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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管理制度

    時間:2022-08-07 21:17:33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公務員管理制度

      公務員管理制度(一)

    公務員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對國家公務員的科學管理,保障國家公務員的優化、廉潔,提高行政效能,根據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公務員制度貫徹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和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國家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國家公務員中的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產生和任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二章義務與權利

      第六條國家公務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二)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公務;

      (三)密切聯系群眾,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于職守,勤奮工作,盡職盡責,服從命令;學習國家公務員條例(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潔,克己奉公;

      (八)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國家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

      (二)獲得履行職責所應有的權力;

      (三)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四)參加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培訓;

      (五)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辭職;

      (八)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職位分類

      第八條國家行政機關實行職位分類制度。入職級別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確定職能、機構、編制的基礎上,進行職位設置;制定職位說明書,確定每個職位的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作為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核、培訓、晉升等的依據。

      國家行政機關根據職位分類,設置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和等級序列。

      第九條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非領導職務是指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助理調研員、調研員、助理巡視員、巡視員。

      第十條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分為十五級。

      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國務院總理:一級;

      (二)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三)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五)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六)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七)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

      (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九)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十)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十一)科員:九至十四級;

      (十二)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第十一條國家公務員的級別,按照所任職務及所在職位的責任大小、工作難易程度以及國家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工作經歷確定。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因工作需要,增設、減少或者變更職位時,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確定。

      第四章錄用

      第十三條國家行政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采用公開考試、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擇優錄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時,對少數民族報考者應當予以照顧。

      第十四條錄用國家公務員,必須在編制限額內按照所需職位的要求進行。公務員招錄第十五條報考國家公務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十六條錄用國家公務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招考公告;

      (二)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三)對審查合格的進行公開考試;

      (四)對考試合格的進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根據考試、考核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錄用特殊職位的國家公務員,經國務院人事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批準,可以簡化程序或者采用其公務員招錄他測評辦法。

      第十七條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由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組織。

      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由省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組織。

      第十八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錄用的國家公務員,應當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按照規定錄用的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國家公務員,應當安排到基層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條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正式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在試用期內,應當接受培訓。

      第五章考核

      第二十條國家行政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國家公務員的德、能、勤、績進行全面考核,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第二十一條對國家公務員的考核,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

      第二十二條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作為年度考核的基礎。

      第二十三條國家行政機關在年度考核時設立非常設性的考核委員會或者考核小組,在部門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條年度考核先由個人總結,再由主管領導人員在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見,經考核委員會或者考核小組審核后,由部門負責人確定考核等次。

      對擔任國務院工作部門司局級以上領導職務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必要時可以進行民意測驗或者民主評議。

      第二十五條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

      對國家公務員的考核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對考核結果有異議,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

      第二十六條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對國家公務員的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的依據。

      第六章獎勵

      第二十七條國家行政機關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國家公務員給予獎勵。對國家公務員的獎勵,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國家公務員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當予以獎勵:

      (一)忠于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六)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七)同違法違紀行為做斗爭,有功績的;

      (八)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績的。

      第二十九條對國家公務員的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國家行政機關對受前款所列獎勵的國家公務員,按照規定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三十條國家公務員獎勵的權限和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紀律

      第三十一條國家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公務員紀律(一)散布有損政府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政府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二)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三)對抗上級決議和命令;

      (四)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五)弄虛作假,欺騙領導和群眾;

      (六)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或者利用職權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

      (七)揮霍公款,浪費國家資財;

      (八)濫用職權,侵犯群眾利益,損害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關系;

      (九)泄露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動中有損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一)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賭博等活動;

      (十二)違反社會公德、造成不良影響;

      (十三)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十四)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國家公務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列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

      受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處分的,并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第三十四條處分國家公務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在規定的時限內做出處理決定。

      對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第三十五條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

      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開除國家公務員,必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六條國家公務員受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列除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分別在半年至兩年內由原處理機關解除行政處分。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國家公務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

      解除行政處分后,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行政處分的影響。

      第三十七條行政處分決定和解除行政處分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章職務升降

      第三十八條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晉升,必須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注重工作實績。

      第三十九條晉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必須在國家核定的職數限額內進行。

      第四十條國家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其中擬晉升上一級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第四十一條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晉升,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采取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辦法產生預選對象;

      (二)按照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條件進行資格審查;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進行晉升考核;

      (四)由任免機關領導集體討論決定人選。

      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應當進行任職培訓。

      第四十二條晉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應當按照規定的職務序列逐級晉升。個別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特別突出的,可以越一級晉升。但是必須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同意。

      第四十三條國家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或者不勝任現職又不宜轉任同級其他職務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予以降職。

      第四十四條任免機關根據國家公務員職務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結果,按照規定調整其級別和工資檔次。

      第九章職務任免

      第四十五條國家公務員職務實行委任制,部分職務實行聘任制。

      第四十六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按照規定的任免權限和程序任免國家公務員。

      第四十七條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任職:

      (一)新錄用人員試用期滿合格的;

      (二)從其他機關及企業、事業單位調入國家行政機關任職的;

      (三)轉換職位任職的;

      (四)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五)因其他原因職務發生變化的。

      第四十八條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免職:

      (一)轉換職位任職的;

      (二)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三)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退休的;

      (六)因其他原因職務發生變化的。

      第四十九條國家公務員原則上一人一職,確因工作需要,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在國家行政機關內兼任一個實職。

      國家公務員不得在企業和營利性事業單位兼任職務。

      第五十條國家公務員擔任不同層次領導職務的最高任職年齡,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章培訓

      第五十一條國家行政機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照職位的要求,有計劃地對國家公務員進行培訓。

      國家公務員的培訓,貫徹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五十二條國家公務員的培訓分為:對新錄用人員的培訓;晉升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根據專項工作需要進行的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國家公務員更新知識的培訓。

      第五十三條國家行政學院、地方行政學院以及其他培訓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國家公務員的培訓任務。

      第五十四條國家公務員在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鑒定作為其任職和晉升職務的依據之一。

      培訓登記與評估

      第二十九條公務員的培訓實行登記管理。

      公務員所在機關建立和完善公務員培訓檔案,對公務員參加培訓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登記。

      第三十條公務員的培訓情況一般由公務員培訓機構或培訓主辦單位記載,并及時反饋公務員所在機關。

      公務員自學情況由公務員所在機關認可后予以登記。

      第三十一條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對公務員培訓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培訓方針、培訓質量、師資隊伍、組織管理、基礎設施、經費保障等。

      公務員培訓主辦單位要對培訓班進行評估,也可委托培訓機構進行,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培訓方案、培訓教學、培訓保障和培訓效果等。

      評估結果作為改進培訓工作、提高培訓質量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章交流

      第五十五條國家公務員實行交流制度。

      國家公務員可以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其他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交流。

      交流包括調任、轉任、輪換和掛職鍛煉。

      國家行政機關每年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國家公務員進行交流。

      第五十六條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接受調任、轉任和輪換的國家公務員,應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十七條調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以外的工作人員調入國家行政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助理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以及國家公務員調出國家行政機關任職。

      調入國家行政機關任職的,必須經過嚴格考核,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應的資格條件。考核合格的,應當到行政學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訓機構接受培訓,然后正式任職。

      國家公務員調出國家行政機關后,不再保留國家公務員的身份。

      第五十八條轉任,是指國家公務員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的平級調動(包括跨地區、跨部門調動)。

      國家公務員轉任,必須符合擬任職務規定的條件要求,經考核合格后,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五十九條輪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擔任領導職務和某些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有計劃地實行職位輪換。

      國家公務員的職位輪換,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負責組織。

      第六十條掛職鍛煉,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有計劃地選派在職國家公務員在一定時間內到基層機關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擔任一定職務。

      國家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行政關系。

      第十二章回避

      第六十一條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務工作。

      第六十二條國家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涉及本人或者涉及與本人有本條例第六十一條所列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

      第六十三條國家公務員擔任縣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職。但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國家公務員除外。

      第十三章工資保險福利

      第六十四條國家公務員的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公務員實行職級工資制。

      國家公務員的工資主要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構成。

      國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津貼和其他津貼。

      第六十五條國家公務員實行定期增資制度。

      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可以按照規定晉升工資和發給獎金。

      第六十六條國家公務員工資水平與國有企業相當人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大體持平。

      第六十七條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變動,有計劃地提高國家公務員的工資標準,使國家公務員的實際工資水平不斷提高。

      第六十八條新錄用人員在試用期間,發給試用期工資;試用期滿正式任職后,根據確定的職務和級別確定其工資。

      第六十九條國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七十條除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外,國家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減國家公務員的工資,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國家公務員的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章辭職辭退

      第七十一條國家公務員辭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在三個月內予以審批。審批期間,申請人不得擅自離職。

      國家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國家公務員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務年限;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辭職。

      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的國家公務員,不得辭職。

      第七十二條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擅自離職的國家公務員,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十三條國家公務員辭職后,二年內到與原機關有隸屬關系的企業或者營利性的事業單位任職,須經原任免機關批準。

      第七十四條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單位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國家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國家公務員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第七十五條辭退國家公務員,由所在機關提出建議,按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審批,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條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待業保險。

      第七十七條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接受財務審計。

      辭職離開國家行政機關和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不再保留國家公務員的身份。

      第十五章退休

      第七十八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

      (二)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條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第八十條國家公務員退休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金和其他各項待遇。

      第十六章申訴控告

      第八十一條國家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向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申訴,其中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

      受理國家公務員申訴的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復核和申訴期間,不停止對國家公務員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八十二條國家公務員對于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出控告。

      受理國家公務員控告的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八十三條國家公務員提出申訴和控告,必須忠于事實。

      第八十四條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公務員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負責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十七章管理與監督

      第八十五條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條對有下列違反本條例規定情形的,根據不同情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不按編制限額、所需職位要求及規定資格條件進行國家公務員的錄用、晉升、調入和轉任的,宣布無效;

      (二)對違反國家規定,變更國家公務員的工資、養老保險金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標準的,撤銷其決定;

      (三)對不按規定程序錄用、任免、考核、獎懲及辭退國家公務員的,責令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辦理或者補辦有關手續。

      國家行政機關按照國家公務員的管理權限,對前款所列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形負有主要或者直接責任的國家公務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十八章附則

      第八十七條本條例由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十八條本條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施行的具體部署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公務員管理制度(二)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國家公務員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制訂本實施辦法。

      一、職位分類工作的條件

      對列入國家公務員范圍的職位實施分類,必須在單位機構改革方案已經批準,其職能、機構、人員編制正式確定后進行。

      二、職位分類工作的基本內容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職位分類的基本內容包括:第一、進行職位設置;第二、制定職位說明書;第三、確定職務;第四、確定級別。

      三、職位設置的要求

      (一)確定職位職責

      職位設置必須在政府批準的職能范圍內,在職能分解的基礎上進行。從上至下,從部門至內設各機構、直到每一個職位,層層明確其職責。

      (二)確定職位的設置層次

      職位的設置必須與機構規格相符,不得超過其機構規格設置職位或搞變相升格。

      (三)確定職位設置的數量

      職位設置數量應遵循嚴格、高效、精干的原則,必須嚴格按批準的“三定”方案確定的職數、編制和《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執行。

      (四)確定職位名稱

      職位名稱必須簡明、規范,能體現出該職位的特點和所處層次。

      四、職位說明書的項目及說明

      職位說明書包括以下七個方面的內容:

      (一)職位名稱。例如:辦公廳秘書處信息工作主任科員。

      (二)職位代碼:指每一個職位的代表號碼。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職位所在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地方是指所在省、市、區、縣)的代碼,采用國家標準。第二部分是職位所在各部門內設機構(地方是指所在地的各工作部門)的代碼。第三部分是各內設機構(或各工作部門)中職位的順序號。第二、三部分由各級人事部門負責編制。

      例如:海關總署關稅司國際關稅處處長職位的代碼為:415-03-07

      415是國家標準中規定的海關總署代碼

      03是海關總署規定的關稅司代碼

      07是該職位在關稅司中的順序號

      (三)工作項目:列出職位按照職責應擔負的全部工作項目。

      (四)工作概述:按照工作項目簡要說明工作的內容、程序、職責及權限。

      (五)所需知識能力:完成本職工作所需的學識、才能、技術和經驗。必須以職位的工作需要為依據,不是按現有人員的情況認定。

      (六)轉任和升遷的方向:職位上的任職人員按照業務一般要求可以轉任和升遷的方向。

      (七)工作標準:每個工作項目所應達到的質量和數量的基本標準。

      五、填寫職位說明書的范圍

      (一)各層次非領導職位;

      (二)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內司長級職位及其以下職位;

      (三)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門行政領導副職及其以下職位。

      六、編制和審定職位說明書

      (一)編制和審定職位說明書要求簡明、實用。

      (二)職位說明書原則上由職位任職人員按照本職位的職責填寫,(www.baimashangsha.com)在特殊情況下(如職位缺員等)也可由各職位的直接領導或人事部門負責填寫。

      (三)職位的直接領導人員和上級領導人員審核職位說明書。

      (四)單位人事部門審核職位說明書,報部門領導人員審定。職位說明書經部門領導人員審定后即可作為人員錄用、考核、培訓、晉升的依據之一。

      (五)因工作需要,增加、減少職位或改變工作內容,須按上述程序及原則重新制定職位說明書。

      七、確定非領導職務

      (一)非領導職務的確定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執行,規定的比例限額不得突破,設置方案必須經上級人事部門核準。

      (二)非領導職務的名稱應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如有特殊需要須使用其他名稱,國務院各部門需經人事部同意,地方各級政府需經省級人事部門同意,并明確寫入設置方案。

      (三)中央和省級政府機關原有的副處級(含)以上非領導職務和市(地)、縣級政府以下機關原有的副科級(含)以上非領導職務,在考核的基礎上,按照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的任職條件和比例限額,重新確定,并履行其規定的職責。

      八、公務員級別的確定

      (一)公務員的級制要按照國務院下發的“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確定,并套改相應工資標準。

      (二)機構改革完成后,實施公務員制度的機關必須按照確定的職能和設置的職位,確定每個公務員的領導職務或非領導職務,按照確定的職務確定級別。

      公務員管理制度(三)

      一、主要職責:

      負責全區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承擔全區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日常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公務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工作;建立行政機關公務員“確責、履責、問責”責任體系;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牽頭擬訂區級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計劃,并承擔市公務員局交辦的各項考試錄用工作。依法辦理區人民政府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任免議案,辦理區人民政府批準任免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任免手續;加強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能力建設,提高行政效能;負責全區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崗位設置及工作標準

      設3個工作崗位,分別為科長崗、主任科員崗、科員崗。

      (一)科長崗:

      1、崗位職責:負責科室全面工作,具體負責如下工作:

      (1)負責科室日常管理;

      (2)負責制定科室的各項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3)負責科室組織的大型活動的總體籌劃、安排;

      (4)負責全區公務員考核的布置和督導、備案審核工作;

      (5)負責全區公務員的日常登記審核工作;

      (6)加強公務員能力建設制定公務員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7)負責公務員崗位責任制的建立的督導工作;

      (8)負責科室各項上報材料和計劃的擬稿工作;

      (9)負責本科室績效目標的完成和考核工作;

      (10)負責本級和向上級推薦表彰獎勵的審核工作;

      (11)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2、工作標準

      (1)及時完成崗位職責,工作完成率100%,按時保質完成局領導交辦的任務,完成率100%;

      (2)全面統籌管理科室工作,帶領科室全體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確保科室工作正常高效運轉;

      (3)做好《公務員法》宣傳教育,每年組織至少1次宣傳教育活動,完成率100%;

      (4)在組織公務員培訓計劃上,圍繞公務員席位能力以及國家大規模培訓公務員政策精心策劃,并按計劃目標組織實施,完成率100%;

      (5)積極主動做好當年公務員的招錄工作,完成率100%;

      (6)做好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組織申報和實施工作;

      (7)每年12月底前完成全區公務員當年年度考核結果的批復、備案工作;完成率100%;

      (8)每年年底,認真組織各單位填報《公務員基本情況》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情況》報表,確保統計數據質量,正式、準確、完整地完成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的統計報表上報工作;完成率100%;

      (9)負責科室績效目標管理及考核工作;完成率100%;

      (10)對科室組織的大型活動精心籌劃安排,確保流程中不出重大問題,完成率100%;

      (11)對科室報送的各項材料認真審稿、把關,確保不出文字上的重大問題,完成率100%;

      (12)積極做好與上級部門,機關各科室、局屬單位和區直職能部門的工作協調關系;

      (13)負責領導批示件的督辦工作,完成率100%;

      (14)認真學習,不斷提高政治素養和業務素養;每年至少撰寫一篇對本職位專業工作有學習和參考價值的調研報告。

      (15)具有較強的大局意識與服務意識,辦事公道、作風正派、服務熱情;

      (16)遵守紀律,保守機密,堅持原則,勤政廉政,杜絕庸、懶、散行為。樹立人民公仆形象。加強道德修養,及時糾正和調整自我錯誤或失當行為,服從上級指導,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17)具備我區對科和科級以下公務員考核要求的十二種席位能力。

      (二)主任科員崗

      1、崗位職責:協助科長做好科室的工作,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1)協助科長做好科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2)協助科長做好科室組織的大型活動的具體實施;

      (3)具體實施公務員培訓計劃;

      (4)協助科長完成公務員本年度考核結果的批復、備案工作;

      (5)協助科長完成公務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2、工作標準

      (1)及時完成崗位職責,工作完成率100%,按時保質完成科長交辦的任務,完成率100%;

      (2)協助科長對科室組織的大型活動的具體實施,確保流程中不出重大問題,完成率100%;

      (3)積極實施公務員培訓計劃,完成率100%;

      (4)協助科長做好2012年公務員的招錄工作;完成率100%;

      (5)協助科長做好公務員當年年度考核結果的批復、備案工作;完成率100%;

      (6)做好科長交辦的其他工作,完成率真100%;

      (7)認真學習,不斷提高政治素養和業務素養;

      (8)具有較強的大局意識與服務意識,辦事公道、作風正派、服務熱情;

      (9)遵守紀律,保守機密,堅持原則,勤政廉政,杜絕庸、懶、散行為。樹立人民公仆形象。加強道德修養,及時糾正和調整自我錯誤或失當行為,服從上級指導,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10)具備我區對科和科級以下公務員考核要求的十二種席位能力。

      (三)科員崗

      1、科員職責

      (1)在科長副科長領導下,做好日常工作;

      (2)負責各種統計報表和資料整理工作;

      (3)負責科室文件的收發登記及歸檔文件資料整理;

      (4)負責科室文字材料的起草及報送工作;

      (5)完成科長、副科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2、工作標準

      (1)完成崗位職責,工作完成率100%;按時保質完成領導交辦的工作,完成率100%;

      (2)熱情接待來信來訪,力爭服務對象滿意度100%;

      (3)做好科室文件的收發登記及歸檔文件資料整理,完成率100%;

      (4)做好科室文字材料撰寫工作,完成率100%;

      (5)做好科長、副科長交辦的工作,完成率100%;

      (6)認真學習,不斷提高政治素養和業務素養;

      (7)嚴格遵守紀律,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勤政廉潔。加強道德修養,及時糾正和調整自我錯誤或失當行為,服從上級指導,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8)具備我區對科和科級以下公務員考核要求的十二種席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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