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規民約范本
村規民約范本本村村民應遵循《憲法》、《中華人民共各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國家其他法律、法規和省、地、市政策條例規定外,為提高全體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約束的能力,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制定本村規民約。
總 則
第一條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堅持以“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二十字方針為指導。
第二條 認真學習“八榮八恥”,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思想理念。以熱愛祖國為榮 、以危害祖國為恥。以服務人民為榮、以背離人民為恥。以崇尚科學為榮 、以愚昧無知為恥。以辛勤勞動為榮 、以好逸惡勞為恥。以團結互助為榮 、以損人利己為恥。以誠實守信為榮 、以見利忘義為恥。以遵紀守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以艱苦奮斗為榮 、以驕奢淫逸為恥。
第三條 堅守“六要六不要”,弘揚以德治村精神。一要弘揚美德,尊老愛幼;不要虐待老人,歧視婦女。二要彼此謙讓,互相尊重;不要惡語傷人,以強欺弱。三要艱苦創業,科技興農;不要奢侈浪費,愚昧落后。四要禮貌待人,熱情好客;不要污言穢語,懶散煥弱。五要男女平等,優生優育;不要性別歧視,違反國策。六要美化環境,愛護公物;不要蚊蠅漫飛,陋習濫行。
林地管理
第四條 林業規劃:全村林業發展總體規劃,由村委會立足村情,在充分征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邀請專業機構進行實地勘查規劃,并經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嚴格按照規劃實施,充分體現規劃的權威性、目標性和連續性。個人服從集體,由村委會組織規劃區農戶統一實施、統一管理、統一開發、統一經營,對不執行總體規劃的農戶,由村民小組召開村民大會表決后統一收回該農戶在規劃區內的山林權屬,由集體開發或流轉他人開發,收益分配由村民小組召開會議,參照7︰2︰1比例分成議定。
第五條 林地四至界限:但凡村民小組之間、山林與山林之間、現有道路與山林之間、村莊與山林之間、田地與山林之間的四至交界處,山林四至必須無條件退出5米,作為雙方公共地帶,誰也不能開發利用,公共地帶天然林木歸山主所有,誰開發公共地帶,則該農戶單方無條件再推后10米,作為雙方公共地帶。
第六條 林地中祖墳山:按照“三定”時的相關政策規定,祖墳四周方圓15米內,林權歸屬墓地所有人。
第七條 公共(公益)事業建設占用林地:線路架設、道路修建、水利實施等集體公共事業建設中,占用林地按照該項目賠償政策執行;村內公益事業建設原則上一律不予賠償,需砍伐的林木,按照職能部門作業要求,進行無條件砍伐,被砍伐林木處置權歸屬山主。
第八條 水源林、風水樹:現有水源林、風水樹所在山林權屬不管歸誰所有,一律不允許采伐,并按制定管護措施明確專人進行管護,水資源屬集體所有。
第九條 林業管護:屬聯戶承包的公山,要制定具體管護措施;承包山、自留山的林政管理和護林防火由山主負責,連續三年發生火災或濫砍亂伐突出的,由村民小組召開戶長會,通過“一事一議”給予收回,重新發包給他人。
第十條 荒山造林:按照相關政策執行,對限期不造林綠化的,由村民小組按“一事一議”制度,給予收回,并重新發包給他人。
第十一條 林下資源開發:集體管護山林中的林下資源一律屬集體所有。
第十二條 放牧:原則上全村所有山林,均可自由放牧,但屬流轉經營的山林,按照雙方簽訂合同執行。
第十三條 保護耕地的義務:村內任何組織和個人使用土地都應服從村的統一規劃和調整,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嚴禁毀土取沙和荒廢耕地,對毀土取沙荒,除責令限期復墾耕種外,依法收取土地損壞費。
第十四條 建房:村民申請宅基地建房必須服從本村新農村規劃,按照規定程序申請報批,先批后建原則。
公共(公益)事業
第十五條 以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為基礎的“村內戶外”公共(公益)事業建設,主要包括農田水利設施、村組公路、村莊道路、電力設施、集體飲水工程修建、管理、維護等,以及村民認為需要的其它公共(公益)事業建設。
第十六條 村內興辦公共(公益)事業建設所需籌資籌勞,實行“一事一議”制度,由村民會議或戶長會議討論通過。
第十七條 經“一事一議”決定興辦的公共(公益)事業建設及相關籌資籌勞事宜,必須人人參加,戶戶參與,不參與投工者,按當地工價折資兌現。
第十八條 村組公路、村莊道路、農田水利設施、電力設施、集體飲水工程修建、管理、維護原則上由村民小組為單位組織實施。
鄉風文明
第十九條 提倡移風易俗,倡導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反對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條 村民之間要互尊、互愛、互助,和諧相處,營造良好鄰里關系;家庭成員之間要互商、互諒、互愛、尊老愛幼,建立良好婆媳關系、 妯娌關系 、父子關系、兄弟關系,倡導和睦相處,共建家和萬事興良好家風。
第二十一條 要講真話、樹正氣,誠實守信,公道正派,遵守社會公德,弘揚公平正義,營造風清氣正村風民風;反對說假話、講閑話,陽違陰違,制造謠言,家長里短、撥弄是非。
村容整潔
第二十二條 按照村莊道路平整清潔化、圍墻房屋建設合理化、生產物資擺放整齊化、生活垃圾堆放定點化、畜禽養殖規模化、庭院環境優美舒適化、農民愛護環境自覺化、日常管理制度化要求,積極開展村容村貌整治活動,建設“山青、水秀、地綠、路暢、戶凈、和諧、村美”的社會主義新農村。
第二十三條 每個村民小組人戶聚集區要集體修建垃圾池,實行輪流清理垃圾;單家獨戶的要定點堆放垃圾,做到垃圾不亂倒、糞土不亂堆、污水不亂流、柴草不亂放。
第二十四條 禁止農戶侵占村莊干道搭建房屋、圍墻、堆放生產生活物資、種植經濟林果,自覺養路、護路,保障村莊道路暢通。
第二十五條 農戶必須自覺搞好家居衛生,實施庭院凈化、硬化、綠化、美化、亮化工程,家居生產物資擺放規范有序,庭院環境清潔衛生;自覺保持房屋周邊環境衛生,做到房前屋后無積水、無雜草、無垃圾;倡導人畜分離,集中圈養,不得散養,禁止亂排糞水。
第二十六條 農戶要自覺進行五改(改水、改路、改廁、改灶、改圈)工程,定期清理垃圾、糞堆、路障、柴草等。
社會治安
第二十七條 每個村民都要學法、知法、守法,自覺維護法律尊嚴,積極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第二十八條 自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擾亂公共秩序,不阻礙公務人員執行公務。
第二十九條 愛護公共財務,不得損壞水利、阻礙交通、供電、通訊、生產等共公設施。
第三十條 勤勞致富,反對游手好閑、不務正業。
第三十一條 嚴禁組織、參與一切形式活動賭博。
第三十二條 禁止駕駛、乘坐非法營運車輛,依法及時辦理摩托車合法證照,做到合法駕駛、文明行車。
民事調解
第三十三條 在生產、生活、交往過程中,應遵守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則,鄰里糾紛,應本著團結友愛的原則,依法依規,合情合理和平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請結對黨員、村民小組長協調解決,還解決不了的請村、鄉調解委調解,再調解不了通過依法向法院申訴,依法維權,一律不允許和存在以怨報怨、以暴制暴。
第三十四條 父母、繼父母、養父母對未成年的子女、繼子女和養子女必須依法履行撫養義務。成年子女、繼子女、養子女及其配偶,對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無生活來源的父母、繼父母、養父母必須依法履行贍養義務。發生贍養糾紛時,由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村民委員會支持被贍養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村民可以按《信訪條例》依法向上級部門反映情況,但不得無理越級上訪,任何人不得以各種借口煽動群眾到機關、學校、企業、村民委員會辦公地、他人住所起哄搗亂、鬧事、制造事端,不得尋釁滋事,擾亂社會治安秩序。
第三十六條 不得對他人非法搜身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準誹謗他人和侮辱婦女。鄰里之間發生糾紛不得采用威脅、要挾的方法,可以要求通過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對毆打他人造成傷害的,應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等,情節嚴重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計劃生育
第三十七條 遵守計劃生育是每個村民應盡義務,違反計劃生育依照《云南省計劃生育管理條例》進行依法處理,對違反計劃生育不執行計生處理的,有漫罵、侮辱,毆打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等行為者,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嚴肅處理外,村民委員會可以取消其家庭成員享受村民委員會或上級部門下發的各項補貼。
義務教育和兵役
第三十八條 學齡兒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其法定監護人應保證子女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
第三十九條 凡符合服兵役條件的本村青少年,都有服兵役的義務,應積極主動參加兵役登記、體檢和應征。
戶籍管理
第四十條 加強農村戶籍管理,戶口需遷入本村的(除合法正常婚娶)必需經所落地的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戶代表簽字同意后方可遷入,禁止“人走戶不走”掛戶現象。
第四十一條 凡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當事者享受村集體及各項福利待遇:
⒈辦理離婚手續后,再婚三年后才來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⒉獨身子女家庭不能單獨分戶;
⒊戶籍在本村,外出五年以上而且在本村又沒有居住房屋,又不履行義務的。
管理民主
第四十二條 本村規民約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具有約束力。
第四十三條 本村規民約發至各家各戶,做到家喻戶曉。
第四十四條 本村規民約由村民委員會負責解釋,并負責組織在本村范圍內實施,村民小組長負責組織在本村民小組內實施,黨員同志負責宣傳到結對農戶并督促其貫徹執行。
第四十五條 結合村規民約執行,村委會將每年進行一次評比表彰,相應評選出村規民約遵守得好的村民小組和村級熱心事業建設標兵、勤勞致富標兵、道德模范標兵、尊老愛幼標兵、環境衛生標兵、鄰里和諧標兵等先進個人和示范戶。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村規民約,除觸犯法律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的,村民委員會可作出如下處理:
⒈予以批評教育;
⒉寫出悔過書,用村廣播進行通報;
⒊責令其恢復原狀或作價賠償;
⒋視情況給予經濟處罰;
⒌取消享受或者暫緩享受村組及國家的優惠待遇;
⒍本年度不評先進、文明戶、五好家庭戶、遵紀守法戶。
第四十七條 凡違反本村規民約要進行處理的,必須在調查核實后,經村民委員會(或村民代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不得擅自處理。外來人員在本村居住的參照執行本村規民約。
第四十八條 本村規民約有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村規民約根據農村社會、經濟發展情況,適時進行修訂,經提交村民代表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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