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消防管理制度12篇
在現在社會,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消防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消防管理制度 篇1
一、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應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完好。
二、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維修部負責,按時檢查了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
三、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防損和維修部共同負責組織實施,每個煙、溫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4.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每季度測試一次。
5.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四、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定期對滅火器進行換粉打壓。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于完好狀態。
消防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為為加強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學校財產和師生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結合我校消防安全管理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每個員工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消防法規,認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檢查指導。
第三條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校長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校長是消防安全的具體負責人。
第四條學校設立安全委員會,在主管副校長的直接領導下,負責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全校師生員工對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發現火警應立即向保衛處和消防隊報警,并積極參加撲救。
第六條加強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學校要配備專職的安全員,禁止燒明火、使用液化氣、點蠟燭,嚴禁使用充電式臺燈、電爐、電燙斗、電吹風、電水壺、電熱杯、電梳、電飯煲、電熱毯等。違者沒收電器,并按有關制度處罰。
第七條實驗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規定存放。學生做實驗使用易爆品時,指導教師必須在場指導,各類加熱器使用時必須有人看守。
第八條學校公用房屋室內裝修必須按照防火要求設計、選材、施工,面積超過50平方米的房屋裝修,必須上報消防監督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九條定期檢查電器設備,確保用電設備良好,特別是各類溫控設備要定期檢測,確保技術性能良好。安裝、檢修電器設備,必須由專職電工進行,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第十條學校統一配備消防器材、設備,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壞、損壞消防器材、設備,不得以任何理由移作他用。全校師生員工都有保護消防設施的`義務,學校配備的消防器材均應有專人定點保管,防止器材丟失。
第十一條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個人,學校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或其它有關規定處理。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按學校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消防管理制度 篇3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7、消控中心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消防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條:
1 .編制目的:
為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
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編制本制度。
3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各賓館及全體員工。
第二條:
各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責任,保障 消防安全。
第三條:
第一負責人是該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四條:
各人員應當落實班組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班組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班組, 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五條:
各人員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消防安全情況;
2.將消防工作與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執行賓館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3.組織每月一次定期進行防火檢查,落實火險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或匯報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4.組織人員積極參與公司組織的應急疏散和實戰滅火演練。
第六條:
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組織制訂或修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檢查督促落實。
3.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4.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5.組織實施對公司所有的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修保養,確保完好有效。組織管理公司義務消防隊。
6.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第七條:
將容易發生火災,且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重 點部位 ,應根據上述情況確的重點部位,并設置明顯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八條:
動火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動火作業的,應分別落實監護人 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作業。動火人員應當尊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九條:
保障防火責任區域內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 明、消防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第十條:
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使用、儲存、運輸或銷毀應遵守國家相關規定,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十一條:
重點部位由保衛巡邏人員每小時一次巡查,重點部位由所在的`部室、確定人員每日一次巡查,公司每周組 織一次大檢查,巡查、檢查的內容包括:
1.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 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4.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5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6.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7.滅火器材配置情況;
第十二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責令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1.違章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
2.違章動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等違反禁令的;
3.遮擋,鎖閉安全出口,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的;
4.消防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5.常閉式消防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6.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第十三條
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險隱患,保衛科應及時下發《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并定期復查。
第十四條
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檔案,并能全面詳實地反映賓館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統一 保管,備查。
第十五條
消防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1. 賓館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2. 消防管理組織體系和各級消防安全負責人。
3. 消防安全制度。
4. 消防設備、設施、器材的分布情況。
6. 滅火預案。
第十六條
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月獎、風險金、年終考核的內容。對消防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予以表彰獎勵。對未 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根據消防安全分項制度條款予以罰款、警告、降職、撤職、直 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保衛科負責對本制度貫徹、實施、監督。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九條
附消防安全分項制度:
1.防火安全檢查制度。
2.消防安全值班巡邏制度。
3.用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火險隱患立案、銷案制度。
5.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6.防火宣傳教育制度。
7.消防工作獎懲制度。
8.消防設施、設備、器材。
二0XX年6月3日
消防管理制度 篇5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并復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各部門負責人應每日消防安全檢查情況通知,若發現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賦予處罰。
消防管理制度 篇6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了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安部參加,每一個煙、溫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4)、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于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時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即將補充并上報領導。
(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
消防管理制度 篇7
1、揚團結互助精神共同創造一個團結、祥和、溫暖、上進的`好集體。遵紀守法,自覺服從宿舍管理人員指導。
2、講究公共和個人衛生培養良好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及亂丟果殼等廢棄,保持室內整潔,被服須常洗,擺放要整齊。自覺遵守每天輪流值日制度。
3、不在宿舍里高聲喧嘩、娛樂、會客及做影響他人歇息的事,親屬留宿必須向門衛登記、批準。
4、房位分配定位后,個人不得任意調換當不許將鑰匙交給他人開房門,員工晚上必須按時到院,不許私自到別處留宿舍按時關燈睡覺。
5、愛護公物節約用水、用電,杜絕室內長明燈、長流水,不許在宿舍門口刷牙、倒水等,不許在宿舍里就餐,違者罰款,自設電爐、電熱用具等,除沒收外,每次罰款10元,損壞公物按價賠償。
6、不許亂拿亂用他人財物,做到要用先借,用后退還。醫院集體財物不許拿到宿舍,發現者作盜竊處理。
7、提高警惕,共同做防火、防盜等安全工作,對屢次違反規定而不改者,除經濟處罰外,嚴重者開除出院。
8、不許在墻上亂定、亂劃、亂貼畫報及亂掛衣物等,保持室內整潔。
9、住在樓上的員工不得向樓下亂扔紙屑、雜物、瓜果殼等違者重罰。
消防管理制度 篇8
1、熟悉并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3、按時交接班,做好值班記錄、設備情況、事故處理等情況的交接手續。無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4、發現設備故障時,應及時報告,并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內線電話,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員禁止進入值班室。
6、上班時間不許在消控中心抽煙、睡覺、看書報等,離崗應做好交接班手續。
7、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并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并報告部門主管。
消防管理制度 篇9
1、單位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范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并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營業或者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者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關閉、遮擋或者覆蓋。
消防管理制度 篇10
A、消防以防范為主,全體工程人員務必做到如下幾點:
1.了解酒店全部裝修材料的特性以及毒性狀況;
2.了解各種線路的布局及分布狀況、電源總閘及消防器材與水源的位置等。
3.了解各營業部門的平面布置及平安通道、四周環境狀況、建筑特點。
4.了解和嫻熟把握在火災狀況下的自救和營救方法。
5.定期檢查各總電源開關及支路電源開關的牢靠性,杜絕電器火災,確保在萬一發生火災的狀況下,不會因電源問題導致火災面積的擴大。
6.定期檢查和保養本部門的消防器材及營救物品如:繩索、架梯、手電等。
7.定期檢查各部門設備的使用保養狀況,確保各種電器設備及開關、線路的平安性能。
8.備好各種建筑圖紙及資料,以利準時處理各種意外事故的發生。
B、當火災發生時,工程人員應做到如下幾點:
1.在火警狀況下能鎮靜冷靜,有較強的應變力量,能快速幫助保安疏散被困人員和撲滅火災。
2.接警后在第一時間內(不超過1分鐘),快速切斷事故部門的電源。
3.調度一部分人帶好應急燈及滅火器,快速趕到第一現場幫助滅火(有防毒面具最佳)。另一部分人帶好粗繩索、高梯、趕往現場幫助營救,留守一人在配電室值守,來應付各種意外事情的發生。
4.遵循救人優先,滅火伴同進行的原則。
5.救火時不要任憑與電線或電氣設備接觸。特殊要留心地上的電線,應將其用絕緣物品妥當處理。在各種特別場合下,如若無法準確推斷線纜是否帶電,一律要作為帶電體來對待,以免混亂中有人觸電。
C、小型火災事故現場的'處理。
1)有條不紊的檢查,徹底清除火災再次復燃的隱患。
2)愛護現場,調查并分析事故發生緣由。
3)清理現場,先清理比較危急的物件,比如簡單墜落傷人的。
消防管理制度 篇11
為了加強圖書館消防工作,貫徹“以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特制定本制度。
1.成立圖書館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和貫徹圖書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應急措施的實施和消防隱患的消除,領導圖書館消防安全工作。
2.實行館、中心、庫(室)三級消防安全管理體制,館領導、中心主任、各工作人員分別為圖書館、各中心、各庫(室)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各級責任人要全面負責本部門轄區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3.對全館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掌握消防安全知識,提高處理應急事故能力。結合本館實際,采取防范措施,做好預防工作。
4.全館人員都要熟知本部室的消防器材存放處和使用方法,熟知火警電話號碼(119)和保衛處報警電話(35303110、61655110),以及報警注意事項。
5.各部門、書庫、閱覽室等公共場所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嚴禁使用電爐、電熨斗、電烙鐵以及電暖器等設備,對于不聽勸阻的讀者,工作人員有權利會同學校相關部門收繳違規電器。非火警不得動用消防設備。圖書館閉館期間,必須關掉各書庫及閱覽室的電源總開關。
6.工作人員嚴禁個人私配會議室、活動室及閱覽室鑰匙,如因部門調動等原因請主動上交還鑰匙給圖書館。
7.各閱覽室內嚴禁留宿過夜。
8.工作地點的'照明燈具必須保持完好,電源插頭、插座或電源開關,如有接觸不良或損壞者,要及時維修或更換。不準用可燃物做燈罩,不準隨便亂拉電線,嚴禁用電超負荷。停電期間嚴禁使用明火照明。飲水機、電熱板、電腦、空調等,人走必須關閉電源。
9.嚴禁攜帶易燃、易爆、腐蝕、劇毒等危險品進館。確因館內工作需要,須經圖書館辦公室批準,并有專人保管使用,以防意外事故。
10.各辦公室的門窗、儀器設備要及時檢查。下班前要檢查門窗是否關好、水電是否切斷,發現有損壞及時報物業修理。
11.消防安全責任人要定期檢查消防水泵、滅火器等設施設備是否正常,嚴格按要求進行維護,確保正常使用。
12.確保消防通道的暢通,館內不準停放各種車輛,通道內不準堆放物品。
13.節假日及寒暑假期間,安排值班人員負責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共消火栓管理,充分發揮公共消火栓在滅火、搶險救援中的作用,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凡本縣公共消火栓的設置、使用、維護和管理均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公共消火栓是指安裝在城市道路、居民區內、各單位設立在城市街道的消火栓(以下簡稱消火栓)。
第四條公安消防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消火栓的監督管理部門,要對公共消火栓統一編號,按區域劃分管理范圍,加強日常管護和檢查工作,并對消火栓的安裝、維修、養護工作進行指導。
建設、規劃、市政、給排水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負責消火栓的購置、安裝和財產登記。
單位和居民區內安裝的消火栓,由單位和物業管理單位落實專人維護和保養。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消火栓的義務,有制止和舉報違反本制度行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規劃與設置
第六條消火栓的設置規劃應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在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和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時,城市主管部門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范要求規劃設置消火栓并同步實施。
第七條消火栓的設置規劃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道路寬度小于60米的,每120米設置一座消火栓;寬度大于60米的,在道路兩側每120米分別設置一座消火栓;靠近十字路口必須設置消火栓。
(二)商業密集地區、古建筑保護地區和消防車無法通行的居民區,消火栓的設置間距不得大于80米。
第八條消火栓由城市給排水管理部門負責設置。消火栓一經設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拆除或遷移,因城市建設需遷移或拆除的,應經公安消防機構、規劃和給排水管理部門審批。
第三章安裝與維護
第九條消火栓由城市給排水管理部門組織安裝,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條消火栓的安裝應執行國家技術規范,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消火栓應當沿道路設置,安裝在人行道上,距車行道邊緣0.5米,并應設置明顯標志。
(二)市政消火栓給水管道的最小直徑不應小于100mm,消火栓應有直徑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個,井蓋與人行道面板持平。
(三)消火栓距路邊不應超過2米,距房屋外墻不宜小于5米,消火栓井施工、安裝應達到規范標準,滿足防凍要求。
第十一條城市道路、居民區內安裝的地下消火栓,必須選用國家消防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產品。
第十二條給排水部門應及時對消火栓進行維護保養。重大節日或者慶祝活動之前應當專門檢查一次。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完整好用,無部件缺損現象。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無油漆剝落和生銹。
(三)消火栓開關、悶蓋開啟靈活,無銹死、漏水現象,悶蓋和開關應當扭緊。
(四)定期試水,消火栓靜水壓力不小于10米水柱,并清除栓內污水。
第十三條對于不宜繼續使用的消火栓,由公安消防機構和城市供水管理部門共同制訂計劃,由給排水部門逐步更換。
第十四條消火栓安裝、維護和更換費用,由同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條消火栓是消防專用設備,凡是同消防無關的其它用水不得使用消火栓。
第十六條因特殊情況使用消火栓取水的單位,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和給排水部門批準后,方可取水,并保證消火栓完好無損,改裝消火栓或把消火栓改為它用,造成消火栓損壞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消防機構和供水部門進行維修,使用單位應承擔維修費用,造成漏水的還應承擔漏水損失費用。
第十七條經公安消防機構和供水部門批準利用消火栓取水的單位,當附近發生火災時,應立即停止取水,關閉消火栓,以保證火場供水的需要。
第十八條公安消防機構應加強對消火栓的監督和管理,建立消火栓管理檔案,定期巡查,發現隱患應及時告知有關部門修復,保證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生產銷售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火栓。
(二)違反消防安全技術規定進行維修檢測消火栓。
(三)埋壓、圈占消火栓。
(四)損壞消火栓。
(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火栓。
第二十條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加強本區域內消火栓的保護,確定消火栓所在位置的單位或個人對消火栓的監護責任。負有監護責任的單位或個人有維護和檢查消火栓的權力和義務,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當地公安消防機構。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制度第十九條(一)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依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制度第十九條(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罰款,情節較輕的對個人處以警告或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制度第十九條(三)(四)(五)項規定的',處以警告或罰款。情節較輕的:對個人處以警告或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十四條在規劃、設計、安裝、維護、管理消火栓工作中玩忽職守,職權濫用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制度行為的處罰,由公安消防機構裁決。對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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