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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規章制度

    時間:2024-06-03 16:53:30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精品]勞動規章制度

      現如今,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規章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精品]勞動規章制度

    勞動規章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員工的行為,維護大慶石化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堅持公司和諧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中油人事〔20xx〕26號)、《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石油人事〔20xx〕1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遵守和執行勞動紀律是公司員工的一項基本義務。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集團公司(股份公司)、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簽訂的勞動合同,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和崗位職業道德,忠于職守,愛崗敬業,服從管理,聽從指揮,認真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在冊員工。

      第二章:勞動紀律的管理

      第四條:公司人事處是勞動紀律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勞動紀律的規定,起草、修訂公司勞動紀律管理規定,監督、指導各單位勞動紀律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公司各二級單位、公司機關各部門在工作過程中要依據勞動紀律管理要求,做好本單位勞動紀律管理的教育、規范、檢查、考核、懲處等一系列工作。

      第六條:公司勞動紀律檢查要采取多種形式,構成公司抽查、二級單位抽查、車間(科室)檢查和班組自查,不定期抽查和日常檢查相結合的檢查體系。

      第七條:車間級單位要建立員工勞動紀律檢查臺賬、請銷假臺帳、違紀臺帳和員工離崗登記表。

      第八條勞動紀律資料:

      一、服從管理,聽從指揮,盡職盡責工作,在崗工作嚴格執行集團公司六大禁令。

      二、不得串崗、不得私自換班或連班,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干擾他人工作、影響生產(工作)秩序。

      三、按規定持卡出入廠區,嚴禁私自攜帶煙、火、酒等違禁物品進入廠區或其他規定區域。

      四、嚴禁在工作場所打麻將、打撲克、下棋、玩電子游戲及從事其他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五、嚴格遵守請銷假和考勤管理規定,嚴禁未請假、請假未經批準離開崗位或不上班的曠工行為。

      六、遵守工作時間,不遲到、不早退,不到離崗時間不準離崗。

      七、嚴禁擅自帶無關人員進入工作區域。

      八、嚴格執行操作崗位人員替崗管理規定。

      九、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交班清、接班嚴。

      十、嚴格按規定填寫崗位操作記錄和交接班日記,保證數據資料的真實、準確和及時。

      十一、愛護公有資產,嚴禁利用公司設備、原材料干私活;嚴禁偷盜產品、原材料及其它物品;嚴禁損壞公物。

      十二、嚴禁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出據假證、打擊報復、有意包庇違紀的員工。

      第三章:罰則

      第九條:對違反勞動紀律的員工,堅持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相結合、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嚴明紀律,警戒他人,鞏固和提高員工隊伍的組織紀律性。

      第十條:員工因過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或被限制人身自由(被依法追究刑事職責和被勞動教養除外)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被限制人身自由累計三次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職責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員工被勞動教養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勞動紀律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管理、不聽指揮、不服從調動的,一次扣當月獎金;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違反集團公司六大禁令的,視情節給予處分,造成事故的.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工作場所無理取鬧、干擾他人生產(工作)、侮辱、恐嚇領導和同事或打架斗毆的,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留用察看處分。

      三、擅自帶無關人員進入工作區域、私自攜帶煙、火、酒等違禁物品進入廠區或其他規定區域的,一次扣當月獎金200元;累計二次及以上的,扣當月獎金500元。

      四、串崗、私自換班或連班的,扣發當月獎金200-1000元。

      五、在禁煙區內吸煙的,一次給予警告處分;累計二次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累計三次的,解除勞動合同。

      六、在工作場所打麻將、打撲克、下棋、玩電子游戲及從事其他與本職工作無關事情的,一次扣當月獎金500元;二次扣當月獎金1000元;累計三次及以上的,給予警告處分。

      七、曠工1天的,扣當月獎金;累計2天至5天的,給予警告處分;6天至10天的,給予記過處分;11至15天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解除勞動合同。

      八、遲到、早退的,一次扣當月獎金100元,二次扣當月獎金200元,累計三次及以上的,扣當月獎金。

      九、公司門衛守衛人員不能履行出入轄區管理規定的,一人次扣當月獎金50-2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十、不按規定考勤、缺失原始憑證的,一人次扣相關職責人當月獎金50元。

      十一、不按規定巡檢,每次扣當月獎金200-1000元;不按規定填寫崗位操作記錄和交接班日記的,每次扣當月獎金50元。

      十二、員工不按規定出入廠區的,一次扣當月獎金50元。

      十三、車間管理者不嚴格執行操作崗位人員替崗管理規定的,一次扣當月獎金500元;操作服務人員不嚴格執行操作崗位人員替崗管理規定的,一次扣當月獎金200元。

      十四、各單位領導必須按管理權限審批假期,不得越權給假,對于越權給假的要嚴肅處理。超越權限批假的,扣審批人當月獎金;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

      十五、利用公司設備、原材料干私活的,情節較輕,能夠處以經濟處罰;情節較重,要賠償公司經濟損失,并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十六、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出據假證、打擊報復、有意包庇違紀員工的,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十七、故意損壞公物及破壞生產的,要賠償公司經濟損失,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十八、偷盜公司產品、原材料及其它物品的,除追繳經濟損失外,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盜竊累計價值到達20xx元立案標準或未到達20xx元卻造成重大生產安全損失和影響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盜竊累計價值隨國家盜竊罪立案標準變化而調整。

      十九、員工因違反勞動紀律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按集團公司(股份公司)和公司生產安全事故與環境事件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十、員工在處分期間違反勞動紀律的,應從嚴從重予以經濟處罰或處分。留用察看期間有違紀行為且到達處分條件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員工違反勞動紀律次數以當年度為一個周期計算,第三章第十三條第十八款除外。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處分及處理的種類和期限:

      一、警告;處分期6個月。

      二、記過;處分期9個月。

      三、記大過;處分期12個月。

      四、降級;處分期12個月。

      五、降職;處分期12個月。

      六、撤職;處分期12個月。

      七、留用察看;處分期12個月、24個月。

      八、解除勞動合同。受到處分的員工在受處分期間不得獎金、不能評選先進,不得列為后備干部,不得晉升職務(含技術職稱),不得提高級別和工資檔次。

      第十六條:睡崗、串崗、脫崗的界定:

      一、睡崗是指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區域睡覺,不在工作狀態。

      二、串崗是指工作時間內到工作區域其他崗位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

      三、脫崗是指工作時間內未履行任何請假手續,離開本職工作區域。

      第十七條:曠工的界定:在規定應出勤工作的時間內,未經批準無故未到本職工作崗位上班的行為即為曠工。以下情景均按曠工處理:

      一、未請假或請假(包括續假)未經批準不上班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證明、偽造證明和謊編理由,騙取組織批準假期的。

      三、酒后上班或在崗喝酒,被責令停止工作的。

      四、脫離工作崗位參加培訓學習,有曠課行為的。

      第十八條:本規定與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有關規定不一致之處,按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公司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勞動規章制度2

      勞動規章制度在制定的時候要突出幾個重要方面,讓人們能夠很容易的理解,并能夠執行。

      員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社保未交夠年限,企業應繼續為其繳納嗎?

      我的理解是,只要還在企業上班,企業就應該為其繼續繳納社保。

      第一,按照社保法的精神,可以繼續繳費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但養老保險還為未夠年限,這種情況實際還是非常多的,按照社保法的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沒有達到15年,可以繼續繳費,直到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為止。這說明即使達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只要養老保險沒有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就可以繼續繳費。當然這種繳費怎么繳?在明確不能一次性補繳的情況下,只能是逐年繳費,在單位繼續上班的,還是應該按照原來的繳費方式,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比例承擔。我們在實際操作中,也是這樣處理的。

      第二,勞動關系變成了勞務關系,用人單位承擔的是道義責任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的要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是終止勞動合同是由人來操作的,這涉及到操作中的情與法的問題,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講,勞動合同可以終止,用人單位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但是如果不終止,也不會有什么法律責任,情與法都得到了兼顧,作為企業的員工雖然和企業沒有了勞動關系,但是勞務關系還存在。“勞動和勞務”這中間雖然只相差一個字,但是這里面包含的法律意義是完全不同的,對于法律的執行者——用人單位,也是一個巨大考驗。

      綜上所述,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但養老保險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限,這是員工存在的實際問題,社保法規定也是允許繼續繳納的。因此,在這種情況,我認為如果勞動者雖然達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作為用人單位還是應當靈活來理解法律的精神,既要考慮勞動合同法的因素,也要考慮社保法的精神,綜合起來考慮。這時用人單位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繳納社保雖然已經不是法律的責任,而是履行道義上的義務,這同樣是非常上重要的。

    勞動規章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xxx條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xxx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xxx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xxx條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聘用與培訓教育

      第xxx條聘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xxx條聘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聘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xxx條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xxx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xxx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xxx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定。

      第xxx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xxx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勞動規章制度4

      一、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

      三、管理職責:公司勞動人事員工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

      四、勞動合同的訂立:

      1、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2、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3、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工作地點;

      (6)勞動紀律;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9)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等其他條款。

      4、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5、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一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

      6、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幾至幾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7、保守秘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

      8、違約金: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五、勞動合同的履行:

      1、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簽訂日起生效。

      2、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3、合同中止:由于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于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若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

      4、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5、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6、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采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懷孕期、生產期、捕乳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六、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1、經濟補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1)公司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2、補償標準:

      (1)給付標準: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工資性收入的補償金,對于停工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2)計算標準: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性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

      3、法律責任: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勞動規章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妥善處置我縣境內因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簡稱勞動保障)問題引發的突發緊急情況,降低勞動保障突發事件對社會穩定、生命財產安全造成的不良影響,確保社會穩定,維護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凡是因勞動保障問題所引發的五人以上的罷工、游行、靜坐、請愿、集體上訪事件,稱為勞動保障突發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

      勞動保障問題主要是指勞動合同糾紛、拖欠員工(民工)工資及拖欠發放社會保障待遇等。

      第三條根據突發緊急情況、參加人員多少、影響大小程度,可劃分為一般性、重大、特大突發事件。

      一般性突發事件:5人以上10人以下到縣以上政府部門集體上訪的行為。

      重大突發事件:10人以上30人以下到縣以上政府部門集體上訪、靜坐、請愿等行為。

      特大突發事件:30人以上到縣級以上政府部門集體上訪、靜坐、請愿等行為,或人數雖不到30人以上,但行為激烈,影響巨大,有罷工、游行、沖擊辦公場所,或有引發阻斷交通、阻礙執法、危害公共安全,需出動警力才能恢復秩序等行為。

      第四條勞動保障突發事件處置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處理,及時、就地依法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貫徹統一指揮、組織有序、分工明確、條塊協調、保障有力、信息及時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指揮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縣政府成立勞動保障突發事件處置領導小組,負責突發事件處置的統一指揮。領導小組成員由縣委政法委、總工會、法院、監察局、信訪局、工商局、發展計劃局、經濟貿易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規劃建設局、交通局、農業(水利)局、林業局、衛生局、審計局、法制辦、安全監督管理局等單位組成,各成員按各自職責做好處置工作。

      第六條根據突發事件的嚴重性、可控性和所需動用的資源、影響范圍等因素,分級設定和啟動應急預案,落實崗位責任制,明確責任人及其指揮權限。

      一般突發事件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協同事件主管部門調查,責成有關責任單位處理。

      重大突發事件由領導小組副組長協調有關部門處置。

      特大突發事件由領導小組組長協調有關部門處置。

      政法、公安等部門要加強安全保衛工作,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防止發生社會混亂等事件。

      第三章處理程序

      第七條突發事件發生后,最先接警的部門第一時間向突發事件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辦公室迅速派員趕赴現場,會同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查實事件性質、發生時間、發生原因等基本情況,及時報告領導和有關部門,并根據事件等級,分別啟動預案。

      第八條處置人員趕往現場,協調有關部門及時采取事件分理、解釋、安撫等措施,防止事態擴大。現場解答能解決的問題,及時解答問題,勸散人員。現場解答未能解決的.問題,選擇處理途徑和手段。

      對于現場勸散無效的,或明顯違法、故意制造事件破壞社會穩定,經教育引導又不聽的,及時報告領導小組。

      第九條對于能勸散回去的一般性突發事件,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協同有關部門和責任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條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查處。

      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承包單位工程款,從而造成拖欠民工工資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墊付。承包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分包款導致施工單位拖欠民工工資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承包方先行墊付。對于責任單位攜款藏匿,導致當事人權益一時無法保障的,由政府勞動保障應急周轉資金墊付。

      對其他一時難以處理的問題,必須在30日之內處理完畢。并將結果答復當事人。

      對不屬于勞動保障范圍能解決的問題,轉交有關部門處理。屬于司法救濟對象需要救濟的,幫助聯系給予司法救濟。

      第十一條對于重大、特大突發事件,應立即報告領導小組領導,由領導小組協調處置。

      (一)對處置中拒不配合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和法院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予以處理。

      (二)對現場處置已經完畢的重大、特大突發事件的后期調查處理也按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對于越級突發事件按信訪有關規定勸返。

      第四章保障機制

      第十三條發展計劃部門要嚴格審批管理,嚴格執行項目資本金制度,項目資本金低于國家規定比例的,不批準其立項,建設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規劃建設和交通部門繼續整頓和規范建設建筑市場秩序,嚴肅查處規避招標、假招投標、綜合整治轉包和違法分包等行為。

      第十五條積極推行以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保和施工企業合同履約擔保為核心的工程風險管理制度,提取預防拖欠工程款及工資的保證金。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勞動保障法律宣傳,提高勞動者法律意識,增強民工維權意識,建立用工單位自覺與勞動者簽訂用工合同并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制度,對未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按《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規定對用人單位進行嚴肅處理。

      對于嚴重違反規定的企業,記入檔案并向社會曝光。

      第十七條引導企業抵制不正當競爭行為,幫助和組織企業清償債權債務。政府主管部門要積極組織協調,引導企業依法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縣財政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建立勞動保障突發事件處置應急周轉資金。對于確實屬于應支付未付的拖欠款,企業一時無力支付的,經勞動保障突發事件處置領導小組核實同意,用于先行墊付部分拖欠,以平息突發事件,下一步再向企業追償。

      處置應急和日常的專項經費列入財政專項預算。

      第五章獎懲措施

      第十九條對在突發事件中依法執行公務且事跡突出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

      第二十條在突發事件中,構成違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記過等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處置預案是政府組織管理、指揮協調相關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整體計劃和程序規范。各部門、單位要根據處置基本預案,結合實際,制訂、細化完善有關應急處置分案,制定各種行動方案、相關保障方案,以提高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能力和應急反應效率。

    勞動規章制度6

      1、按時上、下班,不曠工、不擅離職守。

      2、不準請霸王假,非特殊情況,不準電話請假。

      3、請任何假期,必須填寫請假條。

      4、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不得私自調班,不準串崗

      5、穿正式工裝上班上崗,不準穿工裝在酒樓周圍及其他地方閑逛。

      6、后廚人員嚴禁穿工裝進入大廳和包間。

      7、員工上班前不得飲酒、吃生蔥、生蒜等食品,上班時不準抽煙、吃零食、口香糖,不得剔牙齒、扣鼻孔、挖耳朵、打飽嗝、伸懶腰、打哈欠,不準對食物和鮮榨果汁咳嗽、打噴嚏。

      8、不隨時隨地吐痰、亂丟雜物、修指甲、搔癢、扣腳趾。

      9、上班時間不準做私活、會客、洗澡、看書報、下棋、打私人電話、外出買東西。

      10、不得帶親友到酒樓公共場合、餐廳、廚房玩耍、聊天。

      11、不準開放收音機、電視機,不準哼歌曲、小調。

      12、前臺人員要站立服務,面帶微笑,做到“請”字當頭,“謝”不離口。

      13、愛護高檔的財產,愛護一切工作用具,注意節約原材料、節約用電、用水、用油,注意設備的維修、保養,不私拿公家得物品。

      14、如不為正常損壞的'物品,應照價賠償所用物品。

    勞動規章制度7

      一、酒店勞動合同法假期如何規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由此可見,法定節假日不存在用補休來代替加班的規定,加班就必須支付3倍工資,但相對來說,如果已經支付了3倍工資,也不一定要給予補休。

      二、補休還要付加班費嗎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加班后,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加班費。換句話說,雙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決定權在企業,職工沒有選擇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平時晚上的加班和國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加班工資。

      三、如何計算加班費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采取的一種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

      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于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本條的規定,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視為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其為了完成超過合理數量的勞動定額而加班工作的工資報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規章制度8

      工會勞動紀律制度為嚴肅勞動紀律,增強工作實效性,特制訂此制度。

      1、工會工作人員必須按礦上制定的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更夫要做到手把手交接班。

      2、請假一天以上(包括一天)必須向工會主席請假,半天以內向主席或分管主席請假,主席或分管主席視工作情況給假。

      3、因工作原因臨時性外出,須向主席或副主席打招呼。

      4、嚴禁在班中喝酒,打撲克、打麻將、下象棋及進行其它與工作無關的事項。工作期間脫崗到工會周邊或其它地方打麻將、玩撲克,一經發現,立即停止工作。

      5、無事不得亂竄辦公室及在走廊內大聲喧嘩。

      6、值班值宿人員要嚴守崗位,對脫崗人員按礦有關規定執行。

      7、成立勞動紀律檢查小組組長:王成員:劉翟職責:負責勞動紀律檢查。對于違反以上規定的`,根據平時掌握情況,將直接與工會的各種獎勵及年末礦下發的各種獎勵直接掛鉤進行獎懲。

    年九月十三日

    勞動規章制度9

      一、教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學校勞動紀律,認真辦公,因事或因病需請假的,必須事先辦理好請假手續,并由教務處調代好課務。教職工請假一律向分管行政請假;請假一天以上的分管行政必須向校長請示。請假人同時必須報教務員,由教務員按規定調代好課務,并做好請假記載。因未報教務員處而未登記到的,均按曠課曠職論處。有關人員平均每周不定期抽查一次。

      二、遲到、早退及中途外出由門衛負責記載(遲到是指比規定的上班時間晚30分鐘以內,早退同樣是指比規定時間早30分鐘以內,超出這個時間規定且沒有請假的按曠工論處,中途外出以一小時以內為一次不足半小時的按半次記)。

      三、任何人不得私自調課調職,一經查實,雙方均按曠課曠職論處。

      四、后勤職工享受規定假期的一半,公辦職工享受規定假期的3/4,有些教師擔任一定后勤工作的按比例扣除部分假期。

      五、為鼓勵教職工嚴守上述規定,特制定如下處罰規定:

      1、在不影響工作量的前提下,事假每天扣獎金100元,病假每天扣獎金50元;因私事缺席各種會議、學習、教研活動等每次扣除獎金50元。當月因病工作不滿10個工作日的(含長病假人員),崗位津貼按以下標準發放:工作年限(不含學齡,下同)不滿10年的發放70%;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發80%;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發90%。當月因事假工作不滿10個工作日的,崗位津貼減半發放;連續事假達到一個月的人員,停發當月的崗位津貼。

      2、全學期遲到、早退在五次以上的,每超過一次扣獎金20元,重大活動遲到每次扣100-200元;全學期中途外出在10次以上的',每超出一次每次扣獎金20元。

      3、曠課、曠職的,每曠課一節(半天),扣除獎金100元;曠工一天,扣除獎金200元。并視情節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4、上班時做到文明辦公,不亂串辦公室、不做私事、不在規定的時間外活動。每發現一次扣30元。

      5、辦公室嚴禁玩電腦游戲、上網炒股等,每發現一次扣100元。

      6、上班時間接送小孩,按中途外出對待。

      六、補充說明,下列情形不扣獎金:

      1、有關文件規定的如

      (1)婚假3天晚婚的10天;

      (2)產假90天(晚育的120天),難產的再增加15天;

      (3)直系親屬死亡給予喪假3天(以上假期均包括中途的節假日在內)。

      2、哺乳期女教工在產假后上班6個月內可每天照顧1小時。

      七、勞動紀律檢查情況每月公布一次。

    勞動規章制度10

      一、勞動紀律

      全院干部職工必須嚴格遵守醫院八小時上班制及作息時間,考勤打卡制度,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脫崗、串崗,嚴禁上班時間玩電腦、手機,打撲克牌等娛樂活動,嚴禁干私活、吃零食,打瞌睡,嚴禁-看與醫學無關的報刊、雜志、書籍等,不得在科室大聲喧嘩,聊天。

      如發生按以下規定處罰:遲到、早退在10分鐘內罰款10元,遲到、早退在30分鐘內罰款20元,遲到、早退超過30分鐘按曠工半天處理。脫崗參照遲到、早退處罰。如發現在上班時間玩電腦、手機、打撲克牌,干私活,吃零食、打瞌睡、看與醫學無關的報刊、雜專、書籍,在科室大聲喧嘩,聊天,發現一次罰款5-10元。

      二、勞動管理及請假制度

      醫院職工休假,按醫院原規定執行;由科室統一安排,當周休完。無論何種原因請假,必須履行請假手續,除規定的休息時間外,假期無工資,請假2天以內由科室負責人批準,經院領導同意,報院辦公室備案,三天以上先經科室負責人同意,院領導批準,辦公室備案,方可離開,任何人不允許電話、書信或托人口頭請假,如遇有特殊情況,需在第一時間內報請科室負責人及院領導批準,在回院的第一時間

      內補齊請假手續,方可按病、事假處理。曠工除扣除曠工天數的基本工資外,取消當月的獎金,曠工連續達三天以上者經教育無效視同自動離職,醫院可單方予以辭退。(病、事、婚、喪假按醫院原規定執行)

      三、工作制度

      全院各級各類員工要認真履行自己的相關崗位職責,對本職工作認真負責,完成好各自的工作任務,根據工作需要,服從醫院及科室的統一安排。如對工作不認真負責,玩忽職守,而造成工作失誤,罰款50-100元。如造成醫療糾紛及事故按醫院相關規定處理。不服從醫院及科室的工作安排,并討價還價,出現一次罰款10-50元。如對工作認真負責,扎實肯干,積極主動,不分份內份外,并能服從醫院領導及科室的安排,除院領導口頭表揚外,并作為醫院評先條件,醫院給予物資獎勵。

      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可包括兩方面主要內容:一是法定內容;二是非法定內容。

      法定內容是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的,主要有:

      勞動合同管理、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制度等。非法定內容是根據企業的實際需要而制定的,主要有員工選聘依據、考核標準、晉升條件、工資分級等內容。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現有規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內容不能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

      1、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續訂和終止等制度。

      2、工資支付制度。主要包括工資的分配形式、項目、標準及其確定、調整辦法;工資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和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及支付辦法;工資的代扣、代繳及扣除等事項。-

      3、社會保險制度。主要指“五險一金”,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4、福利待遇制度。主要指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及其他福利待遇。

      5、工時休假制度。主要指正常工作時間、加班加點時間、休息休假等規定。

      6、職工獎懲制度。主要指獎勵制度和違紀處分制度。

      7、其他制度。主要指用人單位結合自身實際,制定的選聘、考核、晉升、培訓等制度

      三、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1、民主程序制定

      根據《公司法》第18條、第47條以及第50條規定:公司在制定涉及勞動者權益的規章制度時,首先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對于公司的具體規章,由經理制定;對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則由經理擬定,報董事會批準

      2、向全體勞動者公示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適用對象是本單位的全體勞動者,所以它必須為單位的全體勞動者所知悉。用人單位公示規章制度的方法可以采用張貼通告、員工手冊送達等方式。但要注意的是,為避免司法機關在處理勞資糾紛時對規章制度公示效力認定的困難,建議用人單位在對新員工培訓時將規章制度作為培訓內容,并通過勞動合同或者簽收證明的方式對勞動者知曉其內容進行證據固定

      四、關于規章制度的效力。

      (一)關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效力。我國《憲法》第5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勞動紀律。《勞動法》第5條也規定,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第4條則明確賦予用人單位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權利,以保障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以上法條可以看出,用人單位制定勞動規章制度是在法律的明確授權下,行使經營管理自主權,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需要。該規章制度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且制定程序合法并告知勞動者,是合法有效的,對用人單位的全體勞動者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沖突時的處理。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再向勞動者公示要求其遵守的管理制度,本質上屬于一種約定,而且是一般約定。集體合同是工會或者勞動者推舉的代表為維護勞動者全體的利益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相對于規章制度屬于特別約定,但相對于勞動合同應屬于一般約定。勞動合同則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過協商簽訂,最能體現勞動者的意

      志,屬特別約定。根據勞動法側重于保護勞動者的理念,三者在效力上應為勞動合同優先、集體合同其次、規章制度最后。

      五、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法要件欠缺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責任。根據《勞動監察保障條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實施勞動監察保障,并可以根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行為,做出責令改正等行政處罰。

      (二)不予適用。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只有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才可以在勞動仲裁和司法審判程序中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三個條件如有一個缺失,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將會不予適用。

    勞動規章制度11

      目錄

      第一章總則················3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3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4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6

      第五章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6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8

      第七章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8

      第八章獎勵與懲罰·············10

      第九章附則···············12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

      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

      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

      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

      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公司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員工應聘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8條公司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

      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公司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第10條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

      至6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滿兩年以上的,試用期3至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1條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2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3條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4條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5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公司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代通知金);依本條第一款第(1)項解除勞動合同,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同時支付員工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50%,患絕癥的增加100%。

      第17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5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16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條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公司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公司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19條非公司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18條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2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1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第22條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3條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第24條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前三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和工資性的補貼、津貼。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5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7小時、每周工作42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特殊崗位的員工,經勞動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時工作制的另行規定。

      第26條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第27條單位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3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28條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安排或經本人申請而由部門經理、主管批準;員工經批準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29條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節3天、國慶節3天。

      第30條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滿一年未滿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與春節假一起連休。

      (2)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

      (3)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喪假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

      (4)產假:女員工生育,可享受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增加產假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5)探親假: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不再另行休探親假。

      第五章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第31條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于青島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住房補貼、伙食補貼、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32條單位實行結構工資制,員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基礎工資、崗位(職務)工資、工齡、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員工的基本工資(標準工資)包括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工資的決定、計算、增減等事項另行規定。

      第33條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的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員工的正常日工資=基本工資÷20、92天,小時工資=基本工資÷167、4小時;加班加點工資是正常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法定倍數。

      第34條按勞動法的規定,平日加點,支付基本工資的150%的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

      第35條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醫院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6條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7條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15日前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3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

      第38條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1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39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其病傷假工資為: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80%。

      第40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超過六個月的,停發病假工資,按下列標準付給病傷救濟費: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工齡滿五年及五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

      第41條病傷假工資或救濟費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42條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并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依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的罰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第43條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不予發放工資。

      第44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單位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給醫院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醫院處罰的罰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醫院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45條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的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增加各項津貼和補貼。

      第46條公司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并依法支付應由公司負擔的社會保險待遇。公司依法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第47條公司努力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和未成年工定期進行檢查。

      第48條公司對員工進行生產安全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意識,熟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生產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49條公司實行安全責任制,分管經理(或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問題負責,法定代表人對全公司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50條公司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51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簽到,不得委托他人簽到或代替他人簽到;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8)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負責人提交《辭職通知書》,試用期內辭職應提前一周書面通知;

      (9)員工辭職由部門負責人批準,辭職獲準后,憑辦公室簽發的《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52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公司,必須按規定佩戴胸牌和穿著工作服;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嘩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公司環境衛生清潔;

      (6)愛護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9)維護醫院形象,敢于同有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10)上班時間一到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后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11)上班時間原則上不準會客和打私人電話,因故而經部門負責人同意的除外;

      (12)遵守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第53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要做好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設備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領班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動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設備、衛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并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并充分注意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公司;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八章獎勵與懲罰

      第54條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五種。

      第55條員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職守、遵規守紀,關心公司,服從安排,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給予通令表揚。

      第56條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員工,除給予通令表揚外,另給予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四種獎勵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獎勵:

      (1)對于公司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對公司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對公司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變,勇于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使公司避免重大損失的;

      (5)對公司利益和發展作出其他顯著貢獻的;

      (6)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57條為維護正常的秩序,公司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記過、罰款、辭退四種。

      第58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書面警告1次,并罰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記過1次;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委托他人簽到或代替他人簽到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鐘以上)的;

      (3)不戴胸牌或不穿工作服進入公司的;

      (4)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5)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6)隨地吐痰或亂丟垃圾,污染環境衛生的;

      (7)浪費公司財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經批準,上班時間會客或打私人電話的;

      (9)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10)下班后不按規定關燈、關電、關水、關氣、關窗、鎖門的;

      (11)對客人服務態度惡劣,給社會造成影響的;

      (12)攜帶危險物品入公司的;

      (13)在禁煙區吸煙的;

      (14)隨意移動消防設備或亂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5)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9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每次記過1次,并罰款50

      至100元;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公司正常調動或負責人工作安排的;

      (2)未執行公司各項管理制度的;

      (3)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公司工作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

      (4)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5)將單位內部的文件、帳本給單位外的人閱讀的;

      (6)私自調換床位或留宿外人的;

      (7)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0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辭退:

      (1)一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日的;

      (2)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系狀況證明,騙取公司錄用的;

      (3)、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單位利益受損的;

      (4)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公司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5)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6)違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業秘密,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7)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1條員工違規違紀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對員工的罰款,每次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

      第九章附則

      第62條《企業內部勞動規章制度》為公司制訂的內部管理制度,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63條發生勞動爭議時,企業可以與員工先進行平等協商,也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第64條原相關管理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時,以本規定為準,同時公司保留修改的權力,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代表:xxx

      職工代表:xxx

    勞動規章制度12

      目的:

      為保障員工的勞動權益,規范企業的管理行為,保障企業的經濟效益而制定本規章制度。

      范圍:

      適用于本企業內所有正式員工,勞務派遣工、臨時工、短期工不在本制度范圍內。

      制度制定程序:

      由企業管理人員主導制定,參與制定的人員涵蓋企業各個部門的領導、人力資源部門管理人員,工會代表等。

      法律法規及公司內部政策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管理法》

      5.公司福利政策

      制度名稱、范圍、目的:

      1.員工考勤制度:適用于企業內所有正式員工,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規范員工的出勤行為,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2.員工福利制度:適用于企業內所有正式員工,制定員工福利政策,提高員工的獲得感和認同感,促進企業的發展。

      3.員工培訓制度:適用于企業內所有正式員工,制定完善的員工培訓制度,提高員工的職業技能和素質水平,促進企業的發展。

      4.員工獎懲制度:適用于企業內所有正式員工,制定嚴格的獎懲制度,激發員工的'積極性,規范員工的工作行為,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內容:

      1.員工考勤制度

      a.規定考勤地點和打卡時間;

      b.規定遲到、早退、曠工的處理;

      c.規定員工請假的類型和流程;

      d.規定員工加班的類型和流程。

      2.員工福利制度

      a.規定員工的社保和商業保險政策;

      b.規定員工休假的類型和流程;

      c.規定員工節假日及加班補償政策;

      d.規定員工子女教育補貼和年終獎發放政策。

      3.員工培訓制度

      a.規定員工培訓類型和流程;

      b.規定培訓費用的報銷政策;

      c.規定員工培訓后的考核政策。

      4.員工獎懲制度

      a.規定員工的考核周期和考核標準;

      b.規定獎勵的類型和發放標準;

      c.規定懲罰的類型和處理標準。責任主體:

      1、考勤制度:考勤管理員、員工;

      2.福利制度:人力資源部門;

      3.培訓制度:人力資源部門、培訓師;

      4.獎懲制度:各級領導、人力資源部門。

      執行程序:

      執行程序如下:

      1.發布制度并通知員工;

      2.各責任主體執行自己的職責;

      3.監督員工遵守制度。

      責任追究:

      對于違反制度的員工,管理人員將根據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暫停福利待遇、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理,確保制度的執行效果和企業的正常運營。

      本規章制度經人力資源部審批,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如本規章制度與公司其他規章制度相沖突,以本制度為準。

    勞動規章制度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稱勞動保障)法律、規矩和規則,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按照勞動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其次條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舉行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舉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落實。

      第三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幫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四條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能夠托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受托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中的勞動保障監察員應該經過相應的考核或者考試錄取。

      勞動保障監察證件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該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該遵守勞動保障法律、規矩和規則,接受并協作勞動保障監察。

      第七條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規矩和規則的狀況舉行監督。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應該注重聽取工會組織的看法和建議。

      第八條勞動保障監察遵從公平、藏匿、高效、便民的原則。

      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堅持教導與處罰相結合,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害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該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賦予嘉獎。

      其次章勞動保障監察職責

      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揚勞動保障法律、規矩和規則,催促用人單位貫徹落實;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規矩和規則的狀況;

      (三)受理對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訂正和查處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則制度的狀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狀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狀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別勞動庇護規定的狀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光和歇息休假規定的狀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落實最低工資標準的狀況;

      (七)用人單位參與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狀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狀況;

      (九)法律、規矩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十二條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職責,受法律庇護。

      勞動保障監察員應該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勤政廉潔,保守隱秘。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勞動保障監察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檢舉、控告。

      第三章勞動保障監察的.實施

      第十三條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工作需要,能夠調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能夠對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制定詳細方法。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監察以平時巡察檢查、審查用人單位根據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以及接受舉報投訴等形式舉行。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用人單位有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需要舉行調查處理的,應該準時立案。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受托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應該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和電話。

      對因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引起的大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該按照應急預案,快速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實行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舉行檢查;

      (二)就調查、檢查事項咨詢有關人員;

      (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須要時能夠發出調查咨詢書;

      (四)實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狀況和資料;

      (五)托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狀況舉行審計;

      (六)法律、規矩規定能夠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行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實清晰、證據確鑿、能夠當場處理的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有權當場予以訂正。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監察員舉行調查、檢查,不得少于2人,并應該佩戴勞動保障監察標志、展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

      勞動保障監察員辦理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該回避。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的調查,應該獨自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狀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能夠延伸3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按照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依法應該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打算;

      (二)對應該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打算;

      (三)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撤銷立案。

      發覺違法案件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該準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該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打算前,應該聽取用

      人單位的陳述、申辯;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打算,應該告訴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其次十條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覺,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有延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其次十一條用人單位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對勞動者造成傷害的,依法擔當賠償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對應該利用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根據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該告訴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

      其次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該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用人單位有重大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的,由有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法律責任

      其次十三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根據受侵犯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一)支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二)支配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

      (三)支配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四)支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伸其工作時光的;

      (五)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于90天的;

      (六)支配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伸其工作時光或者支配其夜班勞動的;

      (七)支配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八)未對未成年工定期舉行健康檢查的。

      其次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其次十五條用人單位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延伸勞動者工作時光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能夠根據受侵犯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其次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離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酬勞、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根據對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酬勞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其次十七條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十八條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背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峻的,吊銷許可證。

      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許可,從事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無照經營查處取締的規定查處取締。

      其次十九條用人單位違背《工會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一)阻撓勞動者依法參與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協助、指導勞動者籌建工會的;

      (二)無正值理由調動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舉行打擊報復的;

      (三)勞動者因參與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工會工作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二)不根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消滅證據的;

      (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打算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違背前款規定,構成違背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隱秘的,依法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害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擔當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屬于本條例規定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法律、其他行政規矩對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勞動規章制度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根據以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勞動員工依法享有帶薪體喪假之權利,但國家法律并未就私營企業勞動員工具體體假期限作出規定。

      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國有企業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企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職工1—3天的喪假。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如果職工死亡的直系親屬在外地,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企業應該根據路程遠近,另外給予職工路程假。職工在休喪假和路程假期間,企業均應當照常發放職工的工資。職工在途中的車船費等,由職工本人自理。

      根據《關于職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給予請喪假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職工料理喪事的,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可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喪假。

      另外,國家規定喪假不計入年休假假期。員工可以享受帶薪的喪假。

    勞動規章制度15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用人單位建立健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根據《勞動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各類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我市所有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制定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第三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在程序上必須事先征求工會和職工意見,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民主討論通過(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參加,過半數通過),并在用人單位內部長期公示。

      第四條 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應當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勞動合同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職工的條件和方法,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各環節的具體規定和經濟補償賠償辦法。

      (二)工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工資支付(含獎金分配辦法)等基本工資制度及加班加點、病假、產假等特殊情況下的職工工資支付辦法。

      (三)職工社會保險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和職工依法參加社會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

      (四)工時及休假制度,主要包括考勤辦法、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

      (五)職工獎懲制度,主要包括對職工的獎勵和違紀處理辦法。

      (六)職工培訓制度,主要包括對職工進行在崗、轉崗、晉升以及對新錄用人員上崗前培訓的辦法,建立培訓、考核和使用待遇相結合的制度。

      (七)其他按照勞動法律法規制定的內容。

      第五條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制定的依據:

      (一)制定勞動合同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寧波市勞動合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和我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二)制定工資管理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寧波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實施意見(試行)》等。

      (三)制定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寧波市《關于印發〈關于調整和完善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寧波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寧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寧波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辦法》(xx年5月1日起施行),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寧波市區全民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女職工生養基金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等。

      (四)制定工時及休假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浙江省勞動廳關于轉發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寧波市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及實施細則等。

      (五)制定職工獎懲制度的依據,主要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條款解釋問題的.復函等。

      (六)制定職工培訓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勞動保障部《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培訓規定》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寧波市職工教育條例》等。

      第六條 我市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必須落實專門的機構和人員,為用人單位制定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和備案工作提供免費服務。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在市工商局注冊登記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備案工作。各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在本縣(市)、區工商行政部門注冊登記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備案工作。

      第七條 我市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原則上實行自愿備案。

      (一)xx年1月1日后新開辦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應在正式開業后半年內將制定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報送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二)對xx年1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用人單位,報送備案時間不受限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有要求對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進行審查的,用人單位必須按要求上報備案。

      第八條 用人單位上報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備案時,須統一裝訂成冊正式行文(一式五份),行文主要說明該規章制度所具備的程序性規定及內容的合法性。

      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新開辦用人單位報備文書后,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到用人單位實地查看并公告單位職工。用人單位必須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調查、公告。xx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用人單位,其辦理時限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須在接到新開辦用人單位報備文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程序上和內容上都合法的,應出具同意備案意見書。xx年1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用人單位,其辦理時間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一條 同意備案后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應與相關政策法規保持一致,并隨政策法規的立、改、廢作相應修改。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制定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按《勞動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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