管路、輸送泵和電器是否處于正常狀態,按要求啟閉閥門,并隨時檢查液位,防止溢料,往桶內灌裝物料前,要認真檢查桶是否完好,灌裝時要認真負責,灌裝完畢桶蓋應擰緊,防止跑、冒、滴、漏,灑落地面的物料要及時清理干凈,不得留有殘液

      六、必須嚴格執行出入庫發放制度,防止危險物品流失而引發事故

      七、危險物品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等情景,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八、裝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應懸掛危險品標志,罐車要掛接靜電導鏈

      九、罐區、裝置區要堅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和雜物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棉紗、抹布、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十、裝卸易燃、易爆物品,不準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并應當在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十一、進入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帶防火罩

      十二、備有適當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并布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消防器材附近,嚴禁堆放其他物品

      十三、裝卸危險物品嚴禁使用明火燈具照明

      十四、可燃液體貯罐應設液面計和帶有阻火器的通氣管

      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一、沒有批準的動火證,任何情景嚴格禁止動火

      二、不與生產系統隔絕,嚴格禁止動火

      三、未經清洗、置換合格,嚴格禁止動火

      四、不把周圍易燃物消除,嚴格禁止動火

      五、不按時作動火分析,嚴格禁止動火

      六、沒有消防,無人監護,嚴格禁止動火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7

      1目的和范圍

      1.1目的

      通過對本公司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和管理,為預防重大事故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強化各類監控措施落實,確保重大危險源處于可控狀態,預防事故發生,保障公司財產及員工生命安全,

      1.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生產場所和儲存區的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和管理。

      2編制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xx)、《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40號令)、《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20xx)、《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xx)、《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6-20xx),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3定義

      3.1 危險物質

      一種物質或若干種物質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學、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導致火災、爆炸或中毒的危險。

      3.2危險化學品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會對人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化學品。

      3.3單元

      一個(套)生產裝臵、設計或場所,或同屬一個工廠的且邊緣距離小于500m的幾個(套)生產裝臵、設施或場所。

      3.4臨界量

      對于某種或某類危險物質規定的數量,若單元中的物質數量等于或超過該數量,則該單元為重大危險源。

      3.5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使用或儲存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3.6重大事故

      工業活動中發生的重大火災、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并給現場人員或公眾帶

      來嚴重危害,或對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

      3.7生產場所

      指危險物質的生產、加工及使用等的場所,包括生產、加工及使用等過程中的中間儲罐存放區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轉庫房。

      3.8儲存區

      專門用于儲存危險物質的儲罐或倉庫組成的相對獨立的區域。

      4 職責

      4.1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并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4.2安全巡檢保衛部負責組織生產車間對生產場所及儲存區危險物質最大儲存量進行計算,根據計算結果,按臨界量值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

      4.3安全巡檢保衛部負責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和建檔。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并出具安全評估報告。安全評估工作委托具備安全評價資格的評價機構進行。

      4.4車間主任直接對所轄重大危險源實施管理并對管理結果負責;安全巡檢保衛部對公司的重大危險源負有監管責任。

      4.5安全巡檢保衛部負責組織各相關單位、專業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并傳達至相關從業人員。

      4.6重大危險源所在車間負責重大危險源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臵方案的演練。

      4.7安全巡檢保衛部負責將重大危險源形成報告,報送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5 工作程序

      5.1 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與評估

      5.1.1根據GB 18218-20xx《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危險物質的界定,本公司的汽油、溶劑油、原油、液化石油氣、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屬于重大危險源辨識的危險物質。

      5.1.2安全巡檢保衛部組織相應的生產車間,對存在危險物質的生產場所和儲存區進行計算單元的劃分,并對各單元進行最大儲存量計算。根據計算結果,按臨界量值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最大儲量超過臨界量的單元為重大危險源。

      5.1.3應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并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安全評估人員應具有相應能力,應安排本單位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技術人員進行。

      5.1.4安全巡檢保衛部每年進行一次重大危險源的辨識。

      5.1.5重大危險源根據其危險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一級為最高級別。

      5.1.6重大危險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按照有關標準的規定采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進行安全評估,確定個人和社會風險值,并由相應機構出具符合規定的評估報告:

      (一)構成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且毒性氣體實際存在(在線)量與其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規定的臨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構成一級重大危險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氣體實際存在(在線)量與其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規定的臨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5.1.7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客觀公正、數據準確、內容完整、結論明確、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的主要依據;

      (二)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

      (三)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個人風險和社會風險值(僅適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周邊場所、人員情況;

      (六)重大危險源辨識、分級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術和監控措施;

      (八)事故應急措施;

      (九)評估結論與建議。

      危險化學品單位以安全評價報告代替安全評估報告的,其安全評價報告中有關重大危險源的內容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要求。

      5.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安全評估及分級:

      (一)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已滿三年的;

      (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裝臵、設施或者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

      (三)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或者儲存方式及重要設備、設施等發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或者風險程度的';

      (四)外界生產安全環境因素發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和風險程度的;

      (五)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傷,或者影響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關重大危險源辨識和安全評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生變化的。

      5.2 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5.2.1建立完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其得到執行。

      5.2.2根據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方式)或者相關設備、設施等實際情況,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險源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份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臵,并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具備緊急停車功能。記錄的電子數據的保存時間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險源的化工生產裝臵裝備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自動化控制系統;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裝備緊急停車系統;

      (三)對重大危險源中的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等重點設施,設置緊急切斷裝臵;毒性氣體的設施,設置泄漏物緊急處臵裝臵。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SIS);

      (四)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5.2.3通過定量風險評價確定的重大危險源的個人和社會風險值,不得超過規定的個人和社會可容許風險限值標準。超過個人和社會可容許風險限值標準的,應當采取相應的降低風險措施。

      5.2.4定期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測、檢驗,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有效、可靠運行。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5.2.5重大危險源中關鍵裝臵、重點部位分包的責任人,承包人定期并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難以立即排除的,應當及時制定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

      5.2.6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和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訓,使其了解重大危險源的危險特性,熟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應急措施。

      5.2.7在重大危險源所在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寫明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臵辦法。

      5.2.8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的事故后果和應急措施等信息,以培訓教育、公告欄等方式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

      5.2.9制定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所在地區涉及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對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配備便攜

      式濃度檢測設備、空氣呼吸器、化學防護服、堵漏器材等應急器材和設備;涉及易燃易爆氣體或者易燃液體蒸氣的重大危險源,配備一定數量的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設備。

      5.2.10重大危險源所屬車間應制定相應的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事故應急預案演練:

      (一)重大危險源專項應急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二)重大危險源現場處臵方案,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并及時修訂完善。

      5.2.11對辨識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及時、逐項進行登記建檔。重大危險源檔案應當包括下列文件、資料:

      (一)辨識、分級記錄;

      (二)重大危險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四)區域位臵圖、平面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和主要設備一覽表;

      (五)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六)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措施說明、檢測、檢驗結果;

      (七)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意見、演練計劃和評估報告;

      (八)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

      (九)重大危險源關鍵裝臵、重點部位的責任人、責任機構名稱;

      (十)重大危險源場所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情況;

      (十一)其他文件、資料。

      5.2.12在完成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后15日內,應當填寫重大危險源備案申請表,連同5.2.11規定的重大危險源檔案材料(第五項規定的文件資料只需提供清單),報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重大危險源出現5.1.7規定所列情形之一時,要及時更新檔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重新備案。

      5.2.13新建、改建和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完成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安全評估和分級、登記建檔工作,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6相關記錄

      重大危險源辨識、分級與基本特征表

      重大危險源檔案

      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8

      一、輸血科(中心血庫)的設置和配備

      (一)輸血科(中心血庫)的設置

      (二)輸血科配備標準

      1.人員技術職稱:三級醫院至少配備一名副主任醫(技)師以上人員;二級醫院至少配備一名主治(管)醫(技)師以上人員;其他各級醫院輸血科(血庫)至少配備一名醫學專業人員。

      2.房間安排:血型血交叉試驗室、冰箱放置室、采血或自體輸血室、配型移植實驗室、清洗室等。

      二、采供血管理

      1.采血室。要求總體布置寬敞明亮,幽雅舒適;采光良好,獻血員位置明暗適宜,工作人員處可以適當安裝臺燈和壁燈;室內整潔,空氣清新,溫度適宜;每天消毒,定期采樣進行空氣細菌監測。

      2.獻血員。體格檢查、血液學標準、采血量及時間的間隔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及國家衛生部頒布的'《血站管理辦法》。

      3.準備急救藥品和用具,并建立一套完善的獻血員護理程序。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燃氣的安全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是指供給城市中生活、生產等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制氣、重油制氣)等氣體燃料。

      第三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使用以及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燃氣用具的生產,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部負責管理全國城市燃氣安全工作,勞動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安全監察,公安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消防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勞動(安全監察)、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

      第六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指定一名企業負責人主管燃氣安全工作,并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車間班組應當設立群眾性安全組織和安全員,形成三級安全管理網絡。

      單位用戶應當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及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氣工程的建設

      第八條 城市燃氣廠(站)、輸配設施等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選址審查時,應當征求城建、勞動、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的標準、規范、規定進行。審查燃氣工程設計時,應當有城建、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參加,并對燃氣安全設施嚴格把關。

      第十一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施工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可靠。竣工驗收時,應當組織城建、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及燃氣安全方面的專家參加。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通氣作業,必須有嚴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配合下進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和輸配

      第十三條 城市燃氣生產單位向城市供氣的壓力和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無臭燃氣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加臭處理。在使用發生爐、水煤氣爐、油制氣爐生產燃氣及電捕焦油器時,其含氧量必須符合《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十四條 對于制氣和凈化使用的原料,應當按批進行質量分析;原料品種作必要變更時,應當進行分析試驗。凡達不到規定指標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所采用的各類鍋爐、壓力容器和氣瓶設備,必須符合勞動部門頒布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按要求辦理使用登記和建立檔案,并定期檢驗;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可靠,并定期校驗。

      凡有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的城市,必須設置液化石油氣瓶定期檢驗站。氣瓶定期檢驗站和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驗收運行。氣瓶定期檢驗工作不落實的充裝單位,不得從事氣瓶充裝業務。氣瓶定期檢驗站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氣瓶檢驗工作。

      第十六條 城市燃氣管道和容器在投入運行前,必須進行氣密試驗和置換。在置換過程中,應當定期巡回檢查,加強監護和檢漏,確保安全無泄漏。對于各類防爆設施和各種安全裝置,應當進行定期檢查,并配備足夠的備用設備、備品備件以及搶修人員和工具,保證其靈敏可靠。

      第十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作業應當建立分級審批制度,由動火作業單位填寫動火作業審批報告和動火作業方案,并按級向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取得動火證后方可實施。

      在動火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點周圍采取保證安全的隔離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單位應當按照設備的負荷能力組織生產、儲存和輸配。

      特殊情況確需強化生產時,必須進行科學分析和技術驗證,并經企業總工程師或技術主管負責人批準后,方能調整設備的工藝參數和生產能力。

      第十九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管理部門必須制定停氣、降壓作業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氣、降壓的審批權限、申報程序以及恢復供氣的措施等,并指定技術部門負責。

      涉及用戶的停氣、降壓工程,不宜在夜間恢復供氣。除緊急事故外,停氣及恢復供氣應當事先通知用戶。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上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確需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時,必須符合城市燃氣設計規范及消防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凡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進行施工,有可能影響管道及設施安全運營的,施工單位須事先通知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經雙方商定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監護。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嚴禁明火,保護施工現場中的燃氣管道及設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對燃氣管道及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管道和設施有破損、漏氣等情況時,必須及時修理或更換。

      第四章 城市燃氣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燃氣必須向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許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用戶檔案,與用戶簽訂供氣、使用合同協議。

      第二十四條 使用城市燃氣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增加安裝供氣及使用設施時,必須經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批準。

      第二十五條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必須制定用戶安全使用規定,對居民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檢修,并提供咨詢等服務;居民用戶應當嚴格遵守安全使用規定。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對單位用戶要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并負責其操作和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第二十六條 使用燃氣管道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遷、裝燃氣設施和用具,嚴禁在臥室安裝燃氣管道設施和使用燃氣,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使用燃氣。

      第二十七條 用戶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熱和摔、砸、倒臥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殘和拆修瓶閥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換檢驗標記或瓶體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氣用具的生產和銷售

      第二十八條 城市燃氣用具生產單位生產實行生產許可制度的產品時,必須取得歸口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其產品受頒證機關的安全監督。

      第二十九條 民用燃具的銷售,必須經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中心(站)進行檢測,經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并在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城市燃氣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下方可銷售。

      第三十條 凡經批準銷售的燃氣用具,其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地設立維修站點,也可以委托當地城市燃氣經營單位代銷代修,并負責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氣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對專業維修人員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 燃氣用具產品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說明書,重點部位要有明顯的警告標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氣事故的搶修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城市燃氣事故是指由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后,必須立即切斷氣源,采取通風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報告。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對于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和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并立即切斷氣源,迅速隔離和警戒事故現場,在不影響救護的情況下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控制事故發展。

      第三十四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齊搶修人員、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并預先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修方案,事故發生后,必須迅速組織搶修。

      第三十五條 對于城市燃氣事故的處理,應當根據其性質,分別依照勞動、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于重大和特別重大的城市燃氣事故,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盡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勞動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并向上報告。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于維護城市燃氣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對于破壞、盜竊、哄搶燃氣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違章設施和要求違章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二十四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責令恢復原狀,對于屢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氣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可以報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采取暫停供氣的措施,以確保安全。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勞動、公安部門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相抵觸的,均按本規定執行。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0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營造安全良好的生產、工作、生活環境,消除安全隱患,保障員工身心健康,保護公司財產安全,特制訂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及外協廠商、外來聯系業務的各人員。

      第二條、安全生產的內容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生產教育、安全生產的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公司對員工的安全生產知識教育采取三級教育,即分為公司教育、部門教育和班組教育三個層次進行。

      第三條、公司特殊崗位的員工必須要求持有國家特殊工種上崗證方可上崗。

      第四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整個公司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和對消防器材的配置和更換工作。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公司成立義務消防隊和安全事故調查小組,義務消防隊隊長由綜合管理部安全員兼任,成員由保安員和各部門指定兼任的義務消防員組成;安全事故調查小組由綜合管理部負責人任組長,成員由各部負責人和公司安全員組成。

      第六條、公司將安全責任按區域落實到各部門,各部門再具體分解落實,直至具體的個人,形成安全管理責任區,非責任部門在責任區工作的人員必須服從責任部門的管理。

      第七條、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組織對本部門新進員工進行安全技術知識的培訓;

      2、負責組織學習并貫徹執行本規定及其它有關消防等安全管理法律、法規;

      3、明確各自的消防管理責任并將本部門的消防管理責任落實到具體的個人;

      4、負責組織本部門安全檢查,對照本規定進行各項工作的開展;

      5、負責改善消防等安全條件及保護消防等安全設施;

      6、發生火災等安全事故時,及時組織撲救;

      7、負責協助調查火災等安全事故原因。

      第八條、本公司所有員工必須掌握以下消防小知識:

      1、二氧化碳滅火器適用于撲救油浸變壓器、電容器、多油開關、發電機、甲、乙、丙類液體和一般固體物等火災。

      2、水不適于撲救油、帶電的火災,發生電器火災時,必須先切斷電源后方可用水滅火。

      3、易燃液發生火災時,可用二氧化碳滅火器、砂土、干粉滅火器等撲救,自燃物品發生火災時可用水、砂土撲滅,也可用干粉。

      4、凡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化學危險品,嚴禁同一倉庫或同一室存放。

      第二章、安全生產規定

      第一條、公司員工工作時間嚴禁穿拖鞋、二頭空涼鞋、裙子、短褲(含西裝短褲)、赤膊或穿背心。工作中須嚴格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操作旋轉機床、鉆床不允許戴手套。

      第二條、生產制造部生產員工在工作中要嚴格按照正確的操作規程操作各類設備。開動設備前,必須嚴格檢查各部位是否完好,不得對運轉中的機械裝置進行潤滑或清理、調試,暫時離開設備或發生故障時,必須停機并關閉電源。操作完成后,應關閉機床和電動機,把刀具和工件從工作位置退出,清理安放好所使用的工、夾、量具,清除切屑時應使用鉤子、刷子或專門工具,嚴禁用手直接清除切屑。因違章操作而造成工傷事故者,嚴肅追究其個人責任。

      第三條、凡有外露的機械設備傳動機構要有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并經常檢查,預防脫落,運轉中的機器或傳動機構裝置發生故障時,操作者應立即停機。

      第四條、電器焊割操作時,操作者必須嚴格遵守各項規程,危險現場(周圍有可燃物的)須配備滅火器材和監護人員,操作者不得隨意離開焊割現場,不得把點燃的焊割器具隨意亂擺,焊割結束后,必須關閉電、氣源,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第五條、本公司電工必須持有勞動供電部門核發的電工合格證才能上崗,如只有低壓電工證人員嚴禁操作高壓部分。電器維修操作人員應按《電氣安裝、維修的標準》和《電工手冊》的規定操作,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第六條、不準亂接拉電線,嚴禁使用臨時用電線,若確實需要,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由專業電工布線,且臨時電線的使用時間不得超過十四天。

      第七條、各類用電設備上的照明燈座應使用安全電壓;各類電源開關,插座應完整無缺、安全可靠,200伏以上插座應安裝接地線;堆放的物品距離各類開關、插座、電源線、照明及用電設備保持08米以上,并要留人行通道作緊急使用,不準在倉庫、易燃易爆場所擅自安裝用電設備,嚴禁把茶具、雨具、雜物放在電器設備的箱蓋上,以防觸電和火災事故發生。

      第八條、電氣設備和線路不準超負荷運行,本公司電工要經常檢查電器絕緣性能是否良好,線接頭是否牢固等,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施和線路要不定期進行檢查,檢測時如發現火花、短路、發熱及電源線損壞等不良情況,應立即停電維修。公司要不定期組織人員對隱蔽線路進行檢查,防止事故發生。

      第九條、公司配電房內須制訂安全可靠的操作規程和完善的交接班記錄制度,必須配備值班人員,要經常檢測、檢查所有電器設備,電器設施的各種保護裝置要保持完整、準確、靈敏,有效地預防各種不安全事故發生。配電室內的消防設施、滅火器材要保持清潔和經常維修,發現有損壞或有問題的'應及時匯報。配電房內嚴禁吸煙,禁止存放任何雜物。

      第十條、除劃定的吸煙區外,嚴禁任何人在本公司廠區內吸煙,儲存化學品和易燃的倉庫嚴禁帶火種和使用明火,機動車輛進入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一條、公司范圍內,嚴禁私帶、私藏易燃易爆危險品,未經公司批準,嚴禁在廠區內使用明火或燃放煙花、鞭炮。凡一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油類物品,要設特定地點專人保管。

      第十二條、消防器材應擺放在顯眼的位置并劃出固定的停放點,由公司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第十三條、消防通道要保持暢通無阻,嚴禁車輛、木踏板、紙箱其它雜物等阻塞消火栓設備系統以及安全出口。

      第十四條、消防器材是消防專用器材,未發生火警時,任何部門、人不得亂動定置的消防器材,不得挪用或蓄意損壞消防器材,違者按消防器材價值的兩倍扣罰(除特殊情況外),并按消防法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發現有人亂動亂用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任何人都有權力和義務勸阻,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五條、各部門要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經常性對消防器材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如發現消防器材損壞或存在隱患的或需報廢的應及時以書面的形式上報到綜合管理部,由其負責更換和重新購置。

      第十六條、倉庫的貨物應遵守公司消防安全規定,貨物必須按要求堆放整齊并不得阻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倉管員有責任有義務統一安排一切進倉貨物的擺放位置,各生產部門要給予倉庫管理人員工作上的配合。

      第十七條、裝貨叉車及中轉車輛在廠區內要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裝運貨物。裝貨叉車除駕駛員外嚴禁載人,嚴禁在運行中的叉車上站人。

      第十八條、在公司廠區內有基建、零星工程施工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范圍內劃出施工區域,并懸掛警示牌。嚴禁公司員工擅自進入已標明危險的施工區域,如因施工方未劃定施工區域而造成本公司員工人員傷亡的,由施工方承擔一切責任。

      第十九條、公司各生產部門使用的電器設備和電房內的各用電設備必須保證要有完整的操作規程(指南)或使用說明書,對一些有消防隱患或安全隱患的區域各部門必須標明警示牌或警示標語。

      第二十條、綜合管理部安全員每半個月須對消防安全進行一次檢查。檢查的內容主要查看各車間、倉庫內消防器材是否按規定擺放、消防通道是否暢通、消防器材是否完好等。并將結果上報綜合管理部。綜合管理部發現問題后應將問題及時通報給責任部門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如在規定的期限內還未整改的報總經理處理。

      第二十一條、任何人員發現火警時,都應當立即報火警“119”,報“119”的程序是:鎮定拔號、說明單位、地址、聯系電話、燃燒部位及燃燒物質的性能。任何部門、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第二十二條、發生火災時,消防隊未到達之前,各部門消防責任人有權組織義務消防隊員趕赴火場撲救,必要時有權決定下列事項:

      1、通知部門切斷電源、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2、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3、待撲救火災后安排人員保護現場。

      第三章、一般性處罰規定

      第一條、公司對安全生產管理貫徹“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原則,為引起公司廣大員工對安全生產的高度重視,提高員工的警惕性,公司對一些尚未引起安全事故但已構成安全隱患的行為將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處罰對象為責任部門和直接責任人(找不到直接責任人的則處罰責任部門)。情節嚴重的公司在給予經濟處罰的同時還將給予責任人辭退、開除等處分。

      第二條、公司員工工作期間不按規定穿著和使用勞保用品的、公司生產車間的設備操作工在工作期間違章操作的或酒后上崗的將給予50~200元的經濟處罰。

      第三條、公司電焊工違規操作的將給予100~300元的經濟處罰。叉車上站人的或載駕駛員以外其他人員的將給予100~200元的罰款。

      第四條、亂拉電線、擅自安裝用電或危險設施的將給予100~1000元的經濟處罰。第三十六條在安全消防通道處或在消防器材規定放置范圍內亂堆雜物、阻塞通道和消防器材的將給予50~300元的經濟處罰。

      第五條、沒按規定要求放置消防設備、滅火器,或配置器材未檢查維修而造成消防器材不能使用的(本部門責任范圍內的)予以警告或處以該部門100~500元罰款,造成后果的加倍處罰。

      第六條、未發生火警時,如擅自動用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或者堵塞乃至損壞消防設施行為的部門或個人予以警告或者處以100~500元罰款,并按價賠償。

      第七條、廠區內未在指定區域內吸煙的按公司《員工行為規范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造成安全事故的將追究直接責任相應的法律。

      第八條、私帶、私藏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司的,違者一次罰款100~500元,造成事故者按消防法律規定追究責任。未經批準取用有毒、易燃易爆及油類物品的,違者一次罰款100元以上。

      第九條、在廠區內未經批準使用明火或燃放煙花、鞭炮的,違者一次罰款責任人(部門)300元,在存放危險品的倉庫內使用火種或明火的罰款1000元。造成安全事故的將追究直接責任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安全事故處理辦法

      第一條、安全生產事故分為一般安全事故、I級安全事故、II級安全事故、III級安全事故。其分級標準如下:

      1、一般安全事故:

      ⑴、造成人員輕傷的,即員工負傷后需休假1日以上,一周以內的;

      ⑵、公司造成直接損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事故(包括公司財產損失和工傷醫療、賠償等,下同)。

      2、I級安全事故:

      ⑴、造成人員次重傷,但傷后有關部門評定傷殘級別為5~10級的事故。

      ⑵、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事故。

      3、II級安全事故:

      ⑴、造成人員重傷,傷后有關部門評定傷殘級別為1~4級的事故。

      ⑵、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事故。

      4、III級安全事故:

      ⑴、造成人員死亡的工傷事故。

      ⑵、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0元以上的事故。

      第二條、安全生產事故處理程序如下:

      1、發生工傷事故后各部門要及時搶救傷員、保護現場;發生消防事故后各部門要及時報警并組織本部門力量迅速撲火并保護好現場。

      2、立即向公司領導報告事故情況,聽從上級領導安排。

      3、開展事故調查,出具事故調查報告,弄清事故發生的原因和責任歸屬。

      4、制定整改措施,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5、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三條、對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罰規定如下:

      1、根據職責權限所有的安全事故必須將責任追究到相關的責任部門和直接責任人。

      2、對于公司內發生的II和III級安全事故,根據具體情況分析由上級部門或董事會決定對總經理的責任追究和考核意見,同時追究責任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考核辦法有罰款、降職、免職、辭退等。

      3、對于公司內發生的I級安全事故和一般安全事故,根據具體情況分析由總經理決定追究給予責任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考核辦法有罰款、降職等。

      第五章、附則

      第一條、違反《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公司綜合管理部將發出整改和考核通知書,無正當理由延期整改或不整改的部門負責人或人員將加重處罰。

      第二條、本辦法由綜合管理部制訂和解釋,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2

      為切實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確保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1、加強全校師生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師生員工自覺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愛護消防設施,做到人人都知道火災報警電話(119),人人都了解熟知消防自護自救常識和逃生技能。

      2、教室、辦公室、學生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明顯、應急照明完好。

      3、學生聚集場所不得使用耐火等級較低的易燃材料裝修。

      4、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實驗用品做到按規定專門存放,雙人雙鎖保管,嚴格執行領用制度。

      5、人人愛護消防設施,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和損壞消防栓、消防帶、滅火器材以及各種消防警示標志等,違者要嚴肅處理。

      6、圖書館、化學實驗室、物理實驗室等場所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

      7、學生宿舍內嚴禁使用明火,禁止使用電爐、熱得快、蠟燭、蚊香等,嚴禁吸煙,私拉亂接電線,嚴禁私自接用任何家用電器。

      8、加強對校內的用電線路、設備等安全檢查,不得超負荷使用電器設備,不得私拉亂按。發現用電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用電設施的安全。培訓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3為了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教育部、公安部關于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加強學校消防工作,有效地防止重大火災的發生,保護學校和全校師生(教職)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教育部、公安部關于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過》,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二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按照工作范圍與職權實行分級管理,做到職責明確、獎罰分明。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三條建立在校長領導下的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設組長(主管校長兼)、副組長和成員若干名,負責全校防火安全領導工作。

      第四條建立義務消防隊,進行定期訓練,做到平時能防、遇火能救。

      第五條嚴格實行分級管理。校各職能部門應有一名行政干部負責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并設立一名消防安全員協助行政領導負責日常的安全防范工作。第三章火災預防

      第六條學校在新建、擴建和改建重大工程時,必須同時落實消防供水、室內消火栓、消防通道等設施。

      第七條禁止在校(園)內點燃明火,因施工等確需明火時,必須事先經學校總務部門批準,采取嚴密防范措施。第八條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必須保持安全出口、疏通通道的暢通。建立嚴格執行用電管理制度,加強安全檢查和值班巡邏,確保安全。

      第九條全校實行防火責任制。

      第十條根據滅火的需要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和設備設施。

      (1)對本單位配置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應指定專人負責保養和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和器材及消防標志完好、有效。

      (2)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本單位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及時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

      (3)支持、配合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履行消防安全檢查、監督職責,認真、及時整改本單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并將整改情況向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報告。

      (4)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撲救,協助疏散人員、物品,保護火災現場。

      接受消防技能訓練,參加滅火演練,了解和掌握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和發生火災時的處置方法,能夠迅速撲滅初期火災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5)校內承包單位和經濟實體所需配備的滅火器材,由該單位出資,并按照防火安全辦公室的要求統一配備、更換、維修。

      (6)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及更換,必須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質,必須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7)消防器材應置于通風、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設有明顯的指示標志。

      (8)消防器材要定期保養、檢修、更換;

      要建立健全消防設施、器材檔案,及時記錄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更換及檢修等情況。

      (9)各單位配備的滅火器材,由單位防火領導小組指定專人管理;

      各教學樓、辦公樓、宿舍配備的滅火設施、器材,分別由各樓管理部門指定專人管理。

      (10)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傷或擅自移動、拆卸、挪用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標志,不得埋壓、圈占消防水源,不準占用防火間距、不準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況須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批準后方可變動。

      (11)防火組織健全并積極開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實,消防設施、器材保管完好;要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第四章逐級防火責任制

      第十一條校長防火責任制:

      (1)校長是法人代表,是學校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2)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3)將消防工作與學校的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4)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5)為學校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6)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7)組織制定符合學校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十二條主管領導防火負責制:

      (1)組織制定年度消防計劃。

      (2)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3)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4)組織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5)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演練。

      (6)授權學校總務(有關)部門具體負責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7)校長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三條總務(有關)部門防火責任制:

      (1)認真貫徹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的指示和規定。

      (2)在主管院長領導下,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定期對全校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節假日前重點檢查,對查出的火險隱患和不安全因素向主管領導匯報,認真建議,督促解決。

      (4)定期對學校的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5)對全校教職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具體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

      (6)對學校義務消防隊進行日常的管理和培訓。

      (7)主管領導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義務消防組織防火責任制:

      (1)結合本職工作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和班前班后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領導。

      (2)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消防培訓、學習活動,做到招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

      (3)監督學校和本部門防火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發現違章,及時制止。

      (4)保管維護本部門的消防器材,保持完整、有效。

      (5)發生火險及時報告,并積極參加搶險。

      (6)積極向本部門的教職工宣傳消防知識,進行防火安全教育。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五條對在執行和落實安全防火規定工作中認真負責、成績顯著的集體和個人,學校將進行表彰和獎勵。第十六條對不認真落實安全防火責任制、違反防火安全規章制度、發生火災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3

      第一條

      起重機械系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橋、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如吊籃)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機、礦山井下提升設備、載人起重設備。

      第二條

      新購置的起重機械,其生產廠家應豎家政府主管部門頒發具有資質的專業制造廠,具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

      第三條

      設計、制造、改制、維修、安裝、拆除起重機械(包括臨時、小型起重機械)時,需取得國家政府授權的部門頒發的許可證。

      第四條

      起重作業應按工件重量劃分為三個等級,型:100t以上;中型:40t至100t;小型:40t以下。

      第五條安全管理

      1、使用單位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起重機械進行日檢、月檢和年檢。對在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起重設備,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

      2、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持有國家政府規定的、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可從事指揮和操作。

      3、在進行型起重作業前,直屬企業安全部門應對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進行審查。

      第六條起重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1、安全監督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格確認;

      2、對起重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3、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4、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

      5、核實天氣情況。

      第七條作業中安全措施

      1、起重指揮應嚴格執行吊裝方案,發現問題應及時與方案編制人協商解決。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先將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應擅自離開崗位;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2、起重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十不吊”原則,即:

      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清;

      指揮信號不明確;

      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動;

      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

      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

      工作場地陰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

      重物梭角處與捆綁鋼絲繩之間未加墊;

      歪拉斜吊重物;

      易燃易爆物品。

      3、司索人員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根據重物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應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載不應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應超過安全負荷;起升吊物,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

      禁止隨吊物起吊或在吊鉤、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況進入懸吊物下方時,應事先與指揮人員和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聯系,并設置支撐裝置,不應停留在起重機運行軌道上;

      吊掛重物時,起吊繩、鏈所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吊運零散的物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

      不應綁掛、起吊不明重量、與其它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地面和其它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人員與吊物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放置吊物就位時,應用拉繩或撐竿、鉤子輔助就位。

      第八條起重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1、將吊鉤和起重臂放到規定的穩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將總電源開關切斷;

      2、對在軌道上工作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有效錨定;

      3、將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6、重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安全 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對重危險源的管理 ,預防重、特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重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 。

      第二條 本辦法引用標準《危險化學品重危險源辨識》和國家安監總局《關于開展重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 的指導意見》。

      第三條 重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臨時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貯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第四條 各工程公司 (項目 部)、承包 單位 、各職能部室要認真履行職責,分工合作 ,積極配合,加強重危險源的安全監督檢查和管理,消除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第二章 重危險源管理規定

      第五條 必須根據國家標準定期對本單位的危險源進行危險(安全)評價 ,即工程公司(項目部)所有構筑物、承建的施工 現場、鍋爐、壓力容器(管道)、庫區(庫)、貯罐區(貯罐)、危險化學品使用、儲運等危險性作業的工業設施和作業以及其他具有危險性、可能發生或曾經發生過重事故的生產場所予以危險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

      第六條 重危險源的'風險評價和安全評價由公司組織有關專業 技術人員或聘請安全評價中介機構進行。根據評價結果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 與應急救援預案,降低危險性,保障重危險源安全運行。

      第七條 公司對有重危險源的施工現場,必須開工前進行一次風險分析 評估;劇毒品作業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根據重危險源的危險特性、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嚴重性與后果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分析評價,并將評價報告 按管理權限上報有關部門。

      第八條 重危險源進行辨識和評價后,將根據安全評價結果和國家有關標準對危險源劃分等級,確定不同的管理權限和責任 ,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與控制措施。

      第九條 重危險源實行分級監控。按照“集團公司-銅城建設公司-各分公司”三級分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監控管理。

      第十條 建立危險源登記臺帳制度,及時掌握重危險源數量與等級變化 以及運行控制、安全管理與維護、人員培訓 、安全責任落實等情況 ,有效控制引發事故的危險因素,消除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現象。

      第十一條 重危險源所在工程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必須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器材與工具,并組織應急救援演練,檢驗應急響應的有效性和時效性,并根據演練效果及時修改補充,

      第十二條 重危險源所在工程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必須制定書面的、科學清楚的崗位 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保證其適用有效。

      第十三條 實行重危險源動態管理,生產工藝條件、設備、材料 、生產過程等因素發生變化后必須重新進行風險分析與安全評價,重新進行危險源分級登記,修訂相關技術資料 、文件與控制措施。

      第十四條 建立和實施 重危險源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建立安全培訓檔案,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第十五條 重危險源所在區域必須設置安全標識。

      第十六條 各單位新建、擴建、改建有重危險的設施或工程項目時,必須嚴格執行 “三同時”制度,在投運前進行安全評價,對具有重危險的設施或設備應制定保障安全運行的控制措施和操作規程。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十七條 要重視重危險源的管理、監控和隱患治理工作,掌握公司重危險源分布及其動態變化情況,公司及所屬各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和有關部門領導 對所轄區域內的重危險源負有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和完善應急救援組織和應急救援預案,制定相應的治理計劃 和長遠規劃 。

      第十八條 各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和在安排與之有關的工作時,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嚴禁違章指揮、冒險作業。

      第十九條 對重危險源負有實施監督管理的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標準,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分管工作。

      (一)安全管理部要把重危險源的管理、監控、治理工作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內容,加強監督檢查,根據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制定本單位重危險源監控實施方案 和應急救援預案,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對重點監控部位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和不定期巡查,掌握動態變化情況,并嚴格記錄備查,對相關單位、部門的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協調;

      (二)項目主管部門在新建、改建、擴建有重危險的設施和項目時,要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應優先考慮對重危險源的改進;

      (三)計劃、質量部門負責重危險源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技術管理,為重危險源安全管理提供技術服務,制訂本單位重危險源技術操作規程;

      (四)保衛部門負責重危險源部位的消防、保衛工作,參與安全評價工作;

      第二十條 重危險源崗位人員必須認真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熟練掌握重危險源控制措施及應急救援預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發現隱患及時匯報 ,嚴禁違章作業。

      第二十一條 當重危險源發現新問題及時處理,不能自行解決的要及時上報,確保安全運行。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由于崗位人員不負責任、玩忽職守、忽視安全、違本辦法造成事故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 所在單位經濟 處罰;給予責任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由于單位領導或有關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忽視安全、玩忽職守或者瀆職,造成管理混亂,發生事故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所在單位經濟處罰;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7、重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一、目的

      為了加強對重危險源的安全管理,以保證 其安全經濟運行,預防事故發生,保護公司財產和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連市重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定義

      重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貯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單元指一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一個工廠的且邊緣距離小于500米的幾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

      三、分級

      本公司的重危險源按危險程度為區級重危險源,按可能發生事故的最嚴重后果和危害程度為四級重危險源:R<50m(R為傷亡半徑)。事故影響范圍超過本公司能對區內其它單位造成危害。

      四、適用范圍(危險源種類)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生產裝置中的各類壓力容器和貯罐;各類壓力管道;各種氣瓶及產品庫區。

      五、內容

      1、各類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安裝、使用、檢驗修理等必須遵守《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2、指定專人(王)管理使用《連開發區重危險源動態監控管理信息系統》充分發揮其在重危險源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并能按開發區安監部門的要求,正確、熟練使用管理信息系統。

      3、使用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公司的重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同時每年4月底前,將《重危險源申報登記表》報送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局備案。對公司的所有重危險源必須按開發區安監局的要求如實進行網上申報。

      4、當重危險源在生產過程、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或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應通過管理信息系統對重危險源的信息進行動態更新,同時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重新核定該重危險源的危險程度。

      5、每兩年對本公司的重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將安全評估報告報送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評估要由國家認可的有資質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或由國家認可的專業技術人員主持評估。安全評估報告要數據準確,內容完整,對策措施具體可行,結論客觀公正。

      6、每兩年對本公司的'生產、儲存裝置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將安全評價報告報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安全評價報告電子版要通過互聯網傳至管理信息系統。安全評價要由國家認可的有資質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

      7、公司的行政管理部必須保證重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8、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必須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9、根據重危險源生產工藝要求和技術性能,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維護和監控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和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并嚴格執行 。

      10、每季度對全公司員工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使其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11、在重危險源的現場必須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加強重危險源的監控和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12、重危險源運行時,操作人員應認真執行有關安全運行的規章制度 ,做好運行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得擅離職守,不得做與本崗位無關的事。

      13、操作人員必須每4小時對所有危險源進行一次檢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上報。重危險源有嚴重缺陷,難以保證安全運行時,操作人員應及時向公司負責人報告,公司負責人應及時妥善處理,否則,操作人員或負責安全的技術人員有權越級上報。

      14、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重危險源,必須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和整改責任人,立即整改,并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

      15、各類壓力容器包含氣瓶及其安全附件嚴格按國家標準定期校驗檢查。(壓力容器由班uu負責,安全附件由葛uu;孫x負責,氣瓶及其安全附件由唐ii負責。)同時做好檢測、檢驗記錄工作。

      16、按安監局要求定期為所有在用壓力管道進行在線檢驗及全面檢驗。由楊xx負責。

      17、成立應急救援組織機構,組建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維護好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

      18、制定詳盡的重危險源事故應急救援 預案,落實應急救援預案的各項措施。每兩年進行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評價、總結、完善預案。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4

      1、學校食堂要依照《食品衛生法》要求到縣衛生防疫站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并每年年審一次。

      2、食堂要制定衛生、管理制度,有相應的防蠅、防鼠、防塵、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保證學生的膳食安全和食品安全。

      3、食堂從業人員應每年一次到縣衛生防疫部門進行健康體檢,領取合格的`《健康證》后方可上崗工作,發現患傳染病人員應立即換崗。平時應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

      4、食堂工作間要與餐廳隔開,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以防萬一。

      5、嚴格進貨,建立進貨登記制度,并設置檔案。采購人員不得采購來路不明的食品,制售各類食品要保證衛生質量。

      6、食堂供應學生的膳食應注重營養搭配,保持新鮮,嚴禁向學生供應有毒、有害、腐爛、變質、過期食品;新鮮的瓜果蔬菜要認真清洗;嚴防食物中毒或農藥中毒。

      7、保持食堂內外的環境衛生,要經常對餐具用具進行清洗消毒,生熟案板刀具要分開存放。

      8、存放食品的倉庫應當干燥、通風,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貯存食品的容器必須安全、無害,防止食品污染。

      9、認真做好防盜、防火、防毒、用電用氣安全,不準私拉亂接電源;嚴禁將煤氣罐倒置外加熱使用;開油鍋人員不得隨便離開,防止發生事故。電器、制冷設備應由專人管理。

      10、食堂必須使用合格的壓力容器、鍋爐,每年要檢測,要定時檢查,鍋爐工要持證上崗,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液化氣罐與灶頭應有1。5米的安全距離,嚴防事故發生。

      11、認真接受衛生、防疫、質監、局工作人員對食堂的檢查,凡有不合要求之處立即整改,并實行責任追究。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加強燃氣安全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經營、使用及燃氣設施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市政公用事業局負責本市燃氣安全工作的統一管理和監督。縣市、區建設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的燃氣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消防、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市燃氣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用戶和規范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燃氣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對發現安全隱患、防范燃氣事故發生以及在搶險救災中的有功人員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設施管理

      第六條市、縣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管理部門參照國家有關設計規范標準劃定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劃定的安全保護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敷設地下燃氣管道應當同時敷設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和損毀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警示帶。

      第七條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打樁、頂進以及動用明火等作業四爆破作業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確需敷設管道和從事打樁、挖掘、頂進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經與燃氣經營企業協調一致后方可實施。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指派專門的技術人員到現場提供安全保護指導。建設單位與燃氣經營企業對前款規定的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產生爭議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解決。

      第九條總重十噸以上的車輛或者大型施工機械確需通過敷設有燃氣管道的城市非機動車道的必須事先征得燃氣經營企業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過橋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護措施經燃氣經營企業驗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條因施工等人為原因造成燃氣管道及設施損毀的責任人應當協助燃氣經營企業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搶修恢復原狀。搶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一條發生燃氣事故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依法向燃氣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消防、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搶險搶修時可以依法拆除妨礙搶險搶修的其他設施和建構筑物。對拆除的`除違法建設的外事后應當及時修復、補償。搶險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妨礙搶險搶修作業。搶修室內燃氣設施時用戶應當無條件拆除違法遮擋包裹燃氣設施的裝飾裝修物。用戶不拆除的搶修人員可以拆除。

      第十二條違法占壓燃氣管道的建構筑物當事人應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組織強制拆除。

      第十三條燃氣經營企業對所運營的燃氣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保護在重點部位設置安全監控裝置并逐步建立燃氣設施安全監控系統。

      第十四條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一居民用戶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二單位用戶和其他用戶以管道燃氣干管與支管接口處為界接口以外的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接口以內的由用戶或者投資者負責。管道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費用按前款規定由責任人承擔。另有合同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辦理。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完善安全工作運行機制落實安全責任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第十六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燃氣事故搶險搶修預案建立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搶修隊伍配備通訊器材、搶修設備、防護用品并向社會公布搶險搶修服務電話并設專崗晝夜值班。搶險搶修預案應當報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燃氣經營企業從事安全管理、作業和搶險搶修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安全管理或者作業活動。

      第十八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用戶安全用氣操作規程向用戶發放安全用氣手冊并安排專人對用戶進行燃氣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戶咨詢。定期對用戶安全用氣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反安全用氣規程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見。發現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有嚴重安全隱患的可以采取暫停供氣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條燃氣經營企業不得向無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無燃氣供應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用于燃氣經營的氣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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