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的范文
規定的范文
1.規定概述
規定是國家機關及其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對有關事項作出政策性限定的法規性公文。《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把“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規定”的文體稱作“規定”.
2.規定的寫作要點
(1)注意規定使用的廣泛性。 (2)規定的寫法要靈活規范。 (3)分條表述,以便閱讀。
(4)切忌反復論證及具體陳述。
3.規定的寫作格式
規定的格式一般由標題和正文組成:
(1)標題
規定的標題,有三種常見的方式:
第一種,發文機關+規范十文種。如《國務院關于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
第二種,規范范圍+規范內容+文種。如《xxxx省xxxxxx管理規定》。
第三種,在“規定”前加某些修飾語。如《關于對贊助廣告加強管理的幾項規定》。
(2)正文
規定的正文一般由原由、規范、說明三部分組成。不同類型的規定,其內容構成及具體寫法也不盡相同:
第一,政策性規定。這類著重于界限劃分、明確范圍、提出要求和懲處情況,解決“應當怎樣”和“不應怎樣”的問題。
第二,管理性規定。這類側重于規定管理原則、管理職責、質量標準、措施、辦法、管理范圍及要求。
第二,實施性規定。側重于對實施文件的有關事項作出規定,對原件條款作出解釋,提出具體的實施意見
第四,補充性規定。主要就原件中某些提法不夠明確、不夠具體的方面加以明確、補充或解釋,以便實施
規定范文一:員工更衣柜管理規定
一、公司為員工配備更衣柜,不得私自調換更衣柜;
二、更衣柜內嚴禁存放違禁品、易燃易爆品;禁止在柜內存放個人的現金及貴重物品;
三、更衣室門鎖鑰匙存放在辦公室,員工在更衣時間由領班領取和送還,非更衣時間員工嚴禁進入更衣室;
四、使用后應鎖好更衣柜,妥善保管鑰匙,如有遺失應立即報到安保部備案,對衣柜丟失的財物,公司概不賠償;
五、衣柜破損需于當日報部門文員,以便修理,修理費用由更衣柜使用人自己承擔;
六、員工不得將公司制服穿回家,如需清潔應使用提包帶離公司,清洗后應帶回公司更衣柜存放;
七、保持更衣處清潔衛生,員工更衣時不得隨意吐痰,亂丟紙屑雜物;
八、部門因工作需要有權要求隊員打開更衣柜接受檢查,員工要積極予以配合;
九、員工離職時,須將更衣柜交于領班并由領班簽字認可,如有損壞將按規定扣除保證金;
十、更衣柜禁止一人使用多個衣柜或占用他人更衣柜。
規定范文二:公司員工考勤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考勤管理,規范員工上下班時間,現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為每天上午8時至12時,下午2時至6時,每周6個工作日,根據員工工種和所擔負的任務,公司各部門視情安排、調整所屬員工輪休。
第三條 朝霞營業廳、百靈營業廳實行兩班工作制。早班自上午8時至下午5時;晚班自上午11時至晚上8時。
第四條 公司對員工的考勤,實行上、下班簽到制度。總經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朝霞營業廳,百靈營業廳,公司財務部,電腦、空調事業部所屬員工,統一到總經理辦公室簽到。辦公室員工每天上、下班簽到四次。營業廳早班員工每天上、下班簽到兩次;晚班員工上午11點簽到一次,下班考勤由各營業廳負責人監督執行。
第六條 員工上、下班簽到,不許弄虛作假,找人代簽到或替其他人簽到,一經發現,扣發代簽人半天工資,當事人按曠工半天處理。
第七條 員工于上班時間后1——10分鐘內簽到出勤者,視為遲到;10分鐘后簽到出勤者視為曠工半天;當月累計遲到三次者,視為曠工一天。員工于下班時間前,非為公司業務之需要,擅自下班者,視為早退;員工早退或下班時間不簽到者,按曠工半天處理。曠工一天,扣發兩天工資;連續曠工三天以上,作自動離職處理。
第八條 公司所有人員必須先到公司簽到后,方可外出辦理各項業務。特殊情況需經總經辦批準,否則按遲到或曠工處理。
第九條 員工因公外出辦理業務,需提前向本部門負責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時間,否則按外出辦私事處理。上班時間外出辦私事者,一經發現,即按曠工處理。
第十條 員工休假(輪休)應提前申請,填寫申請單。由部門主管批準,交總經辦備案,作為考勤依據,否則,以未簽到作曠工處理。
第十一條 公司提倡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本職工作,講究工作效率;確因公司需
要或任務緊迫,員工放棄休假,視為加班。加班應填寫《加班申請單》,由部門負責人簽字批準,送交考勤部門備案,作為考勤和計發工資的依據。加班薪酬的計發,參見《薪酬發放辦法》。
第十二條 員工在下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出勤,以雙薪計發工資:
a、元旦(1月1日)一天
b、“五一”國際勞動節(5月1日、2日、3日)三天
c、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三天
d、春節 (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天。
第十三條 員工因病或因事請假,須提前一天向部門主管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離崗休假;事假、病假期間不計發員工工資。
第十四條 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對公司各部門人員的出勤在位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或抽查。
第十五條 嘉祥、汶上三聯商場,嘉祥工業園,參照本規定制定相應的考勤管理和薪酬發放辦法。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XX年8月1日起執行,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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