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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自查報告
在現實生活中,越來越多的事務都會使用到報告,不同種類的報告具有不同的用途。在寫之前,可以先參考范文,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自查報告,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自查報告1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國家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和當地自然、經濟、社會條件,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治理、保護在空間上、時間上所作的總體安排和布局,是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指在各級行政區域內,根據土地資源特點和社會經濟發展要求,對今后一段時期內(通常為15年)土地利用的總安排。
簡介
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家將土地資源在各產業部門進行合理配置,首先是在農業與非農業之間進行配置,其次在農業與農業內部進行配置,如在農業內部的種植業、林業、牧業之間配置。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還明確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因此,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于宏觀土地利用規劃,是各級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對轄區內全部土地的利用以及土地開發、整治、保護所作的綜合部署和統籌安排。根據我國行政區劃,規劃分為全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縣(市)和鄉(鎮)五級,即五個層次。上下級規劃必須緊密銜接,上一級規劃是下級規劃的依據,并指導下一級規劃,下級規劃是上級規劃的基礎和落實。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成果包括規劃文件、規劃圖件及相應的附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制度。
相關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土地總體規劃編制的原則:
(1)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4)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5)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2、在20xx年1月國土資源部會議審議通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中,還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規劃內容、審查和報批等項作出明確規定。
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詳細介紹概念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指在各級行政區域內,根據土地資源特點和社會經濟發展要求,對今后一段時期內(通常為15年)土地利用的總安排。其實質是對有限的土地資源在國民經濟部門間的合理配置即土地資源的部門間的時空分配(數量、質量、區位),具體借助于土地利用結構加以實現。
土地資源配置是指對土地資源在時間和空間上部門之間(用途之間)數量、質量、區位的分布狀態。時間、空間、用途和數量是構成土地資源配置的四項基本要素。
土地利用結構是指國民經濟各部門占地的比重及其相互關系的總和。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四條和第三章的規定,我國從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到省、市、縣、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別由各級人民政府編制。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城鄉建設、土地管理的綱領性文件,是落實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據,是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項基本手段。所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從全局的和長遠的利益出發,以區域內全部土地為對象,對土地利用、開發、整治、保護等方面所作的統籌安排。圈內:即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大多數建設項目必須使用圈內土地。
圈外:即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軍事項目可以使用圈外土地。
審批權限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①省級、省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審批;②除此之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省政府批準,其中,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政府授權設區市的市政府批準;③浙江省省級及杭州市、寧波市、臺州市等長三角城市均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須報國務院批準,其他市級和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省政府批準(報批土地占用基本農田的鄉鎮規劃報省批準,不占用基本農田的建設項目報本級地級市批準);④設區的城市郊區的鄉鎮(包括街道辦事處、農場)、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和省政府確定的中心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省的批準,其他鄉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批的內容
1.是否充分體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社會經濟生態綜合效益的要求。
2.上級規劃下達的各項土地利用控制指標是否落實。3.各類用地協調較好,布局合理,土地利用結果調整依據是否充分,調控措施是否可行。
4.土地利用分區是否科學,合理。
5.非農建設用地指標分解與各類非農建設用地規模控制是否緊密銜接,控制到位。
6.耕地占補平衡掛鉤措施是否得到落實。
7.規劃文本,說明和專題研究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8.規劃圖內容是否全面,編繪方法是否正確,圖面是否清晰。
9.采用基礎資料是否準確,可靠。局部修改
局部修改規劃必須符合以下條件:A、國務院和省政府已批準行政區劃調整的;B、國家和重大能源、交通、水利基礎設施及國家軍事設施建設項目用地涉及基本農田的;C、國防、交通、水利、能源、通訊、環保、城市和省級中心鎮基礎設施建設和省級農業龍頭企業擴大農副產品出口加工、重大外商投資建設項目用地不涉及基本農田,但未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D、建設項目已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劃指標已預留,但由于選址未確定、沒有落實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或已落實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但實際位置需作調整的;E、建設項目符合符合規劃建設占用耕地機動指標條件的;F、建設項目用地符合國家供地政策(與產業政策基本相符),全部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外非耕地的;G、對市、縣(市、區)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城鎮建設項目,確實無法在現行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在縣(市、區)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前期工作完成后,可以申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一般一年只能提一至兩個項目,項目類型沒有限制);H、國家和省重大基礎建設的拆遷安置、搶險避災安置和下山脫貧安置用地,確定無法在現行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的(先用后批)。
規劃組成
(一)現行規劃實施情況評估;
(二)規劃背景與土地供需形勢分析;
(三)土地利用戰略;
(四)規劃主要目標的確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總規模、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結構、布局、分區、建設用地管制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優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別化政策;
(七)規劃實施的責任與保障措施。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簡化前款規定的'內容。
規劃目標1)總目標區域土地的可持續利用,實現區域可持續發展,即三個效益的統一。
2)具體目標
是總體目標下的子目標,是總目標的具體體現。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目標:在土地利用結構研究的基礎上,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長期規劃對土地資源的需求、土地資源的供給狀況、土地的人口承載潛力和土地利用戰略的研究成果,提出規劃年所應實現的土地利用目標。
規劃內容
1.土地利用現狀分析2.土地供給量預測3.土地需求量預測4.確定規劃目標和任務5.土地利用結構與布局調整6.土地利用分區
7.確定實施規劃的措施。規劃任務
①土地利用的宏觀調控:是土地利用宏觀管理體系的重要基礎,是土地利用宏觀控制的組要依據。
②土地利用的合理組織: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時空上對各類用地進行合理布局,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引導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整治和保護,以保證充分、合理、科學、有效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資源,防止對土地資源的盲目開發。③土地利用的規范監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有法律效力,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規劃方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監督各部門土地利用的重要依據。
主要內容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
不同級別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內容上有所區別,市以下規劃的主要內容主要有三個方面。
1、明確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針。國務院批準的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土地利用基本方針是: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方針,采取有力措施,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積極開展土地整理,加強生態環境建設,實現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
2、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通過充分協調和綜合平衡,提出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調整方案,即確定規劃目標年各類土地面積和布局。其中,耕地面積、基本農田面積、建設占用耕地面積、開發整理新增耕地面積、城鎮用地面積5項為控制性指標。
國務院批準合肥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5項控制指標為:到20xx年,全市耕地減少量即建設占用耕地量不得超過公頃;土地開發整理新增耕地面積不得少于公頃;確保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萬公頃(637萬畝),其中基本農田保護面積達到萬公頃,占耕地保有量的84%;城鎮用地總面積控制在270平方公里以內,其中合肥市中心城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150平方公里以內。
3、制定實施規劃的措施
根據法律法規,制定配套的、切實可行的政策及措施,保障規劃的實施。通常的實施措施包括:制定計劃、執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制度、嚴格農用地轉用審查、嚴格城市、鎮、村建設規劃審查,指導農業結構調整。
編制依據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依據
1、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2、國土整治和環境保護要求;
3、土地供給能力;
4、各項建設對土地需求;
5、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程序
1、調查研究
摸清土地家底(土地利用現狀分析)、土地適宜性評價研究、土地供需分析。
2、編制規劃方案,形成規劃文本、圖件。
3、審批。
國務院審批全國、省級、省會及大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省政府批準除國務院審批外的市、縣、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特點
1、整體性
2、長期性
3、戰略性(研究用地的供需平衡)
4、控制性(下一級受上一級的指導和控制,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上一級的反饋)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自查報告2
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成果核查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8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廳發〔〕51號)等文件要求,我局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xx年)(以下簡稱《規》劃》)成果進行了認真自查,重點對規劃基數、上級規劃指標落實、規劃圖數一致及規劃數據庫等進行自查,現將具體情況報告如下:
一、規劃基數
轄區土地總面積329661公頃,其中農用地270180公頃,建設用地36084公頃,未利用地23397公頃。農用地中耕地213958公頃,園地860公頃,林地35530公頃,牧草地59公頃,其他農用地19773公頃;建設用地中城鄉建設用地29627公頃,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設用地6457公頃。土地總面積及各類用地面積與市核定的土地利用現狀數據一致。
二、上級規劃指標落實情況
(一)耕地保護指標至20xx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87170公頃。規劃安排補充耕地5984公頃,超過或等于市級規劃下達的補充耕地任務5984公頃;規劃控制耕地減少面積3209公頃;低于或等于市級規劃下達的耕地減少控制規模3209公頃。文本中安排的土地開發增加耕地3804公頃,復墾增加耕地94公頃,整理增加耕地20xx公頃,耕地增加之和與規劃確定的.補充耕地指標一致;文本中安排新增建設占用耕地1304公頃,農業結構調整允許減少耕地1769公頃,災毀減少耕地控制在136公頃,耕地減少之和小于或等于上級下達的耕地減少量,與規劃確定的增加耕地指標一致。規劃中確定全市基本農田保護面積174450公頃,超過或等于市級規劃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和機動指標之和。
(二)建設用地調控指標到20xx年,全市建設用地總規模控制在38741公頃以內,其中城鄉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31377公頃以內,城鎮工礦用地規模控制在6697公頃以內,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7364公頃以內;規劃期間,安排新增建設用地3100公頃,其中新增建設占用農用地2656公頃,新增建設占用耕地1304公頃,其中新增城鄉建設用地共計2188公頃,新增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設用地共計912公頃。至20xx年,人均城鎮工礦面積控制在162平方米以內。批注:1758.97《規劃》中上述用地安排嚴格落實了市級規劃確定的各項建設用地指標。
(三)中心城區規劃中心城區規劃《規劃》加強中心城區用地的空間管制,確定的中心城區規劃控制范圍內建設用地6160公頃,其中,中心城區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總用地規模6160公頃,包括允許建設區3988公頃,含現狀建設用地3130公頃和規劃新增建設用地858公頃,有條件建設區2172公頃,綠心綠帶等其他用地0公頃;中心城區規劃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之外的用地規模4631公頃,其中限制建設區4631公頃,禁止建設區0公頃。規劃到20xx年,中心城區人口達到30萬人。包括現狀人口14萬人,規劃新增人口16萬人。現狀人均建設用地224平方米,規劃20xx年人均建設用地205平方米。經審查,《規劃》安排的中心城區新增建設用地規模與《規劃》分解下達給中心城區新增用地占用的鄉鎮新增建設用地規模相匹配,20xx年中心城區人均建設用地標準的確定,符合《城鎮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的要求。
三、規劃圖數一致性檢查情況
依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數據質量檢查細則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1〕號)要求,我局分別對《規劃》文本確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等各類土地用途分區和中心城區控制范圍內現狀城鎮用地面積、允許建中批注:全市總面積300平方,心城區100平方,占全市三分之一,是否過大?批注:控制范圍與城鄉用地擴展邊界總用地規模一致?設區(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有條件建設區、限制建設區、禁止建設區等面積進行了檢查,經查,文本與附圖中涉及各類土地用途分區面積一致。綜上認為,《規劃》確定的規劃基數、土地利用主要調控指標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規劃文本與圖件中涉及的給類用地規劃控制規模一致。特此報告。
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二0_年_月_日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自查報告3
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成果核查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8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廳發〔〕51號)等文件要求,我局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xx—20xx年)(以下簡稱《規》劃》)成果進行了認真自查,重點對規劃基數、上級規劃指標落實、規劃圖數一致及規劃數據庫等進行自查,現將具體情況報告如下:
一、規劃基數,轄區土地總面積公頃,其中農用地公頃,建設用地公頃,未利用地公頃。農用地中耕地公頃,園地860公頃,林地公頃,牧草地59公頃,其他農用地公頃;建設用地中城鄉建設用地公頃,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設用地6457公頃。土地總面積及各類用地面積與市核定的土地利用現狀數據一致。
二、上級規劃指標落實情況
(一)耕地保護指標至20xx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公頃。規劃安排補充耕地5984公頃,超過或等于市級規劃下達的補充耕地任務5984公頃;規劃控制耕地減少面積3209公頃;低于或等于市級規劃下達的`耕地減少控制規模3209公頃。文本中安排的土地開發增加耕地3804公頃,復墾增加耕地94公頃,整理增加耕地20xx公頃,耕地增加之和與規劃確定的補充耕地指標一致;文本中安排新增建設占用耕地1304公頃,農業結構調整允許減少耕地1769公頃,災毀減少耕地控制在136公頃,耕地減少之和小于或等于上級下達的耕地減少量,與規劃確定的增加耕地指標一致。規劃中確定全市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公頃,超過或等于市級規劃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和機動指標之和。
(二)建設用地調控指標到20xx年,全市建設用地總規模控制在公頃以內,其中城鄉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公頃以內,城鎮工礦用地規模控制在6697公頃以內,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7364公頃以內;規劃期間,安排新增建設用地3100公頃,其中新增建設占用農用地2656公頃,新增建設占用耕地1304公頃,其中新增城鄉建設用地共計2188公頃,新增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設用地共計912公頃。至20xx年,人均城鎮工礦面積控制在162平方米以內。批注[w1]:《規劃》中上述用地安排嚴格落實了市級規劃確定的各項建設用地指標。
(三)中心城區規劃中心城區規劃《規劃》加強中心城區用地的空間管制,確定的中心城區規劃控制范圍內建設用地6160公頃,其中,中心城區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總用地規模6160公頃,包括允許建設區3988公頃,含現狀建設用地3130公頃和規劃新增建設用地858公頃,有條件建設區2172公頃,綠心綠帶等其他用地0公頃;中心城區規劃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之外的用地規模4631公頃,其中限制建設區4631公頃,禁止建設區0公頃。規劃到20xx年,中心城區人口達到30萬人。包括現狀人口14萬人,規劃新增人口16萬人。現狀人均建設用地224平方米,規劃20xx年人均建設用地205平方米。經審查,《規劃》安排的中心城區新增建設用地規模與《規劃》分解下達給中心城區新增用地占用的鄉鎮新增建設用地規模相匹配,20xx年中心城區人均建設用地標準的確定,符合《城鎮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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