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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金信托合同

    時間:2024-04-24 12:57:44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資金信托合同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資金信托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資金信托合同

    資金信托合同1

      合同號:________________

      一、合同雙方

      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方:中銀信托投資公司

      二、貸款種類

      本合同項下貸款為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作它用。

      三、貸款幣種及金額

      幣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額:(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貸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貸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計________天。

      六、利率與計息

      1.利率:(a)按年利率________%計算;

      (b)按貸方劃款日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同期利率加_______(libor+_______)計算。

      2.計息:按貸款實際發生額半年結算一次,上半年六月二十日,下半年十二月二十日,如借方未于計息日付應付利息,上述貸款利率按實際用款天數(360日/年)計息。

      3.起息:按實際匯出日起計息。

      4.如中國銀行總行制定的計息辦法發生變化時,本合同將按新的辦法執行。

      七、還款

      1.借方應嚴格按還款計劃或本合同規定還款;

      2.借款方提前還款時,應在預計償還日前十五天書面通知貸方并獲得貸方的認可。對不經貸方認可而提前歸還的貸款部分,貸方將向借方收取一次性_______%的承擔費;

      3.借方因故無法按期還款時,應于規定還款日前一個月向貸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請。并準備辦理有關展期的手續。經貸方批準同意展期的部分,不予罰息。

      八、保證

      1.借方保證向貸方提交的所有資料必須是合法、真實、有效的文件。

      2.借方保證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專款專用,不挪作它用。

      3.借方保證按時向貸方提交使用貸款的有關資料,接受貸方的'監督和檢查。

      4.借方由于變更、改制、承包或經主管部門批準關、停、并、轉時,保證最遲于一個月以前通知貸方,并立即清償所有債務。經貸方同意,借方可將債務轉移給接收單位或新設單位,但接收債務單位必須與貸方重新簽訂貸款合同,合同簽訂以前,貸方隨時有向借方追償債務的權利。

      5.貸方保證按照合同的條款及用款計劃及時向借方提供貸款。

      九、違約責任

      1.無論何方,亦無論因何種原因、何種方式拒絕執行或拖延執行本合同規定的所有條款之任何一項,均視為違約行為,應按下述條款或通過法律程序予以解決。

      2.如貸方不按合同規定,擠占挪用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時,貸方將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在原有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_____%的罰息;

      3.如貸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計劃規定按時撥付款項,借方有權要求貸方按實際違約金額及延誤天數,按罰收逾期貸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違約金。

      4.如借方未按本合同或還款計劃規定按期還款時,貸方將給予借方_________天的寬限期,如在寬限期內借方仍不能清償全部款項,則貸方將對借方加收未償還部分每日_______%的罰息。

      5.如借方在貸方加收罰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不能償還貸方貸款時,貸方有權通過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償所有未還資金。

      十、擔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有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仲裁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發生爭議,借、貸雙方首先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交由中國有關部門仲裁。此仲裁是終局的。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貸雙方各執一份;副本若干,份數不限。

      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權簽字人: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貸方:中銀信托投資公司

      有權簽字人: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銀行: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信托合同2

      甲方:xx小區業主大會

      乙方:(可能是銀行、信托公司、騰訊、阿里、京東、匯付......,其中的一家。最好能有保險公司承保“資金安全險”)

      丙方: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信托公司、騰訊、阿里、京東、匯付等等,它們其中的一家或多家可能有部份股權)

      甲、乙、丙三方(簡稱:三方)依據甲方( xx號)業主大會決議,經商定就財產權屬于甲方小區全體業主所有的共有資金(簡稱:共有資金)的監管、代收、代付等服務,達成并簽署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小區業主的共有資金,包括但不止的資金有:

      (一)物業管理服務費預付金(簡稱:物業費);

      (二)公共收益。例如廣告費、場地或房屋租賃費(簡稱:租賃費)、停車場場地費(簡稱:停車費)等;

      (三)維修基金;

      (四)代收代付水費等代收費;

      (五)按金、押金、違約金等;

      (六)經業主大會決議批準的其它收費。

      第二章甲方

      第x條在xx銀行開設一個賬戶并與銀行簽署互聯業務協議(簡稱:甲方賬戶;賬戶編號待本協議生效后十天內書面通知乙方、丙方),該帳戶只供甲方從乙方轉入小區業主的共有資金專用,帳戶上的資金的所有權屬于甲方。

      第x條賬戶里面的資金動態明細,使用丙方的互聯網智能平臺(簡稱:智能平臺),實時在互聯網上向甲方、乙方和全體業主以及甲方書面指定要物管公開。

      第x條賬戶里面的物業費,使用智能平臺專款專用只能轉劃給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為小區服務的物管公司的賬戶上。

      第x條 同意業主共有資金的總收入中扣除0.1%,作為乙方的服務費;

      第x條 同意業主共有資金的總收入中扣除1%,作為丙方的服務費;

      第x條 要求丙方在智能平臺中,開設有供甲方指定物管公司使用的物業管理服務系統,該系統的功能包括但止有供酬金制合同配套的所有的物業費的使用明細(不含酬金)、財務收支、報修報檢、崗位設置、設備維保、通知公告、業主考評等等功能,所有的功能都向業主全透明全公開。

      第三章乙方

      第x條在xx銀行開設一個賬戶并與銀行簽署互聯業務協議(簡稱:乙方賬戶;賬戶編號待本協議生效后十天內書面通知甲方、丙方),該帳戶只供甲方從乙方轉入小區業主的共有資金。

      第x條小區業主的共有資金,扣除乙方、丙方的服務費之后,T+1轉入甲方的銀行賬戶。

      第x條當甲方的賬戶由于換屆年審等原因無法使用的時候,乙方在xx銀行開設一個供本小區專用的賬戶,臨時代理甲方賬戶,資金使用方式依據業主大會原來設定的方式使用,以維持物業管理的持續性,直到業主大會有新的.決議為止,按新的協議進行服務。

      第四章丙方

      第x條 在xx銀行開設一個賬戶并開通銀企互聯業務(簡稱:甲方賬戶;賬戶編號待本協議生效后十天內書面通知甲方、丙方),該帳戶只供乙方轉入丙方和服務費使用。

      第x條智能平臺有功能,可以滿足和配合《xx小區業主共有資金管理規則》所需要的預算公示、否決投票、費用分配等等的技術需求。

      第五章 生效失效異議

      第x條本協議三方負責人簽字蓋公章后生效,未盡事宜三方友好協商解決,本協議書的仲裁的司法管轄權三方一致商定是:xx仲裁委員會。

      第x條本協議有效期暫定三年,期滿后其中的一方可以書面公開通知另外的二方不續有效期,如果沒有接到任何一方不續期的書面通知,本協議自動續期三年,可如此自動滾動續期。在有效期內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修改補充本協,協商一致可簽署補充協議,協商不一致協議到期或滾動到期自動失效。

      第x條本協議一式六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各方留存二份。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丙方(印章)

      負責人: 負責人: 負責人:

      電話: 電話: 電話:

      日期: 日期: 日期:

    資金信托合同3

      合同編號:

      當事人

      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受托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受益人:

      (甲方可以是惟一受益人)鑒于

      甲方需將資金交付信托管理并謀取相應收益,乙方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專業從事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甲方、乙方就信托設立及信托管理有關事宜經平等協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簽訂本合同。合同正文

      第一條信托目的

      1、甲方為有效運用其資金,基于對乙方的信任,通過本合同設定雙方的資金信托關系。

      2、按本合同約定,甲方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乙方,由乙方按甲方的意愿以乙方自己的名義,為甲方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運用和處分。

      第二條信托資金金額、劃款時間、信托期限

      1、信托資金幣種:人民幣,金額(大寫:,小寫:)。

      2、劃款時間:甲方須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8個營業日內將全部款項劃入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3、信托期限: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第三條信托資金及其管理方式、處分權限與核算

      1、信托資金

      信托資金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交付乙方管理的信托本金;

      (2)甲方交付的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期限開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3)乙方管理、運用和處分以上(1)、(2)項所述信托本金形成的財產;

      (4)前述財產取得的收益、賠償和其他收入。

      2、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和處分:

      3、信托資金的核算: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承諾:本合同所指向的全部信托資金來源合法。

      2、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有關資料,以使乙方從事金融業務符合有關監管規定。

      3、甲方有權向乙方了解信托資金的管理情況,并要求乙方做出說明。

      4、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條核算方法所述支付信托收益。

      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積極制訂并履行信托計劃,如遇國家金融政策重大調整,及時通知甲方,雙方應就收益分配等內容進行協商和調整。

      2、信托資金不屬于乙方的自有財產,乙方終止時,信托資金不屬于其清算財產或破產財產。

      3、信托不因乙方的名稱變更、法人變更、依法解散、被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撤銷而終止,也不因乙方的辭任而終止。

      4、乙方應當為甲方、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

      5、乙方應當將信托資金和自有資金分開管理,并將不同客戶的信托資金分別記賬。

      6、乙方應妥善保存信托資金管理、分配的完整記錄至少15年,以便甲方或受益人日后查詢。

      7、乙方按本合同約定收取報酬。

      8、乙方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信托資金承擔。乙方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托資金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9、乙方以信托資金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利益的責任。

      10、如果受益人為自然人,乙方有代扣代繳受益人個人所得稅費的義務。

      第六條受益人的權利與義務

      1、本合同有效期限內,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乙方應為受益人辦理信托受益權轉讓的有關手續。

      2、受益人可以隨時向乙方了解信托資金的管理情況,并要求乙方做出說明。

      3、根據本信托合同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信托受益權。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信托終止時信托資金的歸屬、分配方式及乙方的報酬

      1、信托終止時信托資金歸甲方所有,乙方須在信托終止起5個工作日內劃入甲方指定賬戶。

      2、乙方經營資金信托業務,以收取手續費的方式收取報酬。

      3、在本合同設定的信托期限內,乙方收取手續費計算標準為:。

      4、信托終止后乙方行使請求給付報酬權時,可以留置信托資金。扣除乙方應收手續費后的信托資金及利益歸甲方所有,乙方須在信托終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劃入甲方指定賬戶。

      第八條信托的變更、終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如需要變更本合同,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

      2、在本合同約定的信托期限內,甲方不得隨意提前終止合同,由于甲方提前終止合同造成的損失,全部由甲方承擔,且甲方須向乙方全額支付手續費。

      3、信托期限屆滿或甲方和乙方以書面協議提前終止合同,本合同設定的資金信托即告終止,信托終止時,乙方在扣除手續費后須將全部信托資金及利益歸還給甲方。

      4、本合同信托資金應與甲方其他信托財產、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托后,甲方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甲方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終止,信托資金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甲方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續,信托資金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甲方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托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九條信托事務的報告

      本資金信托終止,乙方應當于信托終止后10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并以事先約定的方式送達甲方。

      第十條稅費的繳納

      甲方、乙方和受益人應各自承擔各自取得的信托利益和手續費部分應繳納的有關稅費及其他費用。

      (對信托運用風險及本合同所述資金信托的特有風險予以明示,并說明責任分配原則。)

      第十二條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

      乙方職責終止或辭任時,新受托人由甲方另行指定,新受托人接任前,由乙方或其財產管理人依本合同先行管理信托資金。

      第十三條通知與送達

      1、地址變更的告知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應在1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按時通知的,不得對抗另一方。

      2、信托利益劃付賬戶變更的告知

      受益人獲取信托收益的信托利益劃付賬戶發生變化,受益人應在信托收益分配前1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未按時通知的,不得對抗乙方。

      3、信托事務處理情況的告知

      乙方按本合同載明的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以專人送達、掛號信件、傳真、電報或電子郵件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甲方和受益人,并存放乙方的營業場所備查。

      第十四條違約責任

      1、乙方以全部信托資金為限向甲方承擔支付信托利益的責任。乙方因管理不善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規定致使信托資金損失的,乙方應當予以補償或者賠償,具體標準為:。

      2、如甲方違約(包括但不限于:擅自變更合同、未按約定方式提前終止合同),甲方應負責賠償乙方處理信托事務而支出的費用及所受到的損失。

      第十五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對于甲方和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1、合同組成

      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都構成對本合同的附加,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3、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按受益人人數增加份數。

      第十七條附件

      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如:信托計劃、信托收益分配明細等。)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

    資金信托合同4

      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鑒于:

      1.委托人與其他投資人共同出資,委托_________(以下簡稱“信托投資公司”或“發起人”)發起設立了_________(以下簡稱“股權收購信托”);

      2.委托人根據股權收購信托相關信托文件的規定,與信托投資公司簽訂《_________資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類)》,并提供信托資金_________元,并成為該項目的特定受益人;

      3.《_________資金信托合同(優先受益權)》(以下簡稱“a類資金信托合同”)項下之優先受益人(以下簡稱“優先受益人”),有權要求上述股權收購信托特定受益人受讓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權;

      4.委托人同意向受托人提供本合同所規定的信托資金,由受托人進行管理和運用,在股權收購信托項下優先受益人要求c類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讓上述優先受益權時,或根據股權收購信托及相應信托合同的有關規定,以上述信托資金,受讓取得上述信托受益權;

      為此,委托人與受托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規定進行運用和處分,為本合同受益人獲取收益,同時根據股權收購信托項下信托文件的規定,受讓a類資金信托合同優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為優先受益人之優先受益權良好的流動性和順利退出提供保障。

      第二條 信托資金的用途

      本項目為指定用途資金信托。信托資金用于:

      1.在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情況發生時,受讓股權收購信托項下優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權;

      2.在本合同第八條的情況尚未發生時,以保證上述信托資金的流動性、安全性為原則,參與受托人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同等金額部分的債權項下投資,包括受讓受托人編號_________貸款合同(_________資金貸款項目),或投資受托人其它信托產品,以獲取信托收益。

      3.信托資金所取得的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三條 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的信托為自益信托。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

      第四條 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資金信托的幣種為人民幣。

      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委托人應于簽訂本合同后三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繳納或劃轉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資金專戶。

      受托人指定之本合同信托資金專戶信息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五條 信托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托在以下條件滿足時始得生效:

      1.股權收購信托計劃成立;

      2.委托人已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托資金。

      第六條 信托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托的期限為股權收購信托之存續期間。

      第七條 信托資金的管理和運用

      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的規定,設立信托資金專戶以區別于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合同的信托財產,進行相對獨立的管理和運用;但在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發生時,受托人應當以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用于實現優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權。

      受益人無條件同意前款規定的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方式。

      受托人對本合同項下的信托項目資金應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核算。

      第八條 信托財產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用于受讓優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

      1.在股權收購信托存續期間,優先受益人根據信托計劃股權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要求c類資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讓其信托受益權時,受托人應當按照上述信托計劃和資金行托合同規定的'條件和價格,以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

      2.在股權收購信托計劃終止前,優先受益人根據該信托計劃和有關信托合同的規定應當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其信托受益權。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上述優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時,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如無其它資金受讓,受托人應當按照股權收購信托計劃和該信托計劃項下相關信托合同規定的條件和價格,以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

      若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中的現金不足以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受托人須將信托財產以公平市場價格轉讓給第三方,或由受托人受讓,直至足額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止。

      第九條 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后信托受益權確定

      受托人受讓上述信托財產后,其繼受的信托受益權按照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下c類信托合同規定的信托受益權確定和執行。受讓人除享有上述c類信托合同項下第十二條第(1)項、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外,放棄特定收益人的其它權利。

      第十條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如下:

      (1) 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 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3)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3)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1)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妥善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未經委托人的同意,不得以本合同規定之外的方式,擅自運用、處分信托財產;

      (2)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及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資金管理報告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并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5)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并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受益人的權利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權:

      1.享有根據本信托合同規定,取得信托財產項下信托受益的權利;

      2.在本信托終止后,取得全部信托財產的權利。

      第十三條 信托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托財產承擔:

      (1)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制作、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6)信托報酬;

      (7)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

      信托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信托報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 信托報酬

      受托人根據其運用信托資金從事本合同第二條第2項的投資行為獲取信托收益情況,按照以下規定收取信托報酬:

      (1)若信托資金的當年收益率在5%以下(含5%),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0%;

      (2)若信托資金收益率在5%以上,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當年信托資金收益率-5%)。

      受托人從事本合同第二條第2項之外的信托資金運用,不得收取信托報酬。

      第十五條 信息披露

      1.信托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受托人在信托存續期間,應當自信托設立之日起,每半年以書面形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交《資金信托項目報告》,并附送信托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受托人應保證上述報告和情況表所載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

      2.信托終止后的信息披露

      本項目項下信托終止后,受托人應當于信托終止后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并送達受益人。

      第十六條 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分配

      1.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歸屬

      本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包括尚余的信托資金以及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使用上述信托資金所取的財產或權利,歸屬于本合同受益人。

      2.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

      (1)信托終止后,尚余之信托財產為現金的,由受托人于信托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金額劃轉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2)信托終止后,尚余之信托財產為財產權益的,受托人應當于信托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財產權益過戶至受益人名下,并依法辦理完畢必要的財產權利轉移手續。

      第十七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投資對象和投資項目的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權不得轉讓。

      第十九條 信托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合同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本合同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第二十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由此給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申明條款

      委托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并沒有異議。

      第二十三條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資金信托合同5

      委托人名稱: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為投資于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委托人與受托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釋義

      “本信托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本信托計劃在信托推介期間,為受托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資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計劃即構成該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托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與受托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a類資金信托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指定用途資金信托”:指委托人設立信托時,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的資金信托業務。

      “aaa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托資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資金。

      “信托計劃資金”:指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信托計劃資金專戶”:指受托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托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信托財產”:指在本信托計劃中,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計劃資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計劃對信托計劃資金進行占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的余額。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托計劃的各個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別簽訂的a類信托合同、b類信托合同或c類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類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托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托合同項下的信托收益,根據信托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計算并確定。

      “總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托利益,減去信托計劃資金后的余額。

      “信托受益權”:指本信托計劃項下之各類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計劃和相應各類信托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權和信托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托權益的總稱。

      “a類信托合同”:本信托計劃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a類資金信托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及其信托合同享有優先信托收益權等信托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a類信托合同受益人,稱為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托收益權”:僅指a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和a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權利。本信托計劃項下總信托收益,將優先用于支付優先信托收益權項下的信托收益。

      “b類信托合同”:本信托計劃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b類資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和其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權和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托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b類信托合同受益人,稱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權”:僅指b類信托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托收益權得到滿足后,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按照本信托計劃和b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權利。

      “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b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托計劃和b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財產的權利。

      “c類信托合同”:本信托計劃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c類資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和其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權和信托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托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c類信托合同受益人,稱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權”:僅指c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托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后,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對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托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c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托計劃和c類信托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財產的權利。

      “委托人”:指與受托人簽訂相應類型的資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資金的投資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托人的信托資金的信托投資公司。在本信托計劃中,指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托人與受托人所簽訂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托人為同一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指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特別委員會”:指根據受托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本信托計劃項下設立的,為應對_________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重大異常問題而設立的特別議事組織。

      “《特別委員會規則》”:指受托人為特別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該規則作為本信托計劃的附件,構成本信托計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信托計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著“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理念,將本信托計劃項下各委托人的資金,集合運用于專項受讓aaa公司/集團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權,參與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為受益人獲取收益。

      第三條信托資金的用途

      本信托計劃為指定用途資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計劃,指定信托資金由受托人管理,并與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資金集合運用,以_________經評估并經市資產評審中心確認的凈資產值為依據,確定股權受讓價格,aaa公司/集團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_________股本總額的_________%。信托計劃資金所取得的總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四條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信托為自益信托。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本合同項下的受益人為優先受益人。

      第五條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托的幣種為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3.委托人應于簽訂本合同后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劃轉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資金專戶。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規定繳付上述信托資金的,受托人有權另行與其他投資人簽訂資金信托合同。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計劃資金專戶信息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六條本信托計劃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托計劃的資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期開始之日起60日內,本信托計劃所確定的信托計劃資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權決定終止本信托計劃的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規定,決定終止本信托計劃的推介的,信托計劃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還全部的信托資金,并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占用費。

      2.本信托計劃的成立:本信托計劃于信托計劃資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托計劃成立日”)成立。信托資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計劃終止時與信托財產一起支付給受益人。

      第七條信托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托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托生效日”)生效。

      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托資金;

      2.本信托計劃成立。

      第八條信托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托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計算。

      第九條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托財產的范圍

      1.信托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與信托計劃項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托人對本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托計劃資金專戶,并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核算。

      2.信托財產的范圍,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3.信托計劃資金;

      (2)受托人以信托計劃資金受讓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_________清算時,受托人作為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條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a)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b)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c)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托人提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d)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e)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除上述一般性權利外,委托人在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項下,享有根據本信托計劃及其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規定的條件,向本信托計劃項下特別委員會委派成員的權利。c類信托合同委托人所委派的特別委員會成員應根據本信托計劃和《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特別委員會職權范圍內,享有表決權、批準權和否決權。

      2.委托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托文件的權利,并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準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接受受托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約束,同意按照該規則規定,委派代表參與特別委員會;

      (6)向本信托計劃項下受托人提供不少于人民幣_________元的資金,通過另行設立資金信托的方式,滿足本信托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權的變現;

      (7)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收取信托報酬;

      (3)以_________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于:(a)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b)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通過_________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舉、罷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c)以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d)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_________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和對_________的業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以及(e)《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

      (4)根據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1)不得向第三人轉讓、贈與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進行權利質押,但根據本信托計劃和相應資金信托合同規定,及為實現本信托計劃項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須的除外;

      (2)根據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財產管理報告和信托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并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權:

      1.特定信托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托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后,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受益人對剩余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分配請求權。在優先信托收益權和普通信托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托收益的分配。

      2.信托財產特定分配權:即根據本信托計劃和c類信托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財產的權利。在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托財產的分配。

      3.享有要求任一個普通受益人或全體普通受益人等比例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b類信托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權的權利;

      4.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受益人應根據本信托計劃和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三條信托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托財產承擔:

      (1)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制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托報酬;

      (8)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戶等費用;

      (9)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信托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信托報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信托報酬

      本信托計劃的信托報酬總額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從信托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計劃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后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___萬元,由受托人分別于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后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十五條信托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托收益的來源:本信托計劃項下的總信托收益,為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對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計劃資金和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后的余額。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收益,為總信托收益減去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占c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2.受益人的實際信托收益取決于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于分配的利潤數額,以及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況。

      第十六條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本合同項下信托收益應當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受托人應當按照本合同信托資金額占c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進行信托收益分配。

      2.信托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_________利潤分配實施后十五日內,向本合同受益人進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信托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七條信息披露

      1.信托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托計劃推介期間,本信托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放置于受托人營業場所,委托人可以查閱。

      (2)本信托計劃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資金運作及收益情況表、信托財產風險狀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項說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托書在受托人營業場所進行查閱。

      (3)在本信托計劃成立每滿一年后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財產年度管理、運用報告書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與受益人:(a)受托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b)在受托人網址_________上公告;(c)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托人在實施本信托計劃過程中發生信托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嚴重影響信托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與受益人。

      2.信托終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計劃終止后3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財產清算報告,并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方式報告委托人與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八條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

      1.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歸屬和受益人信托財產的分配:本信托計劃終止時,信托財產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歸屬于受益人。本信托計劃終止,受托人應根據本合同和信托計劃的規定,負責信托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在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后的剩余部分,歸全體特定受益人,由受托人按照受益人的信托資金占c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2.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期間:受托人應于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終止后40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信托財產分配日"),進行信托財產的分配。

      3.信托財產的分配方式:本信托計劃終止后,受托人以股權方式,向受益人進行信托財產分配。對特定受益人,應采用股權的方式進行分配,在滿足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財產分配權后剩余的_________股權,受托人應當按照特定受益人信托資金占c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直接分配給各個特定受益人,并負責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4.在本信托計劃終止后,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時,_________股份從受托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承擔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風險。

      5.信托終止后,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受托人應當于本信托計劃終止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項下受益人應分得的_________股份過戶至受益人名下,并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第十九條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項下的信托受益權償還債務。

      經受托人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本合同所規定的信托受益權。

      第二十條對優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權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權的受讓

      1.對優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權的受讓

      (1)信托期間,本信托計劃項下之優先受益人有權按照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要求特定受益人通過受讓其信托合同的形式,受讓其信托合同項下的信托受益權。優先受益人請求特定受益人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時,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義務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由受托人負責落實。轉讓方應當按照轉讓的信托合同信托資金額的0.1%向受托方繳納轉讓手續費。

      (2)在信托終止前2日,本信托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應當將其全部信托受益權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義務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由受托人負責落實。上述轉讓不收取轉讓手續費。

      (3)前述(1)、(2)小項所述信托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為其所簽署的a類信托合同的信托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托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預期收益之和。

      2.對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權的受讓:受益人有權按照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信托受益權。受益人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轉讓信托受益權時,普通受益人有義務轉讓上述信托受益權。上述信托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為轉讓的b類信托合同的信托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托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預期收益之和。受讓方應當按照轉讓的信托合同信托資金額的0.1%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3.上述信托受益權轉讓后權利的確定:特定受益人按照本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受讓相應信托受益權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受讓后信托受益權的內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a類信托合同項下之信托受益權,或b類信托合同項下之信托受益權后,其繼受的信托受益權按照本信托計劃項下c類信托合同規定的信托受益權確定和執行。受讓人除享有上述c類信托合同項下第十二條第(1)項、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外,放棄其他特定收益人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優先受讓權

      除前述第二十條第1項、第2項所規定的情形外,優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轉讓信托受益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應于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征詢特定受益人意見。特定受益人應當在7日內予以書面答復。特定收益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的權利。特定受益人放棄優先受讓權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內未予答復的,優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即可按照其各自信托合同的規定,轉讓信托受益權。

      第二十二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信托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托計劃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凈資產下降到本信托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托計劃,由受托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托計劃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導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職責時,在經委托人認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繼續履行受托人職責。

      第二十四條稅收

      受益人與受托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違約與補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由此給本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六條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合同的整體性

      本信托計劃(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本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本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簽署信托合同后,即視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中所規定的,對本信托計劃項下各類信托合同(包括a類、b類以及c類信托合同)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并確認上述權利、義務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上述規定,即構成對本信托合同的違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申明條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且均無異議。

      第二十九條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受托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資金信托合同6

      委托人: 受托人:________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營業地址或住址: 營業地址: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 真: 傳 真:

      為投資于________外環隧道項目,委托人與受托人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_外環隧道項目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托: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外環隧道項目資金信托。

      3、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4、外環隧道項目:指________外環隧道工程項目,即《________市外環隧道投資建設運營專營權合同》項下的________外環隧道工程項目。

      5、外環隧道項目公司:指在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________外環隧道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6、指定管理資金信托:指委托人設立信托時,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明確指定,由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的資金信托業務。

      7、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的.資金。

      8、信托計劃:指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9、信托專戶:指受托人在 中國工商銀行________市武進路支行開立信托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10、信托利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11、總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時產生收益。

      12、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13、收付代理機構:指中國工商銀行________市分行

      14、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進行經營管理,由受托人本著"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理念集合運用:

      (1)投資于外環隧道項目公司,通過外環隧道項目的建設、運營獲取收益;

      (2)信托期間的出資收益,存放于銀行,或用于購買國債。

      第三條 信托類別

      本信托為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委托人指定信托資金由受托人管理并與其他信托資金共同運用,投資于外環隧道項目公司。

      委托人同意加入信托計劃。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托為自益信托,委托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 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小寫金額¥: 萬元 )。

      受托人在中國工商銀行________市武進路支行開立信托專戶。

      委托人為自然人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托資金交納至:(填寫說明:劃"√"表示選擇)

      資金信托合同范本7

      合同編號:________

      貸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__

      借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 證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貸款種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借款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借款利率:借款利率為月息____‰,按季收息,利隨本清。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調整后的規定計算。

      第五條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實際發放和期限以借據分____次或一次發放和收回。借據應作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保證條款:

      借款方請__ __作為借款保證方,經貸款方審查,證實保證方具有擔保資格和足夠代償借款的能力。保證方有權檢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方連帶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必要時,貸款方可以從保證方的存款帳戶內扣收貸款本息。

      第八條違約責任:

      1.簽訂本合同后,貸款方應在借款方提出借據____日內(假日順延)將貸款放出,轉入借款方帳戶。如貸款方未按期發放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的貸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償付違約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資積壓或損失浪費,或進行非法經營,貸款方不負任何責任,并有權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或從借款方帳戶中扣收貸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轉移并違約使用資金,貸款方有權商請其他開戶行代為扣款清償。

      3.借款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還款。如借方需要將借款展期,應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貸款方提出申請,有保證方的,還應由保證方簽署同意延長擔保期限,經貸款方審查同意后辦理延期手續。如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并按銀行規定收逾期利息和罰息。如企業經營不善發生虧損或虛盈實虧,危及貸款安全時,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第九條其他:

      除因法律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據法律規定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并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雙方協議的附加條款 。

      第十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凡因本合同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由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金融爭議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經各方簽字后生效,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后自動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 份,報送 有關單位各留存一份。

      貸 款 方:__________(公章) 借 款 方: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簽章)

      開戶銀行:__________

      賬 號:__________

      保 證 方: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簽章)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

    資金信托合同7

      _______國信 (xt)字第( )號

      本合同鄭重聲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托合同規定管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由受托人賠償。

      本合同的雙方為: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托事宜達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 受托人確認

      1.受托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準重新登記的信托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 委托人確認

      1.委托人自愿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委托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 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與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托人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為:

      法人/其他組織 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 ______________

      _______ 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國信)運用信托財產的方式主要是以金融租賃的方式購買承租人選定的租賃物并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從而獲取租金收益。在信托財產運用過程中,存在租賃物風險、信用風險、管理風險和其它風險。將信托資金以金融租賃方式進行運用,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損失的風險。 _______國信將嚴格按照信托合同及信托計劃書的約定,履行誠實、信用、謹慎、高效的管理職責和義務,但并不意味著承諾信托財產的運用無風險。

      _______國信依據信托合同和信托計劃書的約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財產承擔;

      _______國信違背信托合同和信托計劃書的約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_______國信負責賠償。不足賠償時,由信托財產承擔。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托人,將資金委托給_______國信,并由_______國信按照信托合同和信托計劃書的約定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是本人/本機構的真實意愿,表明本人/本機構已了解_______國信運作信托財產可能帶來的風險。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托人,同時代表受益人簽署本文件表示已仔細閱讀了本文件、信托合同、信托計劃書及其他有關信息。

      委托人(簽署):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資金信托合同8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貸款方、借款方、擔保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貸款種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借款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借款利率:借款利率為月息____‰,按季收息,利隨本清。

      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調整后的規定計算。

      第五條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實際發放和期限以借據分____次(或一次)發放和收回。借據應作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保證條款:

      借款方請____作為借款保證方,經貸款方審查,證實保證方具有擔保資格和足夠代償借款的能力,保證方有權檢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方連帶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必要時,貸款方可以從保證方的.存款帳戶內扣收貸款本息。

      第八條違約責任:

      1。簽訂本合同后,貸款方應在借款方提出借據____日內(假日順延)將貸款放出,轉入借款方帳戶。如貸款方未按期發放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的貸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償付違約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資積壓或損失浪費或進行非法經營,貸款方不負任何責任,并有權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或從借款方帳戶中收貸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轉移并違約使用資金,貸款方有權商請其他開戶行代為扣款清償。

      3。借款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還款。如借方需要將借款展延,應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貸款方提出申請,有保證方的,還應由保證方簽署同意延長擔保期限,經貸款方審查同意后辦理延期手續。如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并按銀行規定收逾期利息和罰息。如企業經營不善發生虧損或虛盈實虧,危及貸款安全時,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第九條合同變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據《合同法》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并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第十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按()項處理。

      (1)由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本合同經各方簽字后生效。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保證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資金信托合同9

      合同編號:

      貸款方: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

      保證方:__________

      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貸款種類:

      二、借款金額(大寫):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借款利率為月息千分之___按季收息,利隨本清。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調整后的規定計算。

      五、借款期限:

      借款時間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借款實際發放和期限以借據分___次或一次發放和收回。借據應作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__________

      2.還款方式:__________

      七、保證條款:

      借款方請__________作為自己的借款保證方,經貸款方審查,證實保證方具有擔保資格和足夠代償借款的能力。保證方有權檢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方連帶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必要時,貸款方可以從保證方的存款賬戶內扣收貸款本息。

      八、違約責任:

      1.簽訂本合同后,貸款方應在借款方提出借據___日內(假日順延)將貸款放出,轉入借款方賬戶。如貸款方未按期發放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的貸款利息的20%計算向借款方償付違約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資積壓或損失浪費,或進行非法經營,貸款方不負任何責任,并有權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或從存款戶中扣收貸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轉

      移并違約使用資金,貸款方有權商請其他開戶行代為扣款清償。

      3.借款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還款。如借款方需要將借款展期,應在借款到期前五日向貸款方提出申請,有保證方的,還應由保證方簽署同意延長擔保期限,經貸款方審查同意后辦理展期手續。如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并按銀行規定加收逾期利息和罰息。如企業經營不善發生虧損或虛盈實虧,危及貸款安全時,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九、其它:

      除因《民法典》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據《民法典》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并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雙方協議的附加條款。

      十、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經各方簽字后生效,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后自動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___份,報送______有關單位各留存一份。

      貸款方:(公章) 借款方:(公章)

      法人代表:(蓋章) 法人代表:(蓋章)

      保證方:(公章) 借款方開戶銀行和帳號:

      法人代表:(蓋章)

      簽約日期:___

      簽約地點:___

    資金信托合同10

      為投資于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委托人與受托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托的幣種為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3.委托人應于簽訂本合同后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劃轉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資金專戶。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規定繳付上述信托資金的,受托人有權另行與其他投資人簽訂資金信托合同。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計劃資金專戶信息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二條信托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托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托生效日”)生效。

      第三條信托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托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計算。

      第四條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托財產的范圍

      1.信托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與信托計劃項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托人對本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托計劃資金專戶,并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核算。

      第五條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

      (a)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b)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c)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托人提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

      (d)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e)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托文件的權利,并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準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接受受托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約束,同意按照該規則規定,委派代表參與特別委員會;

      (6)向本信托計劃項下受托人提供不少于人民幣_________元的資金,通過另行設立資金信托的方式,滿足本信托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權的變現;

      (7)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條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收取信托報酬;

      (3)根據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1)不得向第三人轉讓、贈與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進行權利質押,但根據本信托計劃和相應資金信托合同規定,及為實現本信托計劃項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須的除外;

      (2)根據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財產管理報告和信托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并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信托報酬

      本信托計劃的信托報酬總額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從信托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計劃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后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萬元,由受托人分別于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后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八條信托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托收益的來源:本信托計劃項下的總信托收益,為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對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計劃資金和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后的余額。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收益,為總信托收益減去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占C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第九條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項下的信托受益權償還債務。

      經受托人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本合同所規定的信托受益權。

      第十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一條信托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托計劃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凈資產下降到本信托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托計劃,由受托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托計劃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導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職責時,在經委托人認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繼續履行受托人職責。

      第十二條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信托合同11

      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為明確資金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保障信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_________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職能,規范信托管理中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委托人與受托人本著平等、互利、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釋義

      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約定,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 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

      1.2 信托合同、本合同:指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的《_________》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3 本信托: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集合資金信托。

      1.4 信托計劃:指《_________》。

      1.5 委托人:指與受托人簽訂本合同且有義務將信托本金交付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1.6 受托人:指_________公司。

      1.7 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1.8 項目公司:指在_________登記注冊的_________公司。

      1.9 信托財產:指受托人因承諾信托取得的信托本金以及對信托本金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1.10 信托本金:指委托人為設立本信托于簽訂本合同時實際交付受托人的資金。

      1.11 信托專戶:指受托人在_________開立的本信托項下的資金專用賬戶。

      1.12 信托財產銀行劃付賬戶:指委托人指定的用于受托人支付受益人信托收益和移交信托財產的銀行賬戶。

      1.13 委托人獨立確定的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指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信托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

      第二條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授權受托人以委托人獨立確定的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以期最大限度的為受益人謀取利益。

      第三條 信托類別

      本信托為委托人獨立確定的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的信托。

      第四條 信托本金及交付

      4.1 信托本金幣種為:人民幣(元),金額為:_________(大寫)元整,(小寫¥_________元整)。

      4.2 委托人應在簽訂本合同當日將信托本金交付至以下信托專戶:開戶銀行:_________,賬戶名稱:_________,銀行賬號:_________。

      4.3 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存放銀行。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信托計劃成立后歸入信托財產,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時支付給受益人。

      第五條 信托生效及信托期限

      5.1 本信托自委托人交付信托本金且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生效。

      5.2 本信托期限為三年,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 信托受益人信托財產權利歸屬人

      6.1 本信托受益人為本合同附件二《多個受益人一覽表》中載明的受益人,受益人的基本情況和信托利益劃付賬戶見《多個受益人一覽表》。

      6.2 本信托終止后,剩余信托財產的權利歸屬人為:《多個受益人一覽表》中載明的受益人。

      第七條 信托財產的構成

      7.1 信托本金;

      7.2 信托本金受讓項目公司股權后取得的股權;

      7.3 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

      7.4 法律、法規規定可計入信托財產的其他財產。

      第八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

      8.1 委托人授權受托人將信托本金加入信托計劃,與加入信托計劃的其他信托本金聚集起來,以受托人名義運用于受讓_________公司持有的項目公司%的股權。

      8.2 委托人授權受托人按信托計劃第五條5.2款規定的計劃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

      第九條 信托財產的核算

      9.1 本信托由受托人建立核算賬戶,按信托本金占計劃本金的比例核算信托財產價值,分享信托收益,分擔信托財產損失。

      9.2 本信托承擔的包括稅費、中介費用、受托人報酬在內的各種費用統一按信托計劃規定支付。

      9.3 本信托損益的計算方法、信托收益分配時間及分配方式按信托計劃規定執行。

      第十條 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0.1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2)按照本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付信托本金;

      (3)保證信托本金為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已就設立本信托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本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按照本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受托人報酬;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10.2 受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有權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有權依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約定取得報酬;

      (3)按照本合同及信托計劃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4)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及其他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5)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6)根據本合同規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10.3 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

      (2)信托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規定轉讓和繼承;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11.1 本信托生效后,受托人應當向受益人交付《受益權證明書》。

      11.2 信托期限內,受益人轉讓受益權,應當滿足以下全部條件:

      (1)符合受益人大會通過的《信托受益權轉讓辦法》規定的受益權轉讓條件;

      (2)持本合同、《受益權證明書》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身份證明文件,與受讓人共同到受托人住所地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換發《轉(受)讓受益權證明書》。未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3)按照信托本金的1‰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11.3 因繼承發生的信托受益權轉讓,繼承人應持有效證明,參照11.2款(2)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信托的終止、清算與信托財產的歸屬

      12.1 本信托生效后,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受益人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本信托。

      12.2 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之一終止:

      (1)信托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

      (2)信托期限期滿;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3 本信托終止,信托財產按信托計劃規定清算。清算后的信托財產,按以下方式分配轉移給本信托的信托財產歸屬人。

      (1)現金形態的信托財產由受托人以現金形式,按信托本金占計劃本金的比例,采用劃付至信托利益劃付帳戶的方式轉移給信托財產歸屬人。

      (2)股權形態的信托財產,本信托終止時目標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受托人按本信托的信托本金占計劃本金的比例過戶至信托財產歸屬人名下,但信托財產歸屬人應當提前支付過戶費用,否則,受托人有權留置股權。信托終止時目標公司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由受托人按本信托的信托本金占計劃本金的比例過戶至信托財產歸屬人名下違反《公司法》第20條規定的,受托人無需與委托人、受益人、信托財產權利歸屬人另行協商,本信托及信托計劃視為終止條件不成立,本信托的信托期限自動延長至股權過戶法定條件具備之日止,延長信托期限內的受托人報酬由受托人與受益人另行協商。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3.1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即視為違約,應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13.2 因委托人原因導致本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應承擔由此給受托人、信托計劃項下其他當事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四條 爭議處理

      因本合同和與本合同相關聯的事務產生爭議,當事人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訴訟由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通知、送達

      15.1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任何一方聯系地址和方式發生變化,應自變化之日起10日內通知其他方。信托期限內,受益人變更信托利益劃付帳戶,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并持本合同及受益人身份證件到受托人住所地辦理信托利益劃付帳戶變更確認手續,未通知受托人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15.2 本合同規定的送達為:

      (1)送達方式:專人送達、掛號信、傳真、電報、電子郵件等方式,同時存放受托人營業場所備查;

      (2)送達地址:本合同載明的地址;

      (3)收到時間:專人送達的,受送達人書面簽收日;掛號信送達的,掛號信回執所示日;傳真、電報、電子郵件送達的,收到回復日或成功發送確認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其他事項

      16.1 本合同規定的工作日如遇法定節假日,相應順延。

      16.2 本合同自以下條件滿足之日起生效:

      (1)委托人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2)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16.3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另交每位受益人一份加蓋受托人印章的本合同的復印件。

      16.4 信托計劃、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多個受益人一覽表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本合同與信托計劃、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內容沖突的,優先適用本合同。

      第十七條 特別申明

      17.1 委托人在簽署本合同前已認真閱讀和研究了本合同中的所有受托人免責條款,對其文字和法律含義無異議,并與受托人的理解完全一致。

      17.2 當事人在簽署本合同前已認真閱讀和研究了本合同、信托計劃,對其文字和法律含義無異議,并與受托人的理解完全一致。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 受托人(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人名稱: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為投資于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委托人與受托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釋義

      “本信托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本信托計劃在信托推介期間,為受托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資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計劃即構成該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托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與受托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a類資金信托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指定用途資金信托”:指委托人設立信托時,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的資金信托業務。

      “aaa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托資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資金。

      “信托計劃資金”:指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信托計劃資金專戶”:指受托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托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信托財產”:指在本信托計劃中,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計劃資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計劃對信托計劃資金進行占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的余額。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托計劃的各個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別簽訂的a類信托合同、b類信托合同或c類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類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托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托合同項下的信托收益,根據信托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計算并確定。

      “總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托利益,減去信托計劃資金后的余額。

      “信托受益權”:指本信托計劃項下之各類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計劃和相應各類信托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權和信托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托權益的總稱。

      “a類信托合同”:本信托計劃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a類資金信托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及其信托合同享有優先信托收益權等信托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a類信托合同受益人,稱為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托收益權”:僅指a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和a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權利。本信托計劃項下總信托收益,將優先用于支付優先信托收益權項下的信托收益。

      “b類信托合同”:本信托計劃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b類資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和其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權和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托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b類信托合同受益人,稱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權”:僅指b類信托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托收益權得到滿足后,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按照本信托計劃和b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權利。

      “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b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托計劃和b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財產的權利。

      “c類信托合同”:本信托計劃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c類資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和其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權和信托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托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c類信托合同受益人,稱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權”:僅指c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托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后,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對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托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c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托計劃和c類信托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財產的權利。

      “委托人”:指與受托人簽訂相應類型的資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資金的投資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托人的信托資金的信托投資公司。在本信托計劃中,指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托人與受托人所簽訂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托人為同一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指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特別委員會”:指根據受托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本信托計劃項下設立的,為應對_________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重大異常問題而設立的特別議事組織。

      “《特別委員會規則》”:指受托人為特別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該規則作為本信托計劃的附件,構成本信托計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信托計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著“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理念,將本信托計劃項下各委托人的資金,集合運用于專項受讓aaa公司/集團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權,參與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為受益人獲取收益。

      第三條 信托資金的用途

      本信托計劃為指定用途資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計劃,指定信托資金由受托人管理,并與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資金集合運用,以_________經評估并經市資產評審中心確認的凈資產值為依據,確定股權受讓價格,受讓aaa公司/集團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_________股本總額的_________%。信托計劃資金所取得的總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四條 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信托為自益信托。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本合同項下的受益人為優先受益人。

      第五條 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托的幣種為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3.信托資金的交付:_________。

      委托人為自然人的,應在受托人營業場所簽署本合同并交付信托資金。

      委托人如為機構的,應至受托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并在包括合同簽署日在內的二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劃轉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計劃資金專戶。

      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規定繳付上述信托資金的,受托人有權另行與其他投資人簽訂資金信托合同。

      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計劃資金專戶信息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六條 本信托計劃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托計劃的資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期開始之日起60日內,本信托計劃所確定的信托計劃資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權決定終止本信托計劃的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規定,決定終止本信托計劃的推介的,信托計劃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還全部的信托資金,并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占用費。

      2.本信托計劃的成立:本信托計劃于信托計劃資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托計劃成立日”)成立。信托資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計劃終止時與信托財產一起支付給受益人。

      第七條 信托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托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托生效日”)生效。

      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托資金;

      2.本信托計劃成立。

      第八條 信托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托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計算。

      第九條 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托財產的范圍

      1.信托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與信托計劃項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托人對本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托計劃資金專戶,并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核算。

      2.信托財產的范圍,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信托計劃資金;

      (2)受托人以信托計劃資金受讓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_________清算時,受托人作為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條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a)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b)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c)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托人提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d)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e)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除上述一般性權利外,委托人在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項下,享有根據本信托計劃及其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規定的條件,向本信托計劃項下特別委員會委派成員的權利。b類信托合同委托人所委派的特別委員會成員應根據本信托計劃和《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特別委員會職權范圍內,享有表決權。

      2.委托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托文件的權利,并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準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同意按照受托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向特別委員會委任成員,并接受該規則規定的約束;

      (6)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收取信托報酬;

      (3)以_________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于:(a)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b)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通過_________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舉、罷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c)以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d)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_________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和對_________的業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以及(e)《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

      (4)根據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1)不得向第三人轉讓、贈與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進行權利質押,但根據本信托計劃和相應資金信托合同規定,及為實現本信托計劃項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須的除外;

      (2)根據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財產管理報告和信托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并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權:

      1.普通信托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收益權得到滿足后,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受益人在b類信托合同規定的預期信托投資收益率的限度內,先于特定受益人對信托收益享有的分配請求權。在優先信托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普通受益人進行信托收益的分配。在普通信托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托收益的分配。

      2.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即根據本信托計劃和b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優先于特定受益人分配信托財產的權利。在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托財產的分配。

      3.受益人有權將信托受益權根據本合同及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轉讓,但不得以信托受益權用于償還債務。

      4.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受益人應根據本信托計劃和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三條 信托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托財產承擔:

      (1)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制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托報酬;

      (8)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戶等費用;

      (9)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信托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信托報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 信托報酬

      本信托計劃的信托報酬總額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從信托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計劃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后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___萬元,由受托人分別于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后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十五條 信托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托收益的來源:本信托計劃項下的總信托收益,為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對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計劃資金和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后的余額。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收益,為總信托收益減去全部優先受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中,不超過本條第二項規定的預期信托投資收益率的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占b類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受益人分配的部分。超過上述信托投資收益率以上部分的信托收益,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全部歸特定受益人享有。

      2.本合同項下預期年信托投資收益率:

      (1)本合同項下預期年信托投資收益率為8%。實際年信托投資收益率將根據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于分配的利潤數額等因素確定。

      (2)本合同項下受益人同意其年信托投資收益率最高不得超過上述預期年信托投資收益率。超過上述預期信托投資收益率以上部分的剩余信托收益,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全部歸全體特定受益人享有。

      (3)委托人在此確認,其已經理解本條第2項之第(1)小項所述之信托投資收益率,僅為預期信托投資收益率,其并不表示或暗示受托人對上述收益率的保證或承諾。信托資金的實際信托投資收益率取決于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于分配的利潤數額,以及優先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況。

      3.信托投資收益率的計算:以上信托投資收益率,以委托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數額為基數確定。

      第十六條 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本合同項下信托收益應當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受托人應當按照本合同信托資金額占b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進行信托收益分配。本信托計劃存續期間,當年度實際提取和分配的收益不足預期年信托投資收益率的,以次年度普通受益人可分配的信托收益彌補不足部分,然后再按照不超過預期年信托投資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內,以此類推。

      2.信托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_________利潤分配實施后十五日內,在滿足優先受益人的信托優先收益權后,向本合同受益人進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信托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七條 信息披露

      1.信托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托計劃推介期間,本信托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放置于受托人營業場所,委托人可以查閱。

      (2)本信托計劃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資金運作及收益情況表、信托財產風險狀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項說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托書在受托人營業場所進行查閱。

      (3)在本信托計劃成立每滿一年后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財產年度管理、運用報告書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與受益人:(a)受托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b)在受托人網址_________上公告;(c)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托人在實施本信托計劃過程中發生信托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嚴重影響信托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與受益人。

      2.信托終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計劃終止后3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財產清算報告,并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方式報告委托人與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八條 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

      1.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歸屬和受益人信托財產的分配: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歸屬于受益人。本信托計劃終止,受托人應根據本合同和信托計劃的規定,負責信托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

      2.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期間:受托人應于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終止后40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信托財產分配日”),進行信托財產的分配。

      3.信托財產的分配方式:本信托計劃終止后,受托人以分配_________股權方式,向受益人進行信托財產分配。在本信托計劃終止后,由受托人根據信托終止時_________經評估的每股凈資產值折價,提取與b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等額的_________股份,依據受益人信托資金占b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向受益人進行分配。在受托人所持_________股份按照上述每股凈資產值折價,少于b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時,按照受益人信托資金占b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對信托財產進行等比例分配。

      4.受托人以_________股份進行分配,應負責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在信托終止后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時,作為信托財產的_________股份從受托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承擔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風險。

      5.信托終止后,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受托人應當于本信托計劃終止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項下受益人應分得的_________股份過戶至受益人名下,并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第十九條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信托受益權,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后,可通過轉讓信托合同形式轉讓,并可以在滿足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合同不超過200份的前提下分割轉讓。

      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轉讓信托受益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應于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征詢特定受益人意見。特定受益人應當在7日內予以書面答復。特定受益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的權利。特定受益人放棄優先受讓權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內未予答復的,受益人方可按照其各自信托合同的規定,轉讓信托受益權。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信托合同和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轉讓人和受讓人按照轉讓的信托合同信托資金額的0.1%分別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未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受益人轉讓本合同項下之信托受益權,應當將本信托計劃項下委托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第二十條 向特定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

      1.在信托期間,特定受益人有權按照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本合同項下之信托受益權。特定受益人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信托合同項下的信托受益權時,本合同之受益人有義務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

      2.轉讓價格的確定和轉讓手續費:上述信托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為受益人轉讓的b類信托合同的信托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托投資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預期收益之和。上述信托受益權的受讓方應當按照轉讓的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的0.1%向受托人支付轉讓手續費。

      3.上述信托受益權轉讓后權利的確定: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按照本條的規定,受讓受益人信托受益權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受讓后信托受益權的內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信托受益權后,其繼受的信托受益權按照本信托計劃項下c類信托合同規定的信托受益權確定和執行。受讓人除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權、信托財產特定分配權和要求本信托計劃項下普通受益人向其轉讓其信托受益權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外,放棄其他特定受益人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它風險。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二條 信托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托計劃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凈資產下降到本信托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托計劃,由受托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托計劃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導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職責時,在經委托人認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繼續履行受托人職責。

      第二十三條 稅收

      受益人與受托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由此給本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本信托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五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合同的整體性

      本信托計劃(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本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本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簽署信托合同后,即視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中所規定的,對本信托計劃項下各類信托合同(包括a類、b類以及c類信托合同)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并確認上述權利、義務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上述規定,即構成對本信托合同的違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申明條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且均無異議。

      第二十八條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 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 受托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委托單位(簡稱甲方):_________

      受托單位(簡稱乙方):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辦理財產信托,除確認財托字第_________號“財產信托基本協議”的各項條款外,有關財產信托的具體事項,補充訂立以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將準備出售給_________單位的設備(物資),向乙方提出財產信托,并要求乙方在購貨單位延期付款期間提供融資。

      第二條 甲方保證執行供需雙方訂立的供貨合同。凡發生脫期交貨或產品質量等違約事項,概由甲方負責處理。

      第三條 乙方同意按“財產信托基本協議”第四條規定,在收到需貨單位的銀行承兌匯票后的_________天內,按承兌匯票金額向甲方一次墊付全部貨款。

      第四條 甲方收到墊付的乙方貨款后的_________天內,一次付清乙方財產信托手續費_________元。

      第五條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乙方全部收回融資本息止為財產信托期,在此期間如發生任何意外事項,而使乙方無法按期收回融資本息時,甲方確認乙方有權向甲方連帶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資本息。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基金發起人:_________

      基金管理人:_________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

      目錄

      一、前言

      二、釋義

      三、基金合同當事人

      四、基金發起人的權利與義務

      五、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六、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與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況

      十一、基金的設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十五、基金的轉托管

      十六、基金資產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銷售

      十八、基金的注冊登記

      十九、基金的投資

      二十、基金的融資

      二十一、基金資產

      二十二、基金資產估值

      二十三、基金費用與稅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與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終止與清算

      二十八、業務規則

      二十九、違約責任

      二十九、違約責任

      三十、爭議處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與終止

    資金信托合同1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與號碼: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_________資金信托合同》。

      第一條 釋義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__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托: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_資金信托。

      3.信托當事人:指受本信托關系約束,根據本信托合同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資金而設立的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5.信托計劃:指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

      6.信托資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數額向受托人交付的資金。

      7.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8.信托貸款:指受托人對_________公司的信托貸款。

      9.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0.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托目的

      受托人為發揮在_________領域的投融資優勢,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交付給予受托人經營管理的信托資金,以信托貸款的方式運用于_________公司的融資項目。

      第三條 信托類別

      本信托為指定管理資金信托。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托為自益信托,委托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 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萬元(小寫金額¥:_________萬元)。受托人在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開立信托專戶。

      委托人為自然人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托資金交納至:(填寫說明:劃√表示選擇)

      (1)受托人營業場所 □

      (2)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 □

      委托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托資金劃款至受托人以下銀行賬號: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

      第六條 信托期限

      信托計劃推介期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推介期結束日為信托計劃成立之日,信托期限為______年,自本信托計劃成立日起計算。

      第七條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3.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托文件的權利,并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準或授權手續;

      5.保證設立本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八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收取信托報酬;

      3.根據情況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以信托財產名義所有人的身份,作為_________公司的債權人行使債權人權利;

      5.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恪盡職守,本著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6.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凈收益;

      7.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權;

      2.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權用于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

      4.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條 信托財產的構成

      信托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資金;

      2.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一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由受托人按信托計劃的規定,與信托計劃項下的其他信托財產集合管理和運用。

      委托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計劃。

      受托人對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單獨記帳,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 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委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托財產承擔。

      (1)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的代理費用;

      (6)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7)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本款所稱費用,是指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2.費用計提

      本信托設立和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受托人的信托報酬根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計算和提取。?

      第十三條 信托收益、信托收益率與信托凈收益的計算

      1.信托收益的計算

      (1)信托收益指信托貸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不含信托報酬)后的余額部分。

      (2)本款所稱信托貸款利息,是指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托計劃資金的貸款利息。

      2.信托收益率的計算

      信托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計劃資金×100%

      3.信托凈收益的計算

      信托凈收益=信托收益-信托報酬

      信托凈收益=信托收益-信托報酬

      第十四條 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1.信托報酬的提取

      受托人在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滿一年末按本條第二項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結算及劃撥。

      2.信托報酬計算方法

      (1)若信托資金的當年信托收益率為4%以下(包括本數),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0%;

      (2)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于4.6%(含4.6%)之間,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當年信托收益率-4%)。

      (3)若信托資金的當年信托收益率超過4.6%,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0.6%+(當年信托收益率-4.6%)×50%]。

      3.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條計算。

      第十五條 信托凈收益的分配與信托財產的歸屬

      1.信托凈收益的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凈收益;

      (2)信托存續期間,受托人僅就信托凈收益部分進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3)信托凈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憑身份證明文件、法人授權文件、信托合同到受托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托凈收益。

      (4)信托凈收益分配時間為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每滿一年后的10個工作日內。

      2.信托財產的歸屬

      (1)信托終止,扣除第十二條規定的信托費用后的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

      (2)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財產返還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托人指定的地點領取;

      (3)信托終止日至信托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于受益人,與信托財產一并返還。

      第十六條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在信托期限內,受益人可以通過轉讓信托合同的形式轉讓信托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身份證明文件、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當將本信托項下委托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0.1%分別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信托的變更、解除、終止與新受托人選任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銷、解除或終止信托。

      2.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計劃終止;

      (3)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4)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本合同與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本信托終止時有權優先加入_________項目的下一個信托計劃,但應在本信托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受托人。

      3.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按照《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稅收

      受益人與受托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的過程中,可能會面臨融資對象和融資項目的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等。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由此給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當事人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 通知

      委托人與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寫的住所地為信托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另一方。

      受托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記的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因委托人未及時通知受托人聯系地址信息而導致任何損失,受托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其他事項

      1.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合同的組成

      信托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相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3.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簽名)并由委托人交付信托資金后生效。

      4.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受托人(蓋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附件

      在簽署本合同前,受托人提示:委托人委托給受托人的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同時請委托人仔細閱讀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全部內容,并對各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有關權利、義務的條款的法律含義進行準確無誤的理解。

    資金信托合同13

      貸款方:

      借款方:

      保證方:

      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貸款種類:

      二、借款金額(大寫):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借款利率為月息千分之按季收息,利隨本清。

      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調整后的規定計算。

      五、借款期限:

      借款時間自一九年月日,至一九年月日止。借款實際發放和期限以借據分次或一次發放和收回。借據應作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

      2.還款方式:

      七、保證條款:

      借款方請作為自己的借款保證方,經貸款方審查,證實保證方具有擔保資格和足夠代償借款的能力。保證方有權檢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方連帶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必要時,貸款方可以從保證方的存款帳戶內扣收貸款本

      息。

      八、違約責任:

      1.簽訂本合同后,貸款方應在借款方提出借據日內(假日順延)將貸款放出,轉入借款方帳戶。如貸款方未按期發放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的貸款利息的20%計算向借款方償付違約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資積壓或損失浪費,或進行非法經營,貸款方不負任何責任,并有權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或從存款戶中扣收貸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轉移并違約使用資金,貸款方有權商請其他開戶行代為扣款清償。

      3.借款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還款。如借款方需要將借款展期,應在借款到期前五日向貸款方提出申請,有保證方的,還應由保證方簽署同意延長擔保期限,經貸款方審查同意后辦理展期手續。如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并按銀行規定加收逾期利息和罰息。如企業經營不善發生虧損或虛盈實虧,危及貸款安全時,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九、其它:

      除因《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據《借款合同條例》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并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雙方協議的附加條款。

      十、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經各方簽字后生效,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后自動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份,報送有關單位各留存一份。

      貸款方:(公章) 借款方:(公章)

      法人代表:(蓋章) 法人代表:(蓋章)

      保證方:(公章) 借款方開戶銀行和帳號:

      法人代表:(蓋章)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資金信托合同14

      合同編號:

      借款人名稱:

      貸款人名稱: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負責人:

      或主要負責人:

      電話:

      電話: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簽訂合同日期:

      簽訂合同地點:

      借款人:(以下稱甲方)

      貸款人:(以下稱乙方)

      甲方為支付項目所需外幣資金,向乙方申請使用貸款。乙方經審查,同意按與簽訂的國外借貸協議約定的條款向甲方轉貸貸款。甲、乙雙方遵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款幣種、項目、種類、金額、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幣種

      項目

      種類

      金額(大寫):

      政府貸款:

      買方信貸:

      混合貸款:

      用途:

      政府貸款:

      利率:

      買方信貸:

      混合貸款:

      政府貸款:

      期限:

      買方信貸:

      混合貸款:

      第二條 開立賬戶。甲方應在乙方的營業部門開立貸款賬戶和本外幣存款賬戶(包括人民幣和外匯還款準備金賬戶),用于辦理用款、還款、付息及付費等。

      第三條 甲方使用借款的前提條件。在具備下列全部條件后,甲方方可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1.“國外貸款協議”已生效并允許支款;

      2.本借貸合同已生效;

      3.對外簽訂的有關本“項目”的“商務合同”已經有關部門批準生效;

      4.乙方已收到甲方送交的、按照“商務合同”規定列明用途的“用款計劃表”和“還款計劃表”;

      5.甲方已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開立有關賬戶。

      第四條 借款使用。甲方使用借款,應按“用款計劃表”列明用款日期提前

      個營業日向乙方提交“用款單”。乙方自收到甲方“用款單”之日起應在

      個營業日內按用款計劃向甲方提供貸款。

      第五條 還款資金來源。

      甲方用下列資金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及有關費用:

      1.

      2.

      3.

      4.

      第六條 還款方式。甲方應在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內按“還款計劃表”償還借款本息及支付費用,甲方償還借款,應于約定每次償還借款本息前

      個營業日將與應還款項等額的資金存入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開立的存款賬戶中,以保證按時還款。

      第七條 還款幣種:甲方應以與借款幣種相同的貨幣償還借款本息和支付費用。

      第八條 計息方式。按照與簽訂的“國外借貸協議”的約定,本合同項下貸款采取如下方式計收利息:

      第九條 費用支付。本合同項下下列費用由甲方用與借款幣種相同的貨幣向乙方支付:

      1.承擔費:根據借款的未用金額,按年率 %支付,自“國外貸款協議”簽訂日 天后開始,到每次實際支用貸款日止。在每個付息日與利息同時支付。

      2.管理費:按借款總額的 %支付。自“國外借貸協議”簽訂后 天由甲方通過乙方對外一次性支付。

      3.轉貸費:乙方為提供本貸款收取的轉貸手續費為年率 %,由甲方按尚未償付的貸款發生額與支付利息相同的方式和時間向乙方支付。

      4.出口信貸項下發生的保險費用,由甲方向乙方如數支付。

      5.“國外借貸協議”項下發生的其他費用及國內轉貸過程中在本合同項下發生的費用均由甲方按乙方要求支付。

      第十條 還款擔保。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及相應費用,由取得乙方認可的擔保人以保證和(或)抵押的方式提供擔保,并另行簽訂“保證合同”和(或)“抵押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一條 監督、檢查。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權檢查、監督本合同項下貸款的使用情況,甲方應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二條 保險。甲方應將使用本合同項下借款購置的設備在到貨、建設和還款期間的風險進行投保。保險金額應不低于乙方貸給甲方全部貸款的本金。甲方投保后,應將保險單項下的權益轉讓給乙方。

      第十三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

      2.甲方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本合同約定的用款期限,應在用款期結束前 個營業日向乙方提出申請,經乙方同意,雙方辦理延期用款手續。

      3.甲方不能按還本付息計劃償付借款本息和費用,需要延長還款期限時,應在約定的還款日期前 個營業日內向乙方提出申請,經乙方審查同意,雙方簽訂延期還款協議。

      4.甲方如要提前還款,應提前 個營業日書面通知乙方,經乙方同意,雙方簽訂提前還款協議。

      5.甲、乙任何一方需要變更本合同其他條款或解除本合同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合同解除后,甲方已占用的乙方貸款和應付利息和費用,應償付給乙方。

      6.變更和解除合同的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因實行承包、租賃、兼并或其他原因而改變經營方式時,最遲應于 天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權參與清產核資和承包、租賃、兼并等合同(或協議)的研究簽訂。甲方如要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接受單位、新設單位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時,應經乙方書面同意。同時,受讓人應無條件地遵守本合同的任何條款,承擔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用款期限提用借款,又未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第2項的約定辦理延期用款手續,或雖提出延期用款申請,乙方經審查不同意延長用款期限的',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用款計劃提供貸款,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而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時,還應給予賠償。上述違約金數額,根據違約數額,按實際違約天數每日以萬分之 計算。

      2.甲方如不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已發放的款項,并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收取 %的罰息。乙方提前收回貸款,可直接從甲方存款賬戶中扣收,需要其他金融機構協助扣收的,可商請其他金融機構代為扣收。

      3.甲方擅自提前歸還貸款,乙方可以拒收,并可根據違約金額,按實際違約天數每日向乙方支付萬分之 的違約金;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應根據違約數額,按實際違約天數每日向甲方支付萬分之 的違約金,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而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的,還應給予賠償,但出現本條第2項、第6項、第7項、第8項和第10項的情況時除外。

      4.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按期按額償還借款本息和費用,也未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第3項的約定與乙方簽訂延期還款協議,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和費用時,乙方有權限期和主動追收逾期貸款本息和費用。對逾期貸款,乙方按銀行規定在原利率基礎上加收 %的罰息,并可從甲方存款賬戶中直接扣收逾期貸款本息、費用和罰息。需要其他金融機構協助扣收的,可商請其他金融機構代為扣收。

      5.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擅自變更合同其他條款,或擅自解除合同,其行為無效,并應按貸款總額的萬分之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因一方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的,還應賠償對方所受損失。

      6.甲方向乙方提供報表和其他資料不真實,經乙方指出且拒不改正的,乙方可停止發放貸款,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乙方收回貸款可直接從甲方存款賬戶中扣收。

      7.甲方在使用借款中如造成物資積壓、損失浪費,乙方可按規定收取 %的罰息,并可直接從甲方存款賬戶中扣收貸款本息費用和罰息。

      8.甲方因經營管理不善發生虧損或虛盈實虧,或與第三者發生債務糾紛,無力向乙方償還借款本息和費用時,乙方可停止發放貸款,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乙方收回貸款本息可直接從甲方存款賬戶中扣收。

      9.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條的約定按期按額支付費用,乙方可直接從甲方在乙方營業部門或其分支機構開立的本、外幣存款賬戶中扣收尚未支付的金額。

      10.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二條有關保險的約定,乙方可視情況采取下列一項或幾項措施:責令甲方限期糾正;停止提供貸款;收回全部或部分貸款。

      第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下列第()項方式解決:

      (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七條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借款申請書、用款單、用款還款計劃以及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或主要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資金信托合同15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與號碼: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_______電力資金信托合同》。

      第一條釋義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電力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托: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托。

      3、信托當事人:指受本信托關系約束,根據本信托合同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資金而設立的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5、信托計劃:指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托計劃》。

      6、信托資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數額向受托人交付的資金。

      7、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8、信托貸款:指受托人對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信托貸款。

      9、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0、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信托目的

      受托人為發揮在電力開發領域的投融資優勢,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交付給予受托人經營管理的信托資金,以信托貸款的方式運用于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融資項目。

      第三條信托類別

      本信托為指定管理資金信托。

      第四條受益人

      本信托為自益信托,委托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萬元(小寫金額___________萬元)。

      2、委托人如為自然人,應在受托人營業場所交付信托資金,并簽署本合同。

      3、委托人如為機構,應至受托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并在簽署本合同后的兩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資金劃至受托人指定的資金托管專用賬戶。

      第六條信托期限

      信托計劃推介期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推介期結束日為信托計劃成立之日,信托期限為_____年,自本信托計劃成立日起計算。

      第七條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3、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托文件的權利,并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準或授權手續。

      5、保證設立本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八條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收取信托報酬。

      3、根據情況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以信托財產名義所有人的.身份,作為____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債權人行使債權人權利。

      5、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恪盡職守,本著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6、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凈收益。

      7、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權。

      2、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權用于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

      4、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條信托財產的構成

      信托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資金。

      2、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一條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1、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由受托人按信托計劃的規定,與信托計劃項下的其他信托財產集合管理和運用。

      2、委托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計劃。

      3、受托人對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單獨記帳,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4、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一)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委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托財產承擔。

      1、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的代理費用。

      6、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7、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本款所稱費用,是指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二)費用計提:

      1、本信托設立和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2、受托人的信托報酬根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計算和提取。

      第十三條信托收益、信托收益率與信托凈收益的計算

      (一)信托收益的計算:

      1、信托收益指信托貸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不含信托報酬)后的余額部分。

      2、本款所稱信托貸款利息,是指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托計劃資金的貸款利息。

      (二)信托收益率的計算:

      信托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計劃資金×100%。

      (三)信托凈收益的計算:

      信托凈收益=信托收益—信托報酬。

      第十四條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一)信托報酬的提取。

      受托人在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滿一年末按本條第二項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結算及劃撥。

      (二)信托報酬計算方法。

      1、若信托資金的當年信托收益率為4%以下(包括本數),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0%。

      2、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于4.6%(含4.6%)之間,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當年信托收益率—4%)。

      3、若信托資金的當年信托收益率超過4.6%,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0.6%+(當年信托收益率—4.6%)×50%]。

      (三)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

      (四)第十三條計算。

      第十五條信托凈收益的分配與信托財產的歸屬

      (一)信托凈收益的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凈收益。

      2、信托存續期間,受托人僅就信托凈收益部分進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3、信托凈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憑身份證明文件、法人授權文件、信托合同到受托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托凈收益。

      4、信托凈收益分配時間為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每滿一年后的10個工作日內。

      (二)信托財產的歸屬。

      1、信托終止,扣除第十二條規定的信托費用后的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

      2、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財產返還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托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托終止日至信托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于受益人,與信托財產一并返還。

      第十六條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一)在信托期限內,受益人可以通過轉讓信托合同的形式轉讓信托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二)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身份證明文件、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三)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當將本信托項下委托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四)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0、1%分別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信托的變更、解除、終止與新受托人選任

      (一)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銷、解除或終止信托。

      (二)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計劃終止。

      3、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4、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本合同與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三)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按照《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稅收

      (一)受益人與受托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依法納稅。

      (二)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一)受托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的過程中,可能會面臨融資對象和融資項目的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等。

      (二)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財產承擔。

      (三)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違約與補救

      (一)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二)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由此給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三)本合同的違約方當事人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通知

      地址變化通知:

      1、委托人與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寫的住所地為信托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2、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另一方。

      3、受托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記的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4、因委托人未及時通知受托人聯系地址信息而導致任何損失,受托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其他事項

      (一)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1、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2、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本合同的組成。

      信托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相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簽名)并由委托人交付信托資金后生效。

      (四)合同文本。

      1、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簽署本合同前,受托人提示:委托人委托給受托人的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同時請委托人仔細閱讀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全部內容,并對各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有關權利、義務的條款的法律含義進行準確無誤的理解。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___________

      受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___________

      簽署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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