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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考勤規章制度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職工考勤規章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職工考勤規章制度1
職工考勤管理制度1總則根據一九八O年國家水利水電部生產司制定的《發電廠考勤管理試行辦法》、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國營大中型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云南省《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國營大中型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實施細則》和《企業法》的有關規定,結合電力生產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2職工的基本職責
2.1全體職工必須模
范遵守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法令,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持統一規定的工作制度,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聽從指揮,服從分配,努力做好本職工作,按質按量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工作時間內不得做私活、辦私事、中途溜號、脫崗竄崗或未經批準從事其他社會活動。
2.2工作時間
2.2.1上、下班時間:公司機關執行每周5天工作制作息時間,其余生產單位執行本單位作息時間,不得隨意改變和違反。具體時間按各單位規定的新工作制度嚴格執行。
2.2.2上班時間不按時到崗位的,視為遲到,提前離開工作崗位的視為早退。
2.3工作時間職工不得個人之間互相協商調換工作,該上班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該休息不休息的按休息對待。
2.4為了保證安全生產和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一律不準攜帶小孩到生產工作崗位,如有帶小孩者一律按事假處理。
2.5倒班職工,在工作時間內一律不得回家吃飯,嚴格按交班制度執行。
3請假手續及批準權限
3.1凡職工因病、喪、婚、探親、生育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離開崗位的,必須事先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方可交清工作手續離開崗位,否則視為曠工。
3.2事假:職工因事請假,各生產單位一天以內由值(班)長批準,五天以內(包括五天)由上一級領導批準,五天以上由單位(部門)領導批準;公司機關5天以內(包含5天)由各科室批準,5天以上由公司領導批準。
3.3病假:凡需請病假的必須持有醫院證明才能請病假。三天以內(包括三天)由各單位(部門)領導審批,三天以上需報經公司分管領導審批。確需住院治療的,憑特約醫院證明,經單位(部門)領導審批后,按有關規定執行。
3.4婚、喪、探親、產假由所在單位(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后報經所在單位辦公室核準。
3.5工傷假:職工因工負傷,由特約醫院出據證明,確需休息者,視為工傷假,一律由廠司領導審批,各部門在五天內出據工傷事故報告報公司備案,否則視為病假,其后果由部門負責人承擔。
4請、消假的具體規定及工資待遇:
4.1事假
4.1.1請假期間,遇有休息日,法定節日不另給假,統一按事假計算。按本人的基本工資、獎金除以22天按實際上班天數計發。行政人員事假每季不超過四天,全年不得超過16天,經批準的事假不扣工資,當季有效,不得提前使用,跨季允許五天,平時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不發加班費。節日,休息日不能休息的發給加班費,超過事假天數的按上述規定扣減工資。
4.2病假
4.2.1具體規定
4.2.1.1職工因病請假,臘莊發電廠須由廠醫務室或特約醫院診斷出具休息證明,經電廠領導批準,其余單位(部門)須由指定醫院出據證明并報經單位(部門)領導審批后方可休息,否則視為事假。
4.2.1.2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受傷(外出人員除外)一律在指定醫院或特約醫院就診,自行到其他醫院就診開據的病休證明一律無效。
4.2.1.3職工患病,除領導批準到外地醫院治療和休息外,一律在指定地點治療和休養,否則視為事假。
4.2.1.4職工在探親假,事假期間,臨時發生急診,確實不能按時返回單位,必須就地醫療的,須持有當地鄉(鎮)以上醫院的急診證明,藥費收據,回單位后經部門及班組負責人批準,可按病假處理,但最多不得超過6天,急診后應立即回單位。遇有特殊情況仍不能返單位的(住院除外),除縣級人民醫院(農村鄉<鎮>以上醫院)的急診證明外,還需憑化驗報告,透視報告及其他物理檢驗報告,同醫療單據一并交單位醫療部門或特約醫院審驗后,再交所在部門審核批準,可按病假處理,但最多不得超過5天。
4.2.1.5長期病休職工,病假連續在三個月以上,病愈要求上班者,必須經醫院提出病愈診斷證明,經部門及分管領導批準后方能上班。上班后三個月之內,舊病復發,前后病假合并連續計算。
4.2.1.6長期患病全日休息一段時間后,經醫務部門診斷,建議半日休息時,在半休期間兩天按一天病假計算,其全休假天數應連續合并計算。
4.2.2病假的工資待遇
4.2.2.1假期在5天(包括5天)以內全額享受基本工資(崗位工資 技能工資)。獎金及綜合補貼除以22天后按實際請假天數計扣。
4.2.2.2假期在5天至10天(包括10天)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 技能工資)按95%計發,獎金及綜合補貼除以22天后按實際請假天數計扣。
4.2.2.3累計假期在10天至30天(包括30天)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 技能工資)按90計發,假期在一至三個月的技能工資按85%計發,三至六個月的技能工資按75計發。假期超過半年的工資只發技能工資的70%,假期在一個月以上的崗位工資全部扣除。
4.3婚、喪假
4.3.1具體規定
4.3.1.1凡正式職工本人結婚或父母、配偶、子女等
直系親屬喪葬時,由部門領導批準(遇有星期日、法定節日,探親假日不另補給假),如必須到外地辦理的可給予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處理。
4.3.1.1職工本人結婚,婚假三天,晚婚按國家規定執行。
4.3.1.2根據本縣的具體規定,喪假為7天,只限于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子女),路程假另計,經批準的婚、喪假工資照發,途中車、船費全部由職工自理。
4.3.1.3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嬰兒死亡,不享受喪假。
4.3.2婚、喪假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享受原崗位待遇,月生產獎金除以22天后按請假天數計扣
4.4產假、哺育假
4.4.1按照計劃生育政策,執行正常妊娠八個月以后才可請產假。產假天數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產假期滿必須回單位辦理哺育假手續,哺育假滿按時回單位到所在單位辦公室銷假后回單位,由單位根據情況安排工作。產假,哺育假天數合并連續計算為兩年。
4.4.2工資待遇
4.4.2.1產假期間全額享受基本工資(崗位工資 技能工資)及綜和補貼(含難產假、多胞胎生育假)。
4.4.2.2哺育假期間只享受技能工資及綜和補貼,不足300元按300元計發。
4.5探親假:
4.5.1具體規定
4.5.1.1符合國務院規定享受探親假的職工,必須在使用探親假半月前向所在部門提出申請,各部門應根據生產需要,提前做好安排,部門領導批準后,交辦公室辦理手續,交考勤員登記考勤。探親假必須是一次性享受,如確因工作需要經領導安排工作而不能按時享受者,可按加班處理。
4.5.1.2探親假以本人所在地工作地點為準,通公路的在25公里以外,不通公路的在15公里以外,方可享受(在見習期,熟練期等未轉正期間的職工不享受探親假)。路途以本人所在地點開始計算。
4.5.2探親假全額享受基本工資(崗位工資 技能工資),獎金、綜合補貼除以24天按實際上班天數計發。
4.6工傷假
4.6.1凡職工因工負傷,醫生證明需要休息者算為工傷假,
4.6.2工資待遇
4.6.2.1工傷住院治療期間,仍享受原崗位基本工資(崗位工資 技能工資)待遇、綜合補貼及月生產獎。4.6.2.2工傷療養期在半年內月生產獎金發50。
4.6.2.3工傷傷療養期半年至一年內不享受獎金。
4.6.2.4工傷療養期在一年(不包括一年)以上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6.2.5因搶險,舍己救人而發生的工傷,事跡突出的給予特別獎。
4.6.2.6非工傷按病假對待。
4.6.3工傷、非工傷劃分規定。
4.6.3.1工傷
4.6.3.1.1公差乘車,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而負傷者。
4.6.3.1.2從事本職工作或領導指派的工作中發生事故而負傷者。
4.6.3.1.3集體乘車開會,聽報告,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而負傷者。
4.6.3.2非工傷。
4.6.3.2.1乘車辦私事或游玩,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者。
4.6.3.2.2違反交通規則而負傷者。
4.6.3.2.3做私事(私活)發生事故而負傷者。
4.7補充規定
4.7.1學徒工、實習生在學習期間原則上不準請事假,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請假者,由所在部門簽署意見后報請主管領導批準,但最多不得超過十天。學徒在學習中途因事故停止學習連續在兩個月以上的,其停止學習期間不計為學習時間。
4.7.2凡經批準請假的職工,假滿后必須按時回單位上班,不得借故超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返回單位工作的,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路程在25公里以外的可以來函辦理)探親假超期不應在路程假期內來函續假。
4.7.3凡經批準請假的職工,離單位前要到考勤員處進行登記,交驗請假手續證明,回單位后及時辦理銷假手續,并報知考勤員,作為考勤依據,否則按曠工處理。
4.7.4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不按計劃生育休假對待,休息期間按事假處理,均不享受生育假待遇。
5曠工的.具體規定
5.1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均按曠工處理。
5.1.1假或未經批準,而不上班者。
5.1.2假期滿未續假或未經批準而超假者(交通、天氣等意外事故除外)。
5.1.3服從工作調動和工作安排或調動工作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者。
5.1.4造事實,假報情況或盜竊、涂改、制造證明請假者。
5.1.5作時間擅離職守,做私活、辦私事者。
5.1.6勤后無故不干活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工作者。
5.1.7工作時間內打架斗歐者。
5.2曠工的處理
5.2.1兩日內,每天扣兩天的日工資,扣除當月獎金及綜合補貼的30%。
5.2.2四日內,每天扣三天的日工資,扣除當月獎金及綜合補貼的50%。
5.2.3日以上(包括五日)取消當月崗位工資、獎金、綜合補貼。技能工資除以24天按實際曠工大數的R倍計扣。
5.2.4累計十日(包括十日)以上者,停發當月全部工資,扣除半年獎金。
5.2.5累計超過十五日(包括十五日)以上者視為自動離職,給予除名處理。
6加班
6.1原則上一般不加班,因生產和工作的特殊需要,職工在法定假日,星期休息或平時延長工作時間長達4小時以上,視為加班。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不能安排補休;只享受加班補貼,少于4小時的發給補助1元,超過4小時的按一天加班計發補貼。
6.2法定假日,星期休息日的加班可安排補休和沖減事假天數,剩余天數按規定計發加班補貼。
6.3加班費發放的標準:以崗位工資為標準按《勞動法》的規定計發。
7考勤辦法
7.1職工考勤以值(班)為單位,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應經常深入值(班)進行檢查和現場協助考勤員。考勤員必須認真負責地逐日填好考勤表。不得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如經發現,一次罰款10元。
7.2考勤員要認真負責不得憑回憶填報,必須如實填寫考勤表,全面切實反映當天的出勤情況。如果星期天值班,按出勤記錄,星期天休息或請假,按實際記勤,不得互相調換。
7.3全體職工的各月考勤一律按規定時間匯總,同時做好上報工作,交由辦公室辦理考勤統計,保證工資按時計發。
7.4職工工作調動所需時間,廠內調動不得超過一個工作月,調入職工一律以原單位介紹信的收到時間為準。
8本考勤制度與《崗位技能工資實施細則》配合執行,凡《細則》未規定的以本制度的規定為準。
9本考勤制度以發布之日起執行。
職工考勤規章制度2
考勤管理
1. 校務辦負責學校教職工的考勤管理。
2. 半(整)天假(含機動假):所有教職工請假(半天或以上)均實行事先請假制度,并附請假條(電話請假的則事后補辦手續)。
3. 公出:上班期間,行政人員公出由校務辦開公出證明單,教學活動出則由教務主任或德育主任開具公出證明,后勤人員公出由總務主任開具公出證明,特殊人員另行處理。
4. 每月初由校務辦統計并公布上一個月的出勤情況。
5. 學校行政值班人員負責對教職工考勤情況進行抽查。
6. 門衛室記錄的教職工進出校門的時間,供校務辦月底核查。
上班
一) 正常上班:
全體教職工應按學校規定的時間、崗位準時上下班。上班時間內不準打牌、下棋、玩電腦游戲、網絡游戲等游戲類活動(學校、工會組織的例外)。
二) 加班:
指由于學校工作需要,在節假日或晚上上班工作。部門加班需由分管領導同意,一般當月結清加班費用。
三) 曠工:
未經有關領導批準擅自不上班(指沒有辦理請假、公出等手續,半天或以上不到學校上班的)均屬曠工。
假 期
一) 機動假
不影響正常教學情況下每月可以有半天機動假。
二) 小時假
教職工因私外出或遲到、早退教職工本人應主動并如實在門衛登記。在不影響教學工作的前提下,允許教師有一定時間用來處理個人事務,每次時間必須控制在2小時內,每月使用機動時間不超過3小時,每次不超2小時,月遲到、早退、或中途外出合計不超過3次。
注:機動假與小時假不能同時享有,已有機動假存在的情況下,再有小時假或其它病事假,那么機動假作為事假處理。
三) 探親假
1)工作一年以上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探親假在寒、暑假期間內實施。
2)職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
3)學校負擔享有探親假職工的往返路費。(按普通等級報銷)。
職工考勤規章制度3
為配合學校全員聘用合同制的實施,加強依法治校,現將有關教職工考勤特作如下規定:
一、上、下班制度
1、上、下班時間:上午8:00~11:36,下午12:30~4:00。
2、教職工應按時上班,教職工在上班時間應堅守崗位,因工作等原因需離校的,應向教導處登記,以便聯系。
二、請假制度
1、教職工請假需要事先提出申請,辦好手續,得到批準后方可休假。一般情況下,不得用電話、口頭請假或有他人代遞假條,否則以礦工論處(特殊情況除外)。
2、病假:病假一律憑醫院疾病證明書審批;急診就醫,應有急診病假證明書。凡需請病假者,本人或家屬應 及時報告學校,并持有關病歷等證明到學校辦理手續。
3、事假:有事必須向校長室請假(遇政治學習需征得書記的`同意),經批準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離校。未事先請假或未經批準擅自不上班者,作礦工處理。
4、產假:憑醫院有關證明,按上級部門有關規定天數執行。哺乳期內的教師上班后給予每天一小時的哺乳假(規定時間)至孩子滿一歲止。
5、婚假:達到法定年齡結婚者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婚假增加7天。
6、喪假:直系親屬及岳父母或公婆可享受喪假3天。
7、調休:凡需要調休者,必須事先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調休。調休1小時起調,以整小時結算。教師調休由本人安排課務,如課務不能安排則按事假處理。政治學習除公出外,一般不予調休,且需征得書記批準。
8、開會、進修:外出開會、進修一律見會議通知單,到教導處登記后,方可離校。教師應準時參加進修活動,按時參加各類會議。凡無故缺席者作礦工處理。
9、看病:
(1)除特殊情況外,上午十點后或下午三點后教工可外出就醫,但不享受堅守崗位獎勵。
(2)外出看病需到教導處登記。凡借看病為由離校干私事者作礦工處理。
10、節假日值班:不遲到、不早退,事先請假需經總務負責人同意。
三、其他若干規定
1、孕婦孕期照顧有關規定:
從事教育教學工作量較大、孕期反應嚴重、身體健康不佳者(需醫院證明),可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根據孕婦的實際情況,酌情給予一定的照顧。在照顧期間因不滿工作量,將酌情扣除當月結構工資或年終獎勵。對處于經期女教工給予每月一次2小時以內的照顧,由年級組長負責考勤記錄。
2、礦工:
凡無特殊原因,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假期期滿未及時辦理續假手續的均作礦工論處,按學校獎金分配條例扣發當月工資和獎金,情節嚴重者將給予行政處分。連續15天或一年內累計30天的根據聘用合同的有關規定處理。
3、凡經學校或教育局批準調動的教職工,應及時想所調單位報到。
四、考核辦法
考勤由年級組長和教導處進行二級管理。凡違反上述規定者將按學校內部管理方案的有關條文扣罰獎金或工資。對嚴重違紀、不遵守規章制度且屢教不改者,除加強教育、幫助、促其改正外,還將視其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并在各類獎項和有關考評中作相應處理。文章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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