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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關于對調研工作自查的報告
一、基本情況
1、基本原則。一直以來,我院對調研信息工作就始終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為審判工作服務,為領導科學決策服務。2004年3曰31日,省高院下發《關于加強全省法院調查研究工作的決定》后,我院對調查研究工作就更加予以重視。在基層工作的基礎上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工作方法,不閉門造車、深入實際,突出調研工作的針對性、應用性、科學性。
2、人員配備。由于不具備相應的條件,我院尚未成立專門負責調研工作的研究室。所從事的工作隸屬今年成立的審判管理辦公室。由于工作緣由,也沒有配備專職調研人員,但有一名審判人員在兼顧其他工作的同時,側重于審判調研工作。審管辦的負責人為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3、調研成果。從審管辦的成立到現在,審判管理工作已取得長足的發展,今年在前幾年調研工作的成果的基礎上,在院領導的直接重視的情況下,調研工作又有新的突破。從省高院蘇高發[2004]119號通知下發截至今年十一月底,我院干警撰文各類調研305篇,其中在國家級刊物上刊登論文5篇,省級報紙刊物上刊登論文47篇(其中有四篇論文分獲江蘇省第四屆學術論文研討會特等獎、一等獎、三等獎和優秀獎),市級報紙刊物上刊登論文60篇。同時,我院在為省院第十七屆學術論文和案例的編報工作,以及審判管理工作研討會上,我院積極組織和引導全院干警投筆參與,取得了一定成效。調研工作已經納入崗位目標考核,調研工作的好壞已經成為評優評先,晉升晉級的硬性杠杠。在這種情形下,全院干警形成個個動手,爭創調研新高的良好形勢。
二、調研轉化成果
近年來,我院司法調研工作取得了較為突出的成績,涌現出了一些高質量的研究成果和優秀的調研人才。早兩年,我院在不突破《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量刑幅度的基礎上,出臺了《刑事審判管理規范指導意見》,找出量刑基準,細化量刑格次,明確法定從重、從輕比率,確定適用緩刑的限制標準,細化財產刑處罰和適用范圍。指導意見的出臺,不僅受到了法院系統各級領導的充分肯定和法學界的極大關注,而且在社會各界引起了強烈反響。隨后,全國各地一百多家法院來人來函,到我院學習交流,在民事審判方面,去年,我院又就民事審判常見的婚約返還彩禮、精神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勞動爭議、房地產糾紛等幾種類型案件的裁判,提出了規范性裁判意見,并運用于審判工作實踐,既規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又統一了同類案件的裁判標準,與此同時,還出臺了《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簡易程序告知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訴訟文書送達規范》、《簡易程序庭審提綱》等工作流程規范;行政審判方面,我院率先引入《非訴行政執行案件聽證辦法》;執行工作方面,我院推出了《執行工作流程管理相關規定》、《關于代管款管理暫行規定》、《刑事案件財產刑執行操作規程》、《執行案件聽證程序規范》、《執行案件中止管理規范》、《執行長聯席會議制度》、《執行工作緊急情況處置預案》、《執行工作信訪接待規范》、《制裁性強制執行措施實施規范》、《中止恢復執行案件立案結案管理規定》等十多項制度;在審監工作方面,出臺了《申訴、再審、申請審查聽證辦法》;在立案信訪工作方面,我院制定了《立案大廳信訪接待管理規范》,《立案信訪人員行為規范》,《接待窗口禮貌用語規定》、《訴訟費收取實施細則》。
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在新的形勢和新的任務面前,我院應用審判研究工作還存在不少亟待提高和完善的地方。比如,研究成果的整體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研究成果與審判實踐的結合有待進一步加強;院各部門參與學術研究和理論探討的積極性還有待進一步提高,等等。我們要繼續高度重視這些存在的問題,并著力加以解決,把我院的審判研究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三、建議
我們越來越覺得調研工作對審判實踐的指導意義,但鑒于基層法院的特點和局限性,我們覺得在今后的調研工作中,有必要提高調研經費,增加調研資料的開支,加強調研工作人員力量的配備,并有組織有目的的針對相關人員開展相應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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