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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立法之探索
社會保障制度在國家政治經濟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任何社會保障制度比較成熟的國家,都是通過社會保障立法,使社會保障制度得以確立;通過社會保障法的實施,使社會保障制度得以規范;通過社會保障法的修改,使社會保障制度得以完善。
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現正處于初創階段。改革的深化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呼喚著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根據我國國情,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須堅持“低水平、廣覆蓋、多層次”的基本方針,而這一正確方針的實施也會遇到大量十分復雜的困難。我國《勞動法》的頒布以及國務院制定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等4個法規,已經在社會保障法制建設方面邁出可喜的一步。如果能盡快制定《社會保障法通則》,使之對相應法規起到綜合、統領的作用,定能為我國改革的深化和經濟的蓬勃發展提供堅實的保障體系。
一、社會保障立法的法理分析
目前我國在社會保障制度方面尚無綜合性的法律,除近年來頒布的法規外,大量工作處于依政策操作的階段。盡管目前制定《社會保障法典》的條件尚不成熟,但以《社會保障法通則》的立法形式,明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則、構建框架、運行規則、適用范圍、籌資方式、管理機構、管理體制、監督機制、糾紛調處、訴訟程序等方面的內容卻是極為必要和可行的。以《社會保障法通則》作為規范國家、單位、個人等社會保障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的綜合性法律,有關勞動就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助殘幫困等方面的法規與之配套,才能逐步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
我國社會保障立法的依據是我國憲法第45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確認公民取得社會保障的權利,同時意味國家承擔著相應的義務,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國家為了充分實現公民的生存權、健康權、發展權所應盡的義務。對公民而言,社會保障制度不是國家的恩賜,而是對公民理應享有的法定權利的保障,它意味著國家通過履行自己不可推卸的義務而實現公民的基本人權。所以,公民具有不可剝奪的社會保障獲取權,國家的基本義務是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和存在的基礎。
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充分地體現了國家對其基本義務的承擔。然而這不等同于國家作為單一主體要在該制度中承擔全部責任和履行全部義務。首先,國家沒有能力作為單一主體履行義務。其次,社會保障制度的義務主體具有多元化特征。我們說國家義務是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基礎,這并不意味著國家是履行義務的唯一主體。最后,國家在多元義務主體中的主要義務人地位,決定其必須作為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實現的第一義務人。眾所周知,在法治的國度里,權利并不來源于權力的賜予,而權力恰恰需要法律的制約。依法治國的本質含義在于依法治權。公民權利的實現既需要國家的認可與支持,也需要通過立法和執法對國家權力予以必要的限制。獲取社會保障既然是公民的權利,那么,這一權利的實現在客觀上就必須要求以法律形式確認國家義務并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就權利義務的雙方而言,任何一方義務的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都是對相對方權利的剝奪或部分剝奪。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能否真正建立,從內部控制力而言,是國家能否有效地實現自我約束;從外部控制力而言,是對國家權力的制約是否到位。社會保障法的突出特點有:
(一)義務的多方履行與權利的單方享受
在社會保障制度中,履行義務的主體可以是國家、企事業單位和雇主、勞動者,而享受權利的主體只有公民一方。以養老保險為例,當國家履行義務的時候不存在任何直接的收益。首先,國家為履行自己的義務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其次,當國家為退崗勞動者支付養老金時,只有資金的付出而不可能有資金的回報。在養老保險金支付的過程中,企事業單位和雇主也不存在直接的收益,其收益早在雇員為其提供勞動時就已經獲得了。因此,在為退崗勞動者支付養老金的過程中,國家只存在義務的履行。而作為公民個人來說,其在養老保險制度中以連續繳納保險基金的方式承擔一部分義務,到需要社會為其養老時則無條件享受這一權利。
(二)受益人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堅持受益人即獲得保障的公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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