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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辦學校教師聘任管理規章制度

    時間:2024-06-02 07:11:09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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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辦學校教師聘任管理規章制度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民辦學校教師聘任管理規章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民辦學校教師聘任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民辦學校聘任行為,保障民辦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教育質量,維護聘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區民辦教育健康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xxx區行政轄區內開辦的民辦中小學校及其教師在建立聘用合同關系和履行過程中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民辦學校的教師聘用管理由區教育局負責,區社會辦學管理辦公室履行具體管理職責,各鎮(街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大力支持、積極協助區社會辦學管理辦公室履行管理職責。

      第四條 區教育主管部門的管理要遵循程序規范、權責利對等、維護聘任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五條 民辦學校的教師一律實行聘任制,采用合同的形式進行。教師聘用遵循擇優聘用、競爭上崗的原則。

      第二章 聘任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教師受聘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

      (二)具備相應的教育教學能力或管理經驗;

      (三)高中教師必須具有本科或本科以上學歷;初中教師必須具有大專或大專以上學歷;小學、幼兒園教師必須具有中專或中專以上學歷;

      (四)須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

      (五)身體健康,能履行崗位職責;

      (六)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第七條 聘任程序:

      (一)各街道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制指導轄區內民辦學校(幼兒園)的教師聘用工作;

      (二)受聘人應提供以下材料:

      1.畢業證書(須同時提交xx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出具的文憑驗證證明);

      2.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3.教師資格證書;

      4.計劃生育證明;

      5.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或610部門認可的無涉邪教活動的證明材料;

      6.用人單位要求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三)各用人單位必須成立教師聘用工作小組,負責審查應聘人員材料,進行考核,確定聘用人員名單;

      (四)用人單位與受聘人簽訂聘用合同書,受聘人專業技術職務與其評定的專業技術資格可以一致,也可以高職低聘或低職高聘。

      第八條 學校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原則上與教師一學年簽訂一次聘用合同。

      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招聘已與xxx區內教育系統其他單位簽訂聘用合同而擅自離職的教師。

      第三章 受聘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受聘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時獲取相應職務的工資報酬;

      (二)依法參加xx市社會保險;

      (三)聘期內享受法定節假日和寒暑假,并在寒暑假內享受基本工資;

      (四)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五)參加職稱評定和晉升;

      (六)參加市、區教師業務培訓(培訓經費所在單位負責60%、教師本人負責40%)。

      第十一條 受聘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二)服從學校工作安排,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尊重愛護學生,禁止體罰學生,確保學生健康成長;

      (四)積極參加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道德修養。

      第十二條 正式受聘教師月工資總額不得低于1000元。

      第四章 聘任合同的簽訂、變更和終止

      第十三條 聘用合同的簽訂:

      (一)民辦學校聘用教師可根據本校實際情況,參照使用由xxx區教育局統一印制的聘用合同書格式,通過簽訂聘用合同書確立聘用關系,明確用人單位與受聘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二)校長與學校董事長簽訂合同;副校長由校長提名,報董事會批準后與校長簽訂合同;學校中層干部和其他教師由校長與其簽訂合同。

      (三)聘用合同簽訂后,可送勞動部門鑒證或公證部門公證。聘用合同在有效期內不因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終止或解除。

      (四)聘用合同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雙方各持一份,一份送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聘用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一)聘用期限;

      (二)工作內容和職責;

      (三)工作報酬;

      (四)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五)工作紀律;

      (六)聘用合同終止條件;

      (七)違反合同的責任;

      (八)爭議的處理;

      (九)當事人協商約定的其它內容。

      第十五條 聘用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一)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后,確需變更時,雙方應按原定程序協商變更合同,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在合同期內繼續有效。

      (二)因特殊情況,經聘用雙方當事人協商,可以中途終止或變更聘用合同。

      (三)在聘用合同期滿前至少一個星期時間,由用人單位向受聘人發出書面通知,征求受聘人是否續聘的意見,然后學校根據實際需要以及受聘人的意見決定續聘人員,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是否續聘。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關系自行終止:

      (一)聘用合同期滿;

      (二)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

      (三)用人單位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銷的;

      (四)受聘人死亡的。

      第五章 解聘的條件、程序和管理

      第十七條 教師聘任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可提前解除合同:

      (一)有違反法律的行為,被司法機關采取人身限制措施的;

      (二)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三)違反學校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達到解聘條件的;

      (四)簽訂合同時采取欺騙等手段故意隱瞞個人重要事項的;

      (五)品行不良,體罰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六)嚴重失職,對學校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一)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愿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未違反第十七條規定,但不能勝任教育教學和管理服務工作的。

      第十九條 教師在聘任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不得解聘:

      (一)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二)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女教師在孕期、產假及哺乳期內的;

      (三)因公負傷、致殘造成喪失勞動能力的。第(一)項中,醫療期限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不滿一年的,為累計15日;滿一年的,從第二年起每年增加15日,但最長不超過90日。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支付受聘人的病、傷假工資。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提前用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

      (四)其他受聘人認為應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需提前解除合同的,雙方應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在簽訂合同時事先約定對等通知對方的時間。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或遇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裁減人員的,應提前向工會和全體教職工說明情況,方可裁減人員。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給予受聘人經濟補償金:

      (一)依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解除合同的;

      (二)依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三)項的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標準按受聘人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的,發給受聘人本人一個月的全額工資,最高不超過12個月。屬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不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四條 解聘程序:

      (一)校長的解聘由董事會提出書面解聘理由,報上一級教育主管部門核準后執行;

      (二)副校長的解聘由校長提出書面解聘理由,報董事長批準;

      (三)中層干部和一般教師的解聘由校長決定。

      第二十五條 教師擅自離職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暫緩發放當月工資,如確定由該教師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的,可在暫緩發放的工資中給予相應扣除。

      第六章 調入教師條件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符合xx市xxx區調干條件且在所在民辦學校連續工作兩年以上的教師,經各民辦學校推薦,報區教育局審查,再經區人事局批準后,可以辦理調動手續。

      第二十七條 調入教師的人事關系和檔案,由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統一管理,有關費用按規定繳納。其工資福利由所在單位解決。

      第二十八條 調入教師從入戶之日起,必須在所在單位連續工作4年以上方可提出流動。

      第二十九條 調入教師的社會保險由所在單位負責辦理,其繳費方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調入教師工作一年后可以向政府申請購買微利房。

      第三十一條 已調入教師落聘后的管理:

      (一)由學校安排培訓或其他工作;

      (二)由區教育局社管辦或人事科推薦到其他學校工作;

      (三)由市、區人才交流中心推薦到其他行業工作;

      (四)自行聯系工作。

      第三十二條 已調入教師的落聘、解聘后的生活待遇:

      (一)落聘后的教師不保留原職務工資,按重新安排的工作崗位,享受相應的待遇;

      (二)落聘、解聘的教師,自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按本人解聘前的基本工資發給生活費,第4個月至第6個月按上述基本工資的50%發給生活費,滿半年后停止發放并辦理辭退手續;

      (三)拒聘人員從生效之日起有1個月的自行流動權,期滿后停發生活費并辦理辭退手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聘用單位違反本管理規定的,主管教育部門可通報批評,限其整改;

      學校領導以權謀私或對教師打擊報復的,教育主管部門有權建議董事會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四條 落聘、解聘、拒聘人員無理取鬧,糾纏領導,擾亂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 教師對解除聘用合同不服的,可以逐級向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區教育行政部門無法協調解決的,可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xxx區民辦學校的職工聘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各民辦學校可根據本規定制定有關規章制度,報區教育局社會辦學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xxx區人民政府授權區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條本規定自2001年12月29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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