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單位合同錦集八篇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么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單位合同8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單位合同 篇1
案例:單位不簽勞動合同,能要補償嗎?
20xx年6月,市民程先生到濟南一家公司上班,單位一直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也沒給他交保險,20xx年6月程先生從公司辭職。5日上午,程先生致電本報熱線咨詢,自己可以索要保險費及補償金嗎?
程先生說,7月11日他對公司提起了訴訟,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報酬,補交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并支付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這樣的要求合理嗎?
山東國棟律師事務所張公穩律師稱,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應當依法處罰,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應依法補繳,此外還要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罰款,該公司應當承擔上述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入職后公司一直未與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符合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所以,你可以提出辭職。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就是說,盡管是您主動辭職,但您有權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不簽訂勞動合同,要向職工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82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
未簽勞動合同,你可以得到雙倍工資的賠償
案例:07年11月小文應聘到一家公司工作,簽訂了試用期合同,約定工資4000,試用期2個月,試用期后,小文多次要求公司簽訂合同,公司總是推脫,小文無奈08年10月提出仲裁,按照勞動合同法提出了雙倍工資的請求.最后小文得到賠償共計36000元的工資補償.依據勞動合同法82條,不簽訂勞動合同,支付2倍工資.
試用期內被辭退,仍然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案例:劉某進入一家外企工作,合同約定試用期3個月,工資6000元,劉某做的很開心,誰知過了1個月半后,公司新換了主管,新主管來了后就告訴劉某,認為劉某不適合公司的要求,辭退了劉某,劉某感覺很不理解,認為公司做法不對,在咨詢了勞動法專家后,提出仲裁,最后得到了賠償。依據勞動合同法39條,試用期內辭退員工要舉證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屬于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撤銷辭退決定并要求倍償.
合同到期,單位不再續簽,你仍然可以得到賠償
案例:王某在一家公司工作了3年,合同到期后,公司沒有續簽,雙方終止了勞動合同關系,按照新的勞動合同法,王某向公司索要經濟補償,公司最后支付了王某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共計18000元。依據勞動合同法46條第5款,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續訂勞動合同的,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自己主動辭職,也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案例:趙小偉在一家旅游公司工作了4年,工作辛苦,每天早出晚歸,公司管理混亂,經常拖欠工資,沒有社會保險,最后趙小偉被迫提出離職,并按照勞動合同法向公司要求經濟補償。依據勞動合同法38條,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沒有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提出辭職,并可要求經濟賠償。
單位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 定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
戶 籍 所 在 地: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縣(區)
______________鄉(鎮)______________村(街)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等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執行下列______款
一、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為____年(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____月(日)。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始,其中試用期為____月(日)。
終止勞動合同條件約定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甲乙雙方具體約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工作內容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作,乙方應服從甲方安排,完成本崗位所要求的工作。
第三條 勞動報酬
一、甲方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工資報酬不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甲方每月____日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無故拖欠或不支付工資的,除全額支付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
一、工資具體支付辦法、標準及相關內容約定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甲方按規定為乙方參加工傷、醫療社會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按規定應由乙方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為扣繳。
其他保險和福利待遇約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根據國家法律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乙方提供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二、甲方對乙方進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訓;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后持證上崗。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和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職工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檢舉、控告。
第六條 勞動紀律
一、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二、甲方有權依據國家和天津市的有關規定及企業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對乙方實行管理。
第七條 本合同的解除、變更、終止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完成勞動合同終止。
三、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再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八條 違反本合同的責任及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天津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經審查,本合同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鑒證。
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人(蓋章)
鑒證日期: 年 月 日
續訂勞動合同
經雙方協商同意,續訂本合同。
(一) 續訂期限執行下列第_____款:
1、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期限為____年(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始,終止合同條件約定如下:
(二) 補充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經審查,本合同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鑒證。
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人員(蓋章)
鑒證日期: 年 月 日
變更勞動合同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本合同作出如下變更: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經審查,本合同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鑒證。
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人員(蓋章)
鑒證日期: 年 月
單位合同 篇3
一、單位解除合同賠償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1、任何解雇都不能以性別,宗教,政見,參加罷工,工會活動和種族理由作為依據,否則即被視為對員工的歧視和對員工權利的侵犯。
2、所有因個人原因而進行的解雇都必須說明理由,以可證明的嚴重事實為依據,而不能以個人印象和主觀的判斷為準。
3、企業應根據事件的后果和影響作出具體分析,在考慮企業的正常經營和員工的`實際責任后作出決定。解雇應是不可避免的解決方案。
因個人理由進行的解雇并不需要證明員工的過錯。無法勝任工作,經常缺勤也可成為解除工作合同的理由。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無故缺勤,疏忽大意和工作失誤應作為簡單過錯處理,企業不應以此為理由而解雇員工。
三、辭退員工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 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
單位合同 篇4
新勞動合同法規之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一、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也稱為內部勞動規則,是企業內部的“法律”。規章制度內容廣泛,包括了用人單位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根據1997年11月勞動部頒發的《勞動部關于對新開辦用人單位實行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制度的通知》,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督促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體現權利與義務一致、獎勵與懲罰結合,不得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度的直接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的決定程序
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關鍵是要保證制定出來的規章制度內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學性。規章制度的大多數內容與職工的權利密切相關,讓廣大職工參與規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絕用人單位獨斷專行,防止用人單位利用規章制度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1.關于規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引起的爭議。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是企業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這不僅僅是我國社會主義企業管理的特色,而是世界范圍內企業管理的一個趨勢。職工如何參與企業管理,在哪些事項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徑參與,我國的相關法律都作了規定。勞動法第八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工會法第三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公司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在立法過程中,草案曾經規定:“規章制度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者通過平等協商作出規定。”這樣規定曾經引起較大的`分歧。一種意見認為制定規章制度和決定重大事項是企業的經營管理自主權,是用人單位的“單決權”。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和決定重大事項時只要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就可以了,規定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如果意見不統一,勢必造成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久拖不決,用人單位的管理將無所事從。這樣規定,限制了用人單位的經營自主權,實踐中無法操作。另一種意見認為,用人單位制度規章制度應當有勞動者參與,從國外的情況看,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很多都是是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決定的內容,屬于“共決權”。我國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屬于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企業規章制度,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最后,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本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本法規定是針對所有企業的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強調通過平等協商確定,并不影響國有企業繼續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2.平等協商的內容: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規章制度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重大事項如勞動報酬、保險福利、職工培訓等。
3.具體制定程序:根據本條的規定,制定規章制度或者決定重大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所以,這個程序分為兩個步驟:第一步是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第二步是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一般來說,企業建立了工會的,與企業工會協商確定;沒有建立工會的,與職工代表協商確定。這種程序,可以說是“先民主,后集中”。
三、規章制度的異議程序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也要合理,符合社會道德。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違法,但
不合理,不適當。如有的企業規章制度規定一頓吃飯只能幾分鐘吃完;一天只能上幾次廁所,一次只能幾分鐘等。這些雖然不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但不合理。也應當有糾正機制。因此,本條規定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
四、規章制度的告知程序
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要讓勞動者遵守執行,應當讓勞動者知道。因此,本條規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關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種,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是在企業的告示欄張貼告示;有的用人單位是把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發給勞動者;有的用人單位是向每個勞動者發放員工手冊。無論哪種方式,只要讓勞動者知道就可以。
單位合同 篇5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一、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達成以下協議:
1、乙方就甲方提供的視頻短片制作 電視宣傳片。制作完成時間: 。
2、由甲方提供文字、畫面、視頻短片等材料,乙方負責修改,策劃,編輯、制作電視宣傳片;
3、甲方必須密切配合提供支持。
4、制作費用:¥ 元(人民幣:整);乙方制作完成待甲方驗收后,甲方將全部費用叁日內一次性付清。
銀行資料:
開戶名:
開戶行:
帳號:
5、以上事項完成之日即是驗收之日,如甲方叁天內未及時驗收或無異議,則視為自然合格。
二、違約責任:
a、甲方如不能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審定樣稿,由此耽誤完工時間,由甲方負責;b、甲方如不能按時付款,必須每日按總費用的3‰支付滯納金給乙方。c、乙方如不能按時完工,必須每日按總費用的3‰支付違約金給甲方。
三、如遇政府行為或不可抗拒等自然因素造成以上事項不能實施的。
甲方只需承擔通知乙方前的`直接損失,除此之外,甲方不需再承擔其它損失費用。
四、本合同書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且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在合作過程中由雙方本著友好公平的原則協商解決或對合同進行補充。 甲方:
簽約代表人:乙方: 簽約代表人:
單位合同 篇6
1995年4月,李先生被分配到一家集體企業。10多年來,李先生服從單位安排,在數個部門從事清潔、保安、銷售等工作。20xx年6月初,單位發了一個通知給李先生,里面寫到,單位和李先生的勞動合同即將在20xx年6月30日到期,因為李先生在單位工作已滿10年,單位愿意和他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由于單位存在債務問題,可能面臨倒閉,所以要求李先生和單位的另一家關聯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李先生收到這份通知后,馬上找單位人事部門,表示不能認同單位的處理方式,要求直接和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單位人事并沒有答應。20xx年6月25日,李先生以快遞的方式寄給單位一份申請,再次要求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后,李先生并沒有等到他所希望的單位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通知,而是在20xx年6月30日收到了單位發出的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且要求李先生在5天內到單位辦好離職退工手續。
于是,李先生拿著終止通知書,來到了勞動爭議仲裁委,要求單位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雙方觀點:仲裁委員會在開庭審理時,李先生出具了寄給單位的申請書以及快遞單,表明他已經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前,向單位申請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在單位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李先生也不想繼續為單位工作了。所以李先生不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是要求單位直接賠付違法終止的賠償金。
而單位答辯稱,單位已經通知過李先生和另一家關聯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李先生自己放棄簽訂的機會。所以單位在原勞動合同期滿時,通知李先生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符合法律規定的終止條件。
仲裁裁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后認為,李先生在單位工作已經滿10年,符合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在雙方勞動合同期滿前,李先生已經明確提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與李先生簽訂。而單位要求李先生與其他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現在單位拒絕和李先生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且以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為由,終止雙方勞動關系,違反法律規定。
最后,在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裁決,裁決單位支付李先生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實案實說: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顯然,本案中,李先生符合第一種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既然李先生符合訂立條件,單位就應當與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終止雙方勞動關系,就無法律依據了;如果單位仍以此為由終止勞動合同,就屬于違法終止。
對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本案中,單位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李先生可以要求單位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選擇要求單位直接支付賠償金。現在李先生主張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仲裁委員會予以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標準,《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又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以上兩個條款,明確了賠償金的支付標準。另外,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所以,本案中,以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總合計算,仲裁委員會裁決單位支付李先生27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單位合同 篇7
首先,用人單位有無提前一個月通知,如果是符合第39條規定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須提前1個月通知,如果是因出現第40條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的,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額外一個月的工資,即代通金。
其次,用人單位符合39-41條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計算方法: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是連續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再次,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單位需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標準”的賠償金,這里“經濟補償金標準”既不用分段計算,也不作年限的限制。 您可以先于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需注意,申請仲裁時間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結果不服可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法院起訴。
單位合同 篇8
【案例】
合同還沒到期,公司就通知本人走人?小丁就遇上了這樣的事情。
20xx年6月,小丁和一家醫藥公司簽訂兩年期勞動合同,但合同書上只有人力資源部經理的簽名,沒有加蓋公司公章。20xx年12月,人力資源部突然通知小丁,公司為提高效率要精簡人員,從下月起小丁就不用來上班了。
小丁以合同期限沒到為由與經理據理力爭。不料,經理卻說勞動合同上沒有公司蓋章,表明合同還沒有生效,公司可以隨時辭退小丁。
經理的說法是否有法律依據?勞動合同上沒有單位公章是否生效?小丁找到湖州市總工會職工服務中心咨詢。
【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根據這一規定,我們可以看到,用人單位蓋章并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
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可表示勞動合同生效。僅憑沒有蓋公章,就認定勞動合同沒有生效,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現實生活中,只簽字不蓋章或只蓋章不簽字的勞動合同也經常能見到,可分為以下3種情形:
其一,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為可直接視為該用人單位的行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即可證明該勞動合同有效。
其二,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的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根據《民法通則》第63條關于代理以及《合同法》第四十九條關于表見代理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完全有理由相信,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前得到過用人單位授權,他們的言行可以視為單位真實意思的表達。因此,一般情況下,他們簽字的勞動合同應認定有效。
其三,勞動合同上只有用人單位公章。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效力,可以代表法人意志,蓋了公章就等于該組織已承認這個合同。
協調期間,我們了解到小丁還填寫過一份入職申請單,上面有人事經理和法人代表的簽字確認,結合勞動合同書面上人事經理的簽字,我們認為雙方之前勞動合同有效。經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繼續履行合同至期限屆滿。
【提示】
為了減少不必要的糾紛,我們還是建議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用人單位既簽字又加蓋公章。在合同簽訂后,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6條“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向用人單位索要一份自己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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