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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合同

    時間:2024-10-29 14:01:02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有關處理合同范文集錦八篇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處理合同8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有關處理合同范文集錦八篇

    處理合同 篇1

      賣方:

      買方:

      第一條 標的物(名稱、規格和材質、單價、數量、金額(本合同幣種為人民幣))

      第二條 質量條款 由于賣方所售廢舊等物資是報廢物資,沒有材質單、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等相關資料文件,賣方對所售廢舊等物資不給予任何質量方面的擔保或保證;買方在使用、銷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過程中,產生的質量、安全等問題,賣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由此產生一切的責任及后果由買方承擔。

      第三條 結算

      買方處理成交后 個工作日內將全部廢舊物資成交價款(或全部廢舊物資成交預估款)人民幣

      元存入賣方指定帳戶,經賣方財務部門確認到帳后方可提貨,待全部物資提清出庫后,按實際計量數量進行貨款結算,多退少補。

      第四條 提貨方式及時間

      1、提貨方式:買方應按賣方的.安排,持《成交確認書》和財務部門開據的貨款到帳證明,自帶車輛和裝卸人員由賣方工作人員帶領到倉庫提貨,提貨費用買方自理,并要負責清理好現場。

      2、提貨時間:買方應在貨款到帳個工作日內將所有物資提清。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買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賣方的規章制度,按本合同條款規定履行義務 ,否則需承擔違約責任,其競買保證金不予以退還。

      2、買方未能在本合同第四條第2款約定的提貨期限內提清全部物資的,每逾期一天向賣方支付 元的保管費用;買方逾期日未提清所有物資,賣方有權對賣方未提清物資另行處置,買方依據本合同第三條向賣方支付的款項,賣方不予返還。

      3、買方未能按第三條約定的付款期限向賣方支付款,每逾期一日,應按應付款項的 1

      向賣方支付違約金,并賠償由此給賣方造成的損失。

      4、如買方逾期付款超過 日,賣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買方應按照本條第3款規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并賠償賣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損失。

      5、如賣方根據本條第4款規定解除本合同而另行處置本合同標的物,如另行處置價款低于本合同約定價款的,買方應賠償賣方另行處置價款與本合同約定價款之間的差額。

      第六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糾紛,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雙方確定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向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2、向燕山石化公司申請調解。(合同雙方均為燕山石化公司下屬單位時適用)

      3、向中國石化內部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處。(合同雙方均為中國石化下屬單位時適用)

      第七條 其他約定

      1、買方所購買的報廢物資,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回到燕化公司各生產系統, 一旦發現賣方保留追求其責任的權利。買方在處理以上廢舊物資時,以不危害、破壞環境為前提,必須遵守國家關于環保、安全、環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否則,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擔。

      2、本合同簽訂于北京市房山區燕山。

      3、本合同自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賣方: 買方: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時間:年 月 日 時間:年 月 日

      電 話: 電 話:

      開戶行: 開戶行:

      賬 號: 賬 號:

      稅 號: 稅 號:

    處理合同 篇2

      用人單位在使用勞動者時,由于相關法律意識淡薄,并未簽訂勞動伙同,引起不必要的矛盾與糾紛。在勞動者主動離職時,沒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為您解答。

      一、辭職的條件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辭職賠償

      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不簽訂,勞動者有權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同時因未簽訂勞動合同,也不可以為勞動者繳納保險事項,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已經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是也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使用解除勞動關系的權益。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支付工資可到當地勞動監察投訴拖欠工資。

      本文介紹了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辭職的條件以及工資賠償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若經調解不能達成一致,則需向相關部門報告或者提起上訴,具體細節需向專業法律機構咨詢。

    處理合同 篇3

      勞動合同就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雙方達成的一種協議合同,它有利于保障雙方之間的關系,那么在生活中出現了勞動合同糾紛怎么處理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了解吧。

      因訂立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糾紛的處理

      ①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弄清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因,在分清當事人責任的基礎上,要求有過錯的一方向受損失的一方提供一定的補償,并督促雙方依法補簽勞動合同,臺雙方無意繼續合作,則解除勞動合同。

      ②對于由他人代簽勞動合同發生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代簽的原因,并審查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對內容合法的,責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簽勞動合同;對內容不合法的,應宣布合同無效。

      ③發生對于芝者隱瞞真實情況,導致用人單位誤解而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對用人單位查明事實真相后,對不符合用工條件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應當予以維持。

      ④發生對于不符合合法有條件的勞動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宣布勞動合同無效,然后視違法程度責成任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⑤發生對于訂立方式不合法的勞動合同糾紛thldl.org.cn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分別情況作出處理。內容合法,只是訂立方式不合法后般應認定合同有效,并督促雙方補簽勞動合;內容和訂立方式均不合法的,應認定該合同無效,并按無效合同的處理方法進行處理。

      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行的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①對于不履行勞動合同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搞清不履行勞動合同的原因,對用人單位無過錯的,督促勞動者依照有關規定尋求合理的解決辦法;對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在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同時,可以裁定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②對于履行勞動合同中一方違約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對不履行俁同的勞動者首先應說服教育,督促其履行勞動合同,對仍拒不履行勞動俁同的勞動者,應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對不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應當依法裁定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③對于因賠償問題引起勞動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勞動合同中的賠償條款是否合法,并對合法的內容予以保護。

      ④對于第三方干預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引起芝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追究有過錯的第三方的法律責任。

      因變更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①對于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規定,單方面要求用人單位變更其勞動崗位、工種或不符合勞動合同約定的上崗條件而要求上崗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駁回勞動者的申訴,維持用人單位對此作出的處理決定。

      ②對于用人單位擅自決定改變勞動者的勞動崗位、工種的,對于正常的工作調動,應依法確認用人單位的調動有效;對屬于非法調動的,要求用人單位改變決定,恢復勞動者的勞動崗位,并補償勞動者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③對于用人單位違反法定程序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確認用人單位的變更行為不合法,并促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重新協商具體變更事項。

      因終止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①對于用人單位不允許到期勞動合同終止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支持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請求,對合同期限內勞動者沒有實際履行的,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合情合理地處理雙方的其他正當要求。

      ②對于用人單位附加條件,不允許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而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該附加條件是否雙方約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后根據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告終止的法律規定,裁定勞動合同終止。

      ③對于勞動合同終止后續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按照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可以續訂合同的規定要求來處理,對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依法支持勞動者的請求。

      ④對于合同到期后既不續訂又不終止勞動合同引起勞動糾紛的,因合同雙方都有責任,對這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法律不予保護,所以,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依法支持終止勞動合同的申請,由此而導致的其他爭執,則由其他法律予以調整。

      因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明確:

      ①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為合法有效,適用勞動法規是否得當,認定事實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據。

      ②將勞動合同的解除與行政處分區分開來,有些行政處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有些行政處分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③過失違紀一般不應解除勞動合同;違紀事實未查清的不能適用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初次輕微違紀未進行教育的,不適用解除勞動合同規定。

      ④把握違約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界限,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約在先引起的,違約在先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當事人一方違約在先,另一方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違約條件,并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則是非法的。

      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這個問題,有了很明確的規定。在第5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該規定是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勞動合同法從20xx年1月1日開始實施,用工之日從20xx年1月1日開始計算,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提供書面通知的證明,該證明應是經過員工確認的,如公告或是員工在通知上簽字的,而不是只有單位蓋章的證明(有虛假事后偽造之嫌),如用人單位同時證明是因為勞動者的原因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系。在該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該規定明確的作出了劃分,在一個月,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如是因勞動者的原因不簽定,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系,該規定是法律在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而如果是過了一個月后,法律不再去看是誰的原因而造成沒有簽定書面勞動合同的,而只看結果,如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該支付雙倍的工資。

    處理合同 篇4

      委托方:蘇州東吳美而高工藝服飾有限公司 (下稱甲方) 受托方:蘇州市湘城區東方污水處理有限公司(下稱乙方)

      為明確雙方經濟責任,保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經雙方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外運并處理乙方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生產污水,達成協議并簽訂本合同。

      一、 甲方委托乙方外運并處理其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生產污水,預計污量為0-10噸/天,污水水質情況為:CODcr:≤1000mg/1;SS:≤1000mg/1;色度≤500倍。污水以實際簽收數量計。

      二、 污水處理單價為150元人民幣每噸污水,甲方除承擔處理費用外,不再承擔其它費用。

      三、 乙方負責將受托處理的污水運入其污水處理基地。乙方在運輸過程中應防止跑、冒、滴、漏而污染環境,同時確保所處理污水達標排放。

      四、 污水處理費用于每月25日憑簽單結算,乙方將本月所處理的污水量通知甲方,并在每月30日前開具污水處理費發票給甲方,甲方自接發票之日起半個月內將污水處理費匯入乙方賬戶。甲方違約時,乙方將停止接納甲方的污水,因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有甲方自負。

      五、 本合同常年有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副本若干份,本合同經雙方代表人簽字鑒章并經環保部門鑒證后生效。

      甲方(蓋章) 代表(簽字)

      乙方(蓋章):蘇州市湘城區東方污水處理有限公司 代表(簽字)

      鑒證方(蓋章):

      簽訂日期:

    處理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污 水 處 理 設 計 合 同 書

      編 號:

      訂立合同單位:建設單位:(簡稱為甲方) 設計單位:(簡稱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明確雙方經濟關系和職責,分工協作、互相制約、互相促進。經雙方商定,特簽訂此合同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 工程名稱:

      二、 工程數量質量及主要內容:

      乙方以甲方提供的相關資料作為設計依據。

      1。 工程處理規模

      處理規模:20m3/d 2。進水水質:

      3。工程內容:

      4。工程質量:

      出水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96)二級標準,即

      三、 工程地點:

      四、 承包形式:

      五、 工程總造價及內容:

      工程總造價大寫:(人民幣) 整 ¥ 萬元 該造價包括:工藝、施工圖設計費,設備安裝技術指導費。

      六、 付款辦法:

      自簽訂此合同即日起,三天內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預付款人民幣: 整(¥萬元),乙方開始組織技術人員進行工程設計,待乙方完成工程設計及圖紙后,將設計資料一次性交付甲方前,甲方再支付乙方人民幣: 整(¥ 萬元)。

      七、 工程期限:合同簽定一周內完成設計圖紙。

      八、 工程變更:在施工過程中,如甲方提出工程變更,甲方應提前三日書面通知乙方,經雙方協商,并由原設計人簽字確認后方可進行變更。

      九、 合同生效與終止: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合同即生效;合同終止日期:至雙方款項結清后合同失效。

      十、 合同份數:合同共四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十一、 甲乙雙方責任:

      1、 甲方必須為乙方嚴守技術秘密,未經乙方許可不得將乙方技術資料示于他人。

      2、 甲方負責承擔環保部門監測及驗收費用。

      3、 調試期間所發生的運行費用及環保部門厲行監測費用由甲方自理。

      4、 乙方配合甲方進行設備采購,甲方采購設備需滿足設計要求。

      5、 乙方需保證滿足設計要求的前提下,污水處理出水達到環保部門的要求。

      6、甲乙雙方各自指定專人負責施工現場的.聯絡工作。

      7、甲乙雙方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承擔責任。

      十四、其他條款:

      1、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協商。

      2、工期順延條件:不可抗力。

      3、未盡事宜,可進行協商補充。

      甲 方(章)

      負 責 人

      銀行帳號

      電 話

      年 月 日

      乙 方負 責 人 銀行帳號

      電 話

      年 (章) 月 日

    處理合同 篇6

      摘要:20xx年7月5日, 財政部修訂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建筑施工企業會計確認與計量將執行新頒布的收入準則。和原準則相比, 新準則在確認、計量和列報方面均發生了一定的變化。文章對建筑施工企業會計確認與計量、合同成本兩方面進行比較分析。在確認與計量部分, 闡述了原準則和新準則合同收入確認與計量的原則, 并就合同變更、收入確認與計量方法進行了比較分析;在合同成本部分, 對合同成本構成內容進行了比較分析, 重點論述了原準則和新準則關于合同成本減值的會計處理。最后提出了執行新準則后需要思考的一些問題。

      關鍵詞:收入; 建造合同; 原準則; 新準則; 確認與計量;

      我國財政部于20xx年7月5日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以下簡稱新準則) , 將原《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 (以下簡稱原準則) 兩項準則納入統一的新準則。和原準則相比, 新準則在收入確認模型、確認時點、列報以及特定交易的會計處理等方面發生了一些變化。本文對建筑施工企業會計確認與計量、合同成本兩方面進行比較分析。

      一、確認與計量

      (一) 原準則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的確認與計量原則

      原準則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的確認與建造合同的結果是否能夠可靠估計有關。在資產負債表日, 如果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 則建造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應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和計量。如果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 則不確認利潤。若合同成本能夠收回, 按合同成本實際發生數確認合同費用, 合同收入則按合同費用發生額予以確認和計量;若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 同樣將發生的合同成本確認為合同費用, 但不確認合同收入。

      (二) 新準則合同收入的確認與計量原則

      新準則確認收入的原則是控制權轉移, 即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 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新準則收入確認與計量的核心內容是將合同相關的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 因此新準則要求識別合同、識別履約義務、確定交易價格、分攤交易價格, 最后履行每一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

      (三) 比較分析

      和原準則相比, 新準則在合同變更的會計處理、收入確認與計量方法等方面變化較大。

      1. 合同變更的會計處理

      原準則只提及合同變更款的會計處理, 合同變更款收入確認與計量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因變更而增加的收入應得到客戶認可, 二是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1]。

      新準則對合同變更根據不同的情況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合同變更可能作為一份單獨的合同進行確認和計量;也可能視為原合同終止, 將合同變更部分與原合同尚未履約部分予以合并, 按合并后的新合同進行確認和計量;還可能將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進行確認和計量, 這種情形會引起履約進度變化, 因此需要在合同變更日調整當期收入[2]。

      原準則沒有對合同變更事項的性質、交易對價的處理做出具體規定, 實際上是將建造合同視同一項單項履約義務, 將符合條件的合同變更款計入總的合同收入中。隨著建造合同的多樣化, 合同變更可能涉及多項履約義務, 如建造過程中新增加的采購和建造服務可能需要作為單獨的履約義務進行會計處理。因此, 新準則確認的五步法模型能有助于強化財會和銷售等部門管理人員的合同意識, 規范企業的合同管理, 更好地提供財務信息。

      2. 收入確認與計量方法

      原準則在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情況下,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和計量收入。企業確定合同完工百分比采用的方法是: (1) 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 (2) 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 (3) 實際測定的完工進度[1]。

      新準則合同收入是按照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計量, 施工企業在確定交易價格時應考慮合同變更、獎勵等可變對價等因素的影響。按新準則, 有的履約義務在某一時點確認, 有的履約義務在某一時段內確認, 對在某一時段內確認收入的情形提供了具體指引, 不滿足在某一時段內確認收入的履約義務均在控制權轉移的時點確認收入。對客戶能夠控制企業履約過程中的在建商品, 應采用投入法或產出法確定履約進度, 在某一時段內確認收入。

      原準則只在某一期間確認和計量收入。新準則有的履約義務在某一期間確認收入, 但也可能涉及某一時點確認收入的履約義務。

      對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 因新準則涵蓋范圍較廣, 有多種計量履約進度的方法。有的計量方法與原準則計量方法類似, 如“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的方法實際上是投入法的一種, “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和“實際測定的完工進度”兩種方法實際上是產出法;有的計量方法原準則未提及, 如產出法中的“達到的里程碑”法等。此外, 新準則對投入法和產出法的應用提供了更多的指引, 如在采用投入法中的成本法確定履約進度時, 應調整已發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業履行其履約義務的進度以及已發生的成本與企業履行其履約義務的進度不成比例等。

      對合同收入的金額, 原準則限定為固定的或可確定的金額。新準則收入確認要求的不同之處在于, 其就如何估計可變對價, 并對這些估計作出限制以確保收入未被高估提供了額外指引, 但估計可變對價的方法對職業判斷能力要求較高。

      二、合同成本

      (一) 合同成本的構成

      原準則, 合同成本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 (如耗用的材料費用、職工薪酬、機械使用費等) 和間接費用 (如下屬的施工單位為組織和管理施工生產活動所發生的費用等) 。因訂立合同而發生的有關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1]。

      新準則, 合同成本包括兩部分內容, 一是為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 (如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等) , 二是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 (如銷售傭金等) 。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確認一項資產應滿足與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增加未來用于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以及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等條件;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 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但資產的攤銷期一年內的合同, 企業可將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2]。

      和原準則相比, 新準則將符合條件的增量成本計入合同成本符合資產的定義, 再者其他準則一般也是將取得資產的直接相關費用計入資產的初始確認金額, 因此, 新準則對增量成本的會計處理理論上更有意義。

      (二) 合同成本減值

      原準則, 合同預計總成本 (至資產負債表日已發生成本+完成合同預計將發生成本) 大于合同總收入的, 應當將預計損失確認為當期費用。計算公式為:合同預計損失= (合同預計總成本-合同預計總收入) × (1-完工百分比) 。

      新準則, 合同成本的賬面價值高于“企業因轉讓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預期能夠取得的剩余對價減去為轉讓該相關商品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的差額”時, 超出部分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并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 同時規定, 減值準備可以轉回, 但轉回后的資產賬面價值不應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資產在轉回日的賬面價值[2]。

      按原準則的會計處理方法, “工程施工”余額大于“工程結算”余額, 差額作為“存貨”列報, “工程施工”余額小于“工程結算”余額, 差額作為“預收款項”列報。將預計損失確認為當期費用, 其會計處理是, 借記“資產減值損失”, 貸記“存貨跌價準備”, 即相應抵減存貨項目金額。按此處理, 可能會出現“存貨跌價準備”科目貸方余額大于存貨賬面余額的情況, 對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未提供具體指引。新準則對合同成本減值的確定方法與存貨準則類似, 預期能夠取得的剩余對價扣除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相當于存貨準則中的可變現凈值, 只有賬面價值高于該項金額時, 才計提減值準備。

      例如, 20xx年3月10日,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住宅建造合同, 合同總價款為24 000萬元 (不含增值稅) , 合同建造期限為兩年。甲公司于20xx年4月1日開工建設, 估計工程總成本為20 000萬元。至20xx年12月31日, 甲公司實際發生合同履約成本11 000萬元。因建筑材料價格上漲, 甲公司預計完成合同尚需發生合同履約成本14 000萬元。經專業測量師測量, 履約進度為40%。假定至20xx年12月31日, 已結算合同價款 (工程結算) 8 600萬元。20xx年應確認的合同收入=合同總收入24 000萬元×完工百分比40%=9 600 (萬元) ;20xx年應確認的合同費用=合同預計總成本25 000萬元 (11 000+14 000) ×完工百分比40%=10 000 (萬元) 。

      按原準則, 20xx年應確認的合同毛利=合同收入9 600萬元-合同費用10 000萬元=-400 (萬元) ;20xx年末“工程施工”余額=“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1 000萬元-“工程施工———合同毛利”400萬元=10 600 (萬元) ;“工程結算”余額為8 600萬元。因“工程施工”余額10 600萬元大于“工程結算”余額8 600萬元, 兩者差額2 000萬元在“存貨”項目列報。

      20xx年12月31日, 應確認合同預計損失 (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 (合同預計總成本25 000萬元-合同預計總收入24 000萬元) × (1-40%) =600 (萬元) , 因此“存貨”項目列報數=2 000-600=1 400 (萬元) 。

      按新準則, 20xx年確認收入的同時應確認“合同資產”9 600萬元, 已結算合同價款 (工程結算) 8 600萬元, 計入“應收賬款”的同時沖減“合同資產”, 如果已結算的合同價款超過累計已確認的收入, “合同資產”科目會出現貸方余額, 則在資產負債表中“合同負債”項目列示。甲公司預期能夠取得的剩余對價=合同總收入24 000萬元-已確認收入9 600萬元=14 400 (萬元) , 估計將要發生的合同履約成本為14 000萬元, 企業因轉讓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預期能夠取得的剩余對價減去為轉讓該相關商品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14 400-14 000=400 (萬元) , 20xx年末不考慮資產減值準備情況下“合同履約成本”的賬面價值=實際發生成本11 000萬元-當期攤銷計入費用10 000萬元=1 000 (萬元) , 20xx年末計提資產減值準備=1 000-400=600 (萬元) 。“合同履約成本”在資產負債表“存貨”項目列報, 則“存貨”項目列報金額為400萬元。

      上例中, 若假定至20xx年12月31日, 已結算合同價款 (工程結算) 11 000萬元。

      按原準則, 因“工程施工”余額10 600萬元小于“工程結算”余額11 000萬元, 兩者差額400萬元在“預收款項”項目列報。無論已結算多少合同價款, 確認合同預計損失均為600萬元, 原準則及其應用指南未說明對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按新準則, 已結算多少合同價款, 會影響“應收賬款”“合同資產”或“合同負債”項目列報數, 不會影響“存貨”項目列報數。若20xx年12月31日已結算合同價款8 600萬元, 則“合同資產”項目列報數=9 600-8 600=1 000 (萬元) ;若20xx年12月31日已結算合同價款11 000萬元, 則“合同負債”項目列報數=11 000-9 600=1 400 (萬元) 。

      由此可見, 原準則在進行會計處理時可能出現在無“存貨”的情況下, 確認合同預計損失, 對存貨計提跌價準備, 其會計處理與“存貨”準則理念不符。按新準則, 在“合同成本”賬面價值金額內計提減值準備, 其會計處理能更好地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三、需思考的問題

      新準則是修訂完善、保持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全面趨同的重要成果之一, 將日趨復雜的交易事項納入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 能夠更好地規范收入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 推動我國經濟建設持續、健康發展。建筑施工企業在執行新準則過程中, 一定會面臨新的挑戰, 有些問題有待進一步思考。

      新準則未提及施工企業會計核算方法, 是延用施工企業傳統的核算方法, 即設置核算累計成本加利潤的“工程施工”科目、設置約定向業主辦理結算的累計金額的“工程結算”科目, 還是采用出售存貨一般會計處理方法, 即對已售存貨, 將其賬面價值結轉為當期損益。無論采用何種方法, 都要滿足新準則的特殊要求, 如新準則將應收款項和合同資產加以區分, 企業擁有的、無條件向客戶收取對價的權利屬于“應收款項”, 企業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 且該權利取決于時間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屬于“合同資產”, 當履約進度大于已結算的合同價款時, 屬于有條件的收款權利, 按新準則應通過“合同資產”科目予以核算。

      在合同變更的情況下, 合同變更可能作為單項合同, 也可能是將原合同未履約部分與變更部分合并, 還可能將變更部分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不同的會計處理方式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不同的影響。如何處理變更合同, 需財會和銷售等部門人員共同決策。

      雖然許多建造合同應視為一項單獨的履約義務, 但也可能涉及多項履約義務。如何區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 哪些履約義務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 哪些履約義務在一段期間確認收入;實務中對于在一段時間內實現的履約義務, 應用投入法或產出法時, 如何選擇具體方法, 計算履約進度時應考慮哪些因素;對可變對價合同, 如何確定可變對價金額, 在什么時點將可變對價包括在合同收入中, 等等。上述問題都需要在實務中不斷總結經驗。

      新準則收入確認五步法模型對財會人員職業判斷能力有更高的要求, 執行新準則后, 相關人員應及時總結實務中的問題, 推動準則的不斷完善。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xx[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 20xx:66-70.

      [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A].財會[20xx]22號, 20xx-07-05.

    處理合同 篇7

      定作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攬方:________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就甲方的瓦窯蒸汽發生器(位于____區____鎮原磚廠內)的.水處理服務達成如下協議:

      1.蒸汽發生器水系統使用pm型軟水劑。

      2.雙方互洽蒸汽發生器日(24小時)補水量(用水量)為____噸/日。經現場提取水樣并分析,補給水水質硬度為____mmol/l。

      3.加藥量:1.6~2㎏/日(50~60㎏/月)。

      4.價格及結算方式:采用包干的形式,____元/月(供軟水劑兩桶〈____㎏/桶×____桶〉,用戶自提,付款提貨)。

      5.服務期限:暫定為壹年。

      6.服務承諾

      使用pm型軟水劑,在嚴格按使用說明書,按時、按量加藥,正常排污,保證連續使用的情況下,受熱面平均垢厚大于____㎜以上,乙方負責提供清洗服務,費用全免。

      乙方對甲方的藥劑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訪,使用情況由雙方簽字記錄認可。對違反以上約定的任何一條,合同即廢止。

      附:軟水劑使用說明書。

      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執行。

      定作方:(章)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承攬方:(章)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處理合同 篇8

      一般情況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為債權人,即出借人,被告多為借款人。

      在特殊情況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債務人,所謂特殊情況是在債務人認為債權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可能向法院起訴,如債權人銀行等金融機構直接扣收貸款,或者債務人重復還款等。除這些情況外:

      1、借款同時有保證人的保證人是共同被告。

      2、行為人以他人名義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為人同時也知道借款人的,應以行為人和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3、“私貸公用”情況下當事人的確定。

      實踐中有些地方出現“私貸公用”的情況,所謂“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業,由于已經有逾期貸款未還等原因而不能貸款,于是便由個人或私營企業以自己名義代為貸款,所貸款項由企業使用。這就是所謂“私貸公用”。私貸公用以合同法的規定,應該屬于委托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為原告沒有異議。如何列被告,應考慮以下情況:

      (1)出借人不知道貸款人是企業,貸款后貸款人也未披露企業用款情況,企業也未主動介入還款事宜的,應以借款人為被告;

      (2)貸款后借款人披露了實際用款人,出借人選擇借款人為相對人主張權利,仍然應列借款人為被告;

      (3)在上述情況下,如果出借人選擇用款人為被告,可以用款企業為被告。如出借人堅持以借款和用款人為共同被告,法院也應允許,因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訴權。

      4、借款單位或者擔保單位發生了變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產等,原告起訴誰,包括與該企業有關系的單位如上級主管部門或母公司,即列為被告。

      在關于當前民事審判的有關問題《關于企業歇業、被撤并或吊銷營業執照后的訴訟主體的確認問題》中認為:

      第一,訴訟主體的確認。企業在歇業、被撤并或吊銷營業執照后,是否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區別對待,以確認訴訟主體。應當注意的是,無論在企業歇業、被撤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情形中如果存在多個清算主體的,均應成為共同清算主體。

      第二,清算主體的認定。由于將企業因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情形中的清算主體確定為訴訟主體,因此對于不同性質的企業如何確定其清算主體就成為訴訟程序的關鍵。依據我國《公司法》第191條和192條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認為,國有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上級主管部門;集體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開辦單位;聯營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聯營各方;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其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其控股股東。因此,如法院立案時初步審查認為不應列為被告的,可以提出參考意見,如原告堅持列為被告應尊重原告意見,是否應承擔責任,應在審理中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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