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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教職工考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嚴肅工作紀律,落實崗位職責,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保證各項工作順利進行,根據《臨沂大學崗位考勤管理規定》,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勤是教職工考核、崗位聘任、職務晉升、評先樹優、工資發放、績效分配等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院在職全體教職工。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四條全院教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作息制度,工作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如因事、因病等不能到崗上班,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事后辦理銷假手續。
(一)教師崗位人員不實行坐班制,應認真完成本人所承擔的教學、科研任務,不得遲到或提前下課,不得擅自調課、停課、請他人代課,應參加學校及學院組織的政治業務學習或集體活動,
參加者(請假除外)作曠工處理。
(二)管理崗位(含兼職)、輔導員崗位、教輔崗位等人員均實行坐班制,應遵守上下班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崗位,經發現查實,按曠工處理。
(三)一年內遲到或早退達到5次及以上者,由其所在單位通報批評;達10次及以上者,進行全校通報批評;情節特別嚴重者,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第五條教職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包括學校及所在單位安排的教育、教學科研工作活動及其他集體活動)進行考勤;公休假內學校、學院有重要公務活動安排的應正常考勤。
第三章 請假審批權限
第六條 審批權限:
(一)中層正副職人員請假嚴格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二)其他人員7天以內請假。教師崗位:1天以內,系主任→分管院長→院長;2-7天以內,系主任→分管院長→院長→黨委書記。輔導員崗位:1天以內,團委書記→黨委副書記;2-7天以內,團委書記→黨委副書記→黨委書記。科級及以下管理(含兼職)及教輔崗位:1天以內,辦公室主任→分管負責人(三辦主任:分管負責人→黨委書記); 2-7天以內,辦公室主任→分管負責人→黨委書記。
(三)其他人員超過7天請假由學院集體研究審批;15天以上病、事假由所在單位集體研究同意后報分管人事校領導審批,同時報人事處備案。
第七條 教職工因工作需要短期外出開會、學習等的請假,由黨委書記審批。學校有專項管理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審批。
第四章 請銷假手續
第八條教職工請假需由本人提出申請,按規定填寫《請假審批表》,寫明請假理由、期限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按審批權限報批。
第九條 請假期滿上班后,本人應及時銷假。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請續假,續假應在期滿前2天提出,并按審批權限獲準后方可繼續休假。
第十條 請病假須持醫院的診斷休息證明,填寫請假單后按審批權限審批。恢復上班后3個月內病情復發又需請病假者,前后的病假合并計算。
第十一條 請婚假、產假者,應持校工會(計劃生育辦公室)出具的《婚產假通知書》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請探親假者,由本人填寫探親申請書,注明探望對象、時間和地點等,由黨委書記審批。探親結束后,及時持探親申請書到人事處辦理路費報銷手續。
第十三條 對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準而擅自離崗達3個工作日的,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報人事處。
第十四條教職工因工作需要經批準短期外出開會、學習等,按正常出勤享受工資等待遇。學術休假或在職攻讀學位等,按學校規定執行工資等待遇。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十五條 考勤實行月報制,每月公布1次考勤情況。公示3天無異議后,經黨委書記審簽上報人事處。
第六章 相關待遇及處理規定
第十六條 請假類別
主要包括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工傷假等。
第十七條 請假期間待遇
(一)事假
1.事假是指在工作時間內因私事需要離開工作崗位,或不能按時參加學校、所在單位組織的各項公務活動。事假應嚴格控制,事假半天以上應予累計,全年事假累計一般不超過30天。
2.事假期間工資待遇:
當月事假累計10天以內的,按天數扣發獎勵性績效工資;當月事假累計超過10天的,扣發當月獎勵性績效工資。
一次性事假超過1個月的(30天,含節假日),自請假之日起,停發工資。
(二)病假
1.病假是指因病需治療、休養不能堅持正常工作。請假期限一般以醫生建議為準,須出具由醫院(三級甲等以上)醫生簽署意見并加蓋醫院公章的病假證明,方可辦理病假手續。對弄虛作假者,取消病假,按曠工處理。
2.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請假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照發,按實際請假天數扣發獎勵性績效工資。
(2)請假超過2個月的,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其中:
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基本工資照發。
請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涉及上述情況的教職工,享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范待遇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相應工資。
(三)婚假
教職工結婚,給予婚假3天。
教職工因雙方不在一地而必須到外地結婚者(不包括旅行結婚),可按實際情況給予路程假。
學校提倡教職工婚假安排在寒暑假或公休節假日。
婚假期間,工資待遇照常發放。
(四)產假
女教職工生育,給予產假98天。生育如遇難產的,憑醫院證明可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產假如遇寒暑假,可順延。
符合法律和《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均增加產假60天,并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
根據醫院證明,女教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給予15天產假;(www.baimashangsha.com)懷孕滿4個月及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獎勵性績效工資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崗位工作業績情況發放。
(五)喪假
教職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等親屬去世的,可申請喪假,假期為3天。喪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按實際需要另給路程假。
喪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途中交通費、住宿費由教職工自理。
(六)探親假
探親假是指探望居住在異地的配偶或父母(符合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均安排在寒、暑假內。利用工作時間探親,一律按事假辦理對待。
探親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探親路費報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工傷假
經上級主管部門鑒定為工傷后,可休工傷假。
工傷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
(八)有關說明
1.以上各類假期計算時間均包括公休節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2.全年病、事假累計超過半年以上者,不參加當年的年度考核。
第十八條 曠工及相關處理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曠工:
1.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批準而不到崗工作,或不參加學校、單位組織的集體學習、會議或其他集體活動;
2.請假期滿未辦理續假手續或續假未獲批準而逾期不歸;
3.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分配,不到工作崗位報到;未經組織批準自行調整崗位;
4.擅自停課、調課或找人代替上課;
5.上班遲到或早退在2小時以上,按曠工半天對待;遲到或早退累計滿4小時,按曠工一天對待。教師未履行請假手續,無故不上課2節,按曠工半天對待;
6.教職工進修訪學、攻讀學位、博士后進站、出國(出境),以及離崗創業等逾期不歸;
7.經查實,請假理由及依據弄虛作假。
(二)曠工處理
1.曠工由考勤單位認定。當事人對認定有異議的,向人事處提出復議。
2.曠工1-3個工作日,停發當月績效工資;曠工4-14個工作日,停發當月所有工資待遇。
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達到30個工作日,學校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給予解聘。
3.有曠工行為者,當年年度考核不得評定為優秀等次;連續曠工達到3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到5個工作日者,當年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等次。
第十九條 其他情況
1.經學校批準因私和因公出國(境)者(90天及以上),從出國(境)下月起停發崗位獎勵工資。
2.經學校批準脫產進修學習、訪學、攻讀學位、合作研究等,在離崗期間停發崗位獎勵,從離崗下月起執行。
3.經學校批準的離崗創業者,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4. 抄襲、剽竊他人教學、科研、技術成果,謊報教學工作量、科研工作量等違反師德、職業道德的,視情節輕重停發1年及以上基礎績效工資和崗位獎勵工資,同時扣回已發虛報貢獻績效工資。
5.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檔次的,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檔次的,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基礎績效按照50%發放。
6.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檔次的,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結案,根據其補定的考核檔次發放。
7.對于工作中出現較大失誤或者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以及有直接領導責任者,根據學校處理意見扣發其基礎績效工資和崗位獎勵工資。
8.公務活動。學校、學院統一組織的集體活動,學院將嚴格考勤,并根據考勤情況進行獎罰(出勤一次給予50元考勤費,事假一次年終津貼扣100元,請假次數超過5次以上者,每次扣200元)。曠會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xx學院負責解釋。
附件一: 《xx學院專任教師請假審批單》
附件二: 《xx學院團學人員請假審批單》
附件三: 《xx學院科級及以下管理及教輔人員請假審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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