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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有限空間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學校有限空間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學校有限空間管理制度 1
一、總則
1、目的
為加強校內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預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切實保護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XXX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2、適用范圍
校內的一切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3、定義
(1)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深度大于1.2m的,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2)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4、有限空間分類
(1)密閉設備:
指船艙、儲罐、各類塔器、冷藏車、沉箱及鍋爐、容器、浮筒、管道、槽車等。校內有大型水箱、二次供水蓄水池、食堂油煙管道等
(2)地下建筑物:
指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窖、沼氣池及化糞池、下水道、溝、井、池、建筑孔樁、地下電纜溝等。校內有化糞池、下水道、污水管網、地下車庫應急避難場所。
(3)地上有限空間:
如儲藏室、酒糟池、發酵池、垃圾站、溫室、冷庫、糧倉、料倉等。校內有食堂冷庫、電梯等
5、有限空間危險、有害因素識別
(1)設備設施與設備設施之間、設備設施內外之間相互隔斷,導致作業空間通風不暢,照明不良,通訊不暢;
(2)活動空間較小,工作場地狹窄,易導致工作人員出入困難,相互聯系不便,不利于工作監護和實施施救;
(3)濕度和熱度較高,作業人員能量消耗大,易于疲勞;
(4)存在酸、堿、毒、塵、煙等具有一定危險性的介質,易引發窒息、中毒、火災和爆炸事故;
(5)存在缺氧或富氧、易燃氣體和蒸汽、有毒氣體和蒸汽、冒頂、高處墜落、物體打擊、各種機械傷害等危險有害因素。
二、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要求
1、進入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嚴格執行作業審批制度。嚴禁無審批單作業,未經審批任何人不得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同時作業組應對作業環境危害狀況進行評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確保整個作業期間處于安全受控狀態。
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進行強制通風,通風時間不應少于1小時。
如在同一地點連續多天作業時,在每次作業前均應強制通風,且連續作業時每小時還應至少強制通風3次,每通風時間不應少于5分鐘。如條件允許可在作業過程中,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以保持空氣流通降低危險。但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
3、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對人孔及上下爬梯等人員通行設施進行檢查,對有存在防礙作業人員進出有限空間的或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及時予以消除。
4、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嚴格執行“先檢測、后作業”的原則,必需檢測有限空間內的含氧量。
含氧量應為19.5%~23%。若空氣中含氧量低于19.5%,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如條件允許還應用儀器檢測有限空間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可燃氣體濃應低于可燃燒極限或爆炸極限下限的10%。對油罐、管道的檢修,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應低于可燃燒極限下限或爆炸極限下限的1%。在作業時,應對作業場所中含氧量進行持續或定時檢測。作業者工作面發生變化時,視為進入新的有限空間,應重新通風檢測后再進入。
5、作業現場應明確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
監護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參與作業。監護人員不得少于2人。作業人員一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不得超過3人,應在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人員身上系上安全繩。安全繩應可靠綁扎,留于外部的安全繩應可靠固定。監護人員與作業人員間應保證聯系暢通。
6、電氣設備與照明安全
有限空間場所內不允許使用明火照明,應使用移動式照明燈具,額定電壓不應超過12V。手提行燈應有絕緣手柄和金屬護罩,燈泡的金屬部分不準外露。有限空間場所內使用的手持電動工具應進行定期檢查,并有記錄,絕緣電阻應符合規定。
7、區域警戒與消防
(1)在有限空間作業時,所打開的坑、井、洼、溝蓋板或人孔、通道出入門口,應設置防護圍欄和警告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
(2)當作業人員在與輸送管道連接的封閉、半封閉設備內部作業時,應嚴密關閉閥門,裝好盲板,設置“禁止啟動”等警告信息。
(3)存在易燃性因素的有限空間作業時,應設置滅火器材,并保持有效狀態;并設專職防火監護人監護。無論是否存在易燃性因素,作業人員都嚴禁將火種或可燃物帶入有限空間。
(4)嚴禁在狹小的有限空間內使用電、氣焊作業及一切明火作業。
8、所有參加有限空間作業的人員都應掌握緊急情況下的.個人避險常識、中毒窒息和其他傷害的應急救援措施。并熟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指導意見。有高血壓、心臟病等病癥的人員嚴禁參加有限空間作業。
9、對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風換氣措施或受作業環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風換氣的場所,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全面罩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或長管面具等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嚴禁使用過濾式面具作業。
10、應急救援工作
一旦在有限空間作業中,出現人員因中毒或缺氧窒息而暈倒的事故,切不可盲目進入有限空間內部施救。應利用作業的人員身上系的安全繩將其拉出。但應注意切不可用力過猛,以防被救人頭部及四肢被撞傷。作業人員被救出后應及時送醫院救治(或120到場救治)。如不能通過安全繩將其拉出(或作業人未帶安全繩)的,應立即掛119求救,并掛120 到場救治。同時起動強制通風,以保持空氣流通降低危險。
11、外承包管理
學校有關部門在委托承包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時,應嚴格承包管理責任,規范承包行為,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未與學校簽訂委托施工安全合同的承包單位不得在本校從事有限空間作業。
12、臨時作業
學校有關部門在有限空間實施臨時作業時,應嚴格遵照本作業安全指導意見要求。如缺乏必備的檢測、防護條件,不得自行組織施工作業,應與上級安監部門聯系求助配合進行作業。
XX實驗學校
20xx年6月14日
學校有限空間管理制度 2
為了有效加強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職責
1、作業單位的安全管理部門負責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管理。
2、監護人員負責取樣分析及數據填報。
3、學校與作業單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填寫并審批《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
二、管理范圍
包括在生產區域內進入或探入爐、塔、釜、罐、槽車以及管道、爐膛、煙道、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等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作業。
(1)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未辦理許可證,嚴禁作業。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應放置在作業現場。
(2)《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的申請及審批按照要求操作。
(3)《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24小時。設備裝置全面停車檢修期間,經全面檢查合格后,《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72小時。
(4)作業期間如果安全措施發生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達到作業的安全條件后,方可再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5)在有限空間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有限空間相關的試車、試壓、或試驗等工作。
三、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1、《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的審批人(作業單位)應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作業環境交底,內容應包括:
(1)所從事作業的風險及應急計劃;
(2)必要的安全知識、救護方法;
(3)便攜式檢測儀使用方法、急救方法等。
2、安全隔絕:對所進入的有限空間要切實做要工藝處理,所有與有限空間相連的可燃、有毒有害介質(含氮氣)系統,必須用盲板與有限空間隔絕,不得用關閉閥門替代,盲板應掛牌表示,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設備,必須有可視的明顯斷開點,配電室電源開關應掛有“有人檢修、禁止合閘”標示牌,并設有監護;
3、清洗或置換:應根據有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的特性,對有限空間進行清洗、清空或置換,并達到安全作業要求。
4、通風換氣:采取措施,保證有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進入自然通風換氣效果不良的有限空間,應采用機械通風。通風換氣應滿足稀釋有毒有害物質的需要。
5、監測: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分別取樣分析。應保證有限空間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含量不超過該介質與空氣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體積)。有毒有害物質含量不超過國家規定的'部門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指標。氧氣濃度在19.5%—23.5%(體積)之間,容器內溫度宜在常溫左右。作業期間應每隔四小時取樣復查一次(特殊情況下,根據實際確定檢測頻率),如有一項不合格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如不符合上述條件而必須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時,應由作業單位與有限空間所在學校、幼兒園共同制定作業方案,采取特殊防護措施,并在作業前組織模擬演練,確認安全可靠后,經作業單位負責人及學校、幼兒園負責人批準方可作業。分析結果報出后,樣品至少保留8小時;分析合格1小時后作業,應再次分析,確認合格后方可作業。
6、監護:
(1)受限空間作業應設有專人監護;
(2)進入受限空間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
(3)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保持與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聯絡;
(4)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并應掌握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人數和身份,對人員和工器具進行清點;
7、其他安全要求:
(1)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存在可燃氣體的有限空間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照明和非防爆設備,固定照明燈具安裝高度距地面2.4m及以下時,宜使用安全電壓,安全電壓應符合GB/T 3805中有關規定。鍋爐、金屬容器、管道等狹窄的工作場所,手持行燈額定電壓不應超過12V;
(2)要遵守用火、臨時用電、起重吊裝、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用火應辦理“動火動焊許可證”,不得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代替;
(3)有限空間的出入口內外應暢通無阻,不得有障礙物;
(4)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出設備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單位安全部門批準;
(5)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工具、材料要登記。作業結束后應清點,以防遺留在作業現場。作業人員超過3人時,應對人員進行登記、清點;
(6)有限空間外的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的防毒面具、呼吸器、安全繩索等急救器材;
(7)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和方法。作業時,應視作業條件實施安排人員輪換作業或休息;
(8)當作業人員在特殊場所內部作業時,如果供作業人員出入的門或蓋不能很容易打開且無通訊、報警裝置時,嚴禁關閉門或蓋;
(9)為保證有限空間內空氣新鮮,可采用自然通風或強制通風等方法通風。必要時,作業人員可戴供風式長管面具、空氣呼吸器等防護器具。佩戴長管面具前,一定要仔細檢查其氣密性,同時要采取防止長管被擠壓的措施,吸氣口應置新鮮空氣的上風口處,并有人監護;
嚴禁作業人員在有毒、窒息環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10)出現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戴防護器具進入有限空間,同時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聯絡、報告工作。
學校有限空間管理制度 3
第一條為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保證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安全與健康,預防和防范中毒、窒息、火災、爆炸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和相關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有限空間分為以下三類:
1、密閉設備:如船艙、貯罐、反應塔(釜)、冷藏箱、壓力容器、管道、煙道、鍋爐等。
2、地下空間:如地(酒)窖、涵洞、地坑、污水池(井)、電力井、熱力井、燃氣井、通信井、沼氣池、化糞池、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程、暗溝、隧道、廢井、下水道等。
3、地上空間:如酒糟池、發酵池、腌漬池、糧倉、料倉、垃圾站、溫室、冷庫等。
第三條凡進入有限空間進行施工、檢修、清理作業的,相關科室(中心)必須實行作業審批,填寫附件1《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未經審批任何人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相關科室(中心)應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與作業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作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同時對轄區內的有限空間作業場所建立臺賬,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第四條有限空間作業應當由具備專業資質的單位操作,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檢測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作業中還應根據作業環境可能發生的變化實施持續檢測或動態檢測。在未準確測定氧氣含量、有害氣體、可燃性氣體、粉塵的濃度前,或經檢測上述物質濃度不達標或超標而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手段時,嚴禁進入該場所。
第五條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于作業開始前30分鐘。
第六條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后存檔。檢測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
第七條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單位應當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有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必須立即停止有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第八條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單位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第九條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的照明燈具電壓應當符合《特低電壓限值》(GB/T3805)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作業場所存在可燃性氣體、粉塵的,其電氣設施設備及照明燈具的防爆安全要求應當符合《爆炸性環境第一部分:設備通用要求》(GB3836.1)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十條作業單位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
(二)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三)作業前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
(四)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
(五)監護人員要進行全程監護,不得離開作業現場,不得進入有限空間參與作業,并隨時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
(六)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第十一條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撤離作業人員。
第十二條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并配備相關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訊設備、安全繩索等應急裝備和器材,定期進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十三條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禁止盲目施救。應急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當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十四條作業單位應當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
第十五條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前,作業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有限空間內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質,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況以及處理、救護方法等。
第十六條有限空間作業人員應認真執行有限空間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明確作業步驟、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等。
第十七條本制度由后勤保障處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20xx年4月20日起執行。
學校有限空間管理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學校建設工程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水平,規范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行為,預防建設工程有限空間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文件、標準、規范,結合學校基本建設和修繕、改造、綠化等工程的特點和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學校及所屬單位使用各類資金開展的新建、改建、擴建、修繕等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受限但人員可以進入、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如:地下管溝(道)、水池、水井、人工挖孔樁、地下室等。
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施工作業活動。
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
第四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有限空間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有限空間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和規范性文件,依法承擔有限空間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在招標文件中列出有限空間風險源識別清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文件中完善有限空間管控措施,及時撥付有限空間安全施工措施費,督促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履行有限空間安全管理職責。
建設單位應將存在有限空間作業的工程發包給具備相應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安排專人對施工總承包單位、直接發包的專業承包單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協調和管理。有限空間作業前,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直接發包的專業承包單位履行相關手續。
第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的勘察設計文件中,應充分考慮有限空間施工安全的需要,對建設項目存在的有限空間作業提出明確的指導意見,設計交底中要明確有限空間結構的用途和安全施工措施,不得設計無實際使用功能的有限空間結構。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有限空間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包括有限空間安全培訓制度、作業審批制度、防護設備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等),根據有限空間的實際情況制定專項施工方案,項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現場監督。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加強對專業分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的有限空間安全管理,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第八條 監理單位應將有限空間安全工作列入監理規劃并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對有限空間施工作業的專項方案進行審核,對未經審核擅自施工的`,立即下發《工程暫停令》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項目監理人員應對施工現場有限空間作業進行巡視檢查。
第三章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要求
第九條 施工現場的有限空間包括:
(一)密閉設備:貯罐、槽罐、容器、管道、煙道、鍋爐、密閉艙室等;
(二)房屋建筑工程有限空間:人防工程、人工挖孔樁工程、消防水池、泵站、電梯井、通風井、采光井、儲藏室、酒糟池、發酵池、垃圾站、溫室、料倉等;
(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有限空間:地下管廊、隧道、施工豎井、雨污水井、電力井、熱力井、電信井、燃氣井、集水井、污水池、沼氣池、化糞池等。
施工現場的有限空間危害物質包括:
(一)建筑材料類:混凝土添加劑、防水涂料、防腐保溫材料、揮發性有機溶劑,以及含苯、甲苯、二甲苯、氨、聚氨酯等物質的其他施工材料;
(二)施工環境中存在或者施工產生的有害物質:煤炭或汽柴油燃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氫、粉塵、瓦斯等。
施工現場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包括:防水施工、暗挖施工、頂管施工、盾構施工、拆模作業、電氣焊作業、油漆噴涂作業、防腐保溫作業、冬季明火保溫施工、人工挖孔樁作業;各類管井保養維修清理及升級改造作業、清淤作業、內燃機(水泵、汽柴油發電機等)作業等。
第十條 有限空間作業前,必須嚴格執行“先檢測、再通風、后作業”的原則,根據施工現場有限空間作業實際情況,對有限空間內部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嚴禁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進行施工作業。
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針對作業環境可能發生變化的情況,施工單位應對作業場所實時檢測。
第十一條 氣體檢測應按照氧氣含量、可燃性氣體、有毒有害氣體順序進行,檢測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氧氣、可燃氣、硫化氫、一氧化碳。有限空間氧氣含量低于19.5%或者超過23.5%,以及含有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易燃易爆氣體超過安全標準的,必須按照規定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可以自行檢測,也可聘請專業機構進行檢測,施工單位應當填寫《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安全資料管理規程》有限空間作業氣體監測記錄表。
第十三條 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必須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嚴禁使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
第十四條 有限空間內手持電動工具、照明工具電壓應不大于24伏,在積水、結露的有限空間和金屬容器中作業,手持電動工具及照明工具電壓應不大于12伏。存在爆炸危險的,應符合《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存在可燃性氣體的作業場所,嚴禁使用明火,必須使用防爆型安全防護設備和防靜電工作服;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有限空間,應符合《粉塵防爆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配置氣體檢測、通風、照明、通訊等安全防護設備,呼吸防護用品、安全警戒設施及應急救援設備,包括泵吸式氣體檢測報警儀、擴散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強制送風設備、正壓式隔絕式呼吸器、全身式安全帶、速差式自控器、安全繩、三腳架等。
第四章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與現場管理
第十七條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負責掌握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及作業過程符合有限空間法律法規、規范標準要求,應于作業開始前對實施作業的全體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告知作業內容、作業方案、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及應急處置方案等,并履行簽字確認手續。
第十八條 作業人員應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培訓,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品,與監護者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
具備條件的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必須牢系安全繩,安全繩的長度應當滿足施工需要,安全繩的一端與全身式安全帶系牢,另外一端必須有效固定于有限空間外。
第十九條 監護人員應經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有限空間特種作業操作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監護人員應與作業者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佩戴袖標并在有限空間外全程持續監護,在緊急情況時向作業者發出撤離警告。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完成后,監護人員應登記確認作業人員數量。
第二十條 有限空間作業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批、驗收等工作,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專項施工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及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等;
(二)有限空間的概況:有限空間名稱、位置、設計參數;
(三)危險有害物質情況:有限空間內含有的硫化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苯、氨等有毒有害氣體的名稱、濃度、預警值、報警值;
(四)風險評估等級及管控措施;
(五)通風檢測設備及使用方法;
(六)應急救援設備和使用方法,應急救援措施;
(七)施工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監護人員配備和分工。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建設工程實際情況,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并及時更新。有限空間管理臺賬應包括有限空間位置、名稱、主要危險因素、可能事故后果、防護要求、審批責任人、現場責任人等基本情況。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在有限空間作業前使用圍擋、錐筒、警戒線、護欄等有效設施封閉作業區域,并在作業區域顯著位置設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防止無關人員進入危險區域。
第五章有限空間作業教育培訓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每年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人員、施工現場管理人員、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至少進行一次有限空間安全培訓教育。
施工單位項目部應根據本項目的實際情況,對項目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有限空間培訓教育。
第二十四條 有限空間安全培訓教育的內容應包括: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應急預案,檢測通風設備、安全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備的正確使用等。施工單位項目部的有限空間培訓教育還應包括本項目有限空間的具體名稱和位置、危險有害因素、作業環境、作業內容、體驗式安全培訓教育等。
有限空間培訓教育應當做好培訓教育記錄,參加培訓的人員應簽字確認。
第六章有限空間作業應急管理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有限空間事故特點,制定有限空間事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預案應包括應急組織體系、職責分工以及應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限空間發生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基建與規劃處負責解釋。
學校有限空間管理制度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保證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安全與健康,預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火災、爆炸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和公司相關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術語
(一)有限空間
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二)有限空間分類
1.封閉、半封閉設備,如:鍋爐、壓力容器等。
2.地下有限空間,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電纜溝等。
3.地上有限空間,如:儲藏室、垃圾站等。
(三)有限空間作業
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我院總務處水電維修科、綜合科對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職責
第四條總務處是我院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單位,負責對有關檢測設備及應急設備的配備、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各單位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負責組織單位開展有關培訓教育、制定有關應急預案,負責對檢測單位開展檢測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對學院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五條水電維修科負責組織配備、管理、檢定和維護有關檢測設備及應急設備,負責組織配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負責對工程施工過程中有關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有限空間作業管理
第六條有限空間作業應嚴格執行“先檢測、再審批、后作業”的程序,作業中還應根據作業環境可能發生的變化實施持續檢測或動態檢測。在未準確測定氧氣含量、有害氣體、可燃性氣體、粉塵的濃度前,及時檢測上述物質濃度不達標或超標而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手段時,嚴禁進入該場所。
第七條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辦理程序如下:
(一)作業負責人向有限空間所屬單位(以下簡稱所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所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接到申請后應根據本單位《有限空間清單》和現場實際情況作出是否具備基本作業安全條件的定性結論,并告知作業負責人。如結論為“否”,則本流程終止,不得作業。如結論為“是”,單位安全管理機構則應向作業負責人發放空白《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并指導其填寫。
(二)作業負責人應通知管理部進行檢測。
(三)檢測完成后,檢測人員將檢測結果和檢測結論填入《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中,簽字確認。
(四)所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作業負責人共同確定、安排好作業監護人,向作業人員、監護人員交代必要的安全知識、氣防知識、器具使用及急救常識,并組織落實防護措施。交代完畢、防護措施落實后,作業人、監護人共同在《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中簽字確認。
(五)檢測合格、措施落實到位后,作業負責人在《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將《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報審批單位簽字批準后,方可開始作業。
第八條作業負責人能力要求和職責
(一)了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具備較高的應急處置、指揮和急救能力;
(二)負責辦理《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
(三)在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后,在《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規定的時限和地點,依照作業標準、安全標準組織作業;
(四)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空間內發生的變化,當作業條件異常或不符合安全要求時,要立即終止作業,并組織作業人員安全撤離。
第九條監護人的能力要求和職責
(一)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及作業人員,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具備基本急救常識,掌握應急報警方式。
(二)全過程掌握作業者作業期間的狀況,與作業人規定明確的聯絡信號,保持有效的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保證在有限空間外持續進行監護。
(三)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現落實不到位或措施不完善時,有權下達暫停或終止作業的指令。
(四)發現附近排放易燃、可燃、有毒、有害物質時,應立即下達暫停或終止作業的指令,并及時通知有限空間內作業人員安全撤離。
(五)在作業前后對進出有限空間的人員、工具、材料等進行清點。
(六)有限空間作業完畢后,監督對有限空間予以恢復或封閉。
(七)監護過程中如發現作業人員中毒、窒息或出現異常,應立即指揮內部人員撤離并報警,不得盲目進入空間內施救。
第十條作業人能力要求和職責
(一)熟悉所從事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應急處置及自救措施,掌握報警及聯絡方式。
(二)嚴格執行“五不作業”的原則,即:沒有有效的《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不作業;監護人不在現場不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不作業;作業時間、地點與《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不符不作業;勞動保護著裝和器具不符合規定不作業。
(三)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品;
(四)與監護人保持有效的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
(五)對違反本制度和有關規程規定的、強令冒險作業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不落實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并向上級反映。
(六)作業過程中如發現他人或自身有中毒、窒息癥狀或出現異常時,應立即發出撤離信號,向監護人傳遞信息,并立即撤離現場。
第十一條作業單位與有限空間所屬單位不是同一單位時,雙方應分別指派一名以上人員擔任監護人。作業人員分屬不同單位時,雙方應協商指定一名人員擔任作業負責人。
第四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二條有限空間作業環境檢測合格標準如下:
(一)氧氣含量為19.5%-23.5%;
(二)有毒有害物質濃度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規定,如:一氧化碳濃度不超過20mg/m3。
第十三條有限空間作業要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所有與有限空間相連的管線、閥門必須斷開、加堵盲板,并按規定進行吹掃、置換合格,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第十四條進入帶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必須先停機、切斷電源,并懸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標示牌,必要時應設專人監護。
第十五條有可燃氣體或可燃性粉塵存在的作業現場,必須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檢測儀器、電動工具、照明燈具、作業工具等,進入煤氣環境還應攜帶便攜式報警儀。
第十六條有限空間內如需進行動火、臨時用電等作業時,必須同時辦理上述作業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可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降低危險,保持空氣流通。
第十八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所用照明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在金屬設備內及特別潮濕場所作業,使用的行燈電壓應在12V以下,凡超過12V的'電氣設備都必須設漏電保護器且保持良好絕緣和接零保護。
第十九條電器設備、焊鉗、手持電動工具、導線進出有限空間必須事先切斷電源傳遞進出。暫時不用的焊鉗、電氣設備、工具應切斷電源,放在干燥的木板或絕緣板上,嚴禁將帶電的焊鉗、電氣工具隨意直接放在有限空間的金屬體上。
第二十條在有限空間內使用二氧化碳、氬氣或氦氣進行焊接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過程中不間斷通風換氣,確保空氣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條有限空間的出入口內外應保持其暢通無阻,便于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第二十二條有限空間應急要求
(一)總務處、安全處按照《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序》組織相關單位制定基地級和單位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預案應確定救援人員及職責,明確救援設備器材,科學、規范策劃事故處置程序。預案應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演練后應及時進行可行性評估、修訂。
(二)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作業負責人應組織擬定緊急情況下的撤離路線和方法,作業人應牢記。
(三)有限空間外的現場應配備合格的隔離式呼吸器、滅火器、應急照明設備、強制通風設備、安全繩、安全梯等應急物資。
(四)有限空間發生事故時,監護人應立即啟動有關預案,指揮內部人員撤離,并及時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第五章日常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條總務處、安全處每季度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進行安全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特性和安全作業的要求;進入有限空間的程序;檢測儀器、個人防護用品等設備的正確使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等。培訓應有記錄,參加培訓的人員應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前,有限空間所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有限空間內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質,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況以及處理、救護方法等。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20xx年9月1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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