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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運輸合同

    時間:2023-04-10 15:49:20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國際運輸合同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國際運輸合同,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國際運輸合同

    國際運輸合同1

      _________(簡稱甲方)委托_______交通廳海運局(簡稱乙方)計劃外托運____________(貨物),乙方同意承運。根據《合同法》和_________海上運輸管理規定的要求,經雙方協商,特訂立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運輸方法

      乙方調派_______噸位船舶一艘(船舶__________吊貨設備),應甲方要求由_______港運至_______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第二條 貨物集中

      甲方應按乙方指定時間,將_______貨物于_______天內集中于______港,貨物集齊后,乙方應在五天內派船裝運。

      第三條 裝船時間

      甲方聯系到達港同意安排卸貨后,經乙方落實并準備接收集貨(開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裝船作業時間,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_______小時內裝完貨物。

      第四條 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貨完畢辦好手續時起于_______小時內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否則按貨規第三條規定承擔滯延費用。

      第五條 啟航聯系

      乙方在船舶裝貨完畢啟航后,即發報通知甲方做好卸貨準備,如需領航時亦通知甲方按時派引航員領航,費用由_______方負擔。

      第六條 卸船時間

      甲方保證乙方船舶抵達_______港錨地,自下錨時起于_______小時內將貨卸完。否則甲方按超過時間向乙方交付滯延金每噸時o.075元,在裝卸貨過程中,因天氣影響時間裝卸作業的時間,經甲方與乙方船舶簽證,可按實際影響時間扣除。

      第七條 運輸質量

      乙方裝船時,甲方應派員監裝,指導工人按章操作,裝完船封好艙,甲方可派押運員(免費一人)隨船押運。乙方保證原裝原運,除因船舶安全條件所發生的損失外,對于運送_______貨物的數量的質量均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八條 運輸費用

      按_______水運貨物一級運價率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_______元,空駛費按運費的50%計_______,全船的.運費的_______元,一次計收。

      港口裝船費用,按_______港口收費規則有關費率計收。卸船等費用,由甲方直接與到達港辦理。

      第九條 費用結算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后,甲方應先付給乙方預付運輸費用___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運輸費用憑據與甲方一次結算,多退少補。

      第十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_______份,交_______等部門各存一份備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按照_______交通廳海上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充分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_____公證處公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 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 _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國際運輸合同2

      托運人:合同編號:承運人: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及相關規定,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以求共同遵守。

      第一條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款

      第二條包裝要求:托運人必須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貨物起運地點:

      貨物到達地點:

      第四條貨物承運日期:

      貨物運到日期:

      第五條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條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

      第七條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

      第八條運輸費用、結算方法:

      第九條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托運人的權利義務

      1、托運人的權利:有權要求承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托運后,托運人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托運時,有權向承運人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人,并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人所需費用。

      2、托運人的義務:按約定向承運人交付運雜費。否則,承運人有權停止運輸,并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托運人托運的貨物,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托運貨物。

      二、承運人的權利義務

      1、承運人的權利:向托運人、收貨方收取運雜費用。如果收貨方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定的各種運雜費用,承運方對其貨物有扣押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人應及時與托運人聯系,在規定期限內免責保管并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于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人有權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承運人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對托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責任。在貨物到達以后,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三、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收貨人的權利:在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后有以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必要時,收貨人有權向到站或中途貨物所在站提出變更到站或變更收貨人的要求,簽訂變更協議。

      2、收貨人的`義務:在接到提貨通知后,按時提取貨物,交清應付費用,超過規定提貨時,應向承運人交付保管費。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托運人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托運人應按其價值的%償付給承運人違約金。

      2、由于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調具斷裂、貨物摔損、調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托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它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托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托運人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鐵道運載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托運人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汽車運輸不適用此條)。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人無法卸貨時,托運人應償付承運人卸車費,保存費及違約金。

      二、承運人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承運人應償付托運人違約金元。

      2、承運人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到達,承運人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人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裝費、運雜費)賠償托運人。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人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人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運輸,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1)不可抗力;

      (2)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3)貨物的合理損耗;

      (4)托運人或收貨人本身的過錯。

      第十一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以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三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等單位各留一份。

      托運人(蓋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開戶銀行:

      賬號:

      電話:

      承運人(蓋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開戶銀行:

      賬號:

      電話:

      簽約時間:年月日

      簽訂地點:

    國際運輸合同3

      甲 方:

      法定地址 : 郵編:

      經 辦 人: 電話: 傳真:

      乙 方:

      法定地址 : 郵編:

      經 辦 人: 電話: 傳真: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辦理國際貨物運輸的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

      1、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辦理陸運等相關事宜。

      2、甲方委托乙方代為陸運時,甲方應及時傳真給乙方正確、齊備的托運單據。托運單應明確標明船名、航次、提單號、場站、件數、重量、體積、目的港、最晚集港日期、貨物品名及特別要求。

      3、甲方在其委托乙方辦理的出口代運貨物中,不得夾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國家規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甲方應保證貨物出境前已按照商檢、海關規定辦理相應的的報檢、報關事宜。

      4、甲方要求貨物緊急出運時,應事先在托運單“特別要求聲明”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最后確認航期,否則乙方不承擔延誤運輸責任。

      5、乙方收到甲方的托運單后,按照要求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均勻分配運量、嚴禁集中扎堆派車。乙方須保證所承運甲方的貨物安全、完整并按時送達指定港口。

      6、乙方須每天早上將當天的`運量、箱號、車號、司機聯系方式、到達乙方工廠的時間,書面提供給甲方,以便及早準備裝箱發貨。

      7、因甲方運量是規律性的,乙方須早計劃、早部署,盡能白天安排運輸裝箱,避免晚間作業。

      8、費用標準,汽運費( ):元/20’(約25噸/20’)

      上述費用由甲方支付給乙方,如果沒有政策性或大的費率變動,乙方要保證費用的穩定性,否則甲方不接受調整。

      9、費用結算:每月1日雙方認證上月所發生的費用,乙方向甲方開具正規稅票。甲方收到發票后,15天內付于乙方費用。

      10、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為一年。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日提出終止合同,但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和補充,修改及補充的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在合同執行中如果產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提交仲裁部門。本合同一式兩份,蓋章有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國際運輸合同4

      合同編號

      簽署日期

      簽署地點

      托運方:(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法人代表: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承運方:(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法人代表: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道路運輸的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列兩部分被認為是組成本合同的有效部分,并被作為本合同有效部分進行閱讀和理解。

      第一部分特定條款

      一、運輸任務及貨物描述

      1、運輸任務:

      2、貨物名稱:

      3、貨物包裝:

      4、運輸方式:

      5、起運地及目的地:

      6、其他事項:

      二、運輸費用

      1、運費:

      2、報關、報檢:

      3、卸貨、倒短、倉儲費用:

      4、保險費:

      5、其他費用:

      6、費用共計:

      三、運輸時間

      1、裝車通知時間:

      2、到達最終目的地時間:

      四、費用支付方式

      合同簽訂后,乙方在收到甲方貨物時,乙方應保證貨物及時裝運、發車,當本合同的'貨物運出中國國境后____個工作日內,甲方先支付本批次貨物運費總價的______作為預付款,貨物按時安全運抵最終目的地后,甲方驗收貨物完好,數量無誤,甲方應在收到驗貨單和乙方根據甲方要求開具相應的國際貨運發票,經中國稅務部門認定合格后及確認所有報關單、核銷單等單據返回甲方后15日內付清乙方本批次運費的余款。若甲方確有資金困難,雙方可以協商推遲,但最多不能超過10天。

      五、合同的生效和終止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際運輸合同5

      編號: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國際貨物運輸的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

      1. 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辦理訂艙、報關、報驗、裝箱、運輸、倉儲、代付海運費等相關運輸事宜;

      2. 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訂艙時,甲方應及時送交或傳真給乙方正確、齊備的托運單據。托運單應明確表明甲方訂艙單位及收發貨人的名稱、電話、傳真及聯系人并加蓋公章或訂艙專用章。托運單內容應注明貨物的件數、重量、體積、目的港、裝船期、貨物中英文品名、運費、運費條款及特別要求。因甲方在托運單上的漏填、錯添而導致的損失或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3.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報關、報驗時,應根據報關需要及時提供合法、合格、正確、齊全的報關報驗單證并在托運單或者相關函電中予以明示;

      4. 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辦理貨物的裝箱、中轉運輸時,應在托運單或者相關函電中予以明示,包括代為聯系倉儲、裝卸、轉運、短駁、裝拆箱等事宜;

      5. 為了維護甲方的利益,乙方可以為甲方代墊代付海運費、內陸運費、港口費用及其他代辦費用。上述款項采用包干費或者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方式由甲方支付給乙方,如遇有關費用調整,須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經雙方重新商定后確認;

      6. 如甲方與船公司有協議價,甲方在委托乙方向船公司訂艙時,需在書面訂艙單上注明運價及合同號。

      7. 乙方在開航當日,根據協議收費標準,向甲方開具單船人民幣費用發票和海運費發票。

      8. 付款條款

      經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 種方式結算費用:

      A. 甲方付清所有費用后,乙方才可交付提單;

      B. 乙方可先交付提單,甲方每月以月結帳的方式與乙方結算費用,即每月15日將上月應付款項匯付并到乙方帳戶;如甲方違約,乙方有權按照條款A方式結算;

      C. 乙方可先交付提單,甲方以航次結帳的方式與乙方結算費用,即在開航后日內將確認的應付款項匯付乙方帳戶;

      如甲方不能按照協議規定結清費用,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任何一種方式進行強制催收甲方所欠費用:

      a. 延緩交付提單;

      b. 延緩返退核銷單、退稅單;

      c. 目的港延緩放貨;

      d. 停止接受訂艙。

      由此產生的風險、責任和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9. 托運貨物為特種貨物或者危險貨物時,甲方有義務向乙方作詳細說明, 未作說明或者說明不清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10. 若船期更改, 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供船期預報以及船公司截止接單日期。上述船期預報不構成雙方對船舶駛離裝貨港和抵達卸貨港的具體時間約定,僅作為甲乙雙方辦理海運訂艙事宜的'參考;

      11.乙方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后,甲方要求變更訂艙單所列事項的,應在貨物截關前壹天向乙方出具書面更改單,注明日期并加蓋甲方印章。因變更訂艙事項所引起的各項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

      12.除甲方能證明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稅單、核銷單等單據不能按期退交外,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但乙方應及時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協助甲方盡快收回;

      13.甲、乙雙方應分別對各自的過失引起的損失負責。由于第三方責任引起的貨損、貨差等 的損失,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共同作好善后處理工作,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14.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爭議,應提交寧波海事法院審理;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5.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本合同期滿之日前,雙方如無異議,則合同自動延長一年;任何一方均可在期滿前,提出終止合同,但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16.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修改及補充的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簽字: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附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國際運輸合同6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國際貨物運輸的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

      1. 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辦理訂艙、報關、報驗、裝箱、運輸、倉儲、代付海運費等相關運輸事宜;

      2. 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訂艙時,甲方應及時送交或傳真給乙方正確、齊備的托運單據。托運單應明確表明甲方訂艙單位及收發貨人的名稱、電話、傳真及聯系人并加蓋公章或訂艙專用章。托運單內容應注明貨物的件數、重量、體積、目的港、裝船期、貨物中英文品名、運費、運費條款及特別要求。因甲方在托運單上的漏填、錯添而導致的損失或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3.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報關、報驗時,應根據報關需要及時提供合法、合格、正確、齊全的報關報驗單證并在托運單或者相關函電中予以明示;

      4. 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辦理貨物的裝箱、中轉運輸時,應在托運單或者相關函電中予以明示,包括代為聯系倉儲、裝卸、轉運、短駁、裝拆箱等事宜;

      5. 為了維護甲方的利益,乙方可以為甲方代墊代付海運費、內陸運費、港口費用及其他代辦費用。上述款項采用包干費或者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方式由甲方支付給乙方,如遇有關費用調整,須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經雙方重新商定后確認;

      6. 如甲方與船公司有協議價,甲方在委托乙方向船公司訂艙時,需在書面訂艙單上注明運價及合同號。

      7. 乙方在開航當日,根據協議收費標準,向甲方開具單船人民幣費用發票和海運費發票。

      8. 付款條款

      經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 種方式結算費用:

      A. 甲方付清所有費用后,乙方才可交付提單;

      B. 乙方可先交付提單,甲方每月以月結帳的方式與乙方結算費用,即每月15日將上月應付款項匯付并到乙方帳戶;如甲方違約,乙方有權按照條款A方式結算;

      C. 乙方可先交付提單,甲方以航次結帳的方式與乙方結算費用,即在開航后日內將確認的應付款項匯付乙方帳戶;

      如甲方不能按照協議規定結清費用,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任何一種方式進行強制催收甲方所欠費用: a. 延緩交付提單;

      b. 延緩返退核銷單、退稅單;

      c. 目的港延緩放貨;

      d. 停止接受訂艙。

      由此產生的風險、責任和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9. 托運貨物為特種貨物或者危險貨物時,甲方有義務向乙方作詳細說明, 未作說明或者說明不清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10. 若船期更改, 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供船期預報以及船公司截止接單日期。上述船期預報不構成雙方對船舶駛離裝貨港和抵達卸貨港的具體時間約定,僅作為甲乙雙方辦理海運訂艙事宜的參考;

      11.乙方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后,甲方要求變更訂艙單所列事項的,應在貨物截關前壹天向乙方出具書面更改單,注明日期并加蓋甲方印章。因變更訂艙事項所引起的`各項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

      12.除甲方能證明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稅單、核銷單等單據不能按期退交外,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但乙方應及時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協助甲方盡快收回;

      13.甲、乙雙方應分別對各自的過失引起的損失負責。由于第三方責任引起的貨損、貨差等 的損失,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共同作好善后處理工作,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14.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爭議,應提交寧波海事法院審理;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5.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本合同期滿之日前,雙方如無異議,則合同自動延長一年;任何一方均可在期滿前,提出終止合同,但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16.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修改及補充的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際運輸合同7

      序言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于_______________)

      鑒于締約國認識到需要制約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特別是有關此種運輸所使用的單證和承運人責任的統一條件,特協議如下:

      第一章適用范圍

      第一條

      1.以營運車輛的公路貨物運輸的每一合同,不管締約方住地和國籍,凡合同中規定的接管和交付貨物的地點位于兩個不同國家,其中至少有一個是締約國者,本公約均適用之。2.在本公約中,“車輛”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約第四條中所規定的機動車、拖掛車、拖車和半拖車。

      3.本公約也適用于屬本公約范圍內而由國家或政府機構組織所從事的運輸。

      4.本公約不適用于:

      (a)按照任何國際郵運公約條款而履行的運輸;

      (b)喪葬運送;

      (c)家俱搬遷。

      5.除使本公約規定不適用于締約國的邊境運輸或授權在運輸活動中公約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權之運單的締約國區域外,締約國同意不以雙邊或多邊的特殊協議來修改本公約的任何規定。

      第二條

      1.除適用第十四條規定外,當載貨車輛上的貨物沒有從車輛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鐵路、內河或航空接運,則本公約應依然適用于全程。如果經證明,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貨物所發生的任何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運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而僅由于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和由于其它運輸方式承運的原因而發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貨物運輸合同本身是根據該運輸方式貨物運輸法規定的條件由發貨人和該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所簽訂的,則公路承運人的責任不應由本公約確定,而應按照其它運輸承運人責任的方式來確定。但如無所述條件,公路承運人的責任應由本公約確定。

      2.如果公路承運人同時也是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則他的責任也應按本條第1款規定來確定,但就其以公路承運人和其它運輸方式承運人的身份應作為兩個不同當事人看待。

      第二章承運人負責的對象

      第三條

      在本公約中,當承運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圍內行事,承運人應對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為履行運輸而使用其服務的任何其它人的行為和不行為一如他本人的行為或不行為一樣負責。

      第三章運輸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

      運輸合同應以簽發運單來確認。無運單、運單不正規或丟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約規定所制約。

      1.運單應簽發有發貨人和承運人簽字的三份正本,這些簽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運單簽發國的法律允許,可由發貨人和承運人以蓋章代替。第一份應交付發貨人,第二份應交付跟隨貨物,第三份應由承運人留存。

      2.當待裝貨物在不同車內或裝有不同種類貨物或數票貨物,發貨人或承運人有權要求對使用的每輛車、每種貨或每票貨分別簽發運單。

      1.運單應包括下列事項:

      (a)運單簽發日期和地點;

      (b)發貨人名稱和地址;

      (c)承運人名稱和地址;

      (d)貨物接管的地點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點;

      (e)收貨人名稱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貨物品名和包裝方法,如屬危險貨物,說明通常認可的性能;

      (g)件數和其特殊標志和號碼;

      (h)貨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數量;

      (i)與運輸有關的費用(運輸費用、附加費用、關稅和從簽訂合同到交貨期間發生的其它費用);

      (j)辦理海關和其它手續所必須的通知;

      (k)不管有任何相反條款,該運輸必須遵照本公約各項規定的說明。

      2.如可適用,運單也應包括下列事項:

      (a)不允許轉運的說明;

      (b)發貨人負責支付的費用;

      (c)“現款交貨”費用的金額;

      (d)貨物價值和交貨優惠利息金額的聲明;

      (e)發貨人關于貨物保險所給予承運人的指示;

      (f)議定的履行運輸的時效期限;

      (g)交付承運人的單據清單。

      3.締約國可在運單上列上他們認為有用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1.發貨人應對由于下列事項不確切或不當致使承運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a)在第六條第1款(b)(d)(e)(f)(g)(h)和(j)項所列事項;

      (b)第六條第2款所列事項;

      (c)發貨人為使運單簽發或目的在于將其列入運單而給予的任何其它事項或指示。2.如果應發貨人要求,承運人將本條第1款所述事項列入運單,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承運人應被視為他已代表發貨人如此辦理。

      3.如果運單未包含第六條第1款(k)項所列的說明,承運人應對由于有權處置貨物者的不行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

      第八條

      1.當接管貨物時,承運人應核對:

      (a)在運單中對件數及其標志和號碼申報的準確性;

      (b)貨物的外表狀況及其包裝。

      2.當承運人對本條第一款(a)項所述的準確性無合理的核對方法,他應將他的保留條件連同其理由記入運單。同樣,他應對貨物外表狀況及其包裝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說明理由。除非發貨人在運單上明確同意受此種保留所制約,否則此種保留對發貨人不應有約束力。3.發貨人應有權要求承運人核對貨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數量。他也可要求對貨物的內容進行核對。承運人應有權對此種核對產生的費用提出索賠。核對結果應記入運單中。第九條

      1.運單應是運輸合同成立、合同條件和承運人收到貨物的初步證據。

      2.如運單中未包含承運人的特殊保留條件,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應認為當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貨物和包裝外表狀況良好,件數、標志和號碼與在運單中的說明相符。

      第十條

      除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其包裝不良是明顯的或承運人知道其缺陷卻未對此作出保留,否則由于貨物包裝不良對人員、設備或其它因素不予負責,他僅應對本條中造成滅失、損壞或延遲他應負責范圍內的那些因素負責。

      1.為在交付貨物前辦妥海關或其它手續,發貨人應在運單后隨附必需單證或將其交承運人支配和提供承運人所需全部情況。

      2.承運人無責任調查這些單證和情況是否準確或適當。除非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對由于這些單證和情況的短缺或不正規所引起的損壞,發貨人應向承運人負責。

      3.承運人對運單所規定的和跟隨運單的或交存承運人的這些單證,由于滅失或不正確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擔一個代理所負的責任,但承運人所支付的賠償以不超過如貨物滅失所支付的賠償為條件。

      第十二條

      1.發貨人有權處置貨物,特別是以要求承運人停止在途貨物運輸的方式來改變貨物交付地點或將貨物交付給非運單所指定的收貨人。

      2.當第二份運單交給收貨人時或當收貨人按第十三條第1款行使其權利時,則該權利即告終止。此自以后,承運人應聽從收貨人的指令。

      3.收貨人有權自運單簽發之時起處置貨物,如果發貨人在運單中注明有如此說明。4.如收貨人在行使其處置貨物的權利時,已指示將貨物交給另一方,那末其它人無權再指定其它收貨人。

      5.行使處置權應遵照下列條件:

      (a)發貨人或如在本條第3款所述情況下擬行使權利的收貨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對承運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運單和向承運人賠償由于執行該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費用、滅失或損壞。(b)當指示到達執行人手中時執行該指示是可能的,同時既不干擾承運人的正常工作的進行,也不妨礙其它貨物的發貨人或收貨人;

      (c)該指示并不造成貨物的分票。

      6.由于本條第5款(b)項的規定,當承運人不能執行收到的指示時,他應立即通知給他該指示的人。

      7.未執行本條規定的條件中所給予的指示,或已執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運單的承運人,應對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滅失或損壞向有權提賠人負責。

      第十三條

      1.當貨物到達指定的交貨地點后,收貨人有權憑收據要求承運人將第二份運單和貨物交給他。如果貨物滅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屆滿后貨物并未到達,收貨人對承運人有權以其自己名義享受運輸合同產生的任何權利。

      2.援引本條第1款所授權利的收貨人應支付運單中所應支付的費用,但就此事如有爭執,除非收貨人已擔保,否則不應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

      第十四條

      1.如果由于某種原因或者根據運單規定的條件,在貨物到達指定交貨地點前執行合同已經或成為不可能,承運人應按第十二條規定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

      2.但是,如果情況允許按不同于運單規定的條件進行運輸和如果承運人不能根據第十二條規定在合理時間內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他應采取他認為對有權處置貨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條

      1.如果貨物到達指定交付地點后的情況妨礙貨物交付,承運人應要求發貨人給予指示。如果收貨人拒絕接貨,發貨人應有權處置貨物而無需出示第一份運單。

      2.即使收貨人已拒絕接貨,但只要承運人未從發貨人處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貨人仍可要求交貨。

      3.當收貨人行使第十二條第3款的權利而指示將貨物交付另一人后發生交貨受阻的情況,本條第1、2款應適用,一如該收貨人是發貨人,另一人是收貨人。

      第十六條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執行該項指示而發生的費用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疏忽所引起,否則承運人應有權享受償還該費用的權利。

      2.在第十四條第1款和第十五條所述的情況下,承運人可為有權處置貨物者立即卸貨,自此以后運輸應視作終結。然后,承運人應代表有權處置貨物者掌管貨物。但承運人也可將貨物委托給第三方掌管,在那種情況下,他除履行合理謹慎選擇第三方的責任外,不負任何其它責任。在運單中應付的費用和所有其它費用應以貨物擔保。

      3.如果貨物易腐或貨物的狀況證明如此、或當棧租費將超過貨物的價值,承運人可出售貨物而無需等待有權處置貨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況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屆滿后,承運人未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收到要求他合理執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將貨物進行出售。

      4.如貨物已

      按照本條被出售,在出售的貨款中扣除由貨方承擔之費用后的余額應歸有權處置貨物者所支配。如果這些費用超過貨款,承運人應有享受其差額的權利。

      5.出售貨物的手續應由貨物所在地的法律或習慣來確定。

      第四章承運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1.承運人應對自貨物接管之時起到交付時止發生的全部或部分滅失和損壞以及貨物交付中的任何延遲負責。

      2.但如果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是由于索賠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是由于索賠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由于貨物的固有缺陷或承運人不能避免的情況和承運人不能防止的結果所造成,承運人應免除責任。

      3.對由于為履行運輸而使用之車輛的不良狀況或由于承運人已租用其車輛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承運人不應免除責任。

      4.遵照第十八條第2至第5款,當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在下述一種或一種以上情況中產生的特殊風險所引起的,承運人應予免責:

      (a)當已在運單中明確議定和規定使用無蓋敞車。

      (b)如貨物根據其性質,在無包裝或未予妥善包裝時易于損耗或損壞的情況下,無包裝或包裝不良;

      (c)由發貨人、收貨人或代表發貨人或收貨人所從事的貨物搬運、裝載、積載和卸載;(d)特別是由于斷裂、生銹、腐爛、干燥、滲漏、正常損耗或蟲蛀特易造成全部滅失或部分滅失或損壞的某些貨物的性質;

      (e)包裝上標志或號碼不足或不當;

      (f)承運活動物。

      5.根據本條,承運人對造成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的某些因其它貨物的損壞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費用,發貨人應對承運人負責。

      1.對第十七條第2款所規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滅失、損壞或延遲,承運人應負舉證責任。2.當承運人確定案情中的滅失或損壞能歸因于第十七條第4款所述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特殊風險,則應推定就是這樣引起的。但索賠人有權證明滅失或損壞事實上不是全部或部分歸因于這些風險之一。

      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滅失,此種推定不應適用于第十七條第4款(a)項中所述情況。4.如貨物由裝有特殊設備以便保護貨物不受熱、冷、溫度變化或空氣濕度影響的汽車承運,除非承運人證明他對這種設備的選擇、維修和使用的情況均已采取了理應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索賠第十七條第4款(d)項規定的利益。

      5.除非承運人證明,根據情況他已采取了一般理應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第十七條第4款(f)項的利益。

      第十九條

      當貨物未能在議定的時效期限內交貨,或雖無此種議定時效期限,在考慮到實際情況后,運輸的實際期限,特別是分票運輸,在通常情況下組成整票貨物所需要的時間超過了允許一個勤勉承運人的合理的時間,則視為延遲交付發生。

      第二十條

      1.在議定期限屆滿后三十天內或如無議定期限,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起六十天之內貨物未交付的事實應視為貨物滅失的最終證明,所以有權提出索賠的人可視貨物已經滅失。2.有權提賠人在收到對滅失貨物的賠償時,可提出書面要求--在賠償支付后一年期間如貨物被找到,應立即給他通知。對他的此種要求應給予書面確認。

      3.在接到通知書后三十天之內,在交付運單上應付費用和退還他收到的賠償金(減運其中包括的費用)后,上述有權提賠人可要求將貨物交付給他,但不損害第二十三條中交貨延遲賠償的任何索賠和如可適用的第二十六條。

      4.如無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間無任何指示或在賠款支付超過一年后貨物仍未找到,承運人有權根據貨物所在地的法律處理該貨物。

      第二十一條

      如果貨物已被交付收貨人而未按運輸合同條款收取承運人應收取的“現款交貨”費用,承運人應向發貨人負責賠償不超過該費用的金額,此種賠償不妨礙他對收貨人的訴訟權利。第二十二條

      1.當發貨人把有危險性質的貨物交付承運人,他應將危險的確切性質通知承運人和如有必要時指出應采取的預防措施。如此種情況并未列入運單,發貨人或收貨人可通過一些其它方式負責舉證證明承運人了解由該貨物運輸所造成危險的確切性質。

      2.在本條第1款所述情況下,承運人不知道貨物的危險性質,則危險貨物可能隨時隨地由承運人卸載、銷毀或使之無害而無需給予賠償;再者,發貨人應對接管或運輸引起的所有費用、滅失或損壞負責。

      第二十三條

      1.如果根據本公約規定,承運人負責賠償貨物的全部和部分滅失時,這種賠償應參照接運地點和時間貨物的價值進行計算。

      2.貨物的價值應根據商品交易所價格,或無此種價格則根據現行市價,或如無商品交易所價格或現行市份,則參照同類、同品質貨物的通常貨價決定。

      3.但該短缺的賠償額毛重每公斤不超過25法郎。“法郎”意指重10/31克,其黃金純度為千分之900的金法郎。

      4.此外,如果貨物全部滅失,運輸費用、關稅和有關貨物運輸發生的

      其它費用應全部償還;如貨物部分滅失,則按遭受滅失部分的比例償還,但不付另外的損壞費用。

      5.在延遲情況下,如索賠人證明損壞是由此引起的,承運人應支付該損壞不超過運輸費用的賠償。

      6.只有在貨物的價值或交貨的優惠利息已根據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六條作申報時,才可索賠較高賠償額。

      第二十四條

      發貨人憑支付雙方議定的附加費,可在運單上申報超過第二十三條第3款所規定的限額的貨物價值。在此情況下,申報的金額應代替該限額。

      第二十五條

      1.如果貨物損壞,承運人應對貨物降低價值的該部分金額負責,其計算則參照第二十三條第1、2和4款確定的貨物價值。

      2.但賠償不可超過:

      (a)如整票貨物損壞,在全部滅失情況下所支付的金額;

      (b)如僅部分貨物損壞,在部分滅失情況下所支付的金額。

      第二十六條

      1.如果貨物滅失或損壞或超過議定時效期限,則發貨人憑支付議定的附加費,可以將金額列入運單的方式來確定交貨時的優惠利息的金額。

      2.不論在第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條中關于賠償如何規定,如交貨優惠利息一經申報,已證明的.額外滅失或損壞的賠償直至申報利息的全部金額可予索賠。

      第二十七條

      1.索賠人應有權索賠應付賠償金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應從向承運人書面提出索賠之日起,或未提出索賠則從法律訴訟之日起計算。

      2.計算賠償額如不是按提賠國家的貨幣來表示時,則應按照賠償支付地當天所采用的兌換率來換算。

      第二十八條

      1.根據適用的法律,本公約內運輸所引起的滅失、損壞或延遲導致的合同以外的索賠,承運人可援引免除其責任或確定或限制賠償金的本公約的規定。

      2.按第三條規定,如承運人對應予負責的某一方的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的合同以外的責任有爭議,該承運人也可援引免除承運人責任或確定或限制賠償金的本公約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1.如損壞不是由承運人的故意不當行為或根據受理該案的法院或法庭的法律認為相當于故意不當行為的承運人的過失所引起,則承運人無權援引免除或限制他的責任或推卸舉證責任的本章的規定。

      2.如果故意不當行為或過失是由承運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或為履行運輸他所利用其服務的其它人所作,當這些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是在其受雇范圍內行事時,則同樣規定應予適用。再者,在這種情況下,該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無權就其個人責任援引第1款本章的規定。

      第五章索賠和訴訟

      第三十條

      1.如果收貨人接管貨物時未與承運人及時檢驗貨物狀況或如有明顯的滅失或損壞,在不遲于交貨的時候,如滅失或損壞不明顯,在交貨后七日內(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未向承運人提出保留說明滅失或損壞的一般性質,則接收貨物的事實應作為他收到運單上所載明的貨物的初步證據。如貨物滅失或損壞不明顯,則所述保留應用書面作出。

      2.當貨物的狀況已經收貨人和承運人及時檢驗,只有在滅失或損壞不明顯而且收貨人在檢驗之日起七日內(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已向承運人及時提出書面保留的情況下,才允許提出與本檢驗結果相反的證據。

      3.除非自貨物置于收貨人處置時起二十一天內已向承運人提出書面保留,否則交貨延遲不予賠償。

      4.在計算本條規定的時效期限時,根據實際情況,交貨日或檢驗日或將貨物置于收貨人處理之日,不應包括在時效期限內。

      5.承運人和收貨人應相互為進行必需的調查和檢驗提供各種合理的方便。

      第三十一條

      1.本公約中運輸所引起的訴訟,原告可在雙方協議約定的締約國的任何法院和法庭提起,也可以在下列地點所屬的國家的法院或法庭提起:

      (a)被告的通常住所或主要營業所、或者經手訂立合同的分支機構或代理機構的所在地;或

      (b)承運人接管貨物的地點或指定的交貨地點。

      而不得在其它法院或法庭起訴。

      2.關于本條第1款所述索賠,如已向根據該款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提起訴訟或此類法院或法庭已就此項索賠作出判決,除非受理第一次訴訟的法院或法庭的判決在提起新訴訟的國家不能執行,否則相同當事人之間不得基于相同理由提起新的訴訟。

      3.如果就本條第1款所述的任何訴訟,由一個締約國的法院或法庭作出的判決在該國已經生效而可以執行,一旦在任何其它締約國辦妥所需手續,該判決也可以在該締約國執行。所需手續不應涉及審理案件的實質問題。

      4.本條第3款規定適用于審理后的判決、缺席判決和法院裁定所確認的和解,但不適用于臨時判決或使全部或部分敗訴的原告賠償訴訟費用以外的損失的決定。

      5.對本公約運輸所引起的訴訟,不應向在締約國之一有住所或營業所的任何締約國國民要求費用擔保。

      第三十二條

      1.按照本公約運輸所引起的訴訟,其時效期限是一年,但如是故意的不當行為,或根據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認為過失與故意的不當行為相等同時,時效期限為三年。時效期

      限開始起算的時間是:

      (a)如貨物系部分滅失、損壞或交貨延遲,自交貨之日起算;

      (b)如系全部滅失,以議定的交貨期限屆滿后第三十天,或如無議定的交貨期限,則從承運人接管貨物之日起第六十天開始起算;

      (c)在所有其它情況下,在運輸合同訂立后滿期三個月時起算。

      時效期限開始之日不應計算在期限內。

      2.時效期限因提出書面索賠而中止,直至承運人以書面通知拒絕索賠并將所附單據退回之日為止。如索賠的一部分已承認,則時效期限僅應對有爭議部分的索賠恢復計算。收到索賠或答復和退回單據的舉證應由援引這些事實的當事人負責。時效期限的計算不應被具有同一標的的進一步主張所中止。

      3.除上述的第2款的規定外,時效期限的延長應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決定。該法律也應制約新的訴訟權利的產生。

      4.時效已過的訴訟權利不可以通過反索賠或抵銷的方式行使。

      第三十三條

      運輸合同可以包含給予仲裁庭管轄權的條款,如果該條款規定仲裁庭應適用本公約。

      第六章連續承運人履行運輸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如受單一合同所制約的運輸是由連續公路承運人履行,則其每一承運人為全部營運負責。鑒于其接受貨物和運單,第二承運人和每個連續承運人即成為在運單條款中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一方。

      第三十五條

      1.從前一承運人處接受貨物的承運人應給前一承運人載有日期和簽字的收據,他應在第二份運單上登記他的名字和地址。如適用,他應在第二份運單和收據上列入第八條第2款的規定的那種保留。

      2.第九條的規定應適用于連續承運人之間的關系。

      第三十六條

      除基于同一運輸合同索賠的訴訟中提出的反索賠或抵銷以外,有關滅失、損失或延遲的責任的法律訴訟只可向第一承運人、最后承運人或在發生滅失、損壞或延遲的這一段運輸中履行那段運輸的承運人提起,一個訴訟可以同時向這些承運人的幾個提起。

      第三十七條

      已根據本公約規定支付賠償的承運人應有權從參加運輸的其它承運人處享受取得該賠償及其利息和由于索賠發生的所有費用,并遵守下列規定:

      (a)對滅失或損壞負責的承運人應單獨負責賠償,不管此賠償是否由他或另一承運人支付;

      (b)當滅失或損壞是由二個或二個以上承運人的行為所造成時,每個承運人應按其所負責部分按比例進行分攤。

      (c)如不能確定屬于那個承運人的責任,滅失或損壞則應在上款(b)項規定的所有承運人之間按比例分擔賠償。

      第三十八條

      如某一承運人無力償還,應按支付給其它承運人的運費按比例在其它承運人中分攤他應支付和支未付的賠償部分。

      第三十九條

      1.如賠償金是在訴訟通知書已遞交給被告承運人并已給予法庭之后司法當局所決定的,則根據第三十七及三十八條,被告承運人無權對提賠的承運人所提出的支付有效性提出爭議。

      2.要提起訴訟而行使其追索權的承運人可向有關承運人之一常駐國家的或合同是通過有關承運人在該地的主要營業所或分支機構或代理訂立的國家的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提出索賠。所有有關承運人均可作為一訴訟中的被告。

      3.第三十一條第3、4款的規定應適用于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條所述的判決。

      4.第三十二條規定應適用于承運人之間的索賠,但時效期限應從按本公約規定確定支付賠償金的最終司法判決之日開始計算或如無此種司法判決,則從實際支付之日開始計算。

      第四十條

      承運人應有權在他們中間同意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條以外的其它規定。

      第七章違反公約的規定無效

      第四十一條

      1.遵照第四十條規定,直接或間接違背本公約的任何規定,概屬無效。該規定的無效不涉及合同其它規定的無效。

      2.特別是給予承運人的保險利益或任何其它類似條款或任何轉嫁舉證責任的條款,均屬無效。

      第八章最終條款

      第四十二條

      1.本公約向歐洲經濟委員會成員國和按委員會職權范圍第8款以咨詢身份接納入委員會的國家開放,以供簽字或加入。

      2.根據歐洲經濟委員會職權范圍第11款可能參加委員會某些活動的國家,在本公約生效后通過加入公約可成為本公約的締約國。

      3.本公約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開放以便簽字。自此以后,則本公約開放,以便加入。

      4.本公約須經批準。

      5.批準或加入書應由聯合國秘書長保管。

      第四十三條

      1.本公約在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述五個國家交存批準或加入書后第九十日生效。

      2.對在五個國家交存其批準和加入書后批準或加入的任何國家,本公約應在該國交存批準或加入書后第九十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條

      1.任何締約國將其退出要求通知聯合國秘書長即可退出本公約。

      2.在秘書長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十二個月后,退出應予生效。

      第四十五條

      如果在本公約生效后,由于退出因而締約國數目減少到不足五個,本公約應自最后一個退出生效之日起中止生效。

      第四十六條

      1.任何國家可在交存其批準或加入書時或在此后任何時間,以向聯合國秘書長通知的方式宣布本公約應擴展到所有或任何國際關系由其負責的地區。本公約應從秘書長收到通知后第九十日或如當天在本公約還未生效,則自生效之日起,將其適用范圍擴展到通知書指定的地區。

      2.已按前款作出聲明將本公約適用范圍擴展到國際關系由它負責的任何地區的任何國家,可根據第四十四條規定聲明該地區分別退出本公約。

      第四十七條

      在二個或二上以上締約國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議,在當事各方不能通過談判或其它方式解決的情況下,可應有關締約國任何一方的要求,遞交國際法庭解決。

      第四十八條

      1.在簽字、批準或加入本公約時,每個締約國可聲明其不受本公約第四十七條所約束,其它締約國不受有關作出這樣保留的締約國的第四十七條所約束。

      2.任何已作出如第1款所規定之保留的締約國,可在任何時間以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的方式撤銷此種保留。

      3.對本公約不能允許有其它保留。

      第四十九條

      1.在本公約生效三年后,任何締約國以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的方式,要求召集以重新審議公約為目的的會議。秘書長應將此要求通知所有締約國。如果在秘書長通知后四個月之內,不少于四分之一的締約國通知秘書長贊同此要求,則應由秘書長召集重新審議的會議。2.如果根據上款召開會議,秘書長應通知所有締約國和要求他們在為期三個月之內提出他們希望會議考慮的這種提案。秘書長應至少在該會議召開之日前三個月將會議的臨時議程連同這些提案的文本分發給所有締約國。

      3.秘書長應邀請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涉及的所有國家和按第四十二條第2款已成為締約國的國家參加按照本條召開的任何會議。

      第五十條

      除第四十九條規定的通知外,聯合國秘書長應將下述事項通知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述國家和第四十二條第2款所述已成為締約國的國家:

      (a)第四十二條中的批準和加入;

      (b)根據第四十三條本公約的生效日期;

      (c)第四十四條中的退出;

      (d)根據第四十五條本公約的中止;

      (e)根據第四十六條收到的通知書;

      (f)根據第四十八條第1、2款收到的聲明和通知書。

      第五十一條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后,本公約正本將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他應將已被證明的真實文本分發給第四十二條第1、2款提到的每一國家。

      為此,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在本公約上簽字,以資證明。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于__________。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寫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簽字議定書在進行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簽字時,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同意下述聲明和解釋:

      1.本公約不應適用于大不列顛及北受爾蘭聯合王國和受爾蘭共和國之間的貨運。

      2.關于第一條第4款,下列簽署人負責談判制定家俱搬遷和多式聯運合同的公約。

      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在本議定書上簽字,以資證明

    國際運輸合同8

      訂立合同雙方:____(簡稱甲方)委托____交通廳海運局(簡稱乙方)

      計劃外托運____(貨物),乙方同意承運。根據《合同法》和____海上運輸管理規定的要求,經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運輸方法乙方調派__噸位船舶一艘(船舶__吊貨設備),應甲方要求由__港運至__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第二條 貨物集中甲方應按乙方指定時間,將__貨物于__天內集中于__港,貨物集齊后,乙方應在五天內派船裝運。

      第三條 裝船時間甲方聯系到達港同意安排卸貨后,經乙方落實并準備接收集貨(開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裝船作業時間,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__小時內裝完貨物。

      第四條 運到期限船舶自裝貨完畢辦好手續時起于__小時內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否則按貨規第三條規定承擔滯延費用。

      第五條 啟航聯系乙方在船舶裝貨完畢啟航后,即發報通知甲方做好卸貨準備,如需領航時亦通知甲方按時派引航員領航,費用由__方負擔。

      第六條 卸船時間甲方保證乙方船舶抵達__港錨地,自下錨時起于__小時內將貨卸完。否則甲方按超過時間向乙方交付滯延金每噸時0.075元,在裝卸貨過程中,因天氣影響裝卸作業的時間,經甲方與乙方船舶簽證,可按實際影響時間扣除。

      第七條 運輸質量乙方裝船時,甲方應派員監裝,指導工人按章操作,裝完船封好艙,甲方可派押運員(免費一人)隨船押運。乙方保證原裝原運,除因船舶安全條件所發生的.損失外,對于運送____貨物的數量和質量均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八條 運輸費用按__水運貨物一級運價率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__元,空駛費按運費的50%計( ),全船運費為__元,一次計收。---港口裝船費用,按__港口收費規則有關費率計收。卸船等費用,由甲方直接與到達港辦理。

      第九條 費用結算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后,甲方應先付給乙方預付運輸費用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運輸費用憑據與甲方一次結算,多退少補。

      第十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__份,交__等部門各存一份備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按照__交通廳海上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充分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公證處公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

      甲方______(蓋章)代表人:______(簽章)開戶銀行:______帳號:______

      乙方______(蓋章)代表人:______(簽章)開戶銀行:______帳號:_______年__月__日訂立

    國際運輸合同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簡稱“甲方”)委托(簡稱“乙方”),代理托運貨物,乙方同意代理承運,特簽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約,具體條款經雙方協商如下:

      一、運輸內容

      乙方應當在收到貨物后,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將貨物從港運至港,交于收貨人。

      二、運輸方式

      乙方在接到貨物后,應自行完成運輸,如要轉委托第三方完成該次運輸,應當取得甲方的書面同意。

      三、倉儲責任

      甲方應當在簽定合同之后________日內,將貨物交于乙方,或運至乙方指定倉庫。

      乙方在收到甲方貨物之后,應當向甲方開具貨物收據和倉庫證明。并在貨物倉儲期間盡其職責,根據貨物的特性和包裝,選擇不同的儲存方式。

      四、通知責任

      1、乙方若將該次運輸交于第三方承運的,應當在起航之前,通知甲方。

      2、甲方得知乙方將運輸任務交于第三方承運的,應當在接到乙方通知后________天內給予答復。

      3、乙方應當在起航之后電告甲方或者收貨人準備卸船時間。

      五、費用及結算方式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__日內,甲方應支付給乙方相關費用預付款________元(雙方協調確定),待貨到之后,雙方進行一次性結算。

      六、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未于規定期限將貨物交于乙方,或運至乙方指定倉庫,造成乙方不能按時裝貨,按時起航的,每延誤________天,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元。

      2、甲方未于規定期限內支付給乙方相關性費用的,每逾期________天,應向乙方支付所拖欠費用的________%的違約金。

      3、甲方如不履行合同或者擅自改變合同,應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元。

      七、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未在規定期限內將貨物安全運至目的地的,每逾期________天,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元。

      2、乙方在起航后未通知甲方或者收貨人準備卸貨時間的,所造成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3、乙方自接到甲方貨物后,到將貨物交于甲方指定收貨人期間,應當妥善保管貨物,如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的貨物損壞、滅失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4、乙方委托第三方承運的,應當向甲方提供真實的情況、資料,如有任何隱瞞或提供的資料不實造成的損失,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并撤銷代理合同,造成損失的,應當全部由乙方承擔。

      八、理合同的履行地如何確定

      (一)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二)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三)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四)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另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九、不履行合同會有什么責任

      (一)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對方可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二)遲延支付價款或報酬的,應當支付該價款或者報酬的逾期利息;

      (三)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四)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物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或者退貨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國際運輸合同10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海運出口貨運業務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雙方職責:

      1.作為甲方的貨運代理,應定期向甲方提供海運出口船期表及其它有關信息。

      2.甲方應根據出口貨運委托書的要求,填制內容正確、完善、真實的委托書并加蓋公章交乙方配船。如需指裝船舶或船公司則應在委托書上注明。

      3.乙方應對甲方的出口貨運資料進行認真的審核,根據甲方要求的裝箱,效期及備貨情況進行配船,并及時將配船艙回單交甲方以便安排有關事宜。

      4.甲方負責按時提供乙方工作所需的資料及相應的'配合(資料:收貨人全稱、地址、電話、貨物名稱、型號、數量、毛重、凈重、立方數、目的港、單價、總價、海關編碼、核銷單、報關委托書等,以便我司做單證用)甲方須提前7天提供給乙方,如提供資料等遲延原因而導致的后果,乙方不承擔相應的責任。

      5.甲方如要求更改資料,須出具書面更改單,在船開航前xx天通知乙方,如因變更資料而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6.臺灣基隆海運費:xx,上海至工廠內陸運價為:rmb1870/20’。

      二、費用與結算:

      1.經甲方要求,乙方同意按以下第xx種方式結算當月海運費及有關費用。

      (1)付款放單

      (2)備用金

      (3)轉帳

      (4)匯票

      2.甲方須按協議約定的時間支付乙方海運費及有關費用。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履行付款責任,乙方有權留置甲方的貨物、提單和有關單據,由此產生的責任和費用由甲方承擔。

      3.乙方在船開航后第二天,直接將電放提單傳真給貴司。并在35天內,在甲方結清貨款的前提下,將核銷單退給乙方。

      三、其它條款:

      1.出口貨運委托書是協議的組成部分,是本協議分期執行協議標的的要約與承諾。

      2.協議的海運費及國內段有關費用,如遇國家頒布價格和船公司運價調整時,雙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并作好相應調整。

      3.本協議盡事宜,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裁決。

      4.協議從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到期雙方如無異議,協議自動順延。如任何一方提出異議或終止協議,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5.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國際運輸合同11

      甲方(委托人):______

      乙方(代理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國際貨物運輸的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

      第一條、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辦理訂艙、報關、報驗、裝箱,轉運、代墊代付海運運費等相關運輸事宜。

      第二條、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訂艙時,甲方應及時送交或者傳真給乙方正確、齊備的托運單據。托運單應明確標明甲方訂艙單位名稱、電話、傳真及聯系人并加蓋公章。托運單內容應注明貨物的件數、重量、體積、目的港、裝船日期、貨物品名、運費條款及特別要求。

      第三條、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報關、報驗時,應提供合法、合格、正確、齊全的報關報驗單證。依貿易性質不同可包括:合同、發票,商檢證書、許可證、核銷文件、報關單、手冊、裝箱單及有關批文等。

      第四條、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辦理貨物的裝箱、中轉運輸時,應在托運單或者相關函電中予以明示。包括代為聯系倉儲、裝卸、轉運、短駁、裝拆箱等事宜。

      第五條、為了維護甲方利益,乙方可以為甲方代墊代付海運運費,港口費用及其他代理代辦費用。上述款項及運輸代理費可采用包干費或者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方式由甲方支付給乙方,女,遇有關費率調整,應相應調整包干費。

      第六條、甲方在其委托乙方辦理的出口代運貨物中,不得夾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國家規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

      第七條、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后,應立即前往船公司辦理配載等手續。除甲方能證明乙方在配載上有過錯外,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貨物未能按如期配載,乙方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第八條、乙方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后,甲方要求變更訂艙單所列事項的,應在貨物裝船——天前向乙方出具書面更改單,注明日期并加蓋甲方印章。因變更訂艙事項所引起的各項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

      第九條、除甲方能證明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稅單、核銷單等單據不能按期退交外,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但乙方應及時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協助甲方盡快收回。

      第十條、甲方要求貨物緊急出運時,應事先在托運單特別要求聲明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最后確認航期,否則乙方不承擔延誤運輸責任。

      第十一條、甲方同意于船開后_____天內,將乙方代墊代付的海運運費、港口費用、其他代理代辦費用及運輸代理費以______方式付給乙方。

      第十二條、甲方如未按照合同的規定準時付費,每逾期_____天,應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_____的違約金。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乙方費用時,乙方有權滯留相應的運輸單據,由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十三條、甲方未及時付費造成承運人依法留置貨物的,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如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由于我國《海商法》第五十一條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五條、乙方在代理貨物運輸的過程中應盡心盡責,對于因乙方的過失而導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損失和發生的費用承擔責任,以上損失不包括貨物因延遲等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在任何情況下,乙方的賠償責任都不應超出每件______元人民幣或每公斤______元人民幣的責任限額,兩者以較低的限額為準。

      第十六條、本協議的糾紛原則上采取平等、公平、互諒的原則進行協商,并形成書面文件。若協商不成,雙方均有權向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

    國際運輸合同12

      甲方: 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國際貨物運輸的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

      1.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辦理訂艙、報關、報驗、裝箱,轉運、代墊代付海運運費等相關運輸事宜。

      2.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訂艙時,甲方應及時送交或者傳真給乙方正確、齊備的托運單據。托運單應明確標明甲方訂艙單位名稱、電話、傳真及聯系人并加蓋公章。托運單內容應注明貨物的件數、重量、體積、目的港、裝船日期、貨物品名、運費條款及特別要求。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報關、報驗時,應提供合法、合格、正確、齊全的報關報驗單證。依貿易性質不同可包括:合同、發票,商檢證書、許可證、核銷文件、報關單、手冊、裝箱單及有關批文等。

      4.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辦理貨物的裝箱、中轉運輸時,應在托運單或者相關函電中予以明示。包括代為聯系倉儲、裝卸、轉運、短駁、裝拆箱等事宜。

      5.為了維護甲方利益,乙方可以為甲方代墊代付海運運費,港口費用及其他代理代辦費用。上述款項及運輸代理費可采用包干費或者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方式由甲方支付給乙方,女,遇有關費率調整,應相應調整包干費.

      6.甲方在其委托乙方辦理的出口代運貨物中,不得夾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國家規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

      7.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后,應立即前往船公司辦理配載等手續。除甲方能證明乙方在配載上有過錯外,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貨物未能按如期配載,乙方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8.乙方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后,甲方要求變更訂艙單所列事項的,應在貨物裝船--天前向乙方出具書面更改單,注明日期并加蓋甲方印章。因變更訂艙事項所引起的各項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

      9.除甲方能證明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稅單、核銷單等單據不能按期退交外,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但乙方應及時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協助甲方盡快收回。

      10.甲方要求貨物緊急出運時,應事先在托運單特別要求聲明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最后確認航期,否則乙方不承擔延誤運輸責任。

      11.甲方同意于船開后_____天內,將乙方代墊代付的海運運費、港口費用、其他代理代辦費用及運輸代理費以______方式付給乙方。

      12.甲方如未按照合同的規定準時付費,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乙方費用時,乙方有權滯留相應的運輸單據,由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國際運輸合同13

      合同編號:

      托運人:

      承運人: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及相關規定,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以求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款

      第二條 包裝要求:托運人必須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

      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 貨物起運地點: 。

      貨物到達地點: 。

      第四條 貨物承運日期: 。

      貨物運到日期: 。

      第五條 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

      第六條 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 。

      第七條 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 。

      第八條 運輸費用、結算方法: 。

      第九條 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托運人的權利義務

      1、托運人的權利:有權要求承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托運后,托運人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托運時,有權向承運人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人,并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人所需費用。

      2、托運人的義務:按約定向承運人交付運雜費。否則,承運人有權停止運輸,并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托運人托運的貨物,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托運貨物。

      二、承運人的權利義務

      1、承運人的權利:向托運人、收貨方收取運雜費用。如果收貨方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定的各種運雜費用,承運方對其貨物有扣押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人應及時與托運人聯系,在規定期限內免責保管并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于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人有權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承運人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對托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責任。在貨物到達以后,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三、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收貨人的權利:在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后有以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必要時,收貨人有權向到站或中途貨物所在站提出變更到站或變更收貨人的要求,簽訂變更協議。

      2、收貨人的義務:在接到提貨通知后,按時提取貨物,交清應付費用,超過規定提貨時,應向承運人交付保管費。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托運人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托運人應按其價值的%償付給承運人違約金。

      2、由于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調具斷裂、貨物摔損、調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托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它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托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托運人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鐵道運載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托運人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汽車運輸不適用此條)。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人無法卸貨時,托運人應償付承運人卸車費,保存費及違約金。

      二、承運人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承運人應償付托運人違約金 元。

      2、承運人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到達,承運人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人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裝費、運雜費)賠償托運人。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人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人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運輸,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⑴ 不可抗力;

      ⑵ 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⑶ 貨物的合理損耗;

      ⑷ 托運人或收貨人本身的過錯。

      第十一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以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㈠ 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㈡ 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事項: 。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 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等單位各留一份。

      托運人(蓋章): 承運人(蓋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電 話: 電 話: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國際運輸合同14

      承攬方: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定作主: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為了保證全面地履行各自的義務,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甲方加工定作物的名稱、規格、質量、數量、加工費等。

      第二條 加工成品的完工時間、檢驗標準與方法、包裝標準與費用承擔等。

      (加工定作物樣品需要封存的,由雙方代表當面封簽,并妥當保存,作為檢驗的根據)

      第三條 加工成品的交付時間、地點、運輸方法與運費承擔等。

      第四條 乙方提供原材料名稱、規格、質量、數量、價款等及圖紙、技術資料。

      第五條 原材料交付時間、地點、包裝、檢驗方法、運輸等。

      第六條 加工費結算辦法與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乙方應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交付定金_____________元;乙方應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交付預付款________元。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擔違約責任外,必須如數返還預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預付款抵作違約金和賠償金,有余款可以請求返還。

      第八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如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交付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不同意利用的,甲方應當負責修理或調換,并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經過修整或調整后,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有權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賠償。

      2.甲方交付定作物的數量少于合同規定的,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應當照數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乙方不再需要的,有權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賠償。

      3.因甲方包裝不善造成定作物毀損的,由甲方賠償損失。

      4.甲方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向乙方償付違約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價款總額的________‰償付違約金。

      5.甲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的,應向乙方償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價款總值______%的違約金。

      6.由甲方負責送貨的,如運輸中造成定作物損壞,甲方應當負責修理,達到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否則乙方有權拒收。

      第九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如中途變更定作物的數量、規格、質量或設計等,應當賠償甲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2.乙方如中途廢止合同,應償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定作物價款總值______%的違約金。

      3.乙方如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向甲方提供圖紙和其它技術資料,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順延外,乙方應當償付甲方因停工待料的損失。

      4.乙方如超過合同規定日期付款,應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甲方償付違約金。

      5.乙方如無故拒絕接收定作物,應當賠償甲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6.乙方如變更交付定作物地點,應承擔因此而多支出的費用。

      第十條 不可抗力

      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內,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毀損、滅失的,甲方在經有關部門證明后,可免予承擔違約責任。但甲方應當采取積極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如不可抗力的損失是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以外發生的,不得免除甲方責任;在乙方遲延接受或無故拒收期間發生的,乙方應當承擔責任,并賠償甲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一條 本合同發生糾紛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即失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物價局、建設銀行各存一份。

      承攬方:__________  定作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國際運輸合同15

      托運人: (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承運人: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白璽

      住所: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原則,經過友好、充分協商,達成如下一致協議,供雙方遵守履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貨物運輸,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委托。

      1、貨物信息

      品名: ;性質:普通貨物;規格:; ;型號: ; 數量:共7個40’集裝箱;包裝: ;貨物保險或保價由甲方負責辦理并承擔相應費用。

      2、運輸信息

      托運人:甲方;收貨人:以甲方書面提供的信息為準;

      起運地:天津港;

      到達地:包頭市

      運輸方式:港到門公路運輸。

      二、雙方責任

      甲方責任

      1、提前向乙方提供書面委托運輸信息及提貨所需資料并辦理押箱、滯箱、保險事宜并承擔費用,委托運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所列明的貨物及運輸相關信息,且必須真實、準確、完整、齊全、詳細。

      2、在乙方車輛到達前備足貨物、配備人員及機械,配合乙方車輛裝運貨物。

      3、乙方車輛到達后,甲方負責貨物搬運、裝車、卸車并承擔費用,貨物裝車應當符合運輸要求,不得超載、偏重,同乙方以箱體良好、鉛封完好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4、保證貨物無瑕疵且包裝完好,包裝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及標準和運輸及裝卸要求,無貨物損壞、短少及包裝破損、污染等情況。

      5、按照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運輸代理費用。

      乙方責任

      1、根據甲方提供的書面委托運輸信息,在合理的時間內備足車輛并及時安排運貨車輛到達港口,乙方派員理貨、監裝,配合甲方裝車,裝車完畢后同甲方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2、負責將貨物準確、及時、安全地運到目的地并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雙方以箱體良好、鉛封完好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3、貨物到達目的地,及時通知甲方指定收貨人,由甲方指定收貨人負責卸貨并承擔費用。

      4、負責貨物掌管期間(同托運人交接完畢后始至交接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止)的安全。

      5、負責將卸完貨的空箱返還天津港。

      三、費用及其支付

      1、費用

      貨運代理包干費為每個集裝箱(40’)捌仟伍佰元整(¥8500.00元/40’箱)人民幣。

      2、支付

      甲方應在貨到當日向乙方一次性足額支付該批貨物全部運費。

      四、違約責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書面委托運輸信息若存在瑕疵或者乙方車輛到達后由于甲方原因不能裝車或者裝車延誤,導致乙方運貨車輛空駛或者到達后壓車,因此產生的空駛費及壓車費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2、貨到目的地后若甲方收貨人未及時卸車提貨或者拒絕收貨,因此產生的壓車費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五、賠償責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委托運輸信息存在瑕疵或者乙方車輛到達后由于甲方原因不能裝車或者裝車延誤,或者貨到目的地后甲方指定收貨人遲延、拒絕收貨,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按乙方所受實際損失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掌管貨物期間,由于過錯造成貨物毀損、滅失的,應就毀損、滅失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六、免責

      1、如因下列情形之一者,致使貨物毀損,滅失的,乙方免責:

      1)不可抗力;

      2)貨物自身屬性或者合理損耗;

      3)甲方及其收貨人的過錯;

      4)包裝內在缺陷;

      5)、包裝體外表面完好而內裝貨物毀損或滅失;

      6)甲方違反國家有關法令,致使貨物被有關部門查扣、棄置或作其他處理。

      2、如因下列情形之一者,致使貨物遲延到達,乙方免責:

      1)不可抗力; 2)甲方及其收貨人的過錯;

      3)甲方違反國家有關法令,致使貨物被有關部門查扣、棄置或作其他處理。

      七、未盡事宜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八、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可通過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九、合同附件

      因本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書面及電子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傳真、函件、說明、單據、郵件等,均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不可分割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20xx年7月25日 20xx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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