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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勞動合同

    時間:2023-04-15 10:06:15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最新勞動合同精選15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最新勞動合同,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最新勞動合同精選15篇

    最新勞動合同1

      甲方:

      乙方:

      單位名稱:

      姓名:

      法定代表人:

      性別:

      委托代理人:

      出生年月:

      廠址:

      家庭住址:

      所屬區:

      根據《XXX廠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和XXX勞動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雙方訂立合同如下:

      一、合同類別和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經雙方協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種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

      (二)無固定期限:自年 月日起。其中,試用期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時止。

      二、工作崗位

      1.甲方根據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并參照乙方的工作技能或特長,經考核后擇優上崗或安排適當的工作。上崗前應按照《XXX廠崗位聘用實施辦法》與所在部門簽訂上崗聘約。上崗聘約為本合同附件。

      2.甲方因生產和工作需要或根據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現情況,可調動乙方的工作部門工作崗位,在征求乙方意見時,如無特殊情況,乙方應以服從為原則。

      3.雙方有關崗位聘用、解聘等事中項按《XXX廠崗位聘用實施辦法》和《XXX廠職工下崗待聘的暫行規定》辦理。

      三、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1.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法規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為乙方提供良好的勞動環境和工作條件,加強對職工的安全、衛生和勞動保護,并根據生產和實際工作需要發給乙方必要的勞防用品和保健營養待遇。同時,對女職工應酌情實行特殊保護。

      2.甲方根據企業生產和經濟發展情況,不斷提高和改善職工生活福利待遇,并提供必要的集體生活設施和娛樂場所。

      3.甲方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對職工提供必要的專業技術培訓和業務進修條件,并進行政治文件學習、安全生產和廠規廠紀教育等。

      4.乙方有參加甲方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的權利。

      5.乙方上崗后應按照甲方的生產和工作要求,掌握本崗位的工作技能和操作規程,按質按量地完成各項規定的生產和工作任務,并接受甲方職能部門的有關考核。

      6.乙方在合同期內,應樹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主人翁精神風貌,維護企業聲譽,愛護集體財產。

      四、勞動報酬

      1.甲方實行該企業的內部工資分配形式并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按照崗位的勞動技能高低、工作責任大小、勞動強度和勞動條件優劣情況,確定不同工種的勞動報酬,隨著生產經營發展和經濟效益增長情況,逐步提高乙方勞動報酬和有關福利待遇。

      2.乙方工資、獎金、浮動工資、崗位工資、加班工資和相應的福利津貼等,仍按甲方現行的規定按月發放。

      3.乙方在生產或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特殊成績的,甲方可給予必要的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或晉級工資。

      五、福利待遇和勞動保險

      1.在勞動合同期間,乙方仍享受統一規定的有關津貼,物價補貼、計劃生育、住房補貼、養老保險、獨生子女費以及法定的公休節假日、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和甲方規定的職工休假等。

      2.在勞動合同期間內,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以及家屬勞保待遇等仍按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3.勞動合同期間,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有關待遇仍按國家現行的有關政策和本單位規章制度執行。對乙方的停工醫療期按《XXX廠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暫行規定》中的有關條款執行。

      4.被列入下崗待聘范圍的人員,其各種待遇按照《XXX廠下崗待聘的暫行規定》執行。

      5.乙方到達離退休年齡,其離退休待遇仍按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六、勞動紀律

      乙方在勞動合同期間內必須自覺地遵守國家的有關法規法紀、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如有違紀違章行為,甲方有權按有關廠規廠紀規定給予必要的處罰。

      七、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凡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即為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后可續訂勞動合同。

      2.合同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如發生特殊情況,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但必須辦理變更手續。

      3.職工到達規定的離退休年齡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時,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4.在勞動合同期間,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除屬《上海竟成印刷廠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中的第十六條第一、二、三、四款之外,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5.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乙方如屬《暫行規定》中第十六條規定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乙方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遇有《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7.乙方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遇有《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之一的,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8.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乙方人員,甲方根據《暫行規定》的有關條款辦理有關手續。

      八、違約責任

      1.在合同期內,甲方除《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乙方除《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外,均不得解除合同或自行離職,否則應支付違約金500元。

      2.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勞動合同,除遇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外,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后果和責任大小,給對方賠償經濟損失。賠償金額按有關規定或實際情況確定。

      3.凡由甲方出資對乙方進行培訓、學歷學習、進修或分房的人員,其有離職、調動或違約時,均按《上海竟成印刷廠關于職工在服務期內離崗及違約賠償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九、雙方需要約定的有關條款

      1.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2.本合同的有關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如與國家新頒布的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應按國家規定執行。甲乙雙方需要修訂或補充的,可協商修訂補充。

      十、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在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或企業調解不成三十日內,按規定向虹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本勞動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此合同一式兩份。企業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簽章): (蓋章或簽名)

      委托代表人(簽章):

      合同簽訂日期: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鑒證單位:

      鑒證日期:

    最新勞動合同2

      國務院決定對《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二、第五條修改為:“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三、第七條修改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

      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條修改為:“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難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適當延期;但是,事業單位最遲應當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最遲應當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本決定施行前,國務院1994年2月3日發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繼續有效。

    最新勞動合同3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甲方

      公司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冊地址 : 經營地址 :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家

      庭住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第三條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的以下工作:

      第五條 乙方的工作時間為 : 乙方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勞動合同法規定,具體日工作時間由甲乙雙方約定。

      第六條 乙方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后,甲方應當以貨幣形式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標準為每小時 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的周期不得超過15日。支付勞動報酬的其他約定 :以工作任務單進行結算。

      第七條 甲方應當按照增城市工傷保險的規定為乙方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八條 甲方支付的小時工資中已包含其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乙方可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自主參加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甲方依照國家和地方規定,為乙方辦理工傷保險和繳納工傷保險費,乙方在合同期內因工負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相關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衛生教育和職業培訓,并為乙方提供以下勞動條件: (1)提供住宿;(2)提供必要的勞動生產工具。

      第十條 勞動紀律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乙方應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可以隨時終止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支付的小時工資低于增城市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乙方有權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第十四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增城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勞動合同4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的類型為:________.期限為:________.

      使用提示:當事人可從下列類型中任選一種: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具體為:________.

      法規示要:

      《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

      第二條 本合同的試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使用提示:當事人雙方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在合同期限內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約定屬于選擇性約定。試用期內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但甲方解除乙方勞動合同須證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

      法規示要:

      1、《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錄用條件為:________.

      使用提示:如文化知識、身體狀況、勞動技能等。

      三、工作內容

      第四條 乙方的工作內容為:________.

      第五條 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誠信合理的原則,向乙方說明情況后,可以調動乙方的工作崗位。

      使用提示:甲方應以適當的方式向乙方說明新崗位的有關情況及調動的具體理由。

      四、工作時間和勞動條件

      第六條 乙方所在崗位執行________工時制,具體為:________.

      使用提示:

      現行法定工時制度分為: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當事人應明確選擇其中之一。

      執行標準工時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法規示要:

      1、《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七條 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告知義務,并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

      法規示要:

      1、《勞動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2、《勞動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3、《勞動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4、《勞動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以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并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向乙方發放勞防用品和防暑降溫用品。

      第九條 甲方應根據自身特點有計劃地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提高乙方思想覺悟、職業道德水準和職業技能。

      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五、勞動報酬

      第十條本合同的工資計發形式為:________.

      使用提示:企業工資計發一般有計時或計件兩種形式,當事人可從下列方式中任選一種:

      (一)計時形式。乙方的月工資為____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____元)

      (二)計件形式。乙方的勞動定額為________,計件單價為________.

      使用提示: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大多數從事此類崗位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

      法規示要:

      1、《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根據《上海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規定》第五條的規定,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一、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二、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三、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四、伙食補貼(飯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

      第十一條 甲方每月___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

      使用提示:甲方要建立健全工資管理制度,使用規范的工資單及簽收形式,作好各項必要的臺帳記錄。

      法規示要: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十二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的工資調整按照甲方的工資分配制度確定。

      法規示要: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十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工資報酬。

      法規示要:

      1、《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甲方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六、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四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乙方參加社會保險。

      使用提示:本市社會保險包括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小城鎮保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等類型,乙方有權了解甲方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

      第十五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工傷保險待遇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

      使用提示:甲方為乙方提供特殊待遇的,可在合同中另行約定。

      七、勞動紀律

      第十八條 甲方應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甲方應將各項規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者進行公示;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變更后,應及時告知乙方。

      法規示要:

      《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十九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二十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法規示要: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一條 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甲方解除本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甲方應當對乙方承擔本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第二十四條的約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使用提示:當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十、勞動合同的終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本合同期滿的;

      (二)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甲方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四)乙方退休、退職、死亡的。

      甲、乙方雙方實際已不履行本合同滿三個月的,本合同可以終止。

      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甲方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本合同可以終止。

      使用提示:當事人可以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但約定的終止條件不得與法律規定、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相同。

      第二十八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完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甲方不得終止本合同,但經雙方協商一致,并且甲方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本合同也可以終止。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時不屬于本合同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約定的,本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經濟補償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根據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乙方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

      (一)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的約定提出與乙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的約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約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約定解除本合同的;

      (五)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約定終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補償總額一般不超過乙方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但雙方約定超過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一條上條所稱的工資收入按乙方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乙方月平均工資收入低于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本單位工作年限,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第三十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約定解除本合同的,除按約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不低于乙方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十二、補充條款和特別約定

      第三十三條 乙方為甲方的服務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使用提示:用人單位可以和特定的勞動者(如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和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經協商一致后,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關于服務期、保守商業秘密的相關內容,也可另行通過專項協議的形式約定更為詳細的內容。

      法規示要: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

      第三十四條 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提前______月通知甲方,在此期間,甲方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法規示要: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商業秘密進入公知狀態后,保密條款、保密協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第三十五條乙方的競業限制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競業限制的范圍為____________.在競業限制期間甲方給予乙方一定經濟補償,具體標準為____________,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__.

      法規示要: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的范圍僅限于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最長不超過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的,不得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十三、違反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承擔違約金為____________.

      第三十九條 乙方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應承擔違約金為______.

      使用提示:上述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僅適用當事人有服務期約定或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情形。

      法規示要: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

      十四、其他

      第四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者有關勞動標準的內容與今后國家、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勞動合同5

      編號

      甲方(用人單位):

      住 所:

      性 質 :

      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

      現 住 所:

      戶籍所在地: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緊急聯絡人及連絡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規、規定,按照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其中 年月日至 年月日為試用期,期限為個月)。

      二、工作崗位

      甲方根據工作任務需要安排乙方在部門承擔 崗位工作任務,乙方的工作地點為:甲方總部或甲方的各部門、營業網點、分支機構。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

      實行8小時工作制(包括用餐時間)。鑒于甲方所處行業的性質,如果甲方根據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乙方應予配合。甲方將支付加班工資。

      四、 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1、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2、甲方根據乙方工作崗位的實際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3、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乙方參加必要的業務知識培訓。

      五、 工作報酬

      1、甲方每月16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除業績獎金25日前支付外)。遇節假日,提前或推遲不超過兩天。

      2、乙方基本工資標準為 元/月。

      4、甲方將依據公司薪酬制度和考核對乙方工資進行計算和調整。

      5、乙方依法享有婚假、產假、喪假等假期期間,甲方按約定標準支付工資。

      六、 工作紀律、獎勵和懲處

      1、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教育。

      3、甲方按有關規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實績、貢獻大小給予獎勵。

      4、乙方如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甲方按有關規定經予處罰。

      5、乙方承諾提交給甲方的學歷、身份…等個人資料真實有效,如有隱瞞事實或虛構欺詐行為,一經查實,甲方可當即解除與乙方的勞動關系,并可索取相應賠償。

      七、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方依照政府規定為乙方購買社會保險費;

      2、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終止和解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至五十條的規定執行。

      九、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甲乙雙方單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其它事項

      1、乙方充分了解甲方的行業特點,清楚在春節、情人節、婦女節、母親節、教師節、七夕節等節日期間勞動強度很大,將影響到正常休息休假。乙方承諾在上述節日期間服從甲方工作安排,協助甲方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甲方承諾對乙方該段時間的超額付出給予相應的補償。

      2、乙方已充分了解甲方的行業特點,承諾在每年九月至次年三月期間非特殊情況不申請離職。

      3、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間不得另外從事任何兼職的工作,若違反,甲方有權扣除乙方的效益獎金,并對乙方進行解聘。

      4、商業秘密

      1)乙方必須對甲方限制明確范圍的商業秘密進行保密。不得泄露技術成果、發展計劃、經營策略;未經公司允許不得帶客人參觀公司及作業場所;未經公司批準不得隨意發出報價和泄露公司客戶資料。違反前述規定,將受到公司行政處分,并根據損失大小與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應愛護甲方的財產,并且在本合同期限內及期滿后任何時候,對于與甲方產品的生產或開發管理方法、推銷計劃、服務等與甲方有關的一切其他專有的和保密的資料嚴加保密。

      3)在與甲方終止聘用關系后 年內,乙方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在甲方有經營網點的城市從事與甲方有競爭的任何業務活動。乙方違反此項約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甲方造成的損失并支付違約金壹萬元。

      十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依照國家規定處理。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規定執行。

      十一、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公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最新勞動合同6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保證向對方提供的與簽訂、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信息真實、有效。

      2、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

      4、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

      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②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③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日起至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ǘo固定期限:自年 月日起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其中試用期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ㄈ┮酝瓿梢欢ǖ墓ぷ魅蝿諡槠谙。自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

      甲方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體狀況、工作能力和表現,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下第 種工時制。

     。ㄒ唬藴使r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為 (不超過八小時),每周 (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如屬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延長時間的情形,則不受前述限制。

      (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三)不定時工作制。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時制的,甲方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后實行,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乙方意見的基礎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流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工作和休息方式,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

      第五條 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沒有安排補休的,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甲方應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七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八條 乙方所在崗位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為

      第九條甲方將采取以下職業危害防護措施:

      第十條 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一條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十二條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五、勞動報酬

      第十三條 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

      第十四條 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資形式:

      (一)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 、 、 ;其標準分別為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二)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約定為

     。ㄈ┠晷。乙方的年薪按照甲方依法制訂的薪酬制度確定,甲方每月預付乙方薪酬元。

     。ㄋ模┢渌べY形式。具體約定可在本合同第條中明確。

      第十五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 日,不得克扣或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第十六條 乙方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延長日工作時間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乙方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工作在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條第一款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乙方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七條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月的,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應按不低于當地失業保險標準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費。

      第十八條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時到次日6時期間工作的,每個工作日夜班補貼為元。

      第十九條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喪假等假期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的標準,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

      六、社會保險

      第二十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具體繳納比例和方式為:

      (一)基本養老保險由甲方按單位繳費基數20 %的比例、乙方按個人繳費基數 8%的比例繳納;

      (二)基本醫療保險由甲方按單位繳費基數%的比例、乙方按個人繳費基數 %的比例繳納;

     。ㄈ┦I保險由甲方按單位繳費基數2 %的比例、乙方按個人繳費基數1 %的比例繳納;

     。ㄋ模┕kU由甲方按單位繳費基數 %的比例繳納,乙方不繳納;

     。ㄎ澹┥kU由甲方按單位繳費基數 %的比例繳納,乙方不繳納。

    最新勞動合同7

      甲方(單位)名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方因生產經營(工作)需要與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一致同意簽訂(續訂)如下條款,用書面勞動合同形式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 勞動合同期限

     。ㄒ唬┍竞贤谙逓楣潭ㄆ谙,自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為期_________年,其中試用期_________個月。合同期滿,合同終止。如甲方生產經營(工作)正常,雙方都能認真履行勞動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辦理勞動合同續訂手續。

     。ǘ┍竞贤谙逓闊o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終止。

     。ㄈ┍竞贤谙逓橥瓿蒧________任務為期限,自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該任務結束時終止。

      二 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經營(工作)需要,安排在_________崗位工作。工作地點:_________。甲方因生產經營(工作)變化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或生產經營(工作)任務。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崗位(職責)責任書》,作為《勞動合同書》的附件。

      三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ㄒ唬┮曳皆诩追焦ぷ髌陂g,根據其所在崗位要求,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相應的定時工作制□ 不定時工作制□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ǘ┏秳趧臃ā芬幎ú皇芟拗频那樾瓮,甲方因生產經營(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可安排乙方加班加點,并按規定標準給予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且日加班不超過3小時,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

     。ㄈ┮曳皆诼毱陂g,甲方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生育假.探親假.婚喪假.工休假等節假日安排乙方休假。

      四 勞動報酬

     。ㄒ唬┘追桨幢締挝籣________薪酬方案的工資標準,按計時工資□ 計件工資□ 崗位工資□ 績效工資□ 工資的標準,用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乙方本人。每月(件)現定為_________元,以后按國家規定.甲方經濟效益情況和薪酬方案晉升乙方工資,提高工資水平。

      (二)乙方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低于_________縣(市.區)最低工資標準,且不低于甲方與工會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工資集體協議的規定。乙方享有與甲方其他職工同樣晉升.調資的權利。

      (四)乙方的獎金.津貼.補貼按有關規定執行,加班工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規定支付。

     。ㄎ澹________

      (六)_________

      五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ㄒ唬┰诤贤趦,甲乙雙方每月按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乙方依法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由甲方在乙方的工資中代扣代繳。

     。ǘ┰诤贤趦,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時間長短確定醫療期,具體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乙方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醫療待遇等按有關規定辦理。

      (三)在合同期內,乙方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遺屬補貼,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辦理。

     。ㄋ模________

      (五)_________

      六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方必須按乙方所任工作需要,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的工作場地.生產工具.材料.安全保護設施.防護用品.衛生條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對從事_________職業危害作業的乙方,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有權拒絕執行,并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七 勞動紀律

      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地方法規.規章.政策,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八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ㄒ唬┙浖滓译p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ǘ┘追接邢铝星樾沃坏,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變更、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范本(20xx年)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作如下變更:

      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鑒證人:(簽字蓋章)

      鑒證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注:變更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鑒證機關各一份。

      變更、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說明

      勞動合同變更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變動,雙方按變更后條款執行。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是指發生法定事由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事由以后,勞動合同不再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變更、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第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②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①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③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六,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但在試用期內的,或者發生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以及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等情況時,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合同。

      第七,終止和解除合同后,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第八,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第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

    最新勞動合同8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二、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三、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四、將第九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決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xx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 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 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勞動合同9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所在地址:

      性別:

      所有制性質:

      身份證號碼:

      法定代表人:

      現居住地址:

      甲方招用乙方,與乙方建立勞動關系。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項確定。

      1、本合同為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在本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為 個月,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無確定終止時間。

      3、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第二條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崗位(工種)工作,乙方工作地點在 。乙方應完成崗位(工種)所承擔的生產(工作)內容,具體要求是:

      第三條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甲、乙雙方約定實行以下第( )項工時制度:

      1、標準工時工作制;

      2、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

      對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的,甲方應當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在完成工作任務的同時,確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

      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周期內,平均日、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總實際工作時間應不超過總法定工作時間,超過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乙方依法享受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和雙方約定的各項休假權利。

      第四條 勞動報酬

      1、甲方應依法制訂有關工資分配和調整、獎金發放、津貼補貼標準等勞動報酬分配規定,雙方協商確定乙方勞動報酬。每月甲方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為 元,并根據內部相應規定調整。在試用期內乙方每月的勞動報酬為 元。

      2、實行年薪制的,年薪為 元。實行計件工資制的,按照合理制定的計件單價計算工資;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安排工作的,根據有關規定以不低于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工資。實行其他工資制的,按照規定或約定方式支付工資。

      3、甲方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勞動報酬,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甲方應制發勞動報酬支付表,并向乙方提供個人勞動報酬清單。

      4、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甲方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在崗月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若乙方沒有提供正常勞動,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社會保險

      1、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五項社會保險費用。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2、甲、乙雙方依法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第六條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等規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設備和勞動防護用品及其它勞動保護條件。

      甲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并如實告知乙方有關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對于具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 (工種),甲方必須采取符合國家職業衛生要求的預防措施、防護設施;對于乙方從事具有職業病危害(如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有毒有害的物質)崗位(工種)的,甲方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如實告知其職業病情況,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終止

      1、甲、乙雙方按照本勞動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2、本勞動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即有效期限內),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雙方各執一份。

      3、甲、乙雙方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均應執行《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4、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八條 法律責任

      甲、乙雙方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七章規定情形的,雙方分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甲、乙雙方可以就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事項進行約定)

      第十條 勞動爭議處理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或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協商不成或不愿調解的,可以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蓋章):

      或委托代理人簽名(蓋章):

      合同訂立日期: 年 月 日

    最新勞動合同10

      A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所有制性質: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B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B方為A方城鎮(農民)合同制職工,并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第_________款確定: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ǘ┍竞贤瑸闊o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之日起至之日止(起訖時間必須明確具體)。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

      B方同意按A方生產(工作)需要,在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AB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A方應為B方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B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四、勞動報酬

      B方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間的月工資為_________元;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滿的定級工資為_________元。

      B方月工資為_________元。

      工資發放日為每月_________日,A方不得無故拖欠。

      B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A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五、勞動紀律

      AB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A方應依法制定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B方應服從A方的管理。

      六、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

     。ㄒ唬┚哂邢铝星樾沃,經AB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B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的。

     。ǘ〣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A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A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ㄈ┚哂邢铝星樾沃坏模珹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B方本人:

      1、B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A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B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B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經AB雙方協商又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AB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A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達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ㄎ澹〣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三)、(四)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B方可以隨時通知A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A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A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4、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A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B方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的;

     。ㄆ撸┙汚B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ò耍┍竞贤跐M或者AB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應當即行終止。由于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七、社會保險和福利

     。ㄒ唬〢B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期足額繳納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B方個人繳納部分,由A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二)B方的公休假、午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B方生活補助費(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的發放等,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A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三)B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ㄋ模〣方患病或負傷的醫療期及其待遇、B方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待遇等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A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由于AB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ㄈ〢B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九、B方在職期間(含轉崗),由A方出資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當B方在A方未滿約定服務年限解除本合同時,A方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培訓費(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計收賠償金,其標準為每服務一年遞減實際支付的培訓費總額的_________%。

      十、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A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相抵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A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十二、本合同依法訂立后,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十三、本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AB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AB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AB雙方各執一份,鑒證機關存檔一份。

      A方(蓋章):_________ 鑒證機關(蓋章):_________

      鑒證編碼:_________

      B方(簽名):_________ 鑒證人員(蓋章):_________

      合同訂立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鑒證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最新勞動合同11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電話:

      乙 方:

      年齡: 性別:

      戶籍所在地: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 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自____ 年__ 月__ 日起至____ 年__月__ 日止。

      二、 工作地點

      甲乙雙方約定勞動合同履行地點為: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三、工作崗位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 工作,乙方應按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務。

      四、工作時間

      乙方在甲方每周工作___日,每日平均 小時。

      五、勞動報酬

      1、乙方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作后,甲方按工作時間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小時工資報酬不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的周期不超過15日。

      2、支付報酬的其他約定: 。

      六、社會保險

      1、 乙方采用下列第( )方式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

      (1)、以自由職業者身份參加社會保險。

      (2)、委托第三方代辦社會保險。

      2、甲方為乙方繳納工傷保險,乙方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七、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 甲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品。

      2、 乙方應遵守甲方安全衛生和生產操作規程,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3、 乙方因工負傷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 本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本合同的內容可以變更或解除。

      2、 本合同期滿,一方希望續訂合同的,應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前日與對方協商續訂。

      3、 雙方任何一方都可隨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九、勞動爭議的處理

      甲已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已雙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條 其他事項

      一、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有抵觸的,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的企業勞動合同范本

    最新勞動合同12

      甲方(用人單位):

      名 稱

      經濟類型

      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

      電 話

      地 址

      乙方(勞動者):

      姓 名

      性別

      年齡

      文化程度

      身份證號碼

      就業證號碼

      地 址

      甲乙雙方根據《勞動法》及《寧夏回族自治區外來勞動力就業管理辦法》規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最新的勞動合同范本。

      一、合同期限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或 工作(工程)結束止。

      二、工作內容

      甲方分配乙方在 崗位擔任 職務(工種)。在正常情況下乙方必須完成生產(工作)任務,具體生產(工作)任務為:

      三、工作時間

      1、甲方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工作制,如實行綜合計算工時或不定時工作制,由甲方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實行,合同范本《最新的勞動合同范本》。

      2、因生產經營需要,經協商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甲方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日加班不超過3小時,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

      四、勞動報酬

      甲方按月足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每月 日為發薪日;工資制度和分配形式按下列第 項執行;

      1、實行計時工資制,乙方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每日工資 元,每月工資 元;

      2、實行計件工資制,具體標準為 。

      3、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每月應支付給乙方不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勞動保險

      1、甲方和乙方按照自治區和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養老等社會保險費。

      2、乙方患病、工傷、致殘、死亡等待遇,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乙方的勞動保護、安全衛生及紀律獎懲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七、 違約責任

      1、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嚴格履行。

      2、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除全額支付工資外,還需給乙方加發經濟補償金。

      3、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賠償相關損失。

      八、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雙方均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本合同雙方簽訂后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鑒證,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 (簽章):

     。▎挝回撠熑耍

      年 月 日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鑒證機關(章): 鑒證人(簽章):

      年 月 日

    最新勞動合同13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勞動合同管理,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權

      利和義務,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以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的相關行政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分級管理體制負責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基層勞動保障機構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工作。

      第六條 各級工會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情況進行監督,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內,應當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勞動用工備案。勞動用工備案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向其收取抵押性錢款、物品或者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以及要求提供擔保。

      第十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可以了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查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第十一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代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因特殊原因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不能簽字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代簽。

      實行租賃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用人單位,依據租賃合同或者承包合同,承租人或者承包人為出租人、發包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被委托人時,可以代表出租人、發包人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合同生效時間。沒有約定生效時間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聘用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應當與其簽訂書面聘用協議。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除應當具備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條款外,還可以訂立以下條款:

      (一)試用期;

      (二)培訓;

      (三)保密事項;

      (四)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五)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申請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

    最新勞動合同14

      ____(聘方)聘請____(受聘方)為外籍工作人員(或____語教師),雙方本著友好合作的精神,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聘期為__年(學?砂磳W期、學年定),自__年__月__日到職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離聘之日止。

      第二條 受聘方的工作任務,商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應按時、按質完成以上工作任務。聘方應為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受聘方在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聘方應予采納。雙方應積極合 作。

      第三條 中國政,府法定的工作日為:每周六天,每天八小時(教師按周課時填寫)。

      第四條 聘方每月付給受聘方工資人民幣____元,并按附件規定提供各項生活待遇。

      第五條 受聘方應遵守中國政,府的法律、法令、有關規定和聘方的工作制度。

      第六條 雙方均不得無故提前終止合同。受聘方如中斷合同,必須在離華前一個月向聘方提出書面申請,未經聘方同意,受聘方仍應照常進行工作。聘方 自同意之日起的.兩周后,停發工資,并停止提供受聘方及其家屬的有關生活待遇,回國的一切費用自理。

      受聘方違犯中國政,府法令,聘方有權提出解聘。自提出解聘之日起一個月內工資照發,但受聘方應在此期間內安排回國。聘方負擔受聘方及其家屬在中國 境內的旅費,國際旅費自理。

      對瀆職的受聘方,聘方有權提出解聘,自提出解聘之日起一個月內,安排受聘方回國。受聘方及其家屬回國的旅費,由聘方支付,其它一切費用自理。

      第七條 受聘方因健康原因,經醫生證明連續病休兩個月后仍不能繼續工作,聘方有權提出提前終止合同,并根據受聘方的健康狀況,于一個月內安排其 回國。聘方提供受聘方及其家屬回國的飛機票和負擔按規定限量的行李托運費。

      第八條 本合同自聘期開始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如要求延長聘期,均應在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向對方提出,由雙方協商確定,并另簽延聘合同。延聘合同 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本合同的各項條款在延聘期內繼續有效。雙方均未提出延長聘期或一方不同意延長聘期時,本合同期滿即失效。

      第九條 本合同在執行中如有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條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文(外文略)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聘方____(蓋章)

      受聘方____(簽字)

      __年__月__日

    最新勞動合同15

      一、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章特別規定

      第一節集體合同

      第二節勞務派遣

      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二、法條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五條 國家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準,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系,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條 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主義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

      第七條 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

      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第八條 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

      第九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

      第二章 促進就業

      第十條 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

      國家支持勞動者自愿組織起來就業和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就業服務。

      第十二條 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第十三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第十四條 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就業,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20xx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三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定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定;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又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定。

      第三十四條 集體合同簽定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條 依法簽定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章 工 資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抱國務院備案。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五十三條 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五十五條 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第五十六條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五十七條 國家建立傷亡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h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四條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八章 職業培訓

      第六十六條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采取各種措施,發展職業培訓事業,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職業培訓納入社會經濟發展的規劃,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進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第六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第六十九條 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度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第九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并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十五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第七十六條 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修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勞動爭議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八十條 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又工會代表擔任。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八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第八十四條 因簽定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

      第八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有權進入用人單位了解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必要的資料,并對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必須出示證件,秉公執法并遵守有關規定。

      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十八條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于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律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九十二條 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 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第九十七條 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第一百零一條 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形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 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處罰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一百零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法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步驟,抱國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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