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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院社團管理制度匯

    時間:2023-04-04 08:40:54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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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院社團管理制度匯

      羅定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管理條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我院學生社團的管理,促進學生社團的健康發展,繁榮校園文化,增強大學生素質教育,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學生社團,是指由學院團委批準成立的,由學院具有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學生自愿組成,為發展成員共同興趣愛好,實現共同志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群眾性學生組織(本辦法如無特別說明均指校內學生社團)。
      
      第三條 學生社團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共青團廣東省委員會、廣東省學生聯合會和學院有關規定。
      
      第四條 學院、系部團總支、學生會和學院社團聯合會支持學生社團依照本條例第三條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條 學生社團必須接受學院黨委的領導、團委的指導,羅定職業技術學院社團聯合會作為學院黨委領導下的學院各類學生社團的聯合組織,在學院團委的指導下,負責全院各類學生社團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第六條 未經學院團委許可,校外社會團體不得在校內面向學生成立分支機構,校內學生社團不得成為校外社會團體的會員單位或分支機構。
      
      第七條 學生社團的基本任務是:
      
      (一)圍繞學院黨政中心工作,緊扣本社團章程宗旨開展豐富多彩、各具特色的社團活動,促進校園文化建設。
      
      (二)引導和鼓勵學生積極參與社團活動,使其在鍛煉中提高綜合素質。
      
      (三)加強內部建設,凝聚青年學生,開展生動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二章 學生社團的管理
      
      第八條 學院團委和學院社團聯合會是我院學生社團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學生社團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學生社團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備案及審查;
      
      (二)監督、指導學生社團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對學生社團實施年度檢查、考核和評優,定期對表現優秀的學生社團、成效顯著的學生社團活動、工作出色的學生社團干部、積極參與學生社團活動的學生等給予表彰和獎勵。
      
      (四)對學生社團落實本條例和校內相關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日常管理機構有權要求存在以下情形的學生社團進行限期整改:
      
      (一)社團活動范圍、內容與學生社團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不遵守有關規定開展工作的;
      
      (三)學生社團內部機構混亂,作用發揮不力的;
      
      (四)存在其他應當進行整改情形的。
      
      (五)不服從學院社團聯合會管理和安排
      
      若學生社團違紀違法情形嚴重,或在校內外產生不良影響,將追究該社團負責人的責任。學院社團聯合會將每兩年對學生社團進行整理,整理內容參照《羅定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管理條例》。
      
      第十條 切實加強學生社團的政治領導和指導,探索和推進在學生社團中建立黨組織、團組織,在學生社團活動中融入生動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三章 學生社團的成立
      
      第十一條 成立學生社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服從學院團委、社團聯合會的監督管理,承認并遵守本條例及學院有關條例。
      
      (二)在校學生15人以上聯合發起,發起人必須具備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具備的基本素質,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九、三十條的規定關于社團負責人要求的有關規定。
      
      (三)有規范的章程。
      
      (四)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社團名稱應符合法律法規,并與其性質相符,準確反映其特征,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
      
      第十二條 申請籌備成立學生社團的發起人應當向學院社團聯合會提交學生社團成立申請表、申請書、協會章程(草案)、社團成立申請人基本信息表、社團成立申請人檔案登記表、社團成立申請人學生證復印件、社團會徽設計樣板、會員證設計樣板等相關資料,經學院團委批準并予以公告,報學院學生處、保衛科備案,社團方可正式成立。
      
      第十三條 學生社團章程應當包括社團名稱、社團宗旨、活動范圍、活動方式、社團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及權限、組織管理、財務管理、社團的終止程序及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一般不成立性質相同或者相近的全校性學生社團。
      
      第十五條 鼓勵學生社團確定一個固定的掛靠單位為義務指導單位,掛靠單位應是具有管理或學術研究職能的校內正式機構,如專業教研室、黨團組織、職能部門等。
      
      第十六條 學生社團應聘請一名以上的相對固定的校內教職員工擔任協會專業指導教師,協會專業指導教師在學生社團中只起技術性指導,不參與社團管理工作,涉及社團管理工作,均由學院團委、學院社團聯合會負責。
      
      第四章 學生社團的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學生社團成員大會是學生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社團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推選和申請更換社團負責人,并上報學院社團聯合會;
      
      (二)審議通過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三)對社團的變更、注銷等事項作出決定,并上報學院社團聯合會;
      
      (四)修改社團章程;
      
      (五)監督社團財務活動;
      
      (六)決定社團的其他重要事項,并上報學院社團聯合會。
      
      第十九條 學生社團成員大會每學期召開一次,大會形成的決議要報學院團委和學院社團聯合會批準和備案。
      
      第二十條 成員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成員半數以上通過;對社團的變更、注銷和修改章程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一條 學生社團應根據實際設立相關的組織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要明確負責人,建立學生社團干部隊伍,完善學生社團的工作體系。
      
      第五章 學生社團的成員
      
      第二十二條 本校學生有自由參加和退出校內任何學生社團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在學生社團內部,各成員一律平等,并按所在學生社團的章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第二十四條 學生社團成員有權了解所在學生社團的管理機制和財務狀況,并有權向社團負責人就有關社團事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學生社團成員有權向學院社團聯合會反映學生社團內部情況,并應積極配合學院社團聯合會對其所在社團的調查和審核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生社團成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按照社團章程擔任學生社團管理職務的權利,并應據此承擔相應義務,有參與社團工作積極分子評選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社團成員要接受社團的定期注冊,定期繳納會費,積極參加社團的各項活動。
      
      第六章 學生社團的干部
      
      第二十八條 學生社團干部的產生應堅持民主和公平的原則。學生社團的主要負責人(主要指正、副會長及財務負責人)應通過學生社團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民主推選(推選出社團負責人四名以上,財務負責人兩名以上),并上報學院社團聯合會考核,經學院團委、學院社團聯合會考核后,方可成為學生社團的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學生社團干部應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思想品德;學習成績優良;忠于職守,認真負責,熱心組織社團活動;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社團主要負責人:
      
      (一)在校期間曾經受到校紀校規處分的;
      
      (二)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或社團被宣布解散或注銷、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社團負責人;
      
      (三)其他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有關事項。
      
      第三十一條 學院團委、學院社團聯合會要加強對學生社團干部的培訓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生社團干部的權利和義務
      
      (一)學生社團干部如對學院的學生社團工作方面提出意見,有直接向學院社團聯合會反映的權利。
      
      (二)學生社團干部有參與社團干部培訓的權利。
      
      (三)學生社團干部有享受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四)學生社團負責人有參與優秀社團負責人評選的權利。
      
      (五)學生社團干部有為會員服務的義務。
      
      (六)學生社團干部有配合日常管理機構開展學生社團工作的義務。
      
      (七)學生社團干部有履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八)學生社團負責人有接受離任前財務檢查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 學生社團實行民主管理,組織機構一經產生就開始接受全體社團成員監督,社團的重大事項須經集體討論決定并接受學院社團聯合會的監督指導。
      
      第七章 學生社團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學生社團必須在憲法、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許可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社團活動應自覺接受學院社團聯合會的監督,服從學院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三十五條 學生社團活動必須圍繞學生綜合發展、全面成才的目標和學院的中心工作開展;鼓勵和提倡學生社團開展積極向上、豐富多彩的校園科技、學術、文化、藝術、體育等方面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學院團委從學生社會實踐活動費中劃撥部分資金作為學生社團活動經費,社團同時通過收繳會費、接受資助或贈與等其他方式獲得活動費用。
      
      第三十七條 社團活動必須奉行公開原則、育人原則。
      
      第三十八條 凡組織跨校的社團活動,必須提前兩周向學院團委、學院社團聯合會提出申請,由學院團委向省學聯提出申請,批準后方可開展。
      
      第三十九條 學生社團不得開展任何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不得開展違背其宗旨和超出其活動范圍的活動。
      
      第八章 學生社團的工作制度
      
      第四十條 實行社團負責人負責制度。各社團負責人開展各項社團工作須對學院和該社團成員負責。
      
      第四十一條 實行會議管理制度及日常管理制度、值班制度。
      
      (一)、會議管理制度及日常管理制度:
      
      1、各學生社團負責人(會長和副會長)必須開會前10分鐘出席會議,否則當作遲到處理。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向學院社團聯合會主席團請假。如每個學期內遲到三次,當一次缺席,缺席次數累計達三次則暫停或撤銷會長職務。
      
      2、出席會議的社團負責人必須佩戴專門的筆記本和筆,做好會議記錄。
      
      3、出席會議的社團負責人嚴禁在會議中進食、聽MP3、玩手機、未經同意隨意走動、非討論時間,私下討論事情。
      
      4、學院社團聯合會將派出干部出席各學生社團內部會議,進行旁聽、監督并記錄相關情況。
      
      5、為了使各學生社團更好地配合學院社團聯合會開展工作,學院社團聯合會將不定時地組織各學生社團相應部門負責人召開會議,各學生社團相應部門負責人必須準時參加會議。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需提前以書面形式向學院社團聯合會相應部門負責人請假。
      
      6、社團負責人會議由學院社團聯合會秘書部做好考勤登記,會議后整理存檔,并作為學生社團評優的依據。
      
      7、各學生社團相應部門會議將由學院社團聯合會相應部門做好考勤登記,會議后交學院社團聯合會秘書部存檔,并作為學生社團評優的依據。
      
      8、各學生社團在平時工作過程中,如有學生社團成員對學院社團聯合會干部有任何語言中傷或暴力行為,學院社團聯合會將立即召開其所在學生社團的內部會議,暫停或撤銷該社團負責人職務,情節嚴重的將暫停或取消該社團活動,并通報各學生社團。
      
      9、如發現任何學生社團有拉幫結派,共同抵制學院社團聯合會、學院管理的現象,無論事情大小,將責令該學生社團負責人暫停或撤銷職務并上報學院團委。
      
      10、任何學生社團或學生社團負責人不得在非各學生社團負責人會議上私自結伙開會,如有發現上報學院團委,并停止或撤銷該學生社團負責人職務。
      
      (二)、值班制度 參照《羅定職業技術學院社團聯合會值班制度(試行)》
      
      第四十二條 實現檔案管理制度。學院社團聯合會對各學生社團實行檔案管理,對其負責人實行工作考核鑒定,鑒定材料存入本人團檔。
      
      第四十三條 實行年度注冊、工作制度。
      
      (一)、年度注冊:
      
      學生社團在招新完成后,要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上交資料進行年度注冊。學生社團應主動向學院社團聯合會匯報工作情況,每學期第三周前上交本學期工作計劃,每學年末,各學生社團須上交一份年度工作報告至學院社團聯合會秘書部,由學院社團聯合會秘書部轉交學院社團聯合會主席團(紙質與電子版)
      
      (二)、組織活動管理制度:
      
      1、學生社團在校內或校外組織的活動必須經過學院社團聯合會審核后上交學院團委審批,經審批后方可在課余時間開展。(如不經過學院社團聯合會審核,越級向團委申請,第一次嚴重警告,第二次一經發現則停止或撤銷該會長職務)
      
      2、學生社團組織活動必須以活動方案的形式提前向學院社團聯合會提出申請,活動方案必須提前2-3周上交,并附有經費預算和指導老師簽名并說明經費來源(會費、學校下撥經費、贊助、其他方面)等。
      
      3、活動所需要物品申請書須符合格式要求,并提前5天上交到學院社團聯合會組織部。
      
      4、活動方案審批未通過前,不得申請活動需要物品。
      
      5、各社團活動結束后應按學院團委文件存檔格式要求及時上交活動后所需資料。資料包括:(1)、綜合類社團:活動方案、經費實算表、活動照片4張、活動總結、新聞稿;(2)體育類社團:活動方案、經費實算表、比賽秩序冊、比賽成績冊、活動照片4張、活動總結、新聞稿。上交資料需符合學院團委存檔要求并按順序排好左側裝訂。
      
      6、學生社團在進行對外聯絡活動時,必須是真是署名,強調學生社團身份,不得盜用其指導部門或其他組織的名義開展,否則停止其社團舉辦的活動。
      
      7、學生社團在未經學院社團聯合會批準的情況下,不得以學生社團的名義擅自外出尋求社會贊助。如發現私自外出尋求社會贊助即將責令停止其行為并上報學院團委;由學院團委進行處理,情況嚴重者停止或撤銷該會長職位,并通報公開。
      
      (三)、學生社團海報、小黑板、通訊和簡報管理制度
      
      1、各學生社團張貼海報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學院社團聯合會調研部申請,并寫明海報內容。未經同意而私自張貼者,第一次扣5分,并寫書面檢討書交到學院社團聯合會調研部。學院社團聯合會有權對海報進行處理,次數累計達兩次以上者則取消該學生社團海報張貼資格一個月,扣10分,該社團負責人需在會長部會議檢討。
      
      2、各學生社團內部的《開會通知》無特殊情況只允許以小黑板的形式進行通知,并擺放在規定的區域內(小黑板通知無需申請)。
      
      3、各學生社團必須按時將該學生社團所開展活動的新聞稿、通訊、簡訊、簡短新聞、工作總結等按要求的書面形式上交到學院社團聯合會秘書部。注:簡短新聞,搞完活動的第二天早上以電子版的形式發給秘書部的部長QQ郵箱。新聞稿、通訊、簡訊、工作總結是搞完活動2-3天內交齊。新聞稿的電子版與活動相關的4張照片發給秘書部郵箱。
      
      4、學院社團聯合會將定期向學生社團負責人公布各社團海報張貼、小黑板擺放違規以及內容出現語法、格式、錯別字等不規范現象。
      
      5、各學生社團張貼海報的時間最長為3天(從落款記起),學院級學生組織為5-7天,超過規定時間的學生社團必須自行撕下自社海報,否則學院社團聯合會有權對海報進行處理;如需延長張貼海報時間,須提前一天遞交申請書到學院社團聯合會調研部。
      
      (四)、懸掛橫幅管理條例
      
      1、各學生社團懸掛橫幅必須提前5天以書面形式向學院社團聯合會調研部申請,并按要求填寫橫幅懸掛申請表。未經批準私自懸掛橫幅交給由學院保衛科處理,并追究該社團負責人責任。
      
      2、各學生社團橫幅不得懸掛于學院教學樓主校道前。
      
      3、各學生社團橫幅懸掛于校園植物上時不得使用圖釘、鐵釘等傷害校園植物的物品。
      
      第四十四條 實行財務管理制度。
      
      (一)、各學生社團每年招收一次會員,為了籌措開展活動所需經費,可在每學期初向成員收取會員費,收取標準為:20元/人。所收取會費的100%在四個星期內交由學院社團聯合會財務部管理。除收取標準會費外,不得再向成員收取其他費用。如確實另有需要,則須向學院社團聯合會提出申請,經學院社團聯合會主席團審核通過后方可收取。如未經申請私自收取,將追究社團負責人的責任。
      
      (二)、學生社團的財務應有學院社團聯合會財務部管理。開展活動的所需會費支出在20元以上的需寫申請書:100-300元的需召開社團部長例會討論通過,并由正、副會長,各部門部長在申請書、會議記錄背后面上簽名:300元以上需召開社團全體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并由正、副會長,各部門部長及10名會員在申請書、會議記錄背后面上簽名。
      
      (三)、若開展活動所需會費支出在20元以內的,可由學生社團負責人審批,并憑有效票據到學院社團聯合會報銷,凡經費支出超出20元以上的均須寫申請書才能報銷;若其會費支出在100元以內的上報學院社團聯合會財務部審批;若其會費支出在100-150元,由學院社團聯合會主席團審批;若其會費支出在150元以上的,由學院社團聯合會主席團核實意見后,報學院團委領導審批。
      
      (四)、社團報銷需攜帶可見實物、申請書和報銷單。報銷單須由經手人(采購物品的干部),驗收人(社團會長或副會長),證明人(學院社團聯合會財務部干部)簽名,并注明經費具體用途,經相應審批人簽名核實后,由學院社團聯合會財務部統一報銷,并登記入賬。
      
      (五)學生社團的會費收支應及時記賬,且賬目要清楚,并保留原始憑證,學院社團聯合會將定期進行賬目檢查,賬目混亂不清的,學院社團聯合會將責令其進行財務整頓,并對社團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記錄處分。
      
      (六)、學生社團的會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活動,不得用于非學生社團章程規定的活動。
      
      (七)、各學生社團應在開展活動前2-3周向學院社團聯合會遞交活動方案和開展活動所需的詳細經費預算,學院社團聯合會將根據活動經費的審批情況,在學生社團開展活動的現場進行監督與核對。
      
      (八)、對拒不執行本管理辦法或違反本管理辦法的學生社團,將視情節輕重對學生社團負責人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罰;對于情節嚴重的,將由學院社團聯合會上報學院團委及學校相關部門追究當事人責任。
      
      (九)、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學生社團的財產,不得在學生社團成員中私分財產。學生社團接受捐贈、資助,必須向學院團委報告接受、使用捐贈以及資助者的有關情況,并向社團全體成員公開。
      
      (十)、學生社團必須遵守學院的財務管理制度,并接受學院社團聯合會的監督。學生社團的換屆或者更換負責人時,學院社團聯合會負責組織對各學生社團進行財務檢查。
      
      第四十五條 實行刊物出版審讀制度。學生社團出版的刊物、網站由日常管理機構負責把關。
      
      第四十六條 實行評獎評優制度。每學年度的五月初學生社團聯合會組織全校學生社團進行評優。評出上一學年度的優秀社團及優秀社團負責人、社團積極分子若干名。
      
      第九章 學生社團的變更和注銷
      
      第四十七條 學生社團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或需要修改章程的,要在7個工作日內向學院社團聯合會遞交變更登記、變更備案申請,并由學院社團聯合會登記核準。如果逾期則按違規情況進行處理。
      
      第四十八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向日常管理機構申請變更或解散: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社團分立、合并的;學生社團被責令解散的;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社團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學院社團聯合會有權利要求社團進行限期整改并進行相應懲罰(懲罰措施包括:警告,扣分,以及兩年不參加社團評優,情況嚴重者可撤銷社團負責人等),若在限定期限內仍舊整改無效,學院社團聯合會即可將其解散:
      
      (一)違反國家法律、政策,嚴重觸犯校規校紀、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
      
      (二)背離社團活動宗旨,經勸告仍不改正;
      
      (三)成員人數不足30人(成員人數以社團實際人數核實為準);
      
      (四)連續兩個學期未進行正常活動(不包括內部聚餐、郊游等活動),以活動上交資料(活動策劃書、經費預算表、活動照片、經費實算表、活動總結等)為準;
      
      (五)盜用指導單位或其他組織名義,引起不良后果;
      
      (六)脫離學院社團聯合會的正規管理,內部混亂,造成不良后果且經協商整改無效的;
      
      (七)在學期初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注冊,也未在規定時間說明理由。
      
      (七)社團出現其他應予解散的情形。
      
      第四十九條 學生社團提出變更或解散申請,學院社團聯合會要及時組織對其財務進行清算。學生社團解散后的剩余財產,由日常管理機構接管,用于學生社團管理。
      
      第五十條 學生社團變更或解散,要及時向學生公布。
      
      第十章 學生社團
      
      第五十一條 學生社團是指由具有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學生自愿組成,向學院社團聯合會提出申請,經學院團委審批成立,報學院學生處、保衛科備案,由學院社團聯合會直接管理的學生社團。
      
      第五十二條 學生社團的日常管理機構為學院社團聯合會、學院團委。
      
      第五十三條 學生社團的管理參照本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 鼓勵成立與各系部專業相關、有利于促進專業學習、以專業實踐為主要形式的學生社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由共青團羅定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羅定職業技術學院社團聯合會制定并負責解釋,各學生社團章程不得與本條例相互抵觸,如有抵觸,以本條例為準。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羅定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負責人選拔方案(試行)
      
      為加強學生社團管理,選拔態度好、學習好、組織能力強的同學擔任社團的領導職務,促進學生社團健康有序、良好發展,特制定本方案。具體如下:
      
      第一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考核工作由學院團委統一領導,學院社團聯合會統一安排并由組織實施。
      
      第二條
      
      社團負責人包括社團社長(會長、團長)、副社長(副會長、副團長)。
      
      第三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必須在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范圍內,在學院管理規章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院團委和學院社團聯合會的統一領導,積極配合學院團委和學院社團聯合會的相關工作;
      
      (二)學習成績良好以上,德、智、體全面發展,在同學中有較高影響力;
      
      (三)有適應社團工作需要的興趣、愛好和專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愿意為社團、為同學服務,工作積極,認真負責;
      
      (四)以身作則,嚴以律己,在同學中起模范帶頭作用;
      
      (五)有吃苦耐勞,艱苦奮斗的精神;
      
      (六)謙虛謹慎,密切聯系社員。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社團主要負責人:
      
      (一)加入本社團不足一學期;
      
      (二)在校期間曾經受到校紀校規處分者;
      
      (三)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或社團被宣布解散或注銷,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社團負責人;
      
      (四)學習成績出現補考或重修現象;
      
      (五)在職期間,由于其個人作風或其他問題,理事會以及社團成員一致要求其革職并由學院社團聯合會查明情況屬實者;
      
      (六)不服從學院團委或學院社團聯合會的管理與指導,一意孤行、屢教不改,給學院團委或學院社團聯合會的工作或社團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其他不良后果者。
      
      (七)出現其他嚴重違反社團管理條例或所在社團章程規定情況,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有關事項。
      
      第四條
      
      換屆選舉時間:各社團換屆選舉原則上定于每年六月份(具體時間由學院社團聯合會統一安排),如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前或推遲換屆的部分社團則需以書面形式向學生社團聯合會申請。
      
      第五條
      
      各社團通過民主選舉產生新一屆社團負責人,選舉產生的社團負責人任期為一年,不可連任。
      
      第六條
      
      社團負責人換屆程序:
      
      (一) 在統一的換屆選舉時間內,社團負責人換屆須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學院社團聯合會,經學院社團聯合會批準方可進行換屆。
      
      (二) 經批準允許換屆的社團,社團負責人候選產生辦法:
      
      1.各社團須正式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選舉前必須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學院社團聯合會調研部,由學院社團聯合會調研部派遣監督人員對該選舉過程進行監督。
      
      2.換屆大會后產生新一屆社團候選負責人名單(社團候選負責人不少于4人),向學院社團聯合會領取、填寫《羅定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負責人正副職申請表》,并在規定時間內上交到學院社團聯合會秘書部,由學院社團聯合會秘書部整理后轉交至學院社團聯合會主席團,學生社團聯合會將對候選人進行考核。
      
      (三) 社團負責人換屆選舉須召開會員大會。社團負責人換屆選舉現場人數到達 2/3 以上會員,方可進行選舉。
      
      (四) 社團負責人換屆選舉時,原則上要求原社團理事會成員(會長部、部長部)全部出席。如有特殊原因確實不能出席的,須在選舉前三日向所在社團理事會提交書面請假條,經學院社團聯合會批準方可。
      
      (五) 社團負責人的產生辦法:由原社團理事會成員(會長部)主持,召開社團會員會議,采用投票選舉的方式(即得票多者推選)進行民主投票推選,從競選人員中選舉產生4名社團候選負責人。社團候選負責人得票必須超過半數,方可推選;如遇得票相同的情況,個別得票相同的社團候選負責人需進行再次選舉。社團候選負責人再經學院社團聯合會考核后確定為試用社團負責人,試用社團負責人試用期為2個月;試用期合格后,經學院社團聯合會審核測評后產生正式的社團負責人。
      
      (六) 產生的試用社團負責人,在試用期間,在日常社團活動中,其工作職責與正式職務基本相同;如果試用社團負責人在試用期間不履行職責,考核將不予通過,并取消其資格。
      
      (七) 經學院社團聯合會審核后,正式的社團負責人結果將予以公示;各正式的社團負責人在公示后三日內向學院社團聯合會領取并填寫《羅定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負責人登記表》,及時報送學院社團聯合會審核歸檔。
      
      (八) 每屆社團負責人試用期為2個月,任期一年,在新任社團負責人試用期間,社團負責人必須做好交接和輔助工作,否則在最終社團干部考核時不予承認。
      
      (九) 任期已滿的社團負責人,須向學生社團聯合會提交工作總結、個人自評。社團負責人須做好移交工作(包括固定資產、檔案文件、帳本、支出存根等),做好傳承工作,并接受學院社團聯合會監督工作。
      
      (十)其他特殊情況
      
      若社團出現由于負責人或內部調整等原因,造成社團需要在規定時間外及時進行增補、更換會長的情況時,則按如下操作:
      
      1.社團須以書面形式及時向學院社團聯合會上報社團面臨的具體情況,由個人自薦、社團負責人提名、或理事會討論、會員大會提出候選名單,每一候選職務候選名額至少2人,向學院社團聯合會領取、填寫《羅定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正副職申請表》,并及時上交到學院社團聯合會,以備審核。
      
      2.以上方式產生的為非正式選舉產生人員。在日常社團活動中,其工作職責與正式職務基本相同。
      
      3.以上方式產生 “代社團負責人”之后,社團需向內部會員及時公示。
      
      4.“代社團負責人”的試用期為2個月,試用期過后,經學院團委、學院社團聯合會審核合格后成為正式社團負責人。
      
      第七條
      
      (一) 若社團出現意外情況以致無法進行競選活動,可書面向學院社團聯合會說明情況,申請延后舉行。
      
      (二) 各社團理事會換屆可由該社團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換屆時間,但須上報學院社團聯合會;
      
      (三) 方案解釋權歸學院社團聯合會所有;
      
      (四) 本方案由頒布之日起實施。
      
      羅定職業技術學院社團聯合會各學生社團海報及橫幅管理規定
      
      一、海報申請及時效
      
      (一)各學生社團張海報必須提前向學院社團聯合會申請(以書面形式交到學院社團聯合會調研部審批),未經同意而私自張貼者,第一次扣五分,并寫書面檢討交到學院社團聯合會調研部。次數累計達兩次則取消該協會張貼海報資格一個月,扣分十分,并在會長部會議檢討。
      
      (二)各學生社團內部的《開會通知》無特殊情況只允許以小黑板的形式進行通知。學院名棣教學樓中廳、學院第一飯堂門口允許各放一塊(出小黑板通知無需申請)。
      
      (三)海報時效為三天,逾期不撕達三次者取消海報張貼資格二個月;小黑板時效為一整天,可提前一天晚上擺放,逾期三次不取走則取消該社團擺放資格二個月。
      
      (四)特殊情況另行通知。
      
      二、張貼細則(擺放)
      
      (一)張貼海報不允許使用雙面膠、漿糊等不易清理的粘合劑,違反累計達三次者取消該社團張貼海報資格一個月。
      
      (二)海報張貼不允許重疊于其他學生社團海報之上,違反累計達三次者取消該社團張貼海報資格一個月。
      
      (三)海報內容須健康,必須盡量避免出現語法、格式、文字等的錯誤。
      
      (四)海報需注明時間(以張貼當天為準),發現無注明時間者,一次取消張貼資格二個月。
      
      (五)海報張貼位置依次為:黑板、墻壁、柱子。
      
      (六)小黑板必須擺于大黑板下從左到右依次擺放。
      
      三、本《規定》最終解釋權歸學院社團聯合會所有。
      
      羅定職業技術學院社團聯合會大學生社團文化藝術節期間學生社團的管理條例
      
      為迎接羅定職業技術學院大學生社團文化節藝術節,在此期間更規范地管理各學生社團,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各學生社團負責人須以認真、謹慎、負責的態度對待工作,深入了解各屆大學生社團文化藝術節方案的流程,有目的、有計劃的開展活動。
      
      第二條 學院社團聯合會九大部門直接負責各學生社團的各項工作。工作上的問題,社團負責人須先聯系負責該社團的部門,如該部門無法解決,再向學院社團聯合會主席團反映情況。
      
      第三條 未經學院社團聯合會批準,各學生社團不得以任何名義擅自外出拉贊助,如發現則責令其學生社團停止一切活動,并上報學院團委。(學生社團外出拉贊助的金額必須有一名記錄人負責記錄企事業單位贊助的金額、條件;宣傳方式等相關事項,并反饋學院),(由學院派專人與企事業單位簽合同,各學生社團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理由私自與其簽合同,否則給予當事人記過處分。除了企事業單位饋贈的禮物外,學生社團不得向其索取任何利益,否則對當事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記過處分。)
      
      第四條 學生社團如需申請,必須先上交申請書到學院社團聯合會,不得越級,否則取消該社團的評優資格。活動開展前必須向學院社團聯合會上交一份關于活動所需道具和物品的清單。
      
      第五條 學生社團的經費必須做到收支記賬,賬目分明,并保留原始憑證。收據、發票的背面須注明經手人、驗收人和證明人。
      
      第六條 活動結束后,必須在一周之內上交活動總結到學院社團聯合會秘書部。
      
      第七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必須準時參加會議,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須提前向學院社團聯合會主席團請假或由該學生社團的干部出席。無故缺席累達三次,則取消評優資格。
      
      第八條 學院社團聯合會將不定期派出干部各學生社團內部會議,從旁進行監督。
      
      第九條 各學生社團張貼海報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學院社團聯合會調研部提出申請,并寫明海報的內容。未經同意私自張貼者,次數累達三次則取消該社團海報的資格。
      
      第十條 學生社團內部的會議通知如無特殊情況只允許用小黑板擺放在中廳和飯堂前進行通知。
      
      第十一條 各學生社團必須按時將該協會開展活動以簡訊、通訊等書面形式上交到學院社團聯合會秘書部。
      
      第十二條 各學生社團至少安排五名干部值日,不得遲到、早退、缺席。累達三次,將在會議上通報批評,如屢次屢犯則將會長降級處理。
      
      第十三條 各學生社團必須組織節目參加大學生社團文化藝術節開幕式杰閉幕式節目挑選。
      
      第十四條 各學生社團不得組織在其他晚會上表演過的節目參加大學生社團文化藝術節開幕式及閉幕式節目挑選。
      
      第十五條 各學生社團必須組織游戲參加學院社團聯合會游園活動。
      
      本條例只適用于羅定職業技術學院大學生社團文化藝術節期間。
      
      本條例的最終解釋權歸羅定職業技術學院社團聯合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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