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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用期合同

    時間:2023-04-10 19:39:21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熱】關于試用期合同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于試用期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熱】關于試用期合同

    關于試用期合同1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對對方的考察期。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作出了新規定:

      一是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是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是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關于試用期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定及制度,并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發放。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5日左右發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個月時,按月工資比例折合實際工作天數計算。若工資發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七個工作日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論處。

      八、乙方如在報到后工作時間不滿一月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被甲方解雇,甲方將扣除招聘、培訓等費用后,按照800元/月的標準發放報酬。

      九、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并予以解雇,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或計件工資總額),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十、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并予以解雇。乙方應對甲方造成的損失予以全額的賠償責任。

      十一、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二、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并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且繳納養老保險。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將予以解雇或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

      十三、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起生效。

      十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日期:

      日期: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關于試用期合同3

      “試用期”是伴隨著勞動法的出臺而出現的。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的現象原來比較普遍,《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因為存在不簽勞動合同就要支付雙倍工資的問題,因此,用人單位對此比較重視,紛紛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但是實踐中,沒有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是有很多。

      很多未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普遍認為既然是試用期,等試用了以后再簽也不遲,不試用怎么知道員工是否是單位需要招聘的人呢。這種認識和想法是錯誤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未訂立勞動合同,也就不存在試用期。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試用期一般是規定在勞動合同里面的,如果在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那么試用期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該如何明確呢?發生爭議后該怎么解決呢?所以,在試用期間就是要簽勞動合同的。

    關于試用期合同4

      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身份證號:

      乙方家庭住址:

      為了便于甲方投資經營的蘆山縣科龍農牧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農產品銷售點能夠順利運營,甲方決定聘請乙方作為該店的營業員,根據經雙方友好協商,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達成協議條款如下,以共同遵守:

      一、協議期限

      協議有效期自20____年__月__日至20____年__月__日止。協議期滿即終止執行。因工作需要,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條件下,可續訂。

      二、工作崗位

      經雙方協商,乙方在協議期內于甲方經營的蘆山縣科龍農牧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農產品銷售點內從事營業員工作。

      三、工作時間

      1、上班時間:夏季早班:早上7.00-13.00,晚班:13.00-19.00。冬季早班:早上7.30-13.00,晚班:13.00-19.30。

      乙方每月休假2天,時間由本人定,但需提前告知甲方,且店鋪人員不能同時休息。

      2、國家節假日正常上班。

      四、協議報酬

      1、試用期工資為1300元/月,社保補助500元/月。試用期間乙方沒有任何福利和待遇。工作時間不滿一周不計發任何工資;滿一周又不滿一個月,工資以30元/天計算。

      五、協議紀律

      1、員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員工如毀損或遺失店鋪貨物的,依市場價格予以賠償甲方;

      3、盤點少貨的',由乙方按照丟失貨品的賣價的8折賠償給甲方;

      4、員工不得私自銷售與本店無關的任何產品,每發現一次罰款500元;

      5、員工不得低于標價或高于標價銷售店內產品,每發現一次罰款500元;

      6、員工須做好每次銷售記錄,做到日清日結,并自覺接受甲方監督;如乙方有賬目差錯,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若發現乙方__污挪用銷售款的,按__污挪用的10倍賠償甲方,并解除協議。

      7、乙方與客戶結算時,注意查驗客戶錢幣真偽,一旦收到假幣,乙方須承擔100%的損失;

      8、乙方必須加強防火防盜安全意識,杜絕一切安全隱患。不得使用電磁爐、電烤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切記做到人離電關,火熄氣關,保障自身及其客戶安全;

      9、乙方保證店鋪必要的經營、生活用電,杜絕浪費。

      10、乙方須每日做好店鋪的清潔整理工作,保持展柜、櫥窗、貨物、衛生間的干凈衛生;

      六、其他

      1、試用期間,乙方應遵守甲方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如有違反,將按制度進行處罰。

      2、法律效力

      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簽約雙方已讀懂并接受上述條款的約定,現自愿簽字確認。

      甲方:___________(簽字)乙方:___________(簽字)

      電話:電話:

      日期:日期:

    關于試用期合同5

      XX同志系我單位員工,性別,身份證號, 年月日參加工作,年月 日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試用期勞 動合同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協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

      □2、協商一致解除(由個人提出)

      □3、勞動者單方解除

      □4、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5、用人單位裁員

      □6、因用人單位違法,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7、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8、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

      □9、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單位決定從 年月日起與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 元人民幣,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我單位依法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 元人民幣,工資發至年月 日,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年月 日

      用人單位簽字:

      年月 日

      

    關于試用期合同6

      20xx年試用期合同

      甲方:簽定日期:---------------

      乙方:編號:----------------

      根據國家和本地勞動管理規定和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按照甲方關于公司新進各類人員均需試用的精神,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試用合同。

      一、試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期為個月。

      二、試用崗位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請乙方在工作崗位。

      三、試用崗位根據雙方事先之約定,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元,該項報酬包括所有補貼在內。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 甲方的權利。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有權對乙方違法亂紀和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對試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或不符合錄用條件,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2.甲方的義務。為乙方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按本合同支付給乙方薪金;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 乙方的權利。享有當地政府規定的就業保障的權利;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對試用狀況不滿意,請求辭職的權利。

      2. 乙方的義務。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范的義務; 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如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不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員工業績突出并對公司有重大貢獻,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乙方被正式錄用,方可辦理各項保險手續,試用期乙方不享受各項保險。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現,可以要求甲方獎勵; 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處理。本合同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日期:

    關于試用期合同7

      今年9月,小張從一家國企跳槽到某私營企業。當初,該私營企業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稱,進公司后馬上簽訂勞動合同。上班后,小張提出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卻稱,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待試用期滿后再簽訂勞動合同。不知公司的這種做法合不合理?一般來講,公司對新進的員工都有一個試用期,但該私營企業還有見習期,不知道試用期跟見習期有什么不同?

      以試用期為由不簽勞動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由于現在找工作比較困難,很多企業,特別是一些私營企業,利用勞動者的勞動法律知識欠缺,常用“試用期”來蒙人,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以達到隨時解聘員工和在發生勞動爭議時使員工手無“憑據”的目的。

      事實上,《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這就是說,無論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也無論勞動合同有無固定期限的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企業應當最遲在員工開始為企業工作時就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是在試用期滿后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的好處在于,使員工在提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訴訟時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和雙方約定的`工資待遇、勞動崗位和職責、勞動條件等內容,有利于明了和維護員工和企業的權益。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試用期內,假如員工或用人單位想辭職或解聘員工時,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是不一樣的。主要表現在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則需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至于見習期與試用期的區別在于,見習期是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不是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招收應屆畢業生后,原則上都要安排見習,期限為一年。見習期滿如果合格,則對該職工辦理轉正手續,為其評定專業職稱,聘任相應職務,確定工作崗位。勞動部在1996年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時也以復函的形式規定“關于見習期與試用期。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從性質上看,見習期也是一種試用期。

    關于試用期合同8

      試用期總讓人有些不安全感:到底什么時候才能轉正?公司延長試用期怎么辦?公司能隨意辭退試用期員工嗎?試用期期間能請假嗎?在試用期離職的話,應 該提前多長時間向公司正式提出呢?千萬不要因為身在試用期,就如履薄冰地什么都不敢問,什么都不敢爭取。每一次跳槽,都意味著要開始一段新的試用期!

      Q1:試用期到底應該多長:一個月?二個月?六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HR 總監:在早先前某調查中,92%的受訪者都表示自己所在企業約定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超過6個月的有6%。但具體計算試用期,還是要依據所簽訂的 勞動合同期限來設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中的“以上”包含本數,“不滿”不包含本數。即,若是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的,試用期可約定為二個月,但不 能超過二個月。

      需要注意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還要注意的是,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僅約定試用期的,則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應計為勞動合同期限。

      Q2:試用期內如被公司調崗,還要重新設置試用期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HR 總監:試用期是與公司在勞動合同上協商確定的,如果試用期已經過了,調換工作崗位,不能重新設立試用期。如果在試用期內調整了工作崗位,之前已經消耗的試 用期不用重新再來一遍,只要繼續履行剩余試用期即可。如果因為調換了部門,雙方協商一致,依法變更試用期長短的話,之前已經履行的部分試用期也不用重新計 算,而是按新的試用期長短履行剩余的試用期。

      Q3:總公司、子公司的試用期是通用的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HR 總監:《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只能設立一次試用期。這意味著,如果勞動者離職后,過了一段時間再次入職,哪怕做不同的工作崗位,也不能 再設立試用期。同樣,如果在法人實體上不是同一用人單位,在原單位辦理了離職手續,在新單位辦理錄用手續的,即使他們是關聯公司,新單位可以設立試用期。 但要注意,關聯公司中,必須都是獨立的法人,分公司不屬于獨立法人,不可以利用這種方式設立試用期。

      Q4:試用期離職需要提前幾天告知?

      根 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 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 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HR總監:依此規定,勞動者若是想在試用期內“跳槽”,必須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 除勞動合同,不能隨時卷鋪蓋就走人。如果要留下良好的職業口碑、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應估算你手頭的工作,盡量留出足夠的工作交接時間。不過依據《勞動合 同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支付勞動報酬、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或者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 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Q5:試用期內公司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注: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 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第一項:“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條第二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HR 總監: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在這種 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話,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到 底怎么樣才是“不符合錄用條件”?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若沒有向求職者明確公示求職者所在崗位存在著哪些情況或條件符合解除合約的未錄用條件,那么企業 則不能以“不符合條件”為由隨意解除合同。若企業違反相關規定,求職者可攜相關有效的證據至有關部門進行申訴,并獲得補償金。

      用人單位若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業本身經濟性裁員等重大變動而辭退試用期員工的話,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Q6:試用期內可以休假嗎?

      HR 總監:假期分很多種,法定年休假、病假、婚假、產假等屬于國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假期,試用期員工有權享受。不過法定年休假有單位安排的特點,假設試用期過 后,員工仍然有機會使用年休假的,單位有權拒絕員工在試用期內休年休假的請求。至于事假等非法定假期,單位有權利拒絕試用期內的員工請假。

      Q7:員工在試用期內長病假,企業可以延長試用期嗎?

      HR 總監:試用期必須約定在勞動合同中,沒有勞動合同,或者口頭約定的試用期都不作數。至于試用期內病假比較多,是否可以延長試用期,要看兩個方面。一是法律 規定的試用期上限。一年的勞動合同只能設立兩個月的試用期,那就不能再延長。如果是三年勞動合同,試用期上限是六個月,那就看第二個方面:雙方協商一致。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試用期作為勞動合同的條款之一,也可以變更,因此,在不突破法律上限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延長試用期。

    關于試用期合同9

      試用期的相關約定:

      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證。

      根據勞動保障部《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勞動合同無效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用人單位如何賠償?

      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包括: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關于試用期合同10

      甲方: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個月,自__年__月_日至__年_月_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_____元(含養老、醫療、住房公積金)。試用期滿后,并經考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1)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2)在試用期間,乙方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3)試用期間,乙方由于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2、甲方的義務

      (1)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2)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1)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2)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3)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2、乙方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2)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范的`義務。

      (3)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1)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1)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2)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3)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簽字:

      簽約日期:___年___月___日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

    關于試用期合同11

      所謂試用期,又叫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系。《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是,只要協商約定試用期,就必須遵守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根據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要執行以下六點規定: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企業給員工調換崗位不能再設試用期。另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有的企業招來新員工后不簽訂合同,只簽訂一個試用期合同,新員工通過了試用期,企業認為新員工合格,再簽訂正式合同,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企業與員工簽訂了幾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試用期合同視為正式合同。也就是說,只要簽勞動合同,就必須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勞動合同里面約定前幾個月是試用期,而不能說先簽一個試用期合同,再簽正式合同。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另外,《勞動合同法》也對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做了界定。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個條款規定得很明確,即企業支付給在試用期的員工的工資不低于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資的80%。這是對員工試用期工資權益的保護。

    關于試用期合同12

      一、《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時間相關的條款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二、《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合同相關的條款

      第十九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工資相關的條款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四、《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辭退相關的條款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關于試用期合同13

      199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是“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關于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20xx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在此在此框架內對勞動合同試用期進一步細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

      一、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四、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六、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七、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關于試用期合同14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法試用期辭退案例分析:

      不久前,家住梁園區的劉先生向記者反映,20xx年7月10日,他被市內的一家廣告公司聘用,當時公司告知他有3個月的試用期,但是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20xx年9月15日,公司通知他,由于他在試用期表現不佳,所以公司決定辭退他。劉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在試用期內他確實努力工作而且也圓滿地完成了公司交給的.任務。隨后記者來到劉先生所在公司采訪,該公司負責人表示,因為劉先生在3個月的試用期內表現不佳,公司研究后決定對他予以辭退,公司沒有和他簽訂勞動合同,因他自己表現不好公司也不可能給他任何賠償。

      對于劉先生的遭遇,記者采訪了本報法律顧問、河南保航律師事務所王建律師,王律師說,由于公司與劉先生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所以公司與劉先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是無效的。公司應當在聘用劉先生一個月內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由于公司截止到9月15日仍未與劉先生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而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所以公司應當向劉先生支付9月份的雙倍工資。

    關于試用期合同15

      勞動合同試用期一般是多長時間

      勞動合同當中是有試用期規定的,所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不用簽訂一份試用期合同的。對于很多人來講,他們都不知道勞動合同當中試用期規定的是多久。針對這個問題,小編將在下文中做詳細介紹。

      根據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同,試用期的長短也不同;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用工過程中,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么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

      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么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規定試用期的期限是與勞動合同的期限掛鉤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更多試用期方面的法律知識,你可以到網站進行詳細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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