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制度
在現在社會,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事故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事故管理制度1
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保護學生健康成長,確保國家(校產)不受損失,杜絕或盡量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確保平安、減少損失”的原則,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1、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安全工作由校長領導下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各處、室向領導小組負責,實行責任追究制。
2、學校每月要對學生進行有關安全方面的知識教育,教育形式應多樣化;每班每周應由針對性的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要對學生進行緊急突發問題處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識的教育。緊急電話(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識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報告制度。校內外學生出現的重大傷亡事故一小時以內報告教育局;學生出走、失蹤要及時報告;對事故的報告要形成書面報告一式三份,一份報教育局,一份報公安派出所,一份報市人民政府,不得隱瞞責任事故。
4、建立健全領導值班、教師值日、中青年教師護校隊制度;加強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管理,保證學校的教學秩序正常;負責學校安全保衛的人員要經常和轄區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聯系,爭取公安派出所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幫助。
5、加強對教師的師德教育,樹立敬業愛生思想,提高教學水平和質量,隨時注意觀察學生心理變化,防患于未然,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得將學生趕出教室、學校。
6、外單位或部門借用學生上街宣傳或參加慶典活動以及參加其他社會工作,未經市教育局分管安全副局長批準、校長辦公會同意,不得擅自組織參加。未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
7、學校還要教育學生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按時到校、按時回家。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8、學校要定期對校舍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情況嚴重的,一時難以消除要立即封閉,并上報人民政府和教育局。
9、學校要經常檢查校外圍墻、欄桿、扶手、門窗、以及各種體育、課外活動、消防、基建等設施的安全情況,對有不安全因素的設施要立即予以維修和拆除,確保師生工作、學習、生活場所和相應設施既安全又可靠。
事故管理制度2
1 目的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進一步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員工以及在本公司區域內從事生產作業的單位、人員因各種原因發生死亡、重傷、輕傷、急性中毒、職業病、財產損失事故的報告處理。
3 定義
3.1 輕傷:指員工負傷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構不成重傷的傷害。不是負傷休息工作日而是指損失工作日
3.2 重傷:指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
3.3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3.4 較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人及以上的事故。
3.5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3.6 特別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4 職責
4.1 安全環境部負責本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并視事故情況上報分管、主管領導,在征得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上報上級政府部門。
4.2 各職能部門負責落實、執行本標準,對本部門的員工進行宣傳教育。
5 事故分類
5.1 生產(工藝)事故:指生產過程中,由于違犯工藝規程作法或操作不當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的事故。
5.2 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時間產量損失或修復費用達到規定數額的事故。
5.3 交通事故:指工作期間或因公外出由于違反交通運輸規則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5.4 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都為火災事故。
5.5 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
5.6 傷亡事故: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或因此導致死亡的事故。
5.7 環境污染事故:由于生產、使用貯運或其它因素造成有毒、有害氣體、液體或固體廢棄物超標排放,使大氣、水體、土壤、人及其它植物等自然環境受到損害,為環境污染事故。
6 事故報告
6.1 報告程序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向部門主管報告,而后迅速逐級報告到公司總經理,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接到報告后,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6.2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6.3 外派出差人員發生事故應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實時電話報告所在部門相關人員或部門負責人,所在部門相關人員隨即告知安環部、行政人事部,安環部上報公司。
7 事故調查
7.1事故發生后,由公司組織相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配合政府事故調查機構對事故進行調查。
7.2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6)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相關部門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如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相關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7)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8)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格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未經公司工業安全小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9)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10)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8 根據事故調查分析認定事故責任人。
8.1 根據事故性質和造成的后果,除按照政府事故調查組認定的責任及處理要求外,仍需依照公司《獎懲制度》對事故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8.2 事故調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由安環部出具“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相關部門班組必須根據期限進行整改。
9 其它要求
9.1 事故報告要真實、及時,不得遲報、漏報、瞞報。
9.2 公司應建立事故檔案,該項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儀表記錄、旁證材料、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
9.3 對不積極組織參加事故搶救、瞞報、遲報事故、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事故調查中弄虛作假的責任人將按照公司《獎懲制度》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0 相關記錄
事故管理制度3
1 總則
1.1 為了及時報告、調查、統計、處理生產事故,規范風電場生產事故管理和調查行為,制定本規定。
1.2 風電場生產事故調查應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1.3 風電場生產事故統計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
1.4本規定適用于山西福光風電有限公司下屬的所有風電場。
2 事故定義和級別認定
2.1風電場人身事故的確定
人身傷亡事故按勞動部門《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問題解答》的規定確定人身死亡、重傷、輕傷事故,人身事故等級國務院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確定。
2.2風電場設備事故的確定
根據事故性質的嚴重程度及經濟損失大小,設備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設備事故、重大設備事故、較大設備事故、一般設備事故。
2.2.1一般設備事故以上設備事故按照國務院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確定。
2.2.2公司風場一般設備事故、一二類障礙按公司規定執行。
3 事故調查
3.1各類事故的調查
3.1.1人身輕傷以上人身事故以及一般設備事故以上的設備事故調查處理按照國務院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及勞動部門《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問題解答》相關規定執行。
3.1.2公司風電場一般設備事故調查
匯報上級公司,由上級公司組織或由上級公司委托公司組織調查,由公司安全生產部、風場組成調查組調查。
3.1.6輕傷事故、障礙調查
輕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生產部、風場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3.2事故匯報及現場的保護
事故發生后,必須立即搶救傷員、處理事故并逐級匯報,并派專人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和收集證據工作,未經調查和記錄的事故現場,不得任意變動。
3.2.1事故發生后,事故風場應立即逐級匯報至總經理,總經理在1小時內通過應急值班系統報集團公司應急值班室,并根據事故級別,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報告政府監管部門,匯報應及時準確,不得遲報、漏報或者瞞報、謊報事故情況。
3.2.2事故發生后,公司領導及安全生產部人員和參加事故調查的有關人員應迅速趕赴現場,立即記錄現場事故情況,并對事故現場和損壞的設備進行拍照,錄像,繪制草圖,收集資料。
3.2.3未經調查和記錄的事故現場,不得任意變動。需要緊急搶救恢復運行而變動事故現場者,必須經公司有關領導同意。并作出標記、繪制現場簡圖并寫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必要的`痕跡、物證。
3.3事故原始材料的收集
3.3.1事故發生后,當值值班人員、現場作業人員和在場的其他有關人員在離開事故現場前必須盡快如實提供現場情況和寫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3.3.2事故發生后,事故調查組向事故發生部門、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并索取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調查組成立之前,安全生產部要及時收集有關資料并妥善保管。
3.3.3事故現場所有搜集到的物件(如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等)應保持原樣,不準沖洗擦拭,并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管理者。
3.4事故調查內容
3.4.1人身事故
3.4.1.1 人身事故發生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狀況;過去的事故記錄,工作內容、開始時間、許可情況,作業時的動作(或位置),有關人員的違章違紀情況等。
3.4.1.2人身事故還應了解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等,并應查清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術水平、接受安全教育情況。
3.4.1.3人身事故場所周圍環境(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聲響、色彩度、道路以及工作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取樣分析記錄),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品的情況(了解其有效性、質量及使用時是否符合規定)。
3.4.2設備事故
3.4.2.1 發生時的時間、地點、氣象情況,查明事故發生經過、擴大及處理情況;設備事故發生前,設備和系統的運行情況。
3.4.2.2儀表、自動裝置、斷路器、保護、故障錄波器、調整裝置、遙測遙信、遙控、錄音裝置和計算機等的記錄和動作情況。上報時只需書面說明動作正確與否,但原始記錄需要妥善保存歸檔備案。
3.4.2.3設備資料(包括訂貨合同等)、設備損壞情況和損壞原因。
3.4.2.4現場規程制度是否健全,規程制度本身及其執行中暴露的問題。
3.4.2.5企業管理、安全責任制和技術培訓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3.4.2.6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運行、檢修等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
3.5原因和責任分析
3.5.1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應明確事故發生、擴大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3.5.2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在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中,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和擴大責任者,并確定各級人員對事故應負的責任。在報告中應寫明責任者的姓名、職務、技術等級。
3.5.3設備投產后發生的事故,如與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檢修等單位有關時,應通知有關單位派人參加調查分析,并追查其事故責任。
3.6對下列情況應從嚴處理
3.6.1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玩忽職守或發現事故隱患、危害現場而不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6.2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遲延不報或在調查中采取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
3.6.3以各種方式進行阻撓著、故意破壞現場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者。
3.6.4在事故處理中積極恢復設備運行和救護、安置傷亡人員,并主動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調查順利進行的有關事故責任人員,可酌情從寬處理。
3.7事故歸檔資料
3.7.1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或設備事故報告;
3.7.2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處理報告書及批復文件:
3.7.3現場調查筆錄、圖紙、儀器表計打印記錄、照片、錄像帶等;
3.7.4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3.7.5物證、人證材料;
3.7.6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3.7.7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3.7.8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3.7.9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的檢查材料;
3.7.10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成立調查組的有關文件;
3.7.11事故調查的人員名單、內容包括姓名、職務、職稱、單位等;
3.7.12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4 統計報告
4.1事故報告、統計、報送單位和負責人
4.1.1各風場為本風場事故報告、統計和報送的基層單位,風場場長為負責人。
4.1.2安全生產部為公司各類事故報告、統計、報送的匯總單位,安全生產部經理為負責人。
4.2事故報告的填寫
4.2.1《人身傷亡事故報告》填寫范圍:所有人身輕傷、重傷、死亡事故(按一人一張填報,同一次事故編號應相同)。
4.2.2《設備事故報告》和《設備一類障礙報告》填寫范圍:所有設備事故和障礙。
4.2.3《事故報告》和《月度安全綜合報表》應經安全生產部經理和公司領導審核后按上級公司規定時間上報。
4.3《事故調查報告書》
4.3.1人身傷亡事故、一般設備事故、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應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
4.3.2發生事故的30天內(特殊情況由上級部門同意可延長),由安全生產部以文件形式報出《事故調查報告書》,并附影像資料,報上級公司安監處。
事故管理制度4
為確保重點工程順利實施,進一步發揮重點工程對全區經濟發展的支撐拉動作用,現對xx年重點工程建設提出如下考核管理辦法。
一、考核對象
重點工程項目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組織實施重點工程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為重點工程服務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二、考核內容
(一)重點項目認定條件。項目選擇:結轉項目要求實施進度快、完成投資量大或當年能夠竣工;新開工項目要求前期工作充分、投資主體明確、資金基本落實,具備上半年開工建設條件。項目規模:農業項目xx萬元以上;工業項目基本在1億元以上;服務業項目1000萬元以上;基礎設施項目5000萬元以上;市區實事項目1000萬元以上(個別特殊工程可適當調低規模標準);房地產項目3000萬元以上;社會事業項目1000萬元以上;利用外資項目年度利用外資200萬美元以上。
(二)考核目標。項目建設單位:主要考核工程進度、工程管理、質量安全等內容。組織、服務單位:主要考核項目數量、質量、工作實績等內容。
三、考核標準
對重點工程單個項目實行百分考核制,同時根據重點項目的不同規模和完成年度投資計劃的難易程度,增設項目實施難度系數。
(一)基本分
1、工程進度(80分)。完成年度工程進度要求和計劃投資目標得滿分,沒有達到年度工程進度要求的分別按比例扣分。對超額完成年度計劃投資和進度要求的項目,完成投資額每超10%加3分,最高加分不超過10分。
2、工程管理(10分)。項目班子落實、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工程建設實行招投標、施工管理措施扎實得滿分,否則相應扣分。
3、質量安全(10分)。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責任落實得3分,否則相應扣分;工程質量優良或工程質量控制目標優良得7分,合格得5分(需經有權部門認定或出具證明材料)。凡工程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質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實行一票否決,取消年度先進參評資格。
(二)難度系數
1、項目規模難度系數:根據重點項目的規模以及完成年度投資計劃的難易程度,增設單個項目實施難度系數。凡重點項目年度完成投資2億元以上(含2億元),難度系數2.0;1.5億元-2億元(含1.5億元),難度系數1.4;1億元-1.5億元(含1億元), 難度系數1.3;7000萬元-1億元(含7000萬元),難度系數1.2;4000-7000萬元(含4000萬元),難度系數1.1;4000萬元以下,難度系數為1.0。基本得分乘以項目難度系數,為單個項目最終得分。
2、項目數量難度系數:對縣(市、區)和市直項目實施部門主要考核列入重點工程各類項目整體完成情況。綜合各縣(市、區)和市直項目實施部門列入重點工程項目單項得分,加權平均后,為縣(市、區)和市直項目實施部門基本得分。在此基礎上,適當考慮各縣(市、區)和市直項目實施部門列入重點工程的項目個數,設置項目數量系數。項目最少的'縣(市、區)和市直項目實施部門數量系數為1.0,以此為標準,其余縣(市、區)和市直項目實施部門每多一個項目,數量系數遞增0.025,縣(市、區)和市直項目實施部門基本得分乘以數量系數,即為縣(市、區)和市直項目實施部門最終得分。
四、扶持措施
(一)提供優質服務。嚴格執行鹽政辦發[xx]79號文件精神,建立重點項目審批、服務事項辦理綠色通道,全面推行首問負責制、優質服務承諾制、一次投訴查實待崗制、項目否決報備制、政務公開制,努力提高機關工作效率,為重點工程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重點工程項目涉及立項、征地拆遷、規劃定點、消防審查、相關許可證件發放、三通一平等前期準備以及工程建設直至竣工投運過程的相關服務,實行特事特辦,限時服務,簡化程序,優先辦理。
(二)加強環境督查。建立重點工程外部環境跟蹤聯系制度,加大跟蹤監督力度,進一步優化工程建設環境,確保重點工程順利實施。
(三)享受優惠政策。凡工業項目、政府出資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一律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1、免交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
2、即交即退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工程必須使用散裝水泥)。
3、即交即退墻改專項基金(工程必須按工藝要求使用新型墻體材料)。
4、按建筑面積5元/平方米征收教育附加費。
5、根據項目實施情況,按規定優先安排財政貼息。
6、其它行政事業性收費(規劃、建設、消防等有關單位)按現行收費標準的下限再下浮50%收取。
7、涉及項目的中介服務性收費(環境影響評價和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按現行收費標準的下限再下浮30%收取。
凡xx年1月1日后在市區(含市經濟開發區)區域內新投資的工業項目,還可按《河西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工業項目收費減免的實施辦法〉的通知》(鹽辦發[xx]57號文)規定,享受其它優惠政策。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五、獎項設置
重點工程考核共設四個獎項:
(一)先進單位獎。共24名,其中 “農業十大重點工程先進單位獎”、“工業十大重點工程先進單位獎”、“服務業十大重點工程先進單位獎”、“基礎設施十大重點工程先進單位獎”、“市區實事十大重點工程先進單位獎”、“房地產業十大重點工程先進單位獎”、“社會事業十大重點工程先進單位獎”、“利用外資十大重點工程先進單位獎”各3名。各類十大重點工程分別考評,按單個項目最終得分從高到低,每類取前3名。綜合得分相同時,按年度完成投資額由大到小排列名次;一大工程中,有多個承辦單位的,屬同一項目時,主要考核主體工程,不屬同一項目時,分別考核打分;一個責任單位承擔多個項目的,按每
個項目分值加權平均后計算得分。
(二)優秀組織獎。共6名,其中縣(市、區)3名,市直項目實施部門3名。根據考核標準,計算得出各縣(市、區)和市直項目實施部門最終得分,并由高到低各取前3名。
(三)優質服務獎。共6名,其中市直服務部門3個,縣(市、區)服務部門3名。圍繞協調到位、服務承諾、工作效率等內容,考核宣傳、執法、綜合經濟、國土、規劃、環保等部門推進、支持重點工程建設情況,綜合評定后,分別從市直和縣(市、區)中產生工作力度大、成績突出的先進服務部門各3名。
(四)先進個人獎。共120名,其中項目實施單位100名;市、縣相關部門和單位20名。
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由市委、市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六、考核管理
(一)建立項目責任制。按照市長工作分工,對每一項重點工程進行分管歸類,明確由分管市長掛鉤總負責,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市有關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為項目責任人,項目單位主要負責人為項目第一責任人。
(二)實行目標管理制度。市政府分季度對每一類重點工程進行會辦督查,市重點工程辦公室具體負責項目實施的協調、督查、服務等工作。
(三)重點工程由市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考核評比,考核結果報市委、市政府審定。
本辦法由市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事故管理制度5
第一條
為了做好職工因工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保障廣大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與健康,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和上級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因公傷亡事故的劃分:
1、因公傷亡事故指企業在冊職工(包括計劃內合同工、臨時工)在本崗位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工廠的設備和措施不安全,勞動條件、作業環境不良所發生的事故。
2、因工傷亡事故根據傷害程度不同分為以下四種:
——輕傷事故,指職工受傷后歇工滿一個工作日(含一個工作日)低于一百零五日失能傷害。
——多人事故:指同時傷及三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
——重傷事故:指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一百零五日的失能傷害。
——死亡事故:指職工當時死亡或負傷后一個月內死亡的事故。
第三條
事故的控制指標:
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
事故的登記和報告:
1、廠里發生死亡、重傷或多人事故,所在部門領導必須立即報告廠領導、安技處,廠領導必須在四小時內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傷亡者姓名、性別、工種、職稱、傷害程度、事故簡要經過及直接原因等用電話或其他方法迅速報告市勞動局、總工會、公安局、檢察院等有關部門。
2、廠里發生輕傷事故,所在部門領導必須在24小時內報告廠內安技處。
3、事故現場必須保護。因搶救傷員或防止事故擴大需移動現場物件時,應指定專人(兩名以上)畫出草圖或拍照。如無特殊原因,輕傷事故現場需安技處同意,重傷事故,多人事故、死亡事故需經市勞動局同意方可拆除。
4、發生死亡事故后廠主要領導必須在事故后的.三天內向勞動局、總工會作詳細匯報。
第四條
事故調查:
1、事故調查要弄清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填寫調查報告書,以及擬定改進措施。
2、發生輕傷事故由廠負責人會同廠安全員、廠安技處調查事故原因,擬定改進措施。發生死亡、重傷事故由廠領導或市局組織調查組,調查事故原因,擬定改進措施,上報勞動局、總工會和有關單位。
3、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
——責任事故: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非責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學技術條件的限制而發生的無法預料的事故。
事故管理制度6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頒發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規程”,做好傷亡事故的調查、統計、報告工作,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1、傷亡事故統計范圍凡本公司各單位正式吸收的職工,在生產區域所發生的.與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予以統計上報。
2、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簡稱傷亡事故,以下同)凡喪失勞動能力滿一個工作目的事故,在事故后48小時內,車間、區隊負責人必須組織調查,并認真填好寫工傷亡事故登記表,填好后會同主治醫生簽具傷害程度意見后交安全處存檔并主報公司安委會。
3、工傷事故調查分析及責任
(1)一般輕傷事故,由車間、區隊負責人在事故后24小時內同安全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責任,擬定出改進措施并報有關領導和公司安全處。
(2)重傷事故,多人事故(指一次同時傷及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重大未遂事故,應由本單位負責人組織生產,安全科及有關部門進行分析。事故報告于7天內報告公司。
(3)發生死亡事故后,必須立即電話報公司安委會,并告之事故概括、分析、處理措施等。
(4)公司在接到發生死亡事故單位的報告后,必須有規定的時間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并積極協助、配合主管部門調查事故原因,分析責任,并提出防范措施。
(5)傷亡事故月報,各項目部于次月一日報到公司,各項目部在報送月表時,凡本單位發生喪失勞動能力在一個工作日以上的一切輕、重、傷、死亡事故,均應在“工傷事故按月登記表”中逐欄詳細填寫。
(6)各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要對事故的登記統計的準確性負責,不得有隱瞞,不報或遲報、虛報,發生上述情況時,項目負責人要負安全責任,情節嚴重的要受行政處分。
事故管理制度7
1.各級醫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嚴防差錯事故發生。
2.醫院及科室均須建立差錯事故登記報告制度,定期上報,一旦發生醫療事故,嚴重的差錯或糾紛,應當立即向科主任報告,科主任應及時向醫務科和業務院長報告。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應在12小時內由院部上報區衛生局。
3.醫療事故、嚴霓的差錯或糾紛發生后,應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各有關原始資料及物品,妥善保管,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和搶奪病案。要積極發揮院醫療事故處理小組作用,組織專人調查研究,進行院內分析并提出意見。
4.疑藥品引起的不良反應,請院藥品不良反應領導小組成員到場,列該藥品封存、送檢,并會同有關供銷方共同處理。對一次性醫療用品引起的不良后果,請醫務科、后勤保障部到場,與供銷商聯系,共同做好分析工作。
5.發生或發現醫療過失行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盡最大努力減輕不良后果并做好解釋與善后工作。
6.各科室要有醫療差錯事故預防措施,發生差錯事故的科室要認真討論分析,遇重大事故必須組織全院討論、院醫療護理質量管理委員會討論,吸取教訓,舉一反三,訂出改進措施,以防差錯、事故再發生。
7.患者死亡,醫忠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忠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8.醫療差錯、事故有關責任人,按《醫院獎懲條例》予以處理。
事故管理制度8
一.質量事故是指藥品管理使用過程中,因藥品質量問題導致危及人體健康的責任事故。
質量事故按其性質和后果的嚴重程度分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重大質量事故
1、違規購進使用假劣藥品,造成嚴重后果。
2、未嚴格執行質量驗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藥品如柜(架)。
3、使用藥品出現差錯或其他質量問題,并嚴重威脅人身安全或已造成醫療事故的。
三、一般質量事故
1、違反進貨程序購進藥品,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保管、養護不當,致使藥品質量發生變化的。
四、質量事故的報告程序、時限
1、發生重大質量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應在12小時內上報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
2、應認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7日內向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書面匯報。
3、一般質量事故應認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時處理。
五、發生事故后,應及時采取必要的控制補救措施。
六、處理事故時,應堅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原則,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藥械質量責任事故追究制度
一、藥械質量責任事故即是指藥械使用單位因采購、保管養護、設備等原因而導致產生的假劣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行為。
二、藥械的采購程序符合藥械采購管理制度的,其購進的藥械屬于假劣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藥械使用單位應積極主動地協助市局稽查科追查相關企業或生產廠家的責任。
三、藥械的采購程序不符合藥械采購管理制度的,其購進的藥械屬于假劣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藥械采購主管領導及其采購人員應負主要責任。因之而受到處罰的,主管領導及采購人員應按照其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因養護保管不當而導致假劣藥品和醫療藥械并未按照有關規定報請銷毀,依然存放于藥房的,應追究主管領導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由此而受處罰的,應根據相關人員的責任,責令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五、因設備缺乏而導致的假劣藥品和醫療器械并未按照有關規定請銷毀,依然存放于藥房的,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由此而受處罰的,應根據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責令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六、因上述問題而觸犯刑律的,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事故管理制度9
1.目的
為了及時了解和研究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規律,認真吸取教訓,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證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
3.職責
3.1各類事故的管理,管理部做出處理意見上報,而各部門負責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的事故的報告、調查分析。
3.2生產、技術、設備事故,由生產部負責;
3.3產品質量事故由品保部負責;
3.4工傷事故由總務課負責傷員救治,事故的賠償,合同工由人事課負責處理,勞務工由勞務公司負責處理;
3.5事故責任者的處分,由責任單位提出,報總經理核準執行。
4.定義
4.1事故分類
4.1.1在生產操作中,因違反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或由于誤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損失,為生產事故;
4.1.2生產裝置、動力機械、電氣儀表、輸送設備、管道、建筑物、構筑物等發生故障損壞,造成損失或減產,為設備事故;
4.1.3產品或半成品不符合質量標準,基建工程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機電設備檢修不符合要求,原材料或成品因保管、包裝不良等造成經濟損失為質量事故。
4.1.4發生著火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為火災事故。
4.1.5發生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為爆炸事故。
4.1.6違反交通運輸規則,造成車輛損壞,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為交通事故。
4.1.7在生產活動所涉及的區域內,由于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的影響,突然使人體組織受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能,以致負傷人員立即中斷工作,為工傷事故。
4.1.8各級管理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生錯誤,造成惡果的事故為管理工作事故。
4.2事故等級和損失計算
4.2.1造成產品日計劃產量損失10%以上,同時產量損失費達一萬元以上;或直接損失費達5000元以上事故;或經濟損失雖未達到上述金額,但性質嚴重,情節惡劣的事故(火災、爆炸等),造成人身肢體殘廢的事故,均屬重大事故。
4.2.2造成產品日計劃產量損失5%,或直接損失費達1000元以上的事故;因工負傷休三個月以內的事故,屬于一般事故。
4.2.3直接損失費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屬于微小事故。
4.2.4員工的傷亡事故劃分按國家或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4.2.5火災事故等級劃分按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4.2.6事故損失計算按公司有關規定標準計算。
5.職掌與作業流程
5.1凡發生事故,應立即向所在部門的'主管報告,采取安全措施,重大事故就立即向總經理報告。如果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由管理部向勞動部門部門上報;
5.2發生事故的部門,應認真填寫“事故報告單”,發生工傷事故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單”,經部門最高主管審核后,按規定的時間報管理部備案。報告上交時間:一般事故不超過兩天,重大事故不超過五天。
5.3不論事故大小,事故單位負責人應在事故發生后,立即召開事故分析討論會,本著“三不放過”原則,對事故調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進行教育,吸取教訓,制定出防范措施,對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重大事故由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經管理部簽署意見后,上報總經理。一般事故由車間或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部門最高主管批準,管理部備案。微小事故由部門處理,報管理部備案。
5.4事故發生后查不出責任人時,由事故單位組(線)長擔負一半責任。無組(線)長時,由部門主管負擔一半責任。
5.5發生事故后,視事故責任人對錯誤的認識態度及表現予以不同處理。對能主動承認錯誤,虛心檢討,主管批準,可以從輕處理,對隱蔽事故情節,推卸責任,嫁禍于人者,加重處分。
5.6對事故責任者必須給予制裁,對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或獎勵。
5.7管理部建立事故檔案,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旁證材料、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必須妥善保管。
5.8發生事故,各生產車間和各部門負責人不得隱瞞,并對事故調查報告的真實性和及時性負責。
5.9各部門主管要及時解決和向上反映各類事故的隱患和苗頭,若不予解決,或拖拉、遷就,有關人員將對后果負責。
6.參考文件
無
事故管理制度10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進一步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生產安全事故定義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領域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斷的事件。
二、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輕傷事故:構不成重傷、死亡的人身傷害事故。
三、事故報告
1、報告程序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向調度室和單位領導報告,而后迅速逐級報告到安全管理部門和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應報告到總經理、董事長。對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接到報告后,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四、事故的救援
1、接到事故報告的單位領導,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2、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將受傷或中毒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地帶,并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3、情況較輕者,現場人員可采用妥善辦法將傷害人員迅速護送到公司醫務室進行救護。情況嚴重者,要立即送醫院救治。
4、事故發生后,要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志,繪制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
五、事故調查處理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領導、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2、發生輕傷事故,由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負責組織調查。調查組由公司有關領導、安全管理部門、事故發生的分廠(分公司)、車間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3、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六、事故損失的計算
1、事故直接損失包括原材料損失、成品(半成品)損失和設備損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損失按市場銷售價格計算,或按其實際單位成本計算。
2、產量損失是從事故發生時起至恢復正常生產時止,按日計劃產量計算的總損失量。設備修復后因生產能力降低而減產部分可不計算在內。產量損失費按單位成本不變價格計算。
3、事故損失總金額為直接損失費與產量損失費之和。
4、計算方法:停車設備臺數乘停車時間(小時)乘設備小時計劃產量(噸),為產量損失。
5、產量損失金額:損失產量乘產品單位成本(不變價格)為產量損失金額。
6、傷亡事故損失統計因負傷累計休工天數折合金額,按企業職工平均日工資乘以休工天數。
七、其它要求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無論何時,分廠(分公司)必須于10分鐘內將事故報告給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有關領導。輕傷事故要先口頭報告,并且在15小時內將書面報告報安全管理部門。
2、事故報告要真實、及時,不得遲報、漏報、瞞報。
3、公司應建立事故檔案,該項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儀表記錄、旁證材料、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
4、對不積極組織參加事故搶救、瞞報、遲報事故、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事故調查中弄虛作假的責任人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八、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事故管理制度11
1目的
加強企業安全事故防范,及時做好事故發生后的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適用范圍
本制度是為了預防和控制潛在的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時,作出應急準備和響應,最大限度地減輕可能產生的事故后果。
本制度適用于焦化廠生產經營中潛在的職業安全健康事件或事故等緊急情況的預防和處理。
3職責、管理內容和要求
3.1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領導
3.1.1為加強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領導,實施應急救援預案,成立廠應急救援工作領導組。
3.1.2應急救援工作領導組職責
3.1.2.1負責發生事故后應急救援預案啟動工作的領導,成員按照預案分工,開展應急救援搶險工作。
3.1.2.2負責組建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及組織實際訓練工作、建立通信與報警系統,儲備搶險、救援、救護方面的裝備和物資、督促做好事故的預防工作和安全措施的定期檢查工作。
3.1.2.3發生事故時,發布和解除應急救援命令、信號。向上級有關部門通報事故的情況。必要時向上級有關部門發出緊急救援請求。負責事故調查的組織工作并總結事故的教訓和應急救援經驗。
3.1.2.4應急救援工作領導組成員要按照預案職責分工,盡職盡責。當接到事故報告后,成員要迅速到達指定崗位,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崗時,經組長同意,由所在部門按職務高低遞補。
3.2應急救援體系
為保證應急救援預案的順利實施,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3.2.1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部門(車間)在組織搶險、保護事故現場同時,按照有關規定迅速向廠部及相關部門報告;廠部必須以最快的方式,將事故簡要情況向公司行政主管部門及安全管理部門等報告,最遲不能超過1個小時;報告的內容主要有:
①發生事故的單位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②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估計;
③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④事故搶救處理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⑤需要有關部門、單位協助事故救援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⑥上報人姓名、聯系電話。
3.2.2廠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組接到報告后,立即組織前往事故現場,確定危險目標,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迅速開展搶救工作。遇有特殊危急情況,要立即向當地政府、公安、消防、急救中心救援,防止事態擴大。
3.2.3各部門(車間)及相關單位要按要求,參與搶險救援工作,在救援過程中要聽從指揮,密切配合,協調作戰,保證搶險救援工作做到有條不紊。
3.3應急救援的保障措施
3.3.1各部門(車間)要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單位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報廠安環科備案。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報廠部及安全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實施。
3.3.2各部門(車間)要結合實際建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保證一旦發生安全生產事故,能迅速有效地投入搶救工作,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盡可能減少事故的'損失。
3.3.3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的其他各種保障,包括根據自身需要,確定各救援組織器材裝備、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經費的來源、額度以及建立組織,落實專業應急救援人員等。
3.4做好應急救援預案配套制度的完善和專業隊伍的訓練
3.4.1建立相應的
3.4.1.1值班制度: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保證24小時內至少有1名廠部負責人、部門(車間)負責人和生產調度,如有問題及時處理。
3.4.1.2檢查制度:每月由公司應急救援指揮部結合生產安全工作,檢查應急救援工作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3.4.1.3例會制度:每月由事故應急救援領導組組織召開一次領導組成員和各專業隊負責人會議,檢查上月工作,并針對存在問題,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進。
3.4.1.4總結評比制度:每次訓練和演習結束后應進行總結評比,獎勵和表彰先進。建立總結評比辦法和對于事故處理中有功和有過人員的獎罰措施。
3.4.2培訓和演練
3.4.2.1對操作人員的培訓內容
①鑒別異常情況并及時上報的能力與意識;
②對待各種事故如何處理;
③自救和互相救護的能力。
3.4.2.2對專業隊的培訓
①各種器材、工具的技能與知識;
②任務的目的和如何完成任務;
③與上下級聯系的方法和各種信號的含義。
3.4.2.3對一般員工的培訓
①危險隱患類型識別;
②各種信號的含義識別;
③防護用具的使用和自制簡單防護用具;
④緊急狀態下如何行動。
3.4.2.4定期舉行訓練和演習。
3.5預案的評估和修改
3.5.1為了能把新技術和新方法應用到應急救援中,及對不斷變化的情況保持一致,預案至少每年要更新和修訂一次。
3.5.2對危險源和企業內新增裝置、人員變化進行定期檢查,對預案及時更新。
3.5.3在實踐和演練中提高指揮水平,對預案進一步合理化。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管理制度 篇一、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安全生產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二、工程部與公司簽訂本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目標標準應不低于公司與主管部門簽訂的責任書,責任書中應明確管理員名單、分工和獎懲、考核辦法。
三、項目部與公司應明確安全管理組織,安全生產管理和目標,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效果目標,安全經費計劃,明確目標獎懲,考核辦法,明確執行公司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相關制度和活動的承諾。
四、工程部制訂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考核責任書標準格式,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后試用,試用期限一年,一年后正式使用。
五、項目部與班組應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計劃,進行安全生產目標分解。
六、本制度發布之日起生效。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基本方針,強化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有效控制各類傷亡事故,保護職工生命和財產安全。
一、安全組織
1、建立健全組織機構,以單位主管領導為第一責任人擔任組長的安全領導機構,年初有計劃措施,有責任制度、有總結評比。
2、制定安全生產三年規劃,單位年度各項指標必須有安全生產指標。
3、單位安全領導小組每季度召開一次專題為安全生產責任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職工大會宣傳安全知識,強化安全預防。
4、單位在重點安全部位,常年有專兼安全員,能一年四季,常年不失控。
5、連安全小組每季度要進行公司安全范圍的安全生產檢查自查項目,包括違章駕駛、柴草堆放、藥品管理、危舊房線路、重點部位、庫房等。
二、安全責任制
1、制定單位領導分工、主管領導、技術員、班組車間生產責任制、領導安全職責。
2、制定單位安全員與安全員簽訂責任書。
三、安全生產教育
1、對新工人進行三次教育,堅持持證上崗。
2、特殊工種作業人員、鍋爐工、電焊工、駕駛員等,必須持證上崗。
3、每月向團廣播站定有關公司安全生產稿件一篇。
4、在重大節假日,公司舉辦安全生產活動,特別是安全生產知識宣傳。
5、設有固定安全標志牌、橫幅。
6、堅持“三不放過”事故處理原則
事故管理制度12
第一條 總則
為了加強公司及各廠、部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督工作,消除各類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制止安全違法行為,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規定了安全舉報登記、整理、匯報、調查處理等內容。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部室、地面生產單位的安全舉報的管理。
第二條 組織與職責
安健環部是安全舉報的主管部門,負責公司安全舉報的登記、整理、匯報及調查處理工作。
公司所有在崗職工均有權利進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即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等行為)的舉報。
第三條 安全事故舉報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司各生產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都有權在第一時間向公司安健環部或生產技術部調度中心舉報。
(二)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應向舉報部門提供有效線索或證據,舉報情況要真實,不得虛報、假報。
(三)安健環部或生產技術部調度中心接到安全舉報案件時,應進行書面登記,填寫《安全舉報記錄表》。
(四)安健環部要對安全舉報內容進行核實,經初步審查舉報情況屬實后,要立即將核查情況報告部門負責人,經批準向上級領導匯報。
(五)對舉報案件的處理結果,經上級領導審查,發現事實證據不足或處理不當的,應及時通知案件經辦人員補充調查或另行提出處理意見,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
(六)舉報內容一經核實,將按照公司《獎懲管理制度》規定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
(七)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提倡實名公開舉報(公司有責任對舉報全過程實行保密),以便于及時核實、查處、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實施獎勵。
(八)上級部門交辦的.舉報案件,在批示時限內處理結案,并將處理結果上報案件交辦部門,因特殊原因需延長上報時間的,需以書面材料上報上級部門批準。
(九)安健環部和生產技術部調度中心工作人員無故不履行舉報制度或對舉報的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案件消極對待,導致發生意外事故的,公司將根據相關制度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十)安全舉報案件處理完畢后,相關材料必須建檔保存,任何人不得隨意修改建檔材料。
(十一)為充分發揮員工的監督作用,特公開公司舉報電話:0473-5677261。
(十二)公司必須向本單位員工公開公司及安健環部的舉報電話,并在生產場區的明顯位置處設置舉報電話標識牌。
第四條 監督與檢查
(一)安健環部對安全事故隱患經審查核實后,應立即向存在隱患單位或部門發出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具體執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審查核實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安健環部應立即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將調查結果向公司領導匯報。
(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調查組組織結構:
組長:辛龍
事故管理制度13
根據礦業集團《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規定》,特制定本單位的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強事故的報告和處理工作,嚴格做到“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單位領導和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訂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過。),總結吸取教訓,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和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
2、職責
一旦發生事故,必須防止事故繼續發展,保護好事故現場,立即如實向主管部門報告,在規定時間內提交事故報告。生產事故、設備事故、傷亡事故爆炸事故均有生產部負責;產品質量事故由生產部技術員負責;火災事故、治安事故由生產部負責;交通事故由綜合辦公室負責。
3、安全事故分類
生產事故:在生產過程中,造成原料、半成品損失的為生產事故。
設備事故:生產裝置、動力機械、電氣儀表、安全裝置、輸送設備、建筑等發生故障損壞、造成損失或減產的為設備事故。傷亡事故: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危險所發生的輕傷、重傷、死亡事故。輕傷事故: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重傷事故:損失工作日等于或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醫師診斷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的手術才能挽救的。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的灼傷、燙傷或雖非要害部位,但灼傷燙傷占全身面積2/3以上的;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因受傷引起骨折);嚴重腦震蕩;眼部傷害較劇,有失明可能的;手部傷害:大拇指指軋斷一節的;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軋斷兩節或任何兩指軋斷一節的;局部肌健受傷甚劇,引起肌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殘廢可能的;腳部傷害:腳趾軋斷3只以上的,局部肌健受傷甚劇,引起肌能障礙有行走不能自如的殘廢可能的;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傷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傷亡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傷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
火災事故:由于某種原因在生產區域內發生著火、造成生產財產產損失的為火災事故。治安事故:由于某種原因在公司范圍內引起的財產失盜、受損等為治安事故。
爆炸事故:由于某種原因發生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的為爆炸事故。
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為交通事故。
質量事故:產品、半成品不符合國家或企業規定的質量標準,機電設備檢修不符合要求等都屬于質量事故。
4、事故性質的劃分重大事故
一次死亡一人,一次重傷二人或一次輕傷三人以上的事故。
生產裝置造成直接損失5000元以上的事故。造成一個配電室供電區域全部停電的事故。發生火災或失盜造成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的事故。一般事故
輕傷一人,休工傷滿一個工作日的事故。生產裝置造成的損失4000元之內的事故。發生火災或失盜造成損失2000元以內的事故。責任事故:因違反勞動紀律,操作規程或操作不當導致的.事故;禁火區域違反動火作業審批程序私自動火或已執行審批程序而未落實防范措施而發生的事故;因落實整改措施不認真、不及時,以致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清除而導致的事故。自然事故:因生產環境因素或設備自身的原因而造成的事故。
5、安全事故報告程序
凡發生安全事故,在采取措施開展救援的同時要認真做好事故報告工作,事故的當事者或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向所在單位領導報告,事故單位按規定要求逐級上報。
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的單位應按規定填寫《單位職工工傷(亡)事故報告表》和《工傷認定申請表》,將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詳細經過、人員受傷程度及部位事故原因分析,事后處理和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形成書面材料報安全辦公室并提供現場兩證人的證言材料;受傷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受傷人年齡、職業、參加工作時間、聯系電話、家庭住址;勞動合同復印件;當月考勤表、診斷結論、住院病歷等。辦公室將材料整理后報礦區總醫院做工傷認定。報告時間
發生事故后,責任單位在一小時之內電話報告主管領導,24小時內將所上報材料報生產部,重大事故不超過2天。
6、工傷待遇職工因工(公)負傷,必須經公司安全委員會鑒定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書》,上級勞動部門下達工傷認定結論后,自受傷之日起享受工傷假。工傷假期間必須具縣以上醫院證明結論,工傷假30日以內由分管安全委員會的公司領導簽批,超過30日的報請總經理核準。特殊情況需延長假期的需個人提出申請,持縣以上醫院證明,由所在單位領導簽字,安全辦、職工醫院審核報主管領導審批,由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原則上職工發生工傷,輕傷自受傷之日起休假10天至1個月;重傷休假1至3個月。
工傷假期間發放技能工資。不發獎金。
7、安全事故的處罰工傷事故的處罰。
發生輕傷事故,一人一次對所在單位扣2分,每人次對單位負責人扣200元。
發生重傷事故,一人一次對所在在單位扣3分,每人次對單位負責人扣500元。
重大事故按上級有關規定處理。
發生事故在規定日期內沒有寫出事故報告,每次責任班組單位2分,對責任人扣100元;隱瞞不報扣責任班組2分,對責任人扣100元,因此造成的損失及發生的費用由責任單位全部承擔。
8、其它事故的處理
生產事故、設備事故、火災事故、治安事故、交通事故、質量事故由各職能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綜合辦公室存檔。
9、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事故管理制度14
1 總則
1.1 目的
為明確酒店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職責和程序特制定本規定。
1.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酒店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非傷亡事故。
本制度適用于本酒店所有部門。
2 要求
2.1 事故報告時限
2.1.1 事故報告符合國家法規的規定,員工或賓客重傷及以上人員傷亡事故、火災事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重大治安保衛事故等應在1小時內向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報告,并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
2.1.2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1.3 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1.4 發生一般(III級)旅游安全事故,在1小時內報告所在區縣旅游、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
2.1.5 發生較大(II級)旅游安全事故,立即報告市旅游、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2小時后再次報告。
2.1.6 發生重大(I級)旅游安全事故,立即報告市旅游、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視事故處理情況隨時再報。
2.2 事故報告內容
2.2.1 報告事故應當說明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2.2.2 旅游安全事故報告的內容應符合《北京市旅游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規定》第八條的規定。
2.3 事故調查處理
2.3.1 事故發生后,各部門應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和原因分析;其中國家法規和北京市規定的重傷及以上等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門派出調查組或委托本酒店調查。調查前需保護好現場。
2.3.2 本酒店組成的事故調查組應由保衛部、人力資源部等人員參加;政府組成調查組的,本酒店主要負責人組織各有關部門和人員認真配合調查,并確定配合協助調查的人員。
2.3.3 事故發生部門和班組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2.3.4 事故調查應確定事故性質和分類,事故調查取證包括:有關物證收集;事故事實材料收集;人證材料收集;事故現場攝影、拍照和事故現場圖繪制等。
2.3.5 事故調查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中包括事故發生過程及經濟損失、事故原因及其分析、事故責任分析,并針對原因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其中事故原因應包括直接、間接原因分析(直接原因是指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等,間接原因包括技術原因、教育原因、身體原因、精神原因、管理原因等)。
2.3.6 本酒店組成調查組的事故調查報告應由調查組負責人編制,報酒店主要負責人批準;政府主管部門組成調查組的事故調查報告,酒店負責接收并根據報告要求進行內部分析處理。
2.4 事故管理
2.4.1 各部門對未造成人員傷亡的未遂事件進行統計分析,分析其發生的原因,并針對原因采取預防措施。
2.4.2 事故處理遵循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得到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
2.4.3 建立每起事故的事故檔案,并長期保存;事故檔案登記下列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造成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事故調查的資料和事故處理決定;采取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和落實情況等。
2.4.4 保衛部建立事故登記臺賬,對本單位歷年的事故情況進行收集、整理與統計分析,探尋事故發生的規律,為安全管理提供決策參考。
2.5 災害賠償與救治
2.5.1 為每一位員工(包括事實用工關系的人員,包括外來務工人員)繳納工傷保險,并保存有效期內的工傷保險繳費證明材料。
2.5.2 員工發生工傷事故,酒店及時辦理工傷申報手續,并保存申報資料和記錄。
2.5.3 按國家和北京市規定,及時對工傷人員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并將鑒定結果及時通知個人或其家屬。
2.5.4 按國家和北京市賠付標準對受傷員工進行賠償,并保留賠付證明材料。
2.5.5 根據本酒店風險情況,依據國家法規和北京市相關規定,投保以本單位依法應該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責任保險,以確保本酒店及人員、賓客在遇到財產損失、傷亡時根據北京市賠付標準得到及時賠付。
2.5.6 為旅游團隊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及相關實施規定,建立責任保險制度,為旅游者投保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責任險。
3 附則
3.1 本制度由保衛部制訂,并負責解釋。
3.2 本制度自印發施行之日起執行。
事故管理制度15
一、目的
為了做好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保障廣大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與健康,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13號令)和《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全市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時限和內容的通知》等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發生安全事故后的管理工作。
三、定義
1、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領域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斷的事件。
2、傷亡事故是指企業在冊職工(包括計劃內合同工、臨時工)在本崗位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公司的設備和措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單位行政指派到單位外從事本單位的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即微傷、輕傷、重傷、死亡)。
3、微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后損失工作日在1日以上、經勞動部門勞動能力鑒定沒有傷殘級別的傷害事故。
4、輕傷事故:指微傷以上、重傷以下的傷害事故。
5、重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后,經醫師診斷為殘疾,或者可能成為殘疾,或者傷勢嚴重的傷害事故。
6、死亡事故:指造成人員死亡的傷害事故。
四、職責
1、辦公室負責組織或參與事故的調查和取證管理,監督事故后整改措施落實管理,負責參與因公傷亡事故的調查、善后處理管理。
2、辦公室負責申報工傷認定、傳遞信息、統計、分析、匯總管理,負責工傷人員傷殘等級鑒定管理,辦理工傷保險待遇賠付管理。
3、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事故報告、搶救、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處理,整改和事故善后管理,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的申報資料管理和舊傷復發的申請辦理管理。
五、管理程序
1、事故等級劃分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a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b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c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d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e輕傷事故:構不成重傷、死亡的人身傷害事故。
2、事故報告管理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不論事故大小,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均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在10分鐘內向公司值班室匯報,同時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保護現場、組織搶救和自救。
(2)公司值班室值班人員在接到事故報告后,要做好詳細記錄,并立即向當班值班領導和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情況緊急時可直接向公司主要負責人直接匯報。
(3)公司發生一般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公司主要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同時向當地鄉鎮安監站、縣區安監局等上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報告。另根據《晉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總體應急預案》要求,公司發生一般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后應及時將信息報市安監局。
(4)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事故單位應當及時補報。不得有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現象。
(5)事故報告分文字報表和電話快報兩種方式,事故報告過程中,來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電話口頭報告,然后再呈送文字報告;來不及呈送詳細報告的,可先作簡要報告,然后根據事態的發展和處理情況,隨時續報。
使用文字報表報告時,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③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④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⑤已經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使用電話快報時,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③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根據事態的發展和處理情況,隨時續報文字材料。
3、事故救援
(1)接到事故報告的科室及公司領導,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2)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將受傷或中毒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地帶,并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3)事故發生后,要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志,繪制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
4、事故調查處理在事故調查處理中要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領導、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2)發生輕傷事故,由分管安全的負責人組織調查。調查組由公司有關領導、辦公室、事故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3)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5)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責任事故: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非責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學技術條件的限制而發生的無法預料的事故。
(6)在追究責任時要分清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責任分析要嚴格按照以下步驟:
①按照事故調查確認的事實。
②按照有關組織管理及生產技術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狀態的責任。
③按照有關技術規定的性質、明確程度、技術難度,追究屬于明顯違反技術規定的責任,不追究屬于未知領域的責任。
④根據事故后果和責任者應負的責任以及認識態度提出處理意見。
5、事故后續處理
(1)傷亡事故原因查清后,必須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分清并明確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同時進行必要的處理,不得用“集體承擔責任”來代替個人的責任。
(2)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首先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①由于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造成傷亡事故的。
②對職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培訓或對特殊工種未經考試合格就頂替崗位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
③由于設備嚴重失修,嚴重超負荷運行,經反映后未采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④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安全信號、安全標志,安全用具等不全,不符合標準造成傷亡事故的。
⑤由于不按國家規定配備專職安技人員,管理混亂,造成傷亡事故的。
⑥由于不按規定使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應占企業每年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基金的10~20%)造成傷亡事故的。
⑦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而未能及時處理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
(3)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①由于冒險蠻干或玩忽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
②由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
③發現有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減輕事故的。
④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開動機械設備,造成傷亡事故的。
⑤由于不按規定穿戴個人防護用品,造成傷亡事故的。
(4)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有關人員從嚴處罰。
①發生死亡、重傷或多人事故后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②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破壞事故現場,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人的。
③事故發生后,由于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重大傷亡的。
④事故發生后,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⑤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既未按限期整改,又未采取臨時措施,發生傷亡事故的。
⑥違反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的。
⑦對維護安全生產,堅持按安全生產有關法規辦事的人員,實行報復、陷害的。
(5)事故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觸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6)事故處理過程中,對事故責任者(包括公司領導、各部門領導、班組長等有關人員)由上級按有關文件進行刑事、行政處理,經濟制裁。
6、統計與分析
公司應定期對發生的事故進行統計,對發生事故的種類、性質、等級、損失情況、時間、地點進行歸納,并繪制有關表格或曲線圖,找出有關規律,制定針對性的防范措施;應分月、季、年度統計結果進行存檔或報送。
7、回顧
應在事故發生時間、安全宣傳月等時間對本公司或其它公司所發生的事故進行回顧,回顧內容應包括本公司或其它公司發生類似事故的經過、調查處理、采取的措施等,并對有關法律法規、制度進行學習,使公司每個員工都得到教育,安全意識得到提高。對回顧的效果可采用問卷或抽查詢問的形式了解員工受到教育的情況,公司員工必須做到熟知所回顧事故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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