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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時間:2023-12-27 10:24:42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合同簽訂注意事項,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合同簽訂注意事項1

      第一、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

      首先在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應符合法律規定,并且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予以確認,合同至少應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勞動者當妥善保管自己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強迫勞動者集資、入股,不得向勞動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有效證件。

      第二、勞動合同必須充分體現合同雙方地位的平等性。

      在勞動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鑒于目前實踐中,多是由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合同范本,因此用人單位有義務向勞動者解釋說明合同內容,合同中關于權利義務的敘述要求準確、清楚、完整、明白易懂,防止在勞動執行過程中產生誤解或曲解,從而帶來不必要的爭議,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造成損失,也為合同爭議的處理帶來困難。

      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勞動者應當仔細而慎重的察看企業是否經過工商部門登記以及企業注冊的有效期限。否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將是一份無效合同。

      第三、法定條款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必須具備條款是: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1)勞動合同應當約定期限,主要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等三種形式。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續訂勞動合同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2)工作內容。工作內容是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的工作,包括勞動者工作的時間,勞動者的工種或職務,以及在生產上應達到的質量指標和數量指標等。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提供給勞動者工作中所處的客觀環境和勞動保護措施。主要包括勞動安全和衛生規程、勞動保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護規定、工作時間和休息體假等內容。

      (4)勞動報酬。主要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和津貼以及支付時間等內容,在勞動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工資標準或工資的計算方法,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工資必須以貨幣形式支付。

      (5)勞動紀律。主要包括企業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內容及其執行程序等。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其內容不得違背法律規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違約金、賠償損失、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等。

      第四、意定條款

      在勞動合同中,除了法定條款之外還有意訂條款。在勞動合同中是否需要對法定條款之外的事項進行約定可以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決定。包括但不限于試用期、商業保密的保護條款、服務期條款、特殊待遇條款等。

      目前的司法實踐中,關于商業秘密的保護是糾紛產生的多發地帶。在此,筆者簡要予以說明。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即用人單位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用人單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根據勞動部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有關條款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六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用人單位也可以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這個通知是我國目前規范“守密期限”這一爭議問題的較為明確的法律依據。

      無論是法定條款還是意定其他條款,都必須合法才能使其法生法律效力。

      提醒廣大求職者能夠在求職過程中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合同簽訂注意事項2

      簽訂房產合同注意事項:

      首先是了解購房合同的主要內容:

      1.甲方土地使用依據及商品房狀況,包括位置、面積、現房、期房、內銷房、外銷房等;

      2.房價,包括稅費、面積差異的處理、價格與費用調整的特殊約定等;

      3.付款約定,包括優惠條件、付款時間、付款額、違約責任等;

      4.交付約定,包括期限、逾期違約責任、設計變更的約定、房屋交接與違約方責任等;

      5.質量標準,包括裝飾、設備的標準、承諾及違約責任和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轉的承諾、質量爭議的處理等;

      6.產權登記和物業管理的約定;

      7.保修責任;

      8.乙方使用權限;

      9.雙方認定的爭議仲裁機構;

      10.違約賠償責任;

      11.其他相關事項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圖、裝飾、設備標準等。

      其次是一些注意事項:

      1、購房合同的各項內容要盡可能全面、詳細,各項規定之間要避免相互沖突,尤其是不能與國家的政策法規相沖突;文字表述要清晰、準確;簽訂合同的買賣雙方身份、責任要明確,如合同中的甲方(賣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師樓,而應是項目立項批準文件的投資建設單位,也不能以上級主管單位或下屬機構的名義簽訂合同,簽字人應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權的'主要負責人。

      2、合同上的項目名稱,一定要與項目位置聯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標明項目位置時,一定要具體、明確,如××市××區××街××號××花園××號樓××層××房。

      房屋的戶型、面積一定要標示清楚,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及公用面積分攤原則等要明確說明。

      3、房屋的檔次和裝修標準一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購房合同之后,這一內容的表述一定要詳細、具體。如技術的等級、材料的品牌、內部設施的種類、負荷標準、供應能力等要一一予以說明。水、暖、電、通訊等設施,要說明安裝到什么程度。

      4、其它如付款方式、產權保證等都應詳細、具體地加以說明。并對房屋整體結構、各部位配套設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給予明確規定。

      5、違約責任的約定一定要對等,否則最終吃虧的是購房者。在購房合同中,一般承擔違約責任的違約事項包括:簽訂認購書后,購房者不買房或要求換房,開發商不賣房或要求換房;購房者不按期付款;開發商不按期交房;面積變動超過約定幅度;房屋裝修標準、質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產權過戶手續不全或不能按期辦理。

    合同簽訂注意事項3

      1. 合同相對方的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也就是審查合同相對方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雙方是否具有主體資格,直接影響著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因此應該對合同相對方企業的主體資格以及合同實際簽訂人的資格進行嚴格審查。)

      對單位就是審查對方是否有從事相關經營的資格、資質、履約能力(注冊資本審查)和信用等級等;對公民就是公民是否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是否對合同標的有處分權。

      因此我方可要求對方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并在所提供的文件上簽名蓋章確保真實,文件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資質證明、授權委托書,詳細記錄其身份證號碼、住址(地址)、電話等。如對方是單位的要特別注意對方簽合同的工作人員是否有單位的授權,保存對方的授權委托書。在審查對方的營業執照時,應注意企業參加年檢的情況,有的企業因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已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與其簽訂的合同也將因為對方沒有主體資格而失去效力。

      在一般的商業實踐中,合同相對方一般委托其子(分)公司或相關業務人員作為代理人進行合同簽訂。因此我方在簽訂合同時首先應該對相對方的主體資格進行確認。第一,確認合同簽訂方不能為相對方的業務部門,如:業務部、銷售部等,應該由其上級的公司法人簽訂合同。第二,如果公司法人授權其分支機構簽訂合同,應當出示法人授權證明文件。也就是說先要了解對方是否具備法人或者代理人資格,有沒有簽訂合同的權利,并對代理人的代理權限進行確認,否則該合同往往會因為缺乏主體合法資格而無效或者由于代理人超過代理權限或者無權代理而使合同成為效力待定合同。 備注:對代理人代為簽訂合同時,應向對方索取《授權委托書》。

      2. 合同條款審核

      1) 設備的規格、型號、功能與價格的匹配性

      在合同應盡量明確所購買產品的規格、型號以及設備的功能模塊,盡量避免使用過于模糊的產品質量標準,諸如“低壓配電柜GGD”,在情況允許下盡量在采購合同后附上技術協議,在主合同中以下文字約定“低壓配電柜GGD,詳細的參數標準請參見附件”,以避免糾紛。

      備注:在設備采購中,經常會出現對設備的隨機備件約定不明確的現象,諸如“供方提供隨機備件一套(含易損件及關鍵件),詳見供方的產品說明書”,這種規定顯然使我方對供方提供的備件缺乏清晰的了解,而處于被動。產品說明書是供方制定的,我方無法準備了解供方所提供備件的種類和數量。供方可能會出現通過抽調核心備件或減少相關備件降低成本,這樣即使我方將價格談得很低,但實際上供方仍可以通過對備件提供的安排而折回成本,而我方在使用過程中,如果相關部件損壞無法找到合適的替代部件,又會再次向供方購買相關部件?傊,對于隨機備件的種類和數量的約定,盡量明確規定在技術協議中,防止供方通過抽調備件的手段來節約成本,損害我方利益。

      2) 關于預付款與定金的約定

      “定金條款”要慎用。大型設備采購合同中一般約定“預付款”條款,切忌與“定金”條款混淆。根據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就是合同中所謂的定金罰則。因此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在合同中約定了定金條款,則我方如違約,則我方無權要回定金。如對方違約,將雙倍返還定金。關于預付款,法律上規定預付款為貨款的一部分,即使我方違約,我方仍有權要回預付款,因為依據《合同法》第97條和《物權法》第39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我方有權要回預付款。

      所謂定金是指簽訂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為證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證合同的完全履行,在標的物價款或酬金的數額內(一般不超過20%,根據《擔保法》第91條及《擔保法解釋》第121條的規定:“定金的金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貨幣。因此,即使雙方簽訂合同時約定了定金條款,也不能高于貨款的20%,否則我方有權要求將定金修改為“預付款”或者將定金金額修改為貨款的20%。

      另,關于定金條款的認定,只有在合同中以“定金”字樣出現才會被認定為定金,否則將被認定為預付款。

      3) 關于權利擔保條款的約定

      關于權利擔保條款主要是指涉及到產品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等知識產權的擔保問題,其中主要是賣方提供的產品是否存在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問題。根據《合同法》第150條和151條的規定:“出賣人就交付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義務”,也即賣方有義務保證任何第三人不得主張我方所買的產品或者貨物侵犯第三人的知識產權,但我方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對方將不再承擔權利擔保義務。因此當出現法律糾紛時,雖然我方可依據合同法第150條的規定向賣方主張權利擔保,但是我方還是不可避免的介入了法律糾紛,產生了相應的訴訟成本和經濟成本。因此,建議公司在簽訂涉及產品專利或實用新型等知識產品的采購協議中,要在合同中明確注明權利擔保條款及如若發生第三方主張權利給我公司造成損失時的違約責任。另外,建議公司的相關采購人員或者采購調研組在調研時也要著重對涉及知識產權的產品是否具有獨立的知識產權進行審查。

      4) 關于質量條款、質保金的約定

      質量條款是設備采購合同中的核心條款,直接關系到我公司購買的設備或產品能否滿足企業的需求。在設備采購合同中的質量條款主要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為設備或產品的規格型號以及主合同后附的技術協議;第二部分為質量保證條款。設備或產品的技術指標部分,前面已經論述。下面,重點就設備采購合同中的質量條款及質保金方面進行闡述。

      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應當著重對合同的質量條款進行審查,以避免合同標的物的質量存在瑕疵(質量不符合約定或法定標準)。為了防止質量瑕疵糾紛的發生,我們應當在合同中盡量明確產品的技術規格與指標,并在合同的質量條款中盡量明確、細化驗收的標準,防止出現諸如“質量要求技術標準:按有關標準執行。”等模糊約定;對于大貴精設備,建議單獨制定詳細的“質量保證協議”(可與技術指標及參數等包含在技術協議中),以防止糾紛發生時,我方維權無事實依據。

      在質量條款或質量保證協議中應該明確規定以下條款:

      A.質保期的約定:質保期的具體時間標準應與供方協商確定,并規定在合同中,一般來說設備的質量期為一年。在質保期條款中,質保期計算的起始期的確定也尤為重要。我方應要求在設備安裝調試合格后的次日為質保期的計算的開始時間,而非設備或產品交付后。另外,在質保期內,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的約定也十分重要。一般來說,應強調供方在質保期必須保證設備質量,并且在質保期內向我方提供免費的設備維護與修理。對于合同約定的,由于我方原因造成的設備不能正常運轉的設備維護需我方支付相應修理費用的條款,我方也應盡量爭取優惠或確定維修費用的標準,以防止供方維修時故意刁難或漫天要價。另外,對質保期結束后的維修,也應盡量在合同中明確,盡量爭取免費維修,如若不能也應爭取優惠(備注:當然解決上述問題的最好的辦法,就是要求對方對設備適用和維護提供相關的培訓,以使我公司具備相應的人才直接維修,減少供方維修的概率。)

      B.質保金的約定:在設備采購合同中應嚴格約定質保金,一般為合同標的額的10%,待設備的質保期結束后歸還于供方。對此,在簽訂合同中,相關的工作人員要予以重點審查。另外,對于合同中約定質保金條款的,應同時對質保金歸還的方式以及證明予以明確,以防止我公司雖然向對方歸還了相應的違約金,可是由于給付的對象不是簽訂合同的主體或者相對人,而出現法律糾紛。例,若合同的主體為母公司,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授權代表代表母公司與我公司簽訂設備采購合同。在質保期結束后,我公司按照合同相對人(母公司)的授權代表的要求向子公司的賬號打回質保金,而同時由于子公司資不抵債宣布破產,法律對子公司的資產進行清算時,將我公司打回的'質保金作為資產的一部分,而合同相對人(母公司)顯然在這個過程中存在著經濟損失,(因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母、子公司分別為獨立的法人,母公司只是子公司的股東,股東對其所投資創立的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即僅以其投資額對外承擔責任。而我公司歸還的質保金顯然屬于我公司與母公司發生的債權債務,因此我公司向其子公司歸還的質保金顯然是歸還對象錯誤,因此母公司有權要求我方承擔繼續歸還質保金的法律義務,對此我方將承擔法律風險。)因此,建議在規定質保金條款時,應同時明確質保金歸還的方式、歸還的對象及其賬號等相關信息,以避免卷入不必要的法律糾紛或風險。

      C.質量驗收標準及方法的約定:首先,合同中應明確具體的驗收的時間、標準。驗收是合同履行中的重要部分,因為只要驗收完成后,即意味著賣方已經完成合同的交付義務(注:除非合同中明確規定,設備或產品安裝調試成功后視為交付完成)。如果規定不完善,就可能產生爭議。對于驗收,我們不僅要對產品及配件數量進行清點驗收,而且應著重對貨物的質量進行驗收,諸如產品名稱、品種、規格等技術規格,包裝是否有破損等等都要進行嚴格檢驗,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對驗收標準、驗收方法進行明確,以防止不必要的糾紛。驗收期限、驗收地點也同樣應該明確,但期限和地點條款對于賣方更加重要,如果賣方不在合同中明確,我方可以不主動提出約束我方的驗收期限和時間。在驗收過程中,應當著重對隱蔽性缺陷的風險的防范,因此在簽定合同時應當著重對諸如“對貨物質量的異議應于收到貨物起10天內向賣方提出,否則視為質量驗收合格”的條款進行嚴格審查。因為根據此約定貨物驗收完成后,所有的風險將轉移到買方,而有些貨物又是在使用過程中才發現存在缺陷,此時我方再以違約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就非常的被動,勝算的把握也很小。因此在簽定合同時,建議約定“買方對貨物的現場驗收僅為感觀驗收(或非理化驗收),若貨物在使用過程中發生隱蔽性缺陷,賣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備注:在質量條款中或者其他補充條款中,在有需求的情況下,應當對供方是否提供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以及是否需要供方提供使用培訓進行規定。

      5) 關于交貨時間、方式以及風險轉移條款的約定

      在合同中,交貨時間及方式的約定也尤為重要,因為如果對交貨時間無明確的約定,則賣方可能無限期的拖延下去,雖然根據合同法第62條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相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我方有權要求供方隨時供貨,但是由于這時一般來說,供方已經拖延很久,對我方的需求已經造成一定的影響,所以應在合同中盡量明確交貨時間及期限。

      另根據《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币虼,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后將由我方承擔,因此對于交付的約定或者定義也顯得尤為重要。同時對于運費的承擔也事關企業的相關采購成本及風險負擔,如我方負責運輸設備,并承擔相應的運費,則當供方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運輸商)則視為交付已完成,我方將承擔運輸期間的貨物的毀損風險及相應的運輸成本。因此建議公司在約定交付條款時,盡量規定為:“供方負責將貨物的運輸至買方所在地,并承擔相應的運費及裝卸費,設備經安裝調試完成后視為交付完成,運輸方式可以為汽車運輸或者鐵路運輸等”

      備注:對于安裝調試條款,應注明供方為免費安裝調試。另外對于運費的條款的規定,我在審核以前簽訂的合同時發現存在著將運費包含在貨款中的現象,對此建議取替這種規定方式,因為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對于固定資產采購的費用和運輸費用的進項稅額扣除或抵扣率是不同的(一般增值稅含固定資產為17%,運輸費用為7%)。因此這樣就增加了我公司的稅務成本。另外,即使對方給予我方開出一張包含所有款項的設備采購發票,我公司將來仍面臨著稅務查賬偷減稅的處罰。

      6) 關于法律適用條款(糾紛解決機制)及其他條款的約定

      所謂法律適用條款就是當雙方產生糾紛時如何進行確定糾紛的解決方法和機制或者說選擇時間、地點以及爭議的解決方式和方法。一般來說,當合同雙方產生糾紛時,應就平等公平協商的原則解決彼此的矛盾或分歧。但當糾紛到達了雙方協商無法解決時就要利用法律手段維護彼此的合法權益,解決相應的糾紛。而法律手段無非就是仲裁和法律訴訟。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當事人無約定的情況下,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如果當事人對訴訟地無明確約定,則誰起訴將前往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起訴。因此如果我方主張對方產品不合格或者違約,則應向對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顯然這種方式對我方不利。因此在簽訂合同時,應盡量明確將爭議解決的法院確定我方。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只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采取仲裁方式作為爭議解決方式時,雙方產生糾紛才可以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當然雙方也可以在糾紛發生后協商確定仲裁解決,但此時對仲裁地的選擇將會產生爭議,因此為了避免諸如此類的法律風險,建議我方在簽訂合同時,對法律適用條款規定如下:“合同雙方發生糾紛時,應首先友好寫生妥善解決,如協商不成,可申請在需方所在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庭)進行裁決。

      另外,一般在合同的最后,都要對合同的次要條款或者非主要條款進行規定。諸如合同生效時間、合同的有效期、合同附件的效力以及其他合同未盡事宜的補充規定辦法進行規定。以上條款雖然是合同的次要條款,但其作用卻不容忽視。

      第一, 合同的生效時間。應規定為:“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后生效!(注:不能為財務章,合同章也可)盡量避免讓供方提出“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并在需方支付預付款后合同生效”等其他生效附加條件。

      第二, 合同附件的效力。應嚴格規定為“本合同一式四份,需方二份,供方二份,《技術協議》二份,附件二份。本合同之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焙蟾骄唧w的附件明細,如:

      附件1:……

      附件2:……

    合同簽訂注意事項4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否則,企業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2.不簽訂勞動合同有什么法律后果?

      根據《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并沒有規定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一些用人單位為了使自己在勞動者維權時處于主動地位,往往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在維權時無法證明雙方約定合同內容,甚至無法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使維權處于被動地位。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最遲應當在建立勞動關系后1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在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對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規定了如下的法律責任。

      (1)支付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超過1個月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資。部分用人單位的管理者對此沒有用引起重視,認為已經與勞動者達成口頭協議,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也有的管理者認為與員工彼此之間已經比較熟悉,為了省事,只與員工有個口頭協議。用人單位的這種行為是存在風險的,一旦雙方發生爭議,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部門舉報,而要求支付兩倍工資,這時用人單位必須按照雙倍的標準支付工資。因此,用人單位為了防范用工風險,避免不必要的`增加用工成本,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2)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關系成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超過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未出現法定解除情形,用人單位無權解除勞動關系。一旦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管理權限即受到限制。另外,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后,部分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會受到影響,進而影響用人單位的生產效率,這也變相地增加了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

      (3)不將勞動合同交付勞動者將面臨賠償損失之責任。勞動合同作為勞資雙方權利與義務的憑證,應由勞資雙方分別持有,這樣有利于勞資雙方互相監督以確保勞動合同嚴格執行。因此《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一些用人單位打著試用的旗號,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支付較低的工資,而在工作一段時間后,就將試用者趕走,以達到使用廉價勞動力的目的。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組成部分,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用工關系成立,則勞動關系便建立,則應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用人單位便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如果有關用人單位存在上述情形,且雙方沒有約定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如果沒有集體合同的,其可以按照同工同酬的標準要求;如果雖有約定的,但約定偏低的(低于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低于約定工資的80%的,低于最低工資的),可以視為沒有約定,勞動者可以按照前述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如果用工期限超過一個月的,則可按照前面兩款提到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的并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為了防范用工的風險,節約用工成本,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合同簽訂注意事項5

      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1、簽訂勞動合同前,應當認真閱讀合同條款,清楚雙方的權利義務,作為勞動者需特別注意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社會保險、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內容,千萬不要簽訂空白的勞動合同;

      2、簽訂勞動合同后,應當向用人單位索要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文本并保存,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將成為重要證據;

      3、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仲裁時應按實際工資標準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另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合同簽訂注意事項6

      首先提醒您在決定交納首付簽訂合同之前,要確定項目的證件齊全,您可以在其銷售部要求查看這些證件,只有證件齊全才會減少購房風險,也可以辦理按揭貸款。簽合同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買房簽合同注意事項首先提醒您在決定交納首付簽訂合同之前,要確定項目的證件齊全,您可以在其銷售部要求查看這些證件,只有證件齊全才會減少購房風險,也可以辦理按揭貸款。簽合同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第1,一定要審查開發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有了預售證許可證,則通常開發商也具有了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等。這是買房能否辦房產證的關鍵。

      第2,一定要采用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的標準房屋買賣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條款逐條逐項填寫,千萬不能馬虎。目前西安實行網簽備案,但合同內同紙質的合同相同。

      第三,買房簽合同注意事項注意合同條款中雙方所填寫的內容中權利與義務是否對等。有一些開發商的合同文本事先已填寫好甚至補充條款也由自己填好,這種填寫好的合同文本大多存在著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平等的情況。一旦發生此種情況,買房人一定要提出自己的意見,決不能草率行事。

      第四,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如果選擇按套內建筑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時,應當在“面積差異處理”條款中明確面積發生誤差時的處理方式。只有在合同中對面積差異有了詳盡的約定后,才能避免上當。

      第五,一定要講究房屋買賣的付款方式是否規范。在合同中對付款的數額、期限、方式及違約責任等作出約定。有的開發商不是先簽訂合同,而是先讓購房者交納一定數額的定金,只給購房者一個收條,一旦發生糾紛往往造成購房者在追究其責任方面的舉證困難。

      第六,一定要認準交房日期是否確定。資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開發商在預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運用“水電氣安裝后、質量驗收合格后、小區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語言。對此,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將交房日期明白無誤地規定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所需承擔的責任。

      第七,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較好請律師或行家從法律的角度代你審查合同文本,以減少一些不必要的損失。

      另外,買房簽合同注意,對于開發商提出的自己認為不合理的條款,需要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見,進行協商,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如果雙方無法形成合意的話,合同就無法成立。而且就您關心的.問題,也要在合同中體現。在合意的過程當中,任何一方都無權強制對方,任何一方都有不簽訂合同的權利。如果您認為您的利益在合同當中無法保障,而開發商又不同意修改或補充的話,購房者有權重新選擇開發商及樓盤。

      現實中也存在開發商因為資金鏈條斷裂,可能會無力繼續投資建設或陷入債務糾紛,而停工時間較長可能會形成爛尾樓,這對于購房者維護自身的利益非常不利。建議您在簽正式合同之前,再實地了解一下項目情況。如果選擇購買,一定要詳細約定交房時間,以及相關的違約責任。

      購房者交納房款之后,開發商一般出具的是收據,正式的購房發票通常會在交房的時候給購房者。主要是因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約定不是最終的實際面積,在實際建造過程中會有或多或少的誤差,所以,只有等到實際測量面積出來之后,該房屋的實際銷售價格才會準確無誤,一般就在這時候出具發票。目前市場上開發商基本上都是這么做的。感謝關注!

      買房簽合同注意事項較后,還要約定配套設施,如個人的門窗型號,是否一戶一表等;公用的綠化、電梯等等。

    合同簽訂注意事項7

      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

      離婚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呈現,而書面形式應僅指離婚協議書,不應包括信件,更不應包括電子郵件等。

      離婚協議的內容應包括三個方面,即自愿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

      自愿離婚即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

      子女撫養涉及3方面內容:誰行使撫養權;誰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

      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

      盧明生律師說,離婚協議是一份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夫妻雙方進行離婚登記解除婚姻關系,是離婚協議生效的法定要件。

      所以,只要離婚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生效,雙方就要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律師提醒

      律師提醒說,離婚協議簽訂后最易反悔的情形有以下5個方面:1.一方放棄財產分割2.雙方對財產高值低估3.房屋產權在離婚前未過戶4.未追究對方的過錯責任5.對孩子的撫養費約定過高或過低

      所以,為了防止離婚后出現紛爭,盧明生律師建議,簽訂離婚協議時有“五要”:即財產分割要易操作;子女撫養費要明確;探望權約定要細化;概括性約定要規范;要堅決杜絕假離婚。

      此外,為了保障離婚協議能得到順利履行,夫妻在辦理離婚手續之前一定要將相關的產權過戶手續提前辦理好,并按協議處理好錢款問題,如果有些財產不便執行,要申請財產保全。

      此外,子女撫養一定要明確并交接好。

      夫妻約定財產制應注意的問題?

      ⑴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這說明約定財產制是對我國的法定夫妻財產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必要補充。

     、 當事人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部分歸夫妻共同所有,部分歸一方個人所有,也可以通過約定采用分別財產制或其他形式的財產制。約定制和法定制在夫妻財產關系中是可以同時并用的。

     、 對婚前一方所有的財產,也可以約定為雙方共有或規另一方所有,這實際上是一種贈與行為。

      ⑷ 約定必須自愿、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和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

     、 約定應以書面形式為原則,應承認雙方認可的口頭約定的效力。

      婚姻家庭知識 有關離婚起訴書的注意事項

      有關離婚起訴書的注意事項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應當記明如下事項:①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③證據和證據的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本鸵环莺玫碾x婚起訴書來說,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一、要寫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籍貫、工作單位和住址。如果有訴訟代理人,還應當寫明訴訟代理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代理權的范圍以及與原告之間的'關系等。 二、主要是陳述婚姻狀況、離婚理由以及訴訟請求。 (1)婚姻狀況中應當寫明何時結婚,在何地登記;怎樣相識,是自由戀愛還是經人介紹,或是包辦、買賣婚姻,是初婚還是再婚;婚后有無子女,子女的年齡及其他情況;現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長時間等。 (2)離婚的理由中應當寫明:婚姻基礎怎樣,是好是壞,還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經過,被告的現在態度如何;是否經過雙方單位或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調解,調解的效果怎樣;以前是否到法庭訴訟過,法庭處理結果。如果是因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離婚案件,起訴方必須提出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傊@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離婚的充分理由。 (3)訴訟請求部分應當寫明自己的離婚態度,離婚后對子女如何撫養、撫養費的承擔,對家庭共同財產如何處置。 三、寫明起訴時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告人自己簽名或蓋章,起訴的時間。 寫完后,要求一式兩份,送到法院即可。 書寫離婚起訴書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起訴書是引起訴訟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書,起訴書的書寫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書寫,同時要在事實及理由部分將結婚的時間,婚后的情況,及不能再維持夫妻關系的理由寫清楚.但一定要避免事無巨細全都寫上的流水帳式的書寫方式,要將主要問題,主要觀點,主要理由寫清楚即可。實踐中往往有些原告,總是擔心沒有將事實書寫清楚,結果長篇大論,侃侃而談,實際上這樣做于事無補。 2,原告與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絕對準確,不能有任何的錯誤,換句話說只要與身份證上的名字一直就可以了 3,要寫對各自的住址,電話,從而避免在法院傳喚時產生錯誤,耽誤時間。 4,在起訴書中避免使用過激的語言,及不文明的言語。 5,寫完后一定要好好的檢查,不要因為不小心寫上了對自己不利的話

      婚姻家庭知識 涉外婚姻應當注意的問題

      涉外婚姻應當注意的問題涉外婚姻問題比較復雜,由于各國的風俗不同,各國對結婚和離婚的法律規定也不同。因此,有意與外國人締結婚姻的人,應該熟悉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并注意下面一些問題: (1)熟悉有關法律。涉外婚姻的當事人可能是不同國籍的人或者雙方雖然是同一國籍,但結婚或離婚地在外國,這時就需要了解所在國國家的法律,否則,就有可能出現“破壞婚姻”(即在一國是合法婚姻或合法離婚,在另一國則屬于非法婚姻或尚未離婚)。 (2)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各國的婚姻法律有所不同,適用不同的法律就可能導致不同的結果。由于法律的有效力是受地域限制的,當事人只要適當地改變行為地點或訴訟地點,所適用的法律就有可能對自己最有利。一種作法是選擇行為地,即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國家締結婚姻或提出離婚。另一種作法是選擇法院地,在雙方不能協商解決婚姻時,一般就要通過法院來解決。法院在通常的情況下是按照本國的法律審理案件的,但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則不盡然。當有數個國家的法律都可能得到適用的情況下,大多數國家都有一套專門的處理規則。這種法律選擇或法律適用的規則就是國際私法(又稱沖突法)。法院按照這套規則在涉外婚姻的案件中確定所應適用的法律。被選定的法律為“準據法”,它是直接規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體法。由于各國的國際私法各有不同(例如有的國家規定離婚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有的則規定適用法院地法),所適用的實體法有異,其結果也存在差別,因此,在當事人了解法院地國的國際私法后,完全可以選擇理想的法院地提起涉外婚姻訴訟,使自己的權益得到實現。當然,無論以何種方式選擇法律,都要一秉善意,以免使其行為無效。 (3)判決的承認和執行。當一國法院作出的判決可能需要在另一國執行(如支付撫養費、夫妻財產的分割等),當事人事先就應當考慮到對自己有利的判決事出有因后能否承認和執行。否則,再好的判決也是一紙空文。各國對于承認和執行外國法律判決(包括裁定),條件不盡一致。從我國與外國締結的司法協定來看,我國在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條件是:作出判決的法院依其本國法有管轄權、作出判決的法院是依本國國際私法選定準據的、判決已經生效、被訴方得到合法傳喚以及判決的執行無損于我國的主權、安全和公共秩序。

      婚姻家庭知識 辦理涉外離婚應注意的問題

      辦理涉外離婚應注意的問題涉外離婚是指外國人(包括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籍華人)之間,外國人與中國公民之間,在中國辦理的離婚!睹袷略V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钡23條規定,對于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這些規定同樣適用于涉外離婚案件。根據這些規定,涉外離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國境內居住的人,不管是對居住在中國境內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離婚,中國法院都有管轄權,居住在中國境內的配偶,無論是對居住在中國境外的外國人,還是居住在外國的中國籍公民,提出離婚訴訟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中國法院受理,審理時,均適用我國婚姻法。涉外婚姻,不僅要求原告、被告其中一方必須在我國居住并有戶籍或者居所,而且要求連續居住必須屆滿一年。

      婚姻家庭知識 離婚協議契約簽訂須知

      離婚協議書是指當事人雙方自愿離婚,出于合意而解除婚姻關系,對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作適當處理而達成的一種書面約定。其在我國是依照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一、離婚協議書的主要內容1、男女雙方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2.離婚原因;3.財產處理(婚前婚后);4.子女撫養和教育;5.住房的歸屬;6、其他約定(債權債務等)。7、應附上: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復印件;雙方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結婚登記機關發給的結婚證。

      二、辦理協議離婚必須符合的條件1、當事人雙方須有自愿離婚的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實;2.當事人須對子女和財產作適當處理;3、辦理過結婚登記;4.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三、雙方自愿離婚的程序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的民政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其程序如下: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愿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2、審查;橐龅怯洐C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3、批準。對于符合《婚姻法》規定雙方自愿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準予登記,并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系。四、離婚證的法律效力1、離婚證是證明婚姻關系正式解除的憑證,從取得離婚證時起,當事人即具備再婚的條件。2.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3、在國外,離婚證的效力高于法院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調解書。例如中國公民(離婚者)要與外國人在國外登記結婚,只要持離婚證,外國婚姻登記機關就給予登記。如果持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就得辦理離婚公證后才能認可。國際上多數國家一般不承認離婚調解書的效力。五、注意事項1、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2、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或無民事行為能力者,不予辦理。4、本辦理過結婚登記的,不予辦理。

    合同簽訂注意事項8

      知道的人在買商品房簽訂合同的時候,一般會依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建設部制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文件。雖然說《文本》是政府機關制訂的,已經很好地平衡了開發商和購房人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采用《文本》簽訂合同能盡可能的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但都會對比《文本》根據自己的需求來修改些內容,一般,在購房時有些問題需要重點關注下。

      基本的“五證”齊全。一定要審查開發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有了預售證許可證,則通常開發商也具有了房地產開發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開發許可證、工程規劃許可證共五證。這是買房能否辦房產證的關鍵。

      使用規范的合同文本。一定要參照最好是采用且不要隨意修改《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條款認真填寫,了解各項具體內容。不要隨意去簽訂開發商自己定的`《定購協議書》還交一筆訂金。就算很多人都這樣做,但這并非購房的必經程序。且這種合同一定是權利義務不平等的,對自己尤其不利。最好能夠直接與開發商簽預售合同就好。這個步驟,一定不能馬虎啊!否則到時吃大虧就慘了。

      相關證明文件有效。如果是買期房(在建、未完成建設、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要查看開發商是否有預售許可證,并要確認自己所購之房在預售范圍內;買現房則要查看開發商是否具有該房屋的大產證(預售許可證之后取得,即由期房變現房了)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并且還要核對一下其營業執照和開發資質證書,要注意這些證照文件的單位名稱是否一致。

      買期房要約定條件和時限。所謂交房有兩個意思:一是房屋使用權即實物交付;另一層是房屋所有權轉移即產權過戶。應當在預售合同中對實物交付和產權過戶均約定清楚,不能接受沒有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的房屋使用交付。

      明確具體時間和違約責任。對于期房,由于資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甚至交不了房的都有。如果不是規范的《文本》,則開發商在合同上務必會大做文章,對買房者極為不利。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無交付使用日期;運用“水電氣安裝后、質量驗收合格后、小區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語言。對此,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將交房日期明白無誤地規定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所需承擔的責任。

      檢查房屋質量。在簽約時,應查看并檢查《住宅使用說明書》和《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的內容,并將《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合同的附件,檢查是否有開發商對質量問題的責任。

      明確物業管理事項。一個不好的物業管理公司,一定讓你永遠覺得不舒暢。所以要多看看物業管理公司具體如何,以及雙方約定的物業管理范圍和收費標準。

      重點約定違約責任。對于期房,甚至現房,都有可能與開發商的描述不一樣,此時應該明確合同違約或與描述不一致時開發商應承擔的責任。可參考:簽約后購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開發商賣房后要求換房,不按期交房;面積變動超過約定幅度;質量不符合要求;辦理過戶手續時不符合規定和約定等。別漏了違約責任的平等性。

    合同簽訂注意事項9

      先熟悉國家勞動法規定,熟悉勞動法的職員能很輕松的看出公司簽訂合同的漏洞,更容易保護自身權益。

      國家規定:

      簽訂1年合同的 ,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簽訂3年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

      有的企業簽訂1年的合同,但是試用期也是3個月,明顯是不合法的`。

      試用期工資、轉正后的工資應該在合同中寫明。一般來說:試用期間工資為轉正工資的80%,試用期間不得按照公司意愿決定入職人員工資。

      有的公司為偷稅,每個人的工資都寫成基本工資(即所在城市的最低標準),這樣是違法的,一旦產生合同糾紛,那么是按照的合同上寫明的基本工資來計算,不利于保護員工自身利益。

      合同上應該寫明每個月何時發放工資,企業不能拖欠、拖延職工工資的發放

      五險一金的購買比率,每個月扣多少錢;

      有的合同上很隱晦,不會直接寫出來,買的標準就按照最低標準來購買

      這個應該要提前咨詢公司,以免后期購買出現問題職員自己吃虧

      上班時間規定:

      比如說早上幾點上班-中午幾點下班;

      下午上班時間-下午下班時間。

      一般企業規定的上班時間都是8個小時

      加班福利:加班工資如何計算,是否有車補、餐補等。

      有的合同中不會寫明具體支付多少,一般都是按照公司規章制度執行,比如說周末加班換調休,晚上加班算餐補、車補,或者晚上加班累計時間也可調休等

      勞動法年假規定:

      10年以下工作經歷,年假5天;

      10年以上工作經歷:年假15天。

      一般企業都會按照這個執行,少數企業會無視勞動法,按照員工到本公司的工作年限來計算年假,這種是完全違法的。

      婚假規定:正;榧,晚婚婚假要增加多少天;

      產假規定:正常產假,晚育產假要增加多少天;

      病假規定:請病假怎么扣工資;

      婦女權益:3.8要放3.8婦女節多少時間,每個月例假有何規定(大公司會給予一天特殊假)

    合同簽訂注意事項10

      1、簽合同時最好全程錄音,找個細心人陪你一起去。

      2、交房租的日期寫清楚,一般中介要求提前一個月交,而事先商定的卻是押一付三,所以,每次交租的日期要寫清楚,以免晚交而造成自己違約,以致承擔高額違約金。

      3、采暖費,有線電視費、物業費等由誰承擔,要寫清,如果需要在格式合同上劃掉這些費用,則必需雙方在劃掉處簽上各自的姓名與日期,并加按手印。注意,兩份合同都劃掉才有效。

      4、兩份合同務必一致,仔細核對。

      5、合同上需加上一句:“如租住期間雙方發生糾紛,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由房管部門調解,或者上訴起法院。在發生糾紛,在糾紛未解決完畢期間,租戶可繼續租住此房屋至房租到期日,中介不可強行要求其搬離,糾紛解決后,由此發生的費用租戶與中介依照合同與糾紛解決結果,另行結算!

      6、房屋交割單上所提到的房屋內的物品,要仔細核查是否完好,特別是電器要試試能不能用,冰箱,洗衣機,電視,空調,抽油煙機以及自供暖的鍋爐等,如冰箱可放半碗水進去半小時,看是否制冷。給房子的墻拍照,防止中介在退押金時以房子被弄臟為由扣你押金。如果房屋交割單上的物品有壞的,要在單子上寫清,或者,干脆讓中介把壞的.東西拉走,且,在交割單上劃掉,兩份交割單都要劃,并在劃掉處雙方簽字且注明日期。

      7、交一切費用,都要有收據,上蓋有財務紅章,章上的公司名跟租房合同上的要一致。

      8、合同上蓋的紅章,是合同章。合同的中介簽字處,要求其寫上中介公司的建委備案號,公司的地址,電話,房產經紀人的經紀人證號,跟你簽合同的人的身份證號與名字。你還得看他的身份證,最好把經紀人的電話與地址也寫上。

      9、租房期間發生的費用的單據,一定要保留好,以免中介以此為由不退押金。

      10、要仔細,要小心,與中介的交流,最要全都錄音。如果中介打電話來威脅你,聽出話音后,對中介說:對不起,現在信號不好。然后掛掉電話,把手機調至錄音狀態,再打過去。若真遇上糾紛,不要怕,中介都是欺軟怕硬。如果中介無賴,非說你違約,或者非要你交無理費用,否則就趕走你,堵你鎖眼,你就馬上報警。報警時說擾民或者尋釁滋事。如果警察不管,就記下其警號,再打110投訴給警督,另拿出合同上加上的那條——第5點所講,要求中介打開門鎖。

    合同簽訂注意事項11

      1、買賣雙方的夫妻雙方必須全部到場,房屋產權必須明晰無糾紛,否則必須先解決好產權問題。

      2、買賣雙方都需要帶上基本的證件原件和復印件,分別是:買賣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單身的帶單身證明原件),買方的收入證明、銀行流水、無房證明或首套房證明,首付款打款憑證(可在簽訂合同后在貸款行以銀行打款方式付首付款給賣方),在貸款行開立好的還款卡,購房合同、房產證復印件及原件(還在按揭的房子提供復印件),有房產中介參與的,還需提供三方協議,賣方在貸款行開立的`收款卡,銀行信貸員進行核對審驗和復印。

      3、信貸員和買賣雙方分別合影拍照。

      4、買賣雙方簽署相關銀行格式合同、各種聲明及借據,所有的簽字全部按手印,按貸款金額繳納印花稅。

      5、銀行面簽結束后,帶上原件離開,等候評估人員上門評估和貸款審批。

      若自己不清楚流程,以及注意事項,請提前詢問承辦信貸員或者承辦貸款中介。

      根據自己的還款能力,可以選擇決定:申請貸款期限、還款方式是等額本息還是等額本金,銀行默認方式是等額本息。其他的銀行搭售或者附加以及利率上浮幅度,可以談判,客戶基本無決定權。

    合同簽訂注意事項12

      一、簽訂注意事項

      1.拒絕以不賺錢,打折優惠為名招攬業務的單位或個人。

      2.家庭裝修應有造價預算的程序:材料費、施工費、治理費、利潤等都應該明確,而沒有信譽、質量和服務保證的裝修公司或施工隊往往采取“低開高走”報價的做法承攬業務。

      3.警惕所選擇裝飾企業或個人偷漏工程項目。他們往往利用客戶不懂裝修,因此在施工項目單上有意漏項,到施工期間再增項增加報價。

      4.拒絕材料以次充好。報價單上的材料與實際使用的不符,特別是基層采用偽劣材料以降低本錢;蛴幸饧哟蟛牧蠐p耗,并借損耗之名加大工程量。

      5.小心施工隊減少施工程序、偷工減料以減少本錢。如本該刷六道油漆的只刷兩道,水泥以次充好,木質基層不作牢固與防潮處理,全部變成釘子連接,乳膠漆加水等。

      6.用流行的套餐報價法蒙騙客戶,看似科學,實際項目含糊。

      7.裝修前竭力揄揚,承攬業務,裝修竣工后,泛起質量題目便逃之夭夭,質量和維修成了大題目。

      8.不能因貪圖小便宜而拋卻原則,當真選擇有信譽有實力的裝修公司或者個人,尊重其勞動所得的公道利潤。

      9.要在合同簽訂前弄清自己所需要的材料、施工程序以及服務項目,檢查報價單所列項目的名稱、材料、數目、做法、單價、總價,并要求設計職員提供“材料合格證書”報表。

      10.注明增減項目等有關事宜,在施工圖上注明具體的施工做法和材料品名,作為合同附件。

      11.一定注明非業主意愿增加項目所需款項的比例,一般不超過10%。

      12.與施工企業簽訂合同前,一定談及自己禮聘裝飾監理的想法主意,假如施工方竭力抵觸,業主就要格外當心。

      13.不要依靠樣板間,要以國家尺度驗收工程質量。最好選擇企業前先看看“劣質工程展覽”。

      14.簽訂合同確當時一定要注明負責工程的工長姓名、籍貫,避免企業臨時雇傭施工隊。

      15.前期付款的比例一定要盡量壓縮,最好執行3331制,以使自己把握主動。

      16.向企業索要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資質證實復印件,到建設主管部分或監理公司核查企業的正當性。

      17.交納設計押金時一定注明,“假如業主對設計方案不滿足,應足額退還設計押金”。

      18.最好采用幾個設計方案由業主組合一套完整設計方案,有3~5個施工單位報價,業主自選。

      二、簽訂前的陷阱

      與裝修公司簽訂合同前必須有裝修公司提供詳細的報價單,需要注意的是,應該要求裝修公司盡量詳細的在報價單中標明每個項目的具體工程量,特別是在水電路改造這樣的項目中,特別要避免裝修公司使用“按實際發生算”這樣模糊的描述,因為,同樣實現你所要求的水電改造項目,不同公司的工程量可能是不一樣的,讓裝修公司給出具體的工程量,這樣更方便你在不同公司的'報價中比較,你可能會發現,同樣的電路改造項目,有的公司出的工程量是80米,而有的卻是100米,因為合理的設計可以讓你以更少的改造量實現一樣的結果。

      所以不但應要求裝修公司給出具體的工程量,而且應該約定報價單中預算工程量應該和最終結算工程量的誤差值在10%之內,否則差價由裝修公司來承擔(這條約定在很多專業水電改造公司的合同中都有)。

      三、正確簽訂裝修合同

      關鍵詞一:合同公章

      簽訂合同一定要明白合同的主體甲方、乙方。注意聯系方式一定要寫清楚,且在蓋章的時候特別要求:不僅要蓋公司名稱的章,還要把裝修公司的名字一并寫上,不能一個章子就算了,而且公司的章要與所簽訂合同的裝修公司名字相符合,不能有半字的差錯。如果不符,必須問明二者之間的關系,并在合同上注明。如此做的理由是一旦發生糾紛,一定要有裝修公司比較完整的法人登記情況,以備將來投訴或起訴,省去查詢的麻煩,而且能夠找到確切的責任承擔者。

      關鍵詞二:明晰報價

      說完合同蓋章、主體身份確認的問題,下面我們來講一下裝修合同中具體事項應該注意的問題:裝修公司一般喜歡裝修的總體報價,混淆材料籠統報價,混淆概念多算費用。簽合同時將某一材料籠統報價計算,施工時更換單項材料,從中賺取差價。比如:只說五金件總價多少錢,并沒有說明五金件具體用什么品牌,業主在此忽略了,裝飾公司從其中以不同的材質賺取差價。此外,還會炮制一些不具體或可多種解釋的條款,來糊弄業主。業主在簽訂合同時候特別要注意這一項,要明確材料,注意仔細詢問清楚,并且明確標明。

      關鍵詞三:一個都不能少

      對于裝修過程中材料的增減情況一定要提前寫入合同,切不可在裝修的過程中增減材料,造成裝修最后超出預算。如果在施工的過程中,因為施工項目的增減或其他因素,須對原合同進行變更的,消費者與裝修公司必須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的變更協議,與此相關的工期、工程預算及圖紙都要做出變更,并經雙方簽字確認。

      特別提醒:與裝飾公司簽訂合同,一定要詳盡,書面文件一定要齊全,經雙方認可的工程預算書以及全套設計、施工圖紙,均為合同的有效構成要件。業主一定要與裝飾公司簽訂好并且保護好,不要丟失了,另外消費者應把以上三項文件及支付費用的單據妥善保存。

      裝修合同是家裝質量的約束憑證,也是避免家裝糾紛的保證書。因此,簽訂家裝合同時一定要在全面考察市場價的基礎上,對于裝修流程、所需建材、詳細價格、基本工藝等都要有一個大致了解,對協商到的設計和施工都要寫入合同或補充協議里,做到細致入微,才能將裝飾公司挖的“陷阱”徹底鏟除。業主在簽訂合同之前一定要詳細了解情況,切不可疏忽大意,可以多問問有經驗的人和裝修過來人,確保合同簽訂萬無一失。

    合同簽訂注意事項13

      第一、什么叫合同?合同,又名契約。法國民法典認為,契約為一種合意,他是指一人或數人對于其他人負擔給付,作為、不作為的債務。英美法系的國家認為:合同是一種允諾,允諾就是一種約定,允諾人由于這個允諾而自愿引起了這個約定,其結果是接受允諾方有權期待允諾得到履行實現。我國對合同的定義,合同它是指雙方當事人為設立、變更、終止某種民事法律關系而達成的“一種協議”。

      第二、下合同的形式在我們國家合同形式目前有這樣幾種形式:

      1、書面形式(有些合同法律規定必需采用書面形式比如商品房買賣合同);

      2、口頭約定(雙方口頭約定也可以成立合同,在能夠證明的情況下,口頭約定在發生糾紛時難以證明所以這種形成不可取)

      3、電子合同(也就是我常說電郵、電傳等電子數據形式形成的合同,比種形式,目前我們運用的比較少,在發生糾紛時證據效力存在爭議不及書面形成效力高,所以盡量不采用)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形式。我們了解此項內容,是我們進一步明白,在交易時最好采用書面形式,我這樣有利于合同證據的保存。當然口頭約定也算是合同,甚至有時可以成為書面合同的附屬內容,所以在正式書面合同簽訂后,對合同最好正式采用補充協議的形式,切記口頭隨便說說,這樣一不小心可能被套。

      第三、合同的主要內容或者說必要內容:

      1、合同雙方當事人;

      2、標的(標的就是指我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物,比如A向B買車一輛車就是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物,車就本合同的標的);

      3、數量、質量;

      4、價款或者報酬;

      5、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6、違約責任;

      7、解決爭議的辦法。我們了解此項內容的目的是讓大家知道在簽訂合同時我們最少應當討論那些內容,有那些內容合同才算基本完整。

      第四、簽訂一份合同的過程,我們簽訂一份合同大約要經過要約邀請、要約、承諾三個階段。

      我們了解此項內容后,我們就能明白什么時候合同已成立了,對雙方我約束力了。在了解了合同的基本情況,下面我們就可以開始討論,簽訂一份合同的注意事項。我從合同起草、合同當事人資格審查、合同權利義務、簽收條款、違約責任條款、管轄條款、合同簽訂地條款、合同質量條款、合同完成后蓋章及律師審查合同老板注意事項等方面來討論。

      1合同文本的起草

      在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后,會有一方負責起草合同文本。在實踐中往往有些當事人不愿意起草合同文本,我們認為這種做法不妥當。一般來講,文本由誰起草,誰就掌握主動。因為口頭上商議的合同條款要形成文字,還有一個過程,有時,僅僅是一字之差,意思則大相徑庭。起草一方主動性在于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認真考慮寫入合同中的每一條款。而對方則毫無思想準備,有些時候,即使認真審議了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但由于文化和理解上的差異,對詞意的理解也會不同,難以發現對我方不利之處。所以,我方在談判中,應重視合同文本的起草,盡量爭取起草合同文本。

      2審查合同對方的簽約資格及履約能力

      平時我們在簽訂合同時,很容易忽略對方身份。往往到發生糾紛后時,只知道對方叫“狗娃兒”,狗娃兒竟是不是簽約單位的人不清楚也沒有證明文件、甚至于連住那里都不知道,或者知道但沒相映的證明文件。不要說履行合同了,就是起訴,都不知道起訴誰、在那個法院起訴。所以我們簽訂時,一定要審查簽約資格及履約能力。

      審查對方當事人簽約資格第一:審查合同對方是否有資格簽訂本合同,(這一點最好讓對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公章,以便查看經營范圍,特別是特許經營種類如:煙、酒、鹽、化工源料等)第二:審查合同簽章是否與合同中對方單位屬名一致、簽約代表的委托授權書內容有無,如果對方公章為法人的分支機構公章或內設機構,應要求其提供所屬法人機構的授權書。對方在合同上簽公章,并不能保證合同是有效的,還必須保證合同的簽字人是對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經法人授權的經辦人。如對方簽字人是企業的法人代表,那么在簽訂合同之前,應要求對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法人資格證書;如對方僅系企業的業務人員,則還應讓其提供企業及其法人代表的授權委托書、合同書、業務人員自身的身份證明以及財產擔保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切忌僅憑對方提供的銀行賬戶、合同專用章等不全面、不規范的文件就與其簽訂合同。同時也應該從根本上杜絕那種僅憑老關系、熟面孔或熟人的介紹就與對方簽訂合同的做法。對于審查對方履行能力問題,我想各位對我更有辦法在此我就不在多說。 3合同雙方應承擔的權利和義務必須明確具體

      同詐騙的特點.為了防止對方利用合同條款來弄虛作假,應該嚴格審查合同各項條款以便使合同權利義務關系規范、明確,便于履行。對于合同的主要條款,特別是關于交貨地點、交貨方式、質量標準、結算方式、貨物價格的約定更要力求表達的清晰、明確、完整,決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棱兩可,如果約定不清楚會給合同以后的履行埋下隱患。許多合同只規定雙方交易的主要條款,卻忽略了雙方各自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違約應承擔的責任。這樣,無形中違約成本降低了,削減了合同的約束力,還有一種情況是,有些合同條款寫得十分含糊籠統,即使是規定了雙方各自的責任、義務,但如果合同條款不明確,也無法追究違約者的責任。另外,我們還注意的是,我們在平時交易中的約定俗成的事項(如商業慣例等)、合同的一些附隨義務,所以還最好寫入合同比較好。

      4收條款注意事項,或者說如何簽收才對供貨方最有保障?

      我們認為,既有收貨單位負責人或業務員簽名驗收,又加蓋收貨單位的公章或業務章,這樣的簽收是最有效的。如果只有業務員簽收,對方不愿加蓋任何單位章的,這種情況在實踐經常出現。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采用以下三種方法來處理;一、要求對方通過銀行付幾次款或蓋章對帳,即要從收貨單位的銀行帳戶上匯款到送貨單位的銀行帳戶上,而且要保存好以前的簽收單。這樣,即使以后這個業務員被收貨單位解雇、只要你有以前的收貨簽收單及銀行的電匯單為證,也可以證明該業務員的行為代表收貨單位,貨款也就不怕收不回了。二、這種情況我們可以在合同中先約定收貨方式,比如收貨方多列幾個業務員作為收貨人。三、在列明收貨人或者運用銀行轉賬等方式時,還應當注意:原來在收貨人被單位解聘事宜。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先在合同中這樣約定:“如果這些業務員被解聘,對方必需提前書面多少日通知我方,否則合同所列人員簽收視為單位簽收!边@樣才會做最好的保護我們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損害。

      5約責任的約定。

      違約條款是明確約定違約的責任,為將來可能的訴訟與維權打下良好的基礎。違約責任的約定我們要注意四個事項:1、在約定違約責任時“違約金不能和定金同時使用”合同法規定只能選擇其一,2、在約定違約金時,我們注意寫明賠償了違約金后保留要求繼續履行的權利,不讓違約金變成解約金的性質了3、在約定違約責任時,我還需要特別注意法律沒規定具體違約責任賠償計算方式或者對違約造成的損失難以計算時,我在簽訂合同的事先就要約定好違約金的具體數目。4、在約定違約責任時,最好列明那些損失屬于違約賠償的范圍,合同法雖然規定了直接損失可以作為賠償范圍,這個也容易理解。但是,合同法同時也規定可預見損失也屬于違約賠償范圍,但什么可預見損失,這個問題就比較復雜訴訟時也難已證明,所以我們在約定違約責任時最好,列明那些損失屬于對違約賠償范圍。

      6定爭議管轄權條款。

      爭議管轄權條款的約定用于避免對方精心設計的司法陷阱。一些騙子往往在其所在地經營了良好的社會關系,利用地方保護主義逃避法律制裁。所以我們在約定爭議管轄條款時,一般應約定由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事與怨違,往往雙方對管轄條款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在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此我們可以選擇約定甲方或者乙方所在地的、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當約定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時,如果發生了爭議,應當盡快向本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如果對方先起訴的.,對方的人民法院將首先立案,你將不得不到對方所在地打官司,對財力與精力消耗都比較大。

      在合同約定管轄權時我們要注意以下三個事項1、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約定管轄,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 下列管轄地之一: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在選擇時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否則約定無效。2、在選擇仲裁管轄時一定要注意仲裁機構名稱不得有錯,更不能先多個仲裁機構否則約定無效。3、我在約定管轄時還注意,約了法院管轄就不能在約定仲裁管轄,兩者只能先擇其一。

      7明確合同簽訂地”的意義。

      我國的刑法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合同詐騙的犯罪地包括合同簽訂地點、合同的履行地點。由于合同履行地往往在對方的所在地,所以沒有意義。同時根據民事訴訟規定:直接選擇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轄沒什么問題對我方有利,但往往難以達成一致同意,約定合同履行地,履行對于守約方來說,履行地往往在對方所在地,沒有什么實質意義,約定標的所在地,標的物往往只移動變化,風險比較大,所以只有約定合同簽訂地點,并明確合同簽訂地才比較穩妥。在約定合同簽訂地時,我們要注意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 凡書面合同寫明了合同簽訂地點的,以合同寫明的為準;未寫明的,以雙方在合同上共同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雙方簽字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以最后一方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所以在合同上明確地將簽訂地注明為本地或作為最后一方簽字,以取得本地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轄權。

      很多精心設計合同糾紛從實質上看都是合同詐騙,都涉嫌構成犯罪。對于涉嫌經濟詐騙案件的受害人,首先應當到公案機關報案,而不是到法院訴訟,這樣我們可以節約訴訟成本,處理速度又比較快、而且有利于執行。然而,合同詐騙的犯罪地包括合同簽訂地點、合同的履行地。但是,一些騙子們往往精心設計管轄權,使人們到本地公安機關報案時,發現沒有約定合同簽訂地根據司法解釋確定,本地公安機關又沒有管轄權。所以合同簽訂地條款的約定,不論是追糾騙子的刑事責任、挽回自身經濟損失還是訴訟時節約訴訟成本等多方面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8同中質量條款的約定

      合同中標的質量問題是合同的主要條款,大家在簽訂合同時也應當注意。作為供貨合同或者加工承攬、定做合同,在合同中對質量一定要約定明確。首先我們可以參考國家標準、部門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等。當然在有這些標準的前提下,我們首先要尊重這些標準否則我們的合同對質量標準的約定可能導致無效。如果有同一等級標準有多種,我們還應當明確約定采用那個標準。如果在沒有這些標準時,我在合同中一定要注意設立標的質量審查辦法,否則會引起質量糾紛導致我們收款困難。還有時對方要求提供質量檢測報告,這種情況下一定約定那個是“檢測主體”就是誰出檢測報告有效。還有一點要注意的是質量異議期、質量保證期約定如果雙方沒有簽合同或合同上沒注明對質量的負責期限,則送貨單上最好注明對質量的負責期限(即質量異議期)。比如,可以這樣約定"對于有質量問題的產品必須在收貨后15天內書面提出,30天內退換,否則,視為需方驗收完全合格。質量保證期是多少時間內質量有問題由我方負責,目前有些產品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質量保證期,所以我們自行進行約定。在約定時,還要注意,在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處理方式、方法。

      9合同內容完成后,雙方蓋章有關事項

      合同一般雙方當事人的代表簽訂后,我一個蓋章過程。有時,對方往往以未帶公章為由,要求單位先蓋章,自己在把合同代回單位蓋章。這樣處理,是很危險的。舉例,甲方雙方代表簽字后,我們單位蓋章后,交由對方去蓋章,對方拿回去把合同改了在蓋章那我們單位利益將可以受損。這種時候,我們可以要求對方拿一份合同回去蓋章后,在拿來與我公司蓋章的合同交換,這樣就可以避免合同被對方串改的情況出現,同時在雙方沒有注明合同簽訂地時,還可以已此方式爭取合同簽訂地在我方住所地,以便為訴訟埋下伏筆。

    合同簽訂注意事項14

      一、明確誰是簽約主體

      《勞動法》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后,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客觀情況的變化,一些新的用工主體、用工形式不斷出現,要求勞動合同制度必須進行相應的改革。主要表現在:

      一是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合作或合伙律師事務所等新的單位類型出現,對這類單位與其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何規范缺乏法律規定,不利于維護這類單位的勞動者權益。

      二是一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編制外招用勞動者,并且沒有與招用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而根據《勞動法》規定,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只有與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才依照《勞動法》執行。因此,這些勞動者往往既不能享受《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或者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政策規定的權利,也不能依據《勞動法》維護自身權益。

      三是隨著我國社會主____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迫切要求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建立充滿生機和活力的用人制度。為此,國家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以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隊伍整體素質、增強事業單位活力。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也是一種雙向選擇的用人制度,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等行為也需要依法規范,在打破能進不能出僵化用人制度的同時也需要維護其勞動者的就業穩定。而且,從建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角度考慮,也需要將除公務員以外的其他單位勞動者納入同一用人制度。

      鑒于以上新的情況,《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范圍。

      《勞動合同法》確定的適用范圍,實際上就是可以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范圍。由于勞動合同關系在勞動關系中的標志性地位,因此,在適用范圍方面,《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所規定的適用范圍,顯然又比《勞動法》前進了一步。

      按照《勞動法》規定,其適用范圍僅包括3種類型:

      1、中國境內的企業;

      2、個體經濟組織;

      3、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條規定,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則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

      這里,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在用人單位的類型方面,《勞動合同法》比《勞動法》多了一個民辦非企業單位。

      所謂民辦企業單位,根據國務院頒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它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其實質上為民間組織的一種。在我國現行體制下,民間組織主要是指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三種形式。

      2、在上述規定中,之所以要強調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也被列入《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圍,是因為在目前的體制下,由于國情原因,仍然有一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并非勞動關系。

      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也就是明確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之間也應訂立勞動合同,但考慮到事業單位實行的聘用制度與一般勞動合同制度在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方面、管理體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別,因此允許其優先適用特別規定。因此,《勞動合同法》僅適用于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我國當前的國情是相符合的。

      此外,在《勞動合同法》中采用的事業單位概念,與《勞動法》所稱的事業組織一詞相比,也更為規范和準確。

      二、勞動合同應有哪些必備內容

      首先,關于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

      我國《勞動法》第16條只是籠統地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則更加具體和明確:《勞動合同法》為了既方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又督促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在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方面,《勞動合同法》則規定了三項措施: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即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此處,特意強調了該勞動合同的形式應為書面的。

      2、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此處,強制性地規定了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最遲應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這實際上是有限度地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但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________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2條)。這是對用人單位在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罰措施。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________年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________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14條)。這是對對用人單位較之未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言更為嚴厲的處罰措施。筆者個人認為,這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大亮點!秳趧雍贤ā芬惨虼司陀懈鼜、更實用的操作性,在大力推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方面起到了明顯的促進作用。

      此外,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也明確了雙方的勞動關系應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這種明確,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在現實生活中爭議和糾紛的發生。比如,即將畢業的在校大學生畢業前與用人單位提前簽訂了勞動合同,其勞動關系也只能從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勞動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這里,僅指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從簽訂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上述規定,對于在用人單位在用工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其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則從實際用工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也許會出現勞動合同的期限與雙方勞動關系的持續期不一致的情形。

      其次,關于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依法約定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為了規范勞動合同條款,使一些重要內容能夠被約定,《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合同至少應當具備必備條款。與《勞動法》有關規定相比,在構成勞動合同主要條款方面,二者的相似之處在于,《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一樣,通過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方面應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而且二者均表示,在此列舉的條款之外,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另行補充新的內容。只不過,在補充新內容方面,《勞動合同法》也通過列舉的方式提示性表明了雙方可以在此基礎上另行約定的事項,如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而二者的不同之處在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與《勞動法》的規定相比,既有大幅增加也有少量刪減。

      1、增加的部分必備條款內容:

      (1)增加了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等條款。原因是這些內容是勞動關系雙方主體的基本情況,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

      (2)增加了工作地點條款。原因是實踐中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可能與用人單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予以明確。

      (3)增加了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條款。原因是為了在法定標準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該勞動者具體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安排。

      (4)增加了社會保險條款。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無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約定、如何約定,均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增加社會保險必備條款的原因,是為了強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利義務意識。

      (5)增加了職業危害防護的條款!堵殬I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為了做好與《職業病防治法》以上規定的銜接,促進該條款的落實,《勞動合同法》中增加了職業危害防護的必備條款。

      2、取消的部分必備條款內容:

      (1)取消了勞動紀律條款。原因是勞動紀律屬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已經對用人單位制定、修改勞動紀律等規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規定,沒有必要在勞動合同中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別約定。

      (2)取消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條款。原因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期限約束,隨意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取消了《勞動法》中有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明確勞動合同終止是法定行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勞動合同才能終止。

      (3)取消了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原因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違約責任條款,《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依法約定的培訓服務期以及競業限制條款中,用人單位才能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此外,《勞動合同法》還特別規定,在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的約定方面,如果因約定不明引發爭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因勞動合同的關鍵條款約定不明引發了爭議,《勞動合同法》還提出了指引性的解決辦法。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減少勞動爭議的仲裁、訴訟解決壓力,無論對于勞動者權益的快速、便捷保障,還是緩解司法部門因訟累造成的工作壓力方面,都是大有裨益的。

    合同簽訂注意事項15

      一、合同主體資格的審核

      確認主體是否具備訂立合同的資格,同時核實簽約方是否具有實際履行能力。

      1、主體是法人組織的:

     、僭谟喠⒑贤瑫r要求對方提供資格證明如營業執照的原件,同時注意其證件復印件等非原件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防止造假。

      ②注意審查營業執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銷、被暫扣等情況。

     、劭梢酝ㄟ^當地的工商管理部門審查對方實際注冊資本和資金,確保其有合同實際履行能力。

     、艽_認買賣方必須是標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權處分該物的組織。

      2、主體是個人的,對其進行履約能力的審查可以通過對其單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鄰居等進行調查,以獲取相關信息,最后綜合判斷其是否具有履約能力和信用程度。

      二、 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如果主體是法人組織的應以營業執照名稱為準,如果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證上的名字為準。

      三、標的物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商、產地、數量及價款

      1、合同標的物應全稱具體,不能簡寫,注意標的物不得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2、品種、規格、型號、等級、花色等要寫具體注明,必要時可通過附件說明標的的實際情況。

      3、數量、價款要明確,包括數額的計量單位,大多數事項應由雙方協定,同時需要標出標的物的單價、總價,幣種、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項須明確填寫,不得含糊。

      四、質量要求方面

      產品質量應按照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按照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也可以協商確定。買賣合同應對貨物質量重點加以約定,以便于驗收,避免糾紛。賣方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標準交付標的物,如果交付的標的物附有說明書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符合說明書上的質量要求。

      五、產品的包裝標準

      貨物的包裝方式對于貨物的完好至關重要,包裝不到位就可能發生貨損,引起糾紛。對于包裝方式可以按約定的包裝,無約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1、履行期限可按照年度、季度、月、旬、日計算,得準確、具體、合理,不能用模棱兩可的詞語。

      2、履行地點指的是交貨地點,要寫清楚、具體、準確。

      3、履行方式指的是雙方應約定交貨、提貨、運輸方式和結算方式,要寫得具體明確。

      七、交貨的時間、地點、方式。

      交貨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是合同的關鍵內容,它涉及雙方的利益實現和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承擔問題。一般情況下,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風險承擔隨之轉移。因此對交付的相關內容一定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八、檢驗標準、時間、方法。

      合同中應當約定檢驗的時間、地點、標準和方法、買方發現質量問題提出異議的時間及賣方答復的時間、發生質量爭議的鑒定機構。買方收到標的物后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檢驗期間內對標的物進行檢驗,如發現貨物的數量或質量不符合約定應在檢驗期內通知賣方,買方怠于通知的,視為所交貨物符合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方應及時檢驗,并在發現問題的合理期間內通知賣方。

      九、結算方式。

      結算方式,應該具體、明確。對用支票進行支付應按規定程序檢查,以免被套走標的.物。針對虛開支票欺詐的,我們可以通過兩種途徑防范,一種是款到交貨,根據支票轉賬所需時間,要求買方款到賣方賬面后才交貨,但這種方法一般很難使買方接受除非貨物供不需求。另一種是直接到出票人開戶銀行去持票入賬,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兌現,如能兌現可以即行轉賬,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發貨,從而避免損失。

      十、違約責任方面

      違約責任的約定,應該具體可行。如果雙方違反了應盡的義務,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行為的懲處,合同雙方應在合同違約責任條款中加以詳細描述。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解決爭議的方法,要明確具體。此外,對于約定的爭議處理機構和起訴法院不得超出地域管轄權。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1、合同主體名稱和簽訂人名字首尾須保持一致。

      出賣方應該注意買受方合同尾部的單位名稱須與合同首部的單位名稱一致、所加蓋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上的單位名稱須與書寫的單位名稱一致,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名字是否與真實名字一致,不能有錯字、別字、漏字或簡稱。

      2、對代理人簽訂合同的應對其代理權進行審查。

      對于對方業務員或經營管理人員代表其單位訂立的合同,應注意了解對方的授權情況,包括授權范圍、授權期限、介紹信的真實性,對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如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等,應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權。才能避免無權代理的情形。

      3、防范合同惡意履行。

      合同惡意履行的情況比較復雜,但在訂立合同時如能進行積極的事前防范將極大的減少合同風險。對對方資信有質疑的可以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保留相關證據,出現糾紛時,積極行使訴權通過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權利,以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蒙受損失。

      4、合同訂立應采取書面形式并使用比較標準的合同范本。

      盡管我國《合同法》允許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等各種形式,但非書面形式在發生糾紛時不好確定雙方責任,容易被人利用進行欺詐。因此,訂立合同應盡量采用書面形式。同時,訂立合同時應盡量參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布有標準的合同范本,并結合具體交易情況可以適當調整合同部分條款內容,內容應盡量詳盡、明確。如果有疑問的還可以咨詢有經驗的專業律師或工商局。保證買賣合同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

      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交付時起發生所有權轉移。

      標的物的風險責任承擔

      標的物風險責任負擔,是指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哪一方當事人負擔。在買賣合同中,對于債務不履行或不協助履行,標的物的風險通常由有過失的一方負擔。在標的物非因雙方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而發生意外毀損滅失的情況下,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風險負擔按交付原則確定。具體來說,即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于不動產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記為權利變動公示的,風險由所有人負擔。

      對于各種不同交付方式,合同法確定的風險負擔原則是:(1)買受人親自提取標的物的,出賣人將標的物置于約定或法定地點時起,風險由買受人承擔。(2)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起,在途風險由買受人承擔。(3)對于需要運輸的標的物,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的,自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起,風險由買受人承擔。(4)買受人受領遲延的,自遲延成立時起負擔標的物風險。

      根據合同法規定,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如果不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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