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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情況調研報告
在當下社會,報告的使用成為日常生活的常態,報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點。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寫報告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情況調研報告,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市人大常委會:
為推動農村集體資產量化確權改革與法治建設,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探索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安排,市人大農委于今年6至7月組織開展了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情況調研,聽取了市農委、市水利局、市林業局、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等相關部門的情況匯報,到九龍坡區、璧山區、武隆縣、云陽縣,進行了實地調研。38個涉農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也開展了調研。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定宇參加了調研。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全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主要做法和成效
農村集體資產是指依法屬于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金、資產、資源。我市已于20**年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和部分資產進行了清理。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盤活用好和規范監管農村集體資產,加快建立新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 20**年8月市人民政府印發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清產核資實施方案和市農村集體資產量化確權改革試點實施方案(渝府發〔20**〕41號),要求全市在充分運用20**年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清理基礎上,組織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清產核資和量化確權改革試點工作,全面摸清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底數,探索建立與城鄉一體化發展相適應的農村集體產權及管理制度。
(一)認真開展清理,基本完成清產核資
按照要求,清產核資分為啟動(20**年9-10月)、清理(20**年11月至20**年1月)、總結(20**年2月)三個階段,統計數據時點為20**年12月31日。截止目前,全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清產核資工作已基本結束,已初步摸清了集體所有的資金、資產、資源存量、結構、分布和管理使用情況,基本達到了賬款、賬實、賬賬相符,基本做到了本次清產核資結果完整、真實、有效。
截至20**年12月31日,全市38個涉農區縣(自治縣)(含萬盛經開區,下同)954個鄉鎮(含涉農街道,下同)中,共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88711個開展了清產核資,其中:鄉鎮級集體88個,村(居)級集體9501個,組(社)級集體79027個,另有鄉鎮企業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獨辦、控股的企業及組織95個。全市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兩部分總額804.8億元,其中,貨幣資金55.0億元,固定資產577.7億元。全市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總面積為10533.2萬畝,主要包括:
一是農用地面積9524.4萬畝,其中,耕地3668.2萬畝,園地397.7萬畝,林地5346.1萬畝,草地52.8萬畝。
二是建設用地550.5萬畝,包括城鎮村及工礦用地543.9萬畝,交通運輸用地1.3萬畝,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5.3萬畝。
三是未利用地面積458.3萬畝,其中草地409.9萬畝,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7.5萬畝,其他用地40.9萬畝。全市農村集體所有的道路設施(指鄉道、村道)10.3萬公里,其中鄉道1.5萬公里、村道8.7萬公里。全市農村集體所有的小型水庫2272座,小型水閘112座,小水電站665座,機電井1273眼,水土保持工程1198處,小型灌溉排水泵站7932處,農村飲水安全工程29597處,山坪塘16.2萬口,窖池11.1萬口,節水灌溉工程70.3萬畝,小型堤防830.4公里,小型渠道3.4萬公里,以及其他小微型水利工程7.1萬處。(見附表)
(二)深化重點改革,推進量化確權試點
農村集體資產量化確權改革是我市深化改革25項重點改革專項之一,是市委市政府關于農業農村改革發展的重大決策,是全市清產核資工作的延續和深入,對于盤活集體資產,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有著重要的作用。
改革試點工作由市政府牽頭,成立了市級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由18家有關部門組成,統籌安排,落實工作職責。按照“全面清理、明晰歸屬、量化確權、依法治理、合理分配、健全制度”的總思路在各區縣(自治縣)選擇2個鄉鎮、每個鄉鎮選擇1-2個農村(組、社)集體經濟組織開展量化確權改革試點,并分為準備(20**年9-10月)、實施(20**年11月至20**年6月)、總結(20**年7-8月)三個階段。具體做法:
一是資產界定。對集體經濟組織各類資產進行分類,準確界定適合量化的經營性資產、可轉化經營利用的非經營性資產。對行政類、公共服務類非經營性資產和已經確權到戶的農村“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和農戶宅基地使用權)土地資產,以及集體預留機動地、農民自留地、飼料地等土地資產,原則上不再量化確權到戶。
二是成員界定。主要采取綜合考慮歷史原因、戶籍變化、貢獻大小等因素,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充分民主討論后共同認定。
三是量化確股。將適合量化確股的資產,按照評估價值和股份數量量化到人,在股權設置上多數按照人口股和農齡股折股量化到人后,再發放股權證。
四是法人主體登記。有的是以公司名義進行登記,大多數未能登記,只是按照股份合作社原則,制定章程,完善有關管理制度。
全市38個涉農區縣選擇了320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試點,其中,村級180個,組(社)級140個。截止目前,已有308個試點集體經濟組織完成資產界定,220個試點集體經濟組織完成資產價值認定,193個試點集體經濟組織完成了成員界定,已界定成員人數36.5萬人,96個村集體完成股份設置,已設置股份787.2萬股。在量化確權改革的同時,試點集體經濟組織積極開展資產盤活和資產有效經營形式的探索,已通過租賃、流轉、地票交易等方式盤活農村集體資產2106萬元。調研中了解到,九龍坡區全面推進農村集體資產量化確權工作,轄區106個村中,具備條件的94個村全面開展并完成了資產量化確權改革。武隆縣白馬鎮鐵佛村鐵佛組以20**年戶口關系為基礎,明確成員身份,一人一股,將現金資產確權給股民,實行“生不增,死不減”的股權管理模式。璧山縣新堰村在改革中,股權確立后實行增人不增、減人不減、配置到人。
(三)促進規范管理,扎實搞好各項工作
各級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加強了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指導和服務,著重推進委托代理、財務公開、財務規范化、審計監督、平臺建設以及產權改革試點等工作,取得較好成效。
1.加強制度建設,全面實行委托代理和財務公開。
一是全市推行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委托代理制度。多地成立了鎮級資金、資產、資源委托代理服務中心,堅持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收益權和監督權不變,保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基本核算單位的會計主體法律地位和理財機制不變。委托代理服務中心為各村、社提供會計核算服務,實行電算化管理,監督集體資產運作,促使財務管理走向民主化、制度化、規范化。截止到20**年底,全市實行農村集體會計委托代理的鄉鎮(或涉農街道,下同)870個,占鄉鎮總數的91.2%,涉及村級單位8549個,占比達到92.6%。
二是實行財務公開制度。規定村和社財務收支預決算方案、財務收支明細、集體資產的出租、出借、重大經濟事項等必須及時定期公開。據統計,全市實行財務公開的的村達9227個,建立村民主理財小組的村數8784個,分別占總數的99.9%和95.2%,除個別村外,村級的主要財務事項向全體村民作了公開。
2.加強平臺建設,建立農村資金、資產、資源監管信息平臺。
全市實行財務電算化的鄉鎮737個,占鄉鎮總數的77.3%,涉及村(居)委6575個,占村(居)委總數的71.2%。20**年起在全市開展“三資監管信息平臺”建設,當年實施20個區縣(自治縣)。其中,九龍坡區、永川區、璧山區、綦江區、云陽縣等區縣已建成了監管信息平臺,實現了對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運營適時記錄、分析、預測、預警的信息化和網絡化,加強了對村組固定資產、集體土地等資源監管,建立了區縣級監管匯總、鎮街級做賬錄入、村社報賬查詢的管理模式。
3.加強民主監督,構建“事前、事中、事后”三位一體監督體制。事前,村級財務實行收、支預(決)算制度;事中,由村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審查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及村務公開執行情況;事后,堅持實行定期審計與專項審計相結合的審計監督工作。20**年全市開展了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專項審計,共審計單位14768個,全市除7個村因財務資料凍結等情況無法實施審計外,其余村均進行了審計,共審計村(居)民委員會成員42831人,平均每個村(居)委會審計4人以上;審計資產125.3億元,負債34億元,所有者權益91.3億元。審計共發現違紀單位267個,違紀金額1016.3萬元。通過實施審計,增強了農村基層干部遵紀守法意識,妥善處理了一批難點、熱點問題,震懾、教育了一大批干部,深受廣大群眾歡迎。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清產核資中家底數的問題
雖然全市各區縣(自治縣)基本完成了本次清產核資工作,但由于這項工作十分復雜,涉及面廣,分布范圍廣,政策性強,加上農村集體資產種類繁多,統計標準、口徑不夠統一,價值認定難度大,審核工作不細致等原因,導致區縣(自治縣)上報匯總數據與市級相關部門行業認定數據不盡一致,部分統計數據差異較大,家底數不夠全面和清楚。部分資產如校舍、五保家園、村衛生室、村文化室(村文化服務中心)等,個別區縣未填報,需要進一步核實。這次清理鄉鎮和村一級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比較清楚,但組(社)一級數據反映不夠全面。
(二)量化確權改革試點中反映出的問題
1.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界定問題。
一是由于國家法律法規未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作出明確的界定,加上歷史遺留等原因,對“農嫁女”、農轉非人員、輪換工、去逝者等人員在股東身份和股利享受等方面各地的規定都不一致,在實施中社員之間往往爭議較大。
二是三峽移民的確股確權問題。在調研中發現,涉及三峽移民的區縣(自治縣)普遍存在移民的確股確權問題。以云陽縣青龍街道馬沱村為例,該村涉及外遷移民、后靠安置到其它村的移民等特殊對象界定。
外遷移民和后靠安置到其它村的移民如果在本村確股確權,本村村民難以接受,如果不在遷出地確股確權,外遷移民對原有集體經營資產確實做過貢獻。針對這類人員的確權確股問題目前還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作出明確規定。社區股份合作制改革涉及到集體利益的再分配,如果在股東對象和股利享受上沒有妥當處理,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出現與土地征收一樣大范圍的上訪,激化社會矛盾。
2.農村集體資產產權界定問題。
由于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形成時間長、跨度大、來源渠道多、歷經多次基層建制調整變化,導致在資產界定中,有的地方存在國家、集體、企業以及個人所有權性質混淆,甚至將集體經濟組織投工投勞和籌資興建的學校界定為國有資產,有的把各級政府的財政支持建設的農村公益設施,簡單界定為國有資產,造成部分集體資產歸屬不清,甚至改變歸屬。特別是農村學校校舍資產(包括校舍占地和地上附著物),權屬爭議比較突出。
3.社區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登記問題。
由于目前國家還沒有社區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的專門法律法規,我市20**年出臺的《重慶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僅對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做了相關規定,沒有規定法人注冊登記制度,且部分條款已不適應形勢發展。因此,以社區股份合作社名稱登記缺乏依據。如果以企業法人進行注冊登記,不但要交所得稅(原來集體經濟組織不用交所得稅),還要代交股民的“紅利稅”,還有增值稅、資產過戶費等。如果以社團法人進行登記,則不能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4.股權流通轉讓問題。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持有的股權證是由有關部門或單位監制,合作社內部制發的,僅作為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內部憑證。有關法律沒有對該項改革中所面臨的股權證等新問題做出具體規定,難以得到國家和有關部門的確認,更難得到市場和社會公眾的普遍認同。加上股份合作社的資產所有權仍為成員集體所有,這意味著股權只作為成員享受收益分配的依據,而不能在市場上流轉交易。
(三)管理體制不順且力量薄弱
一是管理機構不統一。
對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監督管理職責,區縣主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少數區縣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監督管理由財政部門承擔;同一個區縣的鄉鎮卻由經發辦、黨政辦、財政所、以及農業服務中心等不同機構承擔,而同一個鄉鎮更存在由財政所、經發辦、農業服務中心三個部門各自承擔一部分的情況。
二是工作人員素質不高。
區縣、鄉鎮從事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專業人員少,取得會計、審計等專業資格的更少;專職人員少,兼職人員占絕大多數,鄉鎮工作安排較為隨意,常常是年年培訓,年年新人。村(居)委會無專職崗位,財經法規和財經紀律觀念意識差等,影響了農村集體資產規范管理。
三、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及其立法的幾點建議
下一步,要緊緊圍繞農業農村改革發展重點任務,進一步強化農村集體資產規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管理,繼續探索農村集體資產量化確權改革,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體制,加強集體資產管理法制建設,促進農村集體經濟不斷發展壯大,讓農民享受到改革發展的紅利。
(一)分類摸清家底,打好改革基礎
全面清產核資是改革試點的基礎性工作,是量化確權的前提條件,是改革任務順利完成的保證。各級相關部門要統一資產統計標準、口徑,特別是目前市級部門掌握情況與區縣上報數據仍有較大差異的部分行業農村集體資產,要認真組織調查研究,妥善解決存在的問題。國土、交通、水利、林業、民政、衛計、文化、教育資產等數據,各相關部門要加大對清產核資數據關聯性、準確性審核和指導,確認清理數據,以物對賬、以賬查物,力求數據有來源、有出處,真實有效,不能模糊,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二)繼續推進量化確權,總結經驗及擴大試點
繼續開展農村集體資產量化確權改革試點,對試點中出現的問題,加強政策研究,探尋破解的方法,加大督查指導力度,鞏固改革成果,按照“歸屬清晰、權責明確、利益共享、保護嚴格、流轉規范、監管有力”要求,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加強資產經營利用,嚴格落實章程規定的分配制度,讓廣大農民獲得更多的股權收益。在本次改革試點結束后,要認真總結經驗,提出進一步開展改革試點的工作建議,逐步擴大改革試點面。要健全農村產權交易平臺,規范和加強交易管理。市級相關部門要開展三峽移民后續問題專題調研,針對三峽移民人員股權問題制定相關政策。積極探索改革后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市場主體地位,工商部門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相關辦法,實現改革后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依法經營和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
(三)強化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注重長效機制
一是加強集體資產管理。
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加大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和查處力度,堅決制止和查處平調、挪用、擠占、私分集體資產等違法違紀行為。
二是規范集體財務管理。
建立健全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嚴格收支審批,努力控制非生產性開支。完善財務或資金、資產、資源委托代理制度,建設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監管平臺。建立健全財務公開制度,規范村社干部各項經費使用和開支。
三是加強民主管理。
建立健全民主決策機制,重大投資決策和建設項目須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通過,真正讓農民擁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四是完善監督機制。
以村民為主成立村務監督委員會,對集體資產使用運營情況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監督。
五是進一步理順體制。
可借鑒北京的做法,探索成立各級農村集體資產指導服務中心,統一開展集體資產的指導、服務及監管,配備專門人員,落實必要經費,確保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
(四)加強立法工作,修訂相關法規
《重慶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出臺十多年了,部分條款已不適應當前改革發展需要,下一步修訂《重慶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時,建議重點考慮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明確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具體辦法。
《重慶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只是強調了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實施主體和重點對象,沒有對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作出全面的、系統的規定。近些年,全市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主要是依據《審計法》、《審計實施細則》等綜合性審計法律法規,借鑒了國有資產審計的有關操作規定和辦法組織開展的。目前全國已有十余個省市出臺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法規。建議我市在充分總結歷次專項審計工作的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在修訂《重慶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時,進一步明確審計內容和具體辦法。
二是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市場主體地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基本經營主體,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深入,必須要研究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在專門法規出臺前,建議在修訂《重慶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時,對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建立的社區股份合作社,允許參照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登記注冊,使社區股份合作社獲得法人主體,確保全市量化確權改革規范、有序。
特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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