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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委對群團工作領導制度
黨委對群團工作領導制度一、機關黨委應加強對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組織的領導,支持這些組織依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自主的開展工作。
二、凡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組織重大工作,包括年度工作計劃、階段性工作計劃、專題性工作計劃和開展重大活動的安排計劃,均應報告機關黨委審批,并由機關黨委統一協調。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機關黨委負責人,并妥善處理。
三、工會、共青團、婦委會要在機關黨委的領導下,積極開展工作,提高工作水平,完成機關黨委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充分發揮群團組織的作用。對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組織開展的正常工作,機關黨委應積極支持,并加以指導、幫助。
四、機關黨委應充分發揮群團組織在做好機關人員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了解機關工作人員思想狀況,關心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學習、生活,主動向行政負責人反映群眾的意見和呼聲,協助行政負責人改進工作,完成任務。
五、機關黨委每年召開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組織負責人的聯席會議不少于一次,通報機關黨委工作情況,聽取群團組織的意見和建議,共同研究統計機關黨建工作和其他方面存在的問題,并積極協調機關黨委、群團組織與行政部門的關系,增進團結,促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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