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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在生活中,報告對我們來說并不陌生,要注意報告在寫作時具有一定的格式。其實寫報告并沒有想象中那么難,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1
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中最具特色的處理民事糾紛的傳統方式。如何創造性地開展訴訟調解,充分發揮其價值功能和優勢,以實現調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終極目標,值得深思。前不久,受省院委托,一行專程到各基層法院進行了調研,下面就調研結果主要發表一下看法:
一、當前基層法院調解工作的基本情況與主要做法
(一)基本情況
近年來,基層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以調解方式解決了大量的民事糾紛案件,為及時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從幾個基層法院的統計數字來看,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比例多在60%至70%左右。有的是逐步下降;有的是穩步上升;還有的是先下降后又上升。下降的原因有以下幾個:一是調解需要一定的時間,在不斷加強審判流程管理、強化審限管理的同時,調解的力度被削弱;二是案件數量的不斷增加使法官應接不暇,沒有時間過多的調解,客觀上造成調解不能;三是調解需要當事人對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權威和法官的社會公信力在下降;四是對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夠全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重判決輕調解,或認為調解過多有損法院形象;五是其他社會力量的不當干預,影響了當事人自由處分權的行使。
(二)主要做法
各地法院將調解貫穿于審判全過程和各個不同的訴訟階段:
1.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時的送達調。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即以打電話、就地審理等簡便靈活的方法通知當事人到庭或到當事人住所,在雙方當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棄答辯期的前提下進行調解。
2.詢問被告答辯時的答辯調。即在被告向法院送達答辯狀時,根據原告的起訴事實及被告的答辯意見,給被告做調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時通知原告立即到庭進行調解。
3.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的即時調。
4.庭前準備階段在交換證據時的聽證調。
5.庭審階段的庭審調。
6.發揮雙方委托代理律師的作用,促使當事人庭外和解的庭外調。
7.定期宣判送達前,當事人行使請求調解權的庭后調。
基層法院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探索了一套調解的方法,積累了一些有益的調解經驗。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要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理念;2.強化調解工作的觀念不能動搖;3.要堅持合情、合理、合法相結合的調解原則;4.要創造性的開展調解工作;5.要因地制宜,不斷創新調解工作的方式、方法;6.要努力提高法官的綜合素質。
二、當前基層法院調解工作的體會
對調解的功能,各地基層法院有著清楚的認識:一是可以減少訴訟程序的對抗性,有利于在解決民事糾紛時維護雙方當事人的長遠利益和友好關系;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優化糾紛解決程序的效益,快速、簡便、經濟地解決糾紛,緩解當事人的訟累,降低訴訟成本,達到辦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三是有利于當事人充分行使處分權,發揮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性作用,實現當事人主義的私法功能;四是調解協議以合意為基礎,更易為當事人實際履行,可避免執行中的困難,實現調解與執行的有機統一;五是在實體法律規范不健全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中的協商和妥協,以探索雙贏的審理結果。
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2
人民調解工作在社會矛盾糾紛調解體系中具有基礎作用,在和諧社會構建中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經濟社會轉型期,原有人民調解的組織形式、工作方法、隊伍結構等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如何推進人民調解工作的職業化、專業化,以更好地適應新形勢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已經成為擺在司法行政系統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職業化專業化是人民調解工作改革和完善的必由之路。
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是民間糾紛多樣化、復雜化趨向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基層法治工作對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建設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改革和完善的內在需要。當前人民調解工作面臨的一系列問題,要求人民調解工作走上職業化、專業化發展之路。
――傳統的調解領域和方法不能適應矛盾糾紛化解需要。傳統人民調解主要對家庭、婚姻、鄰里等民事糾紛進行化解。當前人民調解工作范圍不斷擴大,已經擴展到交通、醫患、勞動、消費等領域。民間糾紛已演變成為個體型、群體型共存的的矛盾糾紛,如仍采用傳統的調解方法已經不能有效地解決糾紛。
――人民調解的組織形式及設置不能適應社會發展需要。傳統的人民調解組織主要是村(居)調委會和企事業調委會,設置在基層農村、社區和企事業單位。新時期這種配置已不能覆蓋全部糾紛領域,于是很多領域的糾紛主要依靠行政調解和訴訟手段解決。而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對行業等非村(居)領域等發生糾紛較為陌生,做起工作來力不從心,客觀上限制了自身的發展。
――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不能適應現實工作的需要。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員基本是由村(居)委會和支部成員兼任。這些人員往往兼職過多,無法專門從事人民調解工作。同時,人民調解員隊伍存在的人員不穩定、缺乏專業知識等問題制約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人民調解員要能熟練掌握法律法規、嚴格依照法律規范、懂得相關專業知識,嫻熟運用調解技巧來化解矛盾糾紛息訟止紛。
――人民調解經費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目前,許多地方還未將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沒有建立人民調解專項經費,致使調解員津貼、補貼過低,激勵機制尚未形成。
于是,在社會分工日益細密、利益日趨多元的情況下,推動職業化、專業化進程已經成為人民調解改革和發展的必由之路。
二、__市人民調解工作職業化專業化的探索
我市主要從新型調委會建設和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著手,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的職業化、專業化,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人民調解工作組織和隊伍建設取得了突破性發展。
――新型行業、專業調解委員會建設。20__年,我局選擇__港務局開展現代企業制度與人民調解制度有機結合的嘗試。市港務系統新建、充實企業調委會15個,500多名人民調解員接受了培訓和考核。同年,我局在浙江萬里學院組建了由資深法學教師和法學專業學生組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開設了《人民調解理論與實務》課程,培訓了300多名具有任職資格的大學生人民調解員,并先后派出10多支人民調解假期社會實踐活動隊伍走向社會。20__年在市和縣(市)區兩級全部組建了消費者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并會同市消費者協會對新任人民調解員組織了上崗前培訓。20__年,各縣(市)區總工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全部建立,66名專職人民調解員經培訓考試合格后專業從事勞動爭議糾紛的調解工作。20__年,在民事糾紛集中多發區域――繁華的`天一廣場商貿地區,整合公安、司法和工商力量,組建了中央商貿區區域性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鄞州區建立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調解機制,成立了鄞州區交通安全司法所,下屬8個交通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承擔全區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糾紛賠償調解工作。今年4月,我局聯合市公安局下發了《關于在交通事故糾紛處理中全面推行人民調解工作機制的通知》,各縣(市)區將在年內全面執行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制。此外,我局還在諸多領域開展人民調解委員會創建指導工作。目前,我局與市衛生局就建立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了一致意見,全市性的保險糾紛、旅游糾紛和公交糾紛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也已進入規劃階段,__大學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在籌建中。
――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按照我局的工作部署,__區于20__年率先開始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工作,以“人員職業化、工作專業化、待遇工薪化”為目標。通過統一的面向社會公開招聘考試, 64名社區專職調解員經過篩選和培訓后上崗。這些人民調解員專職從事社區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報酬由區和街道兩級政府解決。為促進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出臺了相應的制度與之配套實施。一是建立工作指導制度。成立了區調解工作指導小組,由__區司法局和區法院、區政法委有關人員組成,每月定期分批到街道參加專職人民調解員學習交流會。二是落實職責建立考核制度。統一制訂了社區專職人民調解員年度考核辦法。考核成績作為續聘、評先表彰、等級晉升和獎金發放的主要依據。三是建立培訓制度。專職人民調解員每年至少集中培訓兩次。自建立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以來,無論從調解員隊伍的整體素質上看,還是從工作實績上看都取得了明顯的成效。20__年,該區共受理調解民事糾紛2581件,調解成功2561件,成功率為99%,全部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僅僅受理了10件,占千分之0.5,其它都在社區基層得到解決。而同期全市鎮、鄉、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的糾紛平均占全部的為21%,人民調解的受理量和成功率均大大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目前,我市多個縣(市)區也開始著手建設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
三、推行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工作的方法及成效
我市在推進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進程,主要抓好四個工作環節:
――統一思想,認真抓好前期籌備工作。一是深入基層調研,充分論證。二是取得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支持,整合力量。如__區司法局多次向區委區政府專題匯報“關于建立社區專職調解員隊伍的建議和報告”,使區委、區政府認識一致,從人、財、物上給予充分的支持和保障。天一廣場中央商貿區區域性聯合調委會就充分整合了司法行政、公安、工商等多家職能,顯示了調處優勢。三是選準試點,穩步推開。
――嚴把“三關”,建立專職專業調解員隊伍。我們在工作中注意把好人民調解員的入口關、培訓關和業務指導關。通過嚴格標準、廣納人才,打造素質過硬的專職專業人民調解員隊伍。
――建立健全各項制度,規范調委會運作。結合行業專業特點,制定和健全相關業務工作制度。
――保障經費,為調委會發展提供財力支持。在各地建立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試點中,經費得到較好地解決。規劃中的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我局跟市衛生局確定了經費預算方案,其中的專職人民調解員薪金將按社會工作者市場標準制定。
人民調解工作向職業化、專業化方向發展,能有效克服當前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障礙,實現四個方面的轉變:
――實現了由調處一般矛盾糾紛向復雜疑難矛盾糾紛和重大群體性民事糾紛的轉變。從過去的只能調解婚姻、家庭、鄰里等一般矛盾糾紛,到目前復雜疑難的交通、醫患、環保、土地糾紛和重大群體性民事糾紛,使基層政府能將主要精力集中在發展社會經濟上,維護了社會安定和諧。
――實現了由傳統調解到依法調解的轉變。通過強化培訓、規范管理,使大多數調解員都能在發揚傳統調解優勢的基礎上,熟練運用法律手段開展調解工作,人民調解的法治化程度不斷提升。
――實現了由簡單調解到規范化調解的轉變。人民調解工作在制度建設和規范性運作上已經日趨成熟。我市推行統一的調解協議書,規范化率達到100%,沒有發生一起人民調解協議書為法院撤銷。
――實現了單方調解向聯合調解,被動調解向主動調解及委托調解的轉變。人民調解由被動調解轉為重大特殊案件主動介入,跨邊界地區人民調解組織聯防聯調,專業領域糾紛以專業調委會為平臺,部門配合、行業聯動,優勢互補,更好地發揮出調解成效。
四、進一步推進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工作的一些思考。
吸收專職社會工作者進入人民調解,建立職業化、專業化人民調解員隊伍,能顯著調動工作積極性,對矛盾糾紛的反應更加迅速,使工作更為高效規范。應該以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為主要載體,推進人民調解組織形式、工作機制的創新和工作領域的拓展。
思考之一:爭取黨委、政府支持,努力培育職業化、專業化調解組織機構 。
人民調解工作應該由群眾自治性組織來承擔,行政管理部門應該對人民調解工作加強扶持,培育健全人民調解組織機構。司法行政部門應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支持,積極培育職業化、專業化調解機構。
加強人民調解組織的職業化和專業化,要借助黨委、政府的支持,大力發展行業性、區域性調委會。借助社會組織、社會力量來調處矛盾糾紛。在條件成熟的行業和社團組織成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發揮社團組織的優勢,增強專項糾紛的化解力度。
思考之二:創新管理方式,推動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建設。
實踐證明建設一支專業的、職業的、高素質的人民調解員隊伍是必要、必須而迫切的。組建專業化調解工作機構,由街道、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出資聘請專職調解員,有利于探索組建一支專業化、社會化的調解員隊伍。
――吸收專門工作者從事人民調解工作。通過公開考試、考核,招募符合條件的人員,專職從事人民調解工作。整合、利用好區域法律資源,特別是現有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可以發揮其長期從事基層社區法律服務的優勢,積極引導、鼓勵、支持他們從事人民調解工作。
――探索新的人民調解員隊伍培訓管理形式和機制。提高專業知識培訓力度,尋求專家咨詢支持,提高操作實踐水平。進一步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和協商,通過選聘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組織調解干部觀摩審判等方式,有效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知識、調解藝術和工作水平。對人民調解員實行持證調解、分類管理, 培育發展后備力量。
思考之三:創新工作機制,建立調解工作新格局。
為進一步發揮職業化、專業化人民調解效能,必須創新工作機制,加強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工作銜接,形成綜合優勢,強化人民調解在多元化糾紛化解機制中的基礎性地位。
――建立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相銜接的糾紛解決機制。探索并鼓勵人民調解組織在法院的建議或委托之下,參與訴前等各階段的糾紛調解,推動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有機結合。如在基層法院設立 “人民調解窗口”, 建立人民調解與訴訟相銜接的工作平臺,為訴訟當事人提供人民調解化解糾紛選擇途徑,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有效地支持訴訟活動。
――依托綜治平臺,推進部門聯動聯調。以基層綜治中心,為聯合化解矛盾的平臺,通過綜治矛盾排摸、工作例會、聯動調處、宣傳教育等工作機制,有效地預防、化解矛盾糾紛。
新時期,進一步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任重道遠,意義重大,只有加強人民調解專職化、專業化建設,人民調解在改革發展中才能永葆青春活力,從而為增強社會自我調控功能、推進民主法治建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3
20xx年,____區司法局在全市率先探索建立人民調解與交通事故賠償處理協調聯動、相互銜接、信息互通、共同化解矛盾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通過5年多的努力,現已經形成了獨特的運作模式,促進了地區社會環境的和諧穩定,充分彰顯人民調解在構建和諧社會發展中的“社會矛盾減壓器”、“社會關系潤滑劑”的作用。僅20xx年,____區道路交通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道路事故損害賠償糾紛1321件,涉案金額共1422萬元。現將____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建立實施過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思路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總結提煉,以期待對工作開展有所裨益。
一、____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建立實施過程
1.結合實際,理清思路。____區地處南京市城東,區內涉及寧鎮公路、寧滬高速、寧杭高速、寧洛高速、長江二橋、繞城公路等多個交通要道,路況極其復雜,車流出入頻繁,既是南京城市交通的一個重要樞紐帶,也是重大交通事故的多發區。20xx年,____全區實發事故高達一萬兩千余起,直接導致嚴重人身傷亡的事故一百余起,其中需要調解的案件達到四千多起。長期以來,交管部門承擔著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調解工作,由于實際警力少、事故數量多、問題復雜等原因,調解工作的實效一直不能很好的凸顯。為了幫助交管部門減壓卸負,節約警力資源,同時,也進一步創新人民調解工作的新模式,拓寬大調解工作的新格局,____區司法局主動與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隊研究磋商,多次召開了工作協調會,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研究反復推敲相關工作制度,集中優勢資源,建立長效機制,聯合開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
2.健全網絡,規范操作。健全組織網絡是開展工作的前提和保證,區司法局在交警七大隊派駐成立____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室(以下簡稱調解工作室)。設主任一名,由區司法局副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隊副隊長擔任。調解工作室設在交警七大隊事故中隊。日常工作管理由區司法局基層工作科、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隊事故中隊負責。常駐工作室的工作人員共3名,其中2名專職人民調解員,1名熟悉交通事故處理的輔助人員。實行“三班倒”工作安排,與事故中隊工作時間基本保持了同步,保障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有效、務實、平穩運轉。區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司法局、交警七大隊聯合制定了《____區關于開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規定了調解工作室的職責、紀律、原則、工作流程和受理范圍,規范了調解工作的有序、規范操作。
3.完善制度,有效運行。通過在實際工作中的不斷探索,先后建立起四項制度保證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合法有序地開展。一是例會制度。區司法局、交警第七大隊具體負責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建立備案、業務指導、政策咨詢,分別指定一名業務科室長負責具體工作,并建立每季度工作例會制度,分析矛盾糾紛特點,總結調解過程中的工作經驗,互通信息,研究工作措施和對策。二是建立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培訓制度。區司法局、交警七大隊共同負責組織對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培訓,經培訓后,頒發人民調解員合格證書。人民調解工作室也要定期對交通事故調解的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三是公開公示制度。對外公示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工作制度、主要職責、人員配備、調解程序、聯系電話等,以方便群眾辦事和接受社會監督。四是檔案管理、統計分析制度。人民調解工作室建立調解工作檔案,制定相關移送文書,按規定要求每個調解案件結案后須將相關材料裝訂立卷,并按照人民調解工作相關規范文書的要求制作調解臺帳。及時上報重大糾紛信息,定期報送交通事故人民調解月報表,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二、工作成效和現存的問題
調解工作室運行以來,人民調解組織和交管部門充分發揮了各自職能優勢,切實做到了為黨委政府分憂,為群眾解愁,為地區經濟發展保駕護航,促進了社會和諧,取得了初步成效。
1.架構了維護地區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新平臺。____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自五月中旬開展以來,最大限度地降低矛盾糾紛對抗性,提高了調解成功率,將糾紛處置在一線,化解在基層。經統計,僅20xx年,____區道路交通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道路事故損害賠償糾紛1321件,涉案金額共1422萬元。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的運行真正做到有形式更有內容,取得了很好的實效。
2.充分發揮了各部門職能作用,拓寬工作領域提高工作效率。首先,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的運行為交管部門“卸負減壓”, 緩解了交管部門處理非警務矛盾糾紛的壓力,保證優良的警力可以全身心的集中處理重大交通事故,提高工作效率;其次,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進一步拓展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域,充分發揮了大調解工作實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擴大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知曉度,增強了群眾信任度,成為群眾解決糾紛的“第一選擇”;再次,在調解過程中適時開展法制宣傳,引入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有效增強了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引導糾紛當事人通過調解、訴訟等合法渠道解決矛盾,及時消除糾紛隱患,避免矛盾激化,有效的維護了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和諧穩定。
3.目前存在的.問題。總體來看,我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的推進是順利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此項工作目前尚處于試點探索階段,經過5年來的運行,凸顯出以下幾點問題亟需相關部門協調解決。一是與保險公司協調尚不到位,影響人民調解在更大范圍發揮作用。保險公司在道路交通賠償中有自主運行的一套規定。對調解協議書目前尚不認可。因而,一些即使各方能達成一致意見,但賠償數額較大的,涉及到保險公司理賠的案例,目前仍無法進行人民調解;二是傷殘的司法鑒定各家保險公司的認可不一。較多數保險公司只認定的鑒定是訴訟程序中搖號產生的鑒定部門。也就是交通事故賠償涉及傷殘鑒定的,當事人就必須采取訴訟程序進行;三是調解人員的專業性和穩定性。交通事故調解不同于一般矛盾糾紛的調解,對調解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政治素質要求很高,調解人員要對相關法律和賠償標準都比較熟悉,才能做好這項專業調解。目前由于資金保障有限,如何健全完善一支穩定的、高素質的專業調解員隊伍亟需解決。
三、全面深入推進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
下一步,我們將著力抓好工作重點,解決好工作難點,突出工作亮點,全面推進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向縱深發展。
1.進一步加強部門協調,構建“三位一體”工作機制。我們會同公安交管部門主動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溝通,共同解決工作推進中的問題。加強與人民法院協調,明確人民調解委員會參與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法律地位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加強與保監部門協調,明確依據調解協議申請保險賠付的程序,明確調解協議在保險理賠環節的法律效力。加強與財政部門協調,爭取落實人民調解委員會參與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工作經費和補貼經費。各職能單位要加強協同配合,形成整體合力,增強工作活力,共同研究并解決實踐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形成以人民調解為主,以行政調解為補充,以司法審判為保障的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建立調解、理賠、審判“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
2.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形成調解員培訓考核機制。選聘一批政治素質過硬、法律知識充足的專業人才充實到調解員隊伍中來,定期對他們進行業務培訓,提高調解工作技能。幫助他們樹立“以人為本,服務民生”的工作理念,正確認識人民調解的性質、功能和地位,充分發揮人民調解便捷性、平等性、公益性的特點,為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務。同時建立獎懲激勵制度,每季度會同交管部門對調解人員進行一次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對表現優異的進行獎勵,對不符合標準的實行淘汰辭退。
3.進一步加強社會宣傳,提過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知曉度。積極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廣泛宣傳我區開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在辦公場所公開人民調解工作流程,使廣大群眾特別是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了解、認可此項工作,形成“有糾紛找人民調解”的良好工作氛圍,促進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中的作用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發揮。
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4
為促進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進一步適應改革發展的需要,更加有序、有效、有為地發展,根據縣人大的安排,甘棠鎮人大組織轄區內縣、鎮人大代表對人民調解工作進行了專題調研。
一、全鎮人民調解工作基本情況
近年來,該鎮人民調解工作在鎮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以人為本、服務群眾”的理念,本著“平等自愿、合法合理、尊重當事人權利”的原則,制定政策,強化措施,完善機制、狠抓落實,人民調解組織逐步健全,調解員隊伍建設不斷加強,調解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工作規范化水平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較好成效。
(一)組織健全,不斷規范。目前,該鎮共有各級人民調解組織98個,其中鎮調委會1個,村(居)調委會84個,企事業單位調委會10個,醫院調委會1個,學校調委會1個,土地流轉調委會1個,形成了以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主導,以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為基礎,以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為補充,上下貫通、左右聯調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體系,為全方位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組織保障。采取以會代訓、集中培訓的方式,每年對全鎮人民調解員進行定期輔導培訓,不斷提升調解員自身素質。逐步建立和完善了調解崗位責任制、調解記錄登記制、文書檔案管理制等10余項調解規范制度,不斷向規范化、制度化邁進。
(二)與時俱進,創新發展。創新人民調解工作載體。在工作中,甘棠鎮認真貫徹調解優先原則,積極開展專項活動,以活動為載體推動人民調解向縱深發展。以人民調解各項主題實踐活動為契機,狠抓民間矛盾糾紛排查預防長效機制建設,建立重大民間糾紛預警調處機制和考評督辦制度,為人民調解工作創造更多更好的活動載體。探索建立鎮、村二級管理信息預警機制,健全決策預防、苗頭預防、個案預防、社會預防的綜合預防體系,有效推進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的有效銜接。創新人民調解工作領域。20xx年,全鎮共成功調解糾紛170余件,平息上訪15起,充分發揮了人民調解維護穩定的作用。
(三)成效顯著,深得好評。近年來,該鎮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平均每年調解民間糾紛150余件。其中形成卷宗的達80多件,調解率100%,調解成功率98%。通過人民調解工作,把大量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大大減少了信訪量、訴訟量和可能發生的違法犯罪、群體性突發事件,有力地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穩定。我鎮的人民調解工作,得到了上級領導的充分肯定,獲得了群眾的高度評價。該鎮司法所所長蔡如柏同志還被評為“省優秀人民調解員”,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獲得了“市人民調解工作先進單位”等榮譽稱號。
二、人民調解工作面臨的主要問題
全鎮人民調解工作已經取得了初步成效,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新形勢的發展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調研中發現,人民調解工作在以下方面還存在著不足:
(一) 調解意識有待提高。當前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不足,是影響人民調解工作深入開展的基礎性原因。一是有些單位對人民調解工作在新形勢下的地位、作用認識不充分,認為人民調解“職能軟”,可有可無,對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上的作用持懷疑態度,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不夠,支持不力,影響人民調解工作的'有效開展;二是一些部門沒有形成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聯動局面,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支持配合不到位。人民調解組織在調解糾紛過程中,要求有關部門給予配合和參與時,存在著回避、推諉的現象,影響了調解工作的縱深推進。三是社會大眾對調解工作的認識不足。人民調解在社會群眾心目中還缺乏可信度和權威性,不少群眾認為人民調解沒有強制力,以致出現矛盾糾紛時不是訴訟就是上訪,對調解還缺乏一種接受意識。
(二)隊伍建設亟需加強。一是人民調解員自身素質偏低。一些村在產生人民調解員時,只注重個人的品德和威望,對年齡、文化素質的要求相對放寬,致使調解員在實際調解中,往往會出現力不從心的工作狀況,客觀上對調解工作產生不利影響。二是調解人員業務素質有待提高。新形勢下,矛盾糾紛發生的廣度和深度不斷加大,人民調解工作的難度也越來越大,因此對調解員的綜合素質及調解技能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而人民調解員隊伍的業務技能與新形勢的要求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主要是村(居)調解組織中的調解員沒有經過系統的法律知識學習,專業知識欠缺,在工作中難以做到依法調解。不少基層調解員還停留在傳統的“勸架員”水平,影響了調解工作的實際成效。三是角色身份有待轉換。現在基層在聘用人民調解員時,組成隨意性較大,調解人員隊伍不穩定。同時,作為群眾性自治組織,調解人員在付出之后得不到必要的補貼和相應的報酬,影響了調解人員工作積極性,直接影響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
(三)規范化程度有待提高。人民調解在實際的調解工作中,其規范化程度還不夠。一是表現在工作方式、方法上。限于調解工作人員學歷水平,工作生活經歷、調解業務素質等客觀條件,調解工作在很大程度上還是沿襲傳統調解工作的方式、方法開展的,調解手段側重于“情”與“理”的運用,而忽視了“德”與“法”的結合,調解效果明顯不強;面對新生的土地流轉、醫患糾紛等復雜矛盾,往往出現“束手無策”的局面。二是工作過程不規范。主要表現在調解協議書制作不規范。部分人民調解委員會沒有嚴格按照規范操作,文書不齊,調解協議書表述不清,要件遺漏,裝訂不規范等問題大量存在。很多村級調解員不愿意或不會制作調解協議書,即使制作了調解協議書,也存在許多不規范的地方,影響了調解工作的公信力。此外,個別村的調委會組織渙散,形同虛設,不能發揮村級調解組織應有的作用。
三、推進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建議
(一)領導重視是前提。各級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及各行業領導在正確處理穩定和發展的關系,矛盾糾紛調處與社會穩定的關系的同時,要認識到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識到人民調解組織在維護穩定“第一道防線”中的重要作用。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協調、考核督促;要把人民調解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做到人民調解工作組織領導到位、工作落實到位、經費預算到位。從而保證人民調解工作的持續發展。
(二)提升意識是基礎。人民調解組織作為群眾性自治組織,其工作有賴于得到當事人及社會各界的認可和支持,這不僅有利于樹立調解人員的威信,也有利于調處結論的履行。所以,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提升全社會調解意識是做好調解工作的基礎。一是強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宣傳。二是加強對人民調解模范事跡以及調解案例的宣傳。三是宣傳人民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
(三)籌措經費是保障。要積極推進建立人民調解經費財政保障機制,切實提高人民調解工作保障能力,保證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可以考慮讓村里具有一定經濟基礎并且德高望重的人專職負責人民調解,相對減輕人民調解經費壓力,也可在農村村級轉移支付中統籌解決,從而提高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保證基層調解工作的開展。
(四)增強素質是根本。一是要建立一支專職的調解員隊伍。將那些熟悉法律、文化程度較高、為人公正、聯系群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并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以及退休政法工作者吸納進調解員隊伍,充分發揮其專業和知識上的優勢,提高了人民調解員隊伍的整體素質。二是要加強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要將調解員的培訓作為一項制度常抓不懈。確立初任調解員的上崗培訓及調解員的年度在崗培訓制度。三是加強隊伍規范管理。要按照規范化建設的要求,設立規范化的調解室,懸掛統一標識,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五)規范程序是關鍵。一是探索建立“大調解”工作機制。由政法綜合治理部門牽頭協調、司法行政部門業務指導、調解中心具體運作、各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的大調解格局。二是創新調解方法,規范調解程序。雖然以“情”為主,以“法”為輔是人民調解工作的特色之一,但調解過程中,涉及到法律問題時,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做到有法可依。同時,調解要遵循統一的工作流程,使用統一的文書格式。調解結束后必須形成調解協議書,形成文字材料,經三方當事人簽章并立案歸檔,從而實現有據可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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