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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購銷合同范本(精選7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豬購銷合同范本(精選7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豬購銷合同1
甲方:
乙方:
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雙方協商,現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種豬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憑縣扶貧部門開據的提豬證明信(標明種豬品種、數量、體重、金額等)到甲方提豬,甲方負責免費送豬到村,并提供所有種豬耳號和系譜檔案。乙方負責分豬到戶。
二、產品品種及數量
三、種豬的質量標準:甲方提供的種豬優質純正,符合國家的種豬銷售標準,并經過了科學免疫程序免疫和嚴格檢疫。
四、20xx年扶貧項目斯格種豬價格為:父母代65公斤以上種母豬每頭1100元,種公豬110公斤以上達到能夠取精配種或直配要求的.每頭6000元。
五、服務承諾:
1、由于運輸等原因,從供豬到戶七日內死亡或有傷殘的包換,病死豬由縣扶貧辦商京安公司處理。
2、對不孕母豬,經過技術人員人工配種兩次以上,仍不受孕的,按每公斤7.2元由京安分公司回收。繼續養豬的,農戶按當時商品豬市場價交款,購回一頭60公斤同品種母豬;不愿繼續養豬的,周轉到期時每頭償還300元。對不能配種的公豬,在供豬到戶半月內,經技術人員簽定,由于種公豬本身原因的,由京安分公司調換一頭110公斤以上的合格的種公豬。
3、負責為養殖戶提供不同品種、不同階段的飼料配方。對飼養戶使用本公司4%預混料的按對本公司內部價供應。
4、負責組織有實踐經驗的技術人員,建立技術服務巡回小分隊。按300頭種母豬配備一名包村技術人員,服務期限一年。對包村技術人員、村技術人員和養殖示范戶進行系統培訓。
5、搞好統一防疫和配種服務。種母豬從供豬到戶開始到第二窩產仔,種公豬從公豬到戶一年內,第一窩仔豬從出生到育肥出欄實行免費供應疫苗,統一防疫。對養殖戶種母豬第一次受孕采取免費配種,以后配種實行市場運作、費用自負。
六、爭議處理:合同執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由扶貧部門協調解決。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與扶貧部門協商解決。
八、本合同一式參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縣扶貧辦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日期:
豬購銷合同2
甲方:
乙方:
為了支持果園發展養豬事業,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過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在XXX果園進行養豬生產,特簽訂如下協議。
一、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同意將果園自建的養豬場240平方米和豬場內設施租賃給乙方進行養豬生產,時間從20XX年 月 日至20XX 年 月 日止。
2、同意提供養豬人員在養豬期間現有的水電設施及住宿房間二間和公用廚房炊事用具。
3、乙方在養豬期間不得私自改變豬場設施和設備,如需改造利用應征求甲方同意,其所產生的經費開支由乙方負責。
4、甲方向乙方提供擴建豬欄場地和種菜用地,費用由乙方自理。協議期停止后,其所建豬欄產權歸甲方所有。
5、乙方養豬場地及配套設施不得私自轉讓,如改變養殖性質,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甲方提供的養豬場地,進行自行投資、自行管理、自行銷售,年生產生豬出欄數達XXX頭以上。
2、同意在養豬期間所有豬糞肥料無償提供給甲方使用,并按甲方的.要求堆放豬場附近。
3、承擔養豬場衛生管理設備及甲方提供豬欄和管理人員生活住房內電費(每月由甲方承擔XX度后的電費。)
4、合理使用甲方提供養豬場地及生活食宿設施,如在使用過程需維修改造或損壞設施,愿自行負責經費開支。
5、遵守甲方果園管理制度和國家法律法規安全生產,對不安全因素造成經濟損失與甲方無關。
三、本協議書簽訂實效及有關問題說明
1、本協議書時間 年 月至 年 月。
2、本協議書甲乙雙方不得隨意終止,如遇國家征地需要終止協議,應提前60天時間告知對方,并終止本協議。
3、未盡事宜通過雙方協商,補充協議同樣產生效力。
本協議書通過甲乙雙方自簽字之日起產生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日期:
豬購銷合同3
甲方:
乙方:
甲方為推動散養商品肉豬循環養殖產業的發展,特在桂林全州縣、南寧黎塘鎮及周邊地區培育有志于推廣和發展商品肉豬散養循環養殖的專業合作社,以示范并帶動當地農戶通過散養商品肉豬養殖脫貧致富。經甲方考察,乙方已具備發展專業合作社的條件,甲方將予以重點扶持。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為明確雙方的責權利,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合作方式:公司+合作社+農戶。即由公司統一供應豬苗、統一發放價格、統一養殖流程、統一疫病防治、統一供應藥品、統一供應飼料、統一回收成肉豬、統一品牌銷售;合作社負責發展農戶,并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養殖流程即時跟蹤指導、跟蹤服務;農戶嚴格按照公司和合作社的要求和指導進行養殖。
二、甲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 甲方向乙方生豬養殖的合作委托書,并協助乙方進行工商注冊。
2. 甲方按與乙方簽訂的《養殖合同》規定的價格供給乙方優良豬苗、疫苗獸藥、飼料、養殖技術等,并指派專業技術人員協助乙方對養殖戶的豬欄建設進行現場指導。
3. 甲方免費對乙方以及農戶進行生豬養殖管理、飼養、防疫等技術培訓。并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乙方以及農戶進行養殖專業技術的專家講座和現場指導。
4. 甲方為鼓勵乙方積極發展養殖戶,給予乙方一定的扶持政策:
① 乙方向自己發展的養殖戶提供豬苗,甲方將給予相應返利,即每只豬苗返利5元,并在當月底按返利款的80%進行兌付。
② 乙方在甲方購買獸藥的,甲方給乙方購買總額的12%的返利;乙方在甲方購買飼料的,甲方給乙方購買總額的4.2%的返利,并于當月底按返利款的80%進行兌付。
5. 甲方將根據當地的養殖環境和技術要求,制定嚴格的'養殖流程,其中包括防疫流程、飼養流程等,從而確保養殖的質量。甲方將安排專人負責,嚴格按照流程及時通知乙方,由乙方督促每個養殖戶認真按流程規定用藥、用料和防疫。
6. 為了保證農戶的養殖安全和質量,甲方將根據乙方所屬養殖戶購買豬苗的數量,按照甲方制定的流程進行疾病防疫和飼料投放的配比統計,并進行合理分析,如出現用藥用料數據配比偏差太大而造成的養殖損失,甲方概不負責。
7. 甲方為保障乙方和養殖戶的利益,甲方將逐年與乙方簽訂《養殖合同》,并確定肉豬的當年回收價格(此價格將根據市場價格的波動而隨時調整),同時也制定出市場最低保護價。
8. 回收指標:以乙方所購豬苗為基數,回收比例不低于95%。
二、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 乙方所建立的養殖基地,將做為其所在片區的示范養殖基地,從而帶動該區域內農戶發展養殖。
2. 乙方要做好所屬農戶的技術培訓和指導工作。在農戶養殖期間,乙方應嚴格按照甲方制定的養殖流程及時跟蹤服務。乙方解決不了的技術難題,應及時向甲方匯報,并由甲方派專業技術人員上門協助處理。
3. 乙方在甲方的指導下進行生產養殖,充分發揮專業合作社的示范帶頭作用,積極發展養殖戶,完成甲方下達的發展養殖戶任務和養殖指標,其中:
① 合同簽訂第一年,發展養殖戶不得低于20戶,養殖數量不得低于100頭(如果乙方如期完成任務,本合同自動轉入下一年);
② 合同簽訂第二年,發展養殖戶不得低于50戶,養殖數量不得低于300頭;
甲方將對乙方發展的養殖指標進行階段性考核,如乙方能夠完成上述任務指標,甲方在年底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剩余20%返利款的一半。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完成養殖指標,前述應付返利款將不再支付;第二年仍未完成當年指標的,甲方有權中止與乙方的合作協議。
4. 乙方向所屬養殖戶提供豬苗時,應按甲方合同約定的統一價格進行發放,不得私自漲價。否則,乙方除向養殖戶退還多收的價款外,甲方還將扣除剩余的返利款,同時乙方還應向甲方支付超出合同價格部分的雙倍罰款。
5. 乙方要確保按照甲方規定的回收比例完成回收任務。當年乙方完養殖商品肉豬回收任務的,甲方將在年底兌付剩余10%的返利款。
6. 乙方應認真督促農戶按養殖流程進行喂養,否則,出現任何養殖事故,均由乙方和養殖戶自行承擔。
7. 本協議簽訂后,乙方即為甲方確認的養殖專業合作社,乙方所在片區有直接找甲方聯系養殖事宜的,甲方本著自愿的原則,可根據養殖戶的意愿介紹給乙方做為乙方的發展對象。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確認后生效,希望雙方共同遵守。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日期:
豬購銷合同4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仔豬種類、品種、質量、數量、金額。
乙方于20xx年5月10日起分期分批從甲方處購買仔豬12000頭,價格500元/頭,合計價款6000000.00元(大寫金額:陸佰萬元整)。
二、甲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因畜牧(仔豬)質量問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甲方按照《山東畜牧條例規定》給予賠償。
三、甲方交付畜牧(仔豬),應向乙方提供仔豬的簡要性狀說明等資料及有關服務,同時,向乙方交付書面的.仔豬來源,產地,耳標或品牌,質量標準等簡要說明·乙方應按照甲方提供甲方提供資料中的要求飼養·繁殖。
四、甲乙雙方現場對仔豬交付,驗收。
五、仔豬通過受檢站時,需甲乙雙方共同在場驗收,如不符合要求,乙方可以不買!
六、結算方式:乙方對甲方的仔豬驗收合格后,先預付給甲方80%貨款480萬元,余款在3個月后付清。
七、雙方在上述條款履行中,如有一方違約,違約方按本合同的總價款10%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八、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因仔豬質量出現問題由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其他爭議可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合同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法庭)起訴。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持一份,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賣方) 簽字:
乙方(買方) 簽字:
日期:
豬購銷合同5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委托方(中江倉山溫氏畜牧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和養殖方(以下簡稱“養戶”)在自愿、平等、互信和互利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就肉豬委托養殖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委托養殖的約定
1、雙方堅持以優勢互補、共享成果、共擔風險的原則進行委托養殖。
2、公司負責豬苗、飼料等物料供應及銷售環節的建立和管理,并負責制定肉豬飼養環節所需的各項管理制度、規定和技術標準。
3、公司為養戶提供的豬苗、飼料、藥物、疫苗等物料,及養戶在飼養過程所管理的由公司供應的肉豬,均屬于公司財產,養戶不能擅自處理。
4、養戶負責養殖的場地、設施和勞動力,以及到公司指定地點領取物料、交付產品等所需要的費用。
5、養戶對公司提供的各種物料和肉豬有管理權,并負有管理責任。養戶應按合同規定將委托養殖的肉豬交付公司回收。
6、如果出現重大疫情,政府對疫區進行封鎖或重大自然災害、戰爭、國家政策改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市場嚴重萎縮,銷售無法進行,本合同可協商終止,互不追究對方的經濟責任和損失。
二、委托養殖的豬苗數量和保證金
1、豬苗數量:公司根據養戶的欄舍面積、運動場及配套設施等情況,確定本批的飼養數量為___ _ 頭,具體以領苗單為準。
2、養戶向公司按每頭豬200元的標準交付保證金,具體以實際交付的金額為準。如因特殊情況無法足額交付保證金的,或所交付的保證金超出標準部分的,公司按已公示的養戶利息支付辦法向養戶收取或支付利息。
三、豬苗、飼料、藥物、疫苗等供應規定
1、公司向養戶提供豬苗
2、公司向養戶提供不同飼養階段所需的合格飼料,品種、數量及價格以養戶到公司領料時確定的為準;
3、公司向養戶提供各種合格的藥物、疫苗,數量及價格以養戶到公司領取時確定的為準。
以上物資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規定。
四、 產品回收價格及結算方式
1、產品回收標準及價格:
正品標準及回收價:體重在140~210斤/頭,健康、無殘缺,為_____元/斤,超210斤的部分為_____元/斤;
次品標準及回收價:體重在110~140斤之間/頭,或稍有殘缺,為_____元/斤;
級外品部分由雙方另議回收方式和價格。
2、公司提供給養戶的各種物料及肉豬回收價格,均為流程定價,與市場價格不具有可比性。公司根據行業及市場變化情況,在結算時可對養戶進行浮動補貼,或對已領取物資及肉豬回收價格進行10%以內的調整,以確保養戶利益的平穩。
3、結算支付方式 :雙方同意采取以下第幾種結算支付方式: ①現金支付的,公司應在結算后7個工作日內付給養戶。
②采用銀行轉帳方式支付的,所有結算款應在結算后5個工作日內轉帳完畢。
五、交貨時間、地點:
1、肉豬回收上市時,公司應提前7小時通知養戶;回收時間不得遲于委托養殖(即養戶領苗時)開始后的天,超過回收期限7天,公司按本合同第八條第1款承擔違約責任。
2、交貨時間和地點:養戶按上市通知規定的時間在養戶豬舍旁將肉豬交公司回收。
3、在回收正品和次品肉豬的過程中,從養戶豬舍到過磅前,公司工作人員、養戶和客戶三方共同檢查豬只是否出現死亡,如有豬只死亡所造成的損失由養戶負責;公司回收肉豬前的車皮過磅、肉豬過磅以及豬只數量必須由公司銷售人員、養戶及客戶三方簽名確認。
六、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了解、指導和規范養戶的各項飼養管理工作;
2、按時、按量回收委托飼養的符合上市標準的肉豬,并及時支付結算款項。
3、按時提供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物資及提供免費的養殖技術指導。
4、經常征詢和聽取各方的意見,保證各項管理制度符合標準化管理要求以及利益分配的合理。
5、公司應承擔因市場波動所帶來的經營風險。
6、公司對養戶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可酌情給予適當的補貼。
七、養戶的權利和義務
1、按合同規定及時獲得公司提供的各種物資、技術指導和養殖結算款。有權對公司提供的物資的規格和質量進行審核,如有異議,可在公司交付物資時提出。養戶在公司領取各種物資時,必須由本人簽名確認,如不能親自簽名確認時,需書面委托領用人,并憑被委托人的.身份證簽領物料。
2、對公司制定的利益調整方案可提出建議及意見。
3、對公司的服務態度和服務質量有監督的權利。
4、養戶應承擔因自身管理失誤、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
5、提供符合公司規范化飼養管理要求的場地、設施和勞動力。
6、按照公司的免疫程序進行免疫。豬群出現疾病、死亡等特殊情況時應及時向公司匯報;豬只的死亡和淘汰須經由公司與養戶共同確認,否則視養戶所報豬只死亡和淘汰無效,按養戶私自變賣豬只處理。
7、未經公司同意,不得使用其他飼料、疫苗及藥物;嚴禁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藥品,對國家限制使用的藥品要按規定使用,不得使用激素等對產品進行催肥。
8、根據實際情況認真做好肉豬飼養日記表,接受公司養戶管理員的定期檢查。
9、不能將公司以外的豬只摻入公司委托的豬只中混合飼養。交付肉豬時須平肚交付(即停止喂料時間不得少于6小時),不得摻雜非公司肉豬,不得灌喂泥、沙等雜物。
八、違約責任
1、公司違反合同,遲延回收肉豬的,在公司回收產品后,按每天不少于1元/頭豬補償給養戶;遲延支付結算款的,按遲延付款總額的萬分之三/天賠償養戶滯納金。
2、公司違反合同,拒收養戶交付符合標準的肉豬,每拒收一頭,賠償養戶300元。
3、因公司提供的物資質量問題而導致養戶發生損失,由公司負責賠償。(養戶領取物資時提出異議,如情況屬實,公司仍未改進,由公司承擔責任;否則,公司將不承擔此款違約責任。)
4、養戶未按照公司約定時間及質量提供肉豬的,公司有權拒收。養戶除應支付未交付肉豬的總價值(以肉豬的正品回收價計)外,另行支付15%的違約金給公司。
5、養戶違反本合同第七條第7款、第9款的,公司有權減扣斤稱或拒收;對不按照第七條第7款規定使用飼料和藥物,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養戶負責賠償。料肉比在2.10~2.40之間,料肉比不足2.10或超過2.40的部份,按20元/包(80斤)飼料進行扣罰。
6、養戶私自變賣公司委托養殖的肉豬、變賣公司提供的物資的,公司有權要求養戶進行賠償,每私自變賣一頭,賠償1500元,變賣飼料每40公斤,賠償140元。
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依法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十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合同法》等國家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附后。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日期:
豬購銷合同6
甲方(托運方):
乙方(承運人):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合作共贏的原則,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經過協商,訂立生豬運輸協議書,條款如下:
一、合作期限:從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二、合作方式:松散型。
三、生豬收購地點由甲方指定,運送的'到達地點是連云港市天緣食品有限公司院內,運輸方式為貨車運輸。
四、運輸費用結算方式為:單車結算。每車按距離遠近,分別給予150-600元/車,乙方將生豬運到院內后,經甲方驗收檢查無誤后,甲方應及時支付乙方運輸費用。
五、甲方交付乙方承運的生豬,乙方對此應予以高度重視,避免生豬擁擠等危害生豬健康的行為。運輸過程中如發生生豬應急處置不當、生豬數量缺少等問題,乙方應確認數量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全額賠償。
六、乙方車輛和駕駛員必須有符合國家相關部門要求的各類有效證件和保險。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出現的任何事故和意外傷害均與甲方無關。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日期:
豬購銷合同7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為了滿足市民對生活需求,提高生豬品質,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信守執行。
第一條 商品名稱、種類、規格、單位、數量
第二條 生豬(商品)質量標準
本公司的生豬均按照中國農村七八十年代傳統喂養方式,飼料均以玉米、蔬菜、麥麩、米糠等喂養,在喂養過程中絕對不含有市場上的化學飼料,其豬的檢驗檢疫符合國家的生態豬的檢驗標準。
第三條 生豬(商品)單價、總價及結算方式
1、生豬商品定價,供需雙方同意按年底市場普通生豬價格的一倍定價執行。
2、合同總金額:生豬宰殺前核算 。
3、訂購需預付現金: 500人民幣,生豬預售后,如果乙方出現單方面的毀約,預付款甲方不在退于乙方。
4、付款日期及結算方式: 宰殺前一次性付清余款 。
第四條 生豬預售后乙方可隨時到甲方農場去督查生豬的喂養和生豬情況,在生豬屠宰前乙方需對自己預定的生豬進行驗收和確認。
第五條 根據合同要求,甲方為乙方提供免費的生豬的宰殺和指定的.配送業務。不包含臘肉的熏制、香腸的制作,如需要熏制臘肉和香腸制作,則需另算費用,同時公司將免費給大家提供熏制臘肉的柏樹葉等材料。
第六條:配送業務:甲方將宰殺的生豬按照乙方的要求配送到指定地方。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需方延付貨款或付款后供方無貨。使對方造成損失,應償付對方此批貨款總價__%的違約金。
2、供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貨或交貨不足數量者,供方應償付需方此批貨款總值__%的違約金。需方如不按交貨期限收貨或拒收合格商品,亦應按償付供方此批貨款總值__%的違約金。任意一方如提出增減合同數量,變動交貨時間,應提前通知對方,征得同意,否則應承擔經濟責任。
3、約定的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預先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該方當事人的責任。
第八九條 本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糾紛,簽訂合同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時,可向成都市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條 合同執行期間,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須經雙方同意,并互相換文或另訂合同,方為有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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