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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時間:2024-07-22 19:11:50 林惜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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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精選11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精選11篇)

      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1

      一、目的:規范公司受限空間作業過程管理,確保公司財產和員工的生命及生產作業環境安全。

      二、職責: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受限空間作業的歸口管理,并指導監督本制度的執行,相關部門配合實施。

      三、工作程序

      1、受限空間作業類別以及分級

      受限空間是指生產單位的各種設備內部(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等)和生廠廠區存留的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污水處理設施等封閉、半封閉的設施及場所(地下隱蔽工程、密閉容器、長期不用的設施或通風不暢的場所等)。通風不良的礦井也應視同受限空間。在受限空間的作業都稱為受限空間作業。

      限空間作業分為一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二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和特級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三類。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緊急情況下為搶險救援人員需要進入受限空間時,可先不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但是必須佩戴隔離式防護器具,事后要按照特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補辦手續。

      A、一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在不涉及有毒、易燃可燃和窒息性氣體介質的受限空間,或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中,對設備進行完全隔離或孤立,經工藝處理后,氧氣、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驗都合格的受限空間。

      B、二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1)停工檢修后將物料全部送出裝置外罐區的工藝裝置,經工藝處理后,氧氣、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驗都合格的受限空間。

      2)運送到安全地點的盛裝過有毒或易燃可燃介質的設備容器,經工藝處理后氧氣、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驗都合格的受限空間。

      C、特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在生產的工藝裝置中,對設備進行完全隔離或孤立,經工藝處理后,氧氣、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驗有任何一項不合格,或者因條件限制無法對設備內物料完全清理干凈的受限空間。

      2、辦理受限空間作業手續的規定

      理受限空間作業手續前,作業單位要編寫受限空間作業施工方案,同時加蓋公章,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審批。

      一)一級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審批順序為作業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核,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人審批。審批完成后,由作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開據《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審批資料(審批表、施工方案、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存根)交由公司安全環保部存檔。

      二)二級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審批順序為作業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核,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人審批,報公司安全總監或分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審批。審批完成后,由作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開據《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審批資料(審批表、施工方案、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存根)交由公司安全環保部存檔。

      三)特級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審批順序為作業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核,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人審批,報公司安全總監或分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審核,最后報總經理審批。審批完成后,由作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開據《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審批資料(審批表、施工方案、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存根)交由公司安全環保部存檔。

      四)《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安全管理部、施工單位、監護作業單位各一份。

      (五)受限空間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h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監測頻率;作業中斷超過30min應重新進行監測分析,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經對現場處理,并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一份《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只限一處作業,不得多處施工。《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需在有效期內作業,過期應重新審批。

      3、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

      一)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對受限空間進行危害識別,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制定相應的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明確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并經本作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審核,負責人批準。

      二)作業許可證辦理人應根據生產介質的危害因素安排對受限空間內的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進行分析或檢測,1小時內完成采樣分析工作。

      三)根據分析報告,確定作業許可證級別。結合危害識別評估結果由有關技術人員制定安全措施,施工項目負責人、作業單位部門現場安全負責人和施工作業負責人共同落實安全措施。

      四)作業單位實施受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將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業人員。現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

      五)作業單位實施受限空間作業前,應采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無《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人員和監護人禁止進入作業。當受限空間狀態改變時,為防止人員誤入,在受限空間的入口處設置“危險!嚴禁入內”的警告牌。

      六)受限空間作業應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

      1)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

      2)設備容積較大時要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應保證設備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濃度和氧含量合格(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5%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2%為合格;氧含量19.5%~23.5%為合格)。

      3)有毒有害物質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毒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指標(分析結果報出后,樣品至少保留4小時)。

      4)設備內溫度宜在常溫左右,作業期間應至少每隔4小時取樣復查一次,如有一項不合格,應立即停止作業。

      5)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七)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后存檔。檢測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

      八)受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必須進行工藝處理。

      1)對所進入受限空間要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有毒、可燃、腐蝕性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應按規定的時間進行徹底的蒸汽吹掃、熱水蒸煮、酸堿中和、氮氣置換,使其內部不含有殘渣、余氣。

      2)對盛裝過能產生自聚物的設備,作業前必須按有關規定蒸煮并做聚合物加熱試驗。

      3)打開設備人孔前,其內部溫度、壓力應降到安全條件以下(溫度低于50℃,壓力為常壓),并從上而下依次打開。在打開底部人孔時,應先打開最底部放料排空閥門,待確認內部沒有堵塞或殘存物料時,方可進行。人孔蓋在松動之前,嚴禁把螺絲全部拆開,防止燙傷、中毒。

      4)所有與受限空間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用符合其工藝壓力等級要求的盲板堵上,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加盲板應按停工方案、盲板圖(表)嚴格執行,并做好明顯標志,指定專人統一編號管理,防止漏堵漏抽。

      九)在受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單位應當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受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作業單位必須立即停止受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十)在受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單位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十一)受限空間作業場所的照明燈具電壓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或等于12V;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十二)作業單位應當根據受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進入下列受限空間作業時還應采取如下防護措施:

      1)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要求的,應佩戴隔離式呼吸器,必要時應拴帶救生繩;

      2)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要求的,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及防靜電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防爆工具;

      3)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應穿戴防酸堿防護服、防護鞋、防護手套等防腐蝕護品;

      4)有噪聲產生的受限空間,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5)有粉塵產生的受限空間,應配戴防塵口罩、眼罩等防塵護具。

      6)高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高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通風、隔熱、佩戴通訊設備等防護措施;

      7)低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低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供暖、佩戴通訊設備等措施。

      四、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十原則

      一)方案原則

      凡是涉及到某處受限空間作業的,不論大小均需做出方案,方案做出前必須組織人員對此處的危險因素進行識別,并提出相應的應對措施,方案的簡易程度視具體作業內容而定,且包含作業方案和安全預防及控制方案,方案要發到作業人員和監督人員手中且必須讓其明確。

      二)培訓原則

      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監督監護人員進行日常的或作業前的培訓,培訓的內容必須包括危險源的識別、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及相關的作業原則等。受限空間作業的風險常見有中毒、窒息、著火、爆炸、機械傷害、觸電、砸傷或拆件損傷設備和盲目施救等,所以在對人員的培訓上必須講全講細,且要求人員必須具備相應作業風險的應急處置能力。

      三)應急處置原則

      受限空間作業的有關人員具備了相應的應急處置能力后,還應參加應急處置的模擬演練,以鍛煉他們實際操作和靈活應變的能力。

      四)安全作業證原則

      在方案具備、人員到位、技術交底清楚、所有作業條件均滿足時,由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到現場確認后開具安全作業證,一旦作業,所有相應人員必須在安全作業證上簽字認可。

      五)中止交接原則

      因作業人員交換,或與其它工種操作對象銜接或配合而暫停后作業時,必須進行人員間的技術交底、重新過程檢查、重新監測分析和再次簽訂安全作業證。

      六)監督監護原則

      本原則應貫穿始終,無論是作業時,還是前后檢查處理時,均需要監督檢查,監督監護必須到位且不得離開現場,監督監護時與作業人員保持一定距離,商定好聯絡信號或手勢,并定時聯絡。

      七)標志原則

      在受限空間作業處、與該受限空間相連接的管道控制點、通道處、風道處或交叉作業處等,均應懸掛上明確的警示標志,同時控制閥門。警示標志旁應說明作業地點,尤其是作業點與控制點不在同一處更應特別注意,以免其它人員未見施工而亂動操作,從而引發事故。

      八)防護原則

      作業人員、監護人員必須正確選擇、檢查和佩戴好勞保防護用品或報警儀器,不得錯用和使用失效防護用品,在選擇、檢查和佩戴過程中要相互檢查合格后方可實施作業。

      九)檢查處理原則

      作業前要進行檢查處理:檢查與受限空間作業相連的工藝管道是否處于有效盲斷、隔離和拆除;檢查與受限空間作業的通道是否暢通;檢查警示標志是否正確到位;檢查應急設施、物品是否到位;作業后檢查作業點是否達到作業技術要求;檢查作業現場是否存在遺漏的工具、雜物或拆卸物等。

      十)實時監測分析原則

      對受限空間作業的有毒有害物質及氧含量必須進行實時監測分析。如在作業過程中,受限空間里面條件會隨時發生變化,必須定時監測,終止作業后必須重新監測分析,并將數據結果及時傳達給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根據技術規范,判斷、分析并處理現場有限空間作業程序。

      五、受限空間作業事故現場處置

      1、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人員傷亡情況和現場初步處理措施及時采取相應救援措施,同時發出警報,通知指揮部成員及救援隊伍迅速趕赴事故現場。

      2、救援隊伍到達現場后,會同現場臨時救援小組摸清現場情況,迅速疏散閑雜人員,拉設警戒帶,綜合進行事態分析,最終采取合適的救援行動。

      3、果斷決策,快速行動,搶救傷亡人員和控制危險源,防止災情擴大。搶救傷亡人員時,必須堅持“依然活著”的原則,深入現場,采取一切可能的安全方法,在保證避免造成新的人員傷亡的情況下,積極進行救援行動,以最快的速度將中毒和受傷人員撤離現場。

      4、出現其它緊急情況,應按照事故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六、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環保部組織實施并檢查考核。安全環保部人員及各級領導有權隨時對受限空間作業區域進行安全檢查。如發現違反本制度或有危險時有權制止并根據違反制度的情節嚴肅處理。

      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2

      1、目的:建立一個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安全管理制度。

      2、范圍:適用于公司所有涉及有限空間的作業管理。

      3、責任者:設備科、安環科、生產部、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人員。

      4、程序

      4.1有限空間內作業定義:有限空間內作業,主要是進入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窨井、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內進行的作業,應注意防止發生中毒和窒息事故。有限空間內作業必須辦理作業證。

      4.2有限空間內作業必須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4.2.1安全隔絕。將設備上所有與外界連接的管道及電源進行有效隔離和斷開,并掛上警示牌。

      4.2.2清洗和置換。達到沖洗出的水溶液基本上呈中性,含氧量18-21﹪,有毒氣體濃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4.2.3通風。加強自然通風或采用機械送風。

      4.2.4加強檢測。

      4.2.5防護用具和照明。缺氧有毒環境,應戴自吸式或機械式送風式長管面具。腐蝕性介質污染的環境,應穿戴好耐腐蝕的`勞動防護用具。易燃易爆環境,采用防爆型低壓(36v以下)行燈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在潮濕、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等于12v)。

      4.2.6準備好應急措施。

      4.2.7罐外專人監護。

      4.3進入灌、釜或下水道等設備設施作業注意事項

      4.3.1進入罐、釜或下水道等設備設施作業前,應做好相應的分析、確認和各項防護措施,事先要對這些設備設施進行氣體分析,確認安全后,才可以進行作業。

      4.3.2作業時要佩戴合適的勞動防護用品。

      4.4在容器頂部施工作業應做加固處理:容器頂部施工作業要防止滑落和塌陷。尤其是一些有坡度的容器、一些塑料儲罐,若容器內裝有物料,特別是一些危險化學品。作業前應加護欄、墊板等,進行加固處理。

      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3

      受限空間: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

      1、受限空間內作業安全要求

      (1)設備上所有與外界連通的管道、孔洞均應與外界有效隔離,設備上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

      (2)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電源有效切斷可采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

      (4)清洗和置換

      進入設備內作業前,必須對設備內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

      a、氧氣含量18%----21%。

      b、有毒氣體濃度應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c、可燃氣體濃度應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5)通風

      應采取措施,保持設備內空氣良好流通。

      a、打開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進行自然通風。

      b、必要時,可采取機械通風。

      c、采用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d、不準向設備內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6)照明和防護措施

      a、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必要時由監護人用安全繩拴緊作業人員進行施工。

      b、設備內作業過程中,有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業要有防止層間落物傷害作業人員的措施。

      c、設備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急救用品。

      (7)監護

      a、設備內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

      b、進入設備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共同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

      c、險情重大的設備內作業,應增設監察人員,并隨時與設備內取得聯系。

      d、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

      e、設備內事故搶救時,救護人員必須做好自身防護才能進入設備內實施搶救。

      2、在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按hg23014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3、在設備內進行動火作業按hg23011辦理《動火安全放可證》。

      4、《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應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并由車間值班長或主任再次確認無誤后,方準許進入設備內作業。

      5、設備內作業因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應重新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方準許繼續作業。

      6、設備內作業結束后,應認真檢查設備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設備。

      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4

      為進一步加強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缺氧窒息、中毒、火災爆炸等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59號令)和《鐵路機械設備安全管理標準與法規匯編》相關要求以及國家其他相關規定,結合裝備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裝備公司所有受限空間作業。主要針對進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罐、塔、球、釜、槽、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其他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第二條 進入受限空間開展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受限空間作業審批單》和《受限空間作業工作票》。

      第三條 受限空間與其他系統連通的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介質,應當采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對危及作業安全的介質進行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后,打開受限空間上所有人孔、手孔、閥門、料孔、爐門和能夠通風的孔、洞等。

      第四條 受限空間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用電設備時,應在切斷電源后,摘除電源保險絲或上鎖,并加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第五條 受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應當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排放(該過程嚴禁人員入內),內部殘留物必須盡量排放干凈。

      第六條 清洗后用換氣設施進行強制通風半小時。之后對內部空氣進行測定(空氣檢測儀器必須為合格產品),采樣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樣。檢測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

      內部空氣須達到下列要求:

      1、氧含量一般為19.5%~21.5%,在富氧環境下不得大于23.5%。

      2、危險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的規定要求。

      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須經檢測人員簽字確認。

      受限空間內部空氣中含氧量和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均符合安全規定時,經現場作業負責人確認安全無誤后方可入內作業。若不符合安全規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人員必須佩帶隔離式防護面具(面具必須為校驗合格產品,使用前確認完好)。未經通風和檢測,任何人員不得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于作業開始前30分鐘。

      第七條 作業過程中應定時檢測,至少每2 小時檢測一次,如檢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檢測頻率;作業中斷超過30 分鐘應重新進行檢測分析,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經對現場處理,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第八條 在受限空間內部存在對生命和健康有直接危害時,必須保持受限空間內部空氣良好流通;在受限空間內部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以及內部可能釋放有害物質時,應做連續檢測分析,并不間斷采取強制通風措施。(除了空氣之外,氧氣、其他氣體或者混合氣體不得用于通風)。

      第九條 在受限空間內部實施焊接及切割時,氣瓶及焊接電源必須放置在受限空間的外面。

      第十條 在受限空間臨近處實施焊接、切割或其他作業而使得受限空間內存在危險時,必須詳細了解該危險后果,若確認所能產生危險后果為不可控狀態,則禁止在此區域實施該類型作業。

      第十一條 在受限空間內部作業時,要根據作業中存在的風險種類和程度,依據相關防護標準,配備個人防護裝備并確保正確佩戴。

      第十二條 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等于12v。

      第十三條 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或進行電焊作業時,應配備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第十四條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不得在無監護人的情況下作業,監護人應能隨時監控內部作業人員狀態,并與之保持聯絡;監護人除了向受限空間內作業人員遞送工具、材料外,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發現作業人員狀態有異常時,應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并向主管領導進行匯報,啟動應急預案;不得在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搶救,搶救過程中應至少留守一人在受限空間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第十五條 進入受限空間前,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應統一聯絡信號(救援信號)并確保實施可靠,現場作業負責人、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設施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入內作業。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必須全部佩戴安全帶聯控作業(內部作業人員安全帶以備有腰帶(胸帶)及肩帶,用肩胛骨中央的鐵環吊起來的構造為好,以便把受限空間內受害者以站立的姿勢拉上來,須確保安全帶為合格產品),監護人和作業人員每隔2分鐘進行一次呼喚應答,每隔20分鐘進行一次外出透氣。

      第十六條 受限空間作業時,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應掌握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人數和身份以及內部各類設施情況。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監護人員必須離開作業現場時,作業人員必須從受限空間內撤出,在監護人員到位后方可重新開始作業(重新開始作業須按照第七條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其它安全要求

      1、在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在受限空間外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2、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3、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4、作業人員不得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得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受限空間外應備有必要的隔離式防護面罩、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用品。

      6、嚴禁作業人員在有毒、窒息環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7、勞動難度大、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

      8、進入受限空間的作業人員和攜帶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工具、材料,要在作業前進行登記,作業結束后要進行清點。作業人員離開受限空間作業點時,要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并將作業工具和剩余材料全部帶出。

      9、作業結束后,現場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要嚴格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10、受限空間作業使用的安全防護設施,必須進行定置管理,建立臺賬,專人管理。防護設施必須有效可靠,做好定期檢測。進行受限空間作業前,現場負責人憑工作票登記領取防護設施。

      第十八條 職責要求

      1、現場作業負責人的職責

      (1)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2)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3)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4)在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

      (5)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2、監護人員的職責

      (1)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3)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4)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3、作業人員的職責

      (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3)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受限空間。

      (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4、審批人員的職責

      (1)審查《受限空間作業審批單》和《受限空間作業工作票》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2)詳細了解受限空間內外情況。

      (3)督促和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十九條《受限空間作業審批單》、《受限空間作業工作票》的管理

      1、《受限空間作業審批單》(以下簡稱審批單)、《受限空間作業工作票》(以下簡稱工作票)是進行受限空間作業的書面依據,所列項目應逐項認真填寫,填寫時要字跡清楚、正確,需填寫的內容不得涂改和用鉛筆書寫。

      2、作業時間超出審批單審批時間有效期的,必須重新進行審批。在作業期間中斷作業3個小時以上的必須重新開具下一時段工作票。

      3、作業結束后,作業負責人要將審批單、工作票交部門統一保管。審批單在有效期內沒有開始執行作業的,須在右上角簽“作廢”字樣交回部門保管。并向安全管理部書面說明情況后予以作廢,所有審批單和工作票保存時間不少于12個月。

      4、審批單應由部門負責人審查,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人審批。工作票應由部門生產負責人簽發,一般應在工作的前一天將工作票交給現場作業負責人,使之有足夠的時間熟悉工作票中的內容并做好準備工作。現場作業負責人對工作票內容有不同意見時,要向生產負責人提出,經認真分析,確認無誤后,簽字確認。

      一名現場作業負責人只能接受一張工作票。不得出現一名現場作業負責人負責兩個作業現場的情況。

      5、工作票中規定的作業組成員一般不應更換。若必須更換時,應由生產負責人簽認;若生產負責人不在可由現場作業負責人簽認。現場作業負責人更換時,必須由生產負責人簽認。

      當變更作業方式、內容、地點時,原工作票廢除,簽發新的工作票。

      6、作業前,現場作業負責人應組織作業組成員列隊點名,宣講工作票并進行分工。分工時要將本次作業任務和安全措施逐項分解落實到人,然后方準作業。

      7、審批單填寫1式3份,1份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保管,1份由部門生產組織負責人保管,一份交由現場作業負責人。工作票填寫1式2份,1份由生產負責人保管,1份交由現場作業負責人。

      8、遇有危及人身或設備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前可以不開審批單和工作票,但必須有公司主管副總經理批準、部門負責人命令,并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的受限空間作業要求開展作業。

      第二十條 對未嚴格執行本制度各項規定的部門,一經發現,將按照《鄭州鐵路裝備制造有限公司安全違章違紀考核管理辦法》(鄭裝安〔20xx〕31號)文件規定a類違章違紀標準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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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集團公司所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與監督,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69號)、《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總局令第59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地面生產經營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與監督。

      本制度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第三條 各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全面負責,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

      第二章 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

      第四條 存在有限空間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下列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

      (一)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度;

      (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

      (三)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間作業應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專項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三)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四)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并由參加培訓的人員簽字確認。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企業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帳,并及時更新。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并經本企業負責人批準。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將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業人員。現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

      第十一條 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 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于作業開始前30分鐘。

      第十二條 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后存檔。

      檢測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

      第十三條 有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作業人員應當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換。經檢測,有限空間的危險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第十四條 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

      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有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停止有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五條 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第十六條 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的照明燈具電壓應當符合《特低電壓限值》(gb/t3805)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作業場所存在可燃性氣體、粉塵的,其電氣設施設備及照明燈具的防爆安全要求應當符合《爆炸性環境第一部分:設備通用要求》(gb3836.1)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十七條 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

      (二)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三)作業前后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

      (四)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

      (五)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

      (六)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第十九條 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撤離作業人員。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并配備相關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訊設備、安全繩索等應急裝備和器材。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定期進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實施的,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承包方,并與承包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存在多個承包方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對其發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承包方對其承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禁止盲目施救。應急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當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三章 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負有安全監督檢查的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抽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間管理臺帳、檢測記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急救援演練、專項安全培訓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 檢查發現有限空間作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暫時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作業。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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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內容

      第三條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一)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二)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三)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

      (四)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生產辦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第四條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一)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二)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并對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三)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四)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范圍內,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20xx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22%。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五)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六)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八)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生產辦批準;

      (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十)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十一)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十二)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十三)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反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十四)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十五)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十六)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第五條 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第六條 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于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第七條 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向外投擲材料,以保證作業安全。

      第八條 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要按要求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第九條 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第十條 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第十一條 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第十二條 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方可封閉人孔。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安全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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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所指帶氣作業是指公司所轄范圍內燃氣設施的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及通氣等。燃氣設施的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及通氣作業應建立分級審批制度。局部范圍內的動火作業應按安全管理程序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批準,大范圍內的動火作業應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審核,經公司安委會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條作業部門應制定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作業方案,填寫停氣、降壓、管線改造作業報告和填寫動火作業報告(附件一),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核,經審批后嚴格按批準方案實施。緊急事故的搶修除外。

      第三條燃氣設施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及通氣作業,作業部門必須設專人負責現場指揮,并由部門兼職安全員負責現場安全。

      第四條燃氣設施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及通氣作業必須配置相應的通訊設備、防護用具、消防器材、檢測儀器等。

      第五條動火作業時,公司各相關部門必須積極配合。

      第二章停氣與降壓

      第六條作業部門對停氣與降壓作業時間的安排宜避開用氣高峰和惡劣天氣。

      第七條供氣部門對影響用戶用氣的停氣與降壓作業,應在作業之前通知用戶。緊急事故除外。

      第八條停氣與降壓作業相關部門按下列規定做好準備:

      1、停氣作業時應能可靠地切斷氣源,并將作業管段或設備內的燃氣安全排放或置換合格;

      2、降壓過程中應嚴格控制降壓速度;

      3、降壓作業應有專人監控管道內燃氣壓力,嚴禁管內產生負壓;

      4、降壓作業時管內燃氣壓力宜控制在300~500P范圍內;

      5、液化石油氣管道停氣或降壓作業時,應采用防爆風機驅散在工作坑或作業區內聚積的液化石油氣。

      第三章動火

      第九條運行中的燃氣設施需動火作業時,應有施工、技術、供氣、安全等部門配合與監護。

      第十條動火作業時,應劃出作業區并設置護欄,作業區應保持空氣流通,無燃氣聚積。

      第十一條停氣動火作業前,作業部門應置換作業管段或設備內的燃氣,并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直接置換法時,應取樣檢測混合氣體中燃氣的'濃度,連續三次(每次間隔約5min)測定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方可動火作業;

      2、采用間接置換法時,應取樣檢測混合氣體中燃氣或氧的含量,經連續三次(每次間隔約5min)測定均符合要求時,方可動火作業;

      3、燃氣管道內積有燃氣雜質時,應充入惰性氣體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進行隔離;

      4、停氣動火操作過程中,當有漏氣或竄氣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消除異常情況后方可繼續進行;

      5、當作業中斷或連續作業時間較長時,均應重新取樣檢測,符合本條1、2款時,方可繼續作業。

      第十二條帶氣動火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器;當確認操作環境不會發生燃氣爆炸時,方可帶氣動火作業;

      2、帶氣動火作業時,管道內必須保持正壓,其壓力宜控制100—500Pa,應有專人監控壓力;

      3、新、舊鋼管連接動火作業時,應先采取措施使新舊管道電位平衡;

      4、動火作業引燃的火焰,必須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隨時將其撲滅。

      第十三條帶氣動火作業設置放散火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放散火炬的管道上應設置控制閥門和防回火裝置;

      2、放散火炬應設置在帶氣作業點的上風向,并保持安全距離;

      3、火炬應高出地面1.5m以上;

      4、放散火炬現場應備有干粉滅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

      第四章通氣

      第十四條通氣作業應嚴格按照方案執行。用戶停氣后的通氣,嚴禁在夜間進行。第十五條相關部門在燃氣設施維護、檢修或搶修作業完成后,應進行全面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置換作業。

      第十六條置換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管線情況和現場條件確定放散點數量與位置,管道末端必須設置放散點;

      2、應在起點段安裝壓力表,在每個末端放散管上安裝取樣管;

      3、置換放散時,應有專人負責監控壓力及取樣檢測;

      4、放散管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⑴放散管應避開居民住宅、明火、高壓架空電線等場所;當無法避開居民住宅等場所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⑵放散管應高出地面2m以上。

      5、用燃氣直接置換空氣時,其置換時的燃氣壓力宜小于5000Pa。

      第十七條燃氣設施置換合格恢復通氣前,公司施工、技術、供氣、安全等部門應進行全面檢查,符合運行要求后,方可投入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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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定義及范圍

      第一條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的;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c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第二條動土作業的范圍: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由企業組織實施的動土作業。

      第三條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動土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二章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第四條動土作業前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獲得批準后,方可作業,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動土作業。

      第五條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第六條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第七條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八條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第九條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辯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部門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第十條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嚴禁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第十一條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必須鋪設跳板。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3、根據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m,高度不得超過1.5m。

      4、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間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5、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6、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應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7、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上而下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8、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第十二條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三條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涉及跨區域作業應填寫跨區域安全作業表,落實安全責任人,當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四條動土作業時規劃部門必須派人到現場落實相關的安全措施,并經常進行巡檢。設備部門進行現場督促、檢查。化工危險場所的項目單位應派人進行監護,遇有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撤離。

      第十五條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動土作業涉及斷路時,應按規定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第十六條動土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三章《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第十八條《動土安全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動土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九〉。

      第十九條動土申請單位(規劃部門)填寫相關內容后,由技安部門會同設備、生產部門,對作業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后。方可辦理作業證。

      第二十條動土作業審批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證》,技安部門留存一份,施工單位保存一份。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9

      一、在通航和禁航的橋孔兩側應按章設置標志信號和慢行信號,夜間施工應有足夠的燈光照明;

      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避免發生過往船只、漂浮物對水上施工設施、構造物的'意外碰撞事故;

      三、考慮到秦淮河汛期最高水位的通航、排澇以及實際施工的要求,設計合理的施工方案,防止施工便橋、平臺、護筒口、模板施工低于水位,影響施工和行洪;

      四、凡在通航孔上方進行重要的施工作業或預制梁安裝時,必須事先做好短時間的.停航工作和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五、在通航孔上方作業,保證通航凈空的前提下必須張掛安全網;

      六、凡進行水上施工作業必須配備必要的救生船和救生器材,并組織專人負責救援工作;

      七、水上作業人員必須穿上救生衣,不得一人單獨作業,還必須具備熟悉水性、會游泳的基本條件;

      八、水上打撈工作應由專業潛水作業人員進行,根據要求配合做好安全工作;所有施工船只必須配備消防、滅火器材,船只必須錨定,嚴禁超載;

      九、制定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施工計劃,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10

      一、總則

      1.1為了確保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2生產部負責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管理內容

      2.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如下;

      2.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2.1.2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2.1.3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

      2.1.4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生產辦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2.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2.2.1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2.2.2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并對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2.2.3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2.2.4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范圍內,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XX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22%。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2.2.5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2.2.6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2.2.7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2.2.8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生產部批準;

      2.2.9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2.2.10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2.2.11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2.2.12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2.2.13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2.2.14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2.2.15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2.2.16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2.3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2.4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于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2.5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向外投擲材料,以保證作業安全。

      2.6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必須按要求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2.7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2.8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2.9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2.10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方可封閉人孔。

      三、附則

      3.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11

      1、目的:

      本作業指導書規定了公司叉車作業需遵守的規定,以確保叉車駕駛安全。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全體叉車駕駛人員。

      3、內容:

      3.1安全管理辦負責維持廠區內交通秩序,全廠交通安全檢查和考核,負責叉車駕駛員的委外培訓工作。

      3.3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叉車的使用和保養及駕駛人員的調度、管理。

      4、作業程序

      4.1、資格要求

      4.1.1叉車駕駛人員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并取得叉車駕駛操作證后方能上崗,無證人員嚴禁駕駛叉車。

      4.2.1沒有公司的安排,叉車司機不準擅自教別人駕駛叉車。未經公司領導同意,其他人員不得動用叉車。

      4.2、駕駛前檢查

      4.2.1檢查轉向燈、剎車、喇叭、前燈和后觀鏡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彎曲、損壞及裂縫產生。

      4.2.2檢查水箱水位、電池水是否足夠。不足時應按標準要求或標準線增添后方可使用。

      4.3、駕駛規定

      4.3.1凡使用叉車者,一定要用叉車專用鑰匙,啟動時不允許拔出車鑰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車鑰匙啟動叉車,避免損壞車鎖。

      4.3.2叉車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駛。叉車出入口應減速慢行并響喇叭。駕駛時必須集中精神,不可麻痹大意。

      4.3.3叉車啟動時,注意觀察周圍是否有其它車輛、行人或障礙物;轉彎時要看后倒鏡及觀察左右側的情況,要亮指示燈,慢行并響喇叭;倒車時應先看倒后鏡及回頭觀察情況,無障礙物始能行駛。

      4.3.4車輛與道路邊緣應保持一定距離,以策安全,叉車載有物料,在下斜坡時,應倒車行駛并控制好車速。上下斜坡時應慢速行駛,下斜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4.3.5行駛時貨叉應距地面200-300mm,在行進中不允許升高或降低貨物,不得急剎車和高速轉彎。

      4.3.6遵守工廠限速規定,車速不得超過5Km/h;嚴禁高速行車,以保證安全。

      4.3.7在十字路口或其它困難不見的地方,請減速慢行,并鳴喇叭;在潮濕、不平的地面行駛及轉彎時,請減速;避免急轉彎,避免在不牢固的物體表面行駛。

      4.3.8運輸途中停車時,一定要關閉電源后放可離開叉車。

      4.3.9叉車出入口應注意構筑物的高度,不得盲目始入或始出。

      4.3.10行車時,非業務需要,一般人員不得站在叉車司機身邊,更不能用來運人,或進行其它與叉車作業無關的工作。

      4.3.11不得在車間或危險品倉庫內擅自接駁蓄電池等叉車電路,以免產生火花。

      4.3.12嚴禁超載行駛。

      4.4、裝卸規定

      4.4.1叉車裝運的貨物不能太高,以免擋住駕駛員的視線,導致事故的`發生;除短距離移位外,不得同時運輸兩板的貨物。

      4.4.2叉起貨物時,貨叉應先仰后提升;下降時,應先下降后傾斜。

      4.4.3利用叉車升空工作時,一定要站穩在有底板的卡板上才可工作。不準站立在鏟叉上作業。

      4.4.4不要運送松散的貨物以免翻倒,運送前應將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不易穩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設備、空桶、易滑動之缸體或物件必須綁上繩索,綁緊后放可提升。

      4.4.5不準用貨叉直接叉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

      4.4.6停車時,不要將貨叉懸空。禁止叉物懸空時司機離開叉車。

      4.4.7無論有無裝貨,貨叉下面絕對不可有人停留。

      4.4.8卸下的`貨物定要井然有序的堆放在無礙通行的地點,貨物或叉車都不得停放在通道口。

      4.5、停放要求

      4.5.1作業完畢將叉車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貨叉平放地面并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整理清潔。

      4.5.2停放后將貨叉調整至中央位置。

      4.6、保養規定

      4.6.1注意保養工作,駕車前檢查遇有剎車不正常或其它故障要及時通知設備部或維修廠商來處理。

      4.6.2在正常工作中,如發現叉車有異常聲音或出現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生產廠家進行檢修。司機不得私自檢修。

      4.6.3每周清洗叉車一次,各部位所需的油、水、電池補充加足。

      4.6.4各部門指定保養叉車的司機,每一個季度應進行一次全面的保養和維修工作。

      4.6.5叉車保養責任人所保養的叉車及廠內的叉車駕駛員,如違反上述的規定,按公司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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