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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執行的申請書
在人們物質精神需求不斷增長的今天,我們會經常使用申請書,寫作層面上,申請書下級向上級的行文方式。什么樣的申請書才是合理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協助執行的申請書,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協助執行的申請書1
異議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XX
異議人收到貴院(20xx)臨蘭執字第3812號執行裁定書和9209140號協助執行通知書,異議人對此通知書提出異議。異議請求:
依法撤銷9209140號協助執行通知書。
事實與理由:
貴院要求我公司協助凍結被執行人劉XX工資款45萬元,我公司無法執行。經查被執行人劉XX早已從我處離職,現并非我公司員工,我公司已不再向其支付工資,雙方也無其他到期債權,因此我公司無法凍結被執行人工資款,協助執行通知書錯誤。請求依法撤銷9209140號協助執行通知書。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異議人:XX公司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協助執行的申請書2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被申請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請求事項:
1、請求法院對被申請人下發協助執行通知書,保證申請人的。相關權益。
事實與理由: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被申請人廠房工程項目向申請人購買商品混凝土,至今人尚欠申請人貨款本金XX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被申請人廠房工程項目,被申請人尚欠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額工程款。被申請人與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xx年7月25日在主持下達成了還款協議書,協議第五條第2項約定,被申請人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應做好包括申請人在內的材料供應商貨款支付,保證不存在任何矛盾糾紛。
為防止被申請人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進而損害申請人利益,請求貴院依法向被申請人下達協助執行通知,阻止其向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或由被申請人直接支付相應款項于申請人。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協助執行的'申請書3
執行申請人:
劉長利,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漢族,遼寧省長海縣人,住址大連市中山區竹青街4—1—8號。
執行申請人:
顧明勝,男,1950年4月9日出生,漢族,遼寧省長海縣人,住址長海縣大長山島鎮塔山D園8號2—4—1。
執行申請人:
郭元生,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漢族,遼寧省長海縣人,住址長海縣大長山島鎮東山街。
執行申請人:
李德本,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漢族,遼寧省長海縣人,住址長海縣大長山島鎮塔山街650號。
執行申請人:
張德智,男,1949年5月26日出生,漢族,遼寧省長海縣人,住址長海縣大長山島鎮東山D園3號1—4—1。
執行申請人:
于連起,男,1952年11月19日出生,漢族,遼寧省長海縣人,住址長海縣大長山島鎮塔山A園41號4—7—1。
執行申請人:
王明寶,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漢族,遼寧省長海縣人,系大連弘達百業集團有限公司員工,住址長海縣大長山島鎮東山街1217號。 執行申請人:曲道炎,男,1951年2月5日出生,漢族,遼寧省大連市人,系大連弘達百業集團有限公司員工,住址長海縣大長山島鎮雙嶺街608號。 執行申請人:張學軍,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漢族,遼寧省長海縣人,系大連弘達百業集團有限公司員工,住址長海縣大長山島鎮大甸街491號。 執行申請人:王玉璽,男,1952年10月12日出生,漢族,遼寧省大連市人,系大連弘達百業集團有限公司員工,住址長海縣大長山島鎮。
執行申請人:
葛立新,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漢族,遼寧省長海縣人,
系大連弘達百業集團有限公司員工,住址長海縣大長山島鎮塔山村582號。 執行申請人:劉義,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漢族,遼寧省長海縣人,住址長海縣大長山島鎮東山街。
執行申請人:
王兆發,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遼寧省長海縣人,系大連弘達百業集團有限公司員工,住址長海縣大長山島鎮。
執行申請人:
胡萬勝,男,1943年12月22日出生,漢族,遼寧省大連市人,系大連弘達百業集團有限公司員工,住址大連市中山區中翠街151號。
執行申請人:
李基男,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遼寧省大連市人,系大連弘達百業集團有限公司員工,住址大連市西崗區八一路105—5—11—10號。 執行申請人:劉長勝,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漢族,遼寧省長海縣人,系大連弘達百業集團有限公司員工,住址大連市中山區同心街1—3—4號。
被申請人:
大連弘達百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長海縣大長山島鎮長海路。 法定代表人:楊明利,系該公司經理。
被申請人:
王玉珍,女,1952年5月15日出生,漢族,住大連市沙河口區集賢街6號4—3。
被申請人:
劉仁訓,男,1942年4月18日出生,漢族,住大連市新生街2—1—1號。
申請執行的要求:
根據(20xx)長民重初字第1號判決,要求法院到大連市工商局依法裁定并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通知大連市工商局,大連弘達百業集團有限公司劉仁訓與王玉珍在20xx年4月29日、20xx年2月16日、20xx年9月4日所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同時,被告大連弘達百業集團有限公司在20xx年4月29日、20xx年2月16日、20xx年9月4日所制作的公司章程修正案無效。
執行申請的'理由:
遼寧省長海縣(20xx)長民重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認定:
一、被告劉仁訓與被告王玉珍與20xx年4月29日、20xx年2月16日、20xx年9月4日所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二、被告大連弘達百業集團有限公司在前述時間制作的公司章程修正案無效。
遼寧省大連市(20xx)大民三終字第925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了遼寧省長海縣(20xx)長民重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認定。
根據上述判決,依法申請長海縣人民法院對判決內容予以執行。
此致
長海縣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人(簽字):
20xx年11月21日
協助執行的申請書4
異議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
異議人下屬_____項目部于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到北京市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___)朝執字第__________號《協助執行通知書》,異議人特對此通知書提出異議。
異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
依法撤銷(__________)朝執字第__________號《協助執行通知書》。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該通知書無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不適用于本案情形
(_________)朝執字第__________號《協助執行通知書》明確該通知書的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0條,但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_________________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該規定只針對財產證照的轉移,不涉及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
2.《協助執行通知書》的送達對象、執行標的不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執行階段,《協助執行通知書》的送達對象應當是(1)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2)財產權利登記機關;(3)為被執行人發放收入的單位等,而不是被執行人的債務人。執行標的要么是存款,要么是收入,要么是產權證照等,而不是到期債權。
3.《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內容不合法
該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_________________1、凍結泰州_____公司在異議人處的工程款______萬元;2、未經法院允許,不得將工程款發還。
異議人認為:_________________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1條至69條的規定,如果被執行人不清償債務,執行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第三人即被執行人的債務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而不是《協助執行通知書》。《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與《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最大區別在于:_________________被通知履行到期債務的債務人享有異議權,且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做實體審查。根據前述援引的法律規定,《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中還應當明確履行期限、第三人的異議權及第三人不履行或不提出異議的后果。而(__________)朝執字第__________號《協助執行通知書》根本不具備上述內容。
二.異議人對被執行人的債務不足協助金額,亦未到期
根據異議人與被執行人的勞務合同約定,被執行人現對異議人的債權金額約為______萬元,遠遠低于人民法院要求異議人協助(并要求凍結)的______萬元。根據異議人與被執行人的合同約定,被執行人對異議人的債權為勞務合同尾款(保修金),支付期限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異議人對被執行人的債務尚未到期,異議人無即時履行的義務。
三.即使異議人的債務到期,該到期債權也不宜執行
異議人與被執行人簽署的合同性質為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被執行人的債權即為農民工工資,為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國家三令五申要求施工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欠農民工工資。因此,即使債權到期,由于到期債權的性質,也不宜執行。
綜上,異議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_________)朝執字第__________號《協助執行通知書》。
此致
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異議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協助執行的申請書5
異議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異議人下屬_____項目部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收到北京市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_)朝執字第__________號《協助執行通知書》,異議人特對此通知書提出異議。
異議請求:
依法撤銷(_________________)朝執字第__________號《協助執行通知書》。
事實和理由:
一、該通知書無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不適用于本案情形
(20__________)朝執字第__________號《協助執行通知書》明確該通知書的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0條,但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該規定只針對財產證照的轉移,不涉及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
2、《協助執行通知書》的送達對象、執行標的不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執行階段,《協助執行通知書》的送達對象應當是(1)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2)財產權利登記機關;(3)為被執行人發放收入的單位等,而不是被執行人的債務人。執行標的要么是存款,要么是收入,要么是產權證照等,而不是到期債權。
3、《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內容不合法
該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
1、凍結泰州_____公司在異議人處的工程款130萬元;
2、未經法院允許,不得將工程款發還。
異議人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1條至69條的規定,如果被執行人不清償債務,執行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第三人即被執行人的債務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而不是《協助執行通知書》。《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與《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最大區別在于:被通知履行到期債務的債務人享有異議權,且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做實體審查。根據前述援引的.法律規定,《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中還應當明確履行期限、第三人的異議權及第三人不履行或不提出異議的后果。而(20__________)朝執字第__________號《協助執行通知書》根本不具備上述內容。
二、異議人對被執行人的債務不足協助金額,亦未到期
根據異議人與被執行人的勞務合同約定,被執行人現對異議人的債權金額約為10萬元,遠遠低于人民法院要求異議人協助(并要求凍結)的130萬元。根據異議人與被執行人的合同約定,被執行人對異議人的債權為勞務合同尾款(保修金),支付期限為20xx年12月8日,異議人對被執行人的債務尚未到期,異議人無即時履行的義務。
三、即使異議人的債務到期,該到期債權也不宜執行
異議人與被執行人簽署的合同性質為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被執行人的債權即為農民工工資,為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國家三令五申要求施工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欠農民工工資。因此,即使債權到期,由于到期債權的性質,也不宜執行。
綜上,異議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朝執字第__________號《協助執行通知書》。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異議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協助執行的申請書6
尊敬的'xxx:
xx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被申請人廠房工程項目向申請人購買商品混凝土,至今人尚欠申請人貨款本金xxxx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被申請人廠房工程項目,被申請人尚欠x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額工程款。被申請人與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xx年7月25日在xxxxxxxx主持下達成了還款協議書,協議第五條第2項約定,被申請人與x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應做好包括申請人在內的材料供應商貨款支付,保證不存在任何矛盾糾紛。
為防止被申請人向x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進
而損害申請人利益,請求貴院依法向被申請人下達協助執行通知,阻止其向x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或由被申請人直接支付相應款項于申請人。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協助執行的申請書7
異議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異議人收到貴院(20xx)臨蘭執字第3812號執行裁定書和號協助執行通知書,異議人對此通知書提出異議。異議請求:
依法撤銷號協助執行通知書。
事實與理由:
貴院要求我公司協助凍結被執行人xx工資款45萬元,我公司無法執行。經查被執行人劉xx早已從我處離職,現并非我公司員工,我公司已不再向其支付工資,雙方也無其他到期債權,因此我公司無法凍結被執行人工資款,協助執行通知書錯誤。請求依法撤銷號協助執行通知書。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異議人:xx公司
二〇xx年四月十日
協助執行的申請書8
申請人: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漢族,住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街____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該公司總經理。
申請協助執行人: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街__________號。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該公司總經理。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__________市__________公司協助法院對被申請人的強制執行。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業經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_____________)_____民二終字第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判決生效后,被申請人拒不遵照判決履行。申請人已經申請貴院強制執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申請人在__________市__________公司工作,工資由__________市__________公司代結,因此,特申請貴院下達協助強制執行通知書要求__________市__________公司協助執行!
此致
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協助執行的申請書9
申請人: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
被申請人:
****************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聯系電話:
************
請求事項:
1、請求法院對被申請人下發協助執行通知書,保證申請人的相關權益。
事實與理由: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被申請人廠房工程項目向申請人購買商品混凝土,至今人尚欠申請人貨款本金*****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被申請人廠房工程項目,被申請人尚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額工程款。被申請人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xx年7月25日在*********************主持下達成了還款協議書,協議第五條第2項約定,被申請人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應做好包括申請人在內的'材料供應商貨款支付,保證不存在任何矛盾糾紛。
為防止被申請人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進
而損害申請人利益,請求貴院依法向被申請人下達協助執行通知,阻止其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或由被申請人直接支付相應款項于申請人。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二〇XX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協助執行的申請書10
申請人:xxx,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住址:xx,聯系電話:xxx
請求事項:
一、裁定中止執行xx號裁定書
二、解除對于申請人所擁有的房屋的查封狀態;
事實與理由:
20xx年,申請人與借款xx萬元,雙方暫定六月之內償還,并且愿意以x執行令中涉及的xx號房屋用于抵押。隨后為了保障雙方合法權益,對此進行了公證。因此,申請人對債務并無異議,對其真實性表示認可,但是對于貴院發布的(令)以及執行辦法以及查封行為不予認可。
申提出異議與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與本案債權人約定有效,但是其具體抵押行為并未完成,查封行為違法。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擔保法四十一條四十二條同時規定了,以不動產作為抵押時xx應當以登記作為抵押成立要件,并且規定了各種不動產和動產的登記部門。
因此,貴院查封行為侵犯了申請人的財產所有權,支配權。請求貴院對此行為予以糾正。
二、雙方的做的公證只能是對債權債務真實性的一種證明,以此強行命令我方因抵押交付房屋行為不合法
申請人與xx之間債權債務真實有效,申請人予以認可,但是公證書只能是對于本次債權債務真實性認可的第三人見證行為,并不對其公正內容是否符合法律強制性規定承擔責任,因此,貴院不能以公證代替國家強制性規定,以抵押權之名查封我方房屋,進而強令我方將所涉不動產交付他人其行為不合法
三、抵押權是為了使抵押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保障行為,在抵押權成立之前不得對抗第三人作為獨立法人機構,我方債務眾多,在不動產抵押登記前如何處置財產是我方自主行為,我方通過手段也有能力予以償還,但是貴院查封之后,該房產價值遠超所欠債務,對申請人并不公平,對于所涉其他債權人更不公平。而且執行書中涉及房產無法交易,無法變現,導致債權糾紛更加嚴重,矛盾更加尖銳,并不符合積極解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矛盾的`主旨。因此貴院在執行令中標注的或者強制交付房屋一說不合理。
四、根據上述三條,申請人可以推論,在貴院頒布的執行令中,后加的一條“或者交付房屋”是一種強制性要求,不合理,不合法,本不應該出現在該執行令中,申請人不能依據該文書內容協助執行,更不應該作為貴院一種手段強加于申請人。因此請求貴院對于該執行令予以中止。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協助執行的申請書11
申請人:
X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X
被申請人:
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街XX號。
法定代表人:
XX,該公司總經理。
申請協助執行人:
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街XX號。 法定代表人XX,該公司總經理。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XX市XX公司協助法院對被申請人的強制執行。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業經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X日作出(XXXX)X民二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判決生效后,被申請人拒不遵照判決履行。申請人已經申請貴院強制執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申請人在XX市XX公司工作,工資由XX市XX公司代結,因此,特申請貴院下達協助強制執行通知書要求XX市XX公司協助執行!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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