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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時間:2023-03-20 10:01:04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現如今,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

      一、公司合同審批管理制度內容有什么

      第一條 目的

      為了規范合同的簽訂管理工作,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合同審批人員

      行政部法務人員負責合同審核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1、參與重大合同項目的論證、考察、招標投標和合同談判等工作。

      2、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有關文件規定,負責對擬簽訂合同的內容、形式等進行審核。

      3、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負責制定常用合同示范文本。

      4、協助有關部門對合同簽訂后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 公司合同審批的范圍

      1、建設工程(含維修)合同。

      2、采購合同。

      3、承包合同。

      4、租賃合同。

      5、有償服務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等。

      第四條 合同審批要點

      1、合同主體是否適合。

      2、合同目的是否正當。

      3、合同內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

      第五條 合同審批要求

      1、合同的受理。業務部門應及時將擬簽訂合同送交行政部進行審核。送交擬簽合同文本時,應附送相關材料。

      2、審核意見審批。法務人員負責做好合同審核工作并提出初步審核意見,經行政部經理復核后,報公司主管負責人審批。

      3、審核意見反饋。經公司領導批準后,合同審核部門應及時將審核意見以書面形式反饋至業務部門,并將送審合同文本原件、相關材料退回業務部門。

      4、審核重大經濟合同時應召開合同審核專題會議,實行集體審核。

      第六條 合同審批時限

      在合同初稿及相關有效材料齊全的情況下,審核標的在 萬元以內的合同,一般不超過 個工作日;審核標的在 萬元至 萬元的合同,一般不超過 個工作日;審核標的在 萬元以上、特別重大的合同,一般不超過 個工作日。

      第七條 檔案管理

      對合同實行分類編號管理,按照合同名稱分類歸檔,并按照審核順序制定編號,做到管理規范。

      第八條 本制度由行政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二、審批流程簡介

      在企業內部,一條審批流程的存在是不同部門、業務單元協作共同完成一件事情的過程體現。

      從審批流程的發起者開始,隨著流程的流轉,不斷有新的人員參與到該業務中來,共同把關業務的質量,流程是業務訴求和管理需要的共同提現。

      合同審批流程是企業內部流程的一部分,又不同于其他的審批流程,那么合同審批流程應該如何設計?

      三、合同審批路徑

      在講合同審批路徑之前,先要明確一個概念:合同審批的時候,是審批過程還是審批結果。

      一個合同從草稿擬定到定稿定義其為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不同的人員會有不同的意見,根據這些意見進行草稿調整,最終形成合同的定稿。

      合同的定稿定義其為結果,審批過程和審批結果的'審批路徑會稍有差異。

      1、 審批過程的合同審批路徑

      合同從擬定到定稿,是需要不同的業務部門一同會簽,所以該路徑的第一段為:草稿會簽階段,可能需要反復修,。當合同定稿以后,走正常的合同審批流程;第二階段為:合同審批階段,在這個階段中,修改也會有,但是會比較少。

      2、 審批結果的合同審批路徑

      合同審批結果即就是審批已經定稿的合同內容,從起草到定稿的過程則放在線下或者有另外的流程。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2

      為加強預付款管理,防范經營風險,減少資金占用。特制定本辦法。

      1. 根據相關管理制度,原則上應避免預付款。但對于特殊的情況,如設備、模具、進口材料等,需要預付款時,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2. 預付款業務必須簽訂正式合同,并經過合同評審。預付賬款要按照合同的規定執行。根據合同及市場情況需要支付預付賬款的,在保證業務真實和資金安全的基礎上業務部門要按照經過審批后的購貨合同的條款,辦理相關支付通知、出具收款收據、審批等預付賬款支付手續,未簽購貨合同的,不得付款。

      3. 預付款業務經辦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合同內容跟蹤執行情況,掌握付款節點,財務人員辦理時必須對照合同進行審核,對于文件或文件內容不齊全,沒有達到合同規定的付款要求的,財務應及時發現并給予拒付通知。

      4. 預付款后,如供應商或業務承包商沒能按照合同交期約定的時間交付產品或服務等合同標的,應按照公司關于對賬的相關規定進行及時對賬并督促其履約。

      5. 對于分階段付款的業務,定金支付后,產品或服務等合同標的主題部分已交付的,一般不需對賬。

      6. 預付款業務合同執行完成后,業務經辦人員應及時索要發票,原則上發票應于當月開回,如發票因故不能及時開具的',應與如供應商或業務承包商對賬。

      7. 業務部門應建立預付賬款臺賬,詳細反映各客戶預付賬款的增減變動,余額、發生時間、對方負責人、經辦人、目前對方的經營狀況預付賬款的清理情況、清收負責人和經辦人等情況。同時,將購貨合同、簽證單和臺賬一同保管,形成完整檔案。 8. 財務部門每月末將預付賬款的發生額及余額明細表報送分管業務的領導,并應定期(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對預付賬款進行賬齡統計,通過召開預付賬款例會及時通知有關領導和部門。

      9. 其他未盡事宜報請公司決定。

      10.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解釋。

      11.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修訂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3

      第一條目的

      為了規范合同的簽訂管理工作,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典》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合同審批人員

      行政部法務人員負責合同審核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1、參與重大合同項目的論證、考察、招標投標和合同談判等工作。

      2、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有關文件規定,負責對擬簽訂合同的內容、形式等進行審核。

      3、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負責制定常用合同示范文本。

      4、協助有關部門對合同簽訂后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公司合同審批的范圍

      1、建設工程(含維修)合同。

      2、采購合同。

      3、承包合同。

      4、租賃合同。

      5、有償服務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等。

      第四條合同審批要點

      1、合同主體是否適合。

      2、合同目的是否正當。

      3、合同內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

      第五條合同審批要求

      1、合同的受理。業務部門應及時將擬簽訂合同送交行政部進行審核。送交擬簽合同文本時,應附送相關材料。

      2、審核意見審批。法務人員負責做好合同審核工作并提出初步審核意見,經行政部經理復核后,報公司主管負責人審批。

      3、審核意見反饋。經公司領導批準后,合同審核部門應及時將審核意見以書面形式反饋至業務部門,并將送審合同文本原件、相關材料退回業務部門。

      4、審核重大經濟合同時應召開合同審核專題會議,實行集體審核。

      第六條合同審批時限

      在合同初稿及相關有效材料齊全的情況下,審核標的在萬元以內的合同,一般不超過個工作日;審核標的在萬元至萬元的合同,一般不超過個工作日;審核標的在萬元以上、特別重大的合同,一般不超過個工作日。

      第七條檔案管理

      對合同實行分類編號管理,按照合同名稱分類歸檔,并按照審核順序制定編號,做到管理規范。

      第八條本制度由行政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民法典》(20xx.1.1生效)關于合同無效情形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惡意串通的】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四百九十七條【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六條【免責條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綜上所述,公司應該加強合同審批管理,建立相應的合同審批管理制度。制度應該包括審批部門人員職責、審批范圍、審批要點和審核要求等等。其中提高合同審批部門人員業務素質和責任心非常重要,因為再好的制度也是由人來執行的,所以在制度中要明確人的作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圖律師。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4

      合同管理是物業管理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1.目的:為規范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約定、等合同類文書均適用本制度。補充協議、補充約定、合同附件等原合同的補充類文書是原合同的必要組成部分,從屬于原合同,同樣適用本制度。

      3.職責

      3.1董事長負責標的3萬以上合同的審批簽署;

      3.2公司總經理受董事長委托負責標的3萬以下合同的審批簽署;

      3.3公司總經辦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3.3.1負責在有需要情況下介入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

      3.3.2負責制定銷售、采購合同統一文本;

      3.3.3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發放和管理;

      3.3.4負責各職能部門/項目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審查;

      3.3.5負責合同糾紛的處理;

      3.3.6負責合同的檔案日常管理;

      3.3.7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3.4職能部門/項目負責各類相關業務的合同談判。

      4.合同的簽訂

      4.1所有合同必須由公司簽訂,任何職能部門、項目、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簽訂合同。

      4.2簽訂合同前須審查的資料:

      4.2.1必須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如營業執照、法人機構代碼證、身份證明文件等。

      4.2.2資信能力、履約能力,如資產證明、信譽紀錄、企業規模和狀況、相關的資質證明等。

      4.3合同的審批

      公司簽訂的合同,必須經公司總經理審批。

      4.3.1具體權限如下:

      4.3.1.1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

      4.3.1.2標的超過3萬元的由董事長審批。

      4.3.1.3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4.3.2合同原則上由經辦部門/項目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后必須經相關職責部門、品質督導部、總辦、總經理(董事長)審閱后按合同審批權限簽署。

      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4.4.1.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4.3.2.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4.3.2.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4.3.3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視情況是否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鑒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4.4不得與沒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簽訂與法人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4.5公司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員工簽訂合同的,該員工為公司委托人。公司委托人,可以在公司授權范圍內代表公司簽約。公司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公司負責。若公司委托人超出委托權限簽約,造成公司損失的,公司將按照有關本制度有關規定處理。

      4.6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本制度有關規定嚴懲。

      4.7合同的形式:除即時結算付清款項的合同外,一律采用書面合同,并必須采用統一合同文本。

      4.8合同的內容應符合以下要求:

      4.8.1當事人的情況:記載清楚合同當事人的名稱(個人的要寫姓名和身份證號)、地址、聯系方式,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4.8.2合同標的: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說明材料如圖紙等作為合同的附件。

      4.8.3數量: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約定標的物數量,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報、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4.8.4質量: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4.8.5價款或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匯)、托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

      4.8.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托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4.8.7合同的擔保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4.8.8合同的解釋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4.8.9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4.8.10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8.11合同糾紛解決的約定:為了方便公司控制訴訟成本,合同糾紛統一約定由公司所在地的法院、仲裁委員會處理。

      4.9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4.9.1簽訂合同前,經辦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4.2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復印對方當事人所有的相關資料如法人營業執照及專業資格證書等留存。

      4.9.2銷售、采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簽表報審批,由總經公編寫合同編號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4.10

      .3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簽表報批,審批程序按照本制度4.3規定執行,合同審批通過后再經公司簽章生效。

      4.10.4若合同要經過政府有關部門登記才生效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總經辦依法及時辦理。

      4.10.5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文本及有關材料復印件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及相關資料的原件和會審表交存公司總經辦備案。

      5.合同的履行

      5.1公司及所屬分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合同的經辦員工應當負責公司依約履行合同,因工作疏忽導致公司違約的,公司將按照本制度有關規定追究經辦人的責任。

      5.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并經必須做好對方確認工作。

      其中,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

      履行采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5.3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并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同時及時書面上報總經辦處理,并報總經理。

      5.3.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5.3.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5.3.3喪失商業信譽;

      5.3.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5.4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5.4.1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5.4.2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6.合同糾紛的處理

      6.1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根據法律和公司規定,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由經辦人、有關業務部門與法律顧問,與對方當事人平等協商解決;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6.2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總經辦和總經理,并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

      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總經辦和總經理。

      6.3公司決定采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總經辦。

      6.4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

      6.4.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6.4.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6.4.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6.4.4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

      6.5凡由總辦處理的合同糾紛,所有相關職能部門及項目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6.5.1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補充、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6.5.2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6.5.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6.5.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6.5.5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6.5.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6.6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的處理意見、仲裁書、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職能部門/項目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6.7對于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負責人匯報。

      6.8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統一由總經辦處理。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并把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總經辦。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6.9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職能部門/項目,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考。

      7.合同的變更、解除

      7.1公司的合同變更、解除,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7.2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經雙方一致同意停止履行的除外。

      7.3合同的變更、解除的有關規定:

      7.3.1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必須繼續履行。公司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7.3.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經辦人應當及時向公司合同的審批程序原審批人員報告情況。

      7.3.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

      7.3.2.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7.3.2.3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7.3.2.4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7.3.2.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7.4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8.合同檔案的日常管理

      8.1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總經理辦公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原件管理,相關職能部門/項目留存合同的復印件。總經理辦公室會同有關職能部門/項目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8.1.2.1建立合同檔案;

      8.1.2.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8.1.2.3填寫'合同情況月報表'。

      8.2公司的公章專人管理,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也由專人管理,公司所有合同、授權委托書均由總辦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并記錄領取情況,業務人員不得隨身攜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托書、空白合同出外,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準的除外。

      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

      權委托書、已簽訂的合同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登報聲明。

      8.3合同有關的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職能部門/項目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總經辦隨合同保管。

      8.4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書移交完畢,經總經辦和有關部門確認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總經辦應在情況發生當日二周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9.考核與獎懲

      9.1公司、所屬各項目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總經辦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9.2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9.3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9.3.1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9.3.2擅自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

      9.3.3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9.3.4工作疏忽導致公司違約造成損失的。

      9.4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9.4.1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9.4.2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9.4.3遺失重要證據;

      9.4.4發生糾紛后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事發后沒有立即報告公司的按隱瞞不報處理;

      9.4.5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9.4.6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9.5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9.6以上未明晰獎罰的行為均通過年度績效考核體現。

      10、附則

      10.1本制度由廣州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總經辦負責解釋。

      10.2本制度由總經理批準后生效,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5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確保市場秩序正常,保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建筑市場管理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及房屋修繕等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

      第三條 施工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計劃,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承辦人員簽訂合同,應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

      施工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

      承發包雙方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 承發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對合同范圍內的工程實施建設時,發包方必須具備組織協調能力;承包方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定的資質等級并持有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

      第五條 凡進行工程建設,承發包雙方必須在中標后的規定時限內,或開工前依法簽訂書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方利益及擾亂建筑市場秩序。

      第七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工程項目已經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3.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

      5.招投標工程,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第八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條件”,明確約定合同條款。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1.工程名稱、地點、范圍、內容,工程價款及開竣工日期;

      2.雙方的權利、義務和一般責任;

      3.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要求和工期調整的處置辦法;

      4.工程質量要求、檢驗與驗收方法;

      5.合同價款調整與支付款方式;

      6.材料、設備的供應方式與質量標準;

      7.設計變更;

      8.竣工條件與結算方式;

      9.違約責任及處置辦法;

      10.爭議解決方式;

      11.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第九條 發包方可以將組織、管理和協調工程建設的.權力及職責,委托給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在簽訂監理委托合同時,應明確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并寫進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應與監理委托合同中明確的權限、責任一致。

      第十條 承發包雙方應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頒發的工期定額,確定相應的施工工期,以確保工程質量。沒有工期定額的工程,由雙方協商確定合理工期。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的標準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有關規定。

      對材料、設備、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檢查與驗收要求,發包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承包方應嚴格按施工合同和標準規范要求組織施工。

      第十二條 工程價款應以定額和相應取費標準作為指導價格,通過招標投標和雙方協商合理確定合同價款,并按合同約定對價款進行適時的調整。

      第十三條 發包方應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企業總承包,簽訂總包合同;但大型或專業復雜的工程也可分別發包給幾個施工企業承包。

      承包方經征得發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準將部分工程分包,簽訂分包合同。對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現場派出具有相應資質的常駐人員,管理、監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工期和分包方行為造成違反總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擔責任。

      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發生抵觸時,以總包合同為準。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轉換政府職能的要求,對施工合同進行以下管理: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經濟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貫徹國家制訂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組織推行和指導使用;

      3.組織培訓合同管理人員,指導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4.對施工合同簽訂進行審查,監督檢查合同履行,依法處理存在的問題,查處違法的行為;

      5.制訂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標,并組織考核;表彰先進的合同管理單位;

      6.確定損失賠償范圍;

      7.調解施工合同糾紛。

      第十五條 發包方應加強施工合同的內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的代表,或聘請監理單位及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負責監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條 承包方應自覺把合同管理作為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工作內容,加強內部管理:

      1.制訂管理辦法,建立嚴格制度,有專門人員負責管理;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發包方須在施工合同正式簽訂之前,將雙方協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

      1.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和違反合同簽訂原則的條款;

      2.雙方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無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者利益的條款;

      4.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必要條件;

      5.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詳盡準確;

      6.雙方駐工地代表是否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

      7.工期、質量和合同價款等條款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某日內予以審查,提出意見。承發包雙方應按審查意見進行修改,重新報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簽訂施工合同。主管部門某日內不作答復,可視為該合同已符合要求,雙方可正式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簽訂之日起某日內,將合同文本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和開戶銀行備案。

      第十九條 凡不簽訂書面合同、或不按規定辦理報送審查、備案手續,不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意見修改文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補辦有關手續,或采取其他有關措施處置。

      第二十條 在履行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擾亂建筑市場秩序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發生后兩種情況時,當事人雙方應保護好已完工程,按責任各自承擔保護費用。

      第二十一條 合同簽訂后,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經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證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簽訂書面協議。解除合同的,應在簽訂協議之日起某日內將協議報送原備案機關。

      第二十三條 當施工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糾紛,雙方應在努力保持施工連續、不使工程質量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按合同約定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進行調解、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對假冒其它組織或他人名義簽訂施工合同,或將合同用于違法活動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將工程轉包的,或有其他擾亂建筑市場行為的,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還可給予當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收回資格證書,或其他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某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某日內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服從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分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合同管理,規范經營行為、降低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合同是指公司所屬各部門公司名義與公司外各類法人、自然人、其他各類經濟組織所進行的各類經濟活動和非經濟活動所簽訂的各種合同、協議、章程等。本制度不包括職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

      第三條 合同管理是指合同的預案審查、合同的執行、合同的監督、合同的管理。包括從資信調查、合同簽訂、履行、變更與解除、糾紛處理、合同終結歸檔等全過程的管理。

      第四條 公司合同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授權簽訂"的原則,實行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制。貫徹以預防為主的原則,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門

      第五條 公司辦公室為合同事務主管部門,設立法律事務專員負責公司合同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六條 辦公室合同管理職能:

      1、 負責監督指導公司格式條款合同以及部分非格式條款合同的起草制定,對部分重大及重要合同的條款內容進行審核,避免出現法律漏洞。

      2、 組織、協調合同審查及會簽程序。

      3、 對涉及公司的合同訂立、變更、執行、終止等行為進行監督。

      4、 負責處理公司與外部的重大合同糾紛。

      5、 負責公司合同及其糾紛處理資料的匯總歸檔、分類保存、調閱登記等日常合同檔案管理工作。

      第七條 法律事務專員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1、 熟練掌握并宣傳經濟合同法律法規及其他法規。

      2、 協助進行重大合同的可行性分析,并提出書面分析報告。參加公司重大合同的談判及文件起草工作;

      3、 對公司各類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 參與合同糾紛的處理;

      5、 負責合同糾紛引起的法律訴訟的處理;

      6、 對公司簽訂的各類合同統一登記、編號并分類保管,并造冊記錄已簽訂合同的履行情況;對已履行的合同裝訂成冊,分別整理歸檔;

      7、 及時向公司領導如實匯報合同管理、簽訂、履行中的問題,遇有緊急情況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問題擴大。

      第八條 合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1、 根據授權依法組織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等事宜;

      2、 負責初審合同承辦人草擬的合同的可行性、對方經營范圍、資信及履約能力;

      3、 依法履行合同,及時向司法辦通報履行中發生的重大問題及解決方案;

      4、 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5、 負責本部門合同文本管理及歸檔移交工作。

      第九條 合同承辦人的主要職責:

      1、 根據授權辦理簽訂、變更、解除合同事宜;

      2、 草擬合同,提供草擬合同的可行性論證及對方經營范圍、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的調查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3、 按合同簽訂的權限,提前向合同承辦部門提交合同草本及前款規定的材料,提請有關部門審查;

      4、 認真履行已生效的合同,隨時檢查合同履行情況;

      5、 及時向主管領導及辦公室匯報在履行中發生的問題,并按時將合同有關文件交合同管理員歸檔;

      6、 依法參加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第十條 合同管理員的主要職責:

      1、 貫徹實施合同管理辦法;

      2、 協助合同承辦人依法簽訂或變更合同,必要時參與本部門重大合同談判與簽訂;

      3、 協助合同承辦人草擬合同并對合同進行初審,保證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可行性,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

      4、 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協助合同承辦人解決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

      5、 對簽訂、履行合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司法辦和部門領導報告;

      6、 參加處理本部門合同糾紛;

      7、 負責編制合同付款、收款計劃,征得部門領導同意后報財務部備案。

      8、 負責合同臺賬、檔案的建立及合同文本(包括協議書、有關文件、信函、圖表)的管理;

      9、 每季度向司法辦匯報合同管理工作,送交合同登記總臺賬及合同管理情況統計表。

      第三章 授權

      第十一條下列人員有權代表公司簽訂經濟合同:

      1、 公司法定代表人;

      2、 公司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法人委托人。

      第十二條各法人委托人的具體代理權限由法定代表人在簽發《法人委托書》時注明。法人委托人必須嚴格按授權范圍行使簽約權,禁止超越代理權限對外簽約。

      第十三條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職責

      1、 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 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 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并對本人意見負責;

      4、 對所簽訂合同的履行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同時積極想辦法解決;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處理;

      5、 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簽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后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十四條任何部門及工作人員未經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改變合同內容,不得變更、解除合同及放棄合同規定的權利。

      第十五條公司內部的職能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十六條授權委托分為期間授權委托和單位時間授權委托。

      第十七條單位時間授權委托僅在單位時間內授權委托有效。

      第十八條 被授權的部門行政負責人原則上不再向其他有關人員辦理繼續授權委托,如情況必需,辦理之前須征得授權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九條 期間授權委托制,即一事一委托,期間可以為合同簽訂全過程也可以為合同簽訂的某一階段。具體程序為:經辦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附合同擬稿和可行性報告及其它材料送辦公室審查,經總經理批準和授權后,對外簽立合同。

      第四章 合同審批權限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長或其授權人各項合同簽訂的最終審批人。合同標的在100萬元以下的,授權總經理審批。

      第二十一條 合同主辦部門或提報部門提請合同時,必須在辦公室的組織和監督下,獲得相應的審批同意,并將相應的審批意見連同所要提請的合同一起并入合同簽訂審批流程。

      第五章 合同審查

      第二十二條 合同應由承辦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及公司領導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 合同審查的具體程序為:

      1、 首先由合同承辦部門的合同承辦人和合同管理員對所提報合同以及與合同相關的所有事宜進行自查和初審,并在此基礎上完成合同草稿和必要的情況說明書;

      2、 然后將合同文件移交辦公室,由辦公室和合同承辦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如財務部)逐條審查合同條款及其他相關事項。

      3、 最后由辦公室將合同文件提交公司工程建設分管副總、財務分管副總、總經理逐級審批。

      第二十四條 需重點審查的內容包括:

      1、 對方主體資格:具有經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非法人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必須與實際相符。

      2、 經營范圍:合同標的應符合對方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有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3、 代理權限:由代理人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4、 履約能力:具有支付、生產、技術能力。必要時應要求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需提供擔保的合同,應查明擔保人的擔保資格和擔保能力;

      5、 履約信用:重合同、守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犯罪案件。

      6、 合同內容

      (1) 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中相關規定;

      (2) 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合理、嚴密;

      (3) 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達是否真實、一致,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明確、平等;

      (4) 合同條款中有無潛在對公司不利或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條款;

      (5) 是否存在無效條款。

      (6) 簽約雙方的用章是否為合同專用章。

      7、 合同文字

      (1) 合同用語是否規范;

      (2) 文字表達是否確切無誤。

      8、 合同的經濟效益

      (1) 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

      (2) 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五條 在合同審查時,根據公司的實際,應注意的事項:

      1、 對于標的額較大的涉外合同、貨物交付或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后才能付清款項的合同。

      2、 銷售、加工承攬、工程承攬合同中質保期的約定應不超過一年,質保金的約定原則不超過合同總標的額的5%,且必須在質保期滿之日一次性付清,以上內容國家、行業有規定的依規定。

      3、 銷售、加工承攬合同中付款期限的約定一般應為付款提貨、貨到付款,按比例付款時所有款項的付清期限最長不能超過自貨到之日起三個月。

      4、 工程承攬合同中付款方式的約定一般應為按工程進度付款,且付款時間和付款數量的約定必須明確,所有工程款的付清期限最長不能超過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個月。

      5、 為了有利于可能由于合同履行而引起的`法律訴訟,應在合同條款中作如下規定:

      (1) 我方為需方時必須約定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 我方為供方,在盡力爭取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成為不可能時,可約定“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起訴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 我方為供方,如約定需方到供方所在地提貨時,我方為合同履行地,在爭取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成為不可能時,可約定“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律規定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4) 在合同簽訂時,估計我方違約的可能性大,且又爭取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成為不可能時,可約定“依法律規定,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二十六條 審查時如對對方當事人履行能力及資信情況存在疑義時,應要求其提供相應擔保并要求在合同中注明。

      第二十七條 辦公室和財務部必須在合同文本送達三日之內出具審核意見書,不得拖延,在審核或審查過程中,發現重大錯誤、遺漏或不妥時,提出修改意見書,并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取得聯系,直到修改意見達到統一為止。

      第二十八條 負責審查合同的部門和員工,因工作失職或循私舞弊而疏忽、放任審查,致使不該簽訂的合同得到簽訂而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后果及其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經濟賠償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審查完畢后,負責審查人員應出具審查意見書,審查意見書應附有審查人員簽名。

      第六章 合同的簽訂

      第三十條 簽訂合同必須內容合法、具體、條款齊全、責權明確,用語確切,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第三十一條 合同承辦人簽訂合同,必須先辦理授權委托書,明確授權范圍和權限。未經授權委托或超出授權范圍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由承辦人承擔責任。法人授權委托書由辦公室負責辦理。

      第三十二條 合同承辦人凡簽訂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都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凡標的額在10萬元以上雖能即時結清的重大合同,也必須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子郵件、圖表等均是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第三十三條 凡國家或行業有示范文本的,應當優先使用,但在選用時,對涉及權利義務關系的條款經辦人和辦公室要重點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修改。無范本的合同采用公司辦公室提供的示范文本。合同承辦人不能自擬合同文本。

      第三十四條 公司合同的簽訂審批的常規流程如下:

      1、 合同承辦部門確定的合同承辦人會同本部門的合同管理員負責起草合同(草案)并填寫“合同審批表”;

      2、 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負責對合同的業務內容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3、 辦公室負責對合同的法律條款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4、 財務部負責對合同的財務條款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5、 如該合同牽扯其他業務部門,由辦公室分送該業務部門經理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6、 分管副總對合同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7、 在完成以上審查修改后,由辦公室將合同報送公司總經理審批;

      8、 合同標的在100萬元以上的,須經董事長審批。

      9、 辦公室在相關負責人或授權代表在“合同簽約審批表”上簽字批準后,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 合同生效后,各有關部門應妥善保存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各種憑證,包括結算單、結算證明、支付憑證、銀行進賬單、收料單、入庫單、過磅單、發票等。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六條 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和人員,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履行。

      第三十七條 合同執行部門負責人應隨時了解、掌握本單位的合同執行情況,并督促本部門合同管理員按月統計合同執行情況。

      第三十八條 合同執行部門應同時負責記錄和監督對方合同單位的履約情況,保留好有關的單據、信函等文字資料;并由合同管理員按月填寫“對方合同執行情況監控說明”,其中必須列明和驗證對方各項履約行為和承諾(如質量、進度等),以此作為付款的基本依據。每月的“對方合同執行情況監控說明”必須由合同執行部門經理審核簽字,分別報辦公室、財務部備案。

      第三十九條 合同結算條款規定對方有付款義務的,合同執行部門應按付款條款中的規定及時向對方收取,由財務部統一出具發票。

      第四十條 合同結算條款規定本公司有付款義務的:

      1、執行合同的各部門應依照財務部門有關規定和合同具體約定,在合同簽訂以后向財務部報送項目整體用款計劃備案。

      2、執行合同的各部門應填寫《合同資金支付申請表》,本表一式三份,由辦公室、財務部、執行部門分別留存。

      3、款項撥付的基本依據是由合同執行部門提交的“對方合同執行情況監控說明”,款項撥付必須在分管副總、財務分管副總及總經理逐級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具體程序參見相關的財務管理辦法。

      4、如果合同履行中出現違約責任中所規定的行為,業務部門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反饋給辦公室,并書面報送分管副總及總經理。總經理應按合同規定進行違約處罰,并通知財務部在結算時執行。

      第四十一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業務部門應及時督促解決。如無法履約,應向分管副總和總經理匯報。

      第四十二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現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及資信程度下降應及時通知辦公室并向分管副總和總經理上報,及時向對方出具不安抗辯書,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八章 合同的變更與廢除

      第四十三條 合同一經簽訂即依法成立,任何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遇到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允許變更、解除合同的條件時,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由合同的當事方共同商議。

      第四十五條 變更、解除合同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與原合同訂立的審批權限和程序相同。

      第四十六條 合同承辦人在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電子郵件、電話后,必須及時請示領導,立即處理,緊急事宜不得超過一天,一般事宜不得超過三天,并在有效期限內正式答復對方。超過期限再作答復,造成嚴重后果的,承辦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涉及經濟糾紛的復電、復文,須經合同管理機構審閱后方能發出。

      第四十七條 變更解除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包括雙方的信函、文件、傳真等),由雙方簽訂確認書。

      第四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應注意以下事項:

      1、 主體變更應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2、 有擔保條款的合同變更,應征得原擔保單位的同意并在變更協議上加蓋擔保單位的印章;

      3、 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的合同或協議變更、解除,應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4、 經公證、鑒證的合同,所達成的變更、解除協議,應報原公證、鑒證機關備案;

      5、 聯營、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涉外等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應依特別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尚未達成或批準以前,原合同繼續有效,仍應履行。

      第五十條 如因變更(解除)合同可能使當事人受到損失,雙方應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中明確規定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第九章 合同糾紛的處理與訴訟管理

      第五十一條 提請合同糾紛的程序:

      1、 已經簽訂的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的,合同履行部門應根據合同中有關糾紛處理的條款與合同訂立方協商進行解決。

      2、 協商不成時,必須在一個工作日向辦公室匯報,并在三個工作日內提供有關資料,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延誤訴訟時效或擅自放棄實體權利,更不得隱瞞實情。

      3、 辦公室應在接到報告三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根據合同糾紛的不同情況,向公司有關領導匯報。經協商無法解決的糾紛,經總經理批準后,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 如糾紛需進入法律訴訟程序解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集團公司各單位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考慮留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時間。

      第五十三條 發生合同糾紛時,承辦人除應將糾紛情況及時報告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以外,還應同時應迅速收集下列有關證據:

      1、 合同文本,包括附件、變更或解除協議、信函、圖表、視聽資料、廣告、授權委托書、介紹信及其他有關資料等;

      2、 開工、驗收、提貨、發票等有關單位票據;

      3、 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的財務賬目;

      4、 產品的技術規范、質量標準;

      5、 證人證言;

      6、 其它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四條 處理合同糾紛,應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1、 在證據可能丟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及時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2、 發現對方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將使我方權利難以實現時,適時依法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 對于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且雙方對債務無異議的,依法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提起訴訟;

      4、 做好每起合同糾紛實況記錄、存案備查;

      5、 凡屬我方責任的合同糾紛,應逐筆查明原因,分清責任,要求責任人員承擔責任,并責成其提出補救措施。

      第五十五條 合同糾紛經協商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訂立書面的協議,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五十六條 雙方已簽署解決糾紛的協議書、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及法院的裁定書、調解書、判決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交給有關部門收執、備案或存檔。

      第五十七條 合同糾紛處理完畢,應及時將有關材料匯總、歸檔、以備考查。

      第十章 合同的登記、備案與歸檔

      第五十八條 合同文本必須至少一式四份,其中二份交對方簽約人,其余原件必須在合同簽訂之后三個工作日內報送辦公室和財務部。合同簽訂部門、合同履行部門因工作需要使用原件時,向辦公室辦理暫借手續。

      第五十九條 合同的檔案管理是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辦公室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合同臺帳、報表,并按時填報。

      第六十條 辦公室應對公司內所有合同文本以及與合同相關的往返法律文件進行匯總,并編號登記,制作月度合同簽訂情況一覽表,反映公司合同的簽訂以及由合同引起的訴訟情況。

      第六十一條 合同簽訂部門的合同管理員對已生效的合同應當編號登記,分類歸檔,并建立合同臺帳。合同的統計報表實行季報制,各部門于每季度第一個月前三個工作日內填報上季度報表報送辦公室。辦公室應于每季度的前十個工作日內匯總,報公司主管領導。

      第六十二條 合同簽訂后三個工作日內,合同承辦部門的合同管理員應將合同檔案原件整理裝訂送交辦公室存檔。合同檔案的范圍包括:信譽調查報告、意向接觸報告、合同文本草稿、合同簽訂審批表及審批修改意見、法人授權委托書、對方資質證明文件、各種審批管理表格、合同談判記錄、合同正本及附件、合同簽訂、變更、解除過程中的信函、電報、電話記錄、傳真資料、票據憑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文件。

      第六十三條 合同履行完畢后,合同承辦部門的合同管理員應于五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及合同執行期間所有的往來信件、變更協議、收(付)款記錄、請示報告等有關資料交一并歸檔,丟失的必須查清原因。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制度由辦公室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辦公室應根據不同的發展階段的管理要求對本制度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確保合同管理制度能夠起到切實有效的作用。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因合同管理不當造成的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福建**/rr(福建)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公司與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個人之間簽訂的經濟合同、技術合同。勞動合同另行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子公司。

      第四條合同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原則和歸口管理原則,并實行承辦人制度、審核會簽制度和重大合同專題會審制度。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五條公司的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為總經理室;公司所屬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分工范圍內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規范、指導、監督、檢查。

      第六條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

      1.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2.保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3.監督公司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簽訂;

      4.建立合同檔案,對合同進行登錄、統計、保管及例行報表;

      5.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

      6.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條每件合同須由公司總經理或公司所屬職能部門確定一主要承辦人(以下稱為承辦人)。

      承辦人可以是業務人員或法律工作人員,但不得是社會臨時性借、聘人員。

      承辦人須依法律、法規及本辦法進行工作。

      承辦人應對自簽約起至合同履行完畢全過程負責,期間出現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須及時與有關部門進行協商,并以承辦人為主進行解決。

      第三章合同的審查與簽訂

      第八條在合同簽訂前,承辦人應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審查:

      1.主體資格合法:具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2.欲簽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3.由代理人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4.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5.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合同承辦人應根據審查結果在請示單上注明自己的審查意見。

      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問題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作出的擔保,其擔保人必須是具有代償能力的獨立經濟實體,并應對擔保人適用前款規定進行審查。

      上述所列各種文件為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附件,其文本為復印本時,須加注'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并由核對人簽字。

      第九條凡公司所屬職能部門認為重要的或標的額較大的合同談判,應有公司法律顧問和經濟技術等專業人員參加。

      第十條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凡國家、行業或公司有標準或示范文本的,應當適用。

      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圖表等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計劃單、調撥單、任務單、預算單等一類文件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第十一條合同的起草應由己方或以己方為主承擔,語言應嚴謹、簡練、準確。

      合同中的術語、特有詞匯、重要概念應設專款解釋。

      合同中涉及數字、日期時須注明是否包含本數。

      公司常用的合同,由公司法律顧問擬訂示范合同文本,公司各職能部門據此起草合同。

      凡合同標的在人民幣壹佰萬元以上的'重大合同,力爭由己方起草。

      第十二條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簽約的目的和依據;

      3.標的;

      4.數量和質量,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

      5.價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6.履行的地點、期限和方式;

      7.爭議解決方式;

      8.違約責任;

      9.變更或解除條件;

      10.根據法律或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或雙方當事人共同認為必須明確的條款;

      11.正副本份數、存放地點;

      12.生效的時間和條件;

      13.約定的聯系方式;

      14.附件名稱;

      15.簽約的地點、日期;

      16.簽約各方開戶銀行及賬號;

      17.簽約各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18.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章。

      涉外合同的內容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確立。

      第十三條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簽署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許可權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權代理'一類的文字。

      涉及下列合同時,須每次單獨一次性特別授權:

      1.擔保合同;

      2.資產抵押、租賃、轉讓、出售、收購合同;

      3.投資合同、股東協議、出資協議;

      4.企業合并、兼并、聯營合同;

      5.需要授權的其他合同;

      第十四條合同簽訂之前,承辦人應將請示單、合同草案及與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提請業務部門簽署意見后,報總經理室審核。

      總經理室在審核合同草案時,可根據需要,在請示單上要求有關業務部門、審計部門、財務部門出具審核意見,或要求承辦人提供與合同有關的補充證明材料。

      總經理室以及總經理室在請示單上要求出具審核意見的各部門應在請示單上對合同出具審核意見。意見必須有有關審核部門負責人及具體審核人員的簽章。對不具備各審核部門審核意見的合同草案,總經理可拒絕簽署。

      審核意見應明確、具體,禁止使用'原則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語言,一旦使用,視為對合同草案的否定。

      第十五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對合同審核的內容宜包括:

      1.合同的經濟性:

      (1)市場需求情況屬實;

      (2)市場需

      求預測可靠、合理;

      (3)投入產出核算經濟、準確。

      2.合同的技術性:

      (1)工程技術依據真實、可靠;

      (2)技術措施完備、可行;

      (3)技術標準和參數科學、真實、可行。

      3.合同的可行性:

      (1)整本專案技術具有可靠性;

      (2)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真實性;

      (3)資產、資金使用效果的財務可行性;

      (4)具有可操作性。

      4.合同的安全性:

      (1)涉及的知識產權已采取相應的保護或限制措施;

      (2)無損本公司商譽、商業秘密及其他利益。

      5.業務部門、財務部門認為必須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審計部門、財務部門對合同的審核內容宜包括:

      1.資金、資產的合法性:

      (1)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合法;

      (2)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合法;

      (3)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2.價款、酬金和結算的合理、合法性:

      (1)價款、酬金的確定正確合理、合法;

      (2)資金結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3)與資金、資產等有關的其他事項。

      3.索賠條款的合法性。

      4.審計部門、財務部門認為需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總經理室對合同的審核內容宜包括:

      1.合法性:

      (1)主體合法,簽約各方具有簽約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內容合法,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無顯失公平內容;

      (3)形式合法;

      (4)簽約程序合法。

      2.嚴密性:

      (1)條款齊備、完整;

      (2)文字清楚準確;

      (3)設定的權利和義務具體、確切;

      (4)相應手續完備;

      (5)相關附件完備;

      (6)附加條件適當、合法。

      3.可行性:

      (1)資信可靠,有履約能力;

      (2)擔保方式切實、可靠。

      4.合同承辦形式審核:

      (1)承辦人無誤;

      (2)符合規定程序;

      (3)各審核部門審核意見齊備;

      (4)合同文本文字無誤,正副本及附件份數齊備。

      5.總經理室認為需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公司實行重大合同專題會審制度

      凡合同標的在人民幣壹仟萬元以上的合同,承辦人應提請總經理室牽頭召開專題會議,各審核部門參加,在專題會議上各審核部門充分深入地闡述各自對該合同的審核意見。

      第十九條總經理室根據其職責范圍對合同簽訂程序、履行情況及履行結果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承辦人向總經理室提交合同草案時,應預留2-7個(含本數)完整工作日供其審核。

      總經理室要求有關業務部門、審計部門、財務部門在限定時限內出具審核意見的,或要求承辦人在限定時限內提供與合同有關的補充證明材料的,各審核部門和承辦人應按時完成。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審核時間時,總經理室應向承辦人申明理由并征得同意,且審核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5個(含本數)完整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各審核部門在審核合同草案時,發現重大錯誤、遺漏、不妥時,應在審核意見中予以明確并提出修改意見。總經理室認為需要退改時,應連同全部文件退還承辦人。

      承辦人修改之后應重新申請審核,審核期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二條總經理室結束審核后,負責將各部門審核意見匯總修改成合同修訂稿,并將請示單和合同修訂稿退還承辦人,由承辦人將合同修訂稿送合同對方當事人。

      合同對方當事人對合同修訂稿認可后,承辦人將請示單和合同修訂稿送總經理室,并由總經理室轉呈公司分管副總、總經理。

      第二十三條總經理根據各審核部門及總經理室的審核意見,決定是否簽約。決定簽約時,應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簽字;決定不予簽約時,應以書面形式明示意見。

      第二十四條公司總經理批準簽約后,由總經理室根據經批準的合同修訂稿制作正式合同。留存壹份正式合同的復印件后,由總經理室將正式合同原件蓋公司騎縫章后返回承辦人,由承辦人交合同對方當事人;

      合同對方當事人正式簽章后,承辦人持請示單及蓋有公司騎縫章的合同至總經理室蓋公司公章。

      合同正式簽訂后,由承辦業務部門的資料員負責將合同文稿分發到公司相關部門及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五條簽約原則上不得使用轉委托方式,必須使用的,應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由本公司總經理室審查復代理人資格。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各職能部門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二十七條承辦人應對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業、技術秘密。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九條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附'關于合同管理中若干問題的特別規定')

      合同生效后,必須全面、及時、實際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規定或合同約定外,不準不全面、不適當履行或轉讓、轉賣合同。

      第三十條任何人發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適當履行合同時,應立即通告承辦人,承辦人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方式向對方提出異議。

      異議文件須經公司法律顧問審核,并報總經理室備案。

      收到對方履行異議時,承辦人亦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方式予以答復。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一條變更或解除合同,須符合法定或約定的形式及程序。

      第三十二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復須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作出。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未達成書面協議前,原合同有效。

      第三十四條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程序與合同簽訂程序相同。

      第六章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五條合同發生糾紛時,應首先采用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能夠達成一致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序簽訂書面協議。

      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第三十六條合同發生糾紛

      時,承辦人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和人員,并報總經理室備案,同時應迅速收集下列有關證據:

      1.合同文本,包括附件、變更或解除的協議、有關電報、信函、圖表、視聽材料等;

      2.有關的票據、票證;

      3.質量標準的法定或約定文本、封樣、樣品、鑒定報告、檢測結果等;

      4.證人證言;

      5.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七條合同發生糾紛后,承辦人須及時將糾紛及處理情況報總經理室備案。

      第三十八條仲裁或訴訟解決糾紛時,承辦人應商總經理室確定代理人、訴訟方案等,并向總經理報告。

      第三十九條合同糾紛處理的有關調解書、協議書、裁決書、判決書應由總經理室歸檔,副本或復印本可交承辦人、有關部門或人員使用。

      第四十條總經理室和各職能部門應在各自管理許可權內對合同建立檔案并對文本妥善保管(正式合同原件保存的優先權順序為:財務部門、承辦業務部門、總經理室)。

      合同檔案內容包括:

      1.合同文本及份數、各文本存置記錄:

      2.承辦人登記;

      3.合同附件、審查意見及其他有關文件;

      4.履行情況記載;

      5.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及有關材料。

      第四十一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協議、裁決、判決時,承辦人應及時商總經理室并經總經理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七章檢查與獎懲

      第四十二條公司總經理室對公司所屬職能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實施監督與指導。

      各職能部門應自覺檢查合同的訂立、履行、管理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四十三條公司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作出成績者及避免或挽回經濟損失者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擴大經濟損失的,對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簽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的;

      2.審核人員無正當理由延誤審核的;

      3.因審核人員疏忽未審出合同缺陷的;

      4.未依法律和本辦法規定變更或解除合同的;

      5.丟失合同文本及相關文件的;

      6.提供虛假資料的;

      7.超越授權或濫用授權簽約的;

      8.未按規定進行授權或轉委托的;

      9.發生糾紛后,隱瞞或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或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10.有關法律性文件未經審核的;

      11.應當或可以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12.在合同簽訂或履行當中,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或收受賄賂的。

      13.泄漏合同意向、商業秘密或有關機密的;

      14.使用非法手段簽訂合同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此前有關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者自行失效。

      第四十六條公司所屬職能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并向公司備案。

      第四十七條公司的下屬子公司(獨立法人)依據本辦法向公司呈報合同草案時,應向公司總經理室呈報,再由總經理室按本章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并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由公司總經理室退交呈報單位,由該子公司總經理簽署合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由公司總經理室負責應用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編制:肖鋼

      日期:20xx.4.22審核:

      日期:20xx.4.28批準:

      日期:20xx.4.30

      關于合同管理中若干問題的特別規定

      《福建**/rr(福建)房地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合同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為了在強化規范化管理的同時又能根據緊急情況適當靈活處置,特作出如下例外規定:

      一、遇緊急情況,來不及按《合同管理辦法》的規定程序報批合同的,在兼具以下兩種條件時,可先實際履行合同,后補簽合同:

      1、合同的基本內容(另一方當事人的名稱、合同標的、金額、履約時間)應在實際履行前書面向公司總經理室備案;

      2、公司總經理在備案單上簽字批準。(備案單使用請示單的形式,內容必須包括另一方當事人的名稱、合同標的、金額、履約時間)

      二、鑒于所有的大型工程項目,公司與項目總承包商之間都簽有總包合同,各種零星項目原則上都應由總承包商進行。

      只有那些總承包商明確表示無法涵括在總包合同中的項目或總承包商明確表示無法及時處理的項目,項目部才能申請與其他符合公司要求的單位另行簽訂零星合同。

      此類零星合同必須在大型工程項目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一個月內由項目部排出計劃(計劃中應明確另一方當事人的名稱、合同標的、金額、履約時間、能否從總承包商款項中予以扣除等內容),報總經理批準。只有在報批計劃中獲得總經理批準的零星項目才可與對方簽訂合同。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范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采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除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國家規定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則必須采用標準文本。

      第七條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訂立合同前,必須了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業務委托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采用業務委托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授權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托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經濟合同:

      1。單筆業務金額達一萬元的;

      2。有保證、抵押或定金等擔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樣要求的;

      5。合同對方為外地單位的;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五條對于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六條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注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注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并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七條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須注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注明,須經公司總經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八條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公司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條流程中各審核意見簽署于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審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后留存并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并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后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后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二條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三條合同蓋章生效后,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范對合同進行編號并登記。

      第二十四條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復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元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條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八條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九條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采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條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一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再轉財務審核付款。

      第三十二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方可。

      第三十四條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按規定經審核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三十六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復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辦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三十八條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條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的工作范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并向總經理匯報。

      第四十一條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后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第四十二條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范圍。

      第六章責任

      第四十三條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適用于XX公司本部和各部門。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實施。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9

      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實現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預防與減少合同遺失的'發生,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擬定以下制度,自頒發日起執行:

      一、領取人(簽約人)須熟讀理解合同條款,全面準確地填寫合同。

      二、各區域的合同編號均有分類(例:X村合同編號為x00000、l為LT00000、以此類推)、禁止交叉錯亂使用合同。

      三、領取合同須登記簽名,禁止個人擅自領取合同。已簽合同須附上身份證復印件等有效證件。填寫合同必須正筆填寫、請勿留空。如有文字數字填寫不清晰不規范將被拒收。填寫注意事項請參考合同樣本。交回合同(填寫合同交回登記表),待合同專員對合同進行審查簽名后證實合同已交回,后由合同專員辦理存檔工作。

      四、已領取合同期限為三個工作日,如合同未能按時上交視為逾期合同,需上報逾期原因同時禁止領取新合同。交齊清零后方可領取;如合同遺失、則罰款100元/份;作廢合同需一式二份同時上交,不齊全則罰款50元/份。

      五、(房客合同)簽合同時提醒住客保管好合同、退房房客需攜帶合同及押金收據方可退還押金,遺失者概不退還押金。

      六、簽約人對合同有保密義務。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0

      建筑分公司合同檔案管理員崗位責任

      一、遵守國家《建筑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認真學習貫徹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協助本部門領導搞好貫標工作。

      二、建立健全建設工程合同臺帳,運用微機實現建設工程合同動態管理。分析匯總各時期合同簽訂及經濟指標完成情況,為領導及相關部門提供及時、準確、真實的`數據信息。

      三、按照建設工程投標評審程序做好建設工程《合同評審記錄》及《合同會簽》,及時發送建設工程合同文本到相關部門,并做好發送登記。完成每年度合同文本的裝訂、立卷、歸檔,做到建設工程合同臺帳與文本檔案相統一,完備、整潔、規范。

      四、建立分包合同及各類經濟合同臺帳,整理備案分包合同及各類經濟合同文本。

      五、嚴格保守企業經濟機密。

      六、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合同管理,避免經營失誤,降低經營風險,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公司統一采購辦公用品、維修車輛等與供貨方或者維修廠商簽訂的協議,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部門及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

      第二章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合同談判須由主管部門(或項目部)和公司分管領導或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第五條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公司負責。

      第六條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當事人個人或公司經營活動信譽狀況、工作或經營業績、經濟實力、有無違法行為等。

      第七條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必須由公司職能部門審核后,采用統一合同文本。對于重大合同以及對方草擬的合同,還需公司法律顧問進行審核確認。

      第九條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涉及人民幣金額的數據必須有大寫。

      第十條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有:

      (一)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二)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的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保時間、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注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三)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除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公章外),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簽訂合同地點,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應力爭在我方所在地簽署。第十二條在合同協商或談判過程中,凡合同對方承諾的各種對公司有利的事項必須全部寫入合同條款。

      第十三條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章合同審查批準

      第十四條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法人代表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合同簽字蓋章前,原則上要求對方應先完成簽字蓋章,我方才簽字蓋章。

      第十五條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后必須經分管相關工作的副總或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以下簡稱“三總師”)初審,再由公司總經理審閱后,按合同審批權限審批。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確認。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二)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條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七條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十八條總經理、副總經理或“三總師”、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九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做好維權取證工作,取得對方單位同意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確認文件,并按公司規定的權限上報合同。

      第二十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任何部門均不得以個人或部門名義與對方簽訂協議變更、解除、終止合同,如需簽訂此類協議必須嚴格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二十一條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第二十二條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所規定的簽訂合同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二十三條變更、解除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一律無效。給予合同對方補償、賠償、獎勵或調整合同價格的,必須以合同書形式,嚴禁采用會議紀要、往來函件、傳真等各種非合同書形式。嚴禁以非合同書形式變相修改合同內容。嚴禁以變更合作單位名稱、名為降價實為增加我方造價成本等形式變相調整合同價格及其包含的內容。嚴禁以甩項、分包等形式變更原合同,增加我方實際造價成本。

      第二十四條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

      第二十五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六條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六章合同糾紛處理

      第二十七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二十八條合同糾紛由與合同內容相關的部門與法律顧問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第二十九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

      (一)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二)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三)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三十條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互通信息,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

      第三十一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

      第三十二條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部門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一)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二)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四)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五)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三條對于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四條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第三十五條對于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

      第三十六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三十七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部門,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考。

      第七章合同管理

      第三十九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法定代表人指定授權人總負責,歸口管理部門為財務部、辦公室;各部門具體負責各自授權范圍內的合同談判、擬稿及履行工作。

      第四十條公司所有合同均由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后,入檔案室統一管理。

      第四十一條辦公室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一)建立合同檔案。

      (二)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三)填寫“合同簽訂情況月度統計表”。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效力范圍包括公司本部、下屬企業和控股公司。

      第四十三條本制度解釋權歸總經理辦公會。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從公布之日起實施。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2

      1.公司采購合同的內容

      公司采購合同的條款構成了采購合同的內容,應當在力求具體明確,便于執行,避免不必要糾紛的前提下,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l)商品的品種、規格和數量

      商品的品種應具體,避免使用綜合品名;商品的規格應具體規定顏色、式樣、尺碼和牌號等;商品的數量多少應按國家統一的計量單位標出。必要時,可附上商品品種、規格、數量明細表。

      (2)商品的質量和包裝

      合同中應規定商品所應符合的質量標準,注明是國家或部頒標準;無國家和部頒標準的應由雙方協商憑樣訂(交)貨;對于副、次品應規定出一定的比例,并注明其標準;對實行保換、保修、保退辦法的商品,應寫明具體條款;對商品包裝的辦法,使用的包裝材料,包裝式樣、規格、體積、重量、標志及包裝物的處理等,均應有詳細規定。

      (3)商品的價格和結算方式

      合同中對商品的價格要作具體的規定,規定作價的辦法和變價處理等,以及規定對副品、次品的扣價辦法;規定結算方式和結算程序。

      (4)交貨期限、地點和發送方式

      交(提)貨期限(日期)要按照有關規定,并考慮雙方的實際情況、商品特點和交通運輸條件等確定。同時,應明確商品的發送方式是送貨、代運,還是自提。

      (5)商品驗收辦法

      合同中要具體規定在數量上驗收和在質量上驗收商品的辦法、期限和地點。

      (6)違約責任

      簽約一方不履行合同,必將影響另一方經濟活動的進行,因此違約方應負物質責任,賠償對方遭受的損失。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規定,供應者有以下三種情況時應付違約金或賠償金:

      ①不按合同規定的商品數量、品種、規格供應商品;

      ②不按合同中規定的商品質量標準交貨;

      ③逾期發送商品。

      購買者有逾期結算貨款或提貨,臨時更改到貨地點等,應付違約金或賠償金。

      (7)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條件

      合同中應規定,在什么情況下可變更或解除合同,什么情況下不可變更或解除合同,通過什么手續來變更或解除合同等。

      此外,采購合同應視實際情況,增加若干具體的補充規定,使簽訂的合同更切實際,行之有效。

      2.采購合同的簽訂

      (l)簽訂采購合同的原則

      ①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備法人資格。這里所指的法人,是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獨立支配財產,能夠獨立從事商品流通活動或其他經濟活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企業。

      ②合同必須合法。也就是必須遵照國家的法律、法令、方針和政策簽訂合同,其內容和手續應符合有關合同管理的具體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

      ③簽訂合同必須堅持平等互利、充分協商的原則。

      ④簽訂合同必須堅持等價、有償的`原則。

      ⑤當事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委托別人代簽,必須要有委托證明。

      ⑥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簽訂采購合同的程序

      簽訂合同的程序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并簽署書面協議的過程。一般有以下五個步驟:

      ①訂約提議。

      訂約提議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對方提出的訂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議,也稱要約。訂約提議應提出訂立合同所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和希望對方答復的期限等,以供對方考慮是否訂立合同。提議人在答復期限內不得拒絕承諾,即提議人在答復期限內受自己提議的約束。

      ②接受提議。

      接受提議是指提議被對方接受,雙方對合同的主要內容表示同意,經過雙方簽署書面契約,合同即可成立,也叫承諾。承諾不能附帶任何條件,如果附帶其他條件,應認為是拒絕要約,而提出新的要約。新的要約提出后,原要約人變成接受新的要約的人,而原承諾人成了新的要約人。實踐中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反復協商的過程,就是要約―新的要約一再要約―直到承諾的過程。

      ③填寫合同文本。

      ④履行簽約手續。

      ⑤報請簽證機關簽證,或報請公證機關公證。

      有的經濟合同,法律規定還應獲得主管部門的批準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簽證。對沒有法律規定必須簽證的合同,雙方可以協商決定是否簽證或公證。

      3.公司采購合同的管理

      采購合同的管理應當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l)加強對公司采購合同簽訂的管理

      加強對采購合同簽訂的管理,一是要對簽訂合同的準備工作加強管理,在簽訂合同之前,應當認真研究市場需要和貨源情況,掌握企業的經營情況、庫存情況和合同對方單位的情況,依據企業的購銷任務收集各方面的信息,為簽訂合同、確定合同條款提供信息依據。另一方面是要對簽訂合同過程加強管理,在簽訂合同時,要按照有關的合同法規規定的要求,嚴格審查,使簽訂的合同合理合法。

      (2)建立合同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履行企業應當設置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建立合同登記、匯報檢查制度,以統一保管合同、統一監督和檢查合同的執行情況,及時發現問題,采取措施,處理違約,提出索賠,解決糾紛,保證合同的履行。同時,可以加強與合同對方的聯系,密切雙方的協作,以利于合同的實現。

      (3)處理好合同糾紛

      當企業的經濟合同發生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企業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4)信守合同,樹立企業良好形象

      合同的履行情況好壞,不僅關系到企業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而且也關系到企業的聲譽和形象。因此,加強合同管理,有利于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3

      一、為依法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規范合同管理、加強風險防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合同”指本公司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合約、協議、契約等。“合同文件”是指與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糾紛的處理相關的法律文件、文書。

      2、其簽訂和履行將對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產生重要影響的合同;

      3、關聯交易合同、資產重組類合同、對外擔保合同、銀行借款合同、投資類合同、無形資產轉讓類合同;

      4、《公司章程》規定需要董事會、股東會審議通過的合同。

      四、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下屬分公司。公司及下屬分公司所有簽訂合同的行為(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務合同除外),必須依照本制度規定執行。勞動合同、勞務合同的簽訂由行政部門負責管理。

      五、公司合同管理實行承辦人責任制,合同相關執行、審查部門的承辦人對其職務行為負責。

      財務部和業務經辦部門共同對合同負責,財務部負責合同價款、付款方式等財務內容的審查,經辦部門負責合同的業務合理性、經濟性、技術指標、合同相對方履約能力審查。

      1、制定、修改、解釋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組織實施合同管理工作的考核;

      2、做好合同文本管理,制定公司常用業務合同范本,指導公司各部門使用合同范本;

      3、審查合同,提示合同風險;

      4、統一辦理《法人授權委托書》,并負責《法人授權委托書》的變更、注銷登記、遺失聲明和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

      5、協助業務經辦人依法簽訂合同,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與簽訂;

      6、依法處理本公司的合同糾紛,參與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七、公司職能部門對外業務中需要提供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由業務經辦人員填寫《法人授權委托書申請單》,詳細填寫申請的事由、授權事項、授權范圍、授權期限等,依次報部門主管、財務審核、總經理審批。

      八、財務部負責根據業務性質、風險控制,結合審批通過的授權范圍、授權期限等,起草《法人授權委托書》,并負責辦理法人簽章手續。

      《法人授權委托書》分為一般授權、特別授權。一般授權限于進行洽談、談判、辦理程序業務,不能代表公司涉及實體利益的決定。

      特別授權是授權代理人可以代表公司就授權事項做出權利、義務的實體利益決定的授權。辦理特別授權《法人授權委托書》的,《法人授權委托書》內容需報財務經理和總經理審批。

      簽署合同的《法人授權委托書》可簡化為見履行完畢審批手續的《合同審批單》即可辦理。

      九、其他需要報經總經理授權事項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十、公司各職能部門根據部門職責、業務需要,指定業務承辦人負責業務的談判,參照合同范本和《合同制定指引》起草合同。

      十一、業務承辦人根據談判結果和合同范本或《合同文本制定指引》起草合同,按照合同審批流程辦理審批手續,由總經理批準的授權簽約人簽章,同時加蓋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僅限用于有關合同的簽訂,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

      1、經辦人草擬合同文本,填寫“合同審批單”時間、審批單編號、經辦部門、項目名稱、合同編號、合同相對方、合同金額、合同標的、招標比價總結等。

      2、需要提交有關技術部門會簽的,交相關技術部門會簽意見;

      3、部門負責人簽署審核意見,財務領導簽署復核意見;

      4、總經理審批:對重大合同或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要影響的合同,總經理認為有必要的,可組織會審。

      十二、上述審核承辦人審核意見必須明確具體,禁止使用“原則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語言。

      十三、印章管理人員核實完成上述審批手續及審批人授權的簽約人簽章后,方可加蓋合同專用章。合同印章管理人員對用印范圍和用印手續嚴格審查,并對用印情況進行登記。

      單份合同兩頁以上的,合同各方均應當加蓋騎縫章,或逐頁簽章。合同正式簽訂后,由業務經辦人將合同原件交財務部備案一份。

      十四、未履行完畢合同審批手續,不得對外代表公司簽訂任何合同。

      十五、合同專用章由財務部統一刻制,并指定專人保管。未經總經理批準,不得將合同專用章交由他人保管。

      印章管理人員因故臨時請假,直接由財務負責人臨時保管,并做好交接記錄。

      十六、合同專用章不得攜帶外出使用。確因工作需要,必須攜帶合同專用章到公司外使用的,應經總經理批準,并到印章管理人員處辦理借用手續。

      十七、合同專用章內容需要變更時,應停止使用并予以銷毀。

      合同專用章散失、損毀、被盜時,印章管理人員應及時報告領導予以處理,同時,登報掛失作廢。

      十九、公司與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日常辦公用品的采購根據公司交易習慣,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二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務經辦部門應當申請財務部協助進行資信調查:

      2、本次之前的.合同履行中,相對方有重大違約行為的;

      3、本次之前的合同履行中,相對方雖無重大違約行為,但是違約行為持續到擬合同簽訂之日的;

      1、調查對象的注冊資料、歷史、股東及行政人員資料、所在地址,經營狀況;

      2、法律訴訟、抵押記錄等影響公司業務狀況的記錄,以此作為考察其資信狀況的重要依據。

      資信調查后,由具體負責的調查人員制作調查報告,上報計劃財務部和總經理審批。

      二十二、對于合同履行有資質要求的,業務經辦部門會同相關技術部門要求相對方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明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市場準入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

      3、工程建設企業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單項工程施工許可證;

      5、對于大宗原材料、設備采購與大型工程建設項目,需要相對方近三年來的經營業績材料;

      6、審查相對方有關生產規模、技術實力、施工或供貨能力的相關資料,以確定其履約能力。

      相對方不能提供需要的資質材料的,或者提供的資質材料不符合資質要求的,業務經辦部門不得以公司名義與之簽訂合同。

      二十三、對重大合同總經理認為有必要的,可組織會審。合同會審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1、有特殊資質要求的,由業務經辦部門會同相關技術部門審查其資質和履約能力。

      2、技術部門主要負責對合同標的物是否符合國家各項標準(產品質量、衛生防疫等)、企業技術標準等進行審查。

      3、財務部主要負責合同對方資信情況、違約責任條款、價款支付等的審查,包括違約金的賠償及經濟損失的計算等。

      4、對于經過會審的合同,應當由業務經辦部門制作會審記錄由會審部門的負責人簽字。

      二十四、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法律約束力。合同履約部門必須嚴格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積極行使合同賦予的權利。

      業務經辦部門、合同履行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當做好記載,保存相關會議紀要、驗收單、催促函等履約證據,由業務經辦部門制作合同臺賬。

      本公司發生需要變更合同的情況時,應當書面通知對方,并說明理由。

      本公司在接到相對方要求變更合同的通知時,應當立即審查理由是否正當,如果符合變更條件,同意變更的,應當簽訂變更協議。因變更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索賠。

      合同變更的審查需由業務經辦部門參照合同簽訂的審批程序進行。

      本公司發生需要解除合同的情況時,應當書面通知對方,并說明理由。

      本公司在接到對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時,應當立即審查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正當,如果符合解除條件,同意解除的。因解除合同導致損失的,應當及時相對方提出書面索賠請求。

      合同解除的審查需由業務經辦部門參照合同簽訂的審批程序進行。

      二十七、合同簽訂后進入履行階段,業務經辦人應隨時跟蹤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合同相對方可能發生違約、不能履約或延遲履約等行為的,或公司自身可能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應及時報告部門負責人處理。

      二十八、針對合同相對方違約的情形,可采取以下措施處理。

      繼續履行合同是違約相對方必須承擔的法律義務,也是本公司享有的法定權利。不論違約方意愿,只要存在繼續履行的可能性,本公司就有權要求違約相對方繼續履行原合同約定的義務。

      合同相對方違約的,本公司可按照合同約定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該措施可以與繼續履行一并要求。

      合同相對方違約,本公司可按照合同約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向相對方收取或交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合同相對方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本公司造成損失的,本公司有權提出索賠,具體賠償金額可由業務經辦部門會同財務部根據合同約定,與合同相對方協商確定。

      二十九、本公司違約的,業務經辦部門會同財務部與合同相對方協商解決辦法,將解決辦法以書面形式上報總經理,經批準后承擔相應責任、履行有關義務。

      三十、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業務經辦人員應在規定時效內與合同相對方協商談判,并及時報告財務部門和上級領導。

      三十一、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簽訂書面補充協議,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章并加蓋單位印章后生效。補充協議的審批,參照合同簽訂的審批程序。

      三十二、合同糾紛經協商無法解決的,應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協議管轄的,應當優先考慮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或鄰近的商事仲裁院管轄。

      三十三、糾紛處理過程中,公司任何部門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向合同相對方做出實質性答復或承諾。

      三十四、合同簽訂后,業務經辦部門應按規定對其經辦的合同進行收集、整理、預立卷。

      三十五、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單據、憑證、會議紀要、函件和其他相關材料都須附于預立卷內。

      三十六、預立卷須按公司保密制度有關規定確定合同的密級并采取保密措施,密級標注于合同正本的封面。

      三十七、業務經辦部門應在合同文件形成后3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原件交一份給財務部歸檔建立清單。

      三十八、履行完畢的合同由經辦部門將預立卷封卷,交財務部簽署封卷意見后交檔案室歸檔。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范公司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的經濟活動,均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采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國家規定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必須采用標準文本。

      第七條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訂立合同前,必須了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業務委托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采用業務委托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授權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托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四條對于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五條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注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注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并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六條每一合同文本上保留我方的合同文本上必須注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注明,須經公司總經理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七條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公司總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十九條流程中各審核意見簽署于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審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后留存并及時歸檔。

      第二十條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并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后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后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一條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二條合同蓋章生效后,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范對合同進行編號并登記。

      第二十三條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復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原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四條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二十五條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后簽約。

      第二十六條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條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八條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九條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條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采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一條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二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再轉財務審核付款。

      第三十三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四條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企業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三十五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作廢。

      第三十七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三十八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三十九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方可。

      第四十條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按規定經審核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四十一條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四十二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四十三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四十四條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其他

      第四十五條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六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工作范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并向總經理匯報。

      第四十七條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后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第四十八條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范圍。

      第六章責任

      第四十九條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五十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適用于浙江思加(中國)房產公司各部門。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規范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采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第四條 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 負責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并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二) 負責制定銷售、采購合同統一文本;

      (三) 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發放和管理;

      (四) 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審查;

      (五) 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六) 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七) 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 合同的主體

      (一) 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其他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擅自簽訂合同。

      (二) 訂立合同前,應當針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三) 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第六條 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業務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三章 合同的內容規定

      第七條 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第八條 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

      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 數量條款:

      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第十條 質量條款:

      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第十一條 價款或報酬條款:

      (一)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

      (二) 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

      (三) 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

      第十二條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一)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二)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三)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第十三條 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經總經理批準、法律顧問室審核后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合同的解釋條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第十五條 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合同聯系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條 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合同糾紛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章 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條 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第五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復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其他行政許可證明留存。

      第二十條 銷售、采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編寫合同編號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 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顧問室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三條 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文本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公司法律顧問室一份備案。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四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 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 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第二十七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二十九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并經對方確認。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采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條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并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時書面上報公司法律顧問室處理,并報總經理。

      (一)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 喪失商業信譽;

      (四)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一) 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二) 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第七章 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三十二條 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 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總經理,并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法律顧問室和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 公司決定采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法律顧問室。

      第八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顧問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托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準。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登報聲明。

      第三十七條 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公司法律顧問室隨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條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書移交完畢,經公司法律顧問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法律顧問室應在情況發生后一周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第九章 合同審批管理

      第三十九條 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第四十條 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一) 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二)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三)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四) 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條 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一) 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二)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條 合同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 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

      (一) 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

      (二) 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條 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一)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 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四十五條 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 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二) 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三)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十章 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四十七條 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四十八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一) 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二) 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三) 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四) 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四十九條 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一) 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二) 經各企業協商處理解決不了的;

      (三) 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五十條 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一) 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規定報批。

      (二) 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三) 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一般為2年)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五十二條 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 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二) 關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 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四) 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五) 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 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三條 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五十四條 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五十五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五十六條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十一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五十八條 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第五十九條 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六十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一) 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 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

      (三) 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六十一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 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 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 遺失重要證據;

      (四) 發生糾紛后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 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六) 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第六十二條 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補充細則規定辦理;本制度的解釋、修訂和發放由本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

      第六十四條 本制度從 年 月 日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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