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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合同

    時間:2024-07-25 23:41:38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精選】單位合同模板匯編5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單位合同5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選】單位合同模板匯編5篇

    單位合同 篇1

      茲有本單位職工_____,性別__,年齡___ ,工作崗位_____,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期限為__ 年,從___年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或_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合同法》第___條第___款第____項規定,本單位解除

      動合同。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合同法》第___條第___款第____規定,該職工與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為___年__月___日。

      該職工本單位工作年限為___年___個月,發給___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勞動者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單位合同 篇2

      一、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

      1、適用范圍: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適用于用人單位的全體員工

      3、適用程序:

      (一)經過工會程序。

      (二)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并送達解除決定。

      二、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

      1、適用范圍: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并非適用于所有員工,即排除以下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適用程序:

      (一)經過工會程序。

      (二)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并送達解除決定。

      三、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

      1、適用范圍: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并非適用于所有員工,a、即排除以下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b、即優先留用以下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c、必須符合的人數要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

      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

      3、適用程序:

      (一)提前3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二)認真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三)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裁員方案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實施步驟、依據的法律法規規定、經濟補償辦法等;

      (四)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

      律師建議:用人單位基于以上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對相關的諸如“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等事實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在對上述概念的解釋存在爭議時,用人單位切忌任意解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公平合同的原則,作出合法解釋和適用。

    單位合同 篇3

    借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

      地 址:________ 郵碼:____ 電話:________

      貸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

      地 址:________ 郵碼:____ 電話:________

      保證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

      地 址:________ 郵碼:____ 電話: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借款方為保證施工生產正常進行,向貸款方申請建筑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經貸款方審查同意發放,為明確各方權責,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合同規定____ 年貸款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 萬元,用于____ 。

      第二條 借款方和貸款方必須共同遵守貸款辦法,有關貸款事項按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貸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收利息,利率為月息____ ‰,超計劃貸款的超過部分利率為月息____ ‰,逾期貸款加計利息20%,挪用貸款挪用部分加罰利息50%。

      第四條 貸款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供應資金,貸款方如因工作差錯貽誤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損失時,應按直接經濟損失,由貸款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 貸款方有權檢查貸款使用情況。檢查時,借款方對調閱有關文件、帳冊、憑證和報表,查核物資庫存和施工生產情況等,必須給予方便。

      第六條 借款方如違反合同和貸款辦法的規定,貸款方有權停止貸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第七條 擔保方對借款方歸還貸款本息承擔責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償貸款本息時,擔保方應在接到貸款方還款通知后一個月內負責歸還。

      第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為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簽章各方各執一份。

    單位合同 篇4

      企業之間借款的詳細解讀及相關規定:

      一、有關借款的金融法律法規

      1.《商業銀行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2.《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3.《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8年7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五條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4.《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5.《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條

      “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6.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個問題第2條規定:

      “名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定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處以相當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

      7.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規定:

      “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依法向借款方收繳。”

      8.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

      “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于合同期限屆滿后,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條第(2)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的,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9.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3號)規定: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1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發[1991]21號)規定: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二、結論

      根據上面所引述的法律法規,可以很清楚的看到,企業之間的借款是不合法的,是不受到法律保護的。但公民(自然人)之間,公民(自然人)與法人之間,公民(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即民間借貸是合法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三、企業之間借款的法律后果

      企業之間到底借款被確認為無效,即不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9條又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由此,從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看,對借款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應依據以下原則處理:

      1.維護金融秩序原則:對于企業之間借貸關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金融信貸的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來認定其效力,對這類糾紛的處理,應當有利于維護金融信貸專營的秩序,有利于國家對資金市場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有利于引導企業正確使用資金。

      2.過錯責任原則:主要是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作為借貸標的物的資金被占用期間的損失,應當按過錯責任來承擔。

      3.公平原則:是指在案件審理期間,應當公平地保護雙方企業的合法權益,既要在明確責任的基礎上,使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損失的一方得到合理彌補,又不應使任何一方從無效借貸中獲得不應當得到的利益。

      根據以上原則,企業之間借貸關系被確認無效后,對涉及的借貸本金、利息及損失主要作如下處理:

      (一)對借貸本金的處理: 借貸本金作為無效借貸合同的標的物,必須全額返還給出借方,而不適用損害賠償予以替代。

      (二)對借款利息和損失的處理: 在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對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和利潤一般不予保護。

      在實踐中,對無效借款合同項下的利息的處理一直都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聯營糾紛解答》的規定,即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處以相當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

      其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于合同期限屆滿后,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條第(2)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的,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四、企業之間借款的稅務處理

      盡管在我國金融法律法規中,對企業之間的借款不作為合法行為,但根據現行相關文件規定,企業之間的借款及由此收取的利息或者資金占用費,視同金融業的貸款行為,應予以征收營業稅,而不論該等借貸行為是否與現行金融法規相符。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規定,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資金增值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xx]1007)中,又再次強調: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依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xx]84號)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所以,企業之間發生的借款行為所產生的利息,貸款人是需要繳納營業稅。對于借款人而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不超過規定限額的范圍內從所得稅前扣除。

    單位合同 篇5

      一、合同簽訂前應注意的事項

      在合同簽訂前,應對業主(發包人)及工程本身情況要做詳盡的調查。比如工程的真實 性、可靠性以及業主的資信情況,工程審批手續是否完備等等。只有在工程業主資信可靠、 工程合法、手續完備的條件下,與之簽訂合同,施工方的合同權利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1.對發包商主要應了解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主體資格,即建設工程相關手續是否齊全 。例如,建設用地是否批準是否列入投資計劃規劃、設計是否得到批準是否進行了招 標 等。二是履約能力,即資金問題。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在簽訂合同前 對發 包方主體資格的審查是簽約的一項重要的準備工作,將不合格的主體排斥在合同的大門之外 ,為將來合同能夠及時、正確地實施奠定一個良好的基礎。

      2.如果施工方施工的是分包工程,要嚴格審查發包人的項目是否是依法批準的合法項 目,發包人是否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了相應的經營資格和等級證書,審查發包 人簽約代表人的資格,審查工程發包人的履約信用等。

      3.對施工方的分包商主要了解的內容有:資質情況,施工能力,社會信譽,財務情況等 。

      二、合同簽訂階段應注意的事項

      1.合同價款約定清楚。

      (1)《協議書》中“合同價款”的填寫,應根據合同工程是屬于招標工程還是議標工程,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在協議書內約定。 (2)合同價格是雙方共同約定的條款,第一,要協議;第二,要確定。暫定價、暫估價、概算價都不能作為合同價款,約而不定的造價不能作為合同價款。

      (3)應當把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約定清楚。雙方應約定一個百分比系數,也可采用絕對值法。

      (4)對于風險范圍內以外的風險費用,應約定調整方法。

      (5)在施工過程中,會出現設計變更等情況,合同雙方都會簽訂補充條款,重新約定 合同價款。所以補充條款中一定要約定一句話:“此補充合同與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甲方簽署的工程量確認單十分重要,在合同糾紛中,法院可依據甲、乙雙方簽署的工程量確認單來確定爭議的合同價款。

      2.工期、質量、造價的約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內容。

      (1)實踐中關于工期的爭議多因開工、竣工日期沒有明確界定而產生。開工日期有“ 破土之日”、“驗線之日”以及“業主通知為主”之說,竣工日期有“驗收合格之日”、“ 交付使用之日”、“申請驗收之日”之說。無論采用哪種,均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并約定開工、竣工應辦理哪些手續,簽署何種文件。對中間交工的工程也應按上述方法做出約定。

      (2)目前在工程質量驗收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不再是工程質量評定的主體,竣工驗 收將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因此,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參加驗收的單位、人員、采用的質量標準、驗收程序、須簽署的文件及產生質量爭議的處理辦法等。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見的糾紛是對工程造價的爭議。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過程 中都不可避免有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和材料差價的發生,所以均難 “一次性包死,不作調整”。合同中必須對價款調整的范圍、程序、計算依據和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材料價格的 簽發、確認做出明確規定。如果是單價合同,必須明確單價所包含的工程量內容的清單。

      3.對工程預付款、進度撥款和竣工結算程序做出詳細規定。

      一般情況下,工程進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進度撥付,但如何申請撥付,需報何種文件 ,如何審核確定撥款數額以及雙方對進度款認識不一致時如何處理,

      往往缺少詳細的合同規 定,影響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對竣工結算程序的規定也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應特別注重工程撥款和結算的程序約定。 (1)填寫約定工程預付款的額度,應結合工程款、建設工期及包工包料情況來計算。

      (2)應準確填寫發包人向承包人撥付款的具體時間或相對時間。 (3)應填寫約定扣回工程款時間和比例。 (4)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時間與支付方式,以形象進度可選擇:按月計算、分段結算、 竣工后一次結算(小工程)及其他結算方式。 (5)工程進度款的撥付應以發包方代表確認的已完工程量,相應的單價及有關計價依 據計算。

      合同中對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應明確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進度款的時間和金額或合同價款總額的比例。若發包人不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執行,引起的工期順延可不 追究承包方的責任。承包方可以要求由于進度款或預付款付款不及時帶來的損失。

      4.總包合同中應具體規定發包方、總包方、分包方各自的責任和相互關系。

      盡管發包方與總包方、總包方與分包方之間訂立有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對發包方、總包方及分包方各自責任和相互關系也有原則性的規定,但實踐中仍常常發生分包方不 接受總包方監督,和發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撥款造成總包方對分包方難以管理的現象。因此,在總包合同中應當將各方責任和關系具體化,便于操作,避免糾紛。

      以上的行為時有發生,會造成資金管理混亂,三者的資金往來出現交叉,在工程竣工結 算時出現糾紛。如果發包方將工程款直接撥入分包方賬號中,總包方可以追認此款項,發包方必須將工程款撥入總包方賬號。如發包方不執行,總包方可起訴法院,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將工程款追回。

      但是一般情況下,以上情況很少出現,因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都是合同雙方之間有資 金往來和工作關系,只要在合同中與對方約定好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即可。

      5.明確規定監理工程師及雙方管理人員的職責和權限。

      建設工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包方、承包方、監理方參與與生產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 和管理人員較多,但往往職責和權限不明確或不為對方所知,由此造成雙方不必要的糾紛和 損失。合同中應明確列出對方派出的管理人員名單,明確其各自職責和權限,特別應將具有 變更、簽證、價格確定等簽認權的人員的簽認范圍、程序、生效條件等規定清楚,防止其他 人員隨意簽字,在最終結算時,雙方不認可,引起糾紛,給施工方造成損失。

      6.材料設備供應應約定清楚。

      (1)應詳細填寫材料設備供應的具體內容、品種、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 的時間和地點。

      (2)應約定供應方承擔的具體責任。

      (3)雙方應約定供應材料和設備的結算方法(可以選擇預結法、現結法、后結法或其 他方法)。

      施工合同規定是甲方供料,合同條款中必須約定材料的具體內容、品種、規格、數量、 單價、質量等級提供的時間和地點以及驗貨方式。如果沒有約定,工程質量由于甲方的供料 出現問題,會導致法律糾紛。雖然在法院審理中,法院會依據事實判定甲方的原因影響工程 質量,但是也讓施工方消耗時間,影響企業的效益。

      7.不可抗力要量化。

      施工合同《通用條款》對不可抗力發生后當事人責任、義務、費用等如何劃分均作了詳 細規定,施工方在簽訂合同時都認為不可抗力的`內容就是這些了。于是,在《專用條款》上 用“√”或填上“無約定”比比皆是。

      國內工程在施工周期中發生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等現象的可能性很少,較常 見的是風、雨、雷、震等自然災害,達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災害才能被認定為不可抗力,《通 用條款》未明確,實踐中雙方難以達到共識,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可能發生的風、雨、雷 、震等自然災害程度應予以量化。

      8.運用擔保條件、降低風險系數。

      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可以運用法律資源中的擔保制度來防范或減少合同條 款所帶來的風險。如施工方在向業主提供履約擔保的同時,業主也應該向施工方提供工程款 支付擔保。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為保證業主履行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由擔保人 為業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證業主支付工程款的擔保。業主支付擔保的擔保金額應與承包商 履約擔保的擔保金額相等,且不得低于合同總價與合同約定的進度款的差額,最低擔保金 額不得低于合同金額的10%。如果沒有約定擔保條款,一旦工程款不能及時撥付,會給承包 方帶來損失。

      9.違約條款就應注意:

      (1)在合同中首先應約定發包人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的違約應承擔的具體違約責任。

      (2)違約金與賠償應約定具體數額和具體計算方式,要越具體越好,具有可操作行、 以防止事后爭議。

      約定違約金是防止違約條款發生時,雙方發生糾紛。但是,雙方簽訂中約定了違約金條 款,但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 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之規定,雙方合同約定違約金數額為合同價款的2倍 ,明顯高于實際損失,應當根據本案情況適當減少。

      10.爭議應注意事項。

      填寫第37條款爭議的解決方式是選擇仲裁方式,還是選擇訴訟方式,雙方應達成一致意 見。有的工程選擇上級仲裁方式,有的工程選擇訴訟的方式,但盡可能選擇對施工方有利的 法院(有管轄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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