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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信息化建設的幾個誤區
檢察信息化建設是時代的要求。二十一世紀是信息的時代,作為檢察機關理應加強信息化建設,但是在信息化建設的同時容易走入幾個誤區:
第一,購置設備要先進。作為檢察機關主要是從事檢察業務工作,在購置設備上并不需要最先進的。只要能夠滿足工作需要即可,不可盲目追求先進。信息化建設所使用的設備種類多,更新換代較快,淘汰的周期加快,因此,在購置設備上應以達標為主,不能貪圖先進,購買大眾化的設備即可。再從另一個角度講,先進的設備大多是昂貴的,這就要求高投入,這對于貧困地區的基層院來說,顯然是資金的高度浪費,而且在落實上也存在相當大困難。故而購置設備上,各基層院應結合實際,量力而行。
第二,高投入。有人認為信息化建設的好壞取決于投入的多少,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信息化建設應以實用為原則,講究利用的高效率。一般來說,投入多,可購置大量、先進的設備,使配備達到一流的水平,但是,大多數基層院對先進設備的利用率并不是很高,這就未能達到高投入的目的。因此,檢察機關在信息化建設上應節省資金,以滿足工作需求為切入點,以最小的投入帶來最大的便利。特別是基層院,在經費相對緊張的情況下,更應該以實用為根本點,適度的投入,以達到上級院規定的要求。貪圖績效,高投入搞信息化建設是不可取的。在信息化建設的考評上,上級院應結合基層院實際制定合理標準,不能不考慮地方經濟的承受能力。
第三,盲目性建設,缺乏針對性。信息化建設內容很多,并不是每個方面都建設,而要結合自身實際,有針對性的搞信息化建設。有的地方治安環境好,犯罪率底,這就沒有必要對信息化設備進行擴建。在信息化建設的同時,要對本地區犯罪情況進行一下統計分析,案子少,犯罪的科技含量底,這就沒有必要去購買先進的檢測儀器,即使購買了,一年也用不了幾次,顯然是資源的浪費。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尋求上級院的協助或兄弟院的協助。在政策允許和適當的情況下,幾個基層院可以聯合搞信息化建設,對有些少用的儀器設備可以聯合購買,集體使用,充分發揮其作用,提高利用率。
第四,重復建設。檢察院內部各部門之間應相互協調,不要各自為陣,避免重復性建設,使信息化建設成果能得到最大限度發揮作用。例如:通訊這方面,多種手段固然好,但各種設備的利用率低。有的單位配備多臺傳真機,其實每天也就是收幾份而已,有時幾天也收不到一份傳真,同時又有遠程通信、三級網、三級機要通道等,這實際上是一種重復建設,浪費了大量人力和物力。這只是信息化建設一個方面所反映的問題,其他方面建設也存在這樣的問題。因此,檢察機關在信息化建設時,應和其他部門協調,對資源進行重組,提高建設水平。
第五,重硬件建設,忽視應用。信息化建設的目的就是應用,而恰恰在有些單位把信息化建設的硬件作為招牌,很少甚至不用信息化的成果。其主要原因:一是領導重視不夠;二是干警認識不到位,未能真正體會到信息化所帶來的便利。筆者認為:檢察院特別是基層院把信息化建成后,應開展信息化應用培訓班,鼓勵和推動信息化成果的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