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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管理制度

    時間:2023-09-12 10:40:11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垃圾管理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垃圾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垃圾管理制度

    垃圾管理制度1

      1、目的

      為加強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生活垃圾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2、一般工業廢物類別

      主要是指本公司在生產中產生的包裝材料的廢紙箱、廢木箱、廢塑料、廢紙、廢鋼等。屬于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體廢棄物。

      3、生活垃圾

      辦公樓和宿舍樓生活中產生的生活垃圾,食堂產生的食物垃圾及生活垃圾等。

      4、職責

      公司基建辦負責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生活垃圾的收集、轉運處置。

      公司倉儲部負責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收集、存放和外售回收利用。按所產生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去向及處置方式做好記錄,及時有效無害的清除和處理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

      5、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收集、存放、處置

      5.1各車間、庫房應按照廢棄物分類,設置臨時放置點,并分別設置明顯標識。

      5.2廢棄物產生后,應按不同類別和相應要求及時放置到臨時存放場所。臨時的存放場所,應具備防雨、泄漏、防飛揚等設施或措施。

      5.3一般固體廢棄物存放

      產生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放在臨時存放場所。已經報廢不能使用的設備放入報廢設備區。

      5.4一般固體廢棄物的'處理應優先考慮資源的再利用,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可回收的廢棄物由各單位安排人員整理,再轉賣給物資回收部門。

      5.5委托處理

      倉儲部應與被委托單位簽訂委托回收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協議,明確雙方職責和在運輸、利用及處置過程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項。

      5.6固體廢棄物的處理記錄

      固體廢棄物的處理情況應記錄在《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臺賬》中。

      6、生活垃圾

      各生活垃圾產生點設置垃圾箱收集,生活垃圾由物業公司統一運送到垃圾場處理。

    垃圾管理制度2

      消防制度

      1.認真貫徹落實消防工作各項規章制度,要將消防工作納入保衛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2.做好經常性的防火宣傳教育工作。

      3.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逐級落實消防責任制和預防工作各項規章制度。

      4.按照規定標準配備消防器材,固定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

      5.組織專職(兼職)消防隊伍,抓好消防隊伍的業務學習和訓練工作。

      6.發生火情火災,要立即撥打“119”電話報警并組織撲救,事后要查明原因,及時整改。

      7.經常組織防火檢查,及時發現隱患并整改。

      消毒滅蠅工作規定

      1.填埋區、辦公區、機械設備、場區道路進行一日兩消毒,進場垃圾隨到隨消毒。

      2.消毒工作人員工作時必須穿戴工作服、口罩、防護鏡、膠質手套等,做好個人防護,防止藥物中毒。

      3.春夏秋季每日要對填埋區蚊蠅進行一次徹底的消殺,冬季每個星期滅蠅兩次,根據氣候變化和蚊蠅密度,可適當調整藥量和消殺次數。

      4.做好消毒記錄,每日要對消毒面積、藥品用量進行詳細記錄。

      5.藥品管理要遠離辦公、生活區,嚴格藥品管理,不得私自動用,剩余藥品要及時入庫。

      6.消毒結束后,必須將消毒設備沖刷干凈并及時保養。

      機械設備管理規定

      1.機械設備管理和操作實行定人、定崗、定設備,做到職責分明。

      2.每周周四定為設備保養日,根據設備保養的要求及時更換機油、機油濾清器、燃油濾清器、空氣濾清器,使設備經常處于良好狀態,不得帶故障運行。

      3.操作人員要嚴格按照機械設備操作規程操作,防止損壞機械設備。

      4.機械設備使用完畢后,應及時清理機械設備上的垃圾雜物,保持機械設備干凈、整潔,并停放在指定位置,確保設備安全。

      5.機械設備出場作業,必須經領導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出場或下山。

      6.機械設備維修時,不得擅自隨意搭接動力線,確需搭接臨時動力線的,必須經專業電工操作,使用完畢立即拆除。

      7.及時做好機械設備維修記錄,注明維修部位及金額。

      計量員職責

      1.認真學習業務知識,熟練掌握電子計量磅操作技能。

      2.堅守工作崗位,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3.對進場垃圾清運車輛的車牌號碼、進場時間、垃圾重量、垃圾類別等詳細記錄。

      4.定期檢查計量系統,隨時修正計量誤差,使設備保持良好狀態。

      5.操作人員應做好計量記錄和資料積累,定期上報統計報表,做好每日進場垃圾記錄及值班記錄。

      6.電腦、地磅等設備出現故障時,應采用手工記錄,系統修復后應及時將人工記錄數據輸入電腦,保持記錄完整精確。

      7.保持計量室及責任區衛生干凈、整潔,室內無雜物堆放。

      垃圾檢測檢驗規定

      1.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垃圾處理的相關知識,提高專業知識和技能。

      2.檢驗人員應對垃圾運輸車輛逐車檢查,認真鑒定垃圾成分,嚴禁有毒有害物進場。

      3.工作人員必須使用工具對進場垃圾運輸車內垃圾成分進行檢驗,并認真做好記錄。

      4.檢驗人員要做好自身防護工作。

      5.填埋區工作人員有責任對外來車輛垃圾成分進行檢驗,車輛傾倒時發現有毒有害垃圾,要及時制止其傾倒并責令立即出場,同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6.工作人員要加強責任心,提高安全責任意識。

      安全管理制度

      1.定期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和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培訓,并做好記錄。

      2.每日對場區進行巡查。

      3.場區危險重點部位應設置醒目警示標志。

      4.發生事故時,值班人員應立即上報主管部門及有關領導。

      5.發生重大火災、爆炸、泄露、中毒等事故時應迅速組織搶救疏散,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同時上報主管部門和有關領導。

      6.認真記錄事故處理情況,事后要查明原因,及時整改。 7.填埋區有機械作業時,禁止其他人員在車輛作業范圍內翻揀垃圾,對在車輛作業范圍內的人員要及時制止并限時令其離開。

      安全員職責

      1.負責對場區進行安全巡查,對巡查的時間、部位、情況進行詳細記錄。

      2.安全員必須熟知安全生產的各項規定,加強業務學習,提高專業知識水平。

      3.對重點部位,薄弱環節隨時巡查(如:易燃、易爆、危險作業部位等),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組織搶救,及時上報,防止事故擴大。

      4.定期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增強職工安全意識,防止事故發生。

      5.發生事故不隱瞞、不謊報、不拖延、保護好現場,及時上報并做好詳細記錄。

      6.對夜間值班人員值班記錄要當日詢查,對夜間發生的隱患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垃圾場工作職責

      1.嚴格按照國家行業(CJJ93-20xx)標準及衛生填埋工藝對城區生活垃圾進行科學規范的接納、處理處置。

      2.負責對進出場傾倒垃圾的所有車輛進行檢查。嚴禁無證排放和車證不相符,更不得向垃圾場排放化學物品及有害、有毒、危險物品。

      3.負責對場內垃圾排放量檢測,分類登記統計,并做好滲濾液的定時回噴和對大氣、地表、地下水的檢測。

      4.對垃圾場所有生活垃圾實施科學合理的衛生填埋,不得堆積,確保場地的平整有序及日產垃圾的消納處置,并嚴格按照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進行作業。

      5.負責安全生產,加強內部安全規范,加強夜間值班、巡查。

      6.負責對進出垃圾場道路及時平整、維修,保證運輸垃圾的車輛通暢無阻。

      7.負責場內各種生產機械設備規范操作和維修保養等。 8.認真做好各項生產運轉記錄和資料積累,定期報送各種統計報表。

      9.提高生產工作效率,按工藝填埋作業,降低運行成本。 10.積極完成相關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場區工作人員(引導員)職責

      1.愛崗敬業,熱愛本職工作,自覺遵守場區的各項規章制度。

      2.推土機、壓實機進行作業。3.殊情況,及時采取措施,確保生產正常運行。4.5.6.7.8.熟知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規范和作業規程,配合鏟車、搞好安全生產,保持良好的生產作業秩序,遇有特負責防滲膜的保護及滲濾液的回噴處理工作。配合做好沼氣管的安裝工作。

      工作時間堅守崗位,不撤離職守,嚴禁當班飲酒。維護和保持責任區環境衛生整潔。做到文明生產,安全作業。

      消殺藥品管理制度

      1.藥物主要是用于消殺滅蠅工作,除指定人員外,其他人員嚴禁領用。

      2.藥物的購買由安全員負責統一購買。

      3.加強效期管理,做到先進先出。嚴防藥品破損、霉變、失效。

      4.不同劑型藥品須嚴格分區放置,不同劑型區域或貨柜(架)上應懸掛醒目標示。

      5.所購藥物必須要求存放特定地點,有專人管理。

      6.藥物的進、出庫必須登記臺帳。

      7.藥物進庫、出庫時,接收人與領用人必須簽字。

      8.使用剩余藥物,必須及時上交。

      值班制度

      1.值班人員應該嚴守值班時間,不得無故缺席、遲到、早退。

      2.值班人員在崗期間不準飲酒,不準容留非本場區人員逗留、留宿等。

      3.所有值班人員須按規定嚴格履行值班任務,強化責任意識,忠于職守,盡職盡責,要加強巡視、巡查,做好防盜、防火、防災等工作,尤其加強對重點部位的監管,杜絕脫崗、睡崗。

      4.值班期間要檢查場區各功能區消防設施是否完好,辦公電器是否關閉,辦公室門窗是否鎖好。

      5.值班期間發生突發事件必須及時處理,重要情況請示上級領導,如遇其職權不能處理的,應向上級領導或有關部門匯報請示。

      6.在節假日期間,根據生產實際情況安排的值班人員,應嚴格遵守值班安排和值班管理制度。值班人員必須遵守場區的有關規定和值班紀律,并做好值班記錄。

      7.值班人員因病和其它原因不能值班的',應先行請假或請其它員工代理并呈準,出差時亦同,代理者應負一切責任。

      勞保用品管理制度

      1.員工在工作中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勞保用品,禁止擅自改變勞保用品的用途或將勞保用品挪做私用。

      2.勞保用品領用采取以舊換新的方式,在領用勞保用品時必須交舊才能領新。

      3.因工作崗位調整或其它特殊原因,致使當月所發放的勞保用品不夠用時,經主管領導批準,可以辦理勞保用品的領用手續。

      4.遇節假日或員工有病假、事假、工傷、外出學習培訓等情況連續未在生產崗位超過一周的,在發放生產作業用勞保用品時,根據未出勤的日期長短,酌情減少發放數量。

      5.以舊換新回收的勞保用品,定期(按月、季度或半年)上報申請進行再利用或廢損處理。

      6.勞保用品若因存在自身質量問題導致不能正常使用的,應換領新的勞保用品。若因員工在使用中人為損毀或丟失,則當月勞保用品由員工自行解決。

    垃圾管理制度3

      為了規范醫療廢物的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醫療廢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衛生產生危害,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對醫療垃圾與廢物實施分類管理;

      根據醫療廢物的類別,將醫療廢物分置于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的包裝物或者容器內;

      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當對醫療廢物包裝物或者容器進行認真檢查,確保無破損、滲漏和其它缺陷;

      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及化學性廢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藥物性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但應當在標簽上注明;

      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化學性廢物中批量的廢化學試劑、廢消毒劑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批量的含有汞的體溫計、血壓計等醫療器具報廢時,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首先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者化學消毒處理,然后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理;

      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具有傳染性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雙層包裝物,并及時密封;

      放入包裝物或者容器內的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不得取出。

      盛裝的醫療廢物達到包裝物或者容器的3/4時,應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緊實、嚴密。

      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廢物污染時,應當對被污染處進行消毒處理或者增加一層包裝。

      盛裝醫療廢物的每個包裝物、容器外表面應當有警示標識,在每個包裝物、容器上注明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產生日期、類別等。

      運送人員每天從醫療廢物產生地點將分類包裝的醫療廢物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送至內部指定的暫時貯存地點。

      在運送醫療廢物前,應當檢查包裝物或者容器的標識、標簽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將不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在運送醫療廢物時,應當防止造成包裝物或容器破損和醫療廢物的流失、泄漏和擴散,并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

      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銳利邊角、易于裝卸和清潔的專用運送工具。每天運送工作結束后,應當對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醫療廢物暫存處設施、設備應嚴格按照衛生部《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醫療廢物管理辦法》,達到以下要求: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人員活動區和生活垃圾存放場所,方便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及運送工具、車輛的出入;有嚴密的封閉措施,設專(兼)職人員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員接觸醫療廢物;有防鼠、防蚊蠅、防蟑螂的安全措施;防止滲漏和雨水沖刷;易于清潔和消毒;避免陽光直射;設有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的警示標識。

      暫時貯存病理性廢物,應當具備低溫貯存或者防腐條件。

      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醫療廢物轉交出去后,應當對暫時貯存地點、設施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處理。

      禁止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禁止在非收集、非暫時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禁止將醫療廢物混入其它廢物和生活垃圾。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照醫院醫療廢物發生意外事故時應急預案處理。

    垃圾管理制度4

    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廠區環境的管理,特對廠區垃圾站做如下規定:

      一、垃圾站傾倒垃圾時間定為兩個時間段:每日8時―9時30分;15時―16時(節假日大搞衛生除外)。

      二、各單位必須按規定時間將垃圾傾倒在垃圾房內,嚴禁隨意亂倒,其他時間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傾倒垃圾。

      三、職工食堂垃圾及熱處理廠噴沙廢沙裝必須裝袋,裝袋后,按行政管理部指定垃圾房傾倒。

      四、各單位砂輪沫禁止傾倒在垃圾房內,需按指定地點傾倒。

      五、凡有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罰責任單位200元,罰傾倒人50元。

      20xx年9月3日

    垃圾管理制度5

      一、目標:

      1、引導師生關注環境愛護問題,知道一些環保法規、環保學問、增加環保意識,養成愛護環境的習慣,把握基本的環境科學學問。

      2、培育師生對環境負責任的精神,樹立喜愛大自然和愛護地球家園的高尚情操。

      3、使師生從自己做起,從小事做起,從關懷校內環境做起,樂觀參加愛護環境的行動,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環境愛護工作。

      4、將環境意識和行動貫穿于學校的管理、教育、教學和校內建設。培育可持續進展人。環境愛護教育是讓少年兒童從小懂得愛護好人類生存的環境,讓社會可持續進展。

      5、建立學校、家庭、社會一體化的教育機制,以學校為中心,帶動全社會環保意識進展,使環保教育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6、結合創建"節省型學校'工作,綠化、美化、凈化校內,加強學校環保硬件建設。

      二、校內垃圾的分類:

      1、垃圾分類和管理的原則:

      人人有責,加強管理,重在實效,持之以恒

      2、垃圾分類的詳細做法:

      (1)可回收垃圾(指:紙類、塑料類、金屬類、玻璃類等能變賣的垃圾)。

      (2)食堂垃圾(指:剩飯剩菜,菜根菜葉、廢棄油指等)。

      (3)有毒有害垃圾(指:廢舊電池、廢日光燈管、試驗室過期藥品、廢舊電器等電子垃圾)。

      (4)不行回收垃圾(指:塑料類、瓜皮果殼、建筑垃圾和其他清掃垃圾等)。

      (5)綠化帶的.落葉、雜草、草皮等垃圾。

      3、垃圾分類處理的方法:

      (1)學校在公共場所和主干道邊同一位置設置兩種垃圾箱,一種為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種為不行回收的垃圾箱,全校師生員工必需按有關要求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箱內,各班各室設置不同種類的垃圾袋(紙盒),按要求分類投放處理。

      (2)廢紙及廢紙品、塑料飲料瓶以及能變賣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變賣的其它可利用的廢棄物均必需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室清掃的不行回收的垃圾必需統一集中倒入學校指定的垃圾箱內。

      (4)食堂垃圾:剩飯剩菜等廢物由食堂指定專人集中處理,廢棄油脂由相關證照齊全的專業人員集中回收。菜根、菜葉等食品廢棄物集中處理。

      (5)有毒有害垃圾和廢舊電子垃圾交總務處集中統一處理,并做好相關記錄。

      (6)落葉、雜草、草皮等清掃后集中處理。

      (7)建筑垃圾等由施工單位妥當處理。

      三、垃圾分類處理措施:

      1、政教到處、團委要充分利用升旗儀式、班會、板報、櫥窗等形式做好宣揚教育工作,讓全校師生員工充分仔細垃圾分類處理的優點,為愛護環境、節省資源做到人人參加,人人有責。

      2、加強對分類垃圾的準時處理,后勤人員要按相關要求把好關并做好記錄,發覺問題準時反映,并供應垃圾分類設施設備的物質保障。

      3、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私自處理,焚燒垃圾,輕者批判教育,重者并造成肯定影響的賜予相關處理,并追求有關責任。

      4、對本制度執行良好的集體或個人,學校每學期賜予表彰和嘉獎。

      四、垃圾分類的管理方法

      (1)各班均設垃圾分類貯存簍,每天把教室內的垃圾按要求分三類放好。一類回收易拉罐、可樂瓶、礦泉水瓶、牛奶瓶;一類回收廢紙;另一類是剩余垃圾。

      (2)收集廢電池,投放到廢電池回收點。

      (3)按要求將垃圾進行分類投放。

      五、垃圾回收的措施是:

      (1)學校各班設立特地垃圾回收點,設分類貯存箱若干個(暫設貯存箱2只,一只回收易拉罐、可樂瓶、礦泉水瓶、牛奶瓶,另一只回收廢紙),廢電池回收桶一只。

      (2)每天各班支配專人做環保衛士負責監督、檢查、整理 。

      (3)每月所得的回收費有專人做好登記,并歸各班全部。

      六、醫務室垃圾分類

      1、醫務室實行垃圾分類管理,由校醫收集,醫用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處理。

      2、醫務室應使用專用垃圾箱儲存醫務垃圾,不得隨便丟棄。垃圾箱應放置在同學不能接觸到的地方。

      3、醫療廢物應置于防滲漏、防銳器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

      器中并注明警示說明。

      4、嚴禁露天存放醫療廢物,臨時儲存時間不得超過一周,醫療廢物準時由校醫專人負責處理。

      5、防止同學接觸醫務垃圾,以免造成感染。

      6、醫療垃圾要由專人負責,嚴禁讓同學運輸。

      7、對超過保質期限的全部藥水、藥物、醫用器材一律按規定妥當處理。

    垃圾管理制度6

      一、目的:

      確保分包方提供的服務達到我司制定的工作標準,為業主、住戶營造清潔、衛生、舒適優雅的居住環境。

      二、范圍:

      適用于xx嘉園管理處清潔分包單位

      三、職責:

      1.負責對管理小區內環境衛生、清潔進行檢查、監督、指導。

      2.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處理垃圾處理過程中發生的不合格現象,發現重大問題及時上報主管領導。

      四、工作要求:

      1.垃圾的分類處理:

      1.1工程垃圾:瓦礫、碎磚、灰渣等堅硬的工程垃圾應用斗車或其它裝運工具運送到小區指定地點倒放,禁止倒在垃圾中轉站內。路面灰塵、泥沙等粉塵性垃圾在運送途中應加以遮擋,防止垃圾掉落或飛揚引起二次污染。

      1.2生活垃圾:清潔工清潔時的少量垃圾可倒入附近的垃圾桶內,量大的垃圾應直接運送到小區內的垃圾中轉站內。清潔工應在規定時間收集垃圾桶內的垃圾并轉運至垃圾中轉站。

      2.垃圾中轉站的垃圾應日產日清,如垃圾較多影響垃圾存放時,可增加清運次數。

      3.保潔班人員應負責垃圾中轉站周圍的衛生,保證垃圾中轉站里的垃圾存放齊整,地面無散落的.垃圾。

      3.1負責每天一次沖洗垃圾中轉站地面。

      3.2每天應對垃圾中轉站進行一次消殺工作。

      4垃圾中轉站的衛生標準:

      4.1地面無散落垃圾、無污水、污漬;墻面無粘附物,無明顯污跡;

      4.2垃圾做到日產日清;

      4.3所有垃圾集中堆放在堆放點,做到合理、衛生、四周無散積垃圾;

      4.4可作廢品回收的垃圾應另行存放;

      4.5垃圾站應保持清潔無異味,每天應定時噴灑藥水,防止蚊蠅滋長;

      4.6按要求做好垃圾袋裝化。

      5.垃圾車撒落在大院內的垃圾由垃圾清運人員負責掃凈。

      6.綜合部應按相關標準檢查保潔工的工作情況,并記錄。

    垃圾管理制度7

      1、范圍

      廣場內的垃圾筒及公共生活垃圾。

      2、標準

      垃圾筒及地面目視無污跡、周圍無積水、無腐爛變質發出的臭味,垃圾筒內平時的垃圾不能超過筒內容積的2/3。

      3、工具配備

      1)手推式垃圾收集車兩部,車廂內設黑色大塑料袋,外部設帆布上蓋;

      2)備3~5只大號垃圾筒;

      3)廣場外垃圾清運點安裝水龍頭一個,準備5米長膠管1條;

      4)拖把、地擦、拖把桶各1只。

      4、作業程序

      1)垃圾收集

      a]每日定于晚上16:00分開始逐戶上門收集垃圾;

      b]需2人同時進行,各用1部收集車,分廣場主樓和裙樓兩條路線,4.1.3逐層逐個傾倒垃圾筒內的垃圾;

      c]每裝滿一車后即用蓋布蓋好,防止垃圾或汁液流淌出來,運送到清 運點裝入大垃圾筒待裝車;

      d]對于裝車時散落在地面的垃圾或汁液,要及時清掃或用拖把拖干凈;

      e]日常臨時清理的.垃圾,同樣運送到清運點裝入大垃圾筒,并蓋好筒蓋,以防滋生蚊蟲;

      2)垃圾清運

      a]垃圾收集運送到清運點后,即開始裝車,裝車時要注意盡量不破壞包裝袋,以免汁液外流;

      b]每日清運完垃圾后,必須要用去污粉、地擦放水擦洗清運點地面、垃圾收集車、工具等,保持清潔;

      c]每日工作完成后將清潔好的工具有秩序地擺放在清潔器具存放點。

    垃圾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的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七條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第八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條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一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三章清掃、收集、運輸

      第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

      具體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本地區實際制定。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十八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為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十九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從事垃圾清掃、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

      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三)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

      第二十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理場所;

      (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四)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二十一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任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業、歇業;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嚴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處置

      第二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廠(場)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的要求,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并作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

      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聯網;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一條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站的垃圾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三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準予延續的,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議。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銷許可證書:

      (一)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權利、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注銷許可證的申請,交回許可證書;原許可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許可證書作廢:

      (一)許可事項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期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的要求和規定,改善職工的工作條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做好職工的衛生保健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核發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許可證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其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權利、徇私及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 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適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的規定適用于從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但是,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以及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外。

      第五十條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和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服務許可證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規定格式,省、自治區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印制。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8月10日建設部頒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27號)同時廢止。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行政處罰

      裁量標準

      一、違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10天以下不改正的。

      處罰標準:對單位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一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一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10天以上30天以下不改正的。

      處罰標準:對單位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30天以上不改正的。

      處罰標準:對單位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二、違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在應建設施標準上,少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3座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在應建設施標準上,少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3座以上5座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在應建設施標準上,少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5座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投入使用30日以下。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2.5%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投入使用30以上60日以下。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5%以上3.5%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投入使用60日以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3.5%以上4%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對城市環境衛生造成輕微影響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對城市環境衛生造成一定影響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4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對城市環境衛生造成嚴重影響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積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1.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或污染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積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或污染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理場所;

      (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四)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規定義務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3日內整改完畢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3日以上5日以下整改完畢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拒不改正或超過5日仍未整改完畢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規定義務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3日內整改完畢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3日以上5日以下整改完畢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拒不改正或超過5日仍未整改完畢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擅自停業、歇業1日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擅自停業、歇業1日以上3日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擅自停業、歇業3日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擅自停業、歇業1日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擅自停業、歇業1日以上3日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擅自停業、歇業3日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垃圾管理制度9

      為加強食堂"餐廚廢棄物的售理',規范餐廚廢棄物的處置,杜絕食品安全隱患,保障人員身體健康。特制定餐廚垃圾管理制度。

      一、食堂售理人員要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仔細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嚴格執行餐廚廢棄物處冒管理規定。

      二、食堂必需按要求選購十格的食用油脂,嚴禁選購使用"地溝油'和非正規來源的`食用油。

      三、餐廚廢棄物應當進行無害處理,嚴禁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四、餐廚廢棄物實行分類管理,分別處理。食品原料粗加工時產生的垃圾(菜葉、根須、動物內臟、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入桶加蓋,運往生活垃圾集中箱內,由環衛工人轉運處置;泔水類垃圾(食物殘渣、飯、菜、湯水、鍋底等),按規定倒入專用的泔水桶,回收蚧養殖場和養豬專業戶;廢棄油脂類垃圾(廢棄的廚房煎油炸油、燒烤動物時產生的廢油等)禁止倒直接傾倒入下水溝,應使用專有用容2S存放,定點回收處置。

      五、泔水類垃圾要求按要求與回收方簽訂回收協議書,注明泔水類垃圾回收僅限養殖使用,不得另作他用,并索取

      回收方的資質證明材料(營業執照、養豬專業戶無執照的由所在村委出具養殖證明)。

      六、廢棄油脂類垃圾禁止銷售給個人用于廢油加工,應回收給取得合法資格的油脂加工企業,并與回收方簽訂回收協議,注明廢棄油脂回收處理的用途,并索取回收方的營業執照等合法資質證明材料。

      七、餐廚廢棄物處置要建立完整臺賬,具體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狀況,定期報告校總務科,并接受監督檢查。

      八、后勤處加強對倉堂食用油索證索票制度和倉堂餐廚廢棄物處置工作的檢查監督,對不按規定處理餐廚垃圾的食堂,責令馬上改正,并賜予懲罰。

    垃圾管理制度10

      為確保礦區環境清潔衛生,培育全體職工及家屬的環境愛護意識,樂觀主動參加垃圾分類處理活動,養成良好習慣,建設文明綠色礦區,特制定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一、礦區垃圾的分類:

      1、可回收垃圾(指:紙類、塑料類、金屬類、玻璃類等能變賣的垃圾)。

      2、食堂垃圾(指:剩飯剩菜,菜根菜葉、廢棄油脂等)。

      3、有毒有害垃圾(指:廢舊電池、廢日光燈管、醫務室過期藥品、廢舊電器等電子垃圾)。

      4、不行回收垃圾(指:塑料類、瓜皮果殼、建筑垃圾和其他清掃垃圾等)。

      5、綠化帶的落葉、雜草、草皮等垃圾。

      二、垃圾分類處理的方法:

      1、在公共場所和主干道邊同一位置設置兩種垃圾桶,一種為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種為不行回收的垃圾箱,全礦區職工及家屬必需按有關要求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箱內。

      2、廢紙及廢紙品、塑料飲料瓶以及能變賣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變賣的其它可利用的廢棄物均必需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清掃的不行回收的'垃圾必需統一集中倒入指定的垃圾房內,統一由綜合科支配指定運輸到鎮垃圾填埋場。 4、食堂垃圾:剩飯剩菜等廢物由綜合科指定專人集中處理。菜根、菜葉等食品廢棄物集中到花圃填埋處理變廢為寶。

      5、有毒有害垃圾和廢舊電子垃圾交總務處集中統一處理,并做好相關記錄。

      6、落葉、雜草、草皮等清掃后集中到幼兒園花圃統一填埋做堆肥處理。

      7、建筑垃圾等由施工單位妥當處理。

      三、垃圾分類處理措施

      1、利用職工大會等形式做好宣揚教育工作,讓全體職工及家屬充分仔細垃圾分類處理的優點,為愛護環境、節省資源做到人人參加,人人有責。

      2、加強對分類垃圾的準時處理,后勤人員要按相關要求把好關并做好記錄,發覺問題準時反映,并供應垃圾分類設施設備的物質保障。

      3、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私自處理,焚燒垃圾,輕者批判教育,重者并造成肯定影響的賜予相關處理,并追求有關責任。

    垃圾管理制度11

      為加強我校食堂餐廚廢棄物的管理,規范餐廚廢棄物處置,杜絕食品安全隱患,保障廣闊師生的食品安全,特殊制定馬灣學校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員要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仔細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責任人職責,嚴格執行學校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規定。

      二、食堂必需按要求將餐廚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三、餐廚廢棄物實行分類管理,分別處理。食品原料粗加工產生的垃圾(菜葉、根須、動物內臟、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處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蓋子,運往學校垃圾站,由環衛工人轉運處置;泔水類垃圾(食物殘渣、飯、菜、湯水、鍋底、留樣處理物等)按規定倒入專用泔水桶,回收給養殖戶。

      四、泔水類垃圾按要求要與回收方簽訂回收協議書,注明泔水類垃圾回收僅限于養殖用,不得另作他用。

      五、餐廚廢棄物處置支配專人負責,建立完整處置臺賬,具體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狀況,定期報告總務處,并接受監督檢查。

      六、總務處加強對食堂餐廚廢棄物處置工作的'檢查監督,對不按規定處理餐廚垃圾的食堂,責令馬上改正,并賜予相關人員肯定的懲罰。

    垃圾管理制度12

      在當今社會,環保意識越來越深厚,合理的`處理垃圾和促進環保對每個人都是非常重要的,學校要加強這方面的宣揚,讓師生充分了解其重要性。

      一、根據衛生管理制度切實做好每日日常衛生保潔,同時做好垃圾分類,建立分類方法。

      二、各班、各辦公室設置收集箱,標明"回收'、"不行回收'標志。校內內設置分類回收垃圾箱。

      三、各班、各辦公室垃圾分類回收,并有明顯標志。四、各班各辦公室每天放學前將不行回收垃圾統一放入不行回收垃圾桶箱。

      五、各班將收集的可回收廢品賣給廢品回收站,作為班級綠色環保行動基金使用。

      六、學校與環衛部門簽訂協議,定時來校清理不行回收垃圾。

      七、學校試驗室垃圾另作處理,并根據相應處理制度執行,保證垃圾處理安全、環保。

    垃圾管理制度13

      如何科學處理建筑垃圾,成為城市發展迫切需要解決的難題

      我國建筑垃圾處理的問題

      建筑垃圾的傳統處理模式百害而無一利,但縱觀當下,我國建筑垃圾處理同樣存在不小的問題,主要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方面,缺乏對建筑垃圾的有效管理,仍然存在著一些建筑垃圾亂堆、亂倒的現象,未對建筑垃圾進行動態監測和分類、統計,導致對建筑垃圾的產生量、處理處置、回填利用等情況缺乏足夠的了解。

      另一方面,處理方式落后,通常是未經任何處置就被運到郊外或農村,采用露天堆放或填埋的方式進行處理,耗用大量的征用土地,垃圾清運等建設費用。

      同時,清運和堆放過程中遺撒的粉塵、灰砂飛揚等問題又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

      建筑垃圾傳統模式的危害

      那么,我國傳統的建筑垃圾處理模式有哪些危害呢

      占用大量的土地。

      由于我國目前的建筑垃圾處理方式是隨意堆放或填埋,均占用大量的土地。

      按照國際測算法,每萬噸建筑垃圾占用填埋場的土地1畝,每年我國產生建筑垃圾填埋占地面積就要超過10萬畝。

      長此以往,這將是一個非常大的數字。

      降低土壤質量。

      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會隨著時間推移,不斷隨著壓力慢慢沁入土壤,從而改變土壤的物質組成,破壞土壤的結構,降低土壤的生產力。

      破壞市容市貌,污染周邊環境。

      建筑垃圾的任意堆放不僅占用空間,且與城市發展不相協調,已成為城市發展的嚴重問題。

      而且,在雨天,沒有及時處理的建筑垃圾,臟水、泥土四溢,對城市環境產生極大的影響。

      影響空氣質量。

      建筑垃圾在堆放過程中,在溫度、水分等作用下,某些有機物質發生分解,產生有害氣體,對空氣造成二次污染。

      安全隱患。

      去年12月份的深圳泥石流滑坡想必大家還印象深刻,這就是典型的一起建筑垃圾堆存產生的安全隱患案例。

      由此可見,建筑垃圾不能得到妥善處理,隨意堆放或填埋對環境產生非常大的危害。

      建筑垃圾處理的四大建議

      要減輕建筑垃圾對城市環境的二次影響,需要加快實現建筑垃圾處理減量化、資源利用化和無公害化。

      01

      盡快出臺《關于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進資源化利用的意見》,指導和推進城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循環經濟發展規劃,解決項目建設用地困難問題,構建包含建筑垃圾產生、分類、運輸、再生利用、工程應用等各環節的監管體系,確保建筑垃圾處置及資源利用工作順利實施。

      02

      要建立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聯動工作機制,明確相關部門的分工、職責,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納入節能減排工作,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真正做到有章可循,考核有據可依。

      03

      要設立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準入條件,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投資經營;同時,對符合標準的再生產品,要列入綠色建材推薦目錄、政府綠色采購目錄,明確政府投資項目,優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規定其他項目應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比例。

      04

      要健全建筑垃圾運輸、處理執法協調制度。

      尤其是要完善城市建筑垃圾收集、運輸、回填、消納和利用等各個環節運行監管體系。

      針對少數渣土車輛跟執法人員“躲貓貓”及渣土夜間運輸較多的現象,相關執法人員可采取定點執法和上路巡查相結合的辦法,對違規單位予以行政處罰。

      讓建筑垃圾有章可循

      如果單單是企業行為,建筑資源化的進程會很慢,應該形成由政府主導,有關部門參與,企業執行的建筑垃圾回收體系。

      應該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協會、聯盟上接政府,下聯企業的優勢,通過行業協會等組織,確認哪些垃圾資源化企業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要求,使符合國家政策要求的企業充分和政府有關部門溝通,形成共識,共同做好建筑垃圾資源化工作。

      業內人士還建議,要支持建筑垃圾處理技術創新體系建設。

      結合建筑垃圾處理方面相關技術特點,逐步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技術創新體系,開展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工程實驗室的建設,以提高企業技術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產學研聯合機制發展,不斷提升整體技術水平的提高;要支持建筑垃圾處理領域標準化組織體系建設,鼓勵培育發展團體標準,重點依托有條件的行業協會、聯盟等社會團體開展本領域標準的制修訂和管理工作,盡快讓垃圾資源化處理有“標”可循。

      只有采取“政府監管+企業參與+科技創新”的“全參與”模式,才能鋪就建筑垃圾資源化道路。

      目前,國內已經有很多城市采取“全參與”模式,并取得了顯著成效。

      政府指明方向、政策給予支持、企業勇于參與、技術敢于創新,這些成功經驗,不僅為建筑垃圾資源化找到了突破口,還為各地樹立了樣本。

      我們有理由相信,通過復制成功經驗,我國建筑垃圾資源化進程有望進入“加速期”。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已于20xx年3月1日經第53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國家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條 建筑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第六條 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內的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2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具體條件按照《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十條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條 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點。

      建筑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方便居民。

      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四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城市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

      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應當征得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第十九條 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權力、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

      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xxxx年6月1日起施行。

    垃圾管理制度14

      為確保校園環境清潔衛生,培養全校師生的環境保護意識,積極主動參與垃圾分類處理活動,養成良好習慣,建設文明綠色校園,特制定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一、學校垃圾的分類:

      1、可回收垃圾(指:紙類、塑料、玻璃、金屬、織物、橡膠、家具、電氣電子產品及其大件垃圾等。)

      2、有毒有害垃圾(指: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3、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類、瓜皮果殼蛋殼、建筑垃圾和其他清掃垃圾等)。

      4、綠化帶的落葉、雜草、草皮等垃圾。

      二、垃圾分類處理的方法:

      1、學校在公共場所和主干道邊同一位置設置四種垃圾箱,可回收垃圾箱,廚余垃圾箱、有害垃圾箱、其他垃圾箱,全校師生必須按有關要求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箱內,各班各辦公室設置不同種類的垃圾箱,按要求分類投放處理。

      2、廢紙及廢紙品、塑料飲料瓶以及能變賣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變賣的其它可利用的廢棄物均必須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辦公室清掃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須統一集中倒入學校指定的垃圾箱內,聚集后運送至桶車對接點。

      4、有毒有害垃圾和廢舊電子垃圾交學校集中統一處理,并做好相關記錄。

      5、落葉、雜草、草皮等清掃后集中到學校花圃統一填埋做堆肥處理。

      6、建筑垃圾等由施工單位妥善處理。

      三、垃圾分類處理措施:

      1、德育處、團支部、少隊部要充分利用升旗儀式、班會、板報、櫥窗等形式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讓全校師生充分認真垃圾分類處理的'優點,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做到人人參與,人人有責。

      2、加強對分類垃圾的及時處理,學校要按相關要求把好關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反映,并提供垃圾分類設施設備的物質保障。

      3、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私自處理,燃燒垃圾,輕者批評教育,重者并造成一定影響的給予相關處理,并追求有關責任。

      4、對本制度執行良好的班級或個人,學校每學期給予表彰和獎勵。

    垃圾管理制度15

      為加強食堂“餐廚廢棄物的售理”,規范餐廚廢棄物的處置,杜絕食品安全隱患,保障人員身體健康。特制定餐廚垃圾管理制度。

      一、食堂售理人員要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嚴格執行餐廚廢棄物處冒管理規定。

      二、食堂必需按要求采購十格的食用油脂,嚴禁采購使用“地溝油”和非正規來源的食用油。

      三、餐廚廢棄物應當進行無害處理,嚴禁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四、餐廚廢棄物實行分類管理,分別處理。食品原料粗加工時產生的垃圾(菜葉、根須、動物內臟、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入桶加蓋,運往生活垃圾集中箱內,由環衛工人轉運處置;泔水類垃圾(食物殘渣、飯、菜、湯水、鍋底等),按規定倒入專用的泔水桶,回收蚧養殖場和養豬專業戶;廢棄油脂類垃圾(廢棄的廚房煎油炸油、燒烤動物時產生的廢油等)禁止倒直接傾倒入下水溝,應使用專有用容2S存放,定點回收處置。

      五、泔水類垃圾要求按要求與回收方簽訂回收協議書,注明泔水類垃圾回收僅限養殖使用,不得另作他用,并索取

      回收方的資質證明材料(營業執照、養豬專業戶無執照的由所在村委出具養殖證明)。

      六、廢棄油脂類垃圾禁止銷售給個人用于廢油加工,應回收給取得合法資格的油脂加工企業,并與回收方簽訂回收協議,注明廢棄油脂回收處理的用途,并索取回收方的營業執照等合法資質證明材料。

      七、餐廚廢棄物處置要建立完整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定期報告校總務科,并接受監督檢查。

      八、后勤處加強對倉堂食用油索證索票制度和倉堂餐廚廢棄物處置工作的檢查監督,對不按規定處理餐廚垃圾的食堂,責令立即改正,并給予處罰。

      垃圾管理制度 篇在當今社會,環保意識越來越濃厚,合理的處理垃圾和促進環保對每個人都是十分重要的,學校要加強這方面的宣傳,讓師生充分了解其重要性。

      一、按照衛生管理制度切實做好每日日常衛生保潔,同時做好垃圾分類,建立分類方法。

      二、各班、各辦公室設置收集箱,標明“回收”、“不可回收”標志。校園內設置分類回收垃圾箱。

      三、各班、各辦公室垃圾分類回收,并有明顯標志。 四、各班各辦公室每天放學前將不可回收垃圾統一放入不可回收垃圾桶箱。

      五、各班將收集的可回收廢品賣給廢品回收站,作為班級綠色環保行動基金使用。

      六、學校與環衛部門簽訂協議,定時來校清理不可回收垃圾。

      七、學校實驗室垃圾另作處理,并按照相應處理制度執行,保證垃圾處理安全、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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