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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

    時間:2024-06-17 14:35:59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常用15篇)

      在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司安全規章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常用15篇)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1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二、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處理。

      第五條公司下屬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的領導提任,并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機樓(房)、生產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六條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準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第八條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公司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干部職責:

      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時實現。

      8、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準,并監督執行。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并監督執行。

      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條各生產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各機樓(房),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機樓(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桿線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第十五條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第十九條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質量評價報告,經同級勞資、衛生、保衛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驗收,并簽名蓋章后,方可施工、投產。未經以上部門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生產用房、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第二十二條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雇請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時,主管單位應加強管理,必要時實行工作票制度。對違反作業規定并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須索賠并嚴加處理。

      第二十四條、被雇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機樓、機房施工作業時,須到保衛部辦理《出入許可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公司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

      五、電信線路

      第二十五條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并經常檢查,定期鑒定。

      第二十七條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桿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桿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后,方準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條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九條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妥善的防護措施,并經有關領導批準,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七、電梯

      第三十條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合同時,須遵市勞動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新購的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并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勞動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托保養點。

      第三十二條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合格證》。

      第三十三條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有關文件、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第三十四條負責管理電梯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電梯帶隱患運行。

      第三十五條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電梯時,被雇請的單位必須是勞動部門安全認可的單位。

      第三十六條電梯管理單位須將電梯的維修、檢測、年審和運行情況等資料影印副本報公司安委辦備案。

      八、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三十七條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三十八條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采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

      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條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并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四十條禁止中小學生和年齡不滿1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

      九、檢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條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于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后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四十一條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條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后,在勞保技措經費項目列支。

      十、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四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四十五條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四十六條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四十七條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四十八條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并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并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五十一條對單位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并處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由于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筑)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準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4、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于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五十四條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1、輕傷:指負傷后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于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際105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條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2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為了切實保證施工安全,督促每個現場班組長及職工樹立'安全檢查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防患于未然,特訂立下列安全生產定期檢查制度:

      (1)、根據公司每月檢查一次的精神,項目部每個月的1日、15日對工地現場進行全面的安全大檢查。

      (2)、本工地安全生產檢查內容為:腳手架、塔吊、施工用電、'三寶四口'、施工機具等硬件是否完整有效,以及安全生產組織管理資料記錄等軟件設施,有否完善。

      (3)、檢查由項目經理或安全員組織,施工員、各工種班組長必須參加,根據實際情況,抽調特殊工種人員參加各項目檢查。

      (4)、檢查中發現隱患必須當場整改,不能當場整改的`做到'定人、定時間、定措施',由安全員落實并做好復查工作。

      (5)、及時做好分公司、項目部組織的定期檢查記錄,同時對各級部門檢查整改通知書,以及所的整改結果,也作如實記錄。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3

      第一節 安全管理組織模式

      為認真落實公司各項安全保衛工作責任措施,把安全保衛工作納入企業日常管理軌道,根據《福建省企、事業單位保衛工作責任條 例》,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原則,特制訂福盛公司安全保衛工作責任條 例如下:

      第一條 公司設立安全管理工作由專門組織機構——福盛公司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由公司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行政部、門衛領班等人組成。公司門衛組織的行政、人事歸公司行政部管理。

      第二條 公司總經理是安全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安全保衛工作負全責。門衛負責安全保衛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條 行政部應將員工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保衛培訓工作制度化。做到所有員工上崗前必須接受有關安全保衛知識、技能、技巧培訓,并定期不定期組織在崗員工的安全保衛培訓工作。

      第四條 行政部及公司門衛應完善各類事故和突發性事件報告制度。尤其對具有政治性、傾向性、牽動性、苗頭性事件應及時采取積極措施作好疏導緩解工作,把問題解決在單位內部,解決在萌芽當中,確保實現無不安定事端,無政治事件,無破壞性案件,無職工犯罪發生。

      第五條 公司行政部應建立外來人口管理制度。嚴格做到不招用證件不全的外來人員,對單位內出租房屋,做到出租屋底數清,租住人員情況明,并與租戶簽訂安全保衛工作責任書,明確安全保衛工作責任。

      第六條 企業大門出入口、財務室、倉庫、職工宿舍等安全保衛重要場所,應做到人防、物防、技防并舉,要落實門衛、來訪、值班、巡邏等安全保衛工作制度。要害部位技術防范設施覆蓋率達100%。

      第七條 行政部及門衛必須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制定消防預案,并100%配備專(兼)職防火安全員,必須定期組織開展防火檢查,發現隱患應立即做到定人限期落實整改措施,做到不安全隱患整改率達95%,重大火險隱患整改率達100%,實現無三合一隱患,消防建檔達100%,對于一時難整改的應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報告公司主管部門,確保無火災事故發生。

      第八條 公司行政部及門衛應按時完成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各項安全工作任務,積極參加創建安全文明單位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單位等活動。

      第九條 公司與各部門室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時應將安全保衛工作納入年終的整體考核指標中,確實建立起"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接受監督"的安全管理機制,并把各項安全工作開展、落實情況作為各部門室負責人年度工作計劃和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二節 門衛管理辦法

      第一條 門衛機構的設置

      一、門衛實行領班負責制,領班負責主持全面工作。負責門衛隊伍的訓練管理、下達崗位命令、檢查督促門衛人員執勤、處置突發事件等。

    二、門衛的.服務范圍

      (一)提供門衛、守護、內部巡邏。根據與公司簽訂的合同,對規定的目標和范圍進行守護和巡邏。

      (二)為開業、展覽、文體活動等提供安全服務。其任務是維護這些場所的治安秩序,防止各種案件和事故發生,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確保這些場所的人、財、物的安全和各項活動有秩序地進行。

      (三)為企業押送現金、貴重物資。其任務是派門衛人員為各企業護送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資等物品在運輸過程中不發生任何丟失、損壞及其他事項。

      (四)為領導提供安全服務。根據需要派員為其擔任護衛。

      (五)為企業承擔安全技術防范設備的設計、安裝、維修和咨詢。

      (六)為企業配置各種安全技術防范設備和器材。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4

      一、客服中心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業主意見調查,業主意見調查應列明業主對以下方面的滿意程度:

      a)供電管理;

      )供水管理;

      c)消防治安管理;

      d)衛生管理;

      e)綠化管理;

      f)公共設施管理;

      g)維修服務;

      h)服務態度。

      二、服務中心對回收的意見表進行統計分析工作,并將結果如調查表的回收份數,總的滿意率以及分項滿意率,業主對物業管理的意見(共性的意見)等書面報告辦公室主任。

      三、對各部門存在問題,辦公室主任提出整改意見,責成有關部門限期解決。

      四、對業主的誤解,服務中心應進行必要的耐心解釋。

      五、對業主意見調查結果及整改方案應定期向業主員會進行通報,接受監督。

      六、物管員及相關職能部門應定期對相關業主進行回。

      七、回時,虛心聽取意見,誠懇接受批評,采納合理化建議,做好回記錄。

      八、回中,對業主的'詢問、意見,不能當即答復的,應告知預約時間答復。

      九、回后遇到的重問題,應上例會討論,找出解決方案,做到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管理處接待來投訴定期固制度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5

      一、《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基本知識

      《安全生產工作規定》的制定,是為了保證員工在電力生產活動中人身安全,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和可靠供電,保證國家和投資者的資產免遭損失(保人身、保電網、保設備)。

      當前安全生產的基本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各企業要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并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做到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安全工作(安全生產“五同時”)。

      根據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安全生產總體目標,20xx年重慶市電力公司系統提出了“八不發生”安全目標:

      (1)不發生生產(基建)人身死亡事故。

      (2)不發生農電較大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

      (3)不發生有人員責任的重大及以上電網、設備、火災事故。

      (4)不發生惡性誤操作事故。

      (5)不發生本企業負主要及以上責任的特大交通事故。

      (6)本企業發包、承包、分包的工程現場不發生本企業負主要責任的較大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

      (7)本企業管理的輔業、多經、修造、試驗等單位不發生本企業負主要責任的人身死亡事故。

      (8)不發生對本企業造成較大影響的安全事件。

      為了確保年度安全目標的順利實現,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實行安全目標“四級控制”:企業控制重傷和事故;車間控制輕傷和障礙;班組控制未遂和異常;個人控制違章和差錯。

      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各級行政正職是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和安全生產目標負全部責任。企業安全監督人員、車間安全員、班組安全員組成三級安全網(安全監督體系),對企業各級安全生產工作開展監督管理。

      國家電網公司系統應每年公布一次本單位現行有效的現場規程制度清單。現場規程宜每3~5年進行一次全面修訂、審定并印發。

      企業和個人應嚴格執行兩票(工作票和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檢查制、設備定期試驗輪換制)。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各企業每年應編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兩措)。

      生產性企業對車間的運行、檢修、試驗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每年進行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考試成績記入個人教育培訓檔案,考試不及格的應限期補考,合格后方可上崗。

      安全生產例行工作包括班前會和班后會、安全日活動、安全分析會、安全監督及安全網例會、安全檢查、安全性評價、安全簡報等重點內容。

      二、《安全生產監督規定》基本知識

      《安全生產監督規定》的制定,是為了規范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安全生產監督工作,保證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電網公司有關標準、規定、規程、制度的正確實施。

      安全生產監督人員具有以下職權:

      (1)有權進入生產區域、施工現場、控制室、調度室檢查了解安全情況。

      (2)有權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生產現場勞動紀律的行為。

      (3)有權要求保護事故現場,有權向企業內任何人員調查了解事故有關情況,提取、查閱有關資料,有權對事故現場進行照相、錄音、錄像等。

      (4)對事故調查分析結論和處理有不同意見時,有權提出或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反映;對違反規程、規定,隱瞞事故或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糾正或越級反映。

      安全生產監督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具有以下義務:

      (1)在生產區域、施工現場、控制室、調度室檢查工作時有維護正常生產秩序的義務。

      (2)在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和違反生產現場勞動紀律的行為時有解釋理由的義務。

      (3)因事故調查需要向有關人員了解事故情況時,有為當事人保密的'義務。

      (4)對涉及事故單位或部門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時,有為其保密的義務。

      (5)對隱瞞事故或事故處理不當的行為,有深入調查的義務。

      三、《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基本知識

      《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的制定,是為了加強國家電網公司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通過對人身、電網、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和統計,總結經驗教訓,制定并落實防范措施。

      事故調查應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罰不放過(事故調查“四不放過”)。

      1.事故等級

      按照20xx年6月1日頒發的國務院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等級劃分如下:

      (1)特別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重傷100人以上,或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2)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3)較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4)一般事故,死亡3人以下,或重傷10人以下,或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

      2.輕傷和重傷事故

      輕傷事故指受傷員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者。重傷事故的確定按1960年(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文《勞動部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規定。

      重傷事故范圍劃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為重傷事故處理。

      (1)經醫師診斷成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2)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的手術才能挽救的。

      (3)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灼傷、燙傷或雖非要害部位但灼、燙占全身面積1/3以上的。

      (4)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因傷引起骨折)、腦震蕩等。

      (5)眼部受傷較劇,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傷害:

      1)大拇指軋斷一節的;

      2)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軋斷兩節或任何兩指各軋斷一節的;

      3)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殘廢可能的。

      (7)腳部傷害:

      1)腳趾軋斷三只以上的;

      2)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殘廢可能的。

      (8)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的。

      (9)凡不在上述范圍以內的傷害,經醫院診察后,認為受傷較重,可根據實

      際情況參考上述各點,由企業行政會同工會作個別研究提出初步意見,由當地勞動部門審查確定。

      3.惡性電氣誤操作和一般電氣誤操作

      3kv及以上發供電設備發生下列惡性電氣誤操作:帶負荷誤拉(合)隔離開關、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開關)、帶接地線(接地開關)合斷路器(隔離開關)。

      一般電氣誤操作包括:誤(漏)拉合斷路器(開關)、誤(漏)投或停繼電

      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包括連接片)、誤設置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定值;下達錯誤調度命令、錯誤安排運行方式、錯誤下達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定值或錯誤下達其投、停命令。

      四、《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基本知識

      1.目標

      國家電網公司系統電力建設安全工作的總體目標是努力實現傷亡事故“零目標”。杜絕以下五種事故:

      (1)重大人身傷亡事故。

      (2)重大施工機械設備損壞事故。

      (3)重大火災事故。

      (4)特大交通事故。

      (5)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國家電網公司網公司(以下簡稱網公司)、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公司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安全施工目標如下:

      (1)不發生人身傷亡事故。

      (2)不發生重大施工機械設備損壞事故。

      (3)不發生重大火災事故。

      (4)不發生負主要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5)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水電施工企業安全施工目標:

      (1)不發生重大人身傷亡事故。

      (2)不發生重大施工機械設備損壞事故。

      (3)不發生重大火災事故。

      (4)不發生特大交通事故。

      (5)不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火電、送變電施工企業對安全施工實行三級控制目標如下:

      (1)企業控制人身重傷事故,不發生人身死亡和重大施工機械設備、火災及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2)專業工地控制人身輕傷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不發生人身重傷事故和一般機械、設備、火災、責任交通事故。

      (3)班組控制未遂事故和記錄事故,不發生人身輕傷事故和其他一般事故。

      水電施工企業對安全施工實行三級控制目標如下:

      (1)企業控制人身死亡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不發生重大人身死亡和其他特大事故。

      (2)工程項目部控制人身重傷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

      (3)作業隊控制人身輕傷事故,不發生人身重傷事故和其他一般事故。

      電力建設各工程項目和施工企業及所屬的專業工地、班組可以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確定安全施工目標,但不得低于本規定的要求。

      2.責任制

      班組長職責如下:

      (1)對本班組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負直接管理責任。

      (2)負責組織本班組人員學習與執行上級有關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的規程、規定、制度及措施。帶頭遵章守紀,及時糾正并查處違章違紀行為。

      (3)認真組織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動,及時總結與布置班組安全工作,并做好安全活動記錄。

      (4)認真進行每天的“站班會”和班后安全小結。

      (5)每天檢查施工場所的安全文明施工情況,督促本班組人員正確使用職業安全防護用品和用具。

      (6)負責進行新入廠人員的第三級安全教育和變換工種人員的崗位安全教育。

      (7)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負責組織本班組參加施工的人員接受安全技術交底并簽字。對未簽字的人員,不得安排參加該項目的施工。

      (8)負責本班組施工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的檢查、落實并簽字確認。對危險作業的施工點,必須設安全監護人。送變電公司的班組長,應負責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審批工作。

      (9)督促本班組人員進行文明施工,收工時及時清掃整理作業場所。

      (10)貫徹實施安全工作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做到獎罰嚴明。

      (11)組織本班組人員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訓,及時改進班組安全工作。

      施工人員職責如下:

      (1)認真學習有關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的規程、規定、制度和措施,自覺遵章守紀,不違章作業。

      (2)正確使用職業安全防護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進行可靠性檢查。

      (3)施工項目開工前,認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書上簽字。

      (4)作業前檢查工作場所,做好安全防護措施,以確保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下班前及時清掃整理作業場所。

      (5)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專業使用的機械設備及工器具。

      (6)正確使用與愛護安全設施,未經工地專職安全員批準,不得拆除或挪用安全設施。

      (7)施工中發現不安全問題應妥善處理或向上級報告。對無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經安全交底的施工項目,有權拒絕施工并可越級報告。有權制止他人違;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8)認真參加安全活動,積極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建議。

      (9)發生人身事故時應立即搶救傷者,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報告;調查事故時必須如實反映情況;分析事故時應積極提出改進意見和防范措施。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6

      1、目的

      為及時獲取適用、有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建立和保持獲取、識別及更新的途徑,保證安全管理的運行符合相應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2、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控制管理。

      3、主要職責

      3.1安全環保部是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根據國家政府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發布的安全管理、保衛和消防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獲取、識別、傳達、實施和更新本公司安全方面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3.2技術部負責根據國家政府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發布的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獲取、識別、傳達、實施和更新本公司基礎設施、設備方面相關的'管理體系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負責獲取、識別、傳達、實施和更新本公司測量方面相關的管理體系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3.3涉及到質量、環境、安全、測量以外其它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獲取、識別、傳達、實施和更新由相關部門負責。

      4、工作程序

      4.1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獲取

      4.1.1獲取范圍

      a)國際公約;

      b)國家法律;

      c)國務院及各級人民政府頒布的行政法規;

      d)國務院部委和各級人民政府頒布的行政規章、制度、文件等;

      e)國內外標準、行業標準等。

      4.1.2獲取途徑

      按以下四種途徑及時或定期獲取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a)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

      b)報紙、刊物、書籍、媒體等;

      c)相關方。

      4.2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識別與確認

      安全環保部負責識別國家發布的適用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并對其適用性、有效性進行識別和確認,編制形成相關法律法規清單,報公司領導審核。

      其他部門對于涉及到本部門的安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應對其適用性、有效性進行識別和確認,編制形成相關法律法規清單,安全環保部匯總。

      4.3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傳達與實施

      安全環保部對識別出的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及時傳達到有關員工并組織實施,必要時對相關方進行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傳達。

      其他部門對于涉及到本部門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也應及時傳達到有關員工并組織實施。

      4.4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更新

      4.4.1安全環保部、技術部要確保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及時更新。

      4.4.2對從外部獲取的或當工藝、設備、產品等發生變化時,要及時對安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適用性、有效性進行識別,填寫《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信息表》報公司安全環保部。

      4.4.3各單位在收到公司最新的法律法規清單后,對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進行確認、更新。

      4.5各單位、人員可查閱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文本。當需要紙質文本時,應由職能部門辦理文件發放登記手續。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7

      一、凡業主對管理處管理、服務方面的投訴,不論采取何種方式如信函、電話或面談,均由客服務中心進行接待、記錄,然后按照投訴內容饋給各相關責任部門,各責任部門應做好相應記錄。

      二、各責任部門接到投訴后,在預定時間內向業主答復采取何種補救措施,答復時間最長不應超過三天。

      三、各責任部門按照業業投訴的內容,安排相應人員解決問題,并將結果饋給部調度室。

      四、對重問題的`投訴,各責任部門不能處理的或需統一協調的問題,直接報辦公室主任,由主任作出處理決定。

      五、服務中心應采用電話或其他形式跟蹤投訴解決后是否仍存在問題,如有,仍需責成有關部門迅速處理。

      六、對業主的投訴,分半年和年終進行分析總結,對復出現的問題,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深入探討并找出解決辦法,防止重復發生。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8

      一、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增強全體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保證我公司日常經營活動順利進行,制定我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本公司員工每年必須接受一次專門的安全培訓,培訓方式采取由公司自行組織培訓形成進行。

      1)安全管理人員每年接受專業技術業務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

      2)其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3)特殊工種(電工、焊工、水工、制冷工等)每年接受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4)其他員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5)待崗、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必須接受一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6)從事關鍵崗位工作的人員必須按照相關部門的要求,取得崗位操作證書,持證上崗。特種工種作業人員必須通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崗位操作證后,方可上崗。

      7)新入職員工必須接受公司、管理處(部門)、班組的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8)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訓主要內容是: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規范、規程和公司安全規章制度等,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9)管理處(部門)的安全教育培訓主要內容是:管理處安全制度、相關工作現場環境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10)班組的安全教育培訓主要內容: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案例剖析、勞動紀律和崗位講評等。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2、建立義務安全隊伍安全教育制度。

      1)義務安全隊伍所有人員每年必須接受一次專業技術培訓,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2)義務安全隊伍中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在通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崗位操作證后,每年仍須接受有針對性地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3)新入職員工必須接受三級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3、實行安全教育培訓登記制度。

      總經理辦公室必須建產所有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檔案。沒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員工,不得在施工現場從事作業或管理活動。

      4、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檢查制度

      總經理辦公室對本公司(包括義務安全隊伍)的安全教育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沒有履行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規定的,將追究主管負責人的責任。

      二、安全檢查制度

      1、安全生產檢查內容

      ⑴查制度:查安全生產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執行情況,查是否有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冒險作業情況。

      ⑵查隱患:查安全文明生產情況,機電設備、各類建筑物有無不安全因素,平臺、走道、低凹、地坑有否安全可靠護欄或蓋板,廢氣、廢液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等現象及是否達到規定的標準等。

      ⑶查安全生產制度執行情況

      A每天巡回檢查情況B每周安全員例會情況C每季安全主任例會情況

      2、公司級安全生產大檢查每季一次,由主管副總經理負責召集有關部門人員組成檢查組,對發現的隱患及時定人、定時整改。

      各管理處每月進行一次由各部門主管參加的安全檢查例會,檢查整改情況,并上報公司主管部門。

      各班組每班進行“班前五分鐘警示教育”,班中巡回檢查,“下班前(后)三分鐘安全檢查”總結。

      3、組織各專業性、季節性安全生產檢查,做好各類應急措施。

      4、按《安全生產經濟責任制考核條例》規定執行獎懲。

      三、勞保用品發放制度

      1、為了確保勞保用品的合理使用,防止工傷事故,改善勞動條件及職業病的發生,按國家規定,職工工作時應穿戴好公司供給的有關防護用品。

      2、從事生產勞動的員工,根據實際情況,按不同的.工種發放不同的防護用品。

      3、各類勞保用品按發放標準由各部門、管理處負責人(或授權人)申領單到總經辦領取。

      4、總經理辦公室負責本公司勞保用品采購工作。供應商必須具有勞防用品生產、銷售資質,產品必須保質、保量,每月向總經理辦公室通報費用支出情況。

      5、需調整防護用品發放標準時,由各部門(管理處)通知總經理辦公室。

      6、按照同行業、同工種享受同等標準,同時兼職多工種者,執行其中主要工種的標準,不得重復領用。

      7、從事有毒作業的防毒面具,以及工程維修人員使用的工具包、安全帶、安全繩、防護罩等均列入發放防護用品之中,各部門根據實際需要按規定領取。

      四、隱患整改制度

      1、公司及各部門(管理處)、班組安全員及員工檢查、巡視或工作時,發現隱患必須及時匯報各級安全負責人。

      2、各部門(管理處)安全負責人應及時安排存在隱患設施的整改。

      3、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必須填寫二聯單,存根聯留相應安全主管部門,反饋聯交整改部門、管理處。整改完畢反饋單簽名蓋章后交相應安全主管部門。暫時無法整改的項目,必須提出相應的防范措施,并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五、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制度

      1、發生各類人員及設備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上報公司主管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及工會。

      2、必須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救護,并保護好事故現場。

      3、由公司安全事故調查小組負責事故的調查工作,專人負責寫出事故報告,并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有關善后事宜。

      4、召開事故分析會

      ⑴分析原因;

      ⑵明確及追究責任;

      ⑶落實整改措施;

      (4)教育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吸取教訓。

      5、按公司《安全生產經濟責任制考核條例》處理,事故報告登記存檔,并上報集團公司。

      六、安全技術經費計劃制度

      安全技術經費計劃是公司從全局出發,有計劃、有步驟的改善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而編制的安全技術工作上規劃,是公司財務計劃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保障員工生命安全和健康,促進企業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

      1、安全技術經費計劃的編制

      1)部門(管理處)應根據公司要求在每年第四季度編制下年度安全技術經費計劃。

      2)主管副總經理和公司安全主任應組織各職能部門,廣泛吸取員工的意見和合理化建議,編制本公司的年度安全經費計劃報公司財務部審批。

      2、安全技術經費的使用管理

      1)安全技術經費計劃經批準后,要納入公司年度維修施工計劃、財務計劃,物質供應計劃、采購計劃,以保證安全技術經費計劃有步驟地實施。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人力、財力,保證計劃的實施。

      2)財務部門根據批準的安全技術經費計劃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建立該項經費科目,專款專用,保證計劃的實現,并準確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使用情況。

      3)各部門(管理處)要設立安全技術經費使用臺帳,并將使用情況按季報公司財務會計部。

      4)公司所轄小區(大廈)安全技術經費計劃的實施情況,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以保證安全措施經費計劃按期實現。

      七、安全責任目標管理制度

      1、各部門(管理處)必須根據與公司簽訂的安全責任書中安全管理目標,細化分解,并與各所屬部門及班組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

      2、安全目標責任書必須明確事故指標、安全指標和安全文明小區達標的標準,及獎罰硬指標。

      八、安全管理考核制度

      1、為確保我公司安全生產無事故,所轄小區(大廈)達到安全文明小區標準,針對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目標管理、治安、消防等方面的考核,制定本制度。

      2、本考核制度內容詳見公司《目標、指標考核辦法》

      3、公司每半年對部門(管理處)負責人進行一次考核。責任制考核共分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檔。對基本稱職人員提出要求以示警牌,對不稱職的調離工作崗位。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9

      1.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1)公司每月中旬末,下旬初對各項目部的施工現場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其它時間也要經常深入現場巡視安全工作情況;

      (2)項目部:每月的15日和30日為安全檢查日,不得少于兩次;

      (3)班組:每月的8日.18日和28日為各班組安全檢查日,一個月不得少于3次;

      (4)項目部由施工隊長.班組組長分別組織有關人員參加對所轄范圍進行安全檢查,檢查結果要有記錄;

      (5)安全檢查時,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狀況做出評價;

      (6)安全處進行安全檢查或日常巡視安全工作時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問題,要給項目部下達《事故隱患整改通知單》按“三定”原則限期整改,并對整改結果進行復查驗收;

      (7)安全檢查除安全達標檢查外,主要是四個方面:一是查人(人的不安全行為);二是查物(物的不安全狀態);三是查資料(看資料是否齊全);四是查文明施工(主要查“場容場貌”.“工地衛生”.“文明建設”.“環境保護”的實施)。檢查的'依據,按照國家建設部JCJ59——99《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和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總站《關于規范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

      (8)各級管理人員和施工現場作業人員嚴禁在工作時間內喝酒,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紀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

      (9)檢查各級.各部門安全責任的執行落實效果,并向領導報告情況;

      (10)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表揚好人好事,同時也總結事故教訓,處罰違章事故的責任者,改進安全管理工作;

      (11)處理重大事故,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群眾從中受不到教育不放過;部制定防范措施不放過;責任者(領導者)受不到處理不放過。

      2.安全技術交底與驗收管理制度

      (1)工程項目開工前,必須按有關規范.規定.標準由工程技術人員編制.龍門架與井子架.外腳手架.施工臨時用電等施工搭設方案和設計方案,并報經公司技術部門審批后,向作業人員做技術交底;

      (2)搭設完畢,項目部必須對龍門架與井子架.外腳手架.施工臨時用電的安裝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龍門架與井子架,經項目部初驗合格后報公司安全處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凡經項目部.公司驗收不合格的架具.用電設施不準投入使用,否則誰讓使誰承擔責任;

      (3)嚴格執行第十三條《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中的十六項規定。在各項工程中必須按各自的安全技術措施操作和設防護設施及穿戴防護用品。需要編制施工方案的應先編制方案,方案經公司技術部門審批后實施并做交底;

      (4)項目部新開工程向各級安全監督部門申報《施工安全許可證》時可將一至十六項原文復印作為申附件報材料。(不準對外單位借用或復印)

      3.安全防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1)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含密目式安全網).漏電保護器等“四寶”用品,必須正確使用匹配。采購時必須有省.市級安全監督站頒發的《準用證》上述產品沒有《準用證》的一律不準使用;

      (2)進入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二米以上高處作業在沒有防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建筑物無論是結構砌磚,裝腳手架或防護用腳手架從地面3.2米

      處掛設密目式安全網.立網和設底網;(大眼平網)立網掛設在腳手架立桿內側并要橫掛;上下網邊與腳手架大橫桿系牢;

      (3)“四寶”用品要定期檢測,并做好檢測記錄。對掛設的安全網要經常檢查.維護,底網和隨層網內不準有雜物;

      (4)“四寶”用品入庫后嚴禁放在潮濕處,庫房應通風防潮;

      (5)使用三年以上的安全帽.安全帶和一年以上的安全網要經檢測后,認定合格和才能繼續使用,否則不能使用。由于沒有經驗,檢測發放使用后,引發事故由發放人負責。

      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1)施工現場發生工傷不滿八小時由安全員根據傷者傷情做好記錄,每月底前將工傷事故登記表報公司;

      (2)輕傷事故(休假八小時以上)向現場負責人匯報,24小時內向公司安全處匯報,填寫《企業職工因工負傷登記表》一式兩份報公司安全處;

      (3)發生傷亡一人或重傷三人事故,經濟損失重大,應用快速方法向上逐級報告;

      (4)保護好事故現場和搶救傷員,控制事故擴大,減少經濟損失;

      (5)配合總承包方隊事故調查工作。

      5.現場消防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規定。堅持消防工作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

      (2)建立以項目經理為組長的消防領導小組和群眾消防組織。消防領導小組成員對消防工作要明確分工,一旦發生火災誰負責報警,誰負責消防車的向導,誰負責現場滅火,誰負責對人員搶救等要落實到人,工作有序。

      (3)事故現場的木制作棚.庫房等附近必須設置消防器材和滅火器;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10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指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各責任主體所應履行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最基本的制度,國務院1963年發布的《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簡稱'五項'規定)中就明確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做了明確規定,確立了政府、生產經營單位或者負責管理公共設施及場所的單位、生產經營設備或者材料制造和供應者、業主負責人和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并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均規定包括以下內容:

      1、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安全生產法》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2、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責

      《安全生產法》第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入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3、從業人員要履行義務《安全生產法》第六條規定,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4、政府的責任是領導責任和協調、解決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安全生產法》第八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5、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九條規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6、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九條規定,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7、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行業管理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九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在各目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8、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業管理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九條規定,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9、中介機構的責任是對自己提供的服務負責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11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二、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處理。

      第五條公司下屬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的領導提任,并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機樓(房)、生產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六條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準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第八條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公司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干部職責:

      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時實現。

      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準,并監督執行。

      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并監督執行。

      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條各生產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各機樓(房),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機樓(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桿線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第十五條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第十九條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質量評價報告,經同級勞資、衛生、保衛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驗收,并簽名蓋章后,方可施工、投產。未經以上部門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生產用房、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第二十二條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雇請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時,主管單位應加強管理,必要時實行工作票制度。對違反作業規定并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須索賠并嚴加處理。

      第二十四條、被雇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機樓、機房施工作業時,須到保衛部辦理《出入許可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公司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

      五、電信線路

      第二十五條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并經常檢查,定期鑒定。

      第二十七條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桿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桿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后,方準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條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九條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妥善的防護措施,并經有關領導批準,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七、電梯

      第三十條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合同時,須遵市勞動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新購的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并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勞動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托保養點。

      第三十二條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合格證》。

      第三十三條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有關文件、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第三十四條負責管理電梯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電梯帶隱患運行。

      第三十五條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電梯時,被雇請的單位必須是勞動部門安全認可的單位。

      第三十六條電梯管理單位須將電梯的維修、檢測、年審和運行情況等資料影印副本報公司安委辦備案。

      八、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三十七條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三十八條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采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條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并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四十條禁止中小學生和年齡不滿1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

      九、檢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條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于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后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四十一條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條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后,在勞保技措經費項目列支。

      十、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四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四十五條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四十六條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四十七條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四十八條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并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并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五十一條對單位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并處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由于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筑)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準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于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五十四條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輕傷:指負傷后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于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際105日的失能傷害。

      死亡。

      第五十五條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條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

      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以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五十七條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機動車輛駕駛員發生事故后,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辦報告,一般在24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后,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者應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位領導。肇事單位應在七天內將肇事者報告隨本單位報告一并送交安委辦。

      加強員因公駕車肇事,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之1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年度公司人平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計)為限。

      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負。

      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給予扣發一年以內的獎金或并處行政處分。

      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肇事的,參照第2款處理。

      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兩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獎金。

      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批準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的獎金。

      第五十八條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關方面對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九條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干部、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第六十一條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制訂具體實施措施。

      第六十二條本規定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安全生產管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和裝飾裝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等工程的總稱。

      第三條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建筑安全生產負責。

      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對建筑安全生產的指導與監督。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建設單位必須執行工程建設程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制定合理工期,確保安全生產。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發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為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提供作業環境,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確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費用,并將其列入工程概算。對于有特殊安全防護要求的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安全措施所需費用。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提供與建筑工程相關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和郵電通訊等地下管線資料,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對各類管線加以保護。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購買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施工單位采購的,建設單位不得指定施工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十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

      (二)工程概算確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及撥付計劃;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

      (四)擬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

      (五)工程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有效證件的復印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一)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消防、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其他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十三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加強對現場踏勘、勘察綱要編制、原始資料收集和成果資料審核等環節的管理。

      第十四條勘察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全面、準確的地質勘查報告和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保證設計工程的安全性能。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

      第十六條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建設、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做出詳細說明。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不能保證建筑結構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報告,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其他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修改設計;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設單位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對工程設計有異議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作出處理,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發生事故時,勘察、設計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并在勘察、設計方案中提出防范、補救措施。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直接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具體的領導責任;項目經理是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配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具有工程系列技術職稱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職工的教育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個人業績檔案。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組織施工,根據工程項目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方案,經本單位安全和技術部門審核、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負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式管理。

      對城市規劃區內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圍擋,對臨街施工現場,應當設置硬質圍擋;對在建房屋和構筑物工程,應當采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全封閉。

      第二十五條施工現場的道路應當平整、硬化、暢通,并有交通指示標志。通行危險的地段應當懸掛警示標志,夜間設有紅燈示警。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設施;在容易發生火災的部位進行施工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應當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人員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生產環境、生活設施、作業條件、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等。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必要的醫療和急救設施,并配備相應的急救人員。

      第二十八條對用于施工的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施工單位必須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檢查,并在使用中進行定期檢查;檢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定期對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等進行維修保養,保證各類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巡查,并對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行為及時制止或者糾正;對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規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技術資料建立檔案,并確定專人管理;安全技術資料應當真實、完整、齊全。

      第三十二條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報告有關部門,保護事故現場,并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

      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護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應當拍照或者錄像。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五章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對建筑工程實施安全監理,并承擔相應的安全監理責任。

      第三十五條總監理工程師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理負總責;工程項目監理人員按照規定,對所承擔的安全監理工作負責。

      第三十六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施工單位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及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況進行監理,并對施工現場易發事故的危險源和薄弱環節進行重點監控。

      第三十七條監理工程師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對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的,應當立即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發生。建筑安全事故發生后,應當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第三十九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并對職責范圍內建筑安全生產事故的防范以及事故發生后的迅速、妥善處理負責。

      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具有土建、電氣和機械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員,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四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宣傳、普及建筑安全生產知識,對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情況進行考核,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和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存入安全監督管理檔案。對安全生產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晉升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年檢不合格的處理意見。

      第四十二條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使用的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驗,發現技術指標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維修。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對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處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對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拖延遲報、隱瞞不報或者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投訴。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發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時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告事故情況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確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費用,并將其列入工程概算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四)將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費用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照國家規定為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

      第四十八條發生建筑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建筑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12

      1叉車

      1.1叉車要由取得駕駛叉車許可證的人員駕駛,作業時要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要遵守交通規則。

      1.2開車前,檢查叉車的制動系統、液壓系統、裝卸系統、前后大燈、方向指示器、警報裝置、車輪等有無異常。出現異常,必須排除后方可作業;

      1.3進行檢查維修時,在司機座上掛標志牌;

      1.4禁止非司機搭乘,禁止有人進入叉車載運貨物的.___;

      1.5作業時,在貨物前停下,確認貨物及貨盤位置,裝貨后,將貨叉升至距地面5cm~10cm的高度,確認裝載的貨物無異常。

      1.6松散的貨物事先用帶子等固定好,當貨物松散、不正或不穩,需要調整時,必須停車調整。

      1.7對超過允許載重、貨物不穩和偏心載荷等問題的糾正要將貨物降至地面后進行

      1.8堆貨太高影響視線時,應倒行。

      1.9遵守公司內的限速規定,倒車時要降速,轉彎時注意外側方向。

      1.10卸貨時,邊確認卸貨位置,邊緩慢卸貨,直到貨叉安全地從貨盤上抽出。

      1.11司機確認在駕駛臺能看到指揮人員,司機要按指揮人員的信號操作;因檢修而需貨叉下降時,為防止貨叉突然落下,應使用安全支柱。

      1.12不用時,車應停在安全平地,貨叉落地,立柱前傾,關發動機、剎車等。

      2翻斗車。

      2.1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汽車司機及車輛維修鉗工有關安全規定。

      2.2駕駛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和訓練,經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者才允許駕駛,嚴禁無證駕駛。

      2.3嚴禁酒后駕駛,駕駛時不準吸煙、飲食和閑談,以免因精神不集中發生意外事故。

      2.4車輛發動前,應檢查剎車、方向盤、喇叭、照明、液壓:系統等裝置是否靈敏可靠,嚴禁車輛帶病運行。

      2.5駕駛室有人乘坐時,司機須向其講清不準亂動各操縱桿等,防止誤碰造成事故。

      2.6工作完畢后,必須將車輛停靠在合適的地方并把車剎穩,摘擋熄火。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13

      1、操作前,應按所使用工具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做好各項安全準備工作,如果使用電動工具須戴好絕緣手套、戴好工作帽。

      2、工具必須齊備、完好、可靠才能開始工作,禁止使用有裂紋帶毛刺,手柄松動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并嚴格遵守常用工具的安全操作規程。

      3、調試或開動設備,應先檢查防護裝置,螺栓緊固情況以及電、油、汽等,并空載試車檢驗后萬可投入工作,操作時應嚴格遵守所修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

      4、設備上的電氣線路和器件以及電動工具發生故障,應交電工修埋,自己不得拆卸,不準自己動手敷設線路和安裝臨時電源。

      5、工作中注意周圍人員及自身的安全,防止因使用工具脫落或鐵屑飛濺造成的傷害,兩人以上一起工作時耍注意相互照應協調配合

      6、吊拉或搬運重物時,對吊拉及搬運工具

      7、(如吊鉤、滑輪、手拉葫蘆、鋼絲繩、卡等)進行認真的檢查,發現異常現象應予排除,否則不能超重吊拉和搬運。

      8、高空作業前,應檢查梯子、腳手架是否堅固可靠,工具必須放在工具袋里,不準放在其他地萬,安全帶應扣好,并系在牢固的.結構件上,不準隨手往下面扔東西。

      9、采用梯子蹬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必須設人看護,梯子擺放斜度要合適,人字梯中部采用結實的牽繩拉住。

      10、蹬高作業時,不要在電線下面或上面操作,在平臺上應設立欄桿。

      11、工作完畢或因故離開工作崗位,必須將設備和工具的電、氣、水、油源斷開,工作完畢,必須清理工作場地,將工具和零件整齊地放在指定的位置上。

      12、在進行設備、機器維修時,應先檢查電源、水源是否斷開,如果機器與動力線末切斷時,嚴禁作業,必要時在開關處掛“不準合閘、不準放水”警示牌。

      13、工作場地要保持清潔,油液、污水不得流在地上,以防滑倒傷人。

      14、清洗零件時,嚴禁煙火,嚴禁其他明火作業,廢油要倒在指定的容器內,定期回收處理,不準倒入水溝或工作場所。

      15、禁止在有壓力的各種容器或管道上進行修埋工作,修埋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輸送管道時,應先與有關部門聯系好,切斷氣、液來源清除余氣,采取防火、防暴措施后才能進行工作。

      16、在遞接工具材料時,嚴禁投擲,起吊設備和物件時,禁止人在物體下面站立和通行。

      17、在地溝或暗處操作,要有足夠照明設備,燈泡電壓在36伏以下并要求二人以上協同工作。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定根據有關消防、防火法規,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為了保證本企業消防設施、器材的持續有效性,杜絕廠區火災隱患的存在,確保生產過程中不發生火災事故,增強員工防火意識制定。

      第二條、本規定旨在加強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生產設備、企業財產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序進行。

      第三條、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各部門及人員按照各自的安全職責分工負責,并與安委會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第二章:防火安全的組織與機構

      第四條、為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落實,公司成立以總經理為組長的消防領導小組,成員包括各部門經理及安全主管部門有關人員。

      第五條、各部門、各班組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公司的防火責任人由總經理擔任,各部門防火責任人由各部門行政主要領導擔任,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由班組長擔任。此外,各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設立負責抓消防工作的兼職防火安全員。

      第六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以防在萬一發生火災及專業消防隊未到達前,能起到控制火勢漫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

      第三章:防火安全職責

      第七條、全體職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并有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公司防火責任人和各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對本公司和本班組的防火安全負責。

      第九條、各級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是:

      1、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法規;

      2、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生產、經營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3、執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糾正違章;

      4、協助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1、處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災事故隱患;

      4、組織交流經驗,評比表彰先進。

      第十一條、各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在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落實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義務消防隊接受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認真履行消防職責。

      第四章: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著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為方針的原則,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條、各部門在生產和工作中,都應嚴格執行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頒布的有關防火條例,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定出具體措施。

      第十五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應經常對全體干部、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消防訓練。

      第十六條、各生產班組、要害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應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對本工作部位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各部門的防火責任人應每月對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檢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半年進行一次檢查,每季度進行抽查;完善逐級檢查制度以保證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

      第十七條、給生產班組、倉庫各要害部位及職工宿舍區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證有效,上述消防設備及器材不得藉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條、對從事電工、電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的人員,要按規定進行防火安全技術考核,取得合檢證方可操作,提出動火申請后方可進行。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在作業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規定由動火單位填寫《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按不同級別事前進行審批。一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一般性火災事故,由部門主管提出意見,經本部門防火責任人審批;二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由部門主管提出意見,經本部門防火責任人審核,報總經理審批;三級動火作業由防火安全責任人提出意見,經總經理審核,報消防監督機關審批。要嚴格辦理審批手續,待批準后發給《臨時動火許可證》方可進行動火作業,下班前要嚴格執行檢查制度,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全體職工不論在宿舍或工作區,嚴禁使用電爐。

      第二十條、倉庫的庫存物資和器材,特別是對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嚴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任何人發現火險,必須及時、準確地向保安員或消防機關報警,并積極投入參加撲救。各部門接到火災報警后,應及時組織力量配合消防機關進行撲救。

      第五章:防火安全事項

      第二十二條、防火安全事項如下:

      1、安全主任負責消火栓系統、噴淋系統、火災報警系統和滅火器、消防救援器材的日常巡檢工作,發現圈占、損毀和失效的`消防器材,及時匯總上報處理;

      2、安全主任在廠區日常安全巡檢過程中,負責對消防通道、消防標示、消防應急燈的例行檢查工作,發現堵塞通道、鎖閉安全出口的情況,現場立即責令改正;將缺失、損毀、失效的消防標示、應急燈統計造冊,及時匯總上報處理;

      3、消火栓、滅火器、專用工具等消防設施,按區域落實專人負責管理,妥善保管,定期檢查,不得隨意作為它用或圈占,確保時刻保持良好狀態;

      4、消防重點部位應根據生產規模、火災危險特點、所使用危險化學品性質,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方案;

      5、消防泵房設有專業技術人員值班管理,制定消防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設有值班記錄,保證消防系統時刻處在良好狀態;

      6、配有消防專用配電柜或獨立回路,確保消防電源的可靠性;設有備用發電機,確保停電時的安全設施用電;

      7、對工藝裝置、系統可能引發火災、爆炸的部位,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以及聲、光報警、聯鎖等安全裝置;

      8、對存在可燃氣體(蒸汽)可能泄漏、擴散的地點,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并與生產設備實現安全連鎖;

      9、對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車間和貯存區,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和防爆電氣裝置;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它工具;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衣服和帶鐵釘的鞋進入上述區域;

      10、機動車輛進入廠區必須按規定路線行駛,未經批準,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倉庫區;經批準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

      11、不準在辦公室和更衣室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嚴禁任何人員在廠區、倉庫區吸煙和攜帶火種;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品;

      12、廢棄的沾油纖維物品,如:手套,棉紗等,以及可燃物品,應放入有蓋的鐵制專用容器內,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使用后剩下的廢料、廢渣,如廢汽油、煤油、機油、催化劑等不準隨意亂倒,必須回收集中在一個安全的地方。嚴禁使用汽油等揮發溶劑擦洗設備、工具、地面和衣物;

      13、建立消防設施檔案和防火檢查記錄檔案,火災隱患整改紀錄檔案。

      第六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三條、對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檢查評比,對取得下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1、進行消防技術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條件,促進安全生產者;

      2、堅持防火安全規章制度,敢于同違章行為作斗爭,保障安全者;

      3、不怕危險,勇于排除隱患,制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者;

      4、及時撲滅火災,減少損失者;

      5、其他對消防工作有貢獻者。

      第二十四條、對無視防火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經指出拒不執行的部門或個人,應視情節給予處分和包括經濟制裁在內的處罰。

      第二十五條、對玩忽職守造成火災事故的,應對直接責任者和所在部門的防火責任人追究責任,觸犯刑律的,還應上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下屬各部門可根據本制度制訂具體防火安全實施措施。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經呈董事會核準后公布實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制度有抵觸的,按本制度行。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15

      第一條、為了加強團隊安全生產管理

      保障企業生產安全、穩定及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生命財產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以及行業和公司相關安全生產、安全保衛文件精神,結合本團隊安全生產實際狀況,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條、堅持科學管理

      有效消退和制止生產過程中危及員工生命和企業財產安全的隱患和行為。當生產和安全發生沖突時,生產要聽從安全。

      第三條、明確團隊安全工作的組織

      (一)團隊長是團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團隊的安全工作,做好部署、檢查、掌握、考核等工作,確保上級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要求在本團隊的貫徹執行。

      (二)團隊應設1名兼職安全員,幫助團隊長全面開展團隊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員不在時,團隊長要明確代管人員。團隊長不在時,安全員有權支配本團隊員工完成與安全有關的工作。

      (三)團隊要建立包括團隊長在內的各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全員安全生產職責。

      第四條、安全教育與宣揚。

      團隊要制定安全培訓方案,對新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按時召開安全例會,組織團隊人員仔細學習安全技術、規章制度等;每次安全教育要有教育記錄,且記錄具體、干凈。

      第五條、消防安全管理

      1、有健全的消防組織,有必要的消防設備,有嚴格的防火制度。

      2、團隊成員要牢記“五知三會”內容,即:一知本崗位火災危急性;二知本崗位的防火措施和防火安全制度;三知本企業的防火負責人、消防專(兼)職人員的'姓名及電話;四知火警電話“119”;五知滅火的基本方法和措施。三會:一會打火警電話;二會使用各種滅火器材;三會逃命自救。

      3、嚴格落實阜陽卷煙廠“安全檢查”、“消防安全管理”、“三同時管理”、“危急化學品”等管理制度。

      4、仔細抓好安保各基層隊伍建設和管理。

      5、加強廠重點部位檢查巡察。發覺重大隱患問題時,應第一時間報責任人進行相關處理。

      6、加強“兩煙”倉庫防火管理,嚴格車輛和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第六條、團隊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內容

      1、安全用電,做到人來電開,人走電關,每天最終一個離開辦公室的人必需對各處電器進行檢查,關閉。

      2、科學使用本團隊內的各類設備管理、安全用電管理、消防掌握中心安全管理、消防車輛安全管理。

      第七條、治安保衛、綜合治理目標管理。

      維護好團隊內部治安秩序,搞好內部治安綜合治理,妥當處理好突發大事;教育員工遠離邪教組織和性質的組織。

      第八條、安全檢查內容。

      明確檢查的周期,每次由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本團隊安全員及相關人員對本團隊進行系統的安全檢查。對檢查中所發覺的或團隊成員反映的安全隱患,做到“三落實”(即:負責整改的人員和部門要落實,整改的措施要落實,整改的時限要落實)。

      第九條、懲罰和嘉獎

      (一)對于違反團隊安全管理制度的員工予以考核,對造成安全事故的員工予以懲罰。

      (二)對于發覺并準時上報安全隱患,有效預防了重大安全事故發生的員工予以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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