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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規章制度

    時間:2023-11-02 16:26:51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單位規章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單位規章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單位規章制度

    單位規章制度1

      一、預決算管理

      鎮屬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應當根據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經濟工作目標,編制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和生產經營計劃,注重單位的財務收支預決算管理。

      單位的預算應當自求平衡,不得留有缺口。單位年度預算應當在當年一月底編制完成,并報經財政所審核、鎮政府批準后批復到單位。年度終了單位應編制年終決算,同時結合年度預算進行分析對比。單位年度決算應在次年的一月十日前編制完成,并上報鎮財政所審核確認。

      二、收入管理

      單位的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單位預算,進行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嚴禁私設賬外賬、小金庫。

      單位收入的取得和往來結算,應當使用財政部統一監制的收費、結算憑證和法定的票據。使用自購、自印收據等不合法票據的,付款單位有權拒付。

      三、支出管理

      單位應當本著量入為出的原則,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安排支出。單位的財務支出憑證必須有經辦人、證明人、審批人簽字。所有的原始憑證應當事實清楚、合法有效、手續齊全。各項開支標準規定如下:

      (一)人員工資

      行政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的工資標準按縣人事局審定的標準執行;未納入縣編制人員的工資按鎮黨委組織科核定的工資標準執行。

      (二)旅差費

      1、工作人員因公出差的交通費憑據報銷。乘座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三等艙以上的需經鎮分管領導同意方可報銷,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報銷出租車費用。

      2、因公出差在規定的限額內憑據報銷住宿費,超過部分個人自理,在市級以上城市住宿的節約部分獎勵50%給個人。住宿費報銷標準為:按出差地點分為省外、省內、市、縣(市)。一般工作人員按每人每天120、100、90、80元的標準執行;副科級以上人員按每人每天140、120、100、80元的標準執行。

      3、因公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市外20元,省外30元,縣內出差不發補助。執行上述標準后單位不得再報銷出差期間的有關伙食(招待)費用。

      4、出差人員的交通費,以城市交通費票據為依據,按出差天數實行定額包干,原則上不另憑據報銷,標準為每人每天10元,用于補助其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

      (三)學習培訓

      工作人員參加各種學歷教育、資格證書的短期培訓學習等,嚴格按寶安委辦發(20xx)9號《關于加強在職干部學歷教育管理的通知》執行。

      (四)通訊費

      單位應嚴格控制電話費用,不得報支個人住宅電話和移動電話費。副科級以上人員及特崗人員按縣紀委有關規定執行。單位主要負責人電話費實行定額補貼,其標準為每人每年600元(社區居委會負責人不享受電話補貼)。

      (五)基建修繕

      單位進行基建修繕從立項、預算到施工、驗收、決算、付款等過程,均嚴格按寶安政發(20xx)68號《安宜鎮政府關于項目招投標工作的管理辦法》執行。

      (七)業務招待費

      單位正常業務招待費用實行總額控制。年初,由鎮紀委會同鎮財政所核定各單位的招待費用經鎮政府批準后下達控制指標,單位開支招待費原則上不得突破核定指標。

      單位組織開展專項活動發生招待費用,由單位申報計劃,經鎮紀委、鎮財政所核實,報鎮長審批后追加支出指標。

      單位發生招商招待費須經鎮分管領導核實后方可報支。

      (八)引進無償資金業務費用

      國家政策性正常項目資金除外,單位通過自身渠道,向縣級以上部門引進無償資金所花費的業務費用,單位可以按不超過引進額的10%在本單位賬務中嚴格按項目列支。引進數額較大的,經鎮政府集體研究,原則上可以按不超過引進額凈值的1%獎勵給引進人。

      (九)醫療、保險、福利、獎金

      醫療費單位已執行醫療保險制度的`不再報銷醫藥費;未實行醫保的實行包干補貼,補貼金額每人每年不超過480元,發放包干補貼須經鎮分管領導批準;對重特大病癥患者,已開支巨額醫療費的,經鎮政府研究批準后可適當予以補助。

      職工養老保險按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職工福利費行政單位按每人每年48元提取使用,其他單位按年度結余或利潤的20%提取福利基金。平時使用要從緊把握。中秋節、春節發放福利須經鎮政府研究批準后方可報支。

      冷飲費行政事業單位每人每年320元,室外高溫作業的人員400元。

      獎金單位年度有結余的,由單位提出申請,經鎮政府研究,由鎮黨委組織科批復后方可發放。單位平時不得巧立名目亂發各種補貼或實物。

      四、資產負債管理

      1、流動資產管理

      納入集中核算的單位由鎮會計核算中心依據相關規定統一開設銀行賬戶;未納入集中核算的單位由鎮財政所核定,開設銀行賬戶,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加強對現金的內部控制。

      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暫付款項的發生,對陳欠往來應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及時組織清算、催收,防止資產流失,除生產經營外,暫付款項的總額應當逐年下降。單位不得隨意借出資金,因工作費用確需借款須經鎮分管領導批準,確保限期收回。

      單位的庫存物資和材料應當進行詳細分類,按規定設立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并健全相應的購進、驗收、進出庫、保管領用等管理制度,同時要定期組織盤點,對盤盈(虧)的財物要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2、固定資產管理

      一般設備單價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價在800元以上,使用時間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應作為固定資產進行核算。

      固定資產的購進、轉讓、報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和鎮政府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辦理。單位固定資產每年至少要清查一次,對盤盈(虧)的固定資產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3、負債管理

      單位應嚴格控制債務發生,除生產經營外,不得發生新的債務,嚴禁高息借債,確因業務或工作需要借款的,須經鎮長批準。

      五、其他事項

      本制度適用于鎮屬行政事業單位和社區居委會,鎮屬集體企業參照執行。

      本制度未盡事宜,由鎮財政所負責解釋。

    單位規章制度2

      一、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員必須提前10分鐘到崗接班,不得遲到;

      2.接班人員必須在接班時認真檢查上班次的各項記錄、設備運行情況、環境衛生等,發現問題必須現場向交班人員詢問了解清楚;

      3.交班人員必須在接班人員到崗履行完交接手續后方可離開,不得提前離崗、早退;

      4.交班人員必須把當班時的設備運行狀況、存在的問題以及未處理完的`其它事項向接班人員交待清楚,不得隱瞞問題;

      5.交接班人員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二、值班制度

      1.早班(08:00班)值班人員認真打掃衛生,要求工作臺干凈整齊、地面干凈無雜物、室內外玻璃干凈明亮、窗臺無灰塵;

      2.值班人員中午、下午就餐時間為30分鐘,就餐完畢立即到崗值班,不得餐后在外逗留;

      3.嚴禁私自調整班次,如有特殊情況必須提前告知主管領導,得到同意后必須按主管領導安排值班;

      4.值班期間要著裝整齊,按要求穿戴工作服,保持室內干凈整潔、物品擺放整齊有序;

      5.值班期間不得無故脫崗、睡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6.值班期間按要求認真如實填寫值班記錄,要做到規范、整潔、工整、清晰;

      7.值班期間必須保持通訊暢通,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不得延誤;

      8.值班期間未經主管領導批準同意,不得為他人調用、查看、下載監控視頻、音頻、監測數據等各類資料;

      9.值班期間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監控室,嚴禁非監控室工作人員操作監控監測系統設備;

      10.嚴守企業保密制度,不得向他人泄漏監控監測內容;

    單位規章制度3

      根據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西省財政廳《關于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鄉鎮工作補貼的通知》(贛人社發〔20xx〕28號)精神,現就我縣鄉鎮工作補貼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一)各鄉鎮(不含街道)機關和事業單位以及各鎮中小學和衛生院在編在崗工作人員;

      (二)縣直有關部門長期(六個月以上)派駐各鎮機構的在編在崗工作人員;

      二、補貼標準

      (一)按鄉鎮工作年限發放標準。

      根據在鄉鎮工作的累計年限,鄉鎮工作補貼劃分三個標準:在鄉鎮工作累計年限不滿10年的,每人每月200元;在鄉鎮工作累計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300元;在鄉鎮工作累計年限滿2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400元。

      (二)按鄉鎮等級劃分發放標準。

      根據鄉鎮(政府所在地)距離縣城的遠近和交通便利程序、工作環境的艱苦狀況等因素,將我縣的23個鄉鎮劃分為三個等級。

      貢江、羅坳、新陂、利村、梓山、嶺背、禾豐為一般鄉鎮;銀坑、羅江、黃麟、靖石、鐵山垅、小溪、仙下、車溪、段屋為邊遠鄉鎮;沙心、祁祿山、盤古山、葛坳、橋頭、馬安、寬田為最邊遠鄉鎮。

      在按工作年限享受相應鄉鎮工作補貼的同時,在邊遠鄉鎮工作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在最邊遠鄉鎮工作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三、實施時間

      從20xx年1月1日起執行。

      四、有關規定

      (一)鄉鎮工作補貼自到鄉鎮工作之月起按月發放。

      調離鄉鎮工作崗位或退休的人員,從調離或退休的下個月起停發鄉鎮工作補貼。

      脫產參加學歷教育、跟班學習、借調等離開鄉鎮崗位1個月以上的',不享受鄉鎮工作補貼。

      (二)鄉鎮工作人員的工作年限以其在鄉鎮定崗定編后實際工作的時間為準,在鄉鎮工作的年限按周年累加計算。

      五、關于特崗教師鄉鎮工作補貼的問題,請各單位做好解釋工作,要等全市統一部署后再實施。

    單位規章制度4

      一、計算機操作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任何人不得利用計算機從事違法活動。

      二、計算機操作人員未經上級領導批準,不得對外提供內部信息和資料以及用戶名、口令等內容。

      三、網絡設備必須安裝防病毒工具,并具有漏洞掃描和入侵防護功能,以進行實時監控,定期檢測。

      四、計算機操作人員對計算機系統要經常檢查,防止漏洞。禁止通過網絡傳遞涉密文件,軟盤、光盤等存貯介質要由相關責任人編號建檔,嚴格保管。除需存檔和必須保留的副本外,計算機系統內產生的文檔一律刪除,在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樣品等必須立即銷毀。

      五、具有互聯網訪問權限的.計算機訪問互聯網及其它網絡時,嚴禁瀏覽、下載、傳播、發布違法信息;嚴禁接收來歷不明的電子郵件。

      六、對重要數據要定期備份,定期復制副本以防止因存儲工具損壞造成數據丟失。備份工具可采用光盤、硬盤、軟盤等方式,并妥善保管。

      七、計算機操作人員調離時應將有關材料、檔案、軟件移交給其它工作人員,調離后對需要保密的內容要嚴格保密。接替人員應對系統重新進行調整,重新設置用戶名、密碼。

      八、對于違反本規定,發生泄密事件的,將視情節輕重追究責任。

      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單位規章制度5

      在企業的人事行政管理中,規章制度起著重要的作用。規章制度是企業進行員工管理的重要依據。企業的規章制度的制定,目前的認識比較混亂,導致了部分企業在操作過程中無所適從。如果企業在規章制度制定中存在瑕疵,隨著時間的推移,將會被逐漸放大,對以后的企業行政管理留下嚴重隱患。為了增強企業對規章制度制定的認識,特撰此文,僅供交流探討與參考。

      一、《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的法律規定及實務操作狀況。

      《勞動法》第4條對規章制度制定作出了規定,但是很不明確,具體條文如下:“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但是究竟應怎樣“依法建立”規章制度,卻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這導致了在企業的行政運作過程中,規章制度完全由企業單方面制定,進行簡單宣傳后馬上實施。

      為了彌補《勞動法》第4條規定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14號)》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度的規定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依據這條規定,企業制定有效的規章制度,必須滿足三個條件:民主制定、不違法、向勞動者公示。“民主程序”是什么程序?對此還是沒有一種合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解釋。

      在審判實踐中,只要企業的規章制度只要不違法,并向勞動者公示,其效力都會得到認可。

      二、《勞動合同法》對規章制度的規定及解釋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原文如下: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解釋:我們可以比較《勞動合同法》第4條第1款與《勞動法》第4條,可以發現除了個別標點外,是完全一致的。《勞動合同法》第4條第

      3、4款是對第1款的的解釋,補充了規章制度通過和修改的程序,并強調了用人單位要將規章制度進行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對《勞動法》的補充和完善。該條規定很明確,但是“職工代表”應如何產生,仍然沒有相關規定。

      三、規章制度通過實務操作指引

      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經過以下兩個程序才能通過:

      1、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工會討論不予認可);

      2、公司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制度最終方案(即需要公司代表、工會或職工代表雙方均出席);

      實施以上兩個程序要解決以下問題:職工代表的產生、會議過程的記錄。

      職工代表應如何產生目前沒有相關法律規定,但是勞動法規強調的是規章制度的民主通過,所以應由勞動者推舉產生。產生的方式可以參照我國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的方式進行。對于一些比較大型的企業,也可以采用多級選舉的方式。如先選舉班組的代表,再班組代表推舉出部門代表,由部門代表組成職工代表大會。采用多級選舉的方式可以降低職工代表大會的人數,提高規章制度的.通過效率。

      職工代表大會的討論(程序1)以及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最終方案(程序2)的過程一定要有會議記錄,并要求與會人員或參與協商人員的簽名確認。

      規章制度通過后,用人單位還需要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公示和告知程序是很重要的環節,一個經過了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如果

      沒有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仍然不能作為用工管理的依據。注意,規章制度可以公示,也可以告知。實踐中可以通過培訓、張貼、向員工發放等方式。在操作中要注意保存向員工公示或告知的證據。培訓要有培訓記錄、張貼要取得張貼的記錄,向員工發放要有員工的簽收。最有效的告知方式是向員工發放規章制度并要求員工簽收。

      四、規章制度制定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規章制度要簡明。

      對于勞動關系的管理,勞動法規中其實也有相關的規定,如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直接按法律法規來執行就可以了,不需要寫進規章制度中,以免造成規章制度過于繁雜。

      2、內容不違法。

      《勞動合同法》第4條的規定主要強調了規章制度通過的民主程序,但是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同樣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否則不但不能約束員工,員工還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企業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五、廣東省的操作實踐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發出的《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20條的原文如下: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制定的規章制度,雖未經過《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民主程序,但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未經過《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則上不能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從該條可以看出,該《指導意見》在事實上變通了《勞動合同法》的硬性規定,降低了企業用工管理的難度。使規章制度的審判實踐又回到了只要不違法、向員工公示或告知之后就能得到認可的狀況。雖然該意見還強調了“勞動者沒有異議”的前提條件,但是發生爭議時,如果勞動者主張有異議,需要由勞動者提供證據,這對勞動者而言是有很大難度的。

      廣東省的《指導意見》在很大程度上變通了法律的規定,是平衡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的產物。該《指導意見》第31條明確規定“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有新規定的,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指導意見終歸是指導意見,僅僅是一種審判實踐中的傾向性政策,不是法律。如果有新的法律及司法解釋的出臺,還應按新的規則來處理。

      本律師的觀點是,暫時沒有條件嚴格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實施規章制度通過程序的,可以先做到規章制度不違法、并向員工公示或告知后實施。有條件的還必須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因為政策穩定性不如法律,如果目前實行的政策發生變化,肯定會對企業管理造成很大的沖擊。嚴格按照法律來實施的管理,從來都是可以“以不變應萬變”的。

      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并不是直接由單位說了算,在有工會的單位,需要與工會組織進行充分的協商、討論;如果,該單位沒有工會的話,則也要與職工代表進行商討。否則的話,單位制定出來的規章制度就是不合法的,不具有效力。希望贏了網小編帶來的文章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單位規章制度6

      1、為提高工作效率,加強采購工作的計劃性,各類貨物采取定期補給的辦法。

      2、由倉管部根據餐飲店的需要,按照各類正常庫存貨物的月使用量,制訂出月度采購計劃,一式四份,交總經理審批,然后交采購部采購。

      3、當采購部接到總經理審批同意的采購計劃后,倉管部、食品采購組、采購部經理、總經理室各留一份備查,由倉管部根據企業的實際需求情況,定出各類物資的最低庫存量和最高庫存量。

      4、采購各類食品應注意生產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標識,不要采購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5、禁止采購腐爛、霉變、生蟲、不干凈、混有異物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6、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7、采購時應向銷售方索取該批產品有效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相關證明文件。

      8、禁止采購摻假、摻雜、偽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

      9、禁止采購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顯致病寄生蟲的禽、畜、水產品及其制品,酸敗油脂,變質乳及乳制品,包裝嚴重污穢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而造成污染的食品。

      10、采購人員應記錄采購食品的來源及保管好相關的資料,注意個人衛生并隨時接受片區檢查。

    單位規章制度7

      第一條 為加強中心站檔案的科學管理,保護和利用檔案信息資源,為中心站各項事業發展服務,根據《檔案法》以及國家檔案管理部門有關規定,結合中心站檔案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檔案,是指中心站在各項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書、基建、資料、業務等不同載體和內容的文件材料,它是中心站在各項工作活動中形成的歷史記錄,反映中心站不同時期的歷史面貌,是中心站工作查考、制定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中心站檔案工作是中心站相關工作的組成部分,是提高中心站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的必要條件,是維護中心站歷史面貌的一項重要工作,必須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將其列入中心站的工作計劃,統籌安排,保障檔案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中心站檔案工作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 中心站在各項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檔案,包括文書、基建、資料、業務等檔案,均由中心站綜合檔案室統一保管,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留存,以確保檔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七條 中心站在各項工作中形成的各種門類、載體的檔案材料,由各部門初步整理后,及時向綜合檔案室移交;業務檔案則由業務部門整理完畢之后,再向綜合檔案室移交。歸檔的文件材料必須齊全、完整、準確。

      第八條 綜合檔案室負責檔案材料接收后的歸檔、管理工作,對各門類、載體的檔案,都要進行系統化整理,保持歸檔材料之間的歷史聯系,區分保存價值,便于利用管理,并編制各類檔案的檢索工具,積極主動提供檔案利用,開發檔案信息資源,為本單位各項工作服務。

      第九條 綜合檔案室要建立檔案的統計制度,對檔案的收進、移出、保管、利用等情況進行統計,并按規定準確編制檔案工作統計報表,及時上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 綜合檔案室要定期對已超過保管期限的檔案進行鑒定,對確無保存價值的檔案進行登記造冊,經檔案鑒定領導小組審核、分管檔案領導批準后方可銷毀,任何人不得擅自銷毀檔案。

      第十一條 中心站的檔案庫房應做到有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潮、防塵、防光、防高溫高濕等設施。要定期檢查檔案保管狀況、對破損的檔案應及時修補、復制或作其他技術處理。

      第十二條 綜合檔案室要建立健全檔案的借閱制度,根據檔案的`機密程度,確定不同的利用范圍,規定不同的審批權限。

      第十三條 檔案人員要忠于職守,遵紀守法,具備檔案管理的有關專業知識,熟悉業務技能,能勝任本職工作。檔案工作崗位人員要相對穩定,確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在離職前辦好交接手續。

      第十四條 綜合檔案室應按時向上級機關移交由本單位制發的、或由本單位收到的省級以上(含省級)政府及政府部門頒發的正在執行的非秘密現行文件;在本單位保管已超過20xx年的永久、長期文書檔案,連同檔案目錄和有關的檢索工具一并向上級機關移交。

    單位規章制度8

      解雇,是對員工最嚴厲的處罰,關系該員工的就業,而失業可能對員工的生存造成影響,也與《勞動合同法》穩定勞動關系的宗旨背道而馳,因此,法律對此要求很高,本篇就用人單位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雇員工的12個敗訴節點對一一闡述。

      敗訴節點1:缺乏規章制度

      司法實務,我們發現有些單位太任性,根本就沒有相關規章制度或解雇特定員工的違反規章制度行為沒有規定在規章制度中。如此任性,敗訴是必然的。

      例外:有些地方規定,如果員工的某行為嚴重違反起碼的勞動紀律,例如一個月內連續曠工10天以上,一個月內連續遲到早退10次以上等,盡管沒有規定在規章制度中,用人單位可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雇該員工。

      例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八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敗訴節點2、單位規章沒有公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因此,如果規章制度沒有依法公示告知的或沒有向職工本人依法告知,則不能作為處理案件的依據。

      敗訴節點3、規章缺乏民主程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據此解雇員工的規章制度沒有經過民主程序,則也不能作為處理案件的依據。

      敗訴節點4、規章制度違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反過來,如果規章制度違法,則該規章制度作為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敗訴節點5、規章規定顯失公平。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該條規定的雖然是勞動合同,但是實務中,顯失公平的規章制度條款也不能作為解雇員工的依據。

      敗訴節點6、違反規章制度的證據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如果用人單位解雇員工的事實依據沒有證據或不能足以證明的,則會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敗訴節點7、解除依據適用錯誤。

      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解雇員工,解雇的規章制度必須和員工的行為嚴格對應,否則,就是適用規章制度錯誤,也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敗訴節點8、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界定不清。

      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必須界定清楚,否則,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規定“員工一個月內連續遲到3次,一個季度累計遲到10次視為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就是明確的、可操作的。如果規定“員工連續多次遲到或多次曠工的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就不明確、無可操作性,適用時仍然會發生爭議,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則白白地將界定權丟給了仲裁員或者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顯然加大了訴訟風險。

      敗訴節點9、未能依法有效送達。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必須送達員工,否則,則表示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沒有讓員工知道,相應地,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就還沒有解除。

      敗訴節點10、未告知工會。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否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二條規定,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因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敗訴節點11、規章制度相互沖突。

      很多中小企業由于缺乏集中統一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完整的人力資源管理被人事部、財務部、行政部甚至用人部門瓜分,各個部門缺乏統一的溝通,因此,在規章制度制定方面也是各自為戰。加上對這些部門沒有很好地規定各自的權責利邊界,所以,各個部門推諉、爭奪規章制度制定權的情況時常發生,再加上部門利益作祟,各自制定的規章要么重復、沖突,此時,如果員工要求適用對其有利的規章制度,則用人單位將承擔不利的后果。

      敗訴節點12、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沖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如果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對勞動者有利,用人單位根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則員工有權要求適用集體合同、勞動合同,認定解除勞動合同違法。

    單位規章制度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事業單位健康發展的需要,保障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各方和諧,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單位全稱: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人民醫院(實驗區中心衛生院)。

      第三條 單位住所:xx市實驗區xx鎮中梁大道。

      第四條 本單位是經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批準設立的全額撥款類事業單位,隸屬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管理。

      第五條 單位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之規定向本轄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辦理。

      第二章 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六條 單位的宗旨:為人民的身體健康提供醫療與護理保健服務。

      第七條 單位的業務范圍:預防保健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基本醫療服務,受衛生局和所在鄉政府委托,承擔轄區內公共衛生管理。

      第三章 事業單位的組織機構及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本單位是經實驗區編制委員會;毛編字

      [ ]9號《關于實驗區鄉鎮衛生院機構編制事項的通知》文件批準成立,配有編制50名,現有50人。分13個內設科室。

      第九條x年1月12日根據毛組字[ ]59號《關于紀正式任職的通知》文件任命紀為本單位負責人,主持全面工作,實行法人代表負責制。

      第十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是本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是代表本單位對外開展活動,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責任人。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擬任法定代表人,經本轄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方取得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四章 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第十二條 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及有關財經法規,認真做好本單位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科室和個人。

      第十三條 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定期清

      查,做到家底清楚、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

      第十四條 優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五條 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用于本單位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事業單位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辦法

      第十六條 本單位因宗旨業務已經消失、事業性質改變等原因,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分立、合并、撤銷的,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七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并提交清算報告,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間,本單位不得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資產應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國資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后按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第六章 事業單位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條 本單位章程由本單位負責起草或修改,經舉

      辦單位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第二十條 本章程由本單位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舉辦單位簽字蓋章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本單位和舉辦單位各一份,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一份。

      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主管部門(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則

    單位規章制度10

      第1條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第2條本規章制度所稱的公司是指×××××有限公司;員工是指×××××有限公司招用的所有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

      第3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4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5條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

      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一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6條公司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7條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8條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必須如實正確填寫入職《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如信息有變化應及時通知公司。

      第9條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公司。

      第10條公司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1條公司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服務期、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應支付的違約金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第二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2條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3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4條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5條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公司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16條非公司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17條公司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特殊崗位的員工,經勞動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時工作制的另行規定。

      第18條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

      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

      第19條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安排或經本人申請而由部門經理、主管批準;員工經批準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20條員工的休息日、法定節假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21條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

      (2)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男女雙方晚婚的(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4天。

      (3)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喪假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

      (4)產假:女員工生育,可享受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符合晚育的(23周歲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60天,并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

      第四章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第22條公司實行結構工資制,員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基礎工資、績效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員工的基本工資(標準工資)指員工的基礎工資。

      第23條員工的績效工資按《績效工資考核分配辦法》規定計發。第24條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25條按《勞動法》的規定,平日加點,支付基本工資的150%的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

      第26條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27條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28條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15日前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3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

      第29條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1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30條員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6個月的,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停工醫療累計超過6個月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

      第31條員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超過醫療期,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疾病救濟費。

      第32條病傷假工資或救濟費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33條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并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第34條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不予發放工資。

      第35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5)因績效考核而減發的工資;

      (6)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36條公司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并依法支付應由公司負擔的社會保險待遇。

      公司依法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五章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第37條公司努力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和未成年工定期進行檢查。

      第38條公司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意識,熟悉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39條公司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部門經理(或部門主管)對本部門的安全問題負責,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安全主任)對全公司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40條公司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勞動。

      第六章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41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書面請假,不得無故曠工,15日以下(包括15日)的請假由該員工的部門經理或主管決定,15日以上的,由部門經理或主管報總經理批準;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自己不能及時請假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1日內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第42條員工應遵守如下辭職制度:

      (1)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辭職通知書》,試用期內辭職應提前三日通知;

      (2)員工辭職由總經理批準,辭職獲準后,憑人事行政部簽發的《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43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或逗留廠區,必須按規定佩戴廠證和穿著工作服;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嘩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公司環境衛生清潔;

      (6)愛護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9)關心公司,維護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10)上班時間一到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后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11)上班時間原則上不準會客和打私人電話,因故而經部門經理或主管許可的除外;

      (12)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第43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生產主管和領班要做好機器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設備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器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領班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動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設備、衛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并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車間和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并充分注意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公司;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七章獎勵與懲罰

      第44條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

      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五種。

      第45條員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職守、遵規守紀,關心公司,服從安排,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給予通令表揚。

      第46條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員工,除給予通令表揚外,另給予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四種獎勵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獎勵:

      (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對公司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對公司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變,勇于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使公司避免重大損失的;

      (5)對公司利益和發展作出其他顯著貢獻的;

      (6)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47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對違反規章制度、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記過、扣發績效工資、辭退四種。

      第48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書面警告1次,并根據規定扣發績效工資;每警告2次記過1次;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公司予以辭退: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3分鐘以上)的,一個月內遲到或早退超過5次、一個季度內超過9次、一年內超過32次的,視為經常遲到或早退。

      (3)不戴廠證或不穿廠服進入廠區的;

      (4)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5)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6)隨地吐痰或亂丟垃圾,污染環境衛生的;

      (7)浪費公司財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經批準,上班時間會客或打私人電話的;

      (9)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10)下班后不按規定關燈、關電、關水、關氣、關窗、鎖門的;

      (11)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的;

      (12)攜帶危險物品入廠的;

      (13)在禁煙區吸煙的;

      (14)隨意移動消防設備或亂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5)違反公司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16)工作時間,與別人閑聊、打鬧嬉戲、大聲喧嘩的;

      (17)工作時間打瞌睡的;

      (18)對客戶的態度惡劣的;

      (19)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49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每次記過1次,按照規定扣發績效工資;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公司予以辭退:

      (1)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公司正常調動或上司的工作安排的;

      (2)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公司生產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

      (3)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公司利益受損的;

      (4)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5)將公司內部的文件、帳本給公司外的人閱讀的;

      (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0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予以辭退:

      (1)一個月內累計曠工5日以上(包括5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10日以上(包括10日)的;

      (2)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系狀況證明,騙取公司錄用的;

      (3)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公司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4)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造成公司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5)違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業秘密,造成公司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6)有違法行為,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的(包括但不限于拘留、批捕等);(7)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8)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1條員工違規違紀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八章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

      第52條為了維護公司利益,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特制訂本保密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53條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第54條可能成為公司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模型、模具、技術文檔、操作手冊等等。

      第55條可能成為公司商業秘密的經營信息包括客戶名單、客戶訂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經營目標、經營項目、管理訣竅、貨源情報、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等。

      第56條任何員工不得刺探、過問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商業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第57條嚴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資料、檔案的登記、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資料、檔案須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準;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秘密事項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58條秘密文件、資料、檔案不得私自復印、摘錄和外傳。因工作需要復印時,應按有關規定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準。

      第59條員工發現公司商業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過失泄露商業秘密,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進一步擴大,并及時向總經理報告。

      第60條員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資料、檔案或其他東西,按規定移交給公司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

      第61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另行簽訂《保密協議》,保密的內容、范圍、權利、義務、期限、保密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從《保密協議》的規定。

      第62條未經公司同意,員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

      第63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員工從離開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的產品的其他企業內任職,公司向員工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的產品的企業的具體范圍、競業限制期、競業限制補償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從《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第九章附則

      第64條本規章制度是與員工勞動合同相配套的補充規定,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有抵觸的,以勞動合同為準。

      第65條本規章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抵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66條本規章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67條、本規章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和審議通過,并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備案,且已向全體員工公布。

    單位規章制度11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可概括劃分為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兩大類,前者是各種安全管理制度、章程、規定的總稱,后者是各類安全操作規程、標準、規范的總稱。

      1、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個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可根據管理面向的對象不同來劃分,例如面向一般管理,應建立各種綜合安全管理制度;面向安全技術,應建立安全技術管理制度;面向職業危害,應建立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等。通常可把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劃分為以下四類:

      (1)綜合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生產總則、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獎懲、“三同時”審批、安全檢修管理、事故隱患管理與監控、事故管理、安全用火管理、承包合同安全管理、安全值班等規章制度。

      (2)安全技術管理制度

      包括特種作業管理、危險作業審批、危險設備管理、危險場所管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廠區交通運輸管理、防火制度以及各生產崗位、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等。

      (3)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包括職業衛生管理、有毒有害物質監測、職業病、職業中毒管理。

      (4)其他有關管理制度

      如女工保護制度、勞動保護用品、保健食品、員工身體檢查等。

      例如,某化工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事故管理制度、“三同時”制度、安全作業證制度、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制度、安全裝置管理制度、安全檢修制度、防火防爆制度、危險物品管理制度、防止急性中毒和搶救措施辦法、要害崗位安全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具(品)和保健發放管理制度、廠區交通管理制度、倉庫安全管理制度、建筑與安裝安全管理制度、科研與設計安全管理制度等。

      2、安全操作規程

      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同時,生產經營單位還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規程:

      (1)每種產品生產的工藝規程和安全技術規程;

      (2)各生產崗位的安全操作法,包括開停車、出料、包裝、倒換、轉換、裝卸、運載以及緊急事故處理等操作的安全操作方法;

      (3)生產設備、裝置的安全檢修規程;

      (4)各通用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如管工、鉗工、鉚工、鍛工、焊工、木工、鑄造工、電工、運輸工等的安全操作規程;

      (5)專門作業的安全規程,如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程,氣瓶、液化氣瓶、溶解乙炔氣瓶等充裝、使用和儲運的安全技術規程,易燃液體裝卸安全操作規程,鐵路槽車、汽車槽車、槽船運輸安全技術規程等。

    單位規章制度12

      之所以如此,是認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條件比較苛刻,仲裁委、人民法院對此進行的審查也是相當審慎、嚴格。具體如下:

      一、勞動者是否存在違紀行為

      勞動者是否存在違紀行為,是仲裁、訴訟程序中的一個難點。對于單位主張的違紀行為,勞動者一般不會輕易自認。

      用人單位提供的、用來證明勞動者存在違紀行為的證據類型包括勞動者簽字認可的書證、用人單位拍攝的錄音、錄像、權威第三方制作的情況說明等。

      實踐中有相當部分用人單位會提供證人證言,能夠出庭的證人大多系用人單位的員工。但是由于證人與用人單位存在利害關系,其證明材料并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二、勞動者的行為在規章制度中有無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在本單位范圍內實行的進行生產經營和勞動管理的規范或規則,是用人單位將其勞動用工權和其他自主權制度化、規范化的具體體現。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對勞動者的行為有明確的規定和指向,否則就不能作為處罰勞動者的依據。明確規定是指勞動者的行為能夠直接指向規章制度中具體的條款,以及可預估的后果。當勞動者從規章制度中無法獲得對自身行為后果的合理預期時,依據規章制度對勞動者的行為進行最為嚴厲的處罰是不妥當的。

      另外,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是約束勞動過程中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行為的規則,只能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作用,不能制約勞動者的業外活動。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者工作以外的行為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三、規章制度是否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勞動者

      所謂的民主程序,第一步是討論程序,與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討論,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可提出意見和方案;第二步是協商確定程序,用人單位與職工或工會協商確定,不過實際上最終的決定權還是在用人單位手中,勞動者的參與不過是形式而已,但是該形式卻成為規章制度生效的必要要件。

      上述認定要件的證明,在了解、審查或調處因違反勞動規章引發的勞動爭議時,由用人單位提供。如不能提供,用人單位將承擔不利后果。

      如何向勞動者告知,可以采用公示等方式。實踐中既有通過組織學習、培訓、考試、制作員工手冊的方式告知勞動者,也有作為勞動合同附件形式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告知,或者張貼于公告欄等醒目位置或網絡推送消息。

      無論采取何種方式,最有利于用人單位在訴訟中舉證的方法是讓員工簽字確認已全部知悉該規章制度并同意遵守。

      四、規章制度的處罰規定是否合法合理

      規章制度的內容首先必須合法,亦即其內容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不能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相抵觸的部分無效。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是保證其內容合法的基礎。

      《勞動法》第四條、《勞動合同法》第四條都規定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要“依法”制定。此處的“依法”是指依據所有的法律、法規、規章,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行政規章。

      因此,用人單位應當依據法律的規定和勞動法律立法的基本精神,制定出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具體的規章制度;而且,用人單位制定的處罰規定應當避免不符合情理和顯失公平,應當符合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習俗。

      五、勞動者的行為是否達到了嚴重程度

      勞動者的行為是否達到了嚴重程度,包括是否故意作為、多次作為、勸阻無效、嚴重影響用人單位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及用人單位做出“開除”決定前有無給予勞動者申辯、糾正的機會。

      公司規章制度對于嚴重違紀的界定模糊不清,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違紀行為適用不當是導致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無法判定勞動者的行為是否屬于嚴重違紀、是否可以解除的重要原因。

      確定其違規行為是否已達到“嚴重”程度,是一般違紀行為還是嚴重違紀行為,一般應根據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規定的具體界限為準。

      對于此種界限的把握,就涉及到對于規章制度的解釋,規章制度屬于籠統的、規范的文件,在適用過程中對其進行解釋必須做嚴格而限制的要求,應當平衡勞動者的利益,不應類推、擴張或補充解釋,尤其是在涉及免責條款或處罰條款時候,更應該從嚴并限制。

      同時,因為用人單位各行各業千差萬別,即使在同一個單位,員工的職務、工作性質、崗位、場所往往也各不相同。例如,某石油公司規定,員工上班時間吸煙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該員工是在加油站上班,這樣的規定合情合理,但如果該員工是在公司辦公樓內從事財務工作的,這樣的規定就過于苛刻,難言合理。

      在審判實踐中,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具體規定,有時并不能成為確定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是否達到“嚴重”程度的唯一準繩,應當按照正常情況的一般性的評判標準考量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合理性,同時考慮企業單位的類型、規模與職工行為的性質以及該行為給企業帶來的負面影響的大小等因素,綜合作出評判。

      綜上,如勞動者的行為均符合上述要件,則用人單位系合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無需為勞動者恢復工作崗位或者向其支付賠償金。否則,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則系違法解除,勞動者可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主張賠償金。

      與法同行,與您共贏!

    單位規章制度13

      一、根據《保密法》有關規定,建立健全xxxx市的保密組織和工作制度,開展相應的保密組織和管理工作。

      二、設立xx市xx局保密委員會,負責對xx局系統(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保密工作實施全面管理,保密委員會由一名局領導任主任,成員包括辦公室、行政處、監察室、對外處、規劃計劃處的負責司志,并實行按業務線分管保密工作。

      三、保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和執行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對保守國家秘密和內部工作秘密的領導。

      (二)組織和領導全系統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工作制度和工作計劃,組織保密工作活動,實施保密法制宣傳教育,普及保密法律知識。

      (三)具體辦理確定密級、變更密級和解密的審批工作。

      (四)確定本系統各單位的保密要害部位,建立保密崗位責任制,負責對涉密人員的審查、考核和管理工作。

      (五)承擔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保密組織和政府保密工作部門交辦的保密工作。

      (六)負責對夕、宣傳資料的保密審查。

      (七)組織對保密要害部位、涉密計算機系統和機要通信設備的保密技術防范。

      (八)監督和檢查本部門、本系統保密工作落實情況。

      (九)負責查處系統內的泄密事件,研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泄密損失。

      四、保密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半年召開一二次會議,傳達上級有關保密工作指示,通報保密工作清況,研究解決保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每年度對保密工作進行總結。

      五、保密委員會主任的主要職責:

      (一)全面負責本系統保密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負責審批保密工作計劃和總結。

      (三)負責組織本單位、本系統的保密檢查工作。

      (四)負責向上級保密組織請示匯報工作。

      六、保密委員會副主任的主要職責:

      (一)協助主任開展保密工作

      (二)負責組織完成本單位和檢查、指導本系統的日常保密工作、

      (三)負責保密宣傳教育、培訓的組織工作

      (四)完成主任交辦的保密管理工作。

      七、保密委員會成員的主要職責:

      (一)依照職權范圍負責本部門的保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二)及時向保密委員會請示匯報保密工作〕

      八、保密領導人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國家保密法規,組織指導、協調做好本部門、本系統的確定密級的工作。

      (二)按照本級保密審批權限,做好定密的審批工作。九、保密責任人的主要職貴:

      (一)負責對本處室、本業務線的人員進行保密教育,使涉密人員熟知有關保密工作的法規制度和保密知識,增強保密觀念。

      咬二)對本處室、本業務線業務涉及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負責確定具體的秘密事項并制定專項保密措施。

      十、保密技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監督、檢查、指導本系統計算機信息網絡及各和技術設備的專項保密管理工作。

      (二)對本系統在保密工作中涉及的保密技術問題提出保密要求,從技術上確保國家秘密信息安全。

      十一、市局保密干部和專職保密員負責本委日常的保密工作。機關各處室設兼職保密員一人,具體負責本處室的日常保密工作。

      保密干部和保密員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保密工作的要求,經常宣傳、檢查、督促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

      (二)負責木部門在工作過程中產生的國家秘密載體(包括文件、資料、圖紙、音像制品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提出本部門保密工作的具體計劃和工作總結。

    單位規章制度14

      1、牧場全體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八小時工作制,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曠工,早退、遲到在15分鐘以內算早退、遲到,一次性罰款5元,超過15分鐘按請事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上下班必須由本人親自簽名,不得代簽,考勤必須與工資掛鉤。

      2、因事不能上班者,應提前向主管領導請假,經領導同意后可以離開工作崗位,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而私自離崗者,一律按曠工處理,凡請事假每請一天扣除當日工資。

      3、職工所請探、婚、喪、產假等,按有關規定執行,假期滿后必須返回工作崗位,如不返回者按曠工處理。請婚假一般為7天,喪假為3天,凡屬晚婚晚育的婚假可延長到21天,產假按有關規定執行。病假必須有醫院的病歷書和診斷證明,經牧場主要領導審批后,工資按照60%支付,因公受傷者工資100%發放,月底由辦公室報場財務室。

      4、實行不定期查崗制度,有事必須請假,在查崗過程中發現沒有請假者、不在崗的一次性罰款100元,連續三次不在崗,將給予辭退工作崗位。

      5、在工作時間內喝酒、下棋、打撲克、賭博、玩游戲、干私活以及酒醉上班,不參加牧場的'各項活動和周三、周五政治學習者,按當日礦工論處。

      6、如不服從組織分配工作安排者,按曠工論處。

      7、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曠工期間扣發工資計算基數為全部工資總額。

      8、考勤員負責對考勤情況進行匯總,每月公布一次,把每月考勤情況報財務室后,由財務室人員按規定當月兌現。

      9、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準教育無效,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給予除名。

    單位規章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有限公司是在XX工商局注冊的私營企業。法人代表:***。

      第3條公司下設:服務部、財務部、業務部、辦公室。

      第4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5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6條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7條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8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9條員工應聘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10條公司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1條公司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第12條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2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7條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8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xx條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20條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20xx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21條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31條支付);由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22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2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公司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31條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代通知金);

      依本條第一款第(1)項解除勞動合同,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同時支付員工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50%,患絕癥的增加100%。

      第24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5條公司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公司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26條非公司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5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公司的損失。

      第2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8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第29條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30條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31條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

      公司依本規定第21條和第23條第(2)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個月工資;依本規定第23條第(1)、(3)、(4)項等員工無過錯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可以超過12個月工資(不封頂)。

      依本規定第23條(1)、(3)、(4)項解除勞動合同時,員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資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前三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和工資性的補貼、津貼。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32條公司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特殊崗位的員工,經勞動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時工作制的另行規定。

      第33條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第34條公司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3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35條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安排或經本人申請而由部門經理、主管批準;員工經批準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36條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節3天、國慶節3天。

      第37條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滿一年未滿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與春節假一起連休。

      (2)、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

      (3)、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喪假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

      (4)、產假:女員工生育,可享受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增加產假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5)、探親假: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不再另行休探親假。

      深圳戶口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為3至24個月:

      (1)、實際工作年限20xx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20xx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20xx年以下的為9個月;20xx年以上20xx年以下的為12個月;20xx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勞務工(非深圳戶口員工)的醫療期為15日至90日:不滿一年的,為累計15日;滿一年的,從第二年起每年增加15日,但最長不超過90日。

      第五章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第39條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住房補貼、伙食補貼、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40條公司實行結構工資制,員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基礎工資、崗位(職務)工資、工齡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員工的基本工資(標準工資)包括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

      工資的決定、計算、增減等事項另行規定。

      第41條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的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員工的正常日工資=基本工資÷20.92天,小時工資=基本工資÷167.4小時;加班加點工資是正常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法定倍數。

      第42條按勞動法的規定,平日加點,支付基本工資的150%的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

      第43條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44條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45條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15日前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3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

      第46條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1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47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其病傷假工資為: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80%。

      第48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超過六個月的,停發病假工資,按下列標準付給病傷救濟費: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工齡滿五年及五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

      第49條病傷假工資或救濟費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50條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并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依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的罰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第51條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不予發放工資。

      第52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53條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的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增加各項津貼和補貼。

      第54條公司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并依法支付應由公司負擔的社會保險待遇。公司依法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第55條公司努力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和未成年工定期進行檢查。

      第56條公司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意識,熟悉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57條公司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部門經理(或部門主管)對本部門的安全問題負責,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安全主任)對全公司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58條公司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勞動。

      法律、法規、規章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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