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調解申請書四篇
在法律不斷完善的社會中,我們都會用到申請書,我們在寫申請書的時候要注意態度要誠懇、樸實。來參考自己需要的申請書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調解申請書4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調解申請書 篇1
XX縣公安局交警大隊:
當事人李XX,男,1967年生,身份證號5110231967XXXXX,車輛牌號云LXXXXX, 聯系電話138872XXXXX,四川省安岳縣人,住四川省安岳縣八廟鄉XX村XX組, 于20xx年 06月 24日2時20分在祥寧線K18+300M處發生交通事故,至張XX當場死亡,目前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現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該交通事故涉及張XX死亡損害賠償部分進行調解。
請求事項:請求調解涉及張XX死亡損害賠償部分的所有賠償費用。
申請人:李XX
調解申請書 篇2
申請人:北京市海淀區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總經理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華域大廈A座21樓
被申請人:王XX,男,1977年12月3日生,漢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五華區xx村二組,身份證號碼:530XXXXXX。
申請事項:
一、強制執行被申請人王XX按照(20xx)五法黑民初字第32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還款義務,支付所欠債務的余款50000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30000元。
二、強制執行被申請人自20xx年11月30日至20xx年12月10日的逾期還款利息共計人民幣2800元。
三、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自(20xx)五法黑民初字第32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至還清款項之日止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四、強制執行由申請人預交的訴訟費人民幣1232元。
五、案件執行費由被申請人王XX承擔。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由五華區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29日開庭審理。案件在法官的主持下調解成功,雙方當事人當場簽收了五華區人民法院作出的
(20xx)五法黑民初字第365號《民事調解書》。調解書中確定被申請人應償還的`借款金額為680000元,被申請人王XX應于20xx年11月30日前償還400000元,并于20xx年12月10日前償還余款280000元,逾期不履行還款義務的,需另行承擔違約金人民幣30000元,未按期償還的本金按月利率21‰支付還款利息。調解書生效后,被申請人王XX在20xx年11月30日前并未償還欠款,之后于20xx年12月10日向申請人償還欠款人民幣630000元。余款50000元人民幣至今未付。
綜上,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尊嚴,特向貴院申請強制執行。
此致
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北京市海淀區XX有限公司
二〇XX年三月七日
調解申請書 篇3
人民調解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 性別民族 年齡職業或職務聯系方式 單位或住址 被申請人姓名 性別民族年齡 職業或職務 聯系方式 單位或住址 糾紛簡要情況 當事人申請事項1、 2、 3、人民調解委員會已將申請人民調解的相關規定告知我,現自愿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申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年 月 日
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
年月 日,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主動調解),經當事人同意,調解 、 之間的`糾紛。 糾紛類型: 案件來源:①當事人申請②人民調解委員會主動調解
糾紛簡要情況:
當事人(簽名)
登記人 (簽名)
人民調解委員會
年 月 日
備注:此表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填寫
人民調解調查記錄
時 間
地 點
參加人
被調查人
記 錄:
調 查 人(簽名)
被調查人(簽名)
記 錄 人(簽名)
人民調解記錄
時 間
地 點
當事人
參加人
人民調解委員會已將人民調解的相關規定告知各方當事人。
調解記錄: 調解結果:
1、調解成功;2、調解不成;3、有待繼續調解
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人 民 調 解 員(簽名)
記 錄 人(簽名)
年 月 日
調解申請書 篇4
(199×)民終字第××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云,男,20xx年生,漢族,農民,住江浦縣劉新鎮孔灣村三組。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征,男,20xx年出生,漢族,學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云(李征之父)。
上列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強,南京正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兩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袁尚,男,教師,住江浦縣新城中學宿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浦縣劉新鎮集體商業總店(下稱商業總店),住所地江浦縣劉新鎮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平,商業總店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康,江蘇石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祝慶,男,江浦縣供銷合作社科長,住江浦縣供銷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損害賠償
上訴人李云、李征不服江浦縣人民法院(20xx)江民初字第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撤銷原判,判令被上訴人商業總店賠償經濟損失。
20xx年10月12日李云從商業總店購買煤油1公斤,次日晚17時許將其用于照明發生爆炸,致李云、李征父子被燒傷。經醫院診斷:李云為左上肢、右下肢10%面積ⅱ°燒傷;李征頭、頸、胸、雙上肢13%面積ⅱ°~ш°燒傷伴感染。本院法醫景德鑒定李征面部損傷屬五級傷殘。李云父子住院治療期間,商業總店支付了醫療費1萬元。
爾后,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李云、李征于20xx年5月訴至原審法院,要求商業總店賠償14萬元。原審法院判決李云、李征的訴訟請求后,李云、李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以下協議:
一、商業總店賠償李云、李征經濟損失4?2萬元。扣除已付1萬元,余款3?2萬元,本調解書送達之日給付5000元,今年12月31日前給付5000元,20xx年6月30日前給付5000元,12月31日前給付5000元,20xx年6月30日前給付5000元,12月31日前給付7000元。
二、一審訴訟費250元,二審訴訟費50元,合計300元,商業總店負擔250元,李云負擔50元。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x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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