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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相關協議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男女老少都可能需要用到協議,簽訂協議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一般協議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股權轉讓相關協議,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股權轉讓相關協議1
出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一公司)系乙方控股的子公司,乙方持有一公司_________%的出資額。主營公路橋梁工程建設,甲方系一公司的股東之一,持有乙公司_________%的出資額,甲方擬將其持有一公司的全部出資(以下統稱股權)轉讓給乙方;
為了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股權轉讓行為的正確和順利實施,雙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章協議雙方的主體資格
第一條甲方為經批準登記的社團法人,注冊登記號為:_________。甲方出讓一公司全部股權的行為已獲得股東會的批準。
第二條乙方為一家主營公路橋梁建設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持有一公司_________%的股權。工商登記注冊號為:_________。乙方對外投資,受讓一公司股權的行為已獲得本公司董事會及_________省國資委的批準。
第二章股權轉讓的數額及比例
第三條甲方現持有一公司_________元(人民幣,下同)股權,占一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為_________%。
第四條甲方將其持有的_________元股權轉讓給乙方,占轉讓前一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為_________%。
第三章股權轉讓的價格確定
第五條股權轉讓的價格為雙方協議價。
第六條雙方協議確定股權轉讓的價格主要考慮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一公司注冊資本與凈資產的比值,并經_________國資委批準。
第七條股權轉讓的價格確定為乙方以_________元的單價購買甲方_________元的股權。即乙方出資_________元,受讓甲方_________元的股權。轉讓完成后,乙方持有一公司_______%的股權。
第四章價款支付及所有權轉移
第八條乙方以現金方式支付價款。
第九條本協議生效后日以內,乙方將全部價款_________元一次劃入甲方指定的帳戶內。
第十條從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受讓股權的所有權正式發生轉移。
第五章工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有關股權轉讓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批準或同意由甲方與一公司協商后負責辦理。
第十二條辦理上述手續需要乙方給予的'協助,乙方應按甲方不時提出的要求及時完成。
第六章雙方的保證
第十三條甲方保證其轉讓的股份不存在擔保、抵押及法律爭議,并有權轉讓其股份。
第十四條乙方保證其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法人,有權受讓甲方轉讓的股份。成為一公司的股東后履行股東的責任和義務,遵守一公司的章程。
第七章違約責任及免責條款
第十五條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均應承擔對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及有關索賠的支出及費用)。
第十六條任何一方因戰爭、自然災害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協議的,均不承擔對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第八章爭議的解決
第十七條因本協議產生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其他
第十八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九條本協議自雙方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條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其余報有關部門備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股權轉讓相關協議2
股權轉讓即股東依法將其在公司中的股東權益讓與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東資格的民事法律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權自由轉讓原則為基礎,股權限制轉讓原則為例外。但審判實踐中,往往由于當事人各方因對股權轉讓限制規則的理解不同而引發糾紛。
根據是否給付對價?股權轉讓可分為有償轉讓和無償轉讓。有償轉讓從某種意義而言,是將股權進行權利商品化,使其成為一種特殊商品在流通領域進行交易的行為。無償轉讓主要指因公司股東贈與、繼承、夫妻分割財產等情形而使公司股權主體發生變動的行為。審判實踐中,當事人主張股權轉讓無效一般多因股權交易轉讓合同。糾紛形成的事由多為:出資未到位的股東轉讓股權;轉讓股權未履行股東同意手續;轉讓股權侵犯了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股權轉讓未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股權轉讓后成為一人公司;股權轉讓違反了公司章程內容等。當前,認定股權轉讓行為的效力所適用法律體系尚不完備,一般依照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及其他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公司章程進行綜合性審查。在此先舉一例:
20xx年2月,甲、乙、丙共同出資成立了有限責任公司,三方約定各出資50萬元,甲、乙均已實際出資到位,丙僅出資30萬元。該公司章程明確載明:原始股東因任何事由均不得對外轉讓出資。20xx年5月2日,丁邀請甲、乙、丙到當地某一酒店用餐。席間,丙表示欲將其股份作價60萬元轉讓給丁,甲和乙當時未表態。 20xx年5月3日,丙和丁正式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次日,丁持該協議找到甲和乙,要求甲和乙為其辦理股東登記手續,并要求公司為其到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甲和乙不允。嗣后?甲和乙將丙列為被告、丁列為第三人訴至法院,請求確認丙和丁間的股權轉讓行為無效。其理由為:一、丙的出資未實際到位,沒有處分權;二、丙的行為違背了公司章程;三、丙的轉讓行為沒有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同時也剝奪了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四、股權轉讓行為未經公司股東名冊登記和工商管理部門股東變更登記?其行為違反了公司法強制性規定。丙和丁的抗辯意見為:一、甲和乙明知股權轉讓行為而未明確反對意見,應視為默示;二、出資未到位與股權轉讓屬不同的法律關系,同時丁同意補足出資并同意承擔利息損失;三、公司章程不得轉讓出資的限制條款違反了公司法股權可以轉讓的有關規定,屬無效條款;四、股權轉讓行為應由私法進行調整,公司內部股東名冊登記和股權工商變更登記不屬法定生效要件,其后果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雙方主要的爭點為:一是丙出資未到位其股權是否可以轉讓;二是甲和乙未作表態是否構成默示;三是公司法條款內容與公司章程內容不一致是否構成沖突,如何應用;四是變更股權登記是否屬生效要件。筆者認為:
一、出資未到位的股權仍可進行轉讓
出資是股東對公司的基本義務,也是公司財產基礎。但出資與股權屬不同的法律概念。(1)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屬一種違約行為,其他股東對于違約股東享有違約請求權。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可分為不履行出資義務、不適當履行出資義務;(2)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并不能否認公司的人格。有人認為,出資不到位則表示公司的財產不完整,從而否認了公司的人格。此意見主要是混淆了公司財產與注冊資金之間的關系。公司是否具備法人人格,其資產的表現形式主要是注冊資金是否到位,注冊資金數額與公司的財產數額并不等同,換言之,注冊資金數額并不等同于股東的股權總額;(3)公司法并未限制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轉讓股權,“法無禁止便自由”。
二、股東轉讓股權向其他股東征求意見時,應給予其他股東必要的承諾期間
其他股東對于擬轉讓股權股東的轉讓請求可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但該行為屬要式行為,應按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召開股東大會進行決議。案例中甲和乙的行為不構成默示。(1)股東未當場表態并不等于默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六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本案中一是甲和乙沒有當場表態的法定義務;二是有限責任公司有一定的人合性,應給予甲和乙對丁的資信情況進行必要調查的`時間;三是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由股東會作出決議。當然,并非未經股東會決議通過的轉讓行為均為無效行為。如書面出具征求意見函,其他股東分別書面答復且意見一致的仍可視為股東會意見一致。但應給其他股東必要的答復時間。對于股份轉讓股東的表決方式理論界亦有分歧。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行使職權。公司法第四十一條亦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故股東行使表決權時以資本多數來定。另一種意見認為,股權轉讓雖屬股東會行使的職能,但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該規定屬于特別性規定,特別性規定應優于一般性規定。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應按股東人數來行使表決權。
三、違反章程有效規定與他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是出資人為追求經濟利益,出資人之間基于信任關系而自由組合的結果,公司的章程便是公司內部“自治性法規”,公司章程內容只要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均為有效,股東應嚴格履行。公司章程對于股權轉讓、權利分配等方面約定有特別條款時,應從其約定。當然,股權也屬于財產權利,按照財產權利的要素,財產權具有可轉讓性?公司法對于股權的可轉讓性亦給予了確認。針對本案例,有人認為:該條款限制了財產的有償轉讓,侵犯了財產所有人的正當權益,同時也不利于及時調整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當屬無效條款。筆者認為,公司章程從合同層面可以視為合同條款,依照合同嚴格履行原則,股東應全面履行。對于不得轉讓條款的合法性問題?首先,該約定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屬股東的合意;其次,該約定并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公司法規定股權可以轉讓?但對外轉讓時設置了一個前置程序,即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換言之,其他股東可以不同意擬轉讓的股東對外轉讓出資。退一步講,即使股東一定要轉讓出資亦可以對內轉讓,并未限制其有效財產權利的實施;再說,從章程修改程序而言,即使章程中的個別條款不盡合理,仍應通過召開股東會的形式來修改章程,以彰顯公司章程的嚴肅性。
四、股權轉讓合同并非以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和工商股東變更登記為生效要件
股權登記屬商事登記,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六條和國務院頒布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股權轉讓后應辦理兩項變更登記手續,一項是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一項是工商股東變更登記。對于登記的功能和性質,學界有不同說法,有登記效力說、有登記對抗說,還有將股東名冊登記視為登記效力、工商登記視為登記對抗說。登記效力說認為:公司運作應本著交易自由,管理從嚴的原則。否則,不利于政府有效的宏觀調控,不利于保護善意第三人,不利于穩定正常的經濟秩序。雖然,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股權登記后才生效,但股權變更而未登記,受讓方實際上并未取得股權,股權轉讓合同尚未生效,故將兩項登記視為設權性登記?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原經濟庭于1997年7月4日給中國證監會的答復中確立了“股份所有權的轉移以辦理過戶手續為有效”的原則;登記對抗說認為:股權轉讓合同生效與股東實際取得股權屬不同概念,有不同的內涵,合同簽訂與合同履行有個時間差問題,股權轉讓合同僅確定了受讓方與轉讓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的簽訂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的必然履行。受讓方如未能按合同約定實際取得股權,合同處于生效而未履行的狀態。受讓方可依法主張違約賠償請求,亦可主張公司及股東繼續履行合同,通過訴訟途徑以生效的裁判文書確定股權身份以代替股東名冊登記,并強行進行股東工商變更登記(由法院向工商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工商部門據此協助登記)?將股東名冊登記視為登記效力、工商登記視為登記對抗說認為?股東名冊的變更是受讓方取得股權的標志?股權轉讓合同有效成立并不意味著受讓方股東資格的自然取得。但是?受讓方有權要求公司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對其股東身份進行確認。一旦登記上冊則最終取得股權,股權轉讓合同至此生效。至于股權工商變更登記,因受讓人在股權名冊變更登記后便已開始行使股東的權利,工商變更登記僅僅起到對外公示的效力,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顯然,股權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并不導致股權轉讓合同無效。對于上述三種觀點,筆者贊同登記對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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