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范文
條例范文一、條例的概念
條例是用于規定較長時期實行的調整國家生活某個方面準則的法律規范性文書,或用于規定某機關的組織、職權以及某些專門人員責任和權限時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書。
二、條例的特點
1.權威性
條例的制定者,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因此具有權威性。條例一經頒布,受文者必須執行。
2.穩定性
條例是為保證某個領域的工作順利開展而制定的,是比較長期實行的行為準則,在一定時期相對穩定。
三、條例的結構、寫法
條例一般分為標題、通過的時間和方式、正文幾部分。
1.標題
一般由制文機關、事由和“條例”構成,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也可以省略制文機關,以事由和“條例”構成,如《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2.通過的時間和方式
此項內容寫在標題之下,常用括號標明。
3.正文
正文有兩種寫法。一是章條式。第一章為總則,說明頒布制定此條例的目的、依據等。最后一章為附則,申明條例的解釋權、生效日期等。中間各章為分則,寫條例的具體條款。二是條款式。第一章寫制定條例的目的、依據,接著寫條例的具體內容,最后一條或幾條說明條例的解釋權和生效日期等。
四、條例的寫作要求
1.要考慮周全,要與有關的制度和法規相銜接與協調,不能互相抵觸。
2.各章、各條要有相對的完整性,章、條之間切莫在內容上互相交叉。
范文一:失業保險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本條所稱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
第三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失業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第四條 失業保險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繳。
第二章 失業保險基金
第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七條 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 省、自治區可以建立失業保險調劑金。
失業保險調劑金以統籌地區依法應當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為基數,按照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籌集。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失業保險調劑金調劑、地方財政補貼。
失業保險調劑金的籌集、調劑使用以及地方財政補貼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失業人員數量和失業保險基金數額,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適當調整本行政區域失業保險費的費率。
第十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補貼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五)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存入銀行和按照國家規定購買國債的失業保險基金,分別按照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國債利息計息。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并入失業保險基金。
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范文二:xx市交通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障交通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交通運輸安全工作的決定》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均須按本規定建立交通安全責任制(以下簡稱安全責任制)。
安全責任制實行單位負責,逐級履行,目標管理,獎優罰劣。
第三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是全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機關。各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上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監督檢查安全責任制的實施情況,具體執行安全責任制的獎勵和處罰。
第四條安全責任制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的交通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交通安全工作;確定安全責任指標,按期考核、評比、驗收;提出獎勵和處罰的意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執行
市、區、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按照隸屬關系督促本系統各單位執行安全責任制。
中央在京機關及駐京軍事機關的交通安全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本系統各單位執行安全責任制。
第五條 單位安全責任制須按下列規定建立。
一、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實行目標管理,逐級落實,與本單位的工作、經營、生產和勞動安全同計劃、同布置、同落實、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二、確定一名單位的領導人具體負責交通安全工作,設有或指定一個部門負責交通安全工作,確定交通安全員。
三、認真貫徹道路交通法規、規章,根據當地安委會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要求,制訂、履行本單位交通安全制度和具體措施,制定交通違章行為控制指標,保證實現安全目標。
四、教育本單位機動車駕駛員和其他人員遵守道路交通法規、規章,建立和堅持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制度,開展群眾性的安全競賽活動,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總結評比。
五、建立機動車使用、保養、維修、檢查制度,經常進行車輛安全檢查,保持車輛符合國家檢驗標準,嚴禁不符合檢驗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
六、接受當地安委會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檢查監督,對檢查中指出的不安全隱患,按限期改正。
七、建立本單位實施安全責任制的考核、獎懲制度,對實施安全責任制成績突出的人員給予獎勵,對違反責任制規定的人員,給予懲罰或處分。
第六條對實施安全責任制成績突出的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對不按規定建立安全責任制或履行安全責任制不力的單位,給予警告、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其機動車上路行駛或停止其部分機動車上路行駛1至10天,進行整頓,并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行政責任。
第八條對單位違反安全責任制的經濟處罰,根據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不按規定建立和履行交通安全制度,管理措施不力,考核驗收不合格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主管領導人200元以下罰款。
二、交通違章行為超過控制指標的,處200元以上xx元以下罰款。
三、有非司機開車、司機酒后開車、駕駛機件嚴重失靈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等嚴重違章行為的,按每項違章行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以處罰款。
四、發生交通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的,每起一般交通事故處200元以上xx元以下罰款;每起重大交通事故處xx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每起特大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處8000元以e xx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實施處罰時,須填寫處罰裁決書。實施警告時,(www.baimashangsha.com)使用書面警告或掛牌警告。
第十條 被處罰的單位須在接到處罰裁決書之日起7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罰,交納罰款。逾期不接受處罰、不交罰款的,每逾期1日增加罰款10元至30元。
第十一條對區、縣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處罰裁決不服的,在接到處罰裁決書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申訴;對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處罰裁決不服的,在接到處罰裁決書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訴。市公安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應自接受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裁決。
第十二條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
第十三條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由xx市人民政府下令發布,載1990年6月28日《北京日報》)
簡析:
例文2這則規定,是xx市人民政府1990年第17號令發布的,因而標題省略了制發機關,標題下亦不寫發布日期了。正文為常用格式,與內容簡單一些的,如《國務院關于嚴禁淫穢物品的規定》那樣寫個前言說明緣由,然后一、二、三、四列下規定內容不同。它的第一至四條,相當于“條例”總則方面的內容,寫了依據、范圍、管理和實施執行部門;第五至第十一條,相當于“分則”,具體寫明交通安全責任制的建立、獎懲等;第十二至第十四條,相當于“附則”對實施中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本文寫得明白具體,切實可行。因為涉及到經濟處罰,所以數字十分明確清楚,情況區分得界限分明,又有體現政策的活動余地,拿來和結構大體相同但屬政治性的規定,如大家熟知的《關于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的若干規定》相比,即可看出各自的特點。
范文三:xx市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二日xx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防止環境污染,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機關。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居民,村民、干部、職工和學生中廣泛深入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第四條 本市xx區、xx區、xx區、xx區、xx區、xx區、xx區、xx區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區。
xx區、xx區、xx區、xx區遠離市區的農村地區,經區人民政府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暫不列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區。
其他遠郊區、縣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區,由區、縣人民政府劃定。
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五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區,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準生產、運輸、攜帶、儲存、銷售煙花爆竹。
在本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區以外的地區,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須經公安機關批準。
第六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區,違反本規定用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
(一)單位燃放煙花爆竹的,處500元以上xx元以下罰款;
(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攜帶煙花爆竹的,沒收全部煙花爆竹,可以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違反本規定生產j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全部煙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xx0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個人或者單位直接責任人,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以15日以下拘留;造成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人未滿18周歲沒有經濟收入的,對他的罰款或者由他負責賠償的損失,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
第十條 國家及本市慶典活動燃放禮花,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發‘布公告。
第十一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簡析:
這則規定是xx市人大常委會1993年第10號公告發布的。標題三部分,正文十二條,前三條為總則,第一條為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何機關實施,何機關主管,第三條何種機關團體、單位在各種人員中宣傳教育。四至十條是公則,哪些地區禁放,哪些地區暫不禁放;不準生產、運輸、攜帶、儲存、銷售煙花爆竹;在禁放區違反規定的各種行為的各種處罰;例外的未成人罰款、賠償由監護人承擔;慶典燃放由市政府決定并公告。第十一、十二兩條為附則,規定解釋機關和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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