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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開題報告

    時間:2022-07-28 12:03:06 開題報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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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開題報告

      法學開題報告(一)
      
      選題意義:
      
      我國最近幾年特大災害性事故頻發,如北京市密云縣踩人事件、大頭嬰兒事件、蘇丹紅事件、深圳“舞王”事件、山西潰壩事件等等。這些災害事故的發生與某些監督管理者疏于或懈怠監督管理的義務是分不開的,如果監督人員能夠認真履行自己的義務,絕大部分是可以避免的。在市場經濟深化發展過程中,政府職能部門對社會責任的冷漠、對職責的懈怠,甚至官商勾結,疏于防范與監督,不履行監管職責,導致責任事故頻發。政府如何更好地履行監管職責,減少對人身及財產的危害,這是我們不得不面對的現實問題。對于疏于職守、懈怠職責、工作中不謹慎、不履行、提供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危害社會后果的行為,現代社會提倡以法律的手段——刑罰來解決公職人員的過失行為,追究監督者、管理者的刑事責任,達到有效地預防、減少類似事故發生的目的。但是,在實踐中仍有相當一些責任事故難以處理,最后不得不以行政手段解決,導致肇事者逍遙法外,進而難以遏制責任事故的重復發生。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對行政領導責任的歸責依據不明確,在引進監督過失理論時大多照搬已有的思想,而不是結合本國刑法的定罪標準——犯罪構成來對行政領導的有罪與否進行認定,以致于監督過失理論的應用性不強。本文正是針對這一問題,試圖從一起責任事故案例引出深化監督過失理論的必要性,繼而分析行政領導責任的內涵和本質,再結合犯罪構成來分析對行政領導的非難性,以期使“行政領導責任的理論依據為什么是監督過失”這一問題更明朗化和具有實用性。
      
      國內外研究情況:
      
      自2002—2003年的SARS事件以來,公共責任(類似的表述有行政責任、官員問責、領導責任、政治責任、法律責任)等概念進入了人們的眼界,社會進入了一個承諾“責任”的時代,行政領導責任也日益成為人們關注的話題。那么追究行政領導責任的理論依據是什么?對于這一問題可以從不同學者對行政領導責任的分類探知。其中典型的有以下幾種:據張成福的理解,可以把行政領導責任分為道德責任、政治責任、行政責任、政府訴訟責任、政府侵權賠償責任。根據對行政領導責任的分類,相應地,張成福認為對行政領導的非難性源于行政領導不遵守道德規范,決策失誤或行為有損國家和人民利益,不遵守法定的權限、越權行事,政府和平民的契約性平等關系,政府僅是為公眾提供服務的法人因為須承擔賠償責任。胡建淼、鄭春燕認為,行政領導的責任來源于行政領導的職責,若行政領導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行政領導職責,且這種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的行為屬于其主觀意志能力范圍內,就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美國學者特里·L.庫珀(TerryL.Cooper)對行政責任做了深入的研究,從行政倫理學的視角出發,認為行政領導責任包括客觀責任和主觀責任,客觀責任源于法律、組織機構、社會對行政人員的角色期待,與外部強加的可能事物相關;主觀責任則根植于自己對忠誠、良知、認同的信仰。即庫珀認為對行政領導責任的追究主觀上是他們的內心對于忠誠、責任感的價值判斷,源于個人內在的道德操守和對真善美的行政行為的追求;客觀上是他們作為行政領導這個角色所被寄于應有的職責以及其他外部的可能相關事物。
      
      反思目前關于行政領導責任的研究文獻,主要是從政府的角度來進行的,缺乏從個體的角度來研究行政領導責任;多是從正面論述領導責任的重要性,缺乏從否定性懲罰的角度來談;主要從行政學的角度來研究具體責任追究,缺乏從法學的角度來研究行政領導責任。本文正是針對這一問題,試圖從分析行政領導責任的內涵、本質和分類開始,再針對現實中對行政領導的法律責任追究體系不完善再從法學角度結合我國現行刑法的定罪標準——犯罪構成來分析監督過失理論,以期使“行政領導法律責任的理論依據為什么是監督過失”這一問題更明朗化。因為在分析過程中結合了現行刑法的定罪標準,因此本文的研究也對行政領導責任的追究具有一定的實用價值。
      
      法學論文研究內容:
      
      一、引言:由案例(“躲貓貓”事件)--引出問題:現實中對行政領導的監督過失刑事責任追究為什么不力?行政領導責任包括哪些?追究行政領導責任的依據是什么?適用范圍如何?
      
      二、行政領導責任概述。
      
      1、行政領導責任概念
      
      2、行政領導責任的分類: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
      
      三、分析追究行政領導刑事責任的理論依據--監督過失理論(從監督過失的構成分析)
      
      1、監督過失的實踐和理論來源
      
      2、行政領導監督過失的構成要件
      
      (1)監督過失的客體
      
      (2)監督過失的客觀方面
      
      (3)監督過失的主體
      
      (4)監督過失的主觀方面
      
      四、行政領導監督過失刑事責任追究的限度
      
      (1)有限適用信賴原則
      
      (2)考慮不可抗拒因素
      
      (3)分清責任主體(編輯:)
      
      法學論文研究方法、手段及步驟:
      
      在研究過程中采用了實例分析法、學科交叉法和文獻研究法。
      
      1、文中先運用實例分析法引出案例進行分析繼而引發對論題的思考;
      
      2、結合行政學和法學分析行政領導責任的內涵及其分類;
      
      3、最后運用文獻研究法分析監督過失的犯罪構成;
      
      4、提出在追究行政領導的監督過失刑事責任時的限度問題。
      
      參考文獻:
      
      1.新浪網頁。
      
      2.[美]珍妮特·V.登哈特羅伯特·B.登哈特《新公共服務——服務,而不是掌舵》[M].丁煌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3.《漢語大詞典》,第91頁,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2年版。
      
      4.張文顯《法學基本范疇研究》[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法學論文研究方法、手段及步驟:
      
      在研究過程中采用了實例分析法、提供學科交叉法和文獻研究法。
      
      1、文中先運用實例分析法引出案例進行分析繼而引發對論題的思考;
      
      2、結合行政學和法學分析行政領導責任的內涵及其分類;
      
      3、最后運用文獻研究法分析監督過失的犯罪構成;
      
      4、提出在追究行政領導的監督過失刑事責任時的限度問題。
      
      參考文獻:
      
      1.新浪網頁。
      
      2.[美]珍妮特·V.登哈特羅伯特·B.登哈特《新公共服務——服務,而不是掌舵》[M].丁煌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3.《漢語大詞典》,第91頁,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2年版。
      
      4.張文顯《法學基本范疇研究》[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法學開題報告(二)
      
      題目:
      
      論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問題
      
      專業:法學
      
      學習中心
      
      xxxxxx
      
      姓名:學號:指導教師:
      
      年月日
      
      論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問題
      
      一、文獻綜述
      
      人大對司法機關具體案件實施監督,是20世紀80年代后期開始發展起來的一項監督工作。它最初是由一些地方人大常委會在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工作中逐步發展而來的。最早對個案監督進行地方立法的是遼寧省,以后,各地方人大相繼制定了類似的地方性法規或規范性文件。資料顯示,目前我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上都有了關于個案監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甚至在市縣一級人大常委會也制定有個案監督方面的規定。
      
      人大對法院進行個案監督,是人大行使監督權的一種合法正當方式,還是對司法制度的一種干涉破壞,數年來學術界和實務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見。目前,在關于個案監督活動和個案監督立法的合法性爭論中,主要存在支持和反對兩大類觀點。支持方認為個案監督有充分的憲法和法律依據,不妨礙司法機關獨立司法權的行使,完全具有合法性。因此建議通過專門立法,明確其地位,規范其實踐。另一類反對方的觀點認為個案監督破壞了法院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而且將在事實上和不同程度上分享司法權,不具備充分的合法性。也有一些學者從折中的角度看待人大的個案監督雖然并不贊賞這類做法,(www.baimashangsha.com)但仍認為這是應對當前司法過程中各種問題的一種“沒有辦法的辦法”,因此不能簡單地否定,當務之急是要規范人大個案監督的程序。
      
      公平正義是司法最終的追求目標,如何保證司法公正的實現,是司法制度設置的目的。對此,各國的司法制度不盡相同。筆者認為,在我國,人大作為立法機關對法院行使監督權是有憲法依據和現實必要的,也是符合我國國情的。然而,人大采取對法院個案監督這種方式來行使監督權利大于弊,稍有不慎可能會淪為對司法的干涉,不宜過分推廣。同時,應當對人大的監督進行立法,從監督的主體、程序、對象和范圍等進行規范。因此,筆者以《論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為題,從人大監督權的性質、人大對法院個案監督的現狀和爭議、個案監督的利弊等方面進行探討,并就如何規范人大監督制度提出了建議,以期有助于司法制度和憲政體制的完善。
      
      (一)國內研究現狀
      
      個案監督的性質界定,人大監督與司法獨立的關系以及個案監督存在空間的發展趨向,已經成為當前憲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關注的熱點和難點。綜合近期我國有關的研究文獻來看,主要存在以下觀點:
      
      尹杰在《關于人大個案監督權的思考》中認為,近些年來,司法改革已成為人們日益關注的話題。對于目前嚴重的司法腐敗現象,人們深惡痛絕,但是如何解決這一痢疾卻又是個難題。作者認為,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首要要求,也是當前司法改革的核心。目前的這種個案監督,顯然不利于司法獨立的實現。恰恰相反,它對司法獨立有百害而無一利。另外,人大的個案監督制度使司法成為立法的附庸,個案監督對破壞了司法權威。因此,個案監督與現代社會的法院是行使司法審判權的唯一有權機關的制度是相違背的,不符合現代法治社會的要求。
      
      在李永紅、于曉青的《論人大對司法機關進行個案監督的必要性與可行性》一文中,對地方人大能否對同級司法機關進行個案監督,作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作者認為,這種監督是宏觀的即對司法機關的工作只作事后的總體監督,而不宜作微觀的個案監督,否則,司法獨立將受損害,對法治化進程不利。事實上,只要從中國當今社會的現實出發,就會發現,在行政權強大、司法權薄弱以及政與法不分、司法不能自治的特殊歷史條件下,人大對司法的監督非但無損司法獨立,反而有助于司法與法外因素的抗衡進而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實現,個案監督作為人大監督司法的一個形式,非但必要而且可行。盡管從制度上看,完善司法制度才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根本選擇,但是,在目前情況下人大的個案監督可視為一種臨時的權宜之計。
      
      蔡定劍在《人民代表大會個案監督的現狀及其改革》中對個案監督持折中的觀點,作者認為,在當前情況下,還應承認人大個案監督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人大進行個案監督不能說完全沒有法律上的根據和實踐的必要性。人大對個案監督對保護公民權益,維護司法公正和懲治司法腐敗都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各地人大的個案監督存在不少問題,由于各種不規范的表現,而導致了監督的正確性和公正性受到懷疑。另外,個案監督對法院的審判也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作者認為,應當對人大個案監督進行規范性和制度性改革,提出監督的嚴格標準,極大限度地減少它對司法審判的干擾和對司法權威的影響。為此需要解決一些理論、觀念和制度性問題。
      
      王貴松在《法院:國家的還是地方的?》一文中指出,界定法院的憲法地位,是明確地方人大與法院監督關系的前提。作者的觀點是,設在地方的法院也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應是代表國家維護法制統一的機關,而不應是臣屬于地方的審判機關。法院應該能獨立行使審判權,從憲法上來說也是需要接受人大監督的。但地方人大對法院的監督應該是有限度的,應該顧及法院的這種國家屬性。人大對法院的監督是一種受憲法委托的監督,是代替國家監督設在其治下的法院。這種監督的性質應該主要是法律監督,是事后監督,而且應該具有一種謙抑性,。為此人大雖然有權監督法院,但是它并不能取代法院或者說代替法院進行審判。
      
      王利明在《論權力機關對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監督》一文中,結合了我國現行立法和實踐,探討了權力機關與法院的相互關系,認為兩者之間是一種立法者與執法者、組織者與被組織者、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關系。文章重點討論了權力機關是否可以實行個案監督的問題,作者認為,權力機關對法院實行個案監督有可能使權力機關成為具體處理案件的機構,不符合權力機關的地位,而且有可能會妨礙法院的獨立審判。作者最后對如何保障權力機關對司法機關的監督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認為權力機關的監督權必須集體行使,且這種監督主要是事后的監督,只是對法院工作的一般的監督,權力機關不能對法院的裁判予以更正或宣告無效。
      
      以上研究成果指明了人大監督制度的重要性,并對人大個案監督進行了分析和探討,提出了贊成或反對的觀點和理由,由于目前實務界和理論界對此具有較大分歧,個案監督利大還是弊大,仍有進一步研究的必要,這也是本論文要分析的重點問題。
      
      (二)國外研究現狀
      
      國外研究現狀部分,根據論文選題的不同,可有,可無。
      
      二、論文提綱
      
      引言:談及個案監督的發展沿革和現狀
      
      一、權力機關對司法機關監督的法律分析
      
      (一)法院的憲法地位
      
      (二)人大對法院監督的性質
      
      二、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
      
      (一)個案監督的定義
      
      (二)個案監督的沿革
      
      三、人大對法院個案監督的現實操作和存在的爭議
      
      (一)人大對法院個案監督的現行規定和具體操作
      
      (二)人大對法院個案監督的爭議
      
      四、人大對法院個案監督的弊端和理由
      
      (一)人大對法院個案監督實踐運用中存在的問題
      
      (二)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法理合理性問題
      
      (三)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規范依據合法性問題
      
      五、完善我國人大監督制度的法律思考
      
      (一)對個案監督應當注意幾個問題
      
      (二)立法建議
      
      三、參考文獻
      
      1、王磊:《憲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蔡定劍:《監督與司法公正》,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編:《程序、正義與現代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4、賀衛方:《司法理念與與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6、龍宗智:《論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7、謝鵬程:《人大的個案監督權如何定位》,《法學》1999年,第3期;
      
      8、李曉斌:《對“人大”質詢法院的質疑》,《法學》1999年,第5期;
      
      9、包萬超:《完善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另一種思路》,《法學》1998年,第4期;
      
      10、王磊:《試論我國的憲法解釋機構》,《中國法學》1999年,第5期;
      
      11、于曉青、李永紅:《論人大對司法機關進行個案監督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法學》1999年,第1期。
      
      12、董皞:《法律沖突與法官的權力――李慧娟事件回放與評論》,《法制日報》2003年11月20日。
      
      13、王利明:《論權力機關對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監督》,《中國民商法律網》。
      
      14、尹杰:《關于人大個案監督權的思考》,《東方法眼網》。
      
      法學開題報告(三)
      
      一、 綜合本課題國內外研究動態,說明選題的依據和意義
      
      (一)國內外研究動態
      
      1.國外刑法理論界對“共同過失犯罪是否成立”得出了肯定與否定兩種結論,同時,亦有學者主張限定的肯定說。
      
      (1)肯定說認為犯罪是行為人主觀惡性的表現,而共同犯罪的“共同”正是共同惡性的體現,而共同犯罪的行為不過是實現共同犯罪人主觀惡性的東西。
      
      (2)否定說主張,共同犯罪是兩個以上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共同參與實施一個犯罪。
      
      (3)限定的肯定說則認為,一般不成立共同過失犯罪,但當各共同行為人負有法律規定的共同注意義務并共同違反了該義務時,就應當肯定過失的共同正犯。
      
      誠然,德、日、前蘇聯刑法學者主張共同過失犯罪論的日趨增多,但在德、日、俄等國占通說地位的還是共同過失犯罪的否定說。
      
      2.國內理論層面, 我國學者從刑法的規定出發大都對共同過失犯罪持否定態度,認為,“法律之所以規定共同犯罪,是因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圍內互相利用各人的行為而共同實行犯罪。”亦有學者從立法與司法實踐的實際需要出發,對共同過失犯罪持肯定態度。我國刑法已經承認了共同過失犯罪這一概念,刑法第25條第2款關于“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規定就是一個證明。只不過,我國刑法對共同過失犯罪人不以傳統的共同犯罪論處罷了。
      
      (二)選題的依據
      
      1.在我國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我國倡導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我國的共同犯罪理論體系并不完善,所以要把共同過失犯罪引入我國法律。
      
      2.我國有些學者從刑法的規定出發大都對共同過失犯罪持否定態度;亦有學者從立法與司法實踐的實際需要出發,對共同過失犯罪持肯定態度。是否應該認定共同過失犯罪在學術上有很大爭議。
      
      3.有相當部分案件(共同實施過失行為,但不能證明死亡結果由誰的行為造成,如腳手架上扔圓木案)只有在共同過失犯罪的理論下才能得到妥善的判決;同時,肯定共同過失犯罪,追究其共同過失犯罪的責任,這對于遏制過失犯罪是相當有利的。
      
      (三)選題的意義
      
      1.當前我國提倡科學發展觀,要求我們要用發展的眼光看問題,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刑事犯罪的種類呈現多樣化的趨勢,有的刑法理論已經不能滿足定罪量刑的需要。因此,研究共同過失犯罪有深遠的政治意義。
      
      2.從立法方面講,我國的立法否認了共同過失犯罪,使得實際生活中許多的犯罪得不到應有的懲罰,這不利于我國法律體系的建立。研究共同過失犯罪有助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
      
      3.從司法層面講,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對共同過失犯罪的不同罪犯的量刑常常大相徑庭,這與我國的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是相違背的。對共同過失犯罪的研究可以為司法實踐提供相應的指導。
      
      二、研究的基本內容,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研究的基本內容:
      
      (一)共同過失犯罪的概述
      
      1.共同過失犯罪的概念
      
      2.共同過失犯罪的理論依據
      
      3.共同過失犯罪的意義
      
      (二)共同過失犯罪的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二人以上,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2.主觀要件:違反共同注意義務的共同過失。
      
      (1)共同注意義務的來源
      
      (2)共同注意義務的內容
      
      (3)共同注意能力的判斷
      
      3.客體要件: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
      
      4.客觀要件:數個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共同注意義務的共同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
      
      (三)共同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1.共同過失犯罪的處罰原則
      
      2.共同過失犯罪刑罰的具體裁量
      
      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本文解決的主要問題是中外刑法理論界長期爭論不休的共同過失犯罪問題,對于共同過失行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則是該問題的核心所在,因為其是否構成共同犯罪,也就確定了我國應怎樣對共同過失犯罪定罪量刑的問題,使這一理論更好的為我國刑法服務。
      
      三、研究步驟、方法及措施
      
      (一)步驟
      
      1.確定選題方向。共同過失犯罪對于豐富和完善我國的刑法體系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
      
      2.大量查找搜集資料。充分利用周圍的資源,對圖書館相關書籍和網上相關文章進行大量閱讀和收集,豐富自己在這個問題方面的知識。
      
      3.研究分析資料。通過對資料的閱讀,了解共同過失犯罪的國內外研究的現狀,對這一問題的逐步有了自己觀點和想法。
      
      4.列出論文 提綱。羅列出自己要寫的基本內容和提綱。
      
      5.完成論文。
      
      (二)方法
      
      1.比較法:外國學者對于共同過失犯罪的理論比較。結合我國國情與外國相關理論進行比較。
      
      2.從理論到實際的結合:在充分了解國內外對于共同過失犯罪的研究現狀后,再結合我國國情進行實際運用。
      
      (三)措施
      
      1.閱讀了大量關于共同過失犯罪方面的著作,如李光燦、馬克昌、羅平:《論共同犯罪》,趙秉志主編:《犯罪總論問題探索》。
      
      2.上網查看和閱讀了很多關于共同過失犯罪方面學術論文,碩士畢業論文 等。
      
      3.收集了不少關于共同過失犯罪的案例,如央視大火案、共同射擊致人死亡案、腳手架上扔圓木案等。
      
      四、研究工作進度
      
      2010.10--- 2010.12 確定選題方向、決定論文題目
      
      2010.12--- 2011.3 收集論文的相關資料、提煉觀點、確定論文大綱 2011.3 --- 2011.5 擬好論文提綱 、舉行開題報告 、準備論文初稿 2011.5 --- 2011.6 修改論文定稿、進行論文答辯。
      
      五、主要參考文獻
      
      [1]馬克昌主編:《犯罪通論》修訂本 第3版 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6月版
      
      [2]李光燦、馬克昌、羅平:《論共同犯罪》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3]張明楷:《外國刑法綱要》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年6月版(責任編輯:1041)
      
      [4]趙采志主編:《中國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第一卷 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版
      
      [5] 張明楷:《共同過失與共同犯罪》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3年3月第2期
      
      [6]楊妮妮 馬詩雨:《淺析過失共同犯罪》法制與社會 2010年8月(中)
      
      [7]劉俊:《淺議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山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學報 2009年第4期
      
      [8] 羅云:《淺論過失共同犯罪》南昌高專學報2002年第4期
      
      [9]趙秉志主編:《犯罪總論問題探索》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0]李風梅:《共同犯罪若干問題研究》江西公安專科學校學報2005年第3期
      
      [11]童德華:《共同犯罪初論》法律科學2002年第2期
      
      [12]馬琳:《論共同過失犯罪》山西師大學報(社科版)2003年3月第30卷第3期
      
      [13]舒洪水:儀共同過失犯罪的概念及特征》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5年第4期
      
      [14]張明楷:《共同過失與共同犯罪》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3年3月第2期
      
      [15]張明楷:《外國刑法綱要》清華大學出版社 2007年版
      
      [16]鄭鶴瑜:《過失共同正犯若干問題研究》河北法學 2007年
      
      [17]趙秉志主編:《犯罪總論問題探索》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8]童德華:《共同犯罪初論》法律科學2002年第2期
      
      [19] (日)阿部純二:《刑法墓本講座》第四卷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20]羅結珍譯(法)卡斯樂。斯特法尼:《法國刑法總論精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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